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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瓮安群体性事件原因分析

1结构性压抑的社会状态

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群众怨气大;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群众安全感低;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警民关系紧张,是事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1.社会矛盾积累过多,群众怨气大。瓮安近年在全自治州属经济发展较快的县(GDP、财政收入、银行存款均成倍增长),但由于一些党政领导科学发展观树立不牢固,执政理念有偏差,没有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城市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屡有发生,事关群众利益、事关民生的矛盾和问题积累较多,群众反映强烈。

2.社会治安状况不好,群众意见大。瓮安社会治安情况较复杂,据统计, 2007年底瓮安县

有刑释解教人员1029名,登记在册吸毒人员523名,感染艾滋病的有100余人,该县2008年6 月28日后被列为全国毒情整治重点县,县城雍阳镇是全省毒情重点整治乡镇。该县草塘镇假钞犯罪突出,曾列为全国、全省重点打击整治区。但是当地党委、政府对社会治安工作重视不够,政法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发挥不好,管理不严,打击不力,一些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大案、要案长期破不了,特别是黑恶势力团伙犯罪猖獗,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危害社会,甚至危及到基层政权稳固,群众安全感低(据贵州省统计局调查测评, 2007年当地群众安全感仅为59.9%)。3.执政(法)为民思想不牢,党群、干群、警民关系紧张,公信力、满意率低。当地社会

矛盾纠纷积累过多,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但一些党政干部在处理矛盾纠纷过程中不仅作风粗暴、方法失当、工作不到位,而且随意动用警力,造成群众极大的不满。还有一些党政干部、政法公安干警违纪入股参与开矿、经商,牟取非法利益,有的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警民关系紧张,党委、政府公信力低、公安机关满意率低(2007年仅为67.57%)。

因此,这次事件表面上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深层次的原因是执政理念的偏差,群众利益受到损害,矛盾和问题长期积累未及时得到有效化解,对社会治安管理不严,对违法犯罪打击不力。加之干部队伍、政法公安队伍在作风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甚至隐藏着一些腐败行为,导致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警民关系长期紧张,群众对当地党政机关和干部缺乏基本信任。这次事件看似偶然,实则必然。

2极个性的传导关系的形成

3传闻、谣言作用下形成人群的共识

但长期以来,受传统的观念和做法的影响,有关政府部门特别是一些领导舆论引导的意识不强,没有先机意识、主动意识,不善于甚至不会运用舆论引导这个武器来化解危机,争取主动,常常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如李树芬溺水死亡后谣言四起,有谣传死者是被强奸之后杀害的,有谣传在场3人是县委书记、县长、公安局长的亲戚,有谣传死者的叔叔到公安局上访被公安局打死等等。但当地公安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反应,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辟谣。特别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李树芬跳河自杀的原因,通过大量调查,排除了刘等三人加害致李树芬死亡的可能;通过两次尸检,排除了暴力致死、中毒致死、性侵害致死等他杀的可能。通过对李树芬生前同学、好友的调查,可以证实李树芬因其家庭重男轻女,平时思想十分压抑,对学习、生活失去信心,产生了轻生的念头(曾说过跳西门河的话)。但是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均没有及时公布这些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消除社会上的谣言。权威信息失语,虚假信息泛滥,导致以讹传讹,谣言成了真理,致使社会上许多不明真相的人轻信谣言,同情死者,怨恨党委、政府、公安机关,以致出现了一呼百应、万众聚集的局面。

4意外因素的引爆

中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未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是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查, 2008年6月21日23时许,李树芬(瓮安三中初二6班学生)与男朋友陈光权(22岁,该县纸厂内某铝合金装潢店临时工)、同学王娇(17岁)及刘言超(19岁,与陈同村并同在一处打工)

等人酒后应李树芬的提议,到该县城郊西门河大堰桥上(该桥距县城约1.5公里,桥宽1米左右)玩耍。约22日零时10分,李趁人不备从桥上跳入河中(河宽约50米、河深2米至3米),陈光权、刘言超等人虽下水积极施救,但因天黑、水深,施救未果,李溺水死亡。事后调查,李树芬因其家庭重男轻女,思想十分压抑,对学习、生活失去信心,曾多次流露出要出走和轻生的念头。但死者亲属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溺水死亡的尸检结论和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多次反复),并受一些亲友及别有用心的人的蛊惑、煽动、唆使,以及受当地曾发生的数起停尸索赔事件的影响,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以李树芬是被害死的、要追究在场人员的责任为由,提出索赔50万元,拒不接受县工作组的协调处理意见,坚持停尸不埋,试图达到索取高额赔款的目的。

5个别突出人员的煽动

众多无直接利益者的参与和推波助澜,不法分子、黑恶势力直接插手、趁机作乱,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李树芬溺水死亡后,死者的一些亲友积极参与,出谋划策;许多不明真相的无直接利益者从众参与,推波助澜;一些对现实不满的别有用心的人员、一些曾受过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而怀恨在心的不法分子,利用死者亲属的悲愤、怨恨、不满情绪,从中挑拨教唆、煽风点火,策划、组织、煽动死者亲属停尸闹事,促使事态不断升级、恶化;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成员、不法分子的直接参与,趁机发泄对党和政府、公安机关的不满、仇恨,疯狂进行打砸抢烧,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还有大批受骗上当的中小学生也参与进来,增加了事件的复杂性和现场处置的难度。

6现场控制手段失败

1.现场控制、应急处置不力。贵州瓮安“6·28”事件当天,当部分死者亲属(友)、群众、学生聚集游行至县政府、公安局上访时,县政府、公安局都没有人出面接待,面对面地做群众工作,疏导(缓解)群众的情绪。特别是当群众不满情绪高涨,表现出强烈不满时,没有及时有效地作出正面反应,缺乏直面群众做工作的意识、能力和胆识,失去了把事件控制化解在初始阶段的良机。

2.现场指挥不力。当事件升级恶化、性质发生变化时,县公安局仅有2名副局长在现场处置,公安局长、政委均不在瓮安,无人拍板决策。事件发生后,县委、政府、公安局的负责人虽然陆续赶到了现场,但开会研究议而不决,面对不断升级、恶化的复杂局面,显得惊慌失措、束手无策。由于在紧急关头、危难时刻,现场决策、指挥不力,致使事态恶化、局面失控。

3.警力不足,装备缺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瓮安县公安局290余名民警,大部分分散在乡镇派出所,武警中队也只有40余人。当几百名上访群众、学生冲击公安局、县委、县政府时,最初集结的警力仅有30余人,后又陆续集结100余人,由于个人防护装备、通讯器材及非杀伤性器材严重短缺,只能处于被动挨打的劣势。事件发生当天21时,自治州公安局虽从临县调集几百名警力,但都是临时从各单位抽调,仓促应战,形不成战斗力、威慑力。省武警总队紧急调集警力,从贵阳赶赴瓮安,由于接报晚,加之天黑、山路崎岖等原因,赶到瓮安已是凌晨1时许,以致混乱局面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损失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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