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
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0年第141号
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
(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实施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对其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该规则第1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根据本修改单做相应修改,重新印制。
附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08)第1号修改单
(对2008年10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2. 第六条修改为:“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首检的项目和要求,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和方法》(见附件B)进行。”
3.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检验程序至少包括检验前准备、现场检验、缺陷处理、检验结果汇总、结论判定和出具检验报告等。”
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本规则设定的检验项目,如果不能满足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检验项目。增加的检验项目应当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后执行。”
4. 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准备起重机械上次的检验报告、维保和自检记录等使用记录,以及检验工作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四)项修改为:“需要登高进行检验(高于地面或者固定平面2m以上)的部位,采取可靠安全的登高措施;”
5. 第十二条修改为:“进行首检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除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的第(二)至第(十一)项的规定进行准备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品技术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等;
“(二)制造许可证或者型式试验备案许可证明;
“(三)产品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
“(四)施工单位的安装许可证、安装告知书(适用于在使用现场安装,并且不实施安装监检,但是需要安装许可资质的)。
“上述证明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制造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公章。”
6. 第十三条修改为:“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定期检验申请后,应当及时安排至少两名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
7. 第十五条最后一句修改为:“并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8. 第十七条的注修改为: “注2:检验记录应当按照实际检验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制,如果记录上的编制项目在实际检验中不存在,必须在记录中填写为“无此项”。”
9. 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本规则规定的检验项目有不合格项,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10. 第十九条修改为:“现场检验工作结束,检验人员应当当场向使用单位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见附件C,以下简称检验意见书,分(1)和(2)两种〕,并且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签字。
“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1);检验结论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意见书(2),提出整改要求。
“使用单位整改完成后,应当及时提出复检申请。复检的具体项目和方式由检验机构根据整改项目及其影响决定。
“设备进行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相关要求进行监检。”
11.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检验工作情况。定期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将其检验情况书面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该起重机械的使用登记机关。”
12. 将二十六条中的“检验意见书”改为:“检验报告”。
13. 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2002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同时作废。”
二、附件A修改
1. 附件A《实施首检的起重机械目录表》的修改
(1) 在序号15后,增加16,设备品种(型式)栏中为“简易升降机”,设备基本代码栏中为“4870”。
(2) 将序号16至22改为17至23。
(3) 删除中序号为23至30的全面内容,将序号31至36改为
24至29。
2. 将注的开始修改为:“注A-1 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下列起重机械实施首检:”
增加“注A-2: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按照门式起重机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出具首检报告。
“注A-3: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装卸桥(特指岸边抓斗卸船机)不进行安装监检,按首检要求实施;如果不是以整机滚装形式出厂的,仍然进行安装监检,并出具监检证书。是否是整机滚装形式出厂,应当在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制造监检证书中注明。”
三、附件B修改
1. 删除标题中的“(不适用于叉车)”。
2. B1修改为:“B1 技术文件审查(不适用于首检)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上次检验报告,以及使用单位使用记录(包括日常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是否齐全,并且是否存档保管。
“注B-1:对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自检记录,审查是否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 Q5001)的和安装使用维修说明的要求进行,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处理。”
3. B2中(2)内容修改为:“起重机械运动部分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距离符合相应标准,总高大于30m的室外起重机,在周围无高于起重机顶尖的建筑物等设施、有可能相碰或者有可能成为飞机起落飞行的危险障碍时,应当设置红色障碍灯,并且有效,障碍灯的电源不得受起重机停机影响而断电;”
B2中(3)内容修改为:“防爆起重机上的安全保护装置、电气
元件、照明器材等需要采用符合防爆要求的,不低于整机防爆级别和温度组别。”
4. 删除B3中的(1)、(3)及其内容,将“(2)”、“(4)”改为:“(1)”、“(2)”。
5. B5的内容改为:“检查起重机械大车、小车轨道是否未出现明显松动,是否无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
6. B6.2中(2)修改为:“吊钩应当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钩的除外),并且有效;”
7. B6.3.2内容修改为:“钢丝绳绳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固定时的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至少保留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多层卷绕安全圈为3圈);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楔块无松动;用绳卡固定时,绳卡安装正确,绳卡数满足表B-1的要求。
注B-2:绳卡压板应当在钢丝绳长头一边,绳卡间距不应当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
8. B7.1中(1)修改为:“检查电气设备与控制以及升降机(指升降作业平台,简易升降机)的操纵机构功能是否有效;”
9. B7.3.2的内容修改为:“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整体金属结构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应当可靠连接。不采用整体金属结构做接地干线时,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当直接与供电电源保护接地线连接。
“检查接地型式,用接地电阻测量仪测量起重机械接地电阻。
测量重复接地电阻时,应当把零线从接地装置上断开。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TN接地系统时,零线重复接地每一处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测量时把接地线从重复接地体上断开);
“(2)采用T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或者起重机械金属结构的接地电阻与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的乘积不大于50V;
“(3)采用IT接地系统时,起重机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电源保护接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10.将B7.5修改为:“B7.5 失压保护
“当起重机械供电电源中断后,凡涉及安全或者不宜自动开启的用电设备,均应当处于断电状态,以避免恢复供电后用电设备自动运行。“
11. 删除B7.7及其内容,将“B7.8”改为“B7.7”。
12. B7.9修改为:“B7.8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的起升机构(以电动葫芦为起升机构的除外),检查是否具有正反向接触器故障保护功能,防止电动机失电而制动器仍然在通电进而导致失速发生。”
13. 将“B7.10”修改为“B7.9”,并且删除开始部分的“,达到失磁保护”。
14. 将“B7.11”、“B.12”、“B7.13”.修改为“B7.10”、“B7.11”、“B7.12”。
15. B8中的(3)修改为:“检查液压缸安全限位装置、防爆阀(或者截止阀)是否无损坏。”
16. B9.1.1内容修改为:“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
除外),其起升、变幅、运行、回转机构都应当装可靠的制动装置。
“工作制动器与安全制动器的设置还应当符合《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第六十七条要求。”
17. B9.1.2中的(2)、(3)、(4)修改为:“ (2)制动器打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3)制动器调整适宜(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4)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不适用于制动电机)。”
18. B9.2内容修改为:“对额定起重量大于20t,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桥式起重机主起升机构,以及采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和变幅机构,检查其是否有超速保护装置。”
19. B9.3中的(3)修改为:“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时,或者吊运炽热、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高度大于20m时,应当设置下降深度限位器,并且工作有效。”
20. B9.6内容修改为:“额定起重量不随幅度变化的起重机械与塔式起重机,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达到超载保护功能。按照B9.6.1、B9.6.2要求进行检查、试验。”
此后增加:“B9.6.1 首检设备
“对起重量限制器,保持载荷离地面100~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05倍的额定起重量,检查是否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是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
“对环链葫芦,在单速或者双速的快速和慢速情况下,提升1.6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时,安全离合器均应当打滑;提升1.25倍额定起重量的试验载荷,应当能正常提起载荷、安全离合器不打滑。
“B9.6.2 在用设备
“检查是否设置起重量限制器、是否未被短接。”
21. B9.7修改为:“B9.7 力矩限制器
“检查是否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起重力矩限制器,并且按照B9.7.1、B9.7.2进行检查、试验。
“B9.7.1 首检设备
“应当进行动作试验,检查当起重力矩达到1. 05倍的额定值时,是否能够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动力源,并且保证机构允许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B9.7.2 在用设备
“在用设备定期检验时,可不进行动作准确度的检验,但是应当进行是否动作的功能检查。”
22. 将B9.8的条旨和其(1)修改为:“B9.8 抗风防滑装置(适用于露天工作的起重机械)
“(1)查阅设计资料,检查是否按照规定设置夹钳、锚定装置或者铁鞋,检查起重机抗风防滑装置及其抗风防滑装置的连接部位是否符合规定;”
23. B9.11内容修改为:“检查起重机械应急断电开关是否能够切断起重机械动力电源,应急断电开关是否不能自动复位,是否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24. B9.12修改为:“B9.12 扫轨板或轨道清扫器
“对设置扫轨板的起重机械,检查并且测量轨道在地面或者工作面的起重机械扫轨板下端距轨道踏面间隙是否符合要求(起重机械一般不大于10mm,其中塔式起重机不大于5mm)。
“对设置轨道清扫器的起重机械,检查轨道清扫器功能设置是否有效。”
25. B9.15内容修改为:“检查起升高度大于50m的露天工作起重机是否安装风速仪,并且是否安装在起重机上部迎风处。”
26. B9.18修改为:“B9.18 防后翻装置
“进行以下检查,并且进行动作试验:
“(1)检查动臂式起重机是否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液压变幅除外);
“(2)检查钢丝绳变幅机构是否设置防臂架后倾装置。”
27. B9.19内容修改为:“检查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的小车断绳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28. B9.21内容修改为:“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检查是否安装回转限制装置。
“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检查是否安装安全力矩联轴器。”
29. B9.27修改为:“B9.27 集装箱吊具专项保护装置
“检查集装箱吊具伸缩止挡及其限位是否有效。”
30. 删除B9.28中的(24)、(25),将(23)后的“;”修改为:“。”
31. B10内容修改为:“性能试验包括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过船联合试验、密封性能试验等),其中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只进行空载试验和有特殊要求时的试验(如升船机必须做过船联合试
验、流动式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必须做液压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起重机械首检进行全部性能试验。”
32. B10.2的内容修改为:“在额定载荷下,进行以下检查:
“(1)检查各运行机构是否运转正常;
“(2)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是否无明显裂纹、连接松动,是否无构件损坏等影响起重机性能和安全的缺陷;
“(3)对低定位精度要求的起重机,或者具有无级调速控制特性的起重机,采用低起升速度和低加速度能达到可接受定位精度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500;使用简单控制系统就能达到中等定位精度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750;需要高定位精度的起重机,挠度要求不大于S/1000。”
将注B-3改为B-4,并在开始增加一款为:“定位精度要求的实现取决于不同调速控制系统的完善程度和不同静态刚性指标的互补性匹配,而可接受定位精度是指低与中等之间的定位精度。”
33. 在B10.4的原注B-4前增加:“注B-5:对于本规则实施前已经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以下简称旧设备),如果最近一次检验是按照原《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296号)和《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进行检验,发现存在不合格项,但是使用单位已经按照要求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允许使用单位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可以按照合格项对待,不影响最后按照本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的综合判断,但是需要在该检验项目的备注栏中注明。”
将原注B-4修改为:“注B-6:各类起重机检验适用项目如下(有些具体项目还要根据设备的品种进行选择,本规则中新增的一些检验项目,对于旧设备可作“无此项”处理,如流动式起重机的
B9.6:)”
将(1)修改为:“桥式起重机,B1~B9.6、B9.8~B9.15、B9.17、B9.27、B10.1(不设司机室的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其B7.2不检);”
将(3)修改为:“塔式起重机,B1~B7.8、B7.10~B8、B9.1、B9.3、B9.5~B9.8、B9.10~B9.12、B9.15、B9.17~B9.22、B10.1;”
删除(4)中的“B10.2”,(5)中的“B10.2”。
将(6)修改为:“门座起重机,B1~B6、B7.1~B7.7、B7.10、B7.12、B8、B9.1~B9.8、B9.10、B9.11、B9.12、B9.15、B9.17、B9.18、B9.24、B9.27、B10.1;”
将(7)修改为:“升降机,B1~B5、B6.1、B6.3、B7.1~B7.5、B7.7~B7.8、B7.12、B8、B9.1、B9.28、B10,其中施工升降机的B9.28为(1)、(2)、(3)、(4)、(5)、(6)、(7)、(8)、(9)、(10)、(23),曲线施工升降机的B9.28为(1)、(4)、(5)、(6)、(7)、(11)、(12),锅炉炉膛检修平台的B9.28为(4)、(10)、(11),钢索式液压提升装置的B9.28为(11)、(17)、(20),电站提滑模装置的B9.28为(3)、(4)、(5)、(10),升船机中的B9.28为(22),简易升降机的B9.28为(4)、(5)、(7)、(8)、(9)、(10)、(11)、(13)、(14)、(15)、(16),升降作业平台的B9.28为(4)、(9)、(18)、(19)、(20)、(21),其中高空作业车为B1、B2、B4、B6、B7.1~B7.8、B7.12~B9.1、B9.3、B9.6、B9.7、B9.11、B9.15~B9.18、B9.26、B10.1;”
删除(8)中的“B10.2”、(9)中的“B10.2”、 (10)中的“B10.2”。
将(11)修改为:“轻小型起重设备,B1、B2、B4~B6、B7.1~B7.4、B7.11~B7.13、B9.1、B9.3、B9.6、B9.10、B9.11、B9.17、B10.1,其中电动葫芦为B1、B6、B7.1、B7.4、B7.11、B9.1、B9.3、B9.6、B9.10、B9.11、B10.1;”
将(12)开始部分(到“其中”止)修改为:“机械式停车设备,B1、B2、B4~B6、B7.1~B7.5、B7.7、B7.8、B7.11~B7.13、B8、B9.1、B9.17、B9.29、B9.30、B10.1,”
34. B11内容(包括B11.1、B11.2)修改为:“首检项目除应当按照上述定期检验项目检验外,还应当增加本章所规定的项目。
“B11.1 产品技术文件
“根据使用单位提供的产品技术文件,检查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1)起重机械设计文件[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电气原理图、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齐全,并且存档保管;
“(2)产品制造单位的有效资格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随机资料,以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齐全,还应当提供自检记录。
“B11.2 起重机械的作业环境和起重机外观
“检查通向起重机械通道、起重机械上的通道和净空高度、梯子、栏杆安全现状是否符合GB 6067-1985和相应标准的要求。”
三、删除附件C,将原附件E改为附件C。
原附件E中的有关内容,按照第十九条的有关修改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
四、附件D的修改
1. 删除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中的“日”,删除表下的注及其所有内容。
2. 《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结论报告附页》内容按照附件B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主题词:特种设备检验规则修改公告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0年月12日10印发
(TSG-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电梯的产
附件1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 (TSG T7007-2016)第1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分别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 二、附件A修改 将“玻璃轿门”修改为“玻璃轿门和前置轿门”。 三、附件H修改 在附件H中增加附录h,其内容如下:
附录h 斜行电梯型式试验要求 h1 适用范围 本附录适用于沿倾斜路径运行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强制驱动载货电梯(以下统称“斜行电梯”)的型式试验。 h2 引用标准 本规则H2(1)~(4)引用标准以及GB/T 35857—2018《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h3 名词术语 本附录h2引用标准和本规则H3规定的术语。 h4 主要参数和配置的适用原则 h4.1 斜行电梯主要参数变化 斜行电梯的主要参数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1.1和H4.1.2; (2)倾斜角小于等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大于45°; (3)倾斜角大于45°的单一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改变超过15°,或者改变后倾斜角小于等于45°; (4)多倾斜角度斜行电梯的倾斜角度改变。 h4.2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 斜行电梯配置变化符合下列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见H4.2(1)~(5)、(7)~(9)、(12)、(13); (2)斜行电梯的轿门位置(侧置、前置)改变; (3)斜行电梯的轿厢与承载架(或悬挂架)的连接方式改变; (4)斜行电梯的曳引钢丝绳与运载装置的连接方式(一端、两端)改变; (5)斜行电梯的运载装置运行轨道、护轨、导轨、安全钳夹持部件总数量减少; (6)斜行电梯的限速器类型(钢丝绳驱动的限速器、非钢丝绳驱动的机械式限速器、可编程电子限速器)改变。 h4.3 适用参数范围及配置 斜行电梯适用的参数范围和配置见表H-2(不含防爆和液压电梯相关项)和表h-1。
附件 1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 S 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
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5)调整为(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将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 2.6、2.8、2.9、2.10、 3.11、7.1、7.5、8.2、8.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1.1(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
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1.1(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1.1(5)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1.3(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附件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4-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液压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液压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液压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时;” 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液压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3.9项前增加“▲”标识。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19
附件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5-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安装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二)项修改为:“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相关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对于按照定期检验规定进行的项目,除了上次定期检验后使用单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监护使用的C类项目之外(使用单位继续对这些项目采取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其他项目全部合格,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第(三)项修改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或者B类检验项目全部合格,C 类检验项目应整改项目不超过3项(含3项),相关单位已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已经对上述应整改项目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并且经检验人员确认相关单位已经针对第十七条第(一)、(三)、(四)项所述问题进行了有效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第号修 改单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T7006-2012)第1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
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2.在中增加“(4)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护、调节或检修的任一部件的距离不大于600?mm” (3)最后加“;” 3.修改为“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4.(2)修改为“轿门、栅栏、卷帘等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5.将(3)“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当杂物电梯安装在允许公众进入的区域内时,该电气装置必须为电气安全装置。”修改为:“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电气证实,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 (二)“检验方法”栏修改 1.将中的“目测”修改为“ 目测或者测量相关数据” 2.修改为“目测;测量相关数据” (三)增加的内容
供应链系统权限管理制度 一、总则 1、工号: 工号在供应链系统中是识别工作人员的唯一标识,这是公司人力行政部门给每位工作人员分配的唯一的工作号,它是由八位数字组成规则如下: (1)帐号前四位数字中第一、二位数字表示总公司,如:00 表示集团,01 表示福建省 和讯伟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讯伟业);第三、四位数字表示分公司,如01 表示:福州分公司,那么0101表示和讯伟业福州分公司;0102表示和讯伟业泉州分公司;0103 表示和讯伟业厦门分公司等等。 (2)帐号后四位数字表示员工在分公司内分配到的自然序号,没有特殊的含义。 2、用户帐号: 登录供应链系统需要有用户帐号,相当于岗位功能、权限的标识,用户帐号采用八位数字组成,规则如同工号相同。不同的帐号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分配给一个工号的员工。 用户帐号是由信息部根据人力行政部对员工的工作性质规定下进行分配和设置的,信息部可以根据人力行政部门的通知将多个不同岗位功能、权限的帐号分配给某一个工作人员。 (1)密码:为保护信息安全而对用户帐号进行验证的唯一口令。当一个用户在从系统管理员那里得到的密码通常称作为初始密码,用户必须在第一次登陆系统时修改初始密码为自己的工作密码。 (2)权限: 指在信息系统中某一用户的访问级别和权利,包括所能够执行的操作及所能访问的数据。 二、职责与分工 1、职能部门: (1)权限所有部门:负责某一类模块的权限管理和该模块的数据安全; a.总经办负责维护总经理的系统权限及公司基本信息; b.人力行政部负人事管理和薪酬管理系统的权限; c.财务部负责有关财务基础信息定义、财务业务系统和部分资产系统权限; d.信息部负责执行权限分配和保障供应链系统安全运行的管理; e.产品部负责有关产品基础信息定义、采购系统和销售系统权限; f.市场部负责有关赠品基础信息定义、赠品分配与管理权限; g.商控部负责客户服务与仓库管理权限; h.卖场管理部负责门店销售状况的管理权限;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Regulation for Lift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Traction and Positive Drive Lif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9年12月4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再版说明 2017 年6 月12 日,国家质检总局以《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等6 个安全技术规范第2 号修改单的公告》(2017 年第44号),批准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含第1 号修改单)修改,重新印制。现《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 含第1 号修改单和第2 号修改单)以第2 版印制,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7001—2009 前言 2004 年5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04 年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首次编制工作会议。2005 年至2008 年,起草组召开了多次编制修订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08 年10 月,为了确保本规则编制质量,按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经研究,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8〕94 号文决定在部分地区试用本规则。2009 年2 月,根据5 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试用情况,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试用反馈意见进行了整理,对本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09 年5 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09〕24 号文征求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09 年8 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审议反馈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形成报批稿,2009 年12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的编制工作,遵循了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电梯相关工作现状的原则。本规则明确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目的、性质、依据、适用范围、检验条件、检验周期、程序与要求、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论的合格判定条件,规定了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以及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要求,以指导和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 设备安全监察局何毅辽宁省安 全科学研究院王福绵吴岩 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孙立新戴光宇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苏州分院李宁河北省特 种设备监督检验院张彦朝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黄文和广州市特种机 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武星军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 究院毛怀新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伯锐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TSG T7003-2011)第1 号修改单 (对2011年8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第五条修改为:“实施防爆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防爆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第十三条修改为:“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防爆电梯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防爆电梯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防爆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4.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5.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6.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防爆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防爆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3.9 制动装置C”修改为“3.9 制动装置B” (二)“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1(3)修改为:“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防爆电梯的整机防爆标志、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额定压力(如果有);以及门锁装置、
******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各运行信息系统权限和数据的管理,明确权限及数据管理相关责任部门,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生产能力,规范公司业务系统权限申请及数据管理流程,防范业务系统操作风险,公司制定了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管理办法,以供全公司规范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运行的OA办公系统、业务作业系统、对外网站系统等涉及的系统用户权限分配、日常管理、系统及业务参数管理,以及数据的提取和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责权统一原则对员工进行系统授权管理,控制公司相关信息传播范围或防范进行违规操作。 第四条信息技术部是本办法主要执行部门,设立系统运维岗负责系统用户权限管理、部分基本参数设置、系统数据的提取和变更的具体技术实现。其它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简称:数据权限管理员)负责统一按本办法所制定的流程执行相关操作,或通过工作联系单方式提出需要信息技术部或其它相关部门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五条用户授权和权限管理应采取保守原则,选择最小的权限满足用户需求。第二章系统权限管理 第六条系统权限管理由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和各业务部门数据权限管理员共同协作完成,风险与合规部数据权限管理员负责对业务部门提出的系统权限进行审批,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负责对权限进行变更。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拥有系统管理和用户管理权限(信息技术部可以拥有开发测试环境超级用户权限),风险与合规部拥有超级用户权限,风险与合规部数据权限管理员拥有对权限列表进行查询的权限,以方便行使监督职能。. 第七条为有效的进行用户权限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掌握系统各功能模块、菜单结构,按功能模块完成系统中权限角色设计;应熟悉本部门各岗位工作基本情况,有效识别权限与职责的匹配关系。 第八条用户申请使用、增加或者修改系统权限(包括新增员工权限申请、变更、离职员工权限),需填写《系统权限申请表》(见附件五),说明申请用户人事信息、所在部门、岗位、申请理由、申请内容。 第九条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完成用户权限的设置后,必须将《系统权限申请表》(见附件五)电子文档、纸质文档进行存档,并以邮件方式从信息技术部运维组信箱(IT_yunw@******.)发送至风险与合规部机构信箱,提请风险与合规部对结果进行审核。如在三个工作日内风险与合规部没有作出答复,则信息技术部默认权限设置成功。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在保证信息安全前提下,通知最终用户启用。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存档规则如下: (一)电子文档的在公司文件服务器设置专门目录存放,存档文件名格式为:权限申请+日期+两位序号(部门中文名称)(财务部).doc,《批量权限申请表》附于此文档后。
电梯检验规范第修改单
附件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号修改单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电梯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层站等涉及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电梯施工。”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2)修改为:“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将(3)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
的型号,以及悬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将(4)修改为:“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原(5)调整为(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6.将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当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7.将(3)修改为:“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 8.将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 “(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改造时): “①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 “②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③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附 件 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TSG T7001-2009)第1号修改单 (对2009年12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维修 3
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 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要求测试数据项目的检验结果与自检结果存在多处较大偏差,或者其他项目的自检结果与实物状态不一致,质疑相应单位自检能力时;” 4.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5.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 “项目及类别”栏修改 “2.9 制动装置C”修改为“2.9 制动装置B”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
******××公司 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简称:公司)各运行信息系统权限和数据的管理,明确权限及数据管理相关责任部门,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生产能力,规范公司业务系统权限申请及数据管理流程,防范业务系统操作风险,公司制定了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管理办法,以供全公司规范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系统权限及数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公司运行的OA 办公系统、业务作业系统、对外网站系统等涉及的系统用户权限分配、日常管理、系统及业务参数管理,以及数据的提取和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责权统一原则对员工进行系统授权管理,控制公司相关信息传播范围或防范进行违规操作。 第四条信息技术部是本办法主要执行部门,设立系统运维岗负责系统用户权限管理、部分基本参数设置、系统数据的提取和变更的具体技术实现。其它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简称:数据权限管理员)负责统一按本办法所制定的流程执行相关操作,或通过工作联系单方式提出需要信息技术部或其它相关部门完成的具体工作内容。 第五条用户授权和权限管理应采取保守原则,选择最小的权限满足用户需求。 第二章系统权限管理 第六条系统权限管理由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和各业务部门数据权限管理员共同协作完成,风险与合规部数据权限管理员负责对业务部门提出的系统权限进行审批,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负责对权限进行变更。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拥有系统管理和用户管理权限(信息技术部可以拥有开发测试环境超级用户权限),风险与合规部拥有超级用户权限,风险与合规部数据权限管理员拥有对权限列表进行查询的权限,以方便行使监督职能。
第七条为有效的进行用户权限管理,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掌握系统各功能模块、菜单结构,按功能模块完成系统中权限角色设计;应熟悉本部门各岗位工作基本情况,有效识别权限与职责的匹配关系。 第八条用户申请使用、增加或者修改系统权限(包括新增员工权限申请、变更、离职员工权限),需填写《系统权限申请表》(见附件五),说明申请用户人事信息、所在部门、岗位、申请理由、申请内容。 第九条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完成用户权限的设置后,必须将《系统权限申请表》(见附件五)电子文档、纸质文档进行存档,并以邮件方式从信息技术部运维组信箱(IT_yunw@******11)发送至风险与合规部机构信箱,提请风险与合规部对结果进行审核。如在三个工作日内风险与合规部没有作出答复,则信息技术部默认权限设置成功。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在保证信息安全前提下,通知最终用户启用。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的存档规则如下: (一)电子文档的在公司文件服务器设置专门目录存放,存档文件名格 式为:权限申请+日期+两位序号(部门中文名称).doc,如:权限申请 20190723_01(财务部).doc,《批量权限申请表》附于此文档后。 (二)纸质文档《系统权限申请表》(见附件五)由各发起申请的业务部 门保存复印件,原件由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负责临时保存,并定 期移交给信息技术部文档管理岗长期保存,以备查阅。 (三)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完成权限管理设置工作后,需填写文件服务 器上的《系统用户管理.xls》(见附件六)。 第十条各部门数据权限管理员应实时跟踪本部门用户离司或更换部门情况,及时申请删除用户权限,并在相应的用户申请表上写明权限变动情况。更换部门后,用户如需使用,则必须由用户新所属部门发起申请。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岗应定期(每季度)抽取系统岗位和用户清单提交给风险与合规部,风险与合规部和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清单定期对人员权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疑授权、可疑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修正。 第十二条用户应该审慎使用其系统权限,严守公司保密规定。首次登录后应及时更改初始密码,并定期(每隔三个月)更改密码,严禁泄露自己密码给其他人。对于擅自泄漏用户密码的,经核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7588-2003 2004年1月1日实施 前言 (5) EN81—1前言 (6) 1 范围 (8) 2 引用标准 (8) 3 定义 (9) 4 单位和符号 (10) 5 电梯井道 (10) 5.1总则 (10) 5.3 井道壁、底面和顶板 (13) 5.4 面对轿厢入口的层门与电梯井道壁的结构 (13) 5.5 位于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下部空间的防护 (14) 5.6 井道内的防护 (14) 5.7 顶层空间和底坑 (14) 5.8 电梯井道的专用 (16) 5.9 井道照明 (16) 6 机房和滑轮间 (16) 6.1 总则 (16) 6.2 通道 (16) 6.3 机房的结构和设备 (17) 6.4 滑轮间的结构和设备 (18) 7 层门 (18) 7.1 总则 (18) 7.2 门及其框架的强度 (19) 7.3 层门入口的高度和宽度 (21) 7.4 地坎、导向装置和门悬挂机构 (21) 7.5 与层门运动相关的保护 (21) 7.6 局部照明和“轿厢在此”信号灯 (22) 7.7 层门锁紧和闭合的检查 (23) 7.8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的关闭 (25) 8 轿厢与对重(或平衡重) (25) 8.1 轿厢高度 (25) 8.2 轿厢的有效面积,额定载重量,乘客人数 (25) 8.3 轿壁、轿厢地板和轿顶 (27) 8.4 护脚板 (27) 8.5 轿厢入口 (28) 8.6 轿门 (28) 8.7 轿门运动过程中的保护 (28) 8.8 关门过程中的反开 (29) 8.9 验证轿门闭合的电气装置 (29) 8.10 机械连接的多扇滑动门 (29)
精品文档 附件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T7006-2012)第1 号修改单 (对2012年3月第1版的修改) 一、正文修改 1. 第五条修改为:“实施杂物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杂物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对于杂物电梯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 维修涉及的附件B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维修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3. 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检验工作(包括第十七条规定的对整改情况的确认)完成后,或者达到《通知书》提出时限而受检单位未反馈整改报告等见证材料的,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合格”的,还应当同时出具电梯使用标志。” 4.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于判定为“不合格”或者“复检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未执行《通知书》提出的整改要求并且已经超过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结果、检验结论及有关情况报告负责设备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定期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检验机构还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二、附件A修改 (一)“检验内容与要求”栏修改 1. 1.2(4)修改为:“施工过程记录和由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2. 在2.1中增加“ (4)对人员不可进入的机房,从检修门或检修活板门门槛到需要维
计算机系统授权权限审批表 申请日期: 单位名称申请部门申请岗位 申请原因及 申请人 按新版GSP要求对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操作权限审批,申请在XX岗位赋予下列权限内容。批准意见及 批准人 1.采购管理 首营商品管理 首营企 业管理 首营药品登记表 首营企业资料登 记 首营品种登记作 废 首营企业登记删 除 首营品种申请人 员作业跟踪 首营企业申请人 员作业跟踪 首营品种审批表 (业务) 首营企业审批 (业务) 首营品种审批表 (质管) 首营企业审批 (质管) 首营品种审批表 (物价) 首营企业审批 (总经理) 首营品种审批表 (企业负责人) 供货方资质变更 登记 药品质量档案记 录 药品质量档案一 览表 首营品种一览表 本企业所经营的 进口品种一览表 经营品种一览表 合格供货方管理 采购计 划管理 合格供货方档案 采购月度计划填 制
供货单位法定资 格及质量信誉调查表药品采购进货计划表 合格供方企业一 览表采购计划首营企业一览表 合格供货方评审 记录 合格供货方资质 变更表 合格客户一览表 合格客户资质变 更表 采购合同管理 药品到 货通知 单 采购合同填制到货通知单填制采购合同删除到货通知单删除 购进退出 采购冲 差价 购进退出通知单 填制采购冲差价开单购进退出通知单 删除 采购冲差价开单 作废 采购冲差价复核 单 采购审核 采购确 认 采购月度计划审 核采购验收入库采购合同审核购进退货出库单到货通知单审核 退货通知单审核 采购冲差价审核 GSP验收 采购结 算 进货入库GSP验 收 采购商品勾兑结 算
进货质量验收抽检采购结算单据冲红 进货入库验收 GSP取消 进货退出GSP复 核 进货退出GSP复 核取消 药品拒收报告单 药品验收拒收台 帐 采购分析 采购库存分析 供应商采购库存 分析 商品入库价格分 析 商品采购补货计 划 供应商供货统计 表 入库验收记录 采购业 务查询 购进验收记录 采购月度计划查 询表 进口药品购进验 收记录采购合同查询玻璃仪器购进验 收记录到货通知单查询非药品购进验收 记录进货入库查询中成药购进验收 记录退出通知单查询生物制品购进验 收记录退出出库查询消杀药品购进验 收记录采购冲差价查询医疗用毒性药品 购进验收记录进货结算查询
附件 GB 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2 引用标准 增加: GB/T 24478-2009 电梯曳引机 3.18 轿厢意外移动unintended car movement 在开锁区域内且开门状态下,轿厢无指令离开层站的移动,不包含装卸载引起的移动。 7.2.3.1 层门在锁住位置时,所有层门及其门锁应有这样的机械强度: a)用300 N的静力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的任何一个面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5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 1)永久变形不大于1 mm; 2)弹性变形不大于15 mm; 试验后,门的安全功能不受影响。 b)用1000 N的静力从层站方向垂直作用于门扇或门框上的任何位置,且均匀地分布在100 cm2的圆形或方形面积上时,应没有影响功能和安全的明显的永久变形[见7.1(最大10 mm的间隙)和7.7.3.1]。 注:对于a)和b),为避免损坏层门的表面,用于提供测试力的测试装置的表面可使用软质材料。
7.2.3.3 层门/门框上的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 7.2.3.7 固定在门扇上的导向装置失效时,水平滑动层门应有将门扇保持在工作位置上的装置。具有这些装置的完整的层门组件应能承受符合7.2.3.8 a)要求的摆锤冲击试验,撞击点按表7和图7在正常导向装置最可能失效条件下确定。 注:保持装置可理解为阻止门扇脱离其导向的机械装置,可以是一个附加的部件也可以是门扇或悬挂装置的一部分。 7.2.3.8 对于带玻璃面板的层门和宽度大于150 mm的层门侧门框,还应满足下列要求(见图7): 注:门框侧边用来封闭井道的附加面板视为侧门框。 a)从层站侧,用软摆锤冲击装置按附录J,从面板或门框的宽度方向的中部以符合表7所规定的撞击点,撞击面板或门框时: 1)可以有永久变形; 2)层门装置不应丧失完整性,并保持在原有位置,且凸进井道后的间隙不应大于0.1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