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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前言

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程序、方法和记录等方面工作,更好地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特编写《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便更好地加强我省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本规程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情况综合编制的。既确保了国家标准、规范的全面实施,又体现了地方标准的相对提高和进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本规程共分六个部分九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附录中主要编制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观感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述内容均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昆明市西昌路209号,邮编:650032),以供以后修定时参考。

目录

1、总则 (1)

2、术语 (2)

3、基本规定 (4)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6)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7)

本规程用词说明…………………………………………………………………………………()

附录A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录B 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

附录C 建筑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附录D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

附录E 室外工程的划分………………………………………………………………………()

附录F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

附录G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H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J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K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L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附录M 室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附录N 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

附录P 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

附录Q 云南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记录………………………………………………………()

附录R 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1.总则

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正确实施,建立我省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统一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制定《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我省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抽检数量、检验方法和记录、验收记录、观感评价标准等均应按《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执行。

1.0.3 本规程依据国家现行和云南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编制,我省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与国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合使用。

2.术语

建筑工程2.0.1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 建筑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征总和。

2.0.3 验收

建筑工程在承建单位自行组织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检批、分项、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并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 检验批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5 见证取样检测

是指在有资格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的行为。

2.0.6 交接检验

由施工的承接方和完成方共同检查,并经双方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7 主控项目

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8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9 抽样检验

按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0 抽样方案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0.11 观感质量

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2.0.13 返修

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

2.0.14 返工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5 质量责任主体

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机构。

2.0.16 质量行为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17 质量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0.18 监督检测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的活动。

2.0.19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监督,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监督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活动。

2.0.21 工程竣工报告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以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工程竣工报告应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工程质量检测、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设备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复试情况进行描述。

2.0.22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

2.0.23 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

2.0.23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

2.0.24 监督巡查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有组织的抽样检查并对质量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的活动。.

2.0.25 不良记录

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的记录。

3基本规定

3.0.1 监理和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和现场机构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任命书和现场机构报建设(监理)单位。

3.0.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综合施工质量评定考核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表A.0.1表进行检查和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相应的检查验收结论。

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逐级检查验收的顺序进行。

3.0.4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1 建筑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环保和节能的有关材料和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有见证检测,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各种原材料、构配件的抽样检测数量和方法应依据设计、国家规范和现行产品标准执行。

2 各检验批应在施工技术标准的指导下进行施工,各检验批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形成检验批验收记录。在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指导下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检验批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

3 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形成交接检验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地基与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应组织相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要求。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监督检查和巡查的方式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

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并建立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监督资料,其中监督资料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

3.0.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及相关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参与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组成验收组,参加验收组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验收结论承担相应责任。

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验收文件后,方能进行隐蔽。隐蔽工程验收文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要求。

6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并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

7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8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有害物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测。见证检测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P的要求。

9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分部工程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抽样检测。

10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检测资质,并经计量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实体质量特别是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的隐蔽验收进行监督抽查。

3.0.6 检验批的检验、验收抽样方案,应根据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在下列抽样方案中进行选择:

1 计量、计数或计量-计数等抽样方案;

2 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

3 对重要的检验项目可选用全数检验方案;

4 经实践检验有效的抽样方案;

5 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情况,可对抽样方案进行调整;

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本规程对检验批抽样检查数量作出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4.0.1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2 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4.0.3.

1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 子分部工程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

4.0.4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建筑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程附录D采用。

4.0.5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顺序、质量控制及专业验收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施工单位应明确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分项工程检验批划分应按本规程附录E的原则执行,形成检验批的划分情况报验记录,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对检验批的划分进行验收。

4.0.6 室外工程应报据专业类别和工程规模划分单位(子单位)工程。室外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应按本规程附录F执行。

5 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

5.0.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5.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施工质量符合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5.0.3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5.0.4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和有害物质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4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5.0.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使用功能和有害物质的检测资料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5.0.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Q执行。

2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G执行。

3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H执行。

4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J执行。

5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K执行。

6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L执行。

5.0.7 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复核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要求,可按审定的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0.8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6.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

6.0.2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分部工程工程质量验收组织:

1 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2子分部、分部工程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6.0.3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1 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经施工单位单位检查评定合格后,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填写并送交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2 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后,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定签字,重要分部还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检验后,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对工程质量检验资料与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验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3 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验收之前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填写附录M “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

6.0.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的程序和组织:

1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建设单位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同时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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