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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1996年11月19日公安部、民政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1996年11月19日公安部、民政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1996年11月19日公安部、民政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1996年11月19日)

公安部民政部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民政厅、局:

现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关心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二章死亡抚恤

第六条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

(一)革命烈士;

(二)因公牺牲;

(三)病故。

第七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

(一)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逮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暴乱、骚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壮烈牺牲的;

(二)在(一)款行为中负伤后因伤死亡或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三)因维护社会治安,被歹徒或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

(四)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牺牲的;

(五)因执行其他公安任务或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

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六)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第八条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

(一)由死者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查清死难情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在征求同级民政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向所在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写出申请报告;民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审核上报的材料,必要时可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死者的死难情节等进行核实。

(二)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经研究认为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厅、局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革命烈士审批材料抄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工作部门。

(三)死难情节特别突出的,由民政部审批。

(四)对死难情节特殊、疑难的,各级民政、公安机关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调查取证、审查结论工作。对于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民政机关应及时通知死者所在单位。

第九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而死亡的;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而死亡的;

(三)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伤口复发而死亡的;

(四)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修订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

(五)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

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第十条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批准,由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民政机关复核,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病故,其死亡性质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

因人民内部矛盾自杀身亡,或非执行任务时遇意外事故死亡,按病故对待。

第十二条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持证明书的死亡人民警察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

(三)病故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被公安部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死亡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可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其生前供养的。

第十五条革命烈士家属是孤老、孤儿的,应增发定期抚恤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20%。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机关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机关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1月起发放。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另外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其遗属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在公安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民警察死亡后,除按规定享受以上抚恤外,可增发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十八条《革命烈士证明书》、《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证明书的管理,按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伤残抚恤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伤残,按致残性质分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第二十条人民警察在制止、侦查犯罪活动中,拘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骚乱、暴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行动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属因战致残。

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具体范围是:

(一)在从事训练、值勤等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致残;

(二)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中致残;

(三)因患职业病致残。

因医疗事故致残,也按因公致残对待。

第二十二条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按《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伤残人民警察的残情医学鉴定,须在医疗终结后,由县级以上民政机关指定的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级民政机关指定的职业病鉴定部门作出。

第二十四条评残审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伤残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着制式服装)等一并报送县级以上民政机关审查。

(二)民政机关审查后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并根据残情鉴定,写出综合报告,填写《伤残等级审批表》和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等有关材料,一并逐级报送上一级民政机关审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后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填好伤残证件,加盖钢印,并通过县级民政机关将伤残证件发给本人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转交本人。

不符合评残条件的,民政机关应在《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注明理由,加盖印章后,连同其他上报材料退回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把评残情况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三年内申请评残的,有档案记载和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三等乙级(含)以上,可予评定伤残等级;医疗终结三年后申请补办评残的,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含)以上,可予补办评残手续。

第二十六条由于残情变化,原伤残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的,应按规定调整伤残等级。

第二十七条伤残证件的发放和管理:

(一)因战、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评定伤残等级后,发给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

(二)《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是伤残人民警察证明个人伤残等级和享受抚恤的有效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转借或转让。

(三)伤残证件因保管不善被损坏,当事人应及时报告发证的县级民政机关。县级民政机关审查后认为不能使用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及损坏的旧证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换发。

(四)伤残证件遗失,当事人应尽力查找,并及时报告发证的县级民政机关。半年内查找不到,在本人登报声明作废后,由县级民政机关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和新伤残证件,连同本人申请一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经批准后,重新编号,发放新证。

第二十八条伤残人民警察的抚恤:

(一)伤残人民警察从评残批准之日起计发伤残保健金,并享受有关公(工)伤和抚恤待遇。

(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确需人扶助的离休、退休的特等、一等伤残人民警察可以享受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的规定执行,由发放工资或离退休费的单位发放。

(三)伤残人民警察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因伤口复发需要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差旅食宿费等,由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因伤需要配制辅助器械的,按民政部或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伤残人民警察死亡后,根据有关规定,停发伤残保健金和护理费,同时注销证件,其家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由民政机关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定期抚恤金,并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民政机关按因公牺牲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

(三)伤残人民警察因病死亡的,按所在单位病故人员的规定办理,民政机关按病故人员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

第三十条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时,当年的伤残保健金由迁出地民政机关发给,从第二年1月起由迁入地的民政机关发给。

第三十一条伤残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民政机关注销其伤残证件,停止抚恤,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备案。

(一)死亡;

(二)出国定居;

(三)被判处徒刑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被通缉期间。

第三十二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伤残人民警察,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伤残抚恤。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按本办法执行,其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边防、消防、警卫等现役编制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待遇,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对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优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人民警察初任培训内容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大纲 (适用于录用及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 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制定本大纲。 【说明】 一、训练对象 经考试录用或者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的人员。 二、训练目标 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旨在训练和培养人民警察基本素质和从警能力。通过教育和训练,使参训人员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中国共产党的坚定信念;深刻理解邓小平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公仆意识、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全面了解并重点掌握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学会并掌握基本警务技能与战术要领,养成良好的作风和组织纪律观念,达到初任人民警察资格标准,初步具备从事警察职业的基本素养和能力。 三、训练方式和时间 经考试录用以及从非公安机关调入公安机关任正科级以下职务人员实行集中食宿,封闭训练。训练时间22周,110个训练日。每天训练7学时,总计770学时,其中,理论业务课350学时,队列、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训练350学时(均含复习和考核)。开学、结业、个人总结鉴定及有关活动70学时。日常体能训练时间不在正式训练的学时之内。 四、训练方法 初任训练强调基础性、实战性、针对性,突出重点,根据学员特点和基层警务工作要求,妥善处理知识系统性与公安实战需要的关系,突出养成教育和警察职业能力的训练。在训练中,应实行精讲多练、练讲结合,启发式与互动研讨,现场情景模拟训练,案例评析与论辩式,反复练习、及时讲评等训练方法。 五、训练考核 坚持“训考分离”原则,实行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两级统考制度。国家公务员基础知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考试由公安部统一命题。公安业务的考试,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的考核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命题(考试考核的具体科目见附件1)。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考试科目均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格。体能和警务技能战术考核,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等级制。 考核全部合格者,颁发《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和《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合格证书》,具有人民警察资格,授予警衔。考核中有两项(含)以下科目不及格的,准予补考;有三项(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的,确定为初任训练不合格。不合格者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训。经过补考或补训仍有两项科目不及格的,不予结业,不得授予警衔,不允许上岗。 六、训练教材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读本》(人事部公务员管理司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法律法规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初任训练公安业务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公安系统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教程》(公安部政治部编) 七、训练评估 评估的目的是检查初任训练的实际效果,督导训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评估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价标准》(见附件2)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3)执行。未达到评价标准和要求的公安院校和训练学

新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2017年1

2017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模拟试卷 一、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请把答案写在答题卡上)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内容博大精深。( ) 答案:√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含义 2、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强调法律效果优于社会效果。() 答案:× 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含义 3、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答案:√ 考点:法律基本概念—我国的立法权限 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答案:√ 考点: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5、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只要没有着制式警服,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可以不履行职责。() 答案:× 考点:人民警察法--非工作时间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规定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9条 6、人民警察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遇交通阻碍时,可以优先通行。() 答案:√

考点:人民警察法--优先通行权和优先征用权的适用条件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13条 7、人民警察对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犯罪分子,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答案:√ 考点: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武器的条件 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 8、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答案:√ 考点: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使用武器后的处臵程序 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3条 9、对于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公安机关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 答案:√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法--收缴、追缴的适用对象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 10、公安机关只能吊销自己发放的许可证,无权吊销其他行政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答案:√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 11、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答案:× 考点: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辖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条 1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已经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考题(50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 )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 分。 aa//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bb//上级公安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 c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监察机关 dd//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政府监察机关,,a..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 )。 aa//刑事责任 bb//法律责任 cc//纪律责任 dd//民事责任,,a.. 3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aa//违反规定吊销、暂扣证照或者责令停业整顿的 bb//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cc//违反规定设定罚款项目或者实施罚款的 dd//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d.. 4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给予( )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c.. 5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 )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d.. 6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处分。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d.. 7不按规定着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a.. 8工作时间饮酒或者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d.. 9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处分。 aa//警告 bb//记过 cc//撤职 dd//开除,,a.. 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自()起施行。 aa//2010年5月1日 bb//2010年4月21日 cc//2010年7月1日 dd//2010年6月1日,,d.. 11违反警车管理使用规定或者违反规定使用警灯、警报器情节较重的,给予( )。 aa//警告处分 bb//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cc//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dd//记过处分,,b.. 12《纪律条令》设定了()具体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aa//70 bb//72 cc//78 dd//76,,d.. 13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的违纪案件。 aa//公安机关领导人员 bb//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 cc//监察机构管辖围 dd//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公安机关,,a.. 14下列()行为哪些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 aa//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bb//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cc//散步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dd//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c.. 15以下行为应当从重处分的是()。 aa//指派在押人员看管在押人员的 bb//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办理保外就医 cc//擅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 dd//有以上规定并从中谋利的,,d.. 16以下行为中可以记大过的是()。 aa//有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情节较轻的行为 bb//实施或者授意、唆使、强迫他人实施刑讯逼供的 cc//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 dd//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严重后果的,,a.. 17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依照()给予处分。

2018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考试试卷-答案

2018年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模拟试题(一)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1.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2.某公安局办案民警小施向被处罚人送达法律文书,因送达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送达期满日期应该是节假日后的第一日。()3.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 5.对破坏居(村)民委员会选举秩序的行为,应当按破坏选举秩序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6.某生姜种植大户在种植生姜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严重超限量滥用农药,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7.张某与王某互殴,在打架过程中,张某拾起路旁小摊上贩卖的图书向王某头部扔去,致王某轻微伤。对该图书不能收缴。()

8.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痕迹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后勤保障机构和对外执法机构。() 10.虽然刘某没有身份证件,由于其租金较高,王某将房屋出租给刘某居住。王某构成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1.赵某在某省M市甲区盗窃作案后到该省N市乙区销赃,甲、乙两区公安机关因该案的管辖权发生争议,应当由M市公安局指定管辖。() 12.甲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给证人乙2000元钱,让乙向复议机关提供假证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后被发现。对此种情况,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甲的保证金,并恢复执行行政拘留。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13.在执法活动中应当强调法律效果优于社会效果。() 14.人民警察依照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应当以不致违法犯罪行为人伤害为限度。() 15.赵某(15周岁)抢夺他人人民币30万元,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16.甲欲杀害乙,在持刀猛砍乙头部数刀后,感到后悔,立即又将乙送到医院抢救,但乙因失血过多死亡,甲属于犯罪中止。()17.A县的甲在B县将乙打致轻微伤后立即坐车离开,B县公安局受理案件后,在A县甲家中将甲找到,并将其传唤到B县公安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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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讲座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起草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条令》)已于2010年4月21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 下面与领导和同志们一起学习研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我所讲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背景过程和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制定《条令》 公安机关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担负着维护一方平安、确保一方稳定的重大政治责任。加强公安队伍建设,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公安队伍建设,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2003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 公安部历届党委高度重视加强公安队伍的制度建设,相继出台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训练条令》、《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公安民警执法过

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对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3年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第二十次公安会议,部党委第一次明确提出要出台规范人民警察纪律方面的条令。2004年,公安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具体意见中,强调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出台《条令》。 为认真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正规化、制度化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和“三项建设”,全面提高新形势下公安队伍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三部门依据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反复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公安机关第一部规范民警纪律行为及对违反纪律行为给予处分的部门规章。 (二)制定《条令》的过程 《条令》的出台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是起草、调研阶段。90年代后期,公安部纪委就开始研究起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处分办法》稿,并先后两次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在此基础上,2002年10月正式着手起草《条令》,先后多次征求了公安部部属各局级单位和各省级公安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修改。 二是联合修订阶段。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安部领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公安局: 2001年7月,原人事部、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施行以来,对选拔高素质的公安民警,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使公安机关招警体能测评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研究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2001年原人事部、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1.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一)男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 10米×4 往返跑 ≤13″1≤13″4 1000米跑≤4′25″≤4′35″ 纵跳摸高≥265厘米 (二)女子组 项目标准 30岁(含)以下31岁(含)以上10米X4往返跑≤14″1≤14″4 800米跑≤4′20″≤4′30″ 纵跳摸高≥230厘米

附件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S1 S2 ←→ ← 10米→30厘米 图1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本条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26日颁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同时废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教育培训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坚持为公安实战服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接受训练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人民警察应当遵守训练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训练任务。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第十条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警种、部门在政工部门的管理、指导下,负责规划、组织、实施本系统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组织、参与执法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训练经费、装备保障。 第十四条公安院校和公安机关训练基地承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任务。 第十五条公安部主管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负责制定训练规章、规划、标准,组织编发各级各类训练大纲、教材,推进训练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检查、协调、评估训练工作,部署、组织全国性的训练和考试考核,并承担以下训练任务: (一)从非公安系统调入的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员的入警训练; (二)晋升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的职务晋升训练,晋升三级警监以上警衔人民警察的警衔晋升训练; (三)省级公安机关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省级公安机关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务、市级公安机关正职领导职务人民警察和部分业务骨干的专业训练; (四)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 (五)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实施的发展训练。

人民警察礼仪知识40问

人民警察礼仪知识40问 1、人民警察在着装方面有哪些要求? 人民警察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它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一般情况下,应着统一制式的皮鞋。不得穿黑、棕色以外的皮鞋,不得穿式样怪异的皮鞋,不得穿布鞋、拖鞋或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民警的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皮鞋要保持光亮,不应穿白色或花色袜子。 2、警服换装时间的基本要求。 警服换装的时间,除统一要求的情况外,各单位可根据季节、气温的变化,参照下列时间表决定换装时间。但集体行动时,着装必须统一。 3月1日--3月15日换春秋装

5月1日--5月15日换夏装 10月1日--10月15日换春秋装 12月1日--12月15日换冬装 3、人民警察在行为举止方面有哪些要求? 人民警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4、人民警察的敬礼有哪些种类? 人民警察敬礼方式主要有举手礼、注目礼和立正致礼。举手礼是人民警察着装时,在规定情况下使用的礼节;注目礼和立正致礼则是在规定不行举手礼的场合和情况下使用的礼节。 5、人民警察的敬礼规范有哪些? 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或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人民警察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人民警察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人民警察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应当行注目礼。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志时,应当互相致意。

训练条令题

训练条令题 一、判断题 1、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A.对 B.错 答案:A 2、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A.对 B.错 答案:B 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A.对 B.错 答案:A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关键性地位。() A.对 B.错 答案:B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是提高队伍战斗力的根本途径,在队伍建设中居于指导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位。() A.对 B.错 答案:B 6、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A.对 B.错 答案:A 7、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科技化、规范化、信息化、实战化建设,向训练要素质、要警力、要战斗力。()A.对 B.错 答案:B 8、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自学自练。() A.对 B.错 答案:A 9、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保证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引导和帮助人民警察集中训练。()

B.错 答案:B 1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A.对 B.错 答案:A 1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应当发扬集中训练与自学相结合的优良学风。() 1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分类实施。() A.对 B.错 答案:A 1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管理,分级实施。() A.对 B.错 答案:B 1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分工实施。() A.对

人民警察的职责_公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人民警察的职责_公安部门的职能和作用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 一、职能 公安部门具有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的基本职能 专政职能,主要是指公安机关有依法对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其它犯罪分子实施打击、制裁、监控和改造的社会效能; 民主职能,即公安机关有依靠人民、保护人民、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为人服务,充当人民公仆与卫士的社会效能。 二、作用 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

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扩展资料 一、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因为它表明了公安机关的阶级本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表明 第一,公安机关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必须坚持对人民实行民主,保护人民的利益;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危害人民利益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公安机关在国家政权中占据重要地位。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同军队、法庭、监狱等国家强制机构一道构成了国家政权,在这个政权中,军队与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讲“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第三,公安机关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在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公安机关是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建立的,忠实地执行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以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任务为公安工作的总根据、总目标,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全部活动的依据,因而是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 公安机关的这一阶级属性,使它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划清了界限 第一,两种警察所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人民警察是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最长远利益的,因而他们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剥削阶级警察是维护剥削阶级利益的,他们为剥削阶级的金钱所雇佣,成为剥削阶级的打手。 第二,两种警察在专政对象上不同。人民警察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向敌对势力和一切敌视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破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种专政是大多数人对极少数人的专政。剥削阶级警察的专政对

2017河南焦作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

中公教育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中公教育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场地要求:通常在室内场地测试。如选择室外场地测试,需在天气状况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当天平均气温应在15~35摄氏度之间,无太阳直射、风力不超过3级。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中公教育

2019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历年真题集.docx

2019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高级执法资格考试历年真题集 1.某公安机关组织召开专题学习活动,重点讨论依法治 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4年考试题) A. 民警甲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B. 民警乙说:“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必须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C.民警丙说:“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D.民警丁说:“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必须 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做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表率。” 解析:本题考查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 (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 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A不正确。 (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因此,B正确。

(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因此,C 正确。 (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 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此,D正确。 2.关于依法治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5年考试题) A.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B.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既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也包括全民守法、加强监督 C.实施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D.依法治国就是要发挥法律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主导和核心作用,就是要坚持一切由法律规范 解析:本题考查依法治国的含义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08.16 【实施日期】1995.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暂行规定 (1995年8月16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政治教育与业务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始终贯彻世界观、人生观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学校依照本规定组织和实施培训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必须依照本规定接受培训。人民警察上岗、授衔、晋升

警衔和晋升职务必须经过培训,培训的成绩、鉴定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上岗、授衔、晋升警衔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培训不合格者,不准上岗,不予授衔、晋升。 第五条人民警察参加和接受培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章培训种类 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训分为新录用人民警察初任培训,警衔晋升和职务晋升培训,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根据人民警察的职务和衔级,实行高级培训,中级培训,初级培训。 第七条高级培训,包括警督选升警监以及晋升厅(局)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厅(局)级和警监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第八条中级培训,包括警司晋升警督以及晋升处级职务人员的晋升培训,处级和警督警衔人员的专门业务与岗位培训、知识技能更新培训。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令给予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公安机关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条对受到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依照有关规

定延期晋升、降低或者取消警衔。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可以调查下一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必要时也可以调查所辖各级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违纪案件。 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调查下一级公安机关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 调查结束后,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监察机关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构应当向处分决定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处分决定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逃往境外或者非法出境、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二)参与、包庇或者纵容危害国家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参与、包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五)私放他人出入境的。 第八条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

贵州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http

贵州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518252006.html, 2007-4-20 来源:贵州人才信息网点击:972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人发[2001]74号) 外科 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 克)×100%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人民警察的礼仪

人民警察的礼仪 人民警察的礼仪 (1)警容仪表礼仪。保持警容严整:着警服时,严格按规定缀钉和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不佩带、系挂其他与人民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不挽袖、卷裤腿、披衣或敞怀,不得有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等有碍公安民警形象的行为。保持仪容端庄:男民警不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盘发)不过肩;非特殊任务需要,不染彩发、文身、染指甲、留长指甲、化浓妆、戴首饰。保持举止良好:做到站姿端正、挺拔,坐姿平稳、端庄,步姿轻松、稳健,手势自然、优雅,表情平静、温和,时时处处体现人民卫士良好的精神风貌。 (2)人民警察执勤礼仪。岗位值勤时,保持身体姿态端正,精神饱满振作,不得斜靠、倒卧、跷腿、聊天,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交接岗,互相敬礼。两名以上民警巡逻,应行列整齐,威严有序。执行警卫任务,警容风纪严整,言行举止端庄得体。进入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执行公务,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并注意尊重他人人格,严格依法行事。在外事活动场合遇见外宾,主动打招呼致意;纠正违章,先行敬礼。除紧急情况外,着装驾驶和乘坐警用摩托车时,佩戴警用头盔。驾驶警用车辆执行公务,除护卫国宾车队和追捕、押解犯罪分子和110处警可以按规定使用警灯、警笛外,一般只使用警灯;非紧急公务需要,不得违规超车、抢道、闪警灯、闯红灯。 (3)人民警察接待礼仪。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群众,态度热情诚恳,语言文明礼貌,语气谦和客气,表述准确通俗。在遇到国外客人前来办事、求助,要想办法与其沟通,并热情为其解决问题。接待群众报警、报案,应该用亲切的语言进行安抚,设法消除其焦急、紧张的情绪,引导其尽快讲清案由、事件、地点等要素,做好记录,并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出警。接待群众信访和投诉,主动招呼来访者入座,作些寒暄,以缓解和打消其不满和对立情绪,耐心倾听和记录其谈话,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接待老弱病残者,主动上前搀扶就座,给予优先照顾;对群众的请客、送礼应委婉拒绝。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4)人民警察走访礼仪。走访时应讲究实际,指导布置工作时多予协商,少下命令,帮其所需,解其所忧。走访鳏寡孤独和特困户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帮教对象等特殊群众,语言文明,注意了解和帮助其解决困难。走访遭受不法侵害者及其家属,给予同情和安慰,并以负责的态度,认真、细致地了解案情,帮助寻找隐患,做好补救工作。对调解纠纷、查处违章等有关人员,尽力避免对立和过激情绪,讲清利弊得失,做到有理、有利、有节,妥善解决问题。走访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人士、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预先了解他们的礼仪禁忌、风俗习惯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态度要热情友好,举止要有节有度,谈话要讲究策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欢迎阅读附件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及其标志供应办法 第一章总则 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配发范围

第四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公安厅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每人一次性配发各季警服一套,从第三年起每人发年均置装费150元。 第五条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地)公安机关的在编在职人民警察,分别按下列标准配发: 第七条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除公安院校干部、教师按照着装规定标准配发警服外,其他人民警察均不配发。

公安院校学生按本区域普通民警的供应标准一次性配发,个人负担着装经费40%。 第八条凡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不在人民警察授衔范围内的人员,一律不配发警服。 第三章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名称 (三)内穿衬衣(警察内穿衬衣、交警内穿衬衣、高级警官内穿衬衣); (四)单裤、裙子;

(五)常服(春秋、冬常服); (六)茄克式警服(警察春秋、冬茄克式警服;交、巡警春秋、冬茄克式警服); (七)多功能服(警察多功能服,交、巡警多功能服); (八)作训服(夏、冬作训服)。 (五)领带、领带卡; (六)腰带(外腰带、内腰带); (七)标志扣(服装扣、帽扣、肩章扣、按扣)。

第十三条装具类,具体包括: (一)雨衣; (二)反光背心; (三)防护头盔(夏季、冬季防护头盔);(四)工作包; (二)警便帽 警察发警便帽一顶,使用三年。 (三)栽绒帽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警察发布面栽绒帽一顶,热区、亚热区使用七年,南北温区使用六年。 寒区、高寒区警察发布面直毛皮帽一顶,使用五年。 北温区的交、巡警发皮面栽绒帽一顶(不发布面栽绒帽),使用八年。 (三)内穿衬衣 警察发内穿衬衣三件,穿用二年。 交、巡警,边检民警发内穿衬衣四件,穿用二年。

2019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2019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为便于报考者充分了解2019年度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职位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特制定本大纲。 一、考试方式 2019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考试后折算为150分)。 二、作答要求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报考者必须用2B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三、考试内容 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 (一)职业素养。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知水平。 1. 政治素质 (1)政治立场与忠诚度 — 1 —

(2)政治敏锐性与鉴别力 2. 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1)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3)人民警察职业纪律 (二)基础知识。主要测查报考者掌握有关法律和公安基础知识,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1.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法学基础理论 (3)宪法基础知识 (4)民法基础知识 (5)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 (6)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7)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2. 公安基础知识 (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职权与组织管理 (2)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安历史沿革 (3)公安队伍建设 (4)公安执法监督 (三)基本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有关执法勤务活动中, — 2 —

公安分局民警实战训练工作实施方案

萧山区公安分局民警实战训练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我局民警的综合素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部关于加强基层和一线民警实战训练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今年全区公安工作会议关于全面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的总体部署,特制定2004年民警实战训练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质量建警,以基层和一线民警为重点,贴近实战、战训结合、学以致用、注重实效。从民警执法、执勤必须遵守的程序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抓起,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教育训练,全面提高全局民警的整体素质和实战能力。建设一支来之能战,战之能胜,训练有素的警察队伍,为维护萧山的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目标任务 警务实战技能训练是公安系统人民警察依法必备并区别于其他公务员的独特能力和特殊技能,是公安民警职业能力的重要体现。分局将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对基层和一线民警采用警校集训和单位、民警自训等形式进行强化训练。通过教育训练,增强民警的法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履行警务,解决执法执勤中法律意识不强,程序和动作不规范、技能战术水平不高等问题;增强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解决部分领导和民警安全意识淡薄,防范能力不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有效避免和减少无谓伤亡;使民警熟练掌握警务实战技能,练就过硬的实战本领,切实改变当前实际工作中一些民警不同程度地存在的“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的问题,全面提升公安民警队伍的整体素质,保障全年公安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训练对象 训练对象重点是基层派出所和刑侦、治安、交警等一线实战单位的45周岁以下的民警。45岁周(含)以上民警、孕期女民警和患有疾病民警,可以免训、缓训或视情减少训练科目。我局在2003年已参加和2004年将参加警衔晋升训练和初任训练的民警,可以不再参加实战集中训练,但应参加达标测试和随机抽查。 四、训练内容 着眼于执法、执勤和实战需要,突出应知应会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实战训练。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战基础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职责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教育;开展徒手攻防、射击等专业科目以及搜查、盘查、缉捕、带离等基本技能训练,进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群体性和暴力恐怖案件的战术研究及模拟演练。并按照《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体育锻炼达标活动和体能测试。 五、实施办法 (一)训练准备(1月至2月) 1、分局政治处会同行政科,检查整修萧山公安警察学校的教室、宿舍、楼道、食堂、操场等,以适应实战训练和训练计划的要求。 2、分局政治处会同行政科,研究、落实警校的社会化管理新模式,先期可由保安公司对警校的后勤保障进行承包管理试点。 3、分局政治处负责制订2004年分局民警实战训练工作方案,确定集中参训人员(批次)、训练内容、工作要求等。 4、落实师资力量。分局选派热爱公安教育事业,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和教学能力,身体健康,能开展正常的教学、训练工作的民警4至6名,送盛市公安部门接受专门培训,并作为分局教育训练的兼职教员。根据课程安排,将聘请省公安专科学校老师、其他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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