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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2015年1月9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案管理办法》是一份规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备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系统细化、规范企业备案行为和环保部门监管行为,需要制定配套的《备案管理办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而环境应急预案是“有生命力的文件”,需要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修订完善,才能确保切合实际、有效有用。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没有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编制工作完全交给技术服务机构,编完以后又束之高阁,这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符。也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保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质量,将备案设置为

“非许可类审批”,或者赋予其一些行政许可的色彩,实质上是分担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还有一些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着力于“准入”的监管,而对已备案的预案指导和使用不够,管理不到位。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加强和改进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过《备案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实践需要

2010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预案暂行办法》)后,各地针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备案制度。但预案备案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备案率不高、进展不平衡,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整体备案率不到80%,有的地方仅为38%。二是现场处置预案偏少,可操作性不强。《预案暂行办法》将环境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三类。但只有不到一半的企业编制了现场处置预案,更多企业只有综合预案,内容多是原则性规定。三是属地管理不够、信息收集不全面。《预案暂行办法》将国控污染源设置为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是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开始阶段的“权宜之计”,已难以满足“属地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先期处置的要求。地方在执行时,实行分级备案的占74%。由于没有信息传递要求,一些下级环保部门无法获得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不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四是逐级备案加重了企业负担,26%的地方实行逐级备案,要求企业向多个层级的环保部门备案,不符合中央简政放权的精神。五是分级管理要求差异大。在备案分级管理中,各地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量、环评级别、风险级别、跨区域、行业因素、环境敏感程度等进行分级的多种情况,而且有的地方是两级管理,有的地方是三级管理。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二、制定备案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备案管理办法》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参考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对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要求。

三、备案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备案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六条,在吸收《预案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五个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对备案管理的目的、概念、范围、原则等一般性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备案管理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强调根据环境风险大小实行分级管理,企业主动公开相关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基于备案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修订等准备工作进行了规定。强调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通过成立编制组、开展评估和调查、编制预案、评审和演练、签署发布等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预案。

第三章备案的实施。对备案时限、文件、方式、受理部门进行了规定。明确企业在环境应急预案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以及应提交的备案文件。明确县级环保部门作为主要的备案受理部门,以及备案受理部门的审查处理方式。

第四章备案的监督。对备案后环保部门的监管和企业、环保部门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环保部门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并通过抽查等方式,指导企业持续改进。还明确了企业和环保部门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与《环境保护法》四十七条第三款“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衔接,并说明施行日期。

四、关于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什么是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指出,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者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这是首次正式提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概念,以区别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预案,便于企业和环保部门的执行和管理。

(二)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如何定位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重点是现场处置预案,侧重明确现场处置时的工作任务和程序,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的特点。针对是否编制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及这些类别的组合方式,《备案管理办法》提出了指导性而非强制性的要求。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

建设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是针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预案,不是建设施工期间的预案。试生产期间环境应急预案,是指试生产前编制的包含了针对试生产期间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而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由于试生产前可能存在环境风险评估、预案编制等难以到位的客观现实,《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参照”本办法制定和备案;而建设项目试生产与正式生产有差别,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试生产期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形成适用于正式生产的环境应急预案。

(三)备案的目的是什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是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一种行政行为。对于企业而言,备案是为了规范编修、提高质量、履行法定义务。对于环保部门而言,备案是为了收集信息、存档备查、事后管理。

(四)哪些企业需要备案

《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类企业要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一是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将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污染物产生量不大或者危害不大的单位排除,例如餐馆等。由于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与一般的排放污染物企业有所区别,在《备案管理办法》中用“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予以强调。二是可能非正常排放大量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结合事件案例,强调了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尾矿库三类易发、多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三是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这是兜底性条款,给予地方环保部门一定的自主权。为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了“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五)企业如何进行备案准备

《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是对这一规定的细化,明确企业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经过评审和演练后,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准备期间产生的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是备案的必要文件。

(六)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何时需要修订

《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如果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环境应急措施、重要应急资源发生

重大变化或实际应对和演练发现问题,以及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要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修订程序参照制定程序进行。

目前大部分企业已经按照《预案暂行办法》,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实施后,地方环保部门要指导企业及时开展评估,修订环境应急预案,修订时执行《备案管理办法》。

(七)企业应该向哪里备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统一备案,备案受理部门为县级环保部门。建设单位也需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如果建设项目试生产与正式生产情况基本无变化、环境应急预案无需修订、建设单位在试生产前提交的备案文件齐全,可以视为正式生产前已完成备案。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可以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向沿线或者跨域涉及的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确定县级环保部门作为备案受理部门,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环境应急实际和收集信息的需要,符合“省直管县”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有助于环境应急预案由过去的“下级抄上级”、由上到下的编制方式,转变为从企业逐步向上延伸、由下到上的编制方式,有助于夯实政府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有助于推动基层环保部门应急管理能力的提升,也便于企业执行。

考虑到有的县级环保部门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备案需要等客观现实,个别地方具有较成熟的市级备案管理经验,《备案管理办法》还规定“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备案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地方环保部门一定的自主权。

(八)企业如何进行备案

企业首次备案时,在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等五份文件提交给备案受理部门。企业收到受理部门签章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表,则完成了首次备案。

当企业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重大修订时,也应当在修订内容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不需要提交首次备案要求提交的全部备案文件,只需提交修订的文件。个别内容调整的,不需要变更备案,只需要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即可。

(九)受理部门如何进行受理

受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备案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文件齐全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受理部门就完成了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受理部门对备案文件的核对,只是形式审查,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不对这些文件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除了在备案受理部门办公场所“当面受理”备案的方式外,结合当前有些地方开展的网上备案实践,为减轻企业负担、适应工作要求,《备案管理办法》对通过信函、电子数据交换等备案方式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地方环保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开展电子备案、信函备案等相关工作。

(十)备案后环保部门如何进行监督

环保部门对企业备案的监督,主要包括汇总、指导、责任倒查三种方式。汇总、整理、归档并建立数据库,主要是为了收集整理信息,夯实政府预案基础。备案指导是基于提

高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质量对环保部门提出的要求,包括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个别重点指导,和汇总分析抽查结果进行整体指导,时间节点在备案后。责任倒查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环保部门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日常管理及实施情况纳入事件调查处理范围。《备案管理办法》还对备案信息公开进行了规定,要求备案受理部门及时公布备案企业名单,企业主动公开环境应急预案相关信息。

环保部门的监督,按照企业环境风险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县级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的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保部门,重大以上报送省级环保部门。省级、市级环保部门根据掌握的备案文件实施重点监管。

针对企业环境风险评估与分级,环境保护部出台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给出了环境风险评估的一般性方法,涵盖了大部分易发、多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目前,环境保护部还将出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标准,进一步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的技术指导。实践中,一些地方也制定实施了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方面的文件,对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风险分级管理。《备案管理办法》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可以参考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

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十一)企业违反备案管理办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为了督促企业规范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对于企业不制定、不备案,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备案的行为,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环境保护部制定的规章等,给予罚款等处罚。

(十二)环保部门违反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要承

担什么责任

为了规范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备案管理行为,对于可能出现的不备案、乱备案、不告知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列举,明确责任界限。

(十三)备案制度如何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

备案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在一些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已有体现。如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第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时,应当提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第十九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相关建设项目申请试生产时,应提交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材料。未来还可以在其他文件中进一步强化。

(十四)今后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管理如何进一步深化

《备案管理办法》是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今后环保部门主要通过备案这一抓手实现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指导与管理。由于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涉及技术内容多,为不断提高预案管理水平,环境保护部将陆续出台重点行业预案编修指南、应急资源调查指南、演练指南等配套文件。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出台有关实施细则和指导性文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持续改进预案。

应急处置预案备案备案程序文件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办理程序 一、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7个工作日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三、提交材料 1、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救援预案及word电子文档; 3、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3份。 注:1、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编制。 2、提交材料中有关表格,请登录区安监局(.ajlz.)“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3、按照(《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字〔2010〕57号 )的要求,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进行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4、专家评审表在(《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淄安监字〔2010〕57号)附件1至附件5,最后用书面纪要的形式对应急预案的符合性进行评审,书面纪要应当包括标题、正文、落款、日期,在正文当中应当把评议的容、依据、结论性意见表述清楚,参与评审的专家须签字确认。 5、专家评审表应当附到应急预案中。 6、纳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冶金、电力企业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备案,其它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备案。 附件:1、应急预案评审表(表一至表五);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系统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企业职工和周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不良影响,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公司及所属管理各单位均应制定应急管理办法、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执行。 第二条应急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减少灾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靠科学、实事求是;提高素质、协同作战的原则。在**集团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严格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快速、有效地组织事故抢险、救援,使事故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公司和所属电厂应根据电厂地理位置和当地气象特征,辨识重大地质灾害和重大气象灾害;依据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辨识出重大危险源;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建设和生产强制性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设备设施的健康状况和在用危险化学品生产

使用情况,辨识出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环境影响因素,组织风险评价,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设备设施损害以及重大环境影响的突发事件,编制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预案分类 第三条公司作为中央管理企业和上市发电公司,主要从事电源的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的生产和销售。对公司上述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和风险进行辨识、分析后,参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的相关定义,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分为四大类15 种。 (一)事故灾难类,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设备、设施事故,重大施工机械损坏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二)社会安全类,包括:重大社会治安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涉外事件,重大金融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 (三)自然灾害类,包括:重大地质灾害,重大气象灾害。

应急预案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办理程序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17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 二、程序 申请单位向区安监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材料审查,符合安全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安监局窗口。 三、提交材料 1、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申请表; 2、应急救援预案及word电子文档; 3、应急预案评审表; 4、评审专家和安监部门监督人员签名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评审会议纪要或论证演练记录; 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2份。(需打印) 注:1、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编制; 2、企业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自行组织专家在所在地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并应当在评审前提前把编订的应急预案送达参加评审的单位或人员,专家从安监局专家库中抽取; 3、评审表在当地安监局网站下载附件1至附件5,参与评审的专家和安监部门监督人员须签字确认,评审表应当附到应急预案中; 4、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应急预案按评审专家的意见修改完毕并签字确认后报当地安监局审批窗口申请备案; 6、提交材料中有关表格,请登录区安监局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下载; 7、纳入当地安监局监管系统的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时,须在企业页面的“预案修备”栏中按要求填报评审报表(表一至表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为word文档)和申请表内容。企业在网上申报的同时携带相关资料,按照备案范围进行备案登记;未纳入监管系统的企业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下一级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 8、用蓝色、厚度2CM的档案盒盛装,提交1套材料。 附件:1、应急预案评审表(表一至表五)(须打印);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电力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电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第三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网厂协调的原则。对涉及国家机密的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对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所辖区域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由区域监管局负责。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电力应急预

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等工作,保障电力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预案编制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建立覆盖全面、上下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风险种类、应急能力及周边环境等,组织编制企业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件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应急预案体系、风险分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九条电力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和社会安全事件类等各类突发事件,组织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某一类或某几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件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岗位操作规程以及风

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与完善问题整改措施通报汇编

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与完善问题整改措施通报汇编 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湖北省将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作为各级政府、部门评先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并作为行政许可条件审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对应急资源进行动态化管理,提高了事故灾难应急处置的能力。 湖北省各级政府的预案和各监管部门专项预案备案率为100%;高危行业预案备案率为100%;规模以上企业预案备案率为100%,并全部纳入动态管理。这三个100%意味着目前全省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专项预案、安全监管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能单位的部门预案、涉及安全生产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基层预案(含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评估、修订、发布、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得到了规范,全省基本形成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体系。 落实工作责任 湖北省将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监督管理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形成了安全生产工作主管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业人员全力抓的局面。 湖北省成立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及应急预案与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专门班子。将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培训、演练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大事来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湖

北省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实施方案》,明确了预案报备管理范围、工作流程、机制和完成时间。 为落实工作责任,湖北省把预案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纳入安全监管范畴。湖北省做到了应急预案制定有依据、评估备案有人做、修订发布有人管、监督管理有成效,明确了应急预案管理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任。应急预案管理已经成为安全检查和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每年都要开展1~2次专项执法活动。同时,坚持四不放过,即:各级政府、部门和各类企业没有预案或预案没通过评估不放过,应急预案没修订、发布、备案不放过,应急预案没检验或演练不放过,应急预案管理人员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采取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管理方式,督促一线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充实、完善企业预案和现场处置操作卡,提高企业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 湖北省把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作为辖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好协调指导工作。做到逢检必查、逢缺必补、逢错必纠。同时,作为行政许可条件审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评先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每年在省政府与各市州、省有关部门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专门将应急预案的制定、评估、报备、培训、演练、监督管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实行两个必查、一个加大,即:在年度目标考核中必查应急预案,必查演练记录;加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目标考核中的分值,从以前占总分的5%,提高到10%。通过考核,进一步推动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狠抓编制评估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河北省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驻冀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要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试行解读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解 读 2017年02月23日作者:来源: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解读2015年1月9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备案管理办法》是一份规范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实施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备案的准备、实施、监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为什么要制定备案管理办法 (一)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需要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将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确定为企业的法定义务。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系统细化、规范企业备案行为和环保部门监管行为,需要制定配套的《备案管理办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需要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而环境应急预案是“有生命力的文件”,需要企业通过自身努力,不断修订完善,才能确保切合实际、有效有用。但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没有开展必要的风险评估和应急

资源调查,只是照搬照抄,或者把编制工作完全交给技术服务机构,编完以后又束之高阁,这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不符。也有一些地方环保部门为了保证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的质量,将备案设置为“非许可类审批”,或者赋予其一些行政许可的色彩,实质上是分担了企业的主体责任。还有一些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着力于“准入”的监管,而对已备案的预案指导和使用不够,管理不到位。这些做法不符合国家“切实防止行政许可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加强和改进事中和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需要通过《备案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三)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的实践需要 2010年,环境保护部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以下简称《预案暂行办法》)后,各地针对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进行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初步建立了备案制度。但预案备案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备案率不高、进展不平衡,已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整体备案率不到80%,有的地方仅为38%。二是现场处置预案偏少,可操作性不强。《预案暂行办法》将环境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预案三类。但只有不到一半的企业编制了现场处置预案,更多企业只有综合预案,内容多是原则性规定。三是属地管理不够、信息收集不全面。《预案暂行办法》将国控污染源设置为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是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开始阶段的“权宜之计”,已难以满足“属地为主”、县级人民政府先期处置的要求。地方在执行时,实行分级备案的占74%。由于没有信息传递要求,一些下级环保部门无法获得企业环境应急预案,不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四是逐级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净水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运营部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公司运营部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他负有应急预案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包括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九)有与地方政府联动机制预案。 第六条公司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七条公司根据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的突发事件,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八条对于某一种类的突发事件,公司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 第2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最新版】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单位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单位,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单位;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四)尾矿库单位,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单位;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单位。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单位名录。 第四条【其他单位和活动的备案】鼓励其他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管理原则】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系统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年月日应急管理部第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部长王玉普 年月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办法及备案表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图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流程图

火警、火灾应急预案流程图 灾情轻:护卫 人 员 现场自救 物业主管 到现场指挥 立即 接 护卫组 维修组 灭火器灭火,确认火区附近电源关闭后用消防水龙头灭火。维护现场秩序,劝告无关人员远离现场。 引导地下层内车辆离开。疏通救火车通道。 关闭火灾附近电源,确保应急指示灯有效。 确认电梯内无人后,将电梯落入安全区域,并关闭电源。 到 派人 火 现 警 场 判 断 误报: 查明 原因, 记录在案 火警 保障泵房供电,手动开启消防,喷淋泵。 疏散人群,抢救财物。 保洁组 报 119 火警 维护秩序,防止坏人趁火抢劫。 协助救火,事后清扫现场。 坚守岗位,保护重要的资料。 办公室 接听电话,保持联络。 协作查明火灾原因,统计损失。善后处理,记录备案。

停电、停水应急预案流程图 一般故障报修当班维修 人员 员检修 管理处 (日) 做 值班保 好 安记 (夜) 录 项目部 (日) 值班护1F 卫(夜)严重故障 设备主管 项目经理 拟订检 修方案 处理现场 施工现场 跟踪现场情况,稳定业主情绪项目部 (日) 值班护 卫 (夜) 供水供电 作好记录 其他问题作好记录

水浸应急预案流程图 发生 水浸设备事故人员 向业主做 好解释工 作关闭进水 阀 疏通地漏 或用水泵 关闭地下 室设备电 源 将电梯升 到浸水层 以上并关 闭电源 利用沙 包、条木 等物遏 止水势 蔓延 暴雨 引起 1F 水浸 设备损坏 引起水浸 值班人员 现场监视, 同时上报 管理处领 导雨止后 自管组织 设备力量 抢修 清 理 现 场 上通知做 水上水 设抢修 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方圆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地进行企业安全防范、监测和预控,树立安全管理思维,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的管理,从而建立组织完善、反应快速、对外一致、责任明确、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安全应急机制,使企业在困境中化险为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本公司进行突发性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适用于本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 1.4 应急预案体系

本公司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从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入手,防患于未然。加强对突发性事故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性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性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性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性事故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1.5.2快速反应、时时监控的原则:坚持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不许拖延、推诿;结合工作实际,落实责任到人,抓现场管理、细节管理。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事故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力量。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本公司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突发性事故所造成的不同伤害,采取得力措施,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公司成立应急办公室,是企业为应付或更好地进行安全管理所设置的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实施培训,建立规范的制度、程序等。

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发布令 公司《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经充分评价、分析公司各类危险源,制定而成,经组织评审,现予以发布。 本预案是公司开展及时、有序和有效应急救援的行动指南,各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应急资源并定期检查,组织开展应急演习和训练,并对预案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及时修订、更新和不断完善。 总经理: 2010年6月1日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编审委员会名单 主审: 副主审: 审查委员: 审核: 编制:

《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会审意见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开封牧宝皮业有限公司组织人员编制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经公司安委会成员审定,形成会审意见如下: 一、《预案》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有关要求和公司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可以做为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依据文本。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三、倡导“主动预防”理念,严格落实预防为主的各项原则,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组织好《预案》的传达和贯彻,切实落实好《预案》的各项工作安排。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最新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经典文档下载后可复制编辑 附件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四条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五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有关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标准或指导性技术文件,结合实际指导企业确定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 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

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目标 为提高应对信息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有效预防和最大程度地降低信息系统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管理指南》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处理预案。 二、适用范围 集团信息系统。 三、术语解释 本处理预案所称的信息系统,由计算机设备、网络设施、计算机软件、公司经营数据等组成。 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分为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网

四、原则及管控要求 */描述工作开展需遵循的基本原则、禁止条例及管控要求/* 五、职责 信息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公司信息化最高决策组织,在信息系统突发三级及以上事件中,都需要被知会;如有在出现不可控、极其严重的情况下,信息系统应立即召开信息化管理委员会,商讨应对措施。 预防和处理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负责信息系统应急处理工作,决定信息系统应急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组织实施、业 首席信息官

六、规定 预防与预警机制 应急小组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两类。外部预警信息指信息系统外,突发的可能需要通信保障、安全防范,或可能对信息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信息系统网内的事故征兆或局部信息系统突发事故,可能对其他或整个网络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 应急小组要加强对信息系统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局域网通讯性能与流量监控; (二)网络设备和安全设备的操作记录、网络访问记录; (三)服务器性能、数据库性能、应用系统性能等运行状态,以及备份存贮系统状态等; (四)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安全审计记录、业务系统安全审计记录;(五)计算机漏洞公告、网络漏洞扫描报告; (六)病毒公告、防病毒系统报告; (七)其他可能影响信息系统的预警内容。 应急小组获得外部重大预警信息或通过监测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后,应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对可能演变为严重事件的情况,部署相应的应对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做好预防和保障应急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及时报告首席信息官。 应急响应程序 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或人员发现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后,应及时报告应急小组。应急小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查找故障原因,在短时间内(一般要在半小时以内)依据故障情形和修复时间进行初步判别,确定故障分类级别,较大(三级)及其以上的突发事件应报告副组长及组长。 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由组长及时向公司高层汇报,公司根据需要指定特定小组或人员对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所指定的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引

附件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指引 一、备案管理机关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过境石油输送管道运营单 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2.各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危险化学 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石油输送管道运营单位除外)、以及危险化学品达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金属冶炼、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受理及登记工作。 二、备案申报材料 企业申报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窗口领取或受理机关网站下 载,表格样式见附表1) 2.应急预案评审书面纪要(论证)材料;(格式详见附 表2) 3.应急预案文本或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三、审核登记 备案受理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评审(论证)结论为通过(或已按评审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并通过)的、且材料齐全的应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证(附表3)。材料不齐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情况的,视为已经备案。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受理审批管理 备案管理机关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制定权责清单和办事指南(详见附件,供各区局参考),规范审批内部和外部办事流程,将有关事项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或本级办事大厅(窗口)和本机关网上进行公示,方便企业申请办理有关事项,鼓励实行网上受理审批登记。 (二)事故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1.事故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以下要素: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及次生、衍生后果、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结合应急资源调查提出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2.应急资源调查清单应包括以下要素:本单位可调用的应急队伍、人员、装备、物资等,所在区域内可合作的应急资源。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与论证 1.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和中型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自行组织应急预案评审会,形成书面纪要;其他类型企业应急预案应当组织论证,形成论证意见。 2.评审人员应当包括熟悉所评审企业行业工业特点,且具备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专业知识的专家。参加评审人员与评审组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评审(论证)书面纪要应包括以下材料:高危行业、中型规模以上工矿商贸企业应急预案备案时需提供评审书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 3.1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3.1.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3.1.2结合本公司、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1.3结合本公司、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3.1.4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3.1.5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3.1.6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公司、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3.1.7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3.1.8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2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3.3公司应急预案体系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3.1针对公司存在的各种风险、事故类型的,由董事长组织编制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包括本公司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3.3.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由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①公司专项预案包括: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防洪预案。 ②专项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3.3..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关键岗位、重点部位(包括重大危险源),由所在车间主任组织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3.4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4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4.1评审方法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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