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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不明确

合同标的不明确

【案例】

某年1月,某市石油公司与该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协议约定:建筑公司为石油公司提供加油站维修服务,建筑公司按石油公司提供的图纸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按工程预算的90%付款,合同价款以经中价审计审定的结算报告为准,于工程质保期结束后三天内全部付清,合同期限为一年。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具体维修哪座加油站。

同年2月,石油公司将一座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两个月后,该工程顺利完工。同年8月,石油公司决定对辖区内的另外3作加油站进行维修,同时按上级公司要求,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该建筑公司也参加了投标,但由于报价太高而均未中标。于是,石油公司将维修工程发包给了另外两家中标的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同年9月,该建筑公司认为石油公司违约向当地法院起诉,理由是双方于1月份已经签订了《加油站维修项目合同书》,合同期限为一年,本年度内石油公司所有加油站的维修工程均应由其承包。

【评析】

本案例中,双方之所以发生争议,主要在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于是给了对方可乘之机。合同标的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合同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双方当事人;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本案中,石油公司和建筑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维修对象,容易让人误解为包括本年度内所有的加油站维修工程项目。而法院的最终判决结果也表明,石油公司为此承担了违约责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同信用促进会

2011年6月12日

【签订合同注意事项】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的必要条款。传统民法认为,合同债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即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中国通常认为合同的标的包括物、行为与智力成果。物指民法意义的物,含一般等价的货币。行为指作为(含作为的结果)与不作为。智力成果主要指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合法的、可能的。中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中规定经济合同的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如购销合同、供电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其标的均为民法上的物;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为提供一定的劳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标的为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的项目。经济合同的标的还可以是某项智力成果,如科技合同的标的是某项科研成果。

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摘要: 合同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合同标的的有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1)物,是指合同当事人能够实现有效支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或经济价值,可以满足人们生活或生产需要的确切存在的物质财富。它包括自然界存在和人工制选的物质。 (2)行为,是指当事人有真实意思表示,并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活动。在合同关系中,它表现为当事人提供的某种劳务、服务等活动。 (3)智力成果,是指人类脑力劳动的成果。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财富。如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合同法法条释义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合同一般条款和示范文本的规定。本法第一条规定了合同自愿的原则,本条所规定的“合同

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是对合同自愿原则所包含的合同的内容的进一步阐述。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所列条款,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并不是每个合同都必须具备所列合同内容的条款,才算成立。本条第二款同样也是一种倡导性的条款。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有的是合同的监督部门提供服务。是合同规范明确,最终还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合同纠纷。当事人是否参照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没有关系,当事人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

根据本条,合同的一般条款包括: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是权利义务的承受着,是履行义务和受领履行的主体,有时也是诉讼管辖的确定依据。当事人须具体确定,其方式就是写明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决定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十分重要。按照进来的有力说,标的是债务人的给付。在这个意义上,标的与标的物便不同。但是为了叙述方便,有时将二者统称为标的。合同的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能够界定权利义务的量。

3、数量

数量是确定合同标的具体条件之一。标的的数量应当确切,首先应当选择双方共同接收的计量单位,然后要确定双方认可的计量方法,还应当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

4、质量

质量也是确定合同标的的具体条件,是同类标的中这一标的区别于那一标的的具体标志。合同没有标的不行,而有了标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也不行。因此,当事人应当对质量规定的明确具体。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酬金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酬金是获得服务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价款通常指标的物本身的价款,但因上野山的大宗买卖一般是异地买卖,于是便产生了云飞、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保管费等一系列额外费用。这些额外非由哪一方支付,需要在价款条款中写明。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因素之一 .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未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还应当写明每一期的准确时间。

履行地点是确定验收地点的依据,是确定运输费用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受的依据,有时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何时移转的依据。

合同的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铁路运输还是空运、水运等,同样有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合同应当写明。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债务,是非违约方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合同对此应予明确。如明确规定违约致损的计算方法、赔偿范围等,对于将来及时的解决违约问题,很有意义。当然,违约责任是法律责任,即使合同中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只要没有依法免除,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责任。

8、争议的解决方法

解决争议的条款是当事人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方法、使用等内容的约定,解决争议的条款并不设定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条款主要包括:仲裁条款、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法律适用条款、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条款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此条规定了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主要条款的规定只具有提示性与示范性;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末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

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现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九项内容简述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这是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合同

中如果不写明当事人,谁与谁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受和义务的承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特别是在合同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时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仅要把应当规定的当事人都规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规定准确、清楚。

(二)标的。标的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关系无法建立。

合同的种类很多,合同的标的也多种多样:

1.有形财产;有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类有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种类物与特定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货币与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标、专利;著作权、技术秘密等。

3.劳务。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输行为,保管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行为,接受委托进行代理、居间、行纪行为等。

4.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

合同对标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要约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是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订立合同中还应当注意各种语言、方言以及习惯称谓的差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三)数量。在大多数的合同中,数量是必备条款,没有数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许多合同,只要有了标的和数量,即使对其他内容没有规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因此,数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对于有形财产,数量是对单位个数、体积、面积、长度、容积、重量等的计量;对于无形财产,数量是个数、件数、字数以及使用范围等多种量度方法;对于劳务,数量为劳动量;对于工作成果。数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数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数量要准确,选择使用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根据不同情况,要求不同的精确度,允许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损率等。

(四)质量。对有形财产来说,质量是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对于无形财产、服务、工作成果来说,也有质量高低的问题,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对于有形财产而言,质量亦有外观形态问题。质量指标准、技术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艺等,一般以品种、型号、规格、等级等体现出来。质量条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赘言的,许许多多的合同纠纷由此引起。合同中应当对质量问题尽可能地规定细致、准确和清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有其他质量标准的,应尽可能约定其适用的标准。当事人可以约定质量检验的方法、质量责任的期限和条件、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条件与期限等。

(五)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或者报酬,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付代价的货币支付。价款一船指对提供财产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在买卖合同的贷款、租赁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报酬一般是指对提供劳务或者工作成果的当事人支付的货币;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费以及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费、设计费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要按照规定执行。价格应当在合同中规定清楚或者明确规定计算价款或者报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较复杂,货款、运费、保险费、保管费、装卸费、报关费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费用,由谁支付都要规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的时间界限。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时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时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对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时计,可以以天计,可以以月计,可以以生产周期、季节计,也可以以年计。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确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确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体含义是不同的。买卖合回中卖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货的日期、买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履行期限是指从起运到目的地卸载的时间,工程建设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从开工到竣工的时间。正因如此,期限条款还是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点和方式。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对方当事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不同的合同,履行地点有不同的特点。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提货的,在提货地履行;卖方送货的,在买方收货地履行。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履行。运输合同中,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为履行地点。履行地点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风险由谁承担以及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的依据。履行地点也是在发生纠纷后确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辖的依据。因此,履行地点在合同中应当规定得明确、具体。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做法。不同的合同,决定了履行方式的差异。买卖合同是交付标的物,而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时期内的,也可以是分期、

分批的。运输合同按照运输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路、铁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还包括价款或者报酬的支付方式、结算方式等,如现金结算、转帐结算、同城转帐结算、异地转帐结算、托收承付、支票结算、委托付款、限额支票、信用证、汇兑结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与当事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从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诈等方面考虑采取最为适当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

(八)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使对方免受或少受损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违约责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关合同的法律对于违约责任都已经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法律的规定是原则的,即使细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顾到各种合同的特殊情况。因此,当事人为了特殊的需要,为了保证合同义务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为了更加及时地解决合同纠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如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额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九)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以及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途径主要有:一是双方通过协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进行调解,三是通过仲裁解决,四是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意图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是不用进行约定的,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约定。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选择适用仲裁解决争议,除非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即排除法院对其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仲裁裁决有问题,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法院不予执行。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方式解决争议,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辖,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外国进行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解决他们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选用中国的法律、港澳地区的法律或者外国的法律。但法律对有些涉外合同法律的适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决争议的方法的选择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慎重对待。但要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比如选择仲裁,是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要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规定“采用仲裁解决”。否则,将无法确定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条款,虽然超出本条规定的九项内容,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关于合同的示范文本

在制订合同法的过程中,有的委员和部门认为,由于经济贸易活动的多样性,如果当事人缺乏经验,所订合同常易发生难以处理的纠纷。实践中合同的示范文本对于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更好地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此应当在合同法中作出规定。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订立合同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其目的与第一款一样,就是为了使当事人订立合同更加认真、更加规范,尽量减少合同规定缺款少项、容易引起纠纷的情况。

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标底的作用规定作为评标的参考。当然,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低于投标人完成项目成本的投标报价,不应予以考虑。

事先知道了标底导致不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法》对六种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况做了规定

(1)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恶意串通(第50条)

(2)招标人泄露招标情况或标底(第52条)

(3)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第55条)

(4)招标人违法确定中标人(第57条)

(5)投标人串标或行贿(第53条)

(6)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54条)

采购合同的标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采购合同的标的 篇一:采购合同要素 01采购合同要素: 一、采购标的物的价格、规格型号、材质、数量 二、运输方式:由供方负责运输、由需方自提、由供方待运到需方 三、运费承担方:运输费用由需方负担、由供方负担 四、验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和双方协商而定的图纸等标准 五、合理损耗部分承担方 六、到货地点 七:违约责任(规顶退货的费用的承担方) 八:其他规定(可以规定相关的票据、入库问题和一些安装等问题的规定)九:货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月结30/60天、现金支付、承兑汇票(银行和商业)、款到发货和货到付款(一般看情况而定) 002一般合同构成的基本要素是什么

一、三个行为分别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二、成立。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三、乙可以行使“撤销权”.期限的规定为《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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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读】最高院:关于“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 精彩内容一、涉预约合同裁判规则集成1、约定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各方可行使放弃权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裁判要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虽然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同时赋予了各方当事人可以放弃交易的权利和处理规则,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为本约合同。2、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生效的预约合同应当履行裁判要点:当是否继续履行预约合同产生争议时,若根据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方式和预约合同实际履行情况能够继续履行的,依法应当继续履行。3、欠缺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定核心条款的意向书应视为预约合同裁判要点:商品房买卖《意向性协议书》约定的内容须同时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两个条件,才能认定该意向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合同,否则,意向书仅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4、预约合同中具体明确的内容应视为本约合同的组成部分裁判要点:本约合同中虽未明确的内容,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协商一致的、确定性的条款,基于合同目的和交易习惯,也应视为本约的一部分。5、名为预约合同实为本约合同的应直

接认定为本约合同裁判要点:协议中有“待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后”的表述,虽形为预约合同,但若协议本身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具体,且包含了合同内容主要内容的,则应当直接视为本约合同。二、关于最高法院5个案例的详细剖析案例一约定签订正式合同之前各方可行使放弃权的合同视为预约合同——海南嘉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张小侠、海口南川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南国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合同|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股权转让【裁判要点】当事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虽然就股权转让标的、价款及价款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但由于同时赋予了各方当事人放弃交易权及处理规则,因此应当认定该意向书的约定仅为意向性安排,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为本约合同。【案件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二终字第10号【基本案情】2010年1月6日,嘉博公司与张小侠、南川公司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张小侠与南川公司拟将各自持有的南国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嘉博公司,同时约定了转让标的、价款和支付方式。该意向书第三条第4款明确约定:若张小侠、南川公司或南国公司不具备意向书约定的8种情况的任一情形,嘉博公司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意向书并要求退还定金;若因嘉博公司的原因导致不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嘉博公司所付定金,张小侠与南川公司有权没收;

中英文合同标的对照格式

合同标的文件翻译中英文对照 1.1.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from the Seller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o the Buyer the Steam Dryer (here in after referred to as Equipment) and Spare P arts. The scope of the Seller's supply of Equipment is defi ned in Annex No. 1 and lists of spare p arts are defi ned in Annex No. 5 attached to this Con tract. 买方同意从卖方处购买蒸汽干燥机和备件,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蒸汽干燥 机(以下简称“设备”)和备件。卖方的设备供应范围在本合同的附录 中载明,备件清单在本合同的附录 5中载明。 the Seller's supply of the Engineering and the Tech ni cal Docume ntati on and the delivery time, etc. are defi ned in Annex No. 6 attached hereto.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工程服务,并提供建造、装配、安装、试运行、制 造、制造管理、维护所需的工程文件,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检验手册, Subject of Con tract 合同标的 1.2. The Seller is obligated to supply the Buyer with the engin eeri ng and engin eeri ng docume nts n ecessary for the con structi on, assembly, erecti on, test runs, p roducti on, p roducti on man ageme nt and maintenan ce, draw ings and docume nts for con structi on and erecti on, manu als for erecti on, op erati on,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of equipment and other releva nt tech nical docume ntati on (here in after called Tech nical Docume ntati on). The scope of

未约定,数量,买卖合同

未约定,数量,买卖合同 篇一:未约定货物数量和质量检验期间的处理——对合同法第158条“合理期间”如何理解 未约定货物数量和质量检验期间的处理——对合同法第158条“合理期间”如何理解 XX-05-11 11:12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经常拖延或者怠于对货物检验和通知卖方检验结果,由此造成纠纷,对此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158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该条是对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怠于履行检验义务和通知义务的后果的规定。该条属于法律上的推定。推定的事实,

当事人无须举证。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前者指基础事实和法律事实之间的推出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后者指非由法律规定而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论。很明显,该条是由买受人未检验或者未通知之事实推定出标的物质量合格这一事实,而这一推定的逻辑关系是基于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条属于一个法律推定条款。司法实践中,基于买受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通知义务而直接认定标的物质量合格,即是对这一规定的适用。 实践中,涉及质量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出卖人起诉请求付款,买受人以质量问题作为抗辩,这种情况下,如果买受人能够证明履行了通知和检验义务,出卖人应承担产品质量合格的举证责任;当然,其举证责任可以是举出产品质量合格证即为已足,此时,提交证据的责任转移给被告(被告可以通过申请鉴定来否认质量合格证);在穷尽了各种证据手段,质量问题仍然不明的情况下,出卖人承担不利后果,即买受人的抗辩成立,有权支付相应的价款;反之,如果买受人没有履行通知和检验义务,则举证责任在买受人,其需通过申请鉴定来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否则其抗辩不成立;由于买受人提出质量问题的目的在于作为一种抗辩对抗出卖人的付款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其只能拒绝履行买受人相应的付款义务,故而如果质量鉴定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买受人还需通过申请质量评估,确定其有权

合同法 合同审查:合同十五个条款之“合同标的”篇(已阅)

合同法 | 合同审查:合同十五个条款之“合同标的”篇 合同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1]合同标的是每个合同的实际载体,一个合同没有约定合同标的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无疑为“空壳”。因此,《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中必须包含“标的”条款,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该条文再次强调了合同标的在合同中的重要地位。 从合同法律审查的角度来说,仅仅看合同标的的有无是不行的,还要从标的的类型、价格、数量、履行约定、特别约定等角度对合同标的条款进行法律审查,把控因合同标的条款约定不明确、不规范、不合法可能引起的法律风险,达到法律审查的效果。 一、合同标的的类型 合同标的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从实务工作角度出发,以合同标的的外在表现形式为界进行分类,合同标的可以分为商品类和服务类。 商品类合同标的很容易理解,合同一方给相对方提供有形的商品,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从出卖人处购买手机、汽车、房屋等;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承租机器设备、房屋等。 服务类合同标的相比于商品类,提供的是无形的价值服务,通过提供服务达到服务需求方的合同目的,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根据需求方需求和指令将人或物送至指定地点;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为寄存人寄存的物品提供安全保管服务等。 当然,商品类合同标的和服务类合同标的混合出现在同一个合同中也是比较常见的情况,合同一方即向相对方提供实体商品,同时就该商品提供后续服务(非合同附随义务内的保修、维护等),分别收取费用。如网络传播公司向电信运营商

合同法合同标的内容[工作范文]

合同法合同标的内容 篇一:合同法概述及详细内容。 合同的概念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 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必须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2.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 3.合同依法成立时,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辨析: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 我国合同法律制度概况: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当事人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合同的订立的含义:缔约主体为了建立具体的合同关系,通过交互进行意思表示以期达成合意的过程。 区别: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订立本身是一个互动过程,可以包括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等多个阶段,而合同的成立是合同订立的结果。

合同订立的当事人 是指合同成立后,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1.资质要求: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2.范围:1.自然人2.法人(经营范围内) 3.其他组织 合同签订人:合同签订人是具体办理合同订立事宜的人,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本人,也可以是其代理人。 合同的形式: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默示形式 1.口头形式:当事人最终以口头语言达成合意。 适用范围:一般只适用于标的额不大,并可及时结清的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口头形式合同的认定应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出证明。 2.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包含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证、登记、审批 3.默示形式:法律在认定默示的法律效果上,两者存在不同。对于作为的默示,可直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认定其意思。对于不作为的默示,只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沉默会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情况下,沉默才构成意思表示的形式。

建筑合同中包括但不限于的法律效力

篇一:合同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 小题。每小题l 分,共3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 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 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体现于( ) a. 合同的签订 b. 合同的履行 c. 合同的解除 d. 合同的变更 2. 甲外贸公司与 a 企业签订一份进口物料合同,约定l8 个月内分四批交货。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该物料的国际市场价格飞涨,甲外贸公司向 a 企业提出请求相应提高价格,被 a 企业拒绝,而诉至法院。法院最后判决对合同约定价格进行调整,法院所依据的合同履行原则是 ( ) a. 适当履行原则 b. 协作履行原则 c. 经济合理原则 d. 情事变更原则 3. 关于合同履行地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履行地点只能由当事人约定 b. 履行地点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 c. 履行地点可由习惯确定 d. 履行地点可由合同性质确定 4. 下列关于合同保全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 合同的保全与合同的担保并无实质区别 b. 合同保全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例外 c. 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d. 合同保全与违约责任不同 5. 下列关于代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a. 代位权的行使可以意思通知的方式为之 b.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c.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应以债务人的名义为之 d. 债权人的代位权与代理权十分近似 6. 债务人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其标准是( ) a. 以损害债权为目的转让 b.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转让 c. 低价转让 d.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7. 债权人转让债权( ) a. 应通知债务人 b. 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c. 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d. 以上均不正确 8. 陈某与何某约定将债权转让给何某,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 陈某必须转让全部债权 b. 陈某转让权利的通知不能撤销,除非何某同意 c. 陈、何二人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d. 如陈某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转让无效9. 下列属免责的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的是( ) a. 通知债权人 b. 取得债权人同意 c. 通知债权人或取得债权人同意 d. 原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承受人达成合意即可生效 10. 下列情况下,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合同也没有特别约定时,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 情形是( )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标的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贸易实务合同的标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名词解释 Counter Sample (对等样品) Duplicate Sample (复样) F.A.Q 唆头 二、能力要求 (一)深入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含义、把握合同的格式和内容。 (二)针对不同的商品选择合适的表示商品质量的方法。 (三)合理约定数量机动幅度,掌握《UCP600中5% 10%勺适用规定。 (四)标准的运输性标志包括的主要内容。 三、案例分析 [案例1] 我某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签订出口大豆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乂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勺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由于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从这个案例你得到什么启示?

[案例2] 某单位出口某商品100公吨。来证在金额和数量前均有“约”字,并允许分批装运。出口方在发运时见国际市场上该商品价格价格上涨,只运出90公吨,不久行市回跌,出口方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乂装运20公吨。第二次交单议付时开证行拒付。问开证行是否可以拒付?为什么? [案例3]

最新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第1部分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条件 (第1部分) 定义及解释 1.1定义 合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它们的涵义: (a)(1)“业主”指(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3栏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全权的个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备操作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的人员. (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明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6)“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的通知。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部分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及赔偿方式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及赔偿方式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违约金是以金钱为履行违约责任的方式,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具体金额的违约金,对于诉讼或是仲裁来说非常便利,只要合同真实、有效就无须另外举证。 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首先,没有约定就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如果对方违约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其违约所造成你的经济损失。 其次,还要看对方违约是一般违约还是根本违约?如果是根本违约,对方的行为导致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会损害你的利益,那么你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一般违约,同时没有造成你损失,你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履行合同义务,你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如何赔偿? 当事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一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因此,违约金的适用是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前提的,如果合同中没有对违约金作出相关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诉讼中主张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如何在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利息的计算标准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这种主张必须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是利息损失,不要与违约金混淆,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主张违约金还是主张利息损失不明确的,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若对方违约给你造成了经济损失,你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所造成你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违约金的比例是多少?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关于合同欠缺条款的处理(崔建远)

关于合同欠缺条款的处理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上传时间:2002-1-3 合同欠缺条款,即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应对某事项加以规定却未予规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当事人对于非必要之点(常素)未予协商,例如买卖家电却未约定运费由谁负担。二、当事人对非必要之点虽经协商,但未达成协议,约定留待日后商定。例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定金交付的时间另行协定。三、合同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强行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而无效。 合同欠缺条款应该补充,但从上面所述可知,合同欠缺条款并非总是应予补充的,只有欠缺的条款不是必备条款(常素)时方可补充,欠缺必备条款时合同须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必备条款不同,是示范性条款,或者说是提示性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欠缺某项甚至几项《合同法》第12条所列举的条款,仍然有效。但必须指出,该条所列举的“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第1款第1项)和“标的”(第1款第2项)依然是必备条款,合同欠缺它们必须无效,而不是在有效情况下加以补充。道理很简单,没有当事人,权利义务便失去归属,失去意义;没有人履行,也没有人受领给付,合同自然归于无效。标的决定着权利义务的量,甚至质,合同不规定标的,就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只能归于无效。 合同欠缺的条款属于非必要之点时,就需要加以补充。补充的方法,首先是适用《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协议补充。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体现。不过,补充欠缺的条款往往是一方得到好处,对方受到损失,因此协议不成为常态。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补充欠缺的条款(《合同法》第61条)。这是整体解释合同的原则要求。之所以通过整体解释原则补充欠缺的条款,是因为:一、合同条款经当事人双方协商认定,自然需要平等对待,视同一体。二、表达和传递当事人合同意图所使用的语言文字,在合同的整个内容中是有组织的,而不是毫无联系、彼此分离的词语排列。因而,可从这种有组织的排列中找出欠缺的条款。 采用整体解释原则也不能补充欠缺的条款时,需按照交易习惯填补(《合同法》第61条)。这里所说的交易习惯,必须是在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做法、方法或规则,已被人们所认知、接受和遵从,此其一。其二,该交易习惯必须适法,违反强行性规范者无效,因而不得用作补充欠缺的条款。其三,该交易习惯必须为双方当事人所共知,仅为一方当事人所知晓时,不得用作补充欠缺的条款。交易习惯为双方当事人所共知时,优先于任意性规范。其四,该交易习惯必须未被双方当事人明示排斥。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上述方法仍不能补充欠缺的条款时,适用合同法分则中的具体规定。若无此规定或适用此类规定结果不适当时,则适用第62条的规定加以填补:一、欠缺质量条款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以补充;无此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填补。二、欠缺价款或者报酬条款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加以补充;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予以填补。三、欠缺履行地点条款,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点;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

合同标的物价格上涨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标的物价格上涨能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案情] 2003年9月29日,被告大公公司与原告银宝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银宝公司向大公公司提供张家港化肥厂生产的规格为23.5%的氯化铵2000吨,单价390元/吨,总货款为78万元,在海安县境内码头交货,2003年底交清。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船到需方码头交货,船到码头前的费用由供方负担,船到码头后的费用由需方负担。需方一次性以银行承兑汇票78万元交清货款。 合同签订后,大公公司当即以7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向银宝公司交清了全部货款。银宝公司亦从张家港生产厂家购入部分氯化铵,但未向大公公司交货。 2003年11月28日大公公司收到银宝公司发出的函一份,称所订合同因生产厂家原材料涨价,造成氯化铵价格大幅度上涨,张家港提货价涨至530元/吨,数次与大公公司联系无明确答复,现函告,请速回电,否则原合同将无法履行。大公公司未回复。 合同期限届满后,大公公司于2004年1月14日收到银宝公司送货300吨,同年2月2日再次收到银宝公司送货200吨。同年2月18日,大公公司通过银宝公司到张家港生产

厂家自提氯化铵600吨。此后,银宝公司未再供货。 2004年3月5日,银宝公司以大公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合同标的物价格大幅度上涨属情势变更为由请求解除双方2003年9月29日所签订的合同。 法院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确认银宝公司与大公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银宝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宣判前,经法院做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由银宝公司赔偿大公公司部分损失,并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的方式结案。 [评析]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合同标的物价格上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能否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本案标的物氯化铵价格上涨不属“情势变更”的范畴。 我国合同法尚未有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在1993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合同法之前,有学者极力主张将“情势变更”作为一条原则载入

合同标的有写服务内容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合同标的有写服务内容吗 篇一:合同的主要内容(标准版) 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报、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

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 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托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 7、合同的担保 合同中对方事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8合同的解释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 9、保密条款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合同标的练习题

合同标的物及其质量、数量、包装练习题 一、填空题 1、良好平均品质英文()缩写()。GMQ的含义是()。 2、1MT=()ST,1LT=()MT。 3、货物皮重的计算包括()、()、()、()。 4、包装标志包括()、()、()。 5、在买卖合同中的溢短装条款中,如果对溢短装部分规定作价办法,按惯例应该按() 价格结算。 6、国际贸易中惯常用来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包括()和()两类。 7、国际贸易中,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和()。 8、为了避免交货品质与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违约,可在合同条款中做出某些变通规定,灵活 制定品质指标,通常使用的是()条款和()条款。 9、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可在合同中规定,在品质机动幅度范围规定价格调整条款,即订立()。 10、国际贸易中,对以净重计量的商品,大多都按()计价,这是最常见的计量方法。 11、采用净重计算时,关键是如何计算()的重量。 12、溢短装条款主要包括()、()以及()。 13、按其在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商品包装可分为()和()。 14、运输包装的主要作用在于(),防止在储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15、国际上通用的包装上的条形码有两种:一种是由美国,加拿大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编制,其使用的物品标识符号为()码;另一种是欧共体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编制,其使用的物品标识符号为()码。 16、中性包装包括()和()。 17、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按其用途可分为()、()和()。 二、选择题 1.凭样品成交的基本要求() A样品作为交货的唯一依据 B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 C货物和样品之间可以存在差异 D样品成交以买方为主 2.对外订立品质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A根据商品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表示方法 B表明商品品质的文字要准确 C尽量规定品质公差或动机幅度 D尽量按最高标准规定品质 3、出口生丝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是() A 毛重 B 净重 C 公量 D 理论重量 4、计算皮重的几种方法包括() A 习惯皮重 B 约定皮重 C 实际皮重 D 合同皮重 E 平均皮重 5、珠宝、首饰等商品具有独特的性质,在出口确定其品质时() A 用样品磋商 B 最好用文字说明

合同协议书的基本要素

合同协议书的基本要素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基本架构: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的数量与质量、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数额与方式、商品或服务交付的数额和方式、违约责任、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条款、合同生效期间,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签字和盖章。 合同标的 就是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货物,在起草合同时应当将买卖货物的名称、型号、产地、规格、品、花色等等尽量详细的进行描述,做到没有任何变动的空间或替换的可能。 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 数量应当注意单位,如重量是克还是公斤或吨,如果非得使用如“捆、包、袋、箱”等作为单位的,应定要对“捆、包、袋、箱”再行定义是多少克、公斤、吨等。另外存在毛重、净重、正负误差的,也应当明确。 质量条款应当写明质量验收标准。一般按照产品说明书验收、按照样品验收或抽查验收。按照说明书验收的应当江说明书进行明确保存或作为合同附件;按照样品验收的应当江样品提前

封存、保管,双方签字确认样品。按照抽查验收的,应当说明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该标准的名称、代码和编号。另外应当就质量异议提出的程序进行约定,如异议提出的期限和方式。 价款付款方式 价款条款可以明确每单位的产品的价格,是人民币还是外币,还应当写明运输费、包装费等中间费用由谁承担。 付款方式应当写明付款的进度,分批付款的应当写明每一期付款的条件和数额。条件可以是日期,也可以是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或交付一定数量的产品,尽量避免歧义产生。 双方权利义务 一般产品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相对简单,只要将付款和交付的事情说清楚就行。但是对于服务合同,权力与义务就相对较复杂。其主要内容围绕双方应当负责何事展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商品交付的方式、或服务履行的方式。 商品交付或服务履行的方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没有歧义。履行地点,履行期限,验收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

招标文件或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招标文件或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篇一:【招标投标】必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的23个问题 须明确问题之一:工程风险的确定和分担。 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进一步表述则为明确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此外如业主要求使用风险限定性较强的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金额等。须明确问题之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的分摊 应按明确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

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须明确问题之三: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应当在施工合同中事先明确约定(1)可调价材料类别 名称,例如:钢材、砼、水泥、电线、电缆、沥青、石材、铝合金等等。可调价材料种类的确定应以其价值占工程造价比重较大、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者为原则;确定原则可明确如下: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者。计算公式如下:占比(%)=某材料单位专业 工程总数量(包括变更调整数量)×中标单价/中标的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变更调整部分)×100%。(2)业主及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上涨或下跌的风险幅度,可为5%;(3)、调整材料价差时基准期材料价格及施工期材料价格的取定,是以指导价为准还是以实际投标价或采购价为准;(4)、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的调整方法施工期间可调价 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以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月份价格为基础,涨、跌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 担或受益;涨、跌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计算公式可如下: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 篇一: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关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日本的学者和判例也都认为,以他人权利为标的之买卖有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就英美法国家而言,在立法和判例中也大都承认将来物可以成为买卖标的物。如

1979年颁布的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就将“货物”的定义扩展到正在制造中和卖方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将占有的物之上。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5条也将货物分为现货和期货两种,规定:“不是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的货物称为期货。对期货或期货中任何权益作出的现售,效力上相当于销售合同”。不仅如此, 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所有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立后将有的物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农副产品预购合同,都是以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为标的物的;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实际上是承

合同签订过程中需注意的的几个问题

合同签订过程中需注意的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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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签订前对合作对象的审查(调查):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1、在签约时,企业需要对方提供其经过本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和公司对签署人的授权委托书。重要的合同,签约人应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需要对方提供对方企业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确认以上内容至关重要,这将直接关系到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是我方企业能否会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 2、还要对企业的生产资格进行审查,我国法律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做了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定的业务,如果我方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将给我方带来经济损失。比如说,特种机电设备生产的,需要特种机电设备生产许可证;如果是药品的,则需要相应的国家药品生产的许可证,否则,就算合同签订了也常常会无效。 3、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还应去法院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诉讼案件,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以上几个方面的实地调查核实的信息,都是公开化的,因此,企业只要稍微认真,就不难对此进行实地审查。 (二)合同文本的起草 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自然就会出现有哪方起草合同文本的问题。一般来讲,合同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这是因为将口头上议定条款形成文字的过程也是一个很富技巧性的工作,有时,仅仅是一字之差,所包含的意思则有很大区别。起草文本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而对方则毫无思想准备。有些时候,即使不起草的一方认真审议了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但由于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可能也不容易发现对方文字中所隐含的于己不利之处。

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的基本要素 合同基本架构:合同标的、合同标的的数量与质量、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数额与方式、商品或服务交付的数额和方式、违约责任、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条款、合同生效期间,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签字和盖章。 合同标的 就是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的合同是不能成立的,也是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买卖合同的标的就是货物,在起草合同时应当将买卖货物的名称、型号、产地、规格、品、花色等等尽量详细的进行描述,做到没有任何变动的空间或替换的可能。 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 数量应当注意单位,如重量是克还是公斤或吨,如果非得使用如“捆、包、袋、箱”等作为单位的,应定要对“捆、包、袋、箱”再行定义是多少克、公斤、吨等。另外存在毛重、净重、正负误差的,也应当明确。 质量条款应当写明质量验收标准。一般按照产品说明书验收、按照样品验收或抽查验收。按照说明书验收的应当江说明书进行明确保存或作为合同附件;按照样品验收的应当江样品提前封存、保管,双方签字确认样品。按照抽查验收的,应当说明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还是企业标准,该标准的名称、代码和编号。另外应当就质量异议提出的程序进行约定,如异议提出的期限和方式。 价款付款方式 价款条款可以明确每单位的产品的价格,是人民币还是外币,还应当写明运输费、包装费等中间费用由谁承担。 付款方式应当写明付款的进度,分批付款的应当写明每一期付款的条件和数额。条件可以是日期,也可以是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或交付一定数量的产品,尽量避免歧义产生。 双方权利义务 一般产品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相对简单,只要将付款和交付的事情说清楚就行。但是对于服务合同,权力与义务就相对较复杂。其主要内容围绕双方应当负责何事展开。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商品交付的方式、或服务履行的方式。 商品交付或服务履行的方式是合同的重要条款,必须明确,没有歧义。履行地点,履行期限,验收和异议的程序和方式。 违约责任 没有违约责任的合同如同没有牙齿的老虎,没有任何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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