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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知识产权远程教育考试参考答案



3.3、问答题
3.3.1、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允许作什么样的修改?其修改原则是什么?修改方式有哪几种?并且说明每种修改方式的具体含义。
答: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修改说明书。
2)其修改原则是:①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②与授予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③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④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3)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有权里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3种。
4)各种修改方式的具体含义为:①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删去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②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在此情况下,所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该新的权利要求应当包含被合并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独立权利要求未作修改的情况下,不允许对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③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3.3.2、在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专利申请中对某个技术特征未作出清楚的说明,以致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的记载不能再现该发明,即该专利申请文件未充分公开发明,此时作为代理人应当从哪几个角度进行争辩有可能说服审查员改变观点。
答: 1)通知书中认为应作为清楚说明的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为支持上述观点应当在答复通知书的同时附上教科书,技术手册或技术词典中有关内容的复印件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
2)通知书中认为应作出清楚说明的内容已记载在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且在本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出版物(包括专利文件)中。
3)通知书中认为应作出清楚说明的内容已记载在本说明书中所引用的、且在本申请日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且在本专利申请的公开 日前公开的中国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中,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该专利申请文件或专利文件所公开的内容可视作本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
4)若通过分析认为属于审查员对背景技术了结不够而得出说明书未公开发明的情况,应当对此作出澄清性说明,并强调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加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就能得到通知书中所认为不清楚的内容。










6.3、问答题

6.3.1、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答: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6.3.2、简述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答:1)原始取得亦称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是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之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之权利。这种取得方式亦称商标全的绝对发生。①使用原则:使用原则是指通过商标的使用获得商标权。②注册原则: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 ③混合原则: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中适用原则。2)传来取得亦称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之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之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的。这种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相对发生。传来取得,①一是商标权的转让,既根据转让合同、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取得出让人之商标权;②二是转移,既商标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转移,包括继续人根据继续承程序继续被继续承人的商标权和法人因兼并、合并、破产等原因发生的商标权转移。
6.3.3、我国商标法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有哪些?
答: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③同政府间国际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⑤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答: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得修改说明书。
2)其修改原则是:①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②与授予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③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④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

特征。
3)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有权里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3种。
4)各种修改方式的具体含义为:①权利要求的删除是指从权利要求书中删去某项或者某些项权利要求。②权利要求的合并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相互无从属关系但在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于同一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的合并。③技术方案的删除是指从同一权利要求中并列的两种以上技术方案中删除一种或者一种以上技术方案。




答:1)原始取得,又称直接取得即商标权的取得是最初的,是商标权的第一次产生。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又不以他人的意志为根据,—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上采用以下三种方法:①通过注册取得;②通过使用取得;③通过使用或注册取得。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Bp商标所有人权利的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其权利的范围、内容等都以原有的权利为依据。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①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移转商标权;②根据继承程序,由合法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
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功能上比其他同种商品更具有优越性的该商品的外型。如一种开启罐头的刀,因其刀柄形状设计得比其他同类产品的形状更为合理,功能自然比其他的同类产品要好一些,使用起来更为方便。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仅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
2、仅由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是指能够使商品在使用时可以得到某种效果的图形,利用该图形产生的这种效果是其他同种商品所不具有的。如有一种纸制牛奶包装盒,由于设计该外形时考虑到了储存和运输问题,使得牛奶在储存和运输时

比其他的同类产品更为方便和安全,因此,该牛奶包装盒的外形获得了某种技术效果,这种技术效果是其他牛奶包装盒所不具备的。再如,有一种装液体的容器把手形状,使得该容器比其他同类的容器更便于搬运,该容器把手的形状也视为获得了一种技术效果,而且,这种技术效果也是其他容器把手不具备的。同样的是,如果仅仅由这些形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予核准。
3、由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是指如果从美学角度考虑,有强能影响或刺激消费者消费需求的该商品形状。这些形状可以是多个切面的宝石形状,或时装设计图纸,或陶器、瓷器的外形,或装饰物品的形状等等。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仅由这些形状构成的,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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