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初始注册申请表

初始注册申请表

初始注册申请表
初始注册申请表

初始注册申请表

关于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件

关于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的程序和要件2012-06-13 15:57:41 来源:包头房地产网 - 政务版浏览:1831次 一、开发商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后,按照房地一致的原则,首先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是房屋权利的第一次登记,对其之后物权变动具有原始根据效力),需提供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4、规划验收合格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复印件; 7、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房屋平面图; 9、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购房人应当在开发商办理完初始登记后,才能申请办理分户产权登记(转移登记)。办理分户产权时,买卖双方应共同申请并提供以下要件: 1、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销售结算单(网上商品房不需提供); 3、购房凭证; 4、房屋平面图; 5、房屋专项维修基金缴交证明; 6、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7、契税完税凭证; 8、

其他必要材料; (备注:个人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单位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房地产估价师初始、延续、变更注册应具备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应具备的条件及须提交的材料 一、初始注册: (一)申请初始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未超过3年的;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超过3年,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2、受聘于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 3、年龄在65周岁以内; 4、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白底彩色); 3、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查验原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 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 6、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 (1)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

(2)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3)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4)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证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或研究的证明、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二、延续注册: (一)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延续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受聘于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并与申报执业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 2、参加了房地产估价继续教育并达到合格标准; 3、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十四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二)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地产估价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白底彩色); 3、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继续教育地方学时培训情况登记复印件; 6、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查验原件): (1)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商品房初始登记流程 一、预售商品房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可以办理初始登记,如果在抵押手续未全部办理完毕前进行初始登记的话,尚未进行抵押的房屋将作现房处理。 二、前往房产局领取表格,包括《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武汉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并用U 盘拷贝下发信息。 三、填写《武汉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表》并将房屋清册附在表格后;计算相关费用,填写《武汉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申报单》,在表格最后一列后面加上“单元数”一列。将费用合计写在第一页上方。 四、在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输入每一套房屋的实测面积,上报房产局接收。 五、前往房产局提交相关证件(查原件收复印件)和U盘信息,证件包括: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房地产开发资质许可证

6、土地使用权属证件 7、用地红线图 8、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补办、处罚证明)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11、建筑施工许可证 12、建筑红线定位图 13、竣工验收证明(备案证) 14、白蚁防治合同 15、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16、房屋平面图(测绘队出具的盖章原件要收回) 17、房屋实测面积清册 六、、等候房产局核算费用和核对信息并通知缴费。 七、缴纳相关费用,包括维修基金、产权费、手续费。 费用标准见附件《交易税费调整说明(暂行)》和《新政策调整条件说明(一)》。 八、房产局相关部门进行初始登记资料下发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此过程需要开发企业人员前往房产局粘贴产权附图。 初始登记完毕。

2021年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

房地产经纪人初始注册申请表 省、自治区、 直辖市名称 申请人姓名 申请执业 机构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供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时使用。申请人及关于单位应认真填写,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精确,并对虚假填写也许导致后果负责。 二、本表可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打印,也可下载后用钢笔、签字笔填写,笔迹要端正清晰,不得涂改。 三、日期一律填写公历年月日,用“-”分隔年、月、日,其中年写四位,如“3月1日”应填写为“-3-1”。 四、所在省:填写申请执业机构所在省或自治区、直辖市。 五、所在市:填写申请执业机构所在地级市。 六、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填写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及其完整号码。 七、毕业院校:填写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名称。 八、所学专业:填写最高学历所相应专业名称。 九、毕业时间:填写获得最高学历所相应年、月。 十、专业技术职务:填写国家承认经济、工程、科研、教学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如经济师、工程师等。 十一、其她执业资格:填写国家承认执业资格,如:房地产估价师、律师等。 十二、申请注册类型:申请人应在相应选项方框内划√。 十三、申请执业机构名称:填写申请人拟注册于某房地产经纪机构名称。 十四、房地产经纪资质:指申请执业机构获得房地产经纪资质。 十五、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填写下列性质之一:有限责任/合伙/外资/其她。 十六、现工作单位状况:申请注册为非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人员填写。

十七、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经历、重要业绩:填写申请人所参加重要房地产经纪项目名称、日期及申请人在该项目中所起作用或申请人所刊登学术论文、著作等。 十八、证明单位盖章:由申请人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机构盖章。 十九、注册初审机构: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 二十、注册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整理)房地产知识大全

【2011房地产管理资料】 房地产知识大全和房地产基础知识大全 什么叫房地产登记? 答:房地产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 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哪些内容? 答: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登记、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房地产登记发证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如何受理?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即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是特区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发证工作具体由该局房地产业管理处及属下各分局房地产登记科负责,登记申请文件由各分局的产权办文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 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四)发生《房地产登记条例》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五)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房地产转让时,同时转让的有哪些权益? 答:房地产转让时,转让人对同宗土地上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或其他公用设施所拥有的权益同时转移;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没有特别约定的,停车场、广告权益随房地产同时转移;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 房地产知识大全和房地产基础知识大全 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 答: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时间向所在地规划国土分局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 房地产的登记种类有哪些,办文时间需多少天? 答:房地产登记种类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其它登记。其中初始登记办文时间为90天,转移登记办文时间为30天,抵押登记15天,变更登记办文时间30天。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是如何确定的? 答: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根据如下办法确定:(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种类:□土地初始登记、□房屋初始登记、□变更登记 ┌────────┬──────────────────────────────────┐│ 房地坐落部位│ │├────────┼───────┬──────────┬───────────────┤│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开工日期

│年月日│竣工日期│年月日│├────────┼───────┴──────┬───┴────┬──────────┤│申请人││联系电话││├────────┼────────┬─────┴────────┼──────────┤│国籍/户籍││所属行业││├────────┼───┬────┴──────────────┴──────────┤│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联系地址││邮编│││││││├────────┼──────────┼───────────┼─┴─┴─┴─┴─┴─┤│代理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号码:│├────────┼───┴──────┬───────────┬─┬─┬─┬─┬─┬─┤│联系地址││邮编│││││││├────────┼──────────┴───────────┴─┴─┴─┴─┴─┴─┤│变更内容││││││││├────────┼──────────────────────────────────┤│备注│ │├────────┴──────────────────────────────────┤│

《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省、自治区、 直辖市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执业 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供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初始注册时使用。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认真填写,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虚假填写可能导致的后果负责。 二、本表可在网上填写后直接打印,也可下载后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不得涂改。 三、日期一律填写公历年月日,用“-”分隔年、月、日,其中年写四位,如“2001年3月1日”应填写为“ 2001-3-1”。 四、所在省:填写申请执业机构所在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 五、所在市:填写申请执业机构所在的地级市。 六、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填写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及其完整的号码。 七、毕业院校:填写最高学历的毕业院校名称。 八、所学专业:填写最高学历所对应的专业名称。 九、毕业时间:填写取得最高学历所对应的年、月。 十、专业技术职务:填写国家认可的经济、工程、科研、教学等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如经济师、工程师等。 十一、其他执业资格:填写国家认可的执业资格,如:房地产经纪人、造价工程师、律师等。 十二、申请注册类型:申请人应在对应选项的方框内划V。 十三、申请执业机构名称:填写申请人拟注册于某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十四、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填写下列性质之一:有限责任/合伙。 十五、现工作单位情况:申请注册为非专职房地产估价师的人员填写。 十六、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经历、主要业绩:填写申请人所参与的主要房地产估价项 目的名称、日期及申请人在该项目中所起的作用;或申请人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十七、证明单位盖章:由申请人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的具备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盖章。十八、注册初审机构: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公司前期手续办理流程

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办理流程 第一部分: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准备工作 在报行政机关审批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办理好土地出让手续,委托有资质的勘察设计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制作报告书,应附有详细的设计参数和效果图,并落实足够的开发资金。 第二部分: 行政审批部分 根据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规章,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程序一般共分六个阶段,1)选址定点,2)规划总图审查及制定规划设计条件,3)初步设计及施工图审查,4)规划报建图审查,5)施工报建,6)建设工程竣工综合备案。 一、选址定点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事项: 1. 2. 计委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进行项目立项。 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方式的审查。 3. 4. 5.建委办理投资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环保局办理生产性项目环保意见书。 文化局,地震局、园林局、水利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6.规划部门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规划总图审查及确定规划设计条件阶段,此阶段一般办理一下一般事项。 1. 人防办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布局审查。 2. 3. 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预审。公安消防支队、公安交警支队、教育局、水利局、城管局、环保局、园林局、文化局对建设工程相关专业内容和范围进行审查。 4. 规划部门对规划总图进行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规划部门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此阶段一般办理以下一般事项: 1. 2. 3. 4. 5. 6. 规划部门对初步设计的规划要求进行审查。消防局对初步设计的消防设 计进行审查。交警支队对初步设计的交通条件进行审查。人防办对初步设计的人防条件进行审查。国土资源局进行用地预审。 市政部门、环保局、地震局、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对初步设计的相关专业内容进行审查。

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1-28【大中小】 建标造函[200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见附件1)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见附件2)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四)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办理的变更,应在办理完毕15日内向建设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1、《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备案表》(见附件3);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

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科员、主管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其他必要材料。” (二)发改价格[]号第三条规定:“住房登记费元件;非住宅登记费元件。” 三、条件和标准 因合法建造的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四、所需材料 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需要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出具房屋竣工证明)、房屋测绘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对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个小时办结;按照权限不属于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受理的,退回有关材料,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承办人(、)将有关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受理登记后天内办结。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房产信息网站()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齐齐哈尔市建设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新建房屋初始登记工作流程图 附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注销等事项你必须要明白的问题

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注销等事项你必须要明白 的问题 先给大家介绍些什么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易挂靠网小编在日常生活中常常遇到有人咨询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暂停、注销等这些事项上发生的问题,小编针对这些问题详细给大家讲解些,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有什么疑问或者其他的难题,你可以联系电话:1-5-0-1-4-1-2-2-9-2-4 QQ:2-4-1-5-0-3-1-4-2-9 麦工 一、变更注册 (一)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在本省级或部门内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或部门内)格式填写变更申请,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申报,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对准予变更的,由省级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跨省级或部门变更注册的人员,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级或部门)格式填写变更申请,按“150号部令”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首先需向原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原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由原注册初审机关出具意见,收回原执业印章;再向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部门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现注册初审机关)申报,现注册初审机关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并签署审核意见后,将变更注册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其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需更换。

注册申请表填写说明

注册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填表说明 1、本申请表应在计算机上填写和打印,并要求采用双面打印方式。 所提交的申请表和附加材料一律使用A4纸。 2、“姓名”请直接填写身份证上的姓名。姓名前、后、中间不允许 带“空格”,姓名不能包含::\/"|<>* 字符。 3、申请人姓名必须与身份证件一致,不得增减改字。 4、“证件号码”如果填写的是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所提供的身份证 号码一致。如不一致,需要提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更名通知单或是身份证变更通知单,通知单上加盖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及户警的名章。 5、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一致,不得增减改字,单位名称前、 后、中间不允许带“空格”。 6、申报单位的企业资质系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设计施工一体化资 质的,所属行业选择勘察设计行业;申报单位的企业资质系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等资质的,所属行业选择施工单位、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和检测单位。 7、申报单位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企业资质证书号填写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的编号,所属行业选择勘察设计行业。 8、企业资质证书号填写必须准确无误。 9、原印章注册号必须填写最后一次取得的印章注册号,申请表上加 盖最后一次取得印章的印模。 10、通讯地址:所属省+所属地市+通讯地址,最多可填写48个汉

字。 11、联系电话需填写区号。 12、毕业院校名称及专业必须与毕业证书一致,不得增减改字。 13、所有申报人员的毕(肄、结)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获取执业资格时间和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等按“年月”的方式填写(yyyy-mm)。 14、获取执业资格方式:供选择项为“特许、考核、考试、资格互认等”,任选其一。 15、“获取其他注册执业资格情况”可以选择多个,如果列示的资格中没有,请在“其他”中进行填写。 16、“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罚”和“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最多填写30个汉字。 17、取得多个执业资格人员只能受聘一个单位,因此申报多项注册时只能在同一个单位申报,申请变更注册时多项注册要同时变更到同一个单位注册。 18、申请表上填写的内容必须与上报数据内容完全一致。 19、申请表打印完成后,申请人必须在申请表签字一栏中手写签字,否则申报无效;初始注册的请将申请人照片贴到申请表的“照片”空白处。 20、申请表中的“聘用单位意见”应据实填写(手写),不得有缺落项,且负责人应签字,并盖相应公章。初始注册的相关工作业绩证明要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公章。 21、如果是延续注册同时变更注册执业单位时,只需提供变更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供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合同到期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版)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 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五条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二章注册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职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房地产初始登记流程图

房地产初始登记流程图

(一)预检 ①办事指南――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办公地址:昌平路403号电话:62554188-255、256、233 投诉电话:62553500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上午8:45~11:30 下午13:00~16:30 申请人应提交资料:参照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制定的客户告知 单 总办事期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登记。如补件,文 件补齐日为受理日。 ②职能依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第22至 27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3.1.1至 3.1.8节。 ●《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函》沪价商(2003)026 号、沪财预(2003)061号第1条第1款第3项。 ③岗位职责――《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尚在修订中)。 ④办事期限――即时。 ⑤责任人: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部负责人:陈亦伟 (二)受理 ①职能依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第22至 27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3.1.1至 3.1.8节。 ②岗位职责――《受理登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尚在修订中)。 ③办事期限――2天。 ④责任人: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部负责人:陈亦伟 (三)收费 ①职能依据―― ●《关于核准本市房地产登记、资料查阅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函》沪价商(2003)026 号、沪财预(2003)061号第1条第1款第3项。 ②岗位职责――《财务登记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尚在修订中)。 ③办事期限――即时。 ④责任人: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财务部负责人:马嫣 (四)初审 ①职能依据――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2002年10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第22至 27条。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业务规则(试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第3.1.1至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最新版

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注册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山东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制

填表说明 一、学历应填写本人最高学历; 二、注册单位类别应填写为: (1)中介(造价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评估事务所);(2)兼营(兼营造价咨询业务);(3)其它单位。 三、如注册单位无造价咨询单位资质,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 书编号栏不必填写; 四、注册单位应填写单位名称的全称; 五、工作业绩应填写近两年主要负责的工程项目名称及工作内容,如:土建或水暖部门等。提供其它业绩的人员(业绩报告或论文等),将其名称填写在工程项目名称栏内; 六、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应填写注册人员注册单位所在地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基本情况表格中,除职称及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编号栏外,其它栏目中的内容应填写完整; 八、申请人应用签字笔或钢笔如实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九、本申请表一式两份,请将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贴在每份申请表内

贴身份证复印件 贴原单位解聘证明 申请人 ___________ 与现注册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签署聘用合同,合同期自_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至_________ 年______ 月______ 日。 申请人签字:单位公章: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备案类型:□新增□变更□延续□注销

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备案类型】:按照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形进行勾选,并在对应的备案业务栏内填写相关内容,标注“*”为必填项。 二、【房屋坐落】、【产权证号】、【房间号码】:房屋坐落填写内容应当与房屋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坐落一致,例如“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单元xx室”;产权证号填写内容应当与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编号内容一致,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可以不填写;房间号码,整套(幢)出租的,可以不填写,按间出租的,应当填写明确的承租房间位置,例如“01室”、“南卧室”等。 三、【房屋设计用途】、【房屋租赁用途】房屋设计用途填写内容应与合法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规划设计用途一致,房屋租赁用途按照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用途填写。 四、【租赁类型】:直租类型仅限于出租人为房屋产权人的情形,其余均属转租类型(如“托管式”租赁房屋、房屋产权人授权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等)。 五、【出租人】、【承租人】:填写内容应当与房屋租赁合同上签章一致,如出租人或承租人在合同上签章为多人的,填写用“,”分隔。 六、【产权人】:仅限于租赁类型为转租情形进行填写,产权人应当与房屋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内容一致,如房屋存在共有权人则一并填写完整,填写用“,”分隔。 七、【租赁面积】:整套(幢)租赁的,填写房屋建筑面积;分间租赁的,填写租赁合同约定的租用部位面积。 八、【租金总额】、【租赁期限】:根据租赁合同确定的租金总额和起止日期填写。如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以非人民币计价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填写;如租赁合同中为月租金额,应当计算整个租期的租金总额填写;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九、【变更信息】:仅填写实际发生变更的内容,且应当与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变更材料一致。 十、【续租期限】:按照续租合同确定的起止日期填写。 十一、【注销备案】:按照注销备案情形进行勾选,并填写租赁关系终止或解除日期。 十二、【代办人】:代办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单位信息;代办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个人信息。 十三、【申请人(代办人)】:自然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及代理人签名。

房地产基础知识(房产开发、面积等常识)

A n n u a l R e p o r t 房地产基础知识 文档原创版权所有,tiger

房子是生活中永恒的话题,不关你事行业从业者还是准备买房的人,都需要掌握一定的房地产常识。比如说,面积怎么算,什么是公摊面积,什么是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赠送面积又是什么?本文将给你详细讲解这些房地产知识。 1. 房地产 房地产又称不动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具体地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房产总是以地产联结为一体的,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2. 房地产产权 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具体内容是产权人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 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对土地使用的权限,包括开发权、收益权、处置权。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该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用,经批准并补清地价后可以继续使用。 4. 房地产市场 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市场。含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

一级市场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长春市国土管理局)按土地供应计划,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以土地使用合同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年限、规定的用途及一定的价格出让给房地产发展商或其他用地者的市场。 二级市场是指房地产发展商根据土地使用合同的要求将建好的房屋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单位和个人的市场。 三级市场是指单位、个人之间的房地产权转让、抵押、租赁的市场,它是在二级市场基础上的第二次或多次转让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市场。 5. 土地类型 土地按其使用性质划分为:居住、商业、工业、仓储、综合用地、公共设施及自由集资、微利房用地。 6. 三通一平 是指在发展基础上的水通、电通、路通及场地平整。 7. 七通一平 是指上、下水通,排污通、排水通、路通、通讯通、煤气通、电通及场地平整。 8. 土地管理局 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以及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政府部门。 9. 公证处

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保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或认证合格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者,不得以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无效。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对全国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负责。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活动和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建立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数据库,定期将核准注册的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信息向社会公布,面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章注册条件 第六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公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监理、养护、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七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公路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资格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执业印章失效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注册,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准予注册的,由省级注册初审机构制作和发放执业印章。执业印章式样由部统一规定。 第十条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一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遗失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应当提交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的相关证明并填写资格证书(执业印章)补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 第三章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注册公路造价工程师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3类情况。 第十三条取得资格证书者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或者法人注册所在地的省级注册初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四条省级注册初审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操作使用说明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 操作使用说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 二○一○年十月

目录 1 编写目的 (1) 2 系统简介 (1) 3 个人注册 (1) 3.1 用户登录 (1) 3.2 温馨提示 (3) 3.3 通知通告 (3) 3.4 首次注册 (4) 3.5 延续注册 (7) 3.6 变更注册 (10) 3.7 个人信息维护 (14) 3.8 密码管理 (14) 4 造价单位 (15) 4.1 温馨提示 (16) 4.2 通知通告 (16) 4.3 单位信息管理 (16) 4.4 注册受理 (17) 4.5 已提交信息查询 (19) 4.6 密码管理 (20) 4.7 退出登录 (21) 5 省级管理机构 (21) 5.1 系统登录 (21) 5.2 温馨提示 (22) 5.3 通知通告 (23) 5.4 注册审核 (23) 5.5 已提交信息查询 (27) 5.6 密码管理 (28) 5.7 退出登录 (29)

1编写目的 本手册是向使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的人员提供系统功能及其具体操作的详细说明,使用户能直观的理解和掌握此系统从安装、配臵、到系统运行的全过程。 2系统简介 受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的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中水协)承担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为加强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水利行业实际,中水协和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共同开发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系统》根据水利行业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流程,分四级管理——个人注册、造价单位、省级管理机构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其中个人注册主要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个人信息维护、登录信息管理等功能;造价单位主要包括单位信息维护管理、首次注册受理、延续注册受理、变更注册受理和各种信息查询等功能;省级管理机构是造价单位的上级机构,包括的功能与造价单位基本相同;中水协具有对注册造价人员最终的审核管理权限,其功能除主要包括对省级管理机构通过本系统上报的各类注册信息进行审核管理和各类信息的查询外,还包括各种后台管理及相关维护功能。 系统采用B/S模式建设,安装简单、操作灵活,界面简单明了。 3个人注册 3.1用户登录 登录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点击右侧“造价工程师注册”进入系统主页面,如图1所示:

房屋产权变更申请书

(一)提出申请 l、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权利人应自土地变更实发之日起30天内到土地所在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属土地转让,需由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时申请: (1)、权利人变更名称、地址; (2)、变更土地用途 (3)、变更土地权属性质 (4)、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土地作价入股,以土地联营合作、赠与、继承和企业被收购、兼并而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 (2)、原土地证 (3)、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或护照,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等。 (4)、企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需出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名称变更,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个人变更姓名的需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 (5)、属变更土地用途、变更土地权属性质的,需出具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的批准文件。 (6)、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提交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资产评估报告和土地转让合同。 (7)、因企业改制处置土地,以土地联营合作,以土地作价入股的,需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文件或联营合同等有关材料。 (8)、继承和赠与土地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证明材料。 (9)、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二)登记土地变更程序受理申请 l、受理人审核权利人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备,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需补交材料,受理人员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说明清楚应补交的材料和补交期限;材料齐全又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2、对所受理的材料进行编号,并给回执单。 (三)产权审核 l、初审登记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股长核准。 2、审核报局领导审核 (四)登记发证 l、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2、登记人员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或更改土地证,加盖公章。 3、权利人凭回执、身份证明领取土地证,委托他人代领的,还应出具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并复印土地证一份存档,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号码。 (五)登记土地变更程序立卷归档 ---------- 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进行登记。 ①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发布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受理申请的地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