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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的性质与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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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偿的性质与效力分析

作者:张燕

来源:《科技经济市场》2016年第06期

摘要:代物清偿为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司法裁判也不甚统一。近年的最高院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210号将代物清偿看作是要物合同,结束了司法不统一的局面,但这一观点否认了未实际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我国合同法未规定代物清偿制度,贸然将代物清偿定性为要物合同缺乏请求权基础,其正当性和合理性殊值怀疑。罗马法中的要物合同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要物合同并不完全一致,不能简单地生搬硬照过来。笔者认为,将代物清偿看作是以实现债权人对代替物满足为目的的诺成性合同比较合适,而且这种趋势在最高院判决中初见端倪。在全面制定民法典的今天,应明确代物清偿的性质为诺成合同,承认未实际履行的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规定代物清偿制度。

关键词:代物清偿;要物合同;受领给付;合意基础;清偿效果

1问题的提出

所谓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债之关系归于消灭的现象。我国合同法没有规定代物清偿制度,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大量的“以物抵债”情形。现实生活中的代物清偿,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已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且债权人已现实受领;一是当事人已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但无债权人现实受领,该种情形下的法律性质如何,有无法律效力,学者们众说纷纭,司法实务裁判不一。为结束此种混乱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1)民提字第210号对代物清偿问题进行了说明,其公布的裁判摘要明确提出代物清偿协议系实践性合同。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之外还要求现实给付标的物,根据此规定如若代物清偿仅仅达成协议而未实际交付,则该合同未成立。

在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问题上,最高院在裁判理由中写到:“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这与裁判摘要的观点明显不同,根据摘要确定代物清偿为实践性合同,如若未交付,合同即为不成立;根据裁判理由该协议为有效,如此将代物清偿界定为诺成合同会比较合适。而且,我国并没有规定代物清偿制度,裁判摘要直接将其界定为实践性合同缺乏请求权基础,其合理性和正当性值得怀疑。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也是将代物清偿界定为实践合同,法院采取这种观点和学说密切相关,在早期的著作中已经提到代物清偿为要物合同,后来的教科书也普遍采取了这种观点。即便如此,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追问。基于要物合同的性质,代物清偿达成合意后仍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未实际交付时的代物清偿性质如何,效力如何需要进一步探讨。

2司法实务的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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