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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ICS

LY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L Y/T 1646-200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

Code of Forest Harvesting

2005-08-16发布2005-12-01实施

国家林业局发布

目次

前言 (1)

引言 (2)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原则 (9)

4.1 以人为本 (9)

4.2 生态优先 (9)

4.3 注重效率 (9)

4.4 分类经营 (9)

5 机构与人员能力要求 (9)

5.1 机构与队伍 (9)

5.1.1 规划设计机构 (9)

5.1.2 采伐作业队伍 (9)

5.2 作业人员 (9)

5.2.1 管理人员 (9)

5.2.2 调查规划设计人员 (10)

5.2.3 采伐作业人员 (10)

5.2.4 质量监督人员 (10)

5.3 技术培训 (10)

5.3.1 关键岗位 (10)

5.3.2 重点培训内容 (10)

6 森林采伐类型主要采伐方式 (11)

6.1 主伐 (11)

6.1.1 皆伐 (11)

6.1.2 渐伐 (11)

6.1.3 择伐 (12)

6.2 抚育采伐 (12)

6.2.1 用材林抚育采伐 (12)

6.2.2 防护林抚育采伐 (13)

6.3 低产(效)林改造采伐 (13)

6.3.1 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 (13)

6.3.2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 (14)

6.4 更新采伐 (15)

6.4.1 林分更新采伐 (15)

6.4.2 林带更新采伐 (16)

6.5 其他采伐............ (16)

6.5.1 适用范围 (16)

6.5.2 技术标准 (16)

7 森林采伐规划设计 (16)

7.1 森林采伐规划 (16)

7.1.1 长期森林采伐规划 (16)

7.1.2 中期森林采伐规划 (16)

7.1.3 年度采伐计划 (17)

7.1.4 施工作业计划 (17)

7.2 缓冲区设置和管理 (18)

7.2.1 缓冲区设置 (18)

7.2.2 缓冲区的管理 (18)

7.3 伐区调查设计 (18)

7.3.1 伐区区划 (18)

7.3.2 伐区调查 (18)

7.3.3 生产工艺设计 (19)

7.3.4 工程设计 (19)

7.3.5 伐区设计成果 (20)

8 森林采伐作业准备 (21)

8.1 林木采伐许可证 (21)

8.2 楞场 (21)

8.3 集材道 (21)

8.4 其他准备 (21)

8.4.1 生活点 (21)

8.4.2 物资 (21)

8.4.3 设备 (21)

9 林木采伐作业 (22)

9.1 伐木前准备 (22)

9.1.1 伐前公示 (22)

9.1.2 边界与采伐木标志 (22)

9.1.3 伐木顺序和伐区树倒方向 (22)

9.2 伐木 (23)

9.2.1 伐木操作 (23)

9.2.2 安全要求 (24)

9.2.3 搭挂树处理 (25)

9.3 打枝 (25)

9.3.1 操作 (25)

9.3.2 安全要求 (25)

9.4 造材 (25)

9.4.1 造材原则 (25)

9.4.2 操作 (25)

9.4.3 安全要求 (25)

9.5 集材 (26)

9.5.1 索道集材 (26)

9.5.2 拖拉机集材 (27)

9.5.3 人力集材 (28)

9.5.4 畜力集材 (28)

9.5.5 滑道集材 (28)

9.6 归楞 (29)

9.6.1 归楞方式 (29)

9.6.2 归楞要求 (29)

9.6.3 楞堆结构 (30)

9.7 装车 (30)

9.7.1 装车 (30)

9.7.2 安全要求 (31)

9.8 原木检尺与分级 (31)

9.8.1 原木检尺 (31)

9.8.2 原木分级 (32)

9.9 伐后作业 (32)

9.9.1 采伐迹地清理 (32)

9.9.2 楞场和装车场清理 (32)

9.9.3 临时性生活区清理 (33)

9.9.4 集材道清理 (33)

9.9.5 水道清理 (33)

9.10 安全检查 (33)

10 森林更新 (33)

10.1 更新方式 (33)

10.1.1 人工更新 (33)

10.1.2 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34)

10.1.3 天然更新 (34)

10.2 更新要求 (34)

10.2.1 更新时间 (34)

10.2.2 技术标准 (34)

10.2.3 技术要求 (35)

11 安全与场地卫生 (35)

11.1 安全生产 (35)

11.1.1 安全管理 (35)

11.1.2 劳动保护 (35)

11.2 森林防火 (36)

11.2.1 防火、灭火教育 (36)

11.2.2 临时居住场地防火 (36)

11.2.3 作业区防火 (36)

11.2.4 机械设备防火 (36)

11.2.5 火情处理 (36)

11.3 机械设备维护 (36)

11.3.1 使用与保管 (36)

11.3.2 废物处理 (37)

11.3.3 物品贮藏 (37)

11.4 场地卫生 (37)

11.4.1 场地设置 (37)

11.4.2 生活用水 (37)

11.4.3 排污 (37)

11.4.4 垃圾处理 (37)

11.5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 (37)

11.5.1 有毒、有害物品使用 (37)

11.5.2 有毒、有害物品保存与处理 (37)

12 森林采伐作业监督与检查验收 (38)

12.1 伐区调查设计检查 (38)

12.2 伐区生产准备作业检查 (38)

12.3 伐区作业监督 (38)

12.4 伐区检查验收 (38)

12.4.1 检查验收小组和检查验收时间 (38)

12.4.2 检查程序 (38)

12.4.3 检查验收标准 (38)

12.5 伐区更新验收 (39)

12.6 采伐验收合格证的发放 (39)

13 档案管理 (39)

13.1 档案管理机构、人员与职责 (39)

13.2 档案内容 (39)

13.2.1 伐区资源调查与采伐设计文档 (39)

13.2.2 采伐作业文档 (39)

13.2.3 监督、检查与验收文档 (39)

13.2.4 其他相关文档 (39)

13.3 档案保存形式 (39)

13.3.1 纸质文档 (39)

13.3.2 电子文档 (39)

13.4 档案管理与服务 (39)

13.4.1 归档与接收 (39)

13.4.2 档案入库 (40)

13.4.3 档案管理与服务 (40)

附录A不同集材方式的适用范围 (41)

附录B 不同集材道的主要技术参数 (41)

附录C 劳动保护服装使用指南 (42)

附录D 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标准 (43)

附录E 伐区生产准备作业验收标准 (43)

附录F 伐区作业监督主要处罚项目 (44)

附录G 伐区作业质量检查标准 (45)

参考文献 (46)

前言

本标准主要包括十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等。

第二是关于森林采伐有关机构、人员的能力,并建立相应的培训制度。机构包括森林采伐规划设计单位、采伐作业队伍,人员包括森林采伐的管理人员、调查规划设计人员、采伐作业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等。

第三是明确了采伐类型,将所有的采伐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低效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五大类,并规定了每种类型的适用条件、技术标准。

第四是将森林采伐规划分为长期、中期和短期三个层次,重点说明了伐区调查设计,提出了缓冲区的设置与管理等概念。

第五是森林采伐的作业准备,主要侧重于伐区内的集材道、楞场和生活点的准备。

第六是伐木作业,包括伐区作业的主要环节和采伐作业完成后伐区、生活点、装运点、集运道沿线的清理。

第七是森林采伐后的更新,包括更新方式和主要技术指标等。

第八是采伐作业全过程的安全与伐区卫生,包括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森林防火、机械设备保养维护、场地卫生要求和有害有毒物品的管理等。

第九是森林采伐更新档案,包括档案的管理机构、人员职责和建立程序等。

第十是森林采伐作业监督、检查、伐区验收的管理要求、程序、方法和评判标准等。

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松丹、唐小平、崔武社、张禹、王洪波、陈永富、谢守鑫、王红春、张会儒、王志西、李焕尧、刘继红、杜纪山。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

为规范我国的森林采伐作业行为,保证森林采伐作业的合理性、有序性和安全性,提高采伐作业质量与效益,减少森林采伐对环境与社会的负面影响,加快实现中国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为林业管理者、森林经营者和采伐作业人员提出作业指导原则和要求,特制定《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标准。

1995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立了政府间森林问题工作组(IPF)。1997年召开特别联大后,成立了政府间森林问题论坛(IFF)。IPF在全球范围内极大地推动了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讨论、活动和建议,其中一条具体的建议就是呼吁制定自愿的森林经营活动(包括木材采伐)的作业规程。

1995年开始,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组织编制《森林采运方法规范》的模式规程并于1999年出版,目的是促进符合可持续森林经营要求、对环境影响小的采运方法的推广应用,同时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决策人员制定国家、区域或当地的规范,以便能更好地满足各政府机构、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和其它方面的特殊需要。

1996年,亚太林业委员会成立了“森林可持续经营特别工作组”,制定了“亚太区域森林采伐作业规程”,以支持区域森林可持续经营。

1997年开始,国际劳工组织(ILO)组织制定《林业安全卫生规程》并于1998年出版。目的是指导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改进本国林业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操作,防止和减少职业病或意外事故,保障林业工人安全。

1999年,在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资助下,国家林业局组织制定《中国国家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并于2001年8月完成规程草案,2002年开始在全国进行2年的适用性试验,并根据试点结果对规程草稿进行了全面的修订。

本标准就是以修订后的《中国国家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草案)为基础制定的。

各省(区、市)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特殊情况通报归口单位。

1 范围

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森林采伐机构及人员能力、采伐类型划分、采伐规划设计、采伐作业准备、林木采伐作业、森林更新、伐后检查验收等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所有森林采伐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LY/T1646-2005的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337.1 《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

GB/T18337.2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范》

GB/T18337.3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

GB/T14192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

GB/T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GB/T15163 《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

GB/T144 《原木检验》

GB/15781 《森林抚育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3.1 森林采伐forest harvesting

对森林和林木所进行的根据生产需要和树木的生长特性,将森林中的林木伐倒和集运出伐区,并清理和恢复森林的一项经营活动。

3.2 伐区cutting area

同一年度内用相同采伐类型进行采伐作业的、在地域上相连的森林地段,是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施工、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单位。

3.3 缓冲区buffer zone

为保护作业区域内溪流、湖泊、湿地的水环境或在周边划定的不应采伐、机械进入或经营作业而保留的森林地段。

3.4 限伐区noncommercial cutting area

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只应进行抚育、改造、更新等非商业性采伐活动的森林地域。3.5 禁伐区no cutting zone

按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进行任何采伐活动的森林地域。

3.6 禁伐林prohibition cutting forest

要求实行长期或定期全面封禁管护的森林,包括生态地位极端重要或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的森林,以及分布在规定不能进行采伐作业的其它地域内的森林。

3.7 树木标记tree marking

对伐区采伐对象木或者在采伐作业过程中需要特别保护或保留的树木作上记号,以利于在采伐时识别。标记的方法遵循树木标记手册。

3.8 主伐final cutting

为获取木材而对用材林中成熟林和过熟林分所进行的采伐作业。

3.9 皆伐clear cutting

将伐区上的林木一次全部伐除或几乎伐除的主伐方式。在皆伐迹地上的更新方式多采用人工更新,形成的新林一般为同龄林。

3.10 择伐selection cuttiing

在一定地段上,每隔一定时期,单株或群状地采伐达到一定径级或具有一定特征的成熟林木的主伐方式。

3.11 渐伐shelterwood cutting

在较长时间内(通常为一个龄级),分数次将成熟林分逐渐伐除的主伐方式。实践中往往分二次、三次或四次,典型的四次渐伐包括预备伐、下种伐、受光伐和后伐。

3.12 数量成熟quantitative

树木或林分的材积平均生长量达到最大数值时的状态。

3.13 经济成熟economical maturity

树木或林分生长到经济收益最高时的状态。

3.14 工艺成熟technology maturity

树木或林分在生长过程中,目的材种平均生长量最大时的状态。

3.15 主伐年龄cutting age

经营单位内对成熟林进行正常主伐时的最低年龄。又称伐期龄。

3.16 起伐胸径DBH

择伐时被采伐木应达到的最小胸高直径。

3.17 抚育采伐tending cutting

从幼林郁闭起,到主伐前一个龄级为止,为促进留存林木的生长,对部分林木进行的采伐。简称抚育伐。又称间伐或抚育间伐。

3.18 透光伐lighting cutting

在用材林林分的幼龄阶段、开始郁闭时进行的抚育采伐。对混交林,主要是调整林分组成,同时伐去目的树种中生长不良的林木;对纯林,主要是间密留匀、留优去劣。

3.19 生长伐accretion cutting

在中龄林阶段进行的抚育采伐。主要是为了加速林木生长和促进林木结实,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林木,提高林分的经济和防护效益。

3.20 定株抚育伐spacing tending cutting

在防护林和特用林幼龄阶段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树,并在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的抚育性采伐。

3.21 生态疏伐ecologicial thinning

为使森林形成林冠梯级郁闭,林内大、中、小立木都能直接接受阳光,诱导形成复层异龄林,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防护功能,而在防护林和特用林中龄阶段进行的抚育采伐。

3.22 更新采伐regeneration cutting

为了恢复、提高或改善防护林和特用林的生态功能、进而为林分的更新创造良好条件所进行的采伐。

3.23 径阶diameter class

林木胸径的整化,即根据树种径级大小,把一定范围内的胸径,用该范围的中间值来表示。最小径阶一般为6cm或8cm。

3.24 龄级age classes

树木或林分平均年龄的分级。即根据森林经营要求及树种生物学特性,按一定年数作为间距划分成若干个的级别。每一龄级所包括的年数称为龄级期限,常用的有20年,10年,5年,2年,各龄级期限的中值为该龄级的平均年龄。用罗马数字表示龄级的大小,数字大越大,表示龄级越高,

年龄越大。

3.25 龄组age groups

林分或小班根据主伐年龄龄级的不同,划分的年龄组别。又称龄组。通常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五个龄组。亦有将成熟林和过熟林合并称为成过熟林的。

3.26 林带forest belt

从整体上看,以长条状或行状为主要形状的森林地段。

3.27 林带间伐intermediate cutting in forest belt

在不影响林带总体结构和防护效益的前提下,按去劣存优、去弱留强、间密留匀的原则对林带进行抚育间伐。

3.28 全带采伐full forest belt cutting

对林带进行的一次全部采完的采伐。

3.29 分行采伐cutting line by line in forest belt

在林带内按行(带)进行的分期多次采伐。

3.30 断带采伐cutting section by section in forest belt

对林带进行的分段多次采伐。

3.31 树木标记手册handbook of tree marking

用来指导树木标记的工作手册。内容包括标记木类型(采伐木、珍贵树木和其他)、标记符号、标记位置(方向、高度)和标记工具等。

3.32 低产(效)林采伐low yield or efficiency forest cutting

对生长不良、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很低的各种低产(效)林分,通过砍伐低产(效)林木,引进优良目的树种,提高林分的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使之成为高效林分的一种采伐类型。

3.33 作业区operating area

根据集材系统,把一个楞场或装车场所吸引的采伐范围划分作业区。

3.34 林木采伐许可证tree cutting licence

也称采伐许可证或者采伐证。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关部门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上注有采伐的地点、面积、数量(蓄积或株数)、树种、方式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内容。

3.35 楞场wood depot

伐区内集材作业的衔接点,是木材的中转和暂存场地。

3.36 归楞decking logs

在楞场或贮木场将木材按材种、材长及等级堆放的过程。

3.37 集材skidding

把分散在采伐带上的原条、原木或伐倒木集中到伐区楞场、推河场、装车场或运材道路旁的作业过程。

3.38 索道集材skyline skidding

用架空起来的钢丝绳集运木材的作业过程。

3.39 人力集材hand skidding

指人利用工具,采用抬、扛、拉、推方式将木材集中的作业过程。

3.40 畜力集材animal skidding

靠牛、马等牲畜牵引,采用爬犁或架子车将木材集中的作业过程。

3.41 滑道集材slide skidding

在山坡上利用木材自重力或水流力运送木材的方式。

3.42 伐木cutting

把立木从根基部锯(砍、剪)断,使其倒地的作业过程。

3.43 打枝limbing

将伐倒木的枝丫紧贴树干表面砍(锯)掉的作业过程。

3.44 造材bucking

按一定尺寸规格并考虑木材质量和不同树种利用价值,把原条锯截成原木的作业过程,造材分为伐区造材和贮木场造材。

3.45 留弦holding wood

伐木时在上口和下口之间留下一条不锯透的木材沟。

3.46 叫楂sound of holding wood broken

被采伐木开始倾倒时,留弦部分的木材纤维拉断的咔咔响声。

3.47 伐根高stump hight

被采伐木下口的上表面离地面(或第一岐根的起点处)的距离。

3.48 迎门树tree in the falling direction of another tree

被采木树倒方向的障碍树。

3.49 搭挂树hanging up felled tree

在实施采伐作业的林地上,由于伐桩上未完全伐下而立着或斜靠于其它树上的树木、或已伐下但斜靠于其它树上而未躺倒的树木。

3.50 保留木remained tree

在伐区内,不作为采伐对象的林木。

3.51 原条tree stem

将伐倒木只经过打枝、截去直径不足6cm的梢头,所剩下的树干。

3.52 原木log

原条经过材种造材工序而锯截成的木段。

3.53 原木径级log diamter class

通过原木小头断面中心量得的最小直径(不包括树皮的厚度),经进舍后的尺寸。

3.54 产品标志production mark

将原木产品的径级、长级、等级和生产单位以特殊的符号形式加盖在木材上,也称号印。

3.55 借向dutchman

借助于树木本身纤维内力或外力(留弦、加楔和支杆等)达到人为控制树倒方向的一种方法。

3.56 森林更新forestry regeneration

森林采伐后,通过天然或人工方法,使新一代森林重新形成的过程。森林更新通常分为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和天然更新三种方式,或按森林的起源分为有性更新或无性更新,还可按更新发生在主伐之前或之后,分为伐前更新和伐后更新。

3.57 更新频度young seedling distribution proportion

用来说明更新幼苗、幼树分布均匀与否的程度。用出现幼苗、幼树的调查样方总数占总样方的百分数表示。

3.58 植生组plant group

林分内树木的一种群状分布形式,通常是指几株集聚在一起形成的一个小的稳定生物群,群与群之间的距离往往较大。

3.59 森林经营单位forest management unit

指一个依照长期的森林经营方案进行经营,能达到一系列明确目标的、有明确边界的经营管理单位。

4 原则

4.1 以人为本

森林采伐是最具有危险性和劳动强度最大的作业之一。关键技术岗位应持证上岗,采伐作业过程中应尽量降低劳动强度,加强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人身伤害事故,降低职业病发病率。

4.2 生态优先

森林采伐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协调好环境保护与森林开发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森林采伐对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生境、生态脆弱区、自然景观、森林流域水量与水质、林地土壤等生态环境的影响,保证森林生态系统多种效益的可持续性。

4.3 注重效率

森林采伐作业设计与组织应尽量优化生产工序,加强监督管理和检查验收,以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作业成本,获取最佳经济收益。

4.4 分类经营

采伐作业按商品林和生态公益林确定不同的采伐措施,严格控制在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重点生态公益林中的各种森林采伐活动,限制对一般生态公益林的采伐。

5 机构及人员能力要求

5.1 机构与队伍

5.1.1 规划设计机构资质

——承担森林采伐规划设计任务的机构应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资质;无资质单位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无效;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中长期森林采伐规划设计,应由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

5.1.2 采伐作业队伍

——专业森林采伐作业队伍应具有合法的资质证书;

——国有林区森林采伐作业队伍的人员组成包括:管理人员、采伐作业人员、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检尺和打印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和质量监督人员。

5.2 作业人员

5.2.1 管理人员

——正确理解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的规定;

——具有基本技术技能和知识,包括:劳工关系(人力资源管理);有关合作/转让/采伐权的协议;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较好的文字表达和人际交流沟通能力;熟悉工伤急救常识。

5.2.2 调查规划设计人员

——能承担一定区域森林调查设计外业作业;

——正确读图、使用图纸、绘制设计图;

——掌握一般调查仪器设备的使用;

——能准确辨认主要树种和国家、地方重点保护树种,正确判断采伐木和保留木,熟悉材种规格和各种采伐类型;

——能按精度要求目测和航片判读;

——能进行桥涵选址,并能估算与总成本相关的道路修建费用;

——能正确地标记及记录各种调查数据和信息。

5.2.3 采伐作业人员

——伐木员、检尺员和机械集材人员应持证上岗;

——能理解和执行有关规程或文件对采伐作业的要求,包括:森林采伐作业规程,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采伐作业协议书;

——主要设备操作者(操作电动锯、油锯、机动运输工具)应有:被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技能和能力证书,本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安全作业能力,设备操作手册;

——能准确辨认国家、地方保护的乔木、灌木、草本;

——熟悉材种规格,准确掌握原木制材长度和直径测量方法;

——满足树木标记和原木打印要求(有树木标记手册)。

5.2.4 质量监督人员

除具有管理人员的基本技术技能外,还应:

——熟悉有关规程、规范;

——具备森林采伐作业规划和监督经验;

——具备森林采伐规划设计的工作知识。

5.3 技术培训

5.3.1 关键岗位

森林采伐作业的关键岗位主要有:

——采伐作业监督员;

——森林调查员;

——规划设计人员;

——机械操作和维修人员;

——伐木和集材人员;

——原木检尺员;

——树木标记人员;

——安全检查人员;

——伐区拨验员。

5.3.2 重点培训内容

森林采伐作业前,应按照培训制度要求对关键岗位人员严格培训,所有培训尽量在现地进行。培训内容主要有:

——森林可持续经营和环境保护;

——基础生态学、植物学、保护生物学等知识;

——工作技能;

——职业道德教育;

——作业安全和防火常识;

——工伤急救常识。

6 森林采伐类型和主要采伐方式

森林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效)林改造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等五种类型。

6.1 主伐

主伐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三种方式。

6.1.1 皆伐

6.1.1.1 适用范围

a)人工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或天然针叶林;

b)中小径林木株数占总株数的比例小于30%的人工成、过熟异龄林。

6.1.1.2 技术要求

a)皆伐一般采用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采伐年龄执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皆伐面积最大限度见表1;

表1 皆伐面积限度表

b)需要天然更新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伐区,采伐时保留一定数量的母树、伐前更新的幼苗、幼树以及目的树种的中小径林木;

c)伐区周围应保留相当于采伐面积的保留林地(带)。应保留伐区内的国家和地方保护树种的幼树幼苗;

d)伐后实施人工更新,或人工更新与天然更新相结合,但要达到更新要求。

6.1.2 渐伐

6.1.2.1 适用范围

a)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或接近单层林的林分;

b)皆伐后易发生自然灾害(如水土流失)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6.1.2.2 技术要求

a)渐伐一般采用二次或三次渐伐法。采伐年龄参照同一树种皆伐测算的主伐年龄。

b)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二次渐伐:——受光伐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保留郁闭度0.4左右;

——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c)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伐前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下的林分,可进行三次渐伐:——下种伐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保留郁闭度0.5左右;

——受光伐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保留郁闭度0.3左右;

——后伐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d)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一般不超过1个龄级期。

e)采伐时,寻找具有幼苗幼树的林中空地作为基点,由此向外扩大采伐,每公顷布设3~4个基点,或者用带状方式进行,带宽以种子飞散距离为依据确定,一般为1~2倍树高。

f)对采伐木的选择应有利于林内卫生状况,维护良好的森林环境;有利于树木结实、下种和天然更新;有利于种子落地发芽、幼苗和幼树的生长。

6.1.3 择伐

6.1.3.1 适用范围

a)异龄林;

b)复层林;

c)为形成复层异龄结构或为培育超大径级木材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

d)竹林;

e)其它不适于皆伐和渐伐的森林。

6.1.3.2 技术要求

a)择伐可采用径级作业法,单株择伐或群状择伐。凡胸径达到培育目的林木蓄积占全林蓄积超过70%的异龄林,或林分平均年龄达到成熟龄的成、过熟同龄林或单层林,可以采伐达到起伐胸径指标的林木;

b)择伐后林中空地直径不应大于林分平均高,蓄积量择伐强度不超过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0.5以上;

c)回归年或择伐周期不应少于1个龄级期,下一次的采伐量不应超过这期间的生长量;

d)下一次采伐时林分单位蓄积量应高于本次采伐时的林分单位蓄积量;

e)首先确定保留木,将能达到下次采伐的优良林木保留下来,再确定采伐木;

f)竹林采伐后应保留合理密度的健壮大径母竹。

6.2 抚育采伐

抚育采伐分为用材林抚育采伐和防护林抚育采伐。用材林抚育采伐主要包括透光伐和生长伐;防护林抚育采伐主要包括定株抚育和生态疏伐。

6.2.1 用材林抚育采伐

6.2.1.1 适用范围

a)下列情况的幼龄林进行透光伐:

——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8以上的人工幼龄林;

——郁闭度在0.8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7以上的天然幼龄林。

b)下列情况的中龄林进行生长伐:

——郁闭度0.8以上;

——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幼树较多、分布均匀;

——遭受轻度自然灾害、林内卫生状况较差。

6.2.1.2 技术要求

a)透光伐在幼林出现营养空间竞争、林木开始分化时进行;生长伐在林木分化加剧、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时进行,一般到近熟龄前作业1~2次;

b)抚育采伐强度应根据经营目的、立地条件、林分状况等综合因素考虑。抚育采伐强度的确定应掌握陡坡小于缓坡、山地小于平地、北方阳坡小于阴坡、南方阴坡小于阳坡的原则;

c)抚育采伐后,人工林郁闭度不低于0.6,天然林郁闭度不低于0.5,不能造成天窗;

d)被伐木应选择林分内生长不良、感染病虫害或过密的林木,包括枯立木、被压木、弯曲木、病腐木、多头木、生长过密林木、抑制主要树种生长的其它植物(灌木、藤本、高大草本等)和有害林木;

e)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f)抚育的蓄积强度低于20%

6.2.2 防护林抚育采伐

6.2.2.1 适用范围

a)对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开始出现营养空间竞争时进行定株抚育伐;

b)对坡度小于25°、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下层木或植被受光困难的中龄林,采用生态疏伐;

c)对密度大,竞争激烈,林木出现挤压现象,结构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林带进行株间间伐。6.2.2.2 技术要求

a)定株抚育伐与调整树种结构相结合,根据防护林功能分1~2次进行,伐除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

b)生态疏伐应先将彼此有密切联系的林木划分成若干植生组(树群),然后按有利于树冠形成梯度郁闭,主林层与次林层都能直接受光的要求在每组内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有害木,伐除有害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与藤蔓,林分郁闭度保留在0.6以上,不能降低其生态效益;

c)林带间伐后疏透度在0.4以上,并保持原林带的总体结构;

d)伐后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e)抚育的蓄积强度低于20%。

6.3 低产(效)林改造采伐

低产(效)林改造采伐包括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和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改造采伐方式主要包括皆伐改造、择伐改造和综合改造等。

6.3.1 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

6.3.1.1 适用范围

低产用材林改造采伐对象为立地条件好、有生产潜力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用材林:

a)郁闭度0.3以下;

b)经多次破坏性采伐、林相残破、无培育前途的残次林;

c)多代萌生无培育前途的萌生林;

d)有培育前途的目的树种株数不足林分适宜保留株数40%的中龄林;

e)遭受严重的火烧、病虫害、鼠害、雪压、风折、雷击等自然灾害且没有复壮希望的中幼龄林。

6.3.1.2 采伐方式

a)皆伐改造:适于生产力低、自然灾害严重的低产林,进行带状或块状皆伐;

b)择伐改造:适于目的树种数量不足的低产林。伐除非目的树种,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濒死木等。

6.3.1.3 技术要求

a)坡度不大于5°时一次皆伐改造面积不大于10hm2,坡度6~15°时不大于5hm2。坡度16~25°时不大于3hm2。超过25°的山地进行带状皆伐改造,顺山带适用于水土流失较小的缓坡地带,横山带或斜山带适用于有水土流失可能的地带。对于遭受易传染的病虫灾害的林分,应采用块状皆伐改造;

b)择伐改造应保留有培育前途的中小径木,林下或林中空地补植耐阴的树种;

c)改造后及时更新,更新期不超过1年。

6.3.2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

6.3.2.1 适用范围

低效防护林改造采伐对象为下列情况之一的防护林:

a)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4;

b)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小于0.2,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小于0.5cm;

c)遭受严重的病虫鼠害或其它自然灾害、病腐木超过20%;

d)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造林树种或保留的目的树种选择不当而形成的小老树林;

e)林木生长不良、林分结构(如树种结构、层次结构、密度结构等)差而达不到防护和景观效果的林带。

6.3.2.2 采伐方式

a)皆伐改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林分或林带采用皆伐方式进行改造;

b)择伐改造:主要以群状或单株的方式采伐低效林内的部分林木;

c)综合改造:没有成林希望的林分、林带,伐除小老树,补植适宜树种。

6.3.2.3 技术要求

a)为防止水土流失,皆伐改造一般以带状进行;在坡度较大地区,采伐带走向与等高线平行;采伐带上应保留目的树种的幼苗、幼树,同时对保留带进行抚育。对于遭受易传染的病虫灾害的林分或林带,应采用块状皆伐;对于采伐遭受严重病虫害的低效禁伐林,需要特别审批;

b)择伐改造强度不应大于伐前蓄积的25%;

c)林分改造采伐后应及时造林或采取封山育林等措施;

d)林带改造采伐后,根据需要进行造林。

6.4 更新采伐

更新采伐包括林分更新采伐和林带更新采伐。林分更新采伐主要包括渐伐、择伐和径级择伐等采伐方式;林带更新采伐主要包括全带采伐、断带采伐和分行采伐等采伐方式。

6.4.1 林分更新采伐

6.4.1.1 适用范围

林分更新采伐是指防护林中,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更新采伐龄的同龄林,或大径木蓄积比达到70~80%的异龄林。

6.4.1.2 采伐方式

a)同龄林更新采伐一般采用多次渐伐或择伐方式:

——上层林木郁闭度小、伐前更新中等以上的林分,可进行2~3次渐伐,分为准备伐、下种伐、受光伐和后伐;

——上层林木郁闭度大、伐前更新中等以下的林分,实行择伐更新。

b)异龄林更新采伐采用径级择伐,严格按起伐径级进行。

6.4.1.3 技术标准

a)防护林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参照表2;

b)渐伐强度第一次控制在伐前林木蓄积量的25%以内,以后每次小于保留木的50%,最后视林下幼树的生长情况,接近或达到郁闭时,伐除上层林木;

c)径级择伐后最大林中空地的平均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平均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25%,回归年(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

d)禁伐林不进行更新采伐。

表2 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

6.4.2 林带更新采伐

6.4.2.1 适用范围

a)达到或超过防护成熟年龄的防护林带;

b)生长停滞、林内卫生状况极差、防护效益严重下降的防护林带。

6.4.2.2 采伐方式

a)对短窄林带进行全带采伐;

b)对宽林带、主林带、海防基干林带实行分行、断带采伐;

c)对长林带实行断带采伐。

6.4.2.3 技术标准

a)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参照表6-2;

b)全带采伐时,同期采伐林带的带间保留带不少于2条,相邻林带的采伐时间间隔不低于5年;

c)分行采伐时每行采伐长度不超过50米,采伐行中保留行长度不应低于采伐行长度,相邻伐带采伐间隔不低于5年;

d)断带采伐中每采伐段不超过1公里,保留段不少于采伐段长度的2倍,保留带宽度不应低于采伐段宽度,相邻段采伐间隔时间不低于5年。

e)采伐林带应与主风方向基本垂直

6.5 其它采伐

其它采伐是指除上述四种类型外因其它特殊原因进行的林木采伐。

6.5.1 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

a)工程建设及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

b)薪炭林、经济林、特用林采伐;

c)修建森林防火隔离带、森林病虫害防治隔离带及边防公路、巡逻路等项目应采伐林木等;

d)散生木和四旁树采伐。

6.5.2 技术标准

按相关规定执行。

7 森林采伐规划设计

7.1 森林采伐规划

7.1.1 长期森林采伐规划

长期森林采伐规划按森林经营单位编制,直接利用森林经营方案中的森林经营体系、森林采伐和森林培育部分的内容,实施期限为10年,并于经理期的前1年制定;

长期森林采伐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与经营布局、合理年伐量及各种采伐类型比例、木材和其它木质林产品产量、林区道路修建与维护、森林采伐配套设施修建与维护、伐区森林的恢复等。

7.1.2 中期森林采伐规划

a)中期森林采伐规划按采伐限额分解到经营单位。实施期限为5年,并于实施1年前制定;

b)中期森林采伐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林地类型和采伐作业区域划分、缓冲区的范围和界线、合理年采伐量调整和各种采伐类型伐区的时间与空间配置、各年度木材和其它木材林产品的采伐面积和采伐量、林区道路与贮木场修建、伐区森林的恢复、集材道和楞场等。

7.1.3 年度采伐计划

年度采伐计划是进行森林采伐作业设计的主要依据,它的落实单位是伐区。年度采伐计划于实施前半年制定,实施期一年。

7.1.3.1 主要内容

确定伐区位置和界线、采伐类型、采伐方式、采伐强度、采伐量、采伐时间等;各级缓冲区的长度、宽度、面积和作业要求;制定森林更新计划;绘制采伐和更新的作业图;调整计划,遇到偶然事件发生时的对策。

7.1.3.2 计划程序

a)基础数据收集:在原有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近年来的采伐作业调查设计数据和森林资源档案更新的基础上,进行林分因子、森林蓄积量和材种出材量、伐前更新、林地状况、土壤、植被、采伐剩余物等调查;

b)绘制作业设计图:根据林相图、伐区测量和各种调查数据绘制作业设计图,图面比例尺为1:5000~1:10000,主要标记包括伐区各级区划的面积和界线、禁伐区、缓冲区、溪流、道路和采伐设施;

c)编写人员:主要由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调查设计队伍或具有森林调查设计资质的其它县级以上林业设计单位进行编写;

d)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e)修订:根据审批意见对计划进行修改,然后提交审批。

7.1.4 施工作业计划

施工作业计划的落实单位是作业区,主要依据年度采伐计划,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制定。

7.1.4.1 主要内容

a)明确任务:根据已经批准的年度计划,明确作业任务的实施地点、时间和顺序;

b)编写任务通知单:向工段、工组交代各项作业任务的工程数量、设计资料和现场复查情况、施工时间、规格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和劳动定额等;

c)物资材料计划:根据作业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编制物质材料计划。

7.1.4.2 计划程序

a)现场查对:现场作业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实地了解采伐作业设计各项作业任务;

b)分配任务:在现地分配和拨交采伐作业任务;

c)地面调查:通过地面调查明确作业任务实施的条件和工程量;

d)图面要求:根据作业设计图等图面资料和实地调查数据绘制成图,图面比例尺不小于1:5000,主要标记各项作业活动的地点、时间、顺序、工作量等;

e)计划人员:采伐作业单位的设计人员和管理人员;

f)审批:森林经营单位。

7.2 缓冲区设置和管理

7.2.1 缓冲区设置

a)如伐区内分布有小溪流、湿地、湖沼,或伐区临近自然保护区、人文保留地、自然风景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科研实验地等,应留出一定宽度的缓冲带;

b)小型湿地、水库、湖泊周围的缓冲带宽度大于50m;

c)自然保护区、人文保留地、自然风景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科研试验地等周围缓冲带宽度大于30m;

d)不同溪流的最小缓冲带宽度见表3。

表3 不同溪流等级的缓冲区设置要求

7.2.2 缓冲区的管理

a)未经特许,不应采伐任何林木;

b)除修建过水管道和桥涵等工程作业外,施工机器不应进入;

c)不应向缓冲区倾倒采伐剩余物、其它杂物和垃圾。

7.3 伐区调查设计

7.3.1 伐区区划

7.3.1.1 区划系统

伐区调查设计实行伐区(林班)、作业区、采伐小班三级区划,或作业区、采伐小班二级区划。

7.3.1.2 伐区标界

伐区周界应在1米宽的林带内作标志,伐区标桩上注明伐区号。

7.3.1.3 伐区测量

a)伐区和采伐小班界线应采用GPS或罗盘仪进行实测或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勾绘,地形复杂山区的伐区测线闭合差应小于1/100,采伐小班测线闭合差应小于1/50,平缓地区伐区应小于1/200,采伐小班应小于1/100;

b)人工用材林小班或小班界线清楚的小班,伐区面积测量可采用不小于1:1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勾绘,精度要求95%以上;

c)根据实测结果绘制平面图,计算伐区和采伐小班面积。各采伐小班面积之和与伐区面积的误差不超过±1/100。

7.3.2 伐区调查

7.3.2.1 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地形地势、土壤、林分因子调查、林木蓄积量、材种出材量调查、特殊保留木(如珍稀树种、母树、需要长期培育的目标树等)调查、更新调查、下层植被调查、已有木材集采运条件调查等。

7.3.2.2 调查方法

蓄积调查在林分内采用全林实测法或标准地或机械抽样调查法推算;林带采用抽取标准段或者标准行进行调查设计。其他因子调查参照《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等相关规程。7.3.3 生产工艺设计

7.3.3.1 采伐作业设计

a)根据林分调查因子和采伐类型的要求,确定伐区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及合理的保留木株数;

b)采伐木标号。皆伐伐区对周界木和保留木进行标号,渐伐、择伐和抚育间伐中的生长伐伐区除对采伐木进行标号,对于需要特殊保护的林木也要进行标记;

c)集材方式。包括绞盘机、索道、拖拉机、板车、渠道、滑道、畜力、人力集材等。各集材方式的一般适用范围见附录A。

7.3.3.2 更新设计

a)人工更新:包括造林方式、更新造林树种、造林密度、植株配置、整地方法、造林季节、幼抚措施等;

b)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包括封育与人工造林更新措施;

c)天然更新:包括封育管护措施。

7.3.3.3 生产组织设计

a)工序安排;

b)生产设备;

c)劳动组织和人员配备;

d)伐区生产季节。

7.3.4 工程设计

7.3.4.1 楞场设计

在伐区面积较大、运输距离较长等情况下,可设置楞场。

a)楞场布设

楞场选设应满足以下条件:

——距离禁伐区和缓冲区至少40m;

——位置应适中,符合集材方式与流向,保证集材距离最短和经济上最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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