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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CPA教材《经济法》第12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0年度CPA教材《经济法》第12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0年度CPA教材《经济法》第12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的一般理论

一、支付结算的特征

支付结算的概念源于“银行结算”一词。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该办法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将票据以及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如汇兑、委托收款等)统称为“银行结算”。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该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中国人民银行即着手制定《票据法》的配套实施办法。在修订《银行结算办法》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新形势下结算制度的特点,不再使用“银行结算”一词,而采用了“支付结算”的概念。由于结算关系的实质性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银行往往是结算活动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因此,采用“支付结算”的概念更能体现结算制度的实质。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包括禀据、银行卡、汜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行为,而该等结算行为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才能进行。《支付结算办法》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所谓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即为无效。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为了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以使其业务正常进行,中国人民银行除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有统一的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作出了基本规定,例如,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的简称;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三)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是充当中介机枸的角色,因此,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与此同时,当事人对在银行的存款有自己的支配权;银行对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四)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是一项政策性强,与当事人利益息息相关的活动,因此,必须对其实行统一的管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商、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政策惟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并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五)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条规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支付结算的当事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支付结算活动。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单位、个人和银行在进行支付结算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结算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支付结算行为,确立了“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的三项基本原则。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亦肯定了该三项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支付结算中的具体表现。根据该原则,结算当事人必须依照共同约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严格遵守信用,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特别是应按照约定的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进行支付。这一原则对履行付款义务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是维护合同秩序,保障当事人经济利益的重要保证。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维护存款人对存款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保证其对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银行作为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在办理结算时必须遵循存款人的委托,按照其意志,保证将所收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主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以及银行本身都不得对萁资金进行干预和侵犯。这一原则既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强了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在于划清银行资金和存款人资金的界限。根据该原则,银行办理结算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资金转移,而不能在结算过程中为其垫付资金。这一原则有利于保护银行资金的所有权或经营权,也有利于促使单位和个人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直接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而保证了银行资金的安全。

上述三个原则既可单独发挥作用,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分别从不同角度强调了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从而切实保障了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依据如前所述,支付结算包括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因此,凡是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地

方性规定都是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时颁布的有关支付结算的政策性文件亦是当事人进行支付结算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定。

至今为止,现行的适用支付结算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主要有:《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于1997年6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8

月21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支付结算办法》(该办法子1 997年9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于同年12月1日起施行,原《银行结算办法》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1999年3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94年10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该办法于1994年10月9日修订,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0月2 6日制定并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等等。,

四、本章的主要内容

由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结算方式亦属支付结算的内容,因此,作为支付结算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和政策性规定都适用票据结算方式。但是,鉴于票据结算方式自成体系,与票据之外的结算方式不同,故而本书将单列“票据法律制度”一章专门阐述票据结算的问题,而本章仅就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加以说明。

第二节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以殁有关规范性文件,票据结算之外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电子支付(该种方式实际也包括银行卡)等结算方式。以下分别就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银行卡和电子支付等几种结算方式加以说明。

一、汇兑

(一)概述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异地的收款人主动付款,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汇兑适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一般来说,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后者的汇款速度比前者快捷,汇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汇兑的办理程序

当事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汇兑: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签发汇兑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上记载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如果汇款人确定不得转汇的,应在汇兑凭证备注栏注明“不得转汇”字样。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并进行认真审查。汇出银行审查汇兑凭证的内容有:汇兑凭证填写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汇款人的印章是否与预留银行印鉴相符。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应审查汇兑凭证上联行专用章与联行报单印章是否一致,无误后,根据收款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审查并办理付款手续。汇人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信、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入的身份证件,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在“收款人盖章”处签章;信汇凭签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证上的签章相符,银行审查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需要委托他人向汇人银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本人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章,注明其身份证件的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此规定是对原汇兑结算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如果收款人转账支付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但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银行卡账户。

如果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电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人银行必须在信、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这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向汇出银行申请撤销的行为。汇款人申请撤销汇款必须是该款顼尚未从汇出银行汇出。在申请撤销时,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只有在查明确未汇出款项,并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时,方可办理撤销手续。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

这是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的行为。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汇款已从汇出银行汇出。对在汇人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换言之,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对在汇人银行未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人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能办理退汇。但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两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一)概述

托收承付亦称异地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人民银行自1990年4月1日起恢复这一结算方式,1994年10月9日又修订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该办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支付结算办法》进一步肯定了托收承付的结算方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达一规定对原托收承付的金额起点10万元作了改变。有关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二)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是:(1)使用该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2)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凡办理托收承付,必须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规定。

(三)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托收承付,除符合前述适用范围的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昀,可凭付款人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4)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明书。(5)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6)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发的结算账单。

3.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四)托收承付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签发托收承付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开卢银行名称;(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托收承付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五)托收承付的托收与承付

1.托收

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行为。收款人办理托收,应填制托收凭证,盖章后并附发运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证明和交易单证(所附单证的张数应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送交银行。收款人如需取回发运证件,银行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

收款人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按照托收范围、条件和托收凭证填写的要求认真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托收款项是否符合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2)有无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3)托收凭证应填的各栏是否填写齐全和符合填写凭证的要求;(4)托收凭证与所附单证的张数是否相符;(5)托收凭证上是否加盖收款人印章。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托收凭证的审查时间不得超过次日。凡不合要求或违反购销合同发货的,不能办理。经审查无误的,将有关托收凭证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交付款人开户行。

2.承付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该等通知办法可以采取付款人来行自取、派人送达、对距离较远的付款人邮寄等。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付款人的承付期依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而不相同。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 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

验货付款的,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付款人在银行发出承付通知后(次日算起)的10天内,未收到提货通知,应在第10天将货物尚未到达的情况通知银行。在第10天付款人不通知银行的,银行即视同已验货,于10天期满的次日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在第10天付款人通知银行货物未到,而以后收到提货通知没有及时送交银行,银行仍按10天期满的次日作为划款日期并按超过天数,计扣逾期付款赔偿金。

在验货付款的情况下,收款人必须在托收凭证上加盖明显的“验货付款”字样戳记。如果托收凭证未注明验货付款,经付款人提出合同证明是验货付款的,银行可按验货付款处理。

无论是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立即办理划款;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付款人应多承付款项的,须在承付期内向银行提出书面通知,银行据此随同当次托收款项划给收款人。但是,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款项。

(六)托收承付的逾期付款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1.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项,应当根据逾期付款金额和逾期天数,按每天5‰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银行审查拒绝付款期间,不能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对无理的拒绝付款,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的,应从承付期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赔偿金。

2.赔偿金实行定期扣付,每月计算一次,于次月3日内单独划给收款人。在月内有部分付款的,其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次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次月又有部分付款时,从当月1日起计算赔偿金,随同部分支付的款项划给收款人,对尚未支付的款项,从当月1日起至月终再计算赔偿金,于第三月3日内划给收款人。第三月仍有部分付款的,按照上述办法计扣赔偿佥。

赔偿金的扣付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首位,如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全额支付时,应排列在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一次足额扣付赔偿金后,才准予办理其他款项的支付。因此产生的经济后果,由付款人自行负责。

3.付款人开户银行要随时掌握付款人账户逾期未付的资金情况,俟账户有款时,必须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的赔偿金及时扣划给收款人,不得拖延扣划。

4.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不执行合同规定,三次拖欠货款的付款人,应当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转知收款人,停止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如果收款人不听劝告,继续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银行对发出通知的次日起1个月之后收到的托收凭证,可以拒绝受理,注明理由,原件退回。

5.付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未付的托收凭证,负责进行扣款的期限为3个月(从承付期满日算起)。在此期限内,银行必须按照扣款顺序陆续扣款。期满时,如果付款人仍无足够资金支付该笔尚未付清的欠款,银行应于次日通知付款人将有关交易单证(单证已作账处理或已部分支付的,可以填制“应付款项证明单”),在2日内退回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交易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并将应付的赔偿金划给收款人。

对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当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按照该笔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额,每天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止。

(七)托收承付的拒绝付款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正当理由,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依照《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该理由包括:(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购销合同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不属上述情况的,付款人不得向银行提出拒绝付款。在处理拒绝付款问题时,有以下情况须注意:

1.外贸部门托收进口商品的款项,在承付期内,订货部门除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提出拒绝付款,应当另行向外贸部门提出索赔外,如果属前述其他情形的,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2.付款人对以上情况提出拒绝付款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拒绝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应引证合同有关条款。属商品质量问题,需要提出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属商品数量问题,需要提出数量问题的证明及有关数量的记录;属外贸进口商品,应当提出国家商品检验或运输等部门出具的证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

3.开户银行经审查,认为拒付理由不成立,均不受理,应实行强制扣款。银行同意部分或全都拒付的,应在拒绝付款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如果是部分拒绝付款,除办理部分付款外,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如果是全部拒绝付款,应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有关单证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4.凡涉及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5.收款人对无理拒付的,可委托银行重办托收。收款人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回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将其中三联连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及銮易单证,一并送交银行。

6.收款人开户银行对逾期尚未划回,又未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寄来逾期付款通知或拒绝付款理由书的托收款项,应当及时发出查询。付款人开户银行要积极查明,及时答复。

7.银行无法审查拒绝付款是非的,应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处理,或向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或裁决。

8.未经开户银行批准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收款人开户银行不得受理其办理托收,付款人开户行对其承付的款项除按规定支付款项外,还要对该付款人按结算金额处以5%罚款。

三、委托收款

(一)概述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入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亦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既适用于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和个体经济户各种款项的结算,也适用于水电、邮电、电话等款项的结算,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前者是以邮寄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侠收款依据的方式,后者则是以电报方式由付款人开户银行向收款人开户银行转送委托收款凭证,提供收款依据的方式。这两种方式由收款人选用。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在办理公用事业费委托收款时,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二)委托收款凭证的格式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签发委托收款凭证时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凡欠缺上列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此外,如果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上述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三)委托收款的委托和付款

1。委托。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并办理委托收款手续的行为。委托收款凭证即是如前所述的按规定填写的凭证;有关债务证明即是指能够证明付款人到期并应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项的证明。如水电费单、电话费单、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

2.付款。是指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之后向收款人办理付款的行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根据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时间付款。具体而言:(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在实际中,付款人可能会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在此情形下,付款人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如果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如果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娄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四)付款人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由于付款人不同,拒绝付款的方式略有不同:(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四、银行卡

(一)概述

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与原来意义上由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具有相同的意义,只是由于“信用卡”具有“信用”的含义,而原来意义上由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不仅包括具有“信用”含义的贷记卡,而且也包括不具有“信用”意义的借记卡,并且多为后者,因此,以“信用卡”的概念概括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特制载体卡片,就有些名不符实,而采用“银行卡”的概念剐较为准确。于是,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了“银行卡”的概念,并对信用卡的含义作了新的界定,即将信用卡限于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不包括借记卡。

随着银行卡业务的发展,银行卡的种类不断增多,用途也各种各样,不胜枚举。我国国内发行的银行卡主要是借记卡,即先存款后消费。银行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银行卡的这种功能有利于减少现金货币的使用,节约流通费用,扩大银行转账结算范围,增加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同时也有利于方便购物消费,维护支付人的资金安全,并且还可简化收款手续,节约社会劳动。因此,银行卡业务是当今商业银行发展最快、普及面最广的一项业务,也深受广大商户和消费者的欢迎。

银行卡的推广使用是我国支付结算制度改革发展的方向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于2005年4月24日发布了《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旨在进一步推进银行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普及银行卡这种结算方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十分迅速。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一系列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1999年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是对银行卡较为系统的规定,各发卡行亦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章程。现圉务院正在组织制定《银行卡条例》。

(二)银行卡的种类

银行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可有不同的分类。如: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等。从发卡银行是否给予持卡人信用额度来分,银行卡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1.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借记卡

借记卡是指持卡人先将款项存入卡内账户,然后进行消费的银行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

(1)转账卡。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2)专用卡。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这里所指的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

(3)储值卡。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此外,在实际中,还有一种联名/认同卡。联名/认同卡是商业银行与盈利性机构/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附属产品,其所依附的银行卡品种必须是已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品种,并应当遵守相应品种的业务章程或管理办法。发卡银行和联名单位应当为联名卡持卡人在联名单位用卡时提供一定比例的折扣优惠或特殊服务;持卡人领用认同卡表示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单位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企业、事业单位、学校、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发行的银行卡,其使用对象为单位;个人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包括居住在城镇的工人、干部、教师、科技工作者、个体经济户以及其他成年的、有确定收入的居民发行的银行卡,其使用对象为个人。

此外,《支付结算办法》还根据信誉等级不同将银行卡分为金卡和普通卡。金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较高的持卡人发行的银行卡,普通卡则是商业银行向信誉等级次之的持卡人发行的银行卡。一般而言,金卡的持卡人在善意透支时透支的金额大于普通卞持卡人的透支金额。

(三)银行卡的发行主体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银行卡的主体为商业银行(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并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发行银行卡的商业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基础;

2.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控指标,经营状况良好;

3.相应的管理机构;

4.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特别是已就该项业务建立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

6.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并具有安全、高效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7.发行外币卡还须具备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和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审批程序问题,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银行卡业务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审批程序:

(1)商业银行开办各类银行卡业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加强内部控制和授权授信管理的规定,分别制定统一的章程或业务管理办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商业银行总行不在北京的,应当先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报,经审查同崽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2)已开办信用卡或转账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联名/认同卡、专用卡、储值卡;已开办人民币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外币信用卡。

(3)商业银行发行全国使用的联名卡、iC卡、储值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4)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银行卡业务应当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和其总行授权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备案。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行区域使用的专用卡、联名卡应当持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文件、联名双方的协议书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备案。

(5)商业银行变更银行卡名称、修改银行卡章程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6)外资金融机构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签约银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

(四)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标准

1.银行卡的计息标准

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根据银行卡的种类不同,计息标准不尽相同。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患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但是,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此外,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 05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2.银行卡的收费标准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1)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 %;(2)其他行业不得低子交易金额的1%。

有关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该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以及有关收费及分配比例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1) ATM跨行交易手续费:

①ATM跨行交易分为取款和查询两种交易,交易手续费分配涉及发卡银行(简称发卡行)、提供机具和代理业务的代理银行(简称代理行)以及提供跨行信息转接的中国银联(简称银联)。

②ATM跨行取款交易收益分配采用固定代理行手续费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持卡人在他行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的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③暂不规定ATM跨行查询收费。

(2) POS跨行交易商户结算手续费:

POS跨行交易的商户结算手续费收益分配,采用固定发卡行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方式,即每笔商户结算手续费,发卡行获得的固定收益和银联收取的网络服务费执行如下标准:

①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1. 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2%。

②对一般类型的商户,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7%,银联网络服务费的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 1%。

⑧对于以下几类特殊行业成商户,现阶段可通过降低发卡行收益比例和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的方式予以适当优惠:

第一,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40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5元;对批发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不超过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最高不超过2元。

第二,对航空售票、加油、超市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即发卡行的固定收益为交易金额的0. 35%,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0. 05%。

第三,对公立医院和公立学校,发卡行和银联暂不参与收益分配。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及分配办法作上述调整,目的在于给各商业银行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管理市场,在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前提下,推动银行卡联网联合的顺利开展。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商业银行代理境外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其手续费标准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4%。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签订信用卡代理收单协议,其分润比率接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分别占商户所交手续费的37.5%和62.5%执行。

(五)银行卡的申领与使用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申请与使用不尽相同。

1.单位卡

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并发给银行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单位卡有单位人民币卡和单位外币卡之分,单位申领单位外币卡以及使用单位外币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

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2.个人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跗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申领人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申领人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之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银行卡存款账户,并发给银行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人个人卡账户。个人卡也有个人人民币卡和个人外币卡之分,个人申领个人外币卡和使用个人外币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个人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个人卡的持卡人可以在银行支取现金,其在支取现金时,应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lC 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压(刷)卡后,填写取现单,经审查无误,交持卡人签名确认。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在取现单上填写授权号码。办理付款手续后,将现金、银行卡、身份证件和取现单回单联交给持卡人。

个人卡持卡人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人、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持卡人成其代理人交存现金,应在发卡银行或其代理银行办理。持卡人凭银行卡在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交存现金的,银行经审查并收受现金后,在存款单上压卡,将存款单回联及银行卡交给持卡人。持卡人委托他人在不压卡的情况下代为办理交存现金的,代理人应在银行卡存款单上填写持卡人的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将现金送交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卡人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不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 000元人民币。

(六)银行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的程序

持卡人持银行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持卡人将银行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

如果银行卡属智能卡(亦称lC卡)、照片卡等可免验身份证件。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银行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2.特约单位应审查银行卡

特约单位受理银行卡时,应审查下列事项:(1)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银行卡;(2)银行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3)签名条上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非正常签名的字样;(4)银行卡无打孔、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5)持卡人身份证或卡片上的照片与持卡人相符,但使用IC卡、照片卡或持卡人凭密码在销售点终端上消费、购物,可免验身份证;(6)卡片正面的拼音姓名与卡片背面的签名和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一致。

3.办理结算手续

特约单位受理银行卡审查无误的,在簦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取并填写授权号

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经审查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银行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银行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兑)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银行卡通过联网的各类终端交易的原始单据至少保留两年备查。

4.有关问题的处理

当事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的处理:

(1)特约单位审查发现银行卡有问题时,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银行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2)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鉴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3)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七)银行卡的风险管理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借记卡办理的各项代理业务,发卡银行不得为持卡人或委托单位垫付资金。因此,防范银行卡中的信用卡持卡人滥用信用额度,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是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重点。

1.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审查发卡银行在向持卡人发行信用卡之前,应当对信用卡的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包括其收入情况、财产状况、社会对其资信的认同等,审查符合条件后,可以确定授予其相应的信用额度,并要求持卡人采用相应的担保方式提供有效的担保;在发卡银行向持卡人发行信用卡之后,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应当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其信用额度。

2.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如下: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

(2)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 0万元(含等值外币)。

(3)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

(4)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

此外,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发卡银行对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有关风险管理的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其中,应当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对不同级别内部工作人员的授权权限和授权限额;应当建立对止付名单的管理制度,及时接受和发送止付名单;对持卡人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应当及时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追偿,即:(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置抵押物和质物;(2)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3)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索等。

(八)银行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1)发卡银行的权利。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卡银行的权利如下:

第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第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美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第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2)发卡银行的义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卡银行的义务如下:

第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第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第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①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②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③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第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①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②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③交易日期与类别;④交易记录号码;⑤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钋);⑥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第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第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第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2,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持卡人的权利。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卡人的权利如下:

第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第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第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第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第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2)持卡人的义务。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持卡人的义务如下:

第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第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

第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第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3.其他有关职责

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发展受理银行卡的商户,应当与商户签订受理合约。受理合约不得包括排他性条款。受理合约中的手续费率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受法律保护。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申请表、领用合约是发卡银行向银行卡持卡人提供的明确双方权责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签字,即表示接受其中各项约定。但发卡银行应当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银行卡申请表及信用卡领用合约。

(九)银行卡的销户

持卡人不需要继续使用银行卡的,应持银行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属单位卡的,则应将该账户内的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透支之后,只有在还清透支本息后,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办理销户:(1)银行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银行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银行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银行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银行卡45天的;(6)银行卡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银行卡。有效银行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十)银行卡的挂失

银行卡丧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如果持卡人不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造成损失的,则应自行承担该损失;如果持卡人办理了挂失手续而因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的原因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则应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承担该损失。

五、电子支付

(一)概述

随着微电子技术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日益成熟,采用电子支付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电子银行也逐步兴起。电子支付的基本形态是电子数据,它以金融电子化网络为基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及通讯信息系统等以传输电子信息的方式实现支付功能。在电子信息的方式实现支付功能。在电子信息系统的支持下,电子支付可以方便地实现现金存取、汇兑、直接消费和贷款等功能。

1.电子支付的概念和特点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这里所指的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等。根据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电子终端不同,电子支付可以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等类型。

电子支付与传统支付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支付通过电子数字化形态进行款项支付,而传统支付方式则是通过现金的流转、票据的转让及银行的汇兑等物理实体形态完成款项支付。

(2)电子支付的工作环境是一个开放性的系统平台,而传统支付方式则是在一个较为封闭的系统中运行。

(3)电子支付使用的是先进的网络和通讯等手段,而传统支付使用的是传统的通信媒介。

(4)电子支付具有不受时空限制的功能,而传统支付往往会受到时空限制的影响,因此,电子支付具有方便、快捷、高效、经济的优点。

2.电子支付的当事人

电子支付的当事入因电子支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差别。例如:网上支付的当事人往往涉及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接受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提供电子支付网络环境服务的经营商、银行等;移动支付的当事人一般会涉及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接受电子支付指令的客户、提供移动通讯服务的经营商、银行等。

在电子支付关系中,银行仍然起着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中介机构的作用。一般而言,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银行称作“发起行”;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或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而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称为“接收行”。如果银行自身提供了电子支付的网络环境,一般就不涉及提供该项服务的经营商,否则,银行只有与提供电子支付网络环境的经营商合作,才能完成电子支付行为。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也就是说;非银行机构参与电子支付结算活动的,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并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才能从事该项服务。鉴于非银行机构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实际情况,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拟将非银行机构纳入支付清算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机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机构风险监控等做出相应规寇。

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部分电子支付业务外包给合法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但银行对客户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不因外包关系的确立而转移。

3.电子支付的基本要求

电子支付是一种新的支付结算方式,在实际运用和监管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是,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电子支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参与电子支付行为,特别是参与电子支付活动的银行、非银行机构以及提供电子支付网络或通讯服务的经营商等有义务保障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

(2)电子支付的当事人之间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的电子支付方式涉及的当事人不尽相同,各自在电子支付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样。无论何种电子支付方式,当事人之间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3)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当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客户开立和使用账户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4)保障电子支付行为的数据资料记载完整、准确。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4.电子支付的立法

我国尚无电子支付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桎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于2005年10月26日制定并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以规范银行和客户之间的电子支付行为。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关部门选择了先通过“指引”这种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引导和规范电子支付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以相应部门规章或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模式加以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主要是调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未规定电子支付行为中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国人民银行正在进一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指引,以规范电子支付关系中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书仅介绍《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有关内容。该指引对电子支付交易的有效性、客户和银行的权利义务、信息披露、支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二)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客户和银行之间发生电子支付业务,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乏付业务客户的条件,客户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电子£付业务的申请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银行向公众公开披露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相关信息。根据《电子支付指(第一号)》第八条的规定,银行应公开拔露以下信息为:(1)银行名称、营!地址及联系方式;(2)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3)所提供的电子支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4)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5)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6)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普示性信息;(7)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等。

2.客户提出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客户依照银行公布的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信息向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信息资料,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3.银行与客户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电子支付合同或协议。客户认可银行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相关要求之后,与银行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合同或协议,即可开展电子支付业务。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包括:(1)客户指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账户名称和账号;(2)客户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

(3)双方约定的电子支付类型、交易规则、认证方式(如密码、密钥、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4)银行对客户提供的申请资料和其他信息的保密义务;(5)银行根据客户要求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6)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等,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客户在与银行进行电子支付业务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向银行提出电子或书面申请:(1)终止电子支付协议的;(2)客户基本资料发生变更的;(3)约定的认证方式需要变更的;(4)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的;(5)客户与银行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客户利用电子支付方式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银行应当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提出终止电子支付协议或银行停止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当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电子支付业务终止后5年。

(三)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收

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接受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这是客户根据需要就货币支付和资金转移通过肆子终端,根据其与发起行签订的协议,发出电子支付指令。

2.电子支付指令的确认。在客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前,发起行应建立必寻的安全程序,在提示客户对指令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的前提下,对客户!份和电子支付指令再次进行确认,并应能够向客户提供纸质或电子交易回单,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3.毫子支付指令的执行。发起行在确认客户电子支付指令完整和准确厍通过安全程序执行电子支付指令。发起行执行该指令后,客户不得要求变更或销电子支付指令。

4.电子支付指令的接收。接受行收到电子支付指令后,应当按照协议规及时回复确认。

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有关规定,在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和收过程中,发起行和接收行应确保电子支付指令传递的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如果电子支付指令需转换为纸质支付凭证的,其纸质支付凭证必须记载以下事项(具体格式由银行确定):(1)付款人开户行名称和签章;(2)付款人名称、账号;(3)接收行名称;(4)收款人名称、账号;(5)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6)发起日期和交易序列号。

(四)安全控制

鉴于电子支付方式的特殊性,我国现时的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电子支付面临的各种安全性和风险性问题十分突出。《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为此专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关内容如下:

1.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银行应针对与电子支付业务活动相关的风险,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这类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库安全管理制度、电子交易安全管理制度等等。

2.采用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银行在开展电子支付业务时采用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业务标准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3.限制电子支付的金额。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不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面做出合理限制:(1)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木应超过1 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 000元人民币;(2)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3)银行应在客户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内,设定用于网上支付交易的额度供客户选择,但该额度不得超过信用卡的预借现金额度。

4.合理使用客户信息资料。银行使用客户资料、交易记录等,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许可和客户授权的范围。

5.保守客户秘密。银行应依法对客户的资料信息、交易记录等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当拒绝除客户本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为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保密:(1)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须经合理授权和确认;(2)电子支付交易数据须以安全方式保存,并防止其在公共、私人或内部网络上传输时被擅自查看或非法截取;(3)第三方获取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关于数据使用和保护的标准与控制制度;(4)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访问均须登记,并确保该登记不被篡改。

6.及时与客户核对电子支付交易情况。银行应与客户绚定,及时或定期向导户提供交易记录、资金余额和账户状态等信息。

7.保护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银行应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己支付交易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1)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防止电子付业务处理系统发生有意或无意的危害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变化,并具备有的业务容量、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计划;(2)保证电子支付交易与数据记程序的设计发生擅自变更时能被有效侦测;(3)有效防止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在传送、处理、存储、使用和修改过程中被篡改,任何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的篡改能通过交易、处理、监测和数据记录功能被侦测;(4)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电子支付交易数据,以纸介质或磁性介质的方式进行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并方便

调阅。

8.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银行应确保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以及系统服务商有合理的授权控制:(1)确保进入电子支付业务账户或敏感系统所需的认证数据免遭篡改和破坏。对此类篡改都应是可侦测的,而且审计监督应能恰当地反映出这些篡改的企图。(2)对认证数据进行的任何查询、添加删除或更改都应得到必要授权,并具有不可篡改的日志记录。

9.建立职责分离的管理体系。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中的职责分离:(1)对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进行测试,确保职责分离;(2)开发和管理经营电子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的人员维持分离状态;(3)交易程序和内控制度的设计确保任何单个的雇员和外部服务供应商都无法独立完成一项交易。

10.强化认证服务体系的作用。银行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客户身份认证和交易授权的,提倡由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供认证服务。如客卢因依据该认证服务进行交易遭受损失,认证服务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1.及时通报重大安全事项。银行应建立电子支付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电子支付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危及安全的事项。

(五)差错处理

电子支付业务常会出现差错,一旦发现差错,应当遵守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进行处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专门就差错处理事项作出规定,主要内容如下:1.差错的记录管理。银行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差错应详细备案登记,记录内容应包括差错时间、差错内容与处理部门及人员姓名客户资料、差错影响或损失、差错原因、处理结果等。

2.差错的补救。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出现差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补救:

(1)由于银行保管、使用不当,导致客户资料信息被泄露或篡改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此造成客户损失,并及时通知和协助客户补救。

(2)接收行由于自身系统或内控制度等原因对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或迟延执行致使客户款项未准确入账的,应及时纠正。

(3)客户的有关电子支付业务资料、存取工具被盗或遗失,应按约定方和程序及时通知银行。

(4)非资金所有人盗取他人存取工具发出电子支付指令.并且其身份认和交易授权通过发起行的安全程序的,发起行应积极配合客户查找原因,尽量少客户损失。

(5)客户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程序和它通知银行。银行应积极调查并告知客户调查结果。银行发现因客户原因造成电二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主动通知客户改正或配合客户≤取补救措施。

(6)因不可抗力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银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3.差错的责任承担。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规定以及一般法巨归责原则,电子支付交易数据出现差错时,应当依照下列情况承担责任:

(1)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生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

(2)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告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重点考点——总结 (1)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帐户。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帐户和上级单位、下级单位的帐户划拨资金。 (2) 需人行核准的帐户: A、基本存款帐户 B、临时存款帐户(验资增资帐户除外) C、预算单位专用帐户、 D、QFII专用帐户 (3) 临时存款帐户不得超过2年,可以支取现金。 (4) 储蓄帐户只办理现金存取、不得转帐。 (5) 一般存款帐户办理可以现金缴存,不得支取现金。 (6) 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7) 我国《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8)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A、出票人 B、付款人 C、收款人 (9) 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A、承兑人 B、背书人 C、被背书人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656—9006 D、保证人 (10)票据权利 A、付款请求权 B、追索权 (11)票据的签章是票据行为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 (1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3)票据丧失补救(综合题重点)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14)挂失止付的四种票据(综合重点) A、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B、支票 C、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 D、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15)挂失止付不是必经措施,最终通过公示催告、普通诉讼。(重点) (16)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综合题重点) (17)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商业汇票10日。最长6个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试题库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试题库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试题库(2)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九江公司出纳会计李某于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 转账支票上日期填写正确的是()。 A. 贰零零伍年贰月拾日 B.贰零零伍年零贰月壹拾日 C.贰 零零伍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零伍年贰月壹拾日

参考答案:C知识点来源:大纲2.135难易程度:适中 2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 A. 各开户银行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B.按财政部统一规定 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C.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D.按国家税务部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参考答案:C知识点来源:大纲2.1.2难易程度:较易 3.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的资金收付及其现金的支取,应经 过()办理。 A.基本存款账户 B. —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

时存款账户 参考答案:A 知识点来源:大纲 2.2.3 难易程度: 较易 4.宏大有限责任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在工行 A 市支行, 现因 经营需要向中国建设银行B分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经审查同意贷款, 其应在 B 分行开设() 。 A. 基本存款账户 B. —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参考答案:B 知识点来源:大纲 2.2.4 难易程度: 适中 5.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的, 应自开户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该期限为() 。 A. 2个工作日 B. 3 个工作日 C. 5个工作日 D. 10 个工作日 参考答案:B 知识点来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25条难易程度: 较易 6.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 A. 六个月 B. 1年 C. 2年 D. 5年 参考答案:C 知识点来源:大纲 2.2.6 难易程度: 较易 7. 下列账户中, 属于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D.单位银行卡账户 参考答案:D 知识点来源:<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35

(完整版)经济法试题库及答案

经济法试题库(一)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是世界上唯一的颁布了经济法典的国家。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期。 A、蒲鲁东 B、德萨米 C、摩莱里 D、鲁姆夫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 A、股东大会 B、总经理 C、监事会 D、董事会

3、下列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表述是() A、依法成立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B、企业债券由合作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是合伙型企业 C、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D、依法成立即取得外国法人资格 7、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A、芝麻油 B、大坝 C、冰毒 D、电力 8、某热水器厂将一批“阳光”牌热水器交给某商场销售,孙某从商场购得一台热水器,安装使用不到两天,由于热水器内部线路问题引起短路,发生

火灾,致孙某财产损失8万元。孙某遂向该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但热水器厂能够证明引起短路的缺陷于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此时()。 A、热水器厂无权拒绝赔偿 B、热水器厂有权拒绝赔偿 C、孙某只能要求该商店赔偿 D、孙某只能要求热水器厂赔偿 9、()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 B 侵权 C 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11、我国明确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的法律是()。 A、产品质量法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广告法 12、某商场的店堂告示声明“商品离柜,概不负责”,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什么义?() A、接受监督义务 B、提供信息义务 C、承担责任义务 D、实现公平、合理交易义务 A B C D A、《产品质量法》 B、《农业法》 C、《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7、甲与乙是好朋友。一日,甲对乙表示,愿以300元的价格将自己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出卖给乙。因为乙不需要,遂将这一消息告知丙,丙向甲表示愿以300元买下甲的自行车。丙的行为属于()。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案例分析题)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案例分析题精选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题1】2008年3月10日,某公司向银行申领了信用卡,其中一部分作为对管理人员的福利,另一部分作为公司自用。 (1)下列情形中,可以办理销户的有( D )。 A.4月12日,该公司要求注销自用的信用卡 B.3月11日,公司一名管理人员的信用卡丢失并于当日挂失,4月12日要求注销该丢失的信用卡 C.至2009年6月7日,该公司自用的信用卡未发生过任何交易 D.至2010年8月30日,该公司自用的信用卡未发生过任何交易 (2)关于信用卡资金来源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 )。 A.公司可以将资金从基本存款账户中转账存入持有的信用卡 B.公司持有的信用卡可以交存现金 C.公司可以将其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持有的信用卡 D.公司管理人员可以将个人的收入及公司的暂时款项存入其持有的信用卡 (3)公司的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有(ABCD )。 A.3月16日,公司持卡购买一台价值12万元的设备 B.3月21日,公司将其信用卡转借给其子公司 C.3月30日,公司从信用卡上支取现金5000元 D.4月1日,公司结算信用卡,3月共透支15万元(该公司无综合授信额度) (4)关于信用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D )。 A.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 B.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3% C.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5% D.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5)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是(C )。 A.普通卡 B.附属卡 C.贷记卡 D.准贷记卡 【案例分析题2】2010年9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业务: (1)向乙公司购买一批钢材,甲公司将一张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作为付款,背书时注明“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2)向丙公司发出一份支票,丙公司在转让前发现该支票未记录个别事项; (3)向银行申请开立临时账户。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转让给乙公司的汇票,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BCD )。 A.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有效 B.该背书所附的条件“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无效 C.该背书仍然有效 D.被背书人即乙公司可依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在下列各项中,对基本存款账户与临时存款账户在管理上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D )。 A.基本存款账户能支取现金而临时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向银行借款而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向银行借款 C.基本存款账户没有开设数量的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受开设数量的限制 D.基本存款账户没有时间限制而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模拟题(doc 9页)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011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模拟题(2)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不属于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是()。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C.银行不垫款 D.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 长江公司出纳会计李某于2009年2月10日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转账支票上日期填写正确的是()。 A.贰零零玖年贰月拾日 B.贰零零玖年零贰月壹拾日 C.贰零零玖年零贰月零壹拾日 D.贰零零玖年贰月壹拾日 3. 关于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开户单位收入现金一般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B.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 C.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D.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4.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A.15 B.20 C.30 D.60 5.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A.2 B.3 C.4 D.5 6. 下列关于基本存款账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存款人可以没有基本存款账户,但一定要有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不能支取现金 C.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D.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非主办账户 7. 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A.一个 B.二个 C.三个 D.没有数量限制 8. 下列情形不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是()。 A.设立临时机构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及基本原则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多选) 支付结算的方式(多选): 1.票据结算方式: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考试要求掌握两种) 2.非票据结算方式: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信用卡、信用证等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的方式包括( )。

A.现金 B.银行汇票 C.支票 D.信用卡 [答案]BCD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简答)无论对单位还是个人都是要遵守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帐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例题?简答题】支付结算的原则有哪些? [答案]支付结算的原则是: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经济法模拟题

经济法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以下哪种情况下,国家机关是经济活动的主体?() A.国家对外签订贷款合同 B.房屋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进行拆迁 C.城市管理部门依法驱逐不法摊贩 D.民政部门为退休职工发放退休金 2、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哪些特殊规定?() A.不设股东会 B.不设监事会 C.董事会和经理只能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任命 D.公司重大事项只能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3、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蓝星”系列白酒深为当地人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指定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蓝星”系列为主。同时,酒厂公开承诺:用餐者凭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奖励。下列关于此事的说法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限制竞争行为 B. 酒厂的做法尚未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C. 上级机关可以责令甲市政府改正错误 D.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没收酒厂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4、某公司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活动共分三次抽奖,第一次一等奖5名,每人奖金4 500元,第二次一等奖7名,各奖电冰箱一台(价值4 000元),第三次一等奖10名,各奖洗衣机一台(价值3 000元),第一次获奖者还可参加第二次、第三次抽奖。以下对此事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若有人连续两次中一等奖,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B.可以两次开奖,但最高奖的总值不得超过5 000元,该公司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C.可以两次开奖,因每次的最高额未超过5 000元,属正当的有奖销售 D.开奖不允许分两次进行,该商厦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 5.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哪个是不正确的?() A.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B.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C.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该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承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Part2:其他支付结算途径 二、银行卡(P109) (一)信用卡和借记卡 1.信用卡可以透支,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2.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 (1)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3)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 3.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和储值卡。 (二)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三)其他有关规定 1.限额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2)发卡银行应当对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3)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贷记卡持卡人的优惠 (1)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2)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3)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4)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5)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 (总分:75.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75,分数:75.00) 1.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托收承付的( )。 ?A.收付双方都是国有企业 ?B.收付双方必须签有合法的代销合同 ?C.结算款项的收款人可以选用邮寄的划回方式 ?D.每笔金额起点为20000元 A. B. C. √ D.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代销商品的款项,不可以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 )。 ?A.电话号码 ?B.身份证 ?C.支票存根 ?D.预留银行签章 A. B. C. D. √ 《支付结算办法》第123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 )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A.中国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 ?C.财政部 ?D.开户行 A. B. √ C. D.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4.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 )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 )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 )计算。 ?A.万分之二,万分之五,万分之十

?B.万分之五,万分之十,万分之十五 ?C.万分之三,万分之八,万分之十 ?D.万分之五,万分之八,万分之十 A. B. √ C. D.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目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目息万分之十五计算。 5.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 )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 ?A.3 ?B.4 ?C.5 ?D.6 A. √ B. C. D. 《支付结算办法》第89条规定,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 6.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 )。 ?A.自汇票到期日起1个月 ?B.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C.自出票日起1个月 ?D.自出票日起10日 A. B. √ C. D.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8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7.下列有关支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现金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B.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C.转账支票可以用于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D.现金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A. B. √ C. D.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习题(试题版)

2011年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习题集 一、单选题 1.开户单位在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内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A.单位负责人 B.财会部门负责人 C.出纳 D.内部审计人员 2.《支付结算办法》是由()发布的。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下列不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背书人 4.开户银行对已开户()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办理销户手续。 A.一 B.二 C.三 D.四 5.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6.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是()。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临时存款账户 D.专用存款账户 7.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B.中文大写数字写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应写“整”字 C.中文大写数字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 D.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8.票据的出票日期为10月20日,则票据上的出票日期应写为()。 A.10月20日 B.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C.零壹拾月贰拾日 D.壹拾月零贰拾日 9.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月12日,则票据上的出票日期应写为()。 A.2月12日 B.零贰月壹拾贰日 C.贰月壹拾贰日 D.零贰月拾贰日 10.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经济法第三章支付结算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结算制度 1、【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2015年) A.本票 B.汇票 C.股票 D.支票 【答案】ABD【解析】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1)“三票一卡”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选项ABD);(2)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是()。 A.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抵付货款 B.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 C.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使用单位人民币卡进行结算 D.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借据一张,注明货款暂欠3个月内支付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3、【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使用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中,属于结算方式的是()。 A.甲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一张3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抵付货款 B.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 C.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使用单位人民币卡进行结算 D.丁公司与戊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签发借据一张,注明货款暂欠3个月内支付 【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4、【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结算纪律有()。(2015年) A.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B.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C.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套取银行信用 D.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答案】ABD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5)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题,每小题1分,共计12分) 1. 公民参与合伙关系,(A )出资。 A. 可以用劳务 B.必须用资金C ?必须用实物 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2. 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B )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 B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C ?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 D.只要受要 约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3. 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 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C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C ?不安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权 4. 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 C )是正确的。 A .无效 B .有效C. 效力待定D .可变更或撤销 5. 甲对其儿子乙说,若乙考上大学,甲将给乙买一台电脑。甲对乙的行为属于(B )。 A. 附期限法律行为 B. 附条件法律行为C 附义务法律行为D. 附权利法律行为 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A )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 D.有符合法 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C )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 带 8. 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 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 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 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 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B )。 A.甲以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 B.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 丙补足C. 以甲现有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 D. 甲无须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9.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 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A )美元。 A.140 万 B.168 万 C.210 万 D.280 万 10. 甲有一房屋欲出租给乙,丙为阻止甲的出租行为,称其愿意以高价租用甲的房屋,致使甲乙之间的 租赁合同没有订立,随后丙借故说不能租用甲的房屋。对此,下列说法中( D )符合合同法有关规定。 A.因为甲与丙并未签订合同,甲无权要求丙承担合同责任 B.甲可以要求丙承担缔约过失的合同责任 C.甲可以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D.甲可以选择其一 11. 乙欠甲1万元钱到期未还,甲多次索要,乙均以无钱为由拒绝,现甲得知丙欠乙1万元钱,要求乙 向丙催要,乙未作任何表示,甲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使( C )。 A. 抵销权 B. 撤销权 C. 代位权 D. 转让债权的权利 12. 张某是某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该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对外签约。后张某因收取回扣被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被该企业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他人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性质应认定 ( D )。 A.不成立 B ?无效C ?可撤销 D ?成立并生效 二.多项选择题:(本题型共8题,每小题1分,共8分,错选、漏选均不得分) 13. 根据相关理论知识, 请判断下列部门法中(ABD )属于经济法的部门法。 A. 反不正当竞争法 B.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 合同法 D. 税法 14.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期间有下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中(BC )可以由董事会直接做出决议。 A. 决定减少注册资金 B.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C.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 选举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八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2分,2008年的分值为14分。本章考点比较散,复习难度较大。2009年考试大纲、辅导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2009年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以上,考生应重点关注综合题。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P292—P293) 1、更改 “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相关链接】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解释】该考点经常出多选题,考生应注意汇票、本票和支票这3个项目均不得更改,但授权补记的2个项目仅限于支票。 【例题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003年) 【答案】√ 【例题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2005年) 【答案】√ 2、签章(P293)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者”盖章。 【例题3】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2002年) 【答案】√ 【例题4】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2005年)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答案】D 3、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解释】考生应掌握“1月18日”、“10月20日”的具体写法,注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分析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总结分析 1 2020年4月19日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 ?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基本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使用范围、开户要求。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 2.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多选) ? 2 2020年4月19日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 3.支付结算的方式:(多选) ? (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 4.支付结算是一种转账结算。 ?中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1996年1月1日实施的 8月28日修正的<票据法>、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于同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 【例2—1】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这一说法正确吗? ?[解析] 不正确。支付结算除了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外,还包括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资金清算的行为。 3 2020年4月19日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测试题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班别:姓名:学号: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5题,25分) 1.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是(A )。 A.银行汇票 B.票据 C.支票 D.信用卡 2.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是(B ) A.办理基本建设资金 B、办理注册验资 C.办理更新改造资金 D、办理汇兑。 3.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C )A.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B、国家有关文件 C.军人身份证件 D、借款合同。 4.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C )签章。 A.背书人栏 B保证人栏 C收款人栏 D代理人栏 5.当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出具的证明文件是(D )。 A 、户口簿 B、工作证 C、异地居住证人 D、身份证 6、以下有关转帐支票的叙述中,正确的是(B ) A.可用于提现B.可用于转账 C.可用于转账结算,也可用于支取现金D.只能在付款人所在地使用 7.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据义务的人,是指( D )A.被背书人 B、背书人 D、承兑人 D、保证人

8、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称为(B ) A.背书人 B.出票人 C.收款人 D.付款人 9.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 D )。 A.支款凭证 B、进账单 C、个人身份证 D、解讫通知 10.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 B ) A约定使用的支付密码 B、预留银行签章 C.身份证 D、支票进账单 11.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B ) A、出票人 B、承兑人 C、付款人 D、收款人 12.在填写票据出票日期时,“10月30日”应填写成( D ) A.拾月叁拾日 B、零拾月零叁拾日 C.壹拾月叁拾日 D、零壹拾月零叁拾日 13.开户银行对已开立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日( B )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A.15日 B、30日 C、45日 D、60日 14.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纳 入( A )。 A、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B、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C、一般存款账户管理 D、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15.承兑是(D )。 A.共同票据行为 B、基本票据行为

经济法试题详细答案

经济法试题详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12题,每小题1分,共计12分) 1.公民参与合伙关系,()出资。 A.可以用劳务B.必须用资金C.必须用实物D.必须用资金或实物 2.就要约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A.要约在发出时生效B.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C.要约生效后不得撤销D.只要受要约

人未发出承诺通知,要约均可撤销 3.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A.先履行抗辩权B.同时履行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权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是正确的。

A.无效B.有效 C.效力待定D.可变更或撤销 5.甲对其儿子乙说,若乙考上大学,甲将给乙买一台电脑。甲对乙的行为属于()。 A.附期限法律行为 B.附条件法律行为C附义务法律行为 D.附权利法律行为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 D.有符合法律规

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 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 8.甲、乙、丙共同设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6个月后,吸收了丁入股。一年后,该公司因拖欠巨额债务被诉至法院。法院查明,甲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时值10万元,甲现有可执行财产8万元。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公司法规定有()。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初级篇一: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要点总结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概念★★★ ? 支付结算概念: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 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 支付结算主体:1.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银行”)2. 单位(含个体工商户)3.个人注: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特征★★★ 1. 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 批准的主要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行、建行等)及其分支机构、 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等。 2. 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依照一定形式进行的行为。如不符合法律

规定视为无效)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为保证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业务正常进行有统一格式要求外,还就正确填写作出了基本规定。 3. 支付结算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银行作为中介机构的角色,在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 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 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基本原则★★★ 1.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 银行不垫款 四、主要支付工具(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 票、支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汇兑、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试题及答案解析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复习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 A.支付工具“三票一卡”是指支票、本票、汇票和银行卡 B.非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C.银行卡在小额支付中占据主导地位 D.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收款人名称必须记载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2.2017年3月8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商品,乙公司于收到货物后的当天验货,如货物合格,则于签订合同满一周的当日(2017年3月15日)开具现金支票付款,2017年3月10日,经乙公司检验货物合格。下列关于该支票出票日期的写法中,正确的是()。 A.贰零壹柒年零叁月壹拾伍日

B.贰零壹柒年叁月壹拾伍日 C.贰零壹柒年零叁月零捌日 D.贰零壹柒年叁月零捌日 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规定时间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该时间为()。 A.2个工作日内 B.3个工作日内 C.5个工作日内 D.10个工作日内 4.甲公司成立后在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性质属于()。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5.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资金属于()。 A.信托基金 B.期货交易保证金 C.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D.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通过远程视频柜员机和智能柜员机等自助机具受理银行账户开户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练习1

经济法试题及答案(1) 一、单项选择题 1、A县人民政府为建宾馆,向该县B银行贷款5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B银行以A 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A. 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B. 应属政府行政行为 C. 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D.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2、甲单位接受乙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在双方事前无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对该成果的专利申请权问题应该如何确定:() A.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单位 B.专利申请权应属于乙单位 C.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乙两单位共同拥有 D.专利申请权归两单位中先提出专利申请者 3、合伙企业A伙食店与李某各出资10万元成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B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聘请营销专家张某担任经理。这里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有:( ) A.B公司对公司所负债务 B.A伙食店对合伙企业债务 C.李某和A伙食店对B公司的债务 D.陈某对B公司债务 4、甲公司4月11日以信件方式向乙公司发出采购100吨钢材的要约,4月14日信件寄至乙。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时逢其董事长旷工,5月9日董事长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打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 A.5月1日 4月11日 B.5月8日 4月11日 C.5月9日 4月14日 D.5月10日 4月14日 5、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万元,如果该公司分期缴付出资,则发起人第一期交付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万元。A、240 B、150 C、180 D、120 6、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 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 D.无效 7、甲、乙、丙要组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章程中的下列()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A 注册资本额为60万元 B 甲货币出资30万元,乙实物出资20万元,丙以专利出资10万元

2018会计初级《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主要知识点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银行结算账户?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银行结算账户是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包括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①核准类账户(办理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 ②备案类账户(5个工作日内向中银支行备案) 一般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变更与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中银当地分支行报备 ③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期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④预留签章 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or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签章 个人→个人签名/签章 ⑤3个工作日与5个工作日?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单位法定代表人等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时候,应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中国银行当地分支行换发新的开户许可证 3.银行账户的撤销 ①撤销情形 ?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的: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关闭的;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②相关规定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撤销账户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核对无误方可办理 ?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专用→临时,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 办理撤销 ?应撤销未办理销户手续的,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0内销户,逾期视同销户 4.基本存款账户 ①概念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个单位只能开1个 ②开户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③使用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单位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撤销账户的顺序:一般→专用→临时,将这些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撤销 5.一般存款账户 ①概念 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的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②开户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借款合同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③使用 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可以现金缴存,不可现金支取 6.专用存款账户 ①概念 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②开户证明文件 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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