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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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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

表的通知

【标 签】协定股息税率协定股息税率,税收协定执行手册,补充及更正协定股息税率,补充及更正,税收协定执行手册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际便函﹝2008﹞35号

【发文日期】2008-02-29

【实施时间】2008-0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1月29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该文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取自我司2007年8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关于印发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的通知》(际便函〔2007〕154号)下发的税收协定执行手册。现发现该股息税率一览表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遗漏了与澳大利亚的协定,该协定税率为15%;

2.与墨西哥协定税率为5%,而不是表中所列的8%;

3.该表制定后生效,应予补充列入的协定:

文莱:适用5%税率;

希腊和阿尔及利亚:在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适用5%税率;

其他情况下适用10%税率。

以上请一并予以补充及更正。同时对手册中其他内容尤其是对以列表形式进行统计的条款规定执行中予以注意,如有问题或错误以协定规定为准,并请将发现的问题及错误及时反馈我司。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中澳自贸协定FTA_中文

第十一章知识产权 第一条目的和原则 本章旨在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提升贸易和投资的利益。双方认识到: (一)建立和维持透明的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和维持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者提供了确定性; (二)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应该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及技术的转让与传播; (三)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能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阻碍; (四)知识产权制度应该支持开放、创新和高效的市场,包括通过知识产权的有效创造、使用、保护和执法,适当限制和例外,以及权利人、使用者的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 (五)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不应该构成合法贸易的障碍; (六)可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地限制贸易、反竞争或对国际技术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只要此类措施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及本章的规定相一致;以及 1为进一步予以明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包括任何生效的修正议定书,以及双方之间已获世贸组织成员根据《世贸组织协定》批准的对《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任何条款的豁免。

(七)可以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公共健康和营养,只要此类措施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及本章的规定相一致。 第二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除非有相反意向出现: (一)知识产权是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定义和描述的版权及相关权利,以及关于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植物品种和未披露信息的权利; (二)一方国民,就相关权利而言,包括该方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3条所列协定规定的保护标准的实体;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指《世贸组织协定》附件1C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 (四)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第三条义务为最低义务 各方应至少使本章的规定生效。一方可以,但无义务,提供比本章要求更为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只要此种额外保护和执法不违反本协定的规定。各方应享有在其自身法律制度和实践中以适当方式执行本章规定的自由。 第四条国际协定 各方确认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及其他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的承诺。 第五条国民待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 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5-10-1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218603007.html,/view.jsp?code=200510181341598578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落实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和规范纳税服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总局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征收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加强税收征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要坚持公开办税制度。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第五条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积极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办理税务登记和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工商、银行及其他部门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不得指定税务代理,不得刁难纳税人,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条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部门或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具体办理纳税服务的有关事宜。 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是指地方税务局系统成立的专门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机构。 税务机关直接面向纳税人的部门或机构,是指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税源管理、税务检查、税收法律救济等事项的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纳税服务内容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及时、准确地向纳税人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纳税知识。根据纳税人的需求,运用税收信息化手段,提供咨询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服务。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设立登记、纳税申报、涉税审批等事项进行提示,对逾期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申报纳税催报催缴等事项进行通知,对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等事项进行发布。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办税辅导制度。 税收管理员对于设立税务登记、取得涉税认定资格的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办税辅导。对于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给予重点办税辅导。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税收管理员应当通过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结合纳税评估,帮助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促进依法诚信纳税。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填制说明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中澳证书)共有十四栏, 各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产地证标题栏(右上角),填上签证当局所规定的证书号。具体规定如下: A、证书号码示意图如下: * ** ********* **** ┬┬─┬──┬─ │││└────企业自编流水号(4位) │││ │││ ││└────企业备案号(9位) ││ ││ ││ │└─────────年份末二位数(2位) │ └───────证书识别代码:中澳证书为A(1位) 例如:证书号A153800*********是备案号为380000023的单位2015年办理的第1票中澳证书。 B、签证当局已经签发的证书,申报单位如需要更改,须提出更改申请,并退还原签发证书。 C、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重发证的号码与新证的编码规则一致,但改变流水号。 第一栏: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别 例如:NINGBO ELECTRIC & CONSUMER GOODS IMPORT & EXPORT CORPORATION 17TH FLOOR, LING QIAO PLAZA 31 YAO HANG

STREET, NINGBO, CHINA 注意: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应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包括街道名、门牌号码等。出口商必须是已办理产地备案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检验检疫局备案的一致。此栏切勿有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出现。 第二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 ZHEJIANG NEW VISION IMPORT AND EXPORT CO.,LTD. 14/F PACIFIC PLAZA NINGBO CHINA 注意: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详细的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国家。如果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对信息予以保密,可以填写“应要求提供”(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sed body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SAME)。如生产商未知,可在栏中注明“未知”(UNKNOWN)。 第三栏: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 ABC INDUSTRIES PTY LTD. UNIT 4A, 5 BRISBANE ROAD AUSTRALIA 注意:一般应填进口成员国最终收货人名称(即信用证上规定的提单通知人或特别声明的收货人),此栏不能填香港、台湾等其他中间商的名称。 第四栏:运输细节(就所知而言) 例如:离港日期(Departure Date):DEC. 22, 2015 运输工具号(Vessel/Flight/Train/Vehicle No.):HANJIN HELSTINKI / 076E 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NINGBO, CHINA 卸货口岸(Port of discharge):BRISBANE,AUSTRALIA

中澳自贸协定

中澳自贸协定之资源业、农业 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对两国经济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澳大利亚是发达国家,资源丰富,农业发达。中国是新兴市场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也是全球消费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度。两国签署自贸协定,对于促进两国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根据协定,到2019年,占中国向澳大利亚进口总额93%的商品将实行零关税;而澳大利亚对 中国的所有产品关税都将最终降为零。中澳自贸协定涵盖两国间多个重点经贸领域,包括农业以及与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资源行业。 受益一:中澳矿产贸易 对于矿企来说,双边自贸产生的重大影响就是关税。立即取消铜、锌和多数铝产品的进口关税是个好消息,立即取消焦煤进口关税将令煤炭企业受益,另外动力煤的进口关税也将在两年内取消。对于某些利润率不断下滑的大型多元化矿企而言,这项自由贸易协定的达成简直就是“及时雨”。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是中国海外矿产品投资的主要目的地,矿业占中国向澳大利亚投资的65%。数据显示,在过去3年中,中国在澳大利亚投资企业约为200家,总额超过800亿澳元,其 中绝大多数都是矿业投资。 2005-2012年中国对澳大利亚和其他国家直接投资按行业分类图(来源:美国传统基金会)

从眼前看,澳大利亚和中国经济都面临一些困难。由于全球资源能源、大宗商品等价格今年以来大幅度走低,使得资源丰富、出口比重大的澳大利亚经济受到较大影响。中澳自贸协定的签署,表面上中国今后可以更加廉价的进口铁矿石,而实际上其实也是澳大利亚出于对本国经济的考虑,澳大利亚也是希望借中澳自贸协定让本国铁矿石业务得到提振,从而带动经济增长。 另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贸协定对于中国未来进口铁矿石是一个好的消息,但是该协定对铁矿石关税的降低可能要几年之内才能实现,所以短期之内难有利好,而在中国钢铁出口方面,会受困自身产品限制很难进步。 受益二:中国能源进口 澳大利亚为LNG出口大国,其国内天然气及LNG资源相对丰富。在中澳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后,对中国石化行业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促进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LNG。 2012年中国LNG进口来源国分布图(来源:FACTS全球能源咨询公司) 目前中国LNG进口关税税率为20%,如果未来中国从澳大利亚进口LNG能实行零关税,则中 国从澳大利亚进口的低价LNG量有望进一步增加。即使新签合同单价提高,考虑到零关税及 运距等因素,整体进口均价也有望低于卡塔尔,从而有助于中国整体LNG进口量的增加及进 口价格的稳定。 随着中国进口LNG供应量增加,并考虑到低油价下天然气价格上涨预期减弱,LNG及天然气 下游应用企业有望获得较快发展。 受益三:澳大利亚奶农和中国乳企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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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的通知 【标 签】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全国税务系统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办发﹝2008﹞126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国税办发[2008]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作安排,现就2009年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目的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专业队伍业务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检验税务稽查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并作为选拔稽查人才、建立稽查等级制度的重要依据。 二、指导思想 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要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检验培训质量和效果与选拔专业人才相结合,为建设一支专业化税务稽查人才队伍奠定基础。 三、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税务总局成立稽查业务考试领导小组,税务总局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董志林任组长,稽查局局长马毅民、监察局局长郝一心、教育中心副主任魏仲瑜、人事司副巡视员蔡连山为副组长,教育中心、稽查局、监察局、人事司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考试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中心,魏仲瑜任办公室主任。

在税务总局领导小组领导下,教育中心负责考试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命题、考务、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人事司负责资格审查,稽查局参与命题、考试大纲编写等工作,监察局负责对考试工作全过程监督。 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工作,原则上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所属系统组织考试的具体工作。 四、考试范围 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范围为全国税务系统全体在职稽查人员,其中50周岁以上、副处级以上干部可自愿参加。 五、考试教材 此次考试以《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案例》(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年9月版)为教材,同时以《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大纲》为参考。 六、考试题型 考试试题分为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总分为150分,综合理论题和实务题分别占70分和80分,试题题型分为单选、多选、判断、改错、案例分析等。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七、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初步安排在2009年3月下旬,具体考试时间及考务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八、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全国税务系统稽查人员业务考试,认真组织好稽查人员的学习、辅导和培训,正确处理好考试与工作的关系,确保考试与工作两不误。 (二)此次稽查人员业务考试由总局指定考试教材和考试大纲,税务总局不指定任何人进行辅导,各地也不要邀请税务总局人员及教材编写人员进行辅导,凡购买或参加除此之外社会上任何考试教材、大纲、考试辅导班等产生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合同书【模板】

合同书 项目名称:“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网站项目合同编号:XXX-CS-00/20-004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乙方: XX有限公司 日期: 2020年4月

合同条款前附表

一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确定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网站项目》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该项目磋商文件约定的内容,签署《“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网站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XXX-CS-00/20-004,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文件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通用条款; (2)磋商文件; (3)响应文件技术部分; (4)报价表(总报价表和分项报价表);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金额 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壹佰伍拾贰万元整(¥1,520,000.00)。 4、付款条件 合同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在签署合同并收到履约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40%的款项,即人民币陆拾万捌仟元整(¥608,000.00); 第二次付款:在本项目开发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款项,即人民币叁拾万肆仟元整(¥304,000.00)。 第三次付款:在本项目技术支持和内容维护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40%的款项,即人民币陆拾万捌仟元整(¥608,000.00)。 每次办理付款时,乙方应提供发票,并按甲方要求提供付款申请(格式另附)、付款明细、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合同约定的其他资料。涉及验收的,应同时提交甲方技术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 本项目每年1月至4月份不办理合同付款事宜。 5、合同签订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代表甲方(国家税务总局)签订本合同。 乙方由法人签订合同的,乙方法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乙方由授权代表签订合同的,乙方授权代表应提供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6、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在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乙方:XX有限公司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2020年4月28日日期:2020年4月28日

中澳贸易现状分析取得的成绩

货物贸易

近年来,中国与澳大利亚贸易发展迅速。据澳大利亚统计局统计,2015年中澳双边贸易额为1072.1亿美元,下降15.9%。其中,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609.8亿美元,下降24.5%,占澳大利亚出口总额的32.4%,降低1.3个百分点;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462.4亿美元,下降1.1%,占澳大利亚进口总额的23.1%,提高2.5个百分点。澳大利亚与中国的贸易顺差147.4亿美元,下降56.7%。中国继续保持为澳第一大贸易伙伴、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和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矿产品一直是澳大利亚对中国出口的主力产品,2015年出口额为377.8亿美元,下降35.5%,占澳对中国出口总额的62.0%。贵金属及制品是澳对中国出口的第二大类商品,出口额67.7亿美元,增长6.9%,占澳对中国出口总额的11.1%。贱金属及制品是澳对中国出口的第三大类商品,出口额24.1亿美元,下降0.7%。

由于矿产品在对中国出口中的份额超过60%,因此,矿产品对中国出口的表现基本决定了澳对中国出口的整体表现,澳对中国矿产品出口下降较多,中国也成为澳出口下降最多的主要市场之一。 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商品为机电产品、纺织品和家具玩具制品,2015年合计进口282.8亿美元,占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总额的61.2%。除上述产品外,贱金属及制品、塑料橡胶产品、化工产品等也为澳大利亚自中国进口的主要大类商品(HS类),在进口中占比均超过或接近5%。 直接投资 2005 -2014 年,我国对澳大利亚直接投资规模年均增幅达50.95%,截至2014 年对澳直接投资存量额已增至238.82 亿美元,是2005 年的41 倍,2014 年对澳直接投资流量额为40.49 亿美元,则是2005 年的21 倍。从投资领域来看,我国对澳投资主要涉及资源开发、房地产、运输贸易以及信息通讯行业。从投资方式来看,我国企业对澳投资正逐步从直接投资向海外并购、技术投资、战略联盟以及BOT 等多种形式转变。目前,澳大利亚已经成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三大重要目的地之一。另一方面,虽然澳对我国投资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截至2014 年,澳对我国直接投资存量为77.5 亿美元,较2013年增长2.4 亿美元,累计在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0639 家,主要涉及物流配送、建筑、环境管理、食品加工以及广告设计等行业。经济合作方面,2014年我国企业在澳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8.48亿美元,完成营业额11.47亿美元,主要有华为承建的澳大利亚电信项目、中海油承建的海上钻进作业以及东方日升新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2012年12月27日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文件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国税局银行代扣税款协议书

附件1:划缴税款协议书样式 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纳税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国税机关):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为 方便纳税人缴税,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就授权划缴税款 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事项 甲方自行选择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该账户作为唯一的缴税账户,甲方授权乙方 通过开户银行从该结算账户直接划缴甲方向乙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 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等应纳税(费)并缴入国库。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委托乙方划缴税(费)款有关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行号(12位): 清算银行名称: 清算银行行号(12位): 纳税人名称(全称): 纳税人国税税务登记证号: 国税征收机关名称: 国税征收机关代码(11位): 纳税人缴税账户名称(全称): 纳税人缴税账户账号: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填写真实准确,并承担因内容填写错误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二)甲方保证在银行开设的缴税账户名称和账号与报送乙方的账户名称和账号 完全一致。 (三)甲方应保证缴税账户可正常使用并且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少于发出的申 报缴款金额。若甲方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或账户冻结等情况造成乙方划款不成功时, - 1 -

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及其他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指定的缴税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发生纳税义务的前7个工作日内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签定协议书。若因甲方没有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造成乙方划缴税(费)款失败或无法在税(费)款法定限缴期内划缴的,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乙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到乙方办理相关终止手续后,即终止执行本协议。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收到甲方因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时至当日结账止,按规定由开户银行直接从本协议书指定的结算账户划缴各项税(费)、滞纳金及罚款,因乙方无正当理由造成未及时划缴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正当理由包含:甲方存款余额不足,甲方账号被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不可抗力、非人为系统故障,因开户银行责任未入时划缴,甲方申报纳税时间超过国库营业时间等正当理由。 (二)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划缴税款。乙方未接到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而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未按确认后的甲方办理申报纳税等相关涉税事项产生的应纳税(费)款电子信息对甲方账户进行划款,或对甲方的非本协议指定账户进行划款,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划转税(费)款成功后,甲方可以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开具完税凭证。 (四)在乙方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特殊情况出现时,乙方应当在当天及时告知甲方,必要时应通知甲方采取其他方式缴款。 (五)乙方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积极协调、妥善处理好划缴税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及其他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能继续履行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复议、仲裁或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另壹份由甲方报开户银行备案。 甲方(印章):乙方(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协议编号统一为13位数字,前七位为国税征收机关代码前七位,后6位为国税机关自行编制的流水号。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事活动公务员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57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28 【实施日期】200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0]57号2000年3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

(一)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审批。 司、处级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 处级以下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核准。 派驻干部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1.副处级以下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边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查,报本单位领导批准。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一般可与出国(境)任务一同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JI备案审核。 2.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报国务院批准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赴香港、澳门地区和台湾省参加公务活动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报新华社香港分社、澳门分社或者国务院港澳、台办审批。 (三)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国家税务局系统人员申请

税务代理合同协议范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BH-019333 税务代理合同协议范本

税务代理合同协议范本 委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签订税务代理协议如下: 一、本合同税务代理范围为:(可选择)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账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六员培训题库2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六员)培训题库 一、税收管理员与税收管理员制度 多项选择题 1.2010年前我国要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ABCD)的税收征管模式 A.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B.集中征收C.重点稽查D.强化管理 2.(AB)共同构成了税款征收的基本环节。 A.申报纳税B.优化服务C.集中征收D.强化管理 3.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衡量标准是(ABCD )。 A.执法规范B.征收率高C.成本降低D.社会满意 4.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ABCD)等工作。 A.税款征收B.税务稽查C.审批减免缓抵退税D.违章处罚 5.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AB )工作相结合。 A.案头分析B.下户实地调查C.催报催缴D.违章处罚 填空题 1、(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体现了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基础地位。 2、(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就是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强化管理手段。 3、税务机关应当明确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4、(强化管理)既是对税收征管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征管模式规定的各个管理环节,也是对应于征管查分工强调要加强税源管理。 5、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本目标。 6、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7、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 8、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 9、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 10、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11、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 12、对税收管理员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到人、考核到位”的办法。 13、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4、税收管理员应引入(能级管理)机制。 15、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效率,制定本制度。 16、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简答题 1、简述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必要性。 建立完善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可以完善事前、事后监控机制,确保税源、税基管理有新突破;可以加强户籍管理,强化对纳税人的动态管理;可以全面掌握情况,有利于实行税收精细化、科学化管理;可以密切征纳双方关系,更好地开展“零距离”、贴近式、深层次的纳税服务;可以及时充分了解纳税人涉税信息,有利于减少大案要案的发生,把大案要案消灭于萌芽状态;可以进一步提升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 2、简述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2)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

委托缴税三方协议书-国税局

委托缴税三方协议书 甲方:(税务机关) 乙方:(纳税人) 丙方:(纳税人开户银行)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税款征收、入库效率,实现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征收税款,甲、乙、丙三方经共同协商,同意就甲方应征收乙方的税款(包括基金、费,下同)通过丙方从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上通过电子扣缴的方式办理转账,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丙三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条款。 二、乙方确定丙方为其横向联网电子扣缴税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同时确定在本协议中指定的账户为横向联网扣税账户,缴税(费)专用账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乙方授权丙方按甲方发送的扣税指令从该账户上扣缴申报的应纳税款。 三、乙方按税法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保证存款账户名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称完全一致,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在法定申报期内,保证其横向联网扣税账户上保留不少于应纳税款的资金,并能正常结算。如因乙方账户余额不足或不能正常结算导致扣缴税款不成功,延误缴税的,其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甲方符合规定的缴税电子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到达丙方后,由丙方负责按乙方的授权和有关规定划款。甲方保证向丙方发出的缴税信息真实、准确。若丙方因甲方的错误信息而误扣乙方账户存款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税款扣缴成功后,丙方应根据甲方发送的横向联网电子税票信息及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给乙方,《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为丙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加盖银行印章,交乙方作付款回单,乙方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如

《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和网络的管理,总局制定了《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和《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信息中心)反映。 附件:1.《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2.《税务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1 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税务机关均配备了大量的计算机设备,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已经成为全国税务系统顺利开展工作的重要保证,为了加强税务系统计算机设备的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各类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设备主要包括各类服务器、PC机、打印机、发票认证用IC卡读写器和扫描仪等输入输出设备、存储设备、网络设备、UPS电源、机房空调等各类设备及附属的外转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计算机类设备的调拨、验收,协调到货安装、设备管理和维护,负责并管理上级税务机关统一配备和自行配备的计算机设备。 第四条各级信息中心必须设置计算机设备管理员岗位,设备管理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熟练掌握各类设备维护和系统管理的技术人员担任,其中地市级以上单位必须设置小型机和服务器设备管理员2人以上。 第五条设备管理员除了负责日常的设备管理维护,还要负责设备到货、安装、验收及设备档案台帐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负责本级和下属单位设备管理人员的管理、培训及技术支持工作。 第三章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 第七条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调拨的设备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信息中心派专人负责协调设备的到货安装及验收,认真核实到货设备的数量、型号及配置,准确清晰的填写设备到货验收单和安装验收报告 第八条各单位购入的计算机设备和附属设备及总局调拨的设备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 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9-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

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 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最新的财务服务合同范文(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2911 最新的财务服务合同范文(完

最新的财务服务合同范文(完整版) 最新的财务服务合同范文(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财务咨询服务行为,特签订本合同。 单位(个人)财务咨询服务合同 合同登记编号:_____ 财务咨询服务类别: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 地址和联系电话:_____ 身份证号码(只对个人客户):_____ 服务方(乙方):_____ 法人代表(负责人):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财务咨询服务行为,特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_________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_________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_________ 四、验收标准和方式 _________ 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一)本服务项目类别报酬为:_____元/月。 注:乙方为完成甲方的工作,所造成的其他相应开支,由甲方负担。 (二)支付方式 ①合同签定之日起,_____日内甲方先支付乙方_____月的服务费; ②以后每隔一个月后的_____日前,甲方再支付乙方_____月的服务费,以此类推; 注:如甲方拖延支付报酬,则乙方有权自主决定终止该合同。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甲方):____(签章) 服务方(乙方):____(签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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