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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写作提纲

一、绪论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顺应时代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本文分析该法执行难的原因,探讨解决方法和途径,通过完善法律、改革体制、加强监管等措施来解决,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让该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本论

(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及其宗旨和意义

1、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利剑。

2、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3、弥补了劳动法制的空白,健全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

(二)《劳动合同法》的执行现状和困境。

(三)《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难原因剖析

1、用人单位误读新法,劳动者维权有难处。

2、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3、工会组织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工会、企业代表、劳动部门的“三方机制”。

4、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办案不公现象普遍存在

(四)改善执行难状况采取的对策与建议

1、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劳动者的整体素质。

2、强化工会组织的独立人格,切实发挥工会的有力作用

3、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杜绝腐败现象。

4、加强舆论监督,公示不法企业。

三、结论

《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与《劳动法》相比,保护范围更广,保护力度更大,保护内容更具有针对性,保护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它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确立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加大了对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限制了利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增加了劳动者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的发言权等。新法的贯彻执行是完善的法条、工会以及执法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让《劳动合同法》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顺应时代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但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消极排斥,工会组织力量薄弱,劳动监察和仲裁不到位,处理纠纷体制繁琐,以及劳资双方地位悬殊,导致新法无法得到有效地落实与执行。该法施行一年多来遭受很大的非议,如不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本文试图通过透视颁布施行后出现的种种社会现象和困境,分析该法执行难的原因,探讨解决方法和途径,通过完善法律、改革体制、加强监管等措施来解决,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让该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 劳动合同劳资关系探讨完善改革加强监督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顺应时代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对实现劳资关系双方利益的平衡,使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真正落到实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下文分析该法执行难的原因,探讨解决方法和途径,希望可以通过完善法律、改革体制、加强监管等措施来解决《劳动合同法》施行难的问题,让该法律得到切实的执行。

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及其宗旨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在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发布的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文,《劳动合同法》(下称“新法”)以及其配套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于2008年正式实施。

《劳动合同法》第1条明确地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⑥在之前《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活动中,一些人对这一条持有异议,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签订的,理应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建议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提这一意见的并非少数,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拟订过程中,形成了一个《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是单保护还是双保护的争论。人大常委会最后选择了现在的提法,这是一个正确的抉择。

《劳动合同法》颁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利剑。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贯彻实施,都贯穿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红线,它的颁布无疑是在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方面设置了一条防范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防线,《劳动合同法》成为职工新的维权武器。

(二)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必须妥善地协调劳动关系,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劳动合同法》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规定了各种措施,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到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规范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这就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了条件。

(三)弥补了劳动法制的空白,健全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

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劳动合同方面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前面提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劳务派遣缺乏法律规范等等,这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这些问题作了答复,《劳动合同法》将填补法律的空白,弥补《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的不足,将劳动合同的法律关系进一步健全起来。

二、《劳动合同法》的执行现状和困境。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争议。一些企业千方百计地规避新法的实施。2007年10月底至11月初,深圳华为公司补偿10亿元人民币鼓励7000名员工自愿离职,这一事件立刻引起大众哗然。而在此前后,为了应对新法而出现劝说辞退、大量裁员等类似行为的企业还有很多。中石化、沃尔玛、泸州老窖、家乐福、LG、三星电子、中国联通等企业均被报道有类似的行为。同时,外商撤资减产的情况也增多,截止至2009年1月份,已有500多家台资企业搬离广东东莞 。究其原因,除了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以外,与许多企业考虑到新《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所增加的企业成本不无关系。

与此相反,多数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反应比较冷淡。就在新法实施前不久, 广东、深圳等地出现外来务工人员集体排队, 请求政府退回社保金的现象。“华为事件”发生后, 当舆论还是批评华为公司缺乏社会责任感时, 华为公司的员工对此事件却有着不同的看法。很多辞职的员工都很高兴, 拿到钱了还可以继续做, 一些没有资格辞职的人还非常羡慕, 想着自己要是有资格就好了。其他企业也发生类似现象,据冠捷

电子(福建)有限公司一位被裁员后的员工说,自已被裁员后可以拿到一笔不少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有失业保险金,他们想着还蛮合算的,就不去计较了。大多数员工对这部新颁布的法律不是很了解,对该法能否切实地执行,真正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持怀疑态度。

另外,执法部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亦存难度。《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需要多部门、多地区、多阶层的全面配合。但是目前仍缺乏一个有效的部门联动机制,立法上各部门案件管辖不明确,加之执法力量薄弱,也就无法全面落实贯彻好《劳动合同法》,使该法在执行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

三、《劳动合同法》遭遇执行难原因剖析

分析劳动合同法存在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用人单位误读新法,劳动者维权有难处。

面对新法施行后出现的种种裁员、撤资等社会现象,有经济学家指出,《劳动合同法》人为干预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约,必然会加大企业用工成本,将导致企业倒闭或者裁员,最终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无法承受用工成本急剧上升,将迫使一些利润微薄的企业倒闭或者撤离中国。笔者认为,作为在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员工来说,劳动合同法向劳动者适当的倾斜也是可以理解的。事实上,越南、印度的劳动法比中国的劳动法严格得多。中国廉价的劳动力早已人所共知。随着国内GDP水平的提高,生活消费品价格也日渐增长,而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仍增长缓慢,这种不和谐的劳资关系,必然严重激化劳资双方的矛盾。新法保障的恰恰是劳动者的正当权益,施行该法增加的是企业的违法成本,而非合法成本②。企业应当积极地看待用工成本的增加,不断创新科研技术,完善精细化管理,而不能仅仅依靠低投入、高消耗、掠夺性地使用人力资源,压缩人工成本不应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方式。

另一方面,由于诉讼仲裁程序繁冗,司法成本高,一些受害者出现了“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而且用法律维权的员工很多企业不愿雇用,造成找工作成本加大。很多员工受自身教育水平和法律观念淡薄的影响,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最终选择沉默对待。

(二)、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违法现象层出不穷。

据统计,2008年第四季度全国99个大中城市劳动力市场总需求人数3524382人,求职人数达4165582人,在所有求职人员中,失业人员所占比重为51.6%。其中,新成长失业青年占21.5%(在新成长失业青年中应届高校毕业生占39.4%),就业转失业人员占17.3%,其他失业人员占12.8%;外来务工人员的比重为34.9%,外来务工人员是由本

市农村人员和外埠人员组成,其所占比重分别为15.2%和19.7%③。从劳动力供给上看,我国总体是处在供过于求的位置。同时,中国劳动者素质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在劳资博弈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占有很大的优势,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强势地位而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关系双方表面上是平等的关系,但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成为弱势群体。在实际生活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屡屡受到侵犯是不争的事实,用人单位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侵犯职工的休息权,任意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案件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每年拖欠和克扣工资事件所达金额都有数亿元之多。在地域宽广劳动力资源过剩的现实面前,劳动者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面临两难的选择:一是忍受丧失权益而继续劳动,直到雇主意志体现完毕才能得到自己的合法收入;二是拿起法律武器,在经过漫长的裁决,诉讼后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还不一定能拿到执法后得到的工钱。在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多数劳动者在权衡后依然选择了前者,这无形中助长了雇主不守法的行为。

(三)、工会组织形同虚设,无法实现工会、企业代表、劳动部门的“三方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十八条对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规定,提升了工会在劳动争议中的法律地位。但是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中,工会能否发挥其重要的协调和调解作用,值得深思。在我国,协商和调解的作用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作用微乎其微,其关键原因是因为工会作用的缺失。据有关调查报告显示,中国的工会组织处于比较薄弱的阶段。65.00%的企业没有工会,15.00%的企业有工会,但对劳资纠纷的调解没有实质作用,只有20.00%的企业表示有工会,而且对劳资纠纷的调解有积极作用④。

首先,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别是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上述人员在调解个人劳动争议过程中,企业代表倾向于企业;职工代表可能立场中立,但虑及企业方在日后工作中会给自己脸色而放弃中立;企业工会代表往往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是人事部门主管担任,无中立立场可言。实际上职工代表和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出的工会代表代表的是一方的利益。此外,企业工会尽管是依据《工会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但工会的运作资金和人员开支均来源于企业,企业工会的经济地位决定了其立场亦有可能倒向企业一方。诸多因素决定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中难以持中立的立场。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中的工会、企业代表、劳动行政部门的“三方机制”也难以实现。一是劳动部门本身没有像公安部门那样的强硬执法权,可以随时对违法者

或违法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而且还很容易受同级或上级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所左右,屈从于财大气粗的企业;二是我国工会组织底气不足,工会属于自制性组织,经济上却依赖于企业。在工会主席的任用上没有严格的规定,导致工会主席往往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担任,与企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这样的工会组织在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利上就很难保证了。

(四)、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办案不公现象普遍存在。

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再完善的法律也是靠人去执行的。在现实中很多企业拖欠克扣工资、不付加班费、不缴纳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现象频频发生,却不能得到有效地遏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劳动监察不到位,劳动监察力度不够,存在办案不公现象。具体原因如下:

1、立法对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区别不明显。劳动仲裁与劳动监察受案范围重合的案件类型主要在:违法不予员工参保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案件,这些案件既可请求仲裁,也可通过劳动监察处理,而这几类案件占到仲裁和监察案件的绝大部分。这两种手段混合使用导致了实践中的混乱,当劳动者寻求劳动监察对具体争议进行处理时,劳动监察部门又让劳动者采用劳动仲裁途径。

2、劳动监察部门监察处理不力。《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七条监督检查内容,《劳动法》中对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加班工时、社保参保有具体的基准性规定,但在实践中劳动监察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而是轻描淡写进行处理。以深圳某区人民法院2006所受理的44起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为例,其中有15件劳动部门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现象,对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标准进行行政处罚只有1件,其他的仅对用人单位通过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还有2件劳动者投诉不仅反映个人问题, 也反映用人单位对其他劳动者违法, 劳动监察在受理劳动者投诉后, 仅对涉及投诉的劳动者本人问题进行调查, 对违法企业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即使发现了也不处理⑤。另外,办案不公现象也普遍存在。一些基层劳动局没有主动地深入用人单位检查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而是坐等案子上门,对劳动者的投诉也会“看情况”地对待,有的办案人员碍于财大气粗的用人单位不能中立,有的则收受“红包”、拿“好处”不能公正地办案,使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伸张。

3、劳动行政部门无强制执行权。

在我国,劳动行政部门对办案处理结果无强制执行权,这使劳动部门执行力度大打折扣,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使劳动纠纷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

四、改善执行难状况采取的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劳动者的整体素质。

在现实社会中,作为弱势一方的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法的待遇时,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被动地接受,特别是文化教育素质相对较低的民工,他们的法律意识较薄弱,对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并不懂得如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已的权益,这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因此,广泛开展公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转变劳动者的法律观念,增强劳动者的综合法律素质有利于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行。对此,建议:①在中小学开设法律课程,开展公民普法教育。②劳动局、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等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广泛开展学习劳动法讲座,推广宣传劳动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③工会组织应组织员工积极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强化工会组织的独立人格,切实发挥工会的有力作用。

如前所述,工会无独立的经济地位,致使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无法起到重要的作用。为此,本人认为,要避免《工会法》成为怠于实行的“法律白条”,更好地发挥工会在调整劳资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中的作用,在工会组织机构设置上应做适当的调整。一是取消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变“三方制”为“双方制”,发生劳动争议后由工会代表与企业代表直接沟通,沟通不成直接诉求劳动仲裁或审判程序;二是对工会主席、工会代表的任职资格应有一定的要求和一些规避规定;三是建议工会实行会员制,所需费用开支由会员按年度缴纳。

(三)、加大劳动监察力度,杜绝腐败现象。

1、积极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做好突击检查。在立法上应首先强化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权。在具体执行上,劳动监察部门应该化被动为主动,积极深入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开展调研活动,突击检查企业执行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对违法企业要进行严厉的制裁。同时也可通过设信箱、劳动投诉服务热线等形式了解员工的工作环境、工资待遇、企业福利等情况。统计部门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薪资、福利、待遇、就业率等情况进行调查。

2、执法部门要做到职责和权力相统一,权力与监督相配套。对执法部门应在赋予法律权利的同时,有与之配套的考核监督机制。对于收受贿赂、私情枉法不依法办事的执法人员要严加查处。

3、立法应明确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对管辖争议案件应进行分流。劳动监察应该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基准性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行政处理,而不应该对双方之间具体争议大包大揽,以至造成执法成本的浪费。

(四)、加强舆论监督,公示不法企业。

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报纸、广播电台将不法企业的行径爆光亦是很好的一种方式。另外,还应当通过媒体或网络将不法企业的黑名单上榜公示,以此对企业的用工合法性进行监督。当然,考核企业的用工行为是否合法也应有一系列的严格程序和标准,评选活动应严厉杜绝暗箱操作、不规范等行为,为了保护参与调查人员的安全,投票发言应采取匿名的方式。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法》在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与《劳动法》相比,保护范围更广,保护力度更大,保护内容更具有针对性,保护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它扩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范围,确立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加大了对不签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限制了利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增加了劳动者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的发言权等。⑦但由于部分法条操作性不强、工会作用的缺失以及执法部门监督不力等原因而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与《劳动法》系列法规难以贯彻执行有着相似的通病。令人欣慰的是,国家政府部门对该法实施给予密切的关注,出台条例进一步细化法律内容,社会各界人士也提出了不少的建议和意见。新法的贯彻执行是完善的法条、工会以及执法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让《劳动合同法》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①经济参考报,《怎样看待〈劳动合同法〉引出的争议》(2008-02-24)

②邓新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只是增加了违法企业成本”(2008-05-04)

③分析”,(https://www.wendangku.net/doc/bd18323009.html,/gb/data/2009-01/22/content_274365.Htm)(2009-01-22)

④中国网,“七成企业希望重新调整《劳动合同法》”,(2008-03-05)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d18323009.html,/news/txt/2008-03/05/content_11599231.Htm)

⑤翟玉娟,《中国劳动监察的困境与挑战》—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屡屡败诉为例,(2008-06-06)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

⑦山西省律师协会,[律师论坛]王笑菊“浅议《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2008-08-23)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d18323009.html,/display.asp?id=1470)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我们日常的工作中发现,各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以拖欠职工工资、企业不给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欠缴社会保险等较为普遍。此外,还存在有随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雇佣童工、强制职工劳动(如:违章冒险作业、以暴力构成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工不能同酬、不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等问题。《劳动职工经济补偿条例》规定,规定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受十二个月的限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大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高自身素质,学法懂法用法。一旦发生争议纠纷,要及时请工会维权或者聘请律师代理,寻求法律援助。 二、依法签定合同,维护合法权益。 (一)入职前,先签约。能签定书面合同的,就不搞口头约定;能签定劳动合同的,就不签定聘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 (二)签约时,劳动者对工作内容、地点、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拥有知情权。 (三)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有权抵制违章指挥。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

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冒险作业不属于“罢工”。 (五)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强令冒险作业或者违章指挥的,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合同,不须告知,也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企业解雇员工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员工有过错(如使用假身份证或假学历学位证书骗取就业的)。 三、加入工会组织,依靠工会维权。《劳动合同法》有11个条文赋予工会监督职权。如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注意收集证据,依法追讨工钱。拖欠工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暴力手段。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劳动保护条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建议 (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 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10]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 (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 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 (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

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重视培训,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1、工会自觉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总体利弊相统一的基本职能,组织和引导全体职工宣传学习《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并根据一线职工的知识结构、接受信息渠道等特点,分别采取直接灌输、间接传达、法律讲解、实例分析、发放小册子、制作动画光盘等方式和手段,力图使法律宣传覆盖到每一位职工,增强其理性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的意识和能力。 2、工会积极参与和鼓励员工参加各类业余技能学习,引导和教育员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巩固、提高员工对企业的认同度。例如:新员工入职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在职爱岗敬业培训、中高层管理人员培训、远程网络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等。在加强培训教育的同时,努力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根据实际的要求,不断调整培训内容和方式,并且制定详细的培训流程、培训制度及培养内部讲师、注重跟进培训效果、提升培训总结等举措,达到更加全方位的培训目的。 二、深化民主管理及法律监督,做好维权维稳工作维权与维稳并不矛盾,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职工合法权益如果得不到有效维护,社会就不可能真正实现和谐,劳动关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稳定,不稳定的因素就会始终存在,并伴随着职工权益受损程度的加深加剧而增多恶化。片面地强调维稳,非但不能减少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反而会导致劳资关系的恶化,走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只有把维权放在更基础的地位,做好维权工作,使职工群众公平公正地分享社会改革发展成果,维稳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因此,广大工会干部必须正确处理维权与维稳的关系,坚持用维权促维稳,切实增强做好维权工作的紧迫性、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资问题时,要依法找准位臵,明晰身份,当好劳动者利益代表一方,而不能停留在中间调停人的位臵上,更不能把自己摆在职工的对立面。 三、注重职工人文关怀,做好职工的心理疏导 1、加强对青年职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疏导,加大对他们心理健康的关注和投入,帮助他们做好自我管理、自我调适,缓解心理压力,提高耐挫能力,营造良好的人际关系。通过组织专家学者深入企业为职工举办辅导讲座,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或邀请资深心理咨询师及专家,组建职工心理疏导室,以及提高基层工会干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对职工展开心理辅导的能力等系列工作,引导职工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疏导、缓解心理压力,消除心理障碍,提高心理素质和耐挫能力。对情绪不稳定,有心理疾患特别是有极端行为倾向的职工,及时进行疏导和治疗,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心理问题相结合,以现代科学的方法满足职工群众更高层次的需求,实现工会工作的创新与开拓。 2、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主线,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关心职工的生产生活,组织开展职工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业余文化活动,不断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例如劳动技能竞赛、歌咏比赛、舞蹈比赛、演讲活动等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员工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建设职工书屋和职工小家,为广大职工提供学习、交流和娱乐的平台。 3、健立健全职工帮扶机制,做到雪中送炭。工会工作要以了解员工需求,倾听员工呼声,关心员工疾苦为切入点,开展“主题探访、主动帮扶”和“职工有困难找工会”活动,落实“送温暖工程”,对有需要帮扶的员工及时做好“雪中送炭”工作,确保四项职工互助保障计划顺利实施,围绕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在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劳动争议等方面,为职工多办实事、好事。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教师园地test小学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 教师园地test小学 在当前形势下,学校工会组织应切实维护教职工的经济、政治、 文化和社会权益.学校工会应该进一步完善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制 度与机制,将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党赋予学校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学校工会的基本职责,反映了工会工作的客观规律,符合党和教职工群众对学校工会组织的要求.这对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学校工会在新的历史时期肩负的责任,加大学校工会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工会组织自身的改革和建设,无疑有着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一、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学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 《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就从法律上确定和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学校工会组织必须认真履行好自己的神圣义务.一是突出维护职能是由学校工会组织的性质所决 定的.学校工会组织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教职工之所以自愿参加工会,最初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工会这种有组织的社会力量,维护自身的具体利益.在现阶段,维护仍是工会存在的根基,是教职工的必然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的需要;不突出维护,高校工会存在的社会基础就会失去.二是突出维护职能是学校工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大局的必然要求.学校工会组织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利益是“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 利益”在教育系统的具体体现.三是履行好维护职能是学校工会组织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的主要手段.在当前深化教育改革的形势下,学校工会组织只有通过突出履行维护职能,才能更好地保护、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四是

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论劳动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摘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自1994年以来,我国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建立未定和谐的劳动法律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的频繁发生,暴露了我国劳动法的缺陷与不足。本文指出要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就亟需针对劳动法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者权益保障;立法缺陷一、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书 (一)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法,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广义的劳动法是指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本文所论的是广义的劳动法。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根据这条规定,我国《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立法的这一根本目的和价值取向在各项劳动立法中都有充分体现,例如,十年来颁布的最重要的劳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是一部加大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案。它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以及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方式,从稳定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等角度出发,要求雇主更多考虑劳动者的利益,从试用期、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者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小我们所受的教育就告诉我们,劳动最光荣,劳动人民最让人尊敬。而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创造历史的观点也认为,劳动人民是历史的创造力,是历史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从古以来,劳动者常常身为被统治阶级、被剥削阶级,其自身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作为历史主体、历史的真正创造者、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的劳动者,千百年以来却一直处于被统治被剥削的社会底层地位,我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统治阶级和强势社会集团对劳动者人为的而且恶意的掠夺、剥削和摧残。统治者对于劳动人民的恶意剥削和压榨自古便存在,许多劳动人民终其一生都在无尽的劳动。但可喜的是,随着当今文明社会的发展,这种压榨劳动力的现象得到改善,统治者对于劳动者的尊重也有所提升。二、劳动者自身的缺陷和弱点。劳动者对自身权益保护的认知存在很多方面的不足,作为劳动者,自身权益切身相关,我认为,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可以通过以下方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劳动者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树立维权意识,依法维权。许多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该如何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劳动者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往往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造成的结果又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利于化解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形中造成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当遇到自

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要学会学习法律知识,要么要学会找法律专业人士去进行法律咨询。总之,一定要及时地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需先行协商,做好维权的措施,签订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就像一颗定心丸,是对劳动者最好的保证。许多劳动者没有维权意识,不懂得签订对自己利益有保证的劳动合同,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书面的认可,也没有有效证据。在维权实践中,协商处理劳动纠纷,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尤其对劳动者来说,在许多时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得到实惠。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并且,劳动者的维权过程需要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调解程序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一些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因为找不到有效的途径解决方法,往往容易采取极端方式维护权益,例如通过制造社会慌乱,引起社会关注来解决个人问题等最让人不愿意看到的方法。劳动者要理智冷静的维护权益,就要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数据显示,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程序作了更为完善、更为明确的规定,不仅将调解组织由原先的一种增加为三种,而且将调解程序缩短为15天时间。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调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意见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意见 1、健全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构筑工会帮扶工作新格局。对困难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因人施助。深入开展帮困送温暖主题活动,促进企业稳定和社会和谐。加大帮扶力度,创新帮扶载体。努力形成节日帮扶和日常帮扶相结合,帮困救助和扶贫脱贫相配合,工会帮困和政府救济相衔接,资金来源多元化、困难帮扶经常化、管理服务规范化、帮扶活动社会化的工会帮扶工作新格局。 XX年,帮困送温暖主题活动中先后组织动员干部党员为困难家庭、困难职工捐款万元 2、推进“强保障、促和谐”主题活动,进一步改善职工生活后勤保障条件。深入开展“强保障、促和谐”活动,努力推动企业改善外来务工人员就餐、居住和文体活动条件,切实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公司投入资金,添置空调、躺椅等物品,为一线职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 关心职工的角度:开展“夏送清冬送温暖”活动,在高温期间,公司党政领导多次下班组、工地为一线员送去防暑降温用品和食品,除了行政在高温期间为每位职工发放高温费,工会还在经费比较紧张条件下,尽量压缩工会日常开支,将工会经费用在实处,为每位员工发放高温费和冬天御寒的暖宝宝等,使职工真正感受到企业的关心。

天气寒冷,在获知水清路泵站空调严重老化损坏无法修复后,很快换了台新空调,为员工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3、贯彻新法,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公司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通过宣讲、座谈会、试卷答题、知识竞赛等形式,使职工深刻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涵,提高了职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意识和维权意识。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执行劳动合同法》,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修订和完善了企业的规章制度,用制度来明确用工、劳动纪律、考核、奖惩等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特别完善了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事项和各个环节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 5、规范用工,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劳动关系的和谐是企业和谐的基础,规范劳动用工是劳动关系和谐的前提。公司坚持做到劳动合同内容规范,签订、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等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企业与职工(包括特殊劳动关系用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有力地保障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新进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建立了劳动合同管理台帐,有效的保证了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的准确性、及时性,做到手续完备、档案齐全。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认知目标 (1)了解劳动合同的构成要素和订立过程 (2)了解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3)懂得劳动者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2.情感态度观念 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能够坚持做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提高学生依法维护自己作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能力。 3.运用 懂得劳动者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的途径和方式,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会解决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一些常见问题。 二、教学重难点 1.教学重点 提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能力 2.教学难点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教学方法 案例探究法、自学阅读法、分析归纳法 五、教学过程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同短期化让人忧》 主要内容:不签合同的现象比过去少了很多,但是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目前在我国许多地方是比较常见的。小刘在一家企业里工作,她在那里已经干了三四年,因为企业和她的用工合同总是一年一签,心里总是觉得很不踏实。小刘说:“我觉得这样让我工作是很没有安全感。”小刘说现在她还年轻,企业要是解聘她,还可以再换个地方,可万一年龄大了再找工作就没有那么容易了。随着年龄的增长,小刘的这种担心也越来越强烈了。 小刘说:“工作激情会慢慢地减淡,在这样的公司工作,我的职业技能得不到长期的发展。” 从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监察组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表明,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多在一年之内。专家指出,许多用人单位之所以不愿意与雇员签订长期合同最主要的是为了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减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劳动合同短期化的倾向也极大地影响了职工的职业安全感和对企业的职业归属感,限制他们为企业长期服务的职业热情和职业规划,在某种程度是甚至成了劳动者频繁跳槽的主要原因。 设问:

企业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d18323009.html, 企业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作者:钟兴 来源:《企业文化·下旬刊》2016年第03期 摘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企业是工会在企业发展改革过程中的重大任务和基 本职责。重点抓好工会的维权职能,是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工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能,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拓展平台。 关键词:企业工会;职工;权益 作为工会组织“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并在企业发展建设中找准位置,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这是当下工会组织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仅此方面,公司工会始终坚持以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工作要求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工作,在维护好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全面助推企业稳步健康持续发展。 一、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维护好职工的政治权 公司在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改革工作中,充分发挥工会职责,通过“五抓五强化”使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改革工作切实推进。 一是抓工资集体协商,强化维权意识。公司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同时,注重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成立了由党政工三方人员参加的工资集体协商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工资集体协议履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从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资集体协商运行机制。在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了解工资的增长幅度和条件,提出调整职工工资的基本目标,主动与行政方进行充分的事前沟通,达成共识,为顺利开展协商创造良好条件。 二是抓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强化标准意识。公司工会认真按照成都市总工会关于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标准体系综合试点工作要求和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公司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成立了由公司经理担任组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为副组长,其他领导为成员的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标准体系综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内容的宣贯、制度完善、责任落实及考核等工作,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进一步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延伸到公司生产经营环节全过程,并将企务公开工作纳入部门考核等考评体系中,有力地促进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是抓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强化监督意识。监督是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向职工代表报告公司行政工作、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业务活动费使用等情况。中层以上干部进行述职、述廉,讨论、研究企业生产经营的各项措施,并形成职代会决议。

第十二课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9-40)

醴陵市陶瓷烟花职业技术学校课时教案 机电专业一年级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教学内容教师活动学生活动 【创境激趣】 观看视频《劳动合 同短期化让人忧》 设问: (1)是什么原因让 小刘很担心自己的 未来? (2)企业劳动合同 短期化侵害了劳动 者的哪些权利? 在现实工作中, 劳动者的权益受到 侵害的现象时有发 生,那么我们如何维 护自己的权益呢? 今天我们就来共同 学习第12课第1框 题:一、依法维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板 书)。要维护个人合 法权益,首先必须学 会签订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 学生思考、讨论 【引思明理】 1.学会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板书) 组织学生阅读 教材P145第1自然 段,结合《劳动合 同短期化让人忧》 视频讨论:企业劳 动合同短期化违背 了签订劳动合同的 哪些原则? 2.劳动者的基本权 利和义务(板书) (2)劳动者的义务 (企业劳动合 同短期化违反了合 法、平等、自愿、协 商一致、诚实信用原 则,是企业规避法律 的不合法行为。) (1)订立劳动 合同必须遵循的原 则(板书) 合法、 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诚实信用 学生思考、讨论

(板书) (3)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板书) (1)视频中劳动合同法有哪些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具体规定? (2)这对我们维护个人合法权益有什么启示? 3.劳动者权利的维护(板书) 协商解决和调解都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能越过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劳动者的 基本权利(板书) 教师组织学生 分析劳动者履行义 务对单位和个人的 重要意义。教师强 调:劳动者享有权 利,以履行劳动者义 务为前提,自觉履行 劳动者的义务是获 得权利、维护利益的 基础,履行义务有利 于单位的发展,最终 对劳动者个人有益, 进一步强调在我国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 务的统一性。 我们应当知道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 除和终止是依法订 立劳动合同的重要 内容,有利于避免今 后产生劳动纠纷。劳 动合同签订以后,就 意味着确立了劳动 关系,那么作为劳动 者应该享有哪些权 利、必须履行哪些劳 动义务?二者的关 学生思考、讨论

过法律途径解决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快

过法律途径解决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快、最有效、也最有权威!成功维权五要素 楼主 shy_hit发表于搜房网- 苏州业主论坛- 鑫苑湖岸名家 一、经济往来要有书面证据或者合同。 需要定立合同就要认真对待每条合同条款,坚决不要填写不让选择条款、不让改动合同内容的霸王合同。 合同是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合同双方要有权填写、自愿填写,协商填写。 合同内容要体现合法、公平、有效、符合常理。特别要注意查实合同“标的物”有没有存在着不当的权利和其它不当的事实行为。 对合同中可能会出现违约责任部分,可以约定违约方必须按日、按已付金额的1--5%向被侵权人计算赔付。不诚信、没把握、心虚的人和企业就怕这一条。 合同双方主体要合法。违法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有人担保、做了“公证”也没有用! 主体不合法: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实际损失等都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你的各种诉讼请求要有相应的法律条款支持。 二、维权证据要确凿 当前的社会环境并不好,虚假宣传、坑蒙拐骗、侵权违约、质量纠纷、意外事故等现象屡屡发生,为例避免以后出现纠纷,随时就要收集与你的利益有关的各种书面材料、广告、图片、票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媒体报道、同类案例、实物、当事人、电话、地址等资料以备备用,相关证据是多多益善。 尤其是掌握到违约方、侵权方准确的书面证据、物证、账号、财产等相关信息对你最有利。 三、维权要有胆量、要敢于站出来: 发现上当受骗、权益受损首先要有胆量、敢于站出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权方往往口大气粗,蛮横不讲理,甚至让你去告!有理不要怕!实际上:一见到传票,大多数被告都没了威风!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为了争这口气!二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三是为了给侵权方一个教训!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总结_模板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总结_模板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总结 在上级工会和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行政的大力支持下,全局各级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职代会在职工民主管理中的主渠道作用,认真履行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现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健全公务公开制度,落实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局建立健全了公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形成了”党委领导、行政主办、工会协办、纪委监督”的政务公开运作机制。各基层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制订了公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明确了公务公开的原则、形式、内容和具体要求,对生产经营决策、物资采购、工资奖金分配、干部提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通过设立公务公开栏、意见箱,利用网络、展板和召开党会议等形式及时全面公开。不断完善公务公开实施细则,坚持促进施工生产、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原则,确定公开的内容、公开的形式和监督检查方式,坚持凡是与施工生产经营、党风廉政建设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都应该实行公开,发挥广大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审议权和决定权,把公务公开落在实处。 二、提高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打下坚实的基础。各级工会是职代会的工作机构,一年来,各级工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农业事业科学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一是积极开展劳动竞赛、创先争优、群众安全监督员活动,发挥职工的主力军作用。围绕建设高素质职工队伍这个中心,各级工会大力开展了”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员工”活动,营造了学习先进、争创一流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围绕女职工特殊权益的维护,认真落实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四期”保护、妇科普查、办理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等事项;加强职工文化体育工作;加强工会财务工作,各级工会健全完善了工会经费收缴、使用工作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规程。 三、进一步落实”三不让”承诺,建立职工帮困救助的长效机制。在全局逐步建立起”覆盖广泛、运作规范、救助及时、保障有力”的落实”三不让”承诺运作机制,尤其要突出特困、重困职工群体的重点帮扶;加大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工作力度,积极推进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工作;要不断提高女职工自身综合素质,为女职工搭建展示风采的平台,切实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四、进一步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各级工会要健全基层工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服务职工,推动发展,促进和谐的作用;要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为基层、生产一线和干部职工服务的方针,广泛开展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文体活动,丰富广大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促进本单位的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要加强工会财务和经审工作,依法收缴,管好、用活工会经费;要加强工**论研究,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在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局职代会和工会工作与上级工会、局党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劳动权保护救济机制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

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

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课:产业发展和劳动就业 第三节第二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劳动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作用,知道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的一种法定的用工制度,掌握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 2?过程与方法:通过分析、讨论、归纳,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学生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实际能力。 3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学法、知法,培养学生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了解创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离不开法律,从而在意识和行为上养成自觉守法,坚决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意识。 二、教学准备: 1?学生自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学生探究小组收集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3?老师收集相关资料,制作多媒体课件 三、教学重点: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四、教学难点:劳动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五、教学过程: 【复习提问】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内容(PPT 【导入新课】《劳动法》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劳动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那么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动者是不是完全享有了合法权益? 【找一找】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和事例,并说说其对社会发展的影响。 这些事例表明,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构建合理又合法的劳资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因此,必须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热点关注】“华为”事件(视频) 提问:华为事件是什么原因让老员工无奈被要求买断工龄,放弃签定无固定期合同? 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虽然法律地位平等,可是在事实上往往不平等,用人单位在经济上往往处于优势,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在劳动关系中常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那么, 如何处理好这种关系?作为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生:《劳动法》 【知识点】1、劳动者的保护神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PPT) 【相关链接】阅读教材99页“《劳动法》的诞生” 师:请大家阅读第99页“相关链接”,看一看《劳动法》的具体内容?(PPT)师:《劳动法》共十三章内容,其中在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十章:劳动争议。分别就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劳动争议的解决做了具体的阐述,这也是维护劳动 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 作为劳动者在参与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关系,一般来说我们如何来确立这种劳动关系? 生:签定劳动合同。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诉讼,揭发检举,正当防卫 诉讼是维护我们合法权益是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一种手段,是保护我们权益的最后屏障。诉讼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诉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程序: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自诉案件:是不经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由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程序:立案、审判、执行)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它是对不法侵害者进行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行为,是刑法规定的保护行为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2.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3.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4.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完整版)合法权益我知晓——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卷及答案

合法权益我知晓 ——女职工权益保护知识问卷 一、单选题(共60题) 1、《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 )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A、性别 B、身高 C、相貌 D、学历 2、《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自()起施行。 A、2019年1月3日 B、2018年1月16日 C、1991年8月23日 D、2019年3月1日 3、《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 A、计划生育,合法 B、计划生育,特殊 C、男女平等,特殊 D、男女平等,合法 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倍的工资。 A、一 B、二 C、三 D、四 5、符合法律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日,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A、三十,十 B、六十,七 C、六十,十 D、三十,七 6、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支付。 A、用人单位 B、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 C、职工个人 D、生育保险基金 7、国家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天。 A、90,15 B、98,15 C、90,10 D、98, 10 8、《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和()权利。 A、劳动,民事 B、劳动,社会保障 C、就业,社会保障 D、劳动,社会经济权利 9、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百分之八十 B、百分之五十 C、百分之六十 D、百分之七十 10、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试用期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约定的时间期限。《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试用期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从现实情况来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权益最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保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叉。劳动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通过多种社会和法律救济手段切实保护好试用期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者;试用期;权益保护 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是保证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前提。但是,~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试用期内不愿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试用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不利于劳动者实现就业权。 劳动者,尤其是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毫无疑问是弱者,社会应当保护扶助这个群体.通过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试用期的含义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具体而言,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对新录用劳动者的思想品质、工作态度、实际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以及身体状况等进行考察,以核实其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录用条件。从而确定双方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用人单位根据不同工种和岗位的实际情况来约定。 试用期是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的条款之一。首先,《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实际上包含了以下几层含义:第一.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不是法定的必备条款,而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认为有必要加以约定的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在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试用期具有自愿选择的特性。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前约定的一个特殊时期,该期限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因此,试用期具有非独立的特性。第三.我国现行劳动法对试用期做了强制性的上限规定,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当事人双方只能在六个月以内,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或工种、岗位的需要进行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就表明了试用期具有法律限制的特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当然.作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法律依据是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对试用期的最'权威、最具体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试用期内劳动者的特殊身份和与劳动者暂时建立的非正式劳动关系,使劳动者在行使权利方面受到某些不合法的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实践中.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的随意性,围绕试用期内劳动者的权益问题极易产生纠纷。一些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肆意掠夺其廉价的劳动力资源。试用工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权益受到侵犯的现实表现 (一)先试用再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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