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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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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在环境管理中的运用及其存在的问题

化工与能源学院环境科学一班赵志慧 20110340128

【摘要】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环境行政执法在环境保护中也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当前在各级政府的环境管理过程中,现行环境法普遍存在有效性不足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环境立法存在问题,而环境立法存在的根本问题是政府环境责任不完善。本文主要从我国环境法在环境管理中的运用和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策略加以论述。

【关键词】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环境执法

当今,世界的主题之一是人与自然和谐共处,走可持续发展[1]道路。我国对

环保越来越重视,环境立法的快速增加,改变了以前那种保护环境无法可依的现象。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也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在根本上还没有得到解决,这不仅损害了环境法的严肃性以及环保部门执法的形象,更重要的是,还纵容了环境违法行为,严重制约着我国环境法制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

一、环境法在环境管理中的运用

从总体上看,我国的环境保护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一些重污染企业在环境法的制约下,做了很多设备工艺的改造,大大减少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对各种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国家还大力倡导环境保护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

近年来,环境法制建设正在逐步从立法为主转变为立法与执法并重,环境法的实施正在日益加强。国务院和国务院主管环境资源工作的行政部门多次发出加强环境行政执法的通知。政府不仅颁布多部法律,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和实施办法,而且还完善了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强化环境执法机构、措施、监督、检查和制度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例如,自1996年起,国家规定所有新建设项目建成使用后,必须确保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没有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建设或投产使用的项目,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投产使用;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上,也提高了处罚程度等等。这些都显示了环境行政执法在区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作用;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日益增强,依法行政水平与质量不断提高;我国政府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及环境保护工作越来越重视。特别是2006 年颁布《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是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推进环境保护依法行政的又一重大举措。

二、环境法在环境管理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国家做了很多努力,但是环境法在环境管理运用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环境法的执法现状不容乐观,比如,我国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相当严重,震惊全国的公害事件不断发生。许多地方不注重环保的现象还频频发生,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仍然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甚至一些暴力抗法,执法环境差;立法上的疏漏、重叠与冲突、法律许多方面的不完善等因素,也影响了环境法在管理中的效果。

具体存在的问题如下:

1.执法部门存在的问题

(1)违法处罚的不当。企业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造成污染反弹、环境行政执法不到位的一个因素。许多企业,对于偷排行为,环保部门只能作罚款的行

政处罚,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就致使那些企业无视环法的存在和权威,继续违法排污以降低成本,追求利润。

(2 )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我国《环境保护法》规

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很多对环境执法抱有极大热情的群众,但由于当前,我国仍缺乏参与机会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机制,导致了他们不能够全面参与环境执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环境执法的质量。

(3)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繁重。由于及各方面的原因,环境部门特别是基层环

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执法人员存在一身兼数职的现象,影响了正常的环境行政执法的能力。

(4)工作人员能力差,执法水平欠缺。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对

违法事实与处罚依据条款不相对应,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不注意事实证据的收集,证据不全面,不合法或取证马虎,对违法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导致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把握不准。环境执法部门缺乏大量的有较高思想素质,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环境执法人员。这直接导致了环法在环境保护管理中的效果差。

(5)装备差,活动经费难以保障。因为有些地区经济水平不高,环保没有固定的资金来源,不足以承受环境执法经费,以至于许多基层环保机构的执法职能装备远远达不到标准。应急能力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行政执法能力。

2. 现有环保法规体系存在的问题。

(1)法规制定不完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包括总则、环境

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附则六章的内容。相对于“大环境”的概念,这些内容规定的过于单薄。在海洋环境保护、保护区的环境管理、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等方面存在着部门环境执法的不协调现象。有关的配套立法也存在迟缓问题。关于实施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饮

用水资源保护等制度的配套法规至今尚不能及时出台,导致在一些层面上无法可依。

(2)执法程序不完善。由于环境执法程序的不健全,因而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较严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3)环境标准[1]不完善。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大量的环境标准,但还是不够完善的,有的环境标准尚未制定,有的虽有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但无有收费规定等。

3.环保意识淡薄。

(1)群众意识。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可是,在众多人民群众的心中,这种观念依然很淡薄,以为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只是环保部门的事情。而实际上,环境法的实施除了依靠政府之外,重要的是发动和依靠群众。

(2)地方政府意识。部分地方政府环境法律意识淡薄,只注重地方的经济发展,因此,未能为环境执法提供条件。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环境法执行难的现象,不仅制约了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发展,也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具体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1 .完善我国的环境行政立法。

2. 健全环境执法监督机制,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

只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才能克服执法检查的随意性、保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3. 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素质。

大力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加强环境执法队伍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通过队伍能力建设和素质培养,打造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吃苦耐劳的环境行政执法队伍。

4.以环境权[3]为基础重构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法中应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等主体的环境权利与义务及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围绕不同主体的环境权重新构建环境基本法。

5.提高群众环境法律意识,积极参与环境守法的活动。

环境保护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全民的事业。环境保护工作的困难之一,仍在于公众参与不够充分。所以,应当深入宣传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环保知识,激发广大群众的责任感,为环境执法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使公众具有良好的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观念。

保护环境是一项长期工作,是没有国界的,是每个人都应履行的职责,只有政府引领,全民参与才能够取得较好的成效。环境保护法才得以生效,才能够为整个社会服务。

我们必须立足本国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环境保护法体制改革,切实转变职能,真正建立起符合法治政府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权力运行机制,真正使环境行政执法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是时代赋予我们这一代的重任。

注释:

[1] 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

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2]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准则,是环境行

政执法的尺度,在环境监督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3] 环境权:环境权是人类所享有的在不受污染和破化的环境中生存及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其具有公益性、个体性的特点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2]蔡守秋.《论当代中国环境法的发展特点和趁势》 1999年1月

[2]田琳.《从现行环境法的存在问题看》

[3]柳长君.《我国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保护区.2007年5月

[4]王世进、徐忠麟.《环境执法难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网

[5]李祝才.《加强和改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监督初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网

[6]林春霞.《当前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 2005年11月

[7]金美岚.《强化队伍建设强化现场监督强化现场管理》 1998年

[8] 曲格平《环境与资源法律读本》解放军出版社2002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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