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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司考案例题

总复习国际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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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个国家的中央银行与另一个国家的一家私人水泥公司签订了一份水泥销售合同, 用来建筑该国家的军队营地,但是,该中央银行在最后拒绝付款,这家私人水泥公司 向本国法院起诉该外国中央银行,本国法院可以管辖本案吗? 2、某个国家的军队越境占领领国的水电站,指责该国的水电站的修建截断了本国的 水源,其他国家应当对该事件采取何种立场?对这种占领承认还是不承认?为什么? 3、A 国发生内战后分裂成 B、C、D 三国,A 国消失。A 国曾经是 D 国的殖民地,是在 50 年前独立的。有关 A 国的档案都保存在 D 国。此外,A 国还欠 D 国 20 亿美元的债 务。不过,A 国在 E 国的银行中存有 5 亿美元的外汇储备。请问:B、C、D 三国该如 何继承 A 国的档案、债务和财产? 4、A 国民众由于对 B 国不满,在一次游行中闯入 B 国驻 A 国的大使馆,并焚烧了该大 使馆。在该事件中,A 国政府的内务部长表示,民众采取这种措施可以理解,并表示 政府将不会采取任何措施。请问:A 国政府是否应当承担国家责任?为什么? 5、A 国和 B 国是领国,A 国国营的印染厂将废水随意倒入一条河流,而该河流是流向 B 国的,在 B 国入海。B 国的在该河流流经地区的居民因饮用了河水发生了严重的生命 损失。B 国居民纷纷表示要向 A 国政府索赔。请问:B 国政府是否可以要求向 A 国政府 索赔?为什么? 1 可以管辖,涉私行为不享有豁免 2 不承认。只有 2 种情况下 占领是合法:1 自卫 2 联合国授权 3 财产:不动产 随地走,bcd 各自继承领土内的不动产
动产 采用实际联系原则,看和哪国关系最大就是谁的,比如 c 国政府的轮船 在分立后停在 d 国港口,船还是 c 国的,不会变成 d 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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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债务正常继承,a 国已经消失了,之前和 d 国的债务只是这题的干扰项。 4a 国政府有责任啦,虽然 a 国政府没有直接参与大使馆的焚毁活动,但是其对这种行 为采取漠视,纵容的态度,对行为本身负国家间接责任,同时也违反了国际义务。已 经构成了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要件。 5 可以要求赔偿。根据有关边界制度,边界周边的领土利用 以不损害到邻国利益为前 提 案例分析 A 国由于军事政变陷入内战 B 国以维护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 A 国反政府武装在 B 国 的支持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 A 国的领土的一半成立了临时中央政府 B 国还在 A 国的重 要港口布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 A 国港口和石油设施 1、B 国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 2、试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作用 1979 年烟花案 (斯考特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等产品责任纠纷) 【案情】 1975 年以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直接向美国出口烟花其中包括带响的“空中旅行”花炮 1977 年 7 月 2 日美国儿童马·斯考特手拿我国出口烟花“空中旅行”准备燃放其友斯 皮门把它点燃烟花飞向空中时突然转向朝着站在 20 码外的他的弟弟狭恩·斯考特飞去 炸伤了他的右眼受害人的法定代表人(狭恩·斯考特父母)委托律师于 1979 年 6 月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生产烟花制造商为第一被告以我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 人以烟花进口商远东进口公司和烟花经销商为第二、第三被告向美国德克萨斯州达拉 斯地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损害赔偿 600 万美元其中 100 万为人身损害赔偿 5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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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美国驻华使馆送来美国法院传票传我国外交部长到庭应诉被我拒绝 美国法院声称如我方不出庭应诉美方可根据原告单方面请求作出了不利于被告的缺席 判决并随时对我国在美国财产予以扣押 请思考以下问题: 1、原告能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列为被告之一为什么 2、美国能够作出“缺席判决”能否依据判决对我国在美国的财产予以扣押 为什么
外国国家的司法管辖豁免 jurisdictional immunity of foreign states 一般指一 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从司法上说,指不得对一个国家起诉或对其财产加以扣 押或执行。这一实践的法律根据是主权原则,即各国都是平等独立的,一国不能接受 另一国家的统治。也有人认为,由于国家的尊严或者出于礼让的考虑,一国不应对另 一国行使管辖。
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就国家行为享有免于被诉、免于执行的 权利。但对国家行为的性质存在争议,大体上是美国等国家主张国家私行为(大概指 那些商行为和民事行为)不于豁免,我国认为国家行为不论公私,都应予以豁免。
1、不能。因为我国为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权。 2、不能执行我国财产。司法管辖豁免、执行豁免彼此相对独立,即使我国出庭(国 际法上视为放弃管辖豁免权),在我国为明确表态的情形下仍然享有财产免于执行的权 利。
一、1996 年 1 月 8 日下午,美国驻华使馆空军副武官弋瑞雷和日本驻华使馆武官司前 谷宪治在海南省擅自闯入军事禁区进行拍照,摄像活动,被中方有关部门发现并予以 制止。同年 1 月 11 日上午,弋瑞雷和前谷宪治又潜入广东湛江市附近一军用机场再次 刺探军事情报,当即被有关部门发现其予以调查。为此,1 月 13 日,中国外交部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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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见美、日驻华使馆负责人,向两国政府表示强烈不满并提出抗议,要求两国政府于 11 月 19 日之前分别将弋瑞雷和前谷宪治调回本国
问:试用国际法有关理论分析本案。
答案要点:1、外交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本案中,弋端雷和前谷宪治均是外 交人员,虽然严重触犯了我国法律,但也不能直接由我国有关司法机关直接审讯和惩 处,而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如抗议,要求派遣国限期调回。 2、外交人员的活动必须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并遵守驻在国法律。外交人员虽享有 外交特权与豁免,但同时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义务,只能在国际法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如不得在驻在国从事特务、间谍活动,不得危害当地社会秩序和驻在国安全,否则,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1990 年 8 月 2 日,伊拉克出动十万军队,入侵并占领了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 兼并科威特,随之宣布正式兼并科威特,伊拉克入侵科威特的第二天,联合 国安理会 通过第 660 号决议要求伊拉克撤军。此后,安理会又通过第 661 号决议,对伊拉克实 行经济制裁和禁运。同年 11 月 29 日安理会通过了授权对伊采取 “一切必要措施”的 第 678 号决议。但该决议通过后,伊担克发表声明,称这一决议是非法的并拒绝接受。 1991 年 1 月 17 日,由美、英、法、意等 28 个国 家组成的多国部队,对伊拉克采取 了军事行动,结束了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吞并。
问:本案涉及哪些国际问题?试用国际法的有关理论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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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要点:1、伊担克入侵科威特,违背了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侵犯了科威特的 主权和领土完整。威胁了世界和平与安全。伊拉克对科威特的吞并,不仅不能取得领 土变更的法律效果,反而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2、 本案涉及安理会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职权和作用。即有权根据宪章的规 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中采取行动并作出对全体联合国会员国有拘束力的决议。尤 其是当争端发展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存在侵略时,可决定采取非武力或武力的强 制措施,以恢复和平,制止侵略。
一、1986 年 6 月,当北京反 革命暴乱平息后,犯有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嫌疑的方励之、 李淑娴夫妇到美国驻华大使馆寻求所谓的“保护”,美国驻华大使馆对方、李二人给 予所谓“庇护”。为此,我国政府照会美国驻华大使馆,提出了强烈抗议,认为这是 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美国应采取明智的作法,以中美关系的大局为重,迅速将方、 李二人交我有 关当局依法处理。1990 年 6 月,我国公安机关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 以及与美国大使馆商定,决定将方、李二人遣送国外。
问:美国驻华大使馆对方、李二人的所谓“庇护”违反了国际法的哪些规则:
答案要点:1、美国驻华大使馆违反了国际法有关庇护的一般规则。根据国际法, 国家只能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庇护权,使馆不是派遣国领土,不能作为政治庇难所, 这种“庇护”即外交庇护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2、这一行为是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滥用。外交人员及其机关在驻在享有外交特权 与豁免的同时,也对驻在国负有一系列义务。其中之一就是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 职务不相符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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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粗暴干涉了我国内政。美国使馆的所谓的“庇护”,使我国政府无法正常地执 行法律和有效地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管辖权,违反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原则。
二、1978 年中美建交公报明确规定: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唯一合法政府,台湾 是中国的一部分。自中美建交后,美台之间只进行民间的文化和商务往来。 但 1979 年 1 月 26 日,美国卡特政府又向国会提出了《与台湾关系法》草案,同年 4 月 10 日 生效。该法律把台湾视为独立的政治实体,规定继续向台湾出售武 器,并表示“以和 平方式以外的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和 平与安全的威胁及美国严重关切的事”。公开制造“两个中 国”、“一中一台”。
问:美国《与台湾关系法》是否违背了国际法?为什么?
答案要点:1、美国《与台湾关系法》侵犯了 我国主权和领土过完整,干涉了我 国内政。《与台湾关系法》把台湾视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公开制造“两个中国”,“一 中一台”,既侵犯了我国对台湾的主权,又 妨碍了我国完成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 大业,违背了国际互相新生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原则。并且,台湾问题属于我国内部事 务。我国在什么时间采取什么方式解决 台湾问题,纯属我国内政。美国的所谓“严重 关切”是对我国内政的干涉。
2、《与台湾关系法》违背了国际法有关承认的一般规则。根据国际 法,承认了 一个国家的新政府,根据国际法,承认了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已被推翻 的旧政权或旧集团。因此,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 府的国家,就不 能再承认作为中国的一个地方政权的台湾当局,更不能向其出售武器,支持其反对中 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而只能与其保持商务、文化和其它 非官方关系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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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关系法》违背了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是一国以国内法破坏国际法的典型 事例。
三、1986 年 7 月 23 日,北京国家安全局负责官员在北京宣布,美国《纽约时报》 驻京记者的翰。伯恩斯于 6 月底 7 月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 法》的规定,故意进入我非开放地区,进行与记者身份不符的活动。北京国家安全局 在查明况后,于 1986 年 7 月 22 日作出决定,将伯恩斯驱逐出境,7 月 23 日伯恩斯离 开我国国境。
问:试用国际法的有关理论和制度分析本案。
答案要点:1、任何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 家有权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有权制定法律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因 此,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 公共秩序,否则,我国有关主管机关将依法处理。
2、伯 恩斯属于一般外国人,在我国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根据国际未能的有 关规则,外国记者的法律地位与一般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相同,均处于所国管辖之下, 必须遵 守所在国法律。因此,我国有关机关依法对伯恩斯进行处理,是行使领土管辖 权的具体情况,是完全符合国际法的。
四、二战期间曾在 A 国犯有反人道罪的 X,战后居住在 B 国达数址年之久。A 国获 翻后要求 B 国予以引渡,遭到了 B 国拒绝。A 国逐派武装人员到 B 国把 X 绑架回 A 国 审判。B 国抗议 A 国侵犯其主权。但 A 国认为,X 是战争罪犯,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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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B 国是否有责任把 X 引渡到 A 国?2、如果 B 国既不引渡,又不追究 X 的 罪行,是否有违反国际义务?3、A 国把 X 绑架回 A 国审判,是否构成对 B 国主权的侵 犯?
答案要点:1、根据国际法,国家之间承担引渡义务以条约为准,在未订立条约的 情况下,一国是否向他国引渡,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引渡,由该国自行决定,因此,B 国是否有责任把 X 引渡给 A 国,要看 AB 两国之间有无包括战争罪行在内的引渡条约。
2、根据纽伦堡原则和联合国关于战犯不受法定时效限制和不得请求庇护的决议, 以及战犯应受普遍性管辖的国际规则,B 国有责任对 X 进行审判以追究他的战争罪行。 B 国如果既拒绝引渡,又不对 X 进行审判,构成违反国际义务的行为。
3、A 国把 X 绑架回国审判,构成对 B 国主权的侵犯,惩办战争罪犯不是作为侵犯 他国主权的理由。
五、1989 年 5 月 16 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所谓西藏问题通过一项决议,肆意歪 曲在同年三月份拉萨发生的骚乱事件以及此后事态发展的真相,对此,我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于 5 月 19 日对美国国会众议院就所谓西藏问题所通过的决议发表的 声明中指出,拉萨所发生的事件真相,绝不是什么宗教,民族和人权问题,而是少数 分裂主义分子蓄意制造的骚乱,是妄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一场暴乱,中国政府 采取必要的措施,完全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
问:用国际法有关原则和制度对美国国会参议院的行为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1、西藏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任何鼓励、纵容西藏从中国分 裂出去的行为,都是对我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侵犯,也是对国际法的公然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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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对西藏发生的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允许其他国 家加以干涉。
3、美国国会参议院利用所谓西藏人权问题通过决议,是对我国内政的粗暴干涉, 违反了国际法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案情:光华寮案 光华寮案至今未完结。该案涉及多方面的国际法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根据国际法的承认制度,承认新政府的法律效果是,承认了新政府就不能再承认被推 翻了的旧政府。一般来说,未被承认的国家或政府在不承认国的法院没有起诉权的, 这一原则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和确认。1972 年日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从而使所承担的义务就更加明确。既然日本已经不再 承认所谓的“中华民国”,那么台湾就不能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就光华 寮提起诉讼。因此,日本法院受理台湾当局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完全 违反了国际法的承认制度。 (二)光华寮案违背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 在光华寮案上,京都地方法院和大阪高等法院完全混淆了国际法上的国家继承和政府 继承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国家如何继承 前国家的财产问题。但政府继承则不同。它是国家本身没有变,国家的同一性没有变, 只是代表这个国家的政府发生了更迭,新政府取代了旧政府,而不问其财产以什么形 式出现(动产或不动产),也不管这些财产处于国内还是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 其国家本身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国际法主体依然如故,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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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中华民国政府,所以,凡属于前政府的国家财产,完全由我国政府全部继承是符合 国际法和国际实践的。现在,日本法院关于对光华寮案的判决理由之一,就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实际上不完全继承旧中国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符合中日之间签订的条 约精神,也违反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因为,无论从国际法上政府继承的理论,还是 从对该寮的实际控制和管理情况看,光华寮都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有。无 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于 1977 年 9 月 16 日对光华寮案的判决是正确的,而 1982 年大 阪高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三)光华寮案违背了日本承担的国际义务 1972 年 9 月 29 日由中日两国政府领导人签署的联合声明中规定:“日本国政府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 场。”1978 年,中日两国政府签署的和平友好条约也进一步确认了上述原则。因此, 这两个重要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日本方面的承诺,也规定了中国方面的承诺。日 本是以条约的形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 的一部分,从此日本取消了对“中华民国”的承认,台湾当局就不能再以所谓“中华 民国”的名义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这对日本不仅依据国际法一般原则所产生的义务, 而且是所承担的特殊的条约义务。现在,台湾当局在光华寮案中居然在日本法院享有 起诉权。这完全违背了日本政府承担的不得承认所谓“中华民国”政府的具体义务, 势必在政治上造成“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所以,日本法院在处理光华寮案的 问题上是违反国际法的。
案情:卓长仁动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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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的规定的。 对于被非法劫持的航空器及其内的机组人员和乘客,依公约规定航空器降落地国应予 保护。《海牙公约》第 9 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 对航空器的控制。对航空器、乘客或机组人员的继续旅行提供方便,并应将航空器和 所载货物不迟延地交还给合法所有人。韩国对我国被劫持的 296 号民航机的机组成员 和乘客提供了方便,不仅提供了食宿,还组织了当地的观光。且应日本乘客要求让他 们返回了日本,协助中国乘客和机组人员顺利返回中国,并将航空器交还给中国。所 以应认定,韩国是严格遵守了《海牙公约》规定的。 (二)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 罪犯没有违反国际法。 根据《海牙公约》第 4 条规定(174)中国和韩国对卓长仁等人罪犯行为都有管辖权, 因为中国是被劫持的 296 民航登记国并且是 6 名罪犯的国籍国,而韩国是该飞机的降 落地国,并且该飞机降落时卓长仁等人犯均在该机内。尽管中国是航空器的登记国, 但由于公约并没有赋予其优先行使管辖的权利,因此只有在韩国将人犯引渡给中国的 情况下,中国才能行使管辖要权。而韩国作为人犯的所在地国基于其属地优越权可首 先行使其管辖权。因此,韩国的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并起诉卓长仁等人犯,其法院对 他们进行了审判和处罚不违反国际法。 (三)中国引渡卓长仁等的根据是《海牙公约》 关于对被指控的劫机罪犯的引渡,《海牙公约》原则上规定缔约国应将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行为视为可引渡的罪行规定在它们之间的现行的和即将缔结的引渡条约中;若缔 约国规定只有在定立引渡条约情况下,才能引渡,而其与请求引渡国间尚没有引渡条 约,则可以本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缔约国没规定只有引渡条约才可引渡,则可 按照被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条件,承认上述罪行为可引渡的罪行。我国当时虽与韩国 没有外交关系,但两国均为《海牙公约》的当事国,我国是被劫持飞机的登记国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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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的国籍国,对他们的罪行有管辖权,因此向韩国提出了引渡请求。韩国与我国虽无 外交关系和缔约引渡条约,但若它愿意引渡,可以按公约阐明的引渡原则,将人犯引 渡给中国。但它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因为《海牙公约》并未规定缔约国之间的引 渡人犯的义务。 (四)“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这样《海牙公约》为发现罪犯而不将引渡的缔约国规定了一种绝对的起诉义务。无论 基于何种原因,只要罪犯没有被引渡给其他国家,则罪犯发现地国就必须对其起诉。 《海牙公约》所确定的这一原则为《蒙特利尔公约》及其后来其他反恐怖主义公约所 采用,在国际刑法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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