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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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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晋农质监发[2012]14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12.03

【实施日期】2012.12.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

工意见(试行)》的通知

(晋农质监发〔2012〕14号)

各市农委,畜牧、果业、农经局(中心),厅属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现将《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厅属有关行政、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各市农业部门参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

2012年12月3日

山西省农业厅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试行)

为建立健全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履行农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厅所承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共同监管”的原则,对相关行政、事业单位明确以下职责分工。

一、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共同职责

根据农产品生产环节全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要求和相关性原则,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要共同履行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畜产品、农业投入品、动植物检疫、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和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负责组织和参加与其产业和业务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督查、专项整治、追溯查处、事故调查、技术鉴定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3、安排实施的有关农牧业生产性项目中,要把相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体系纳入建设内容,并作为验收重点。

4、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负责本单位及系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厅报送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信息和统计报表,并做好食品安全责任监督网格化信息系统相关信息数据录入工作。

5、加强协调配合,相互通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接到投诉和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移交。

6、依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承担省政府和厅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事项。

二、厅属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一)厅属相关行政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

1、办公室。负责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活动的综合协调;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综合管理。

2、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承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相关政策建议的起草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农资打假工作;监督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3、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局。协助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制度。

4、发展计划处。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牵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晋农环保发[2011]1号 关于做好春节期间以沼气为主的农村 可再生能源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委: 为搞好我省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度过一个祥和欢庆的节日,现将做好春节期间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和完善安全防范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领导,将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内容,常抓不懈,一抓到底。要落实安全工作首长责任制,领导挂帅,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要克服麻痹思想,切实把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好,确保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抓好安全教育,确保使用安全 春节期间,各地要在抓好沼气越冬管理的同时,继续抓好安全管理和使用,要对广大沼气用户进行安全教育,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广大沼气农户安全生产认识,增强安全生产意识。要充分利用有线广播、宣传标语、对沼气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技术资料、组织技术人员上门服务等形式宣传沼气池的安全使用及科学管护知识,对沼气用户要保证做到

“三入户”,即《沼气用户手册》入户、《沼气项目管理信息手册》入户、《户用沼气安全使用须知》入户并上墙,确保春节期间安全使用。特别是对冬季停用的沼气池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漏气造成中毒事故的发生。 三、健全制度,加强督查,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以沼气为主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督查。要尽快组织人员,深入沼气生产第一线,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全面、深入、彻底的安全大检查,要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室内外管道、脱硫调压器、凝水器、灯具、灶具等配件的安装、沼气池安全管理、安全使用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情况进行检查。要对施工工程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对已运行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和秸秆气化集中供气工程开展一次安全专项大检查(检查方案见附件)。为确保用户安全正常使用沼气,对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设施,必须及时排查和整改,对于短时间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要建档登

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有关政策和《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条山西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勺,是指中央财政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我省优势特色、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紧密围绕我省优势特色农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项目区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支持的重点环节为我省玉米带产业项目和雁门关奶牛产业发展项 目,项目实施期限暂定为三年,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能力。 第四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组织管理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省财政厅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会同省农业厅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的资金规模,编制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邀请专家实行项目评审制,听取各方意见后,向财政部申请资金,并根据省农业厅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下达资金,有关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管理,及时组织拨付资金,积极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省农业厅负责编制当年主导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和三年项目实施规划,合理确定主导产业和优势区域,组织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具体实施以项目县为单位,由项目县的乡、镇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级和各项目县成立项目实施领导组,从增强责任,明确分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资金分配、建设规模、资金用途及补助标准 第七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科学合理、公正规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原则,支持优势特色、突出粮食生产,抓住关键环节、集中资金投入,其中60%的资金支持我省43个县玉米优势区域丰产增粮示范项目,40%的资金用于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19个县优势奶牛发展项目。 第八条玉米丰产方示范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投向标准及补助方式: 1、建设规模 在43个玉米重点县(市、区)内,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整乡整村建设万亩玉米丰产方。全省每年建设200万亩玉米丰产方,三年建设600万亩玉米丰产方。 2008年建设200万亩玉米丰产方,以实施玉米地力建设为主,重点搞玉米秸轩整株还田和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推荐】2019年山西省农业区划中心

2019年山西省农业区划中心 工作总结 2019年12月

2019年工作总结 2019年以来我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紧扣中心求转型,周到服务促跨越”的工作思路,立足“十二五”农业翻番宏伟蓝图,紧紧围绕厅党组确定的农业发展战略目标(板块经济、八大工程、一村一品、一县一业),积极发展特色农业、循环农业、生态农业、现代农业。继续以农业资源区划规划—监测评价—战略研究工作为主线,创新思维、开拓领域、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农业资源区划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作用。现将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业务工作 (一)积极拓展农业区划领域,推进农业功能区划成果应用 去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发[2010]46号)文件,颁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今年2月底,看到文件我们集中学习贯彻文件精神,结合农业功能区划成果应用,确定2019年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实行三个结合: 一是农业资源区划工作与农业十二五规划以及其农业大型规划开发项目相结合,要从农业区划规划的规范性、科学性出发,对有关涉及到在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的涉农项目进行指导。 二是与加工局、山西农业观光协会等部门配合,开展观光旅游农业实体普查研究,指导和促进山西农业休闲文化功能拓展。到2010年底,我省观光农业点已发展到260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点23家,省级示范点86家,省级农业观光点151家,清徐县是我省首家取得的唯一国家观光农业示范县。目前,农业休闲文化、观光农业已成为促进农业增收的重要方面。 三是与农业厅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抓好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建设与发展。

(二)紧扣时代主题,开展农业发展战略前瞻性研究 做好农业发展战略前瞻性研究,是农业资源区划的一项基本职能。2010年在全国农业资源区划办的支持资助下,将《山西省农村家庭承包土地流转区域差异研究》列为部里委托研究重点课题,我中心组织农业厅、农科院、山西农大、山西大学等部门的研究力量,在广泛学习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和家庭承包土地流转文章基础上,选择六个地市,八个县(市)的三十六个村进行了典型调查,取得了九方面结果,在此基础上开展了土地利用和流转研究。2019年2月25日,组织专家对本课题项目进行了评审,专家组认为,该项目选题准确,研究方法科学,数据翔实可靠,对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达到了同类研究的国内领先水平。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三农”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特点,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要加强农业发展战略研究,围绕转型跨越战略提出课题并经农业部审定下达课题任务,现三个课题《山西省煤炭资源县“三化”同步发展路径及政策研究》《山西省盐碱地治理调查》《山西省农业资源数据采集及完善》都进入最后阶段,年底均可完成。 (三)继续做好农业资源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 农业资源数据库建设是运用现代化技术管理农业资源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做好农业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继续充实完善农业资源数据库,为制定发展规划和宏观决策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推进资源区划工作的信息化进程。同时,积极争取各级领导和财政支持,有计划、有步骤开展市级数据库建设,实现农业资源信息的查询、检索、分析及信息的可视化和资源共享,促进信息资源优势转变为现实生产力。

晋农人发〔2011〕9号 - 山西省农业厅

附件: 山西省农业厅2012年度 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单位(26个) 办公室 种植业处 新农村建设指导处 人事劳资处 农产品加工局 畜牧兽医局 机关党委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山西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总站(山西省生态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山西省农村能源技术培训鉴定基地) 山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 山西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总站(山西省农药检定所) 山西省蔬菜产业管理站 山西省名优产品开发中心 山西省牧草工作站 山西省农业厅后勤服务中心

山西省农业遥感中心 山西省果业工作总站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山西省农牧业信息中心 山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山西省饲料兽药监察所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山西省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实践培训基地)山西省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山西省农业国际合作交流工作站 山西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 二、先进工作者(224名) 1、行政处室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12名) 王进仁张和平裴峰张软斌姚继广 马苍江李文科阎会平双树林蒋国文 赵恒唐光耀 2、行政处室和事业单位其他处级干部(25名) 闫艾平阴埝埝王芳李林旺冀俊强 张康萌任义琴左丽峰常晋生岳磊 李铮侯流沙畅红周吴丽琴史民康 郝志勇周智深梁建文王毅敏张宏宾 张运莲李金霞杨子森冯俊吾谢卓

3、机关处级以下公务员(4名) 乔羽郝登明李固高跃龙 4、事业单位处级以下工作人员(183名,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艳凤马军王栋王莉王峰 王暄王小娟王玉燕王玉霞王代乐 王丽英王宏恩王林虎王国丽王春玲 王晋民王晓荣王铁贵王彩虹王淑芳 王景华王景春王慧兰车国顺毛云荣 艾晓红左珍环石维山卢香玲田茵 田伟强史亚坤史丽娟白全亮白锐峥 冯铸邢亚亮成锦霞毕升师周戈 吕小虎乔红进任鹏伊江山刘杰 刘旗刘巍刘永安刘永岗刘志宏 刘丽青刘建兵刘俐君刘振华刘凌霞 刘瑞东刘瑞宇刘锦春齐广志齐永红 闫科技闫维平许永平孙天原孙奋勇 苏永强杜慧英李飞李沁李娟 李聪李霞李云飞李亚男李仰陶 李丽娟李秀兰李金花李学兵李拴英 李树军李胜飞李晓飞李登山杨克芳 杨治平杨晓明杨继业杨慧玲吴栋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 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8]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七日 山西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省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关于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97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晋人字[2008]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山西省人事厅《山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实施细则》(晋人职字[200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及饲料、乡镇企业等部门)举办,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参照本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岗位设置纳入本管理范围。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实施办法》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农业专业院校、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适用其他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其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社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l)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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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系列高评会通过人员名单 姓名工作单位主管部门任职资格名称畅文选运城市果业发展中心运城市高级农艺师陈淑芹芮城县农委植保站运城市高级农艺师樊改英芮城县农委植保站运城市高级农艺师郭博涛夏县农委种子管理站运城市高级农艺师贾西玲万荣县农技推广中心运城市高级农艺师卫爱兰运城市盐湖区蔬菜办运城市高级农艺师吴英杰运城市盐湖区果业局运城市高级农艺师张邦龙夏县农业技术推广站运城市高级农艺师张长生盐湖区棉花原种场运城市高级农艺师张平临猗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运城市高级农艺师周垣平垣曲县烟草办运城市高级农艺师吴妞霞运城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运城市高级畜牧师崔上元新降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运城市高级兽医师苏兴民芮城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运城市高级兽医师翟文斌闻喜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运城市高级兽医师李建新盂县蔬菜发展中心阳泉市高级农艺师梁新华盂县种子管理站阳泉市高级农艺师赵秀元山西省农广校盂县分校阳泉市高级农艺师李海生平定县畜牧局阳泉市高级畜牧师陈俊美山西省偏关县植保站忻州市高级农艺师崔峥嵋偏关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忻州市高级农艺师孙守恭忻州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忻州市高级农艺师王红梅原平市新原乡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忻州市高级农艺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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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的气候与农业

山西省的气候与农业 摘要:该文章主要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定义、农业气候资源、农业气候指标、农业气候灾害等方面介绍了农业气候,并介绍了我国的农业气候资源种类。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山西的农业及其与气候的匹配程度,最后分析了近年来山西的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灾害性天气及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农业气候;农业气候资源;山西的农业;气候变化;应对措施; 1 农业气候 1.1 农业气候简介 农业气候是指与农业生产和农作物生长发育密切有关的气候条件。包括光、热、水分等作物生长发育不可缺少的因子;也包括旱、涝、霜冻、大风等不利气候条件。这些条件不仅影响农业生产的地理分布,也影响农作物产量的高低和质量的优劣。不同的农业生产对象(作物、牲畜等)和农业生产过程都对气候有其特殊要求。气候要素在一定的指标范围内,为农业生产提供物质和能量,对农业生产有利的,即是农业气候资源;超过一定的指标范围,可能对农业生产不利,成为农业气候灾害。 1.2 农业气候资源 农业气候资源包括光、热、水、气等气候要素。太阳辐射带来光和热,是动植物生命活动的主要能源,降水量、土壤有效水分存储量以及可能蒸散量是作物生长的重要条件,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变化是作物光合作用强弱的重要因素。光包括光照强度、光照质量和光照时间等。热指生长季的热量条件,包括各种农业界限温度的出现日期、持续日数、积温、早晚霜出现日期与无霜期、最高温度与最低温度、日温差、土壤温度、植物体温等。水包括降水量、蒸发量、干燥度或湿润度、干期或湿期长短、土壤湿度等。气主要指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一般情况下,二氧化碳能满足作物的要求,但在光合作用强盛时,如果无风,二氧化碳可能不足。微风可以补充二氧化碳。温室中补充二氧化碳,可促进作物生长。 中国具有热带、亚热带和温带等多种类型的农业气候资源,东部季风地区水、热资源丰富,雨热同季,适宜多种类型的农作物生长。大于10℃积温在8000℃以上的地区为热带,农作物可全年生长,橡胶树、椰子、咖啡、胡椒等典型热带作物生长良好。秦岭、淮河一线以南至热带北界地区为亚热带,年降水量1000~1800毫米,大于10℃积温在4500℃以上,是中国水稻主要产区,并盛产亚热带作物和经济林木。南温带≥10℃的积温在3500~4500℃,年降水量为500~1000毫米,是中国小麦、玉米为主的一年二熟(包括间套作)地区,棉花、花生、大豆、谷子也占相当比例[1]。中温带的东北松辽平原和三江平原积温为2500~3500℃,年降水量为400~600毫米,喜凉作物春小麦、马铃薯、甜菜等生长良好,喜温作物如水稻、玉米等也能生长,为一年一熟区域。西北干旱地区和柴达木盆地降水量虽少,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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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中央和省安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家和省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职责分工

山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工作方案

山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工作方案 发展现代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进步。为加快推动我省农业科技资源的整合优化,增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实现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山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2号)精神,制订山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一、建设内容和结构设置 (一)主要建设内容 根据《山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特点,我省将开展玉米、小麦、谷子、马铃薯、杂粮、蔬菜、水果、干果、棉花、食用菌、中药材、油料、猪、牛、羊、鸡、特种养殖17类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 山西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采取“整体规划、统一确定专家人选、分步启动实施”的办法开展工作。根据我省农业生产特点,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2010年拟启动玉米、小麦、蔬菜、水果、生猪等5个大宗农产品的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其他产业将在积极探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分批建设。

(二)结构设置 每个产业由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综合试验站、村级示范点和科技示范户四级管理体系构成。依托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农科院,山西农业大学、市级农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开展工作,每个产业建立1个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设置首席专家和副首席专家各1名,下设3~5个功能实验室和3~15名岗位专家。全省共设17个首席专家、131个岗位专家(包括农业产业经济研究岗位和畜牧产业经济岗位专家各1名),66个综合试验站、2500个村级示范点和若干个科技示范户(见附件1)。 (三)岗位职责 1、首席专家主要职责。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相衔接,全面掌握国内外同类产业发展的新动向、新技术、新成果,结合我省相关产业的发展实际,有效整合本产业科技资源,围绕我省产业技术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集成、试验和示范;提出产业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制定年度目标任务和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组织相关学术活动,开展产业技术人员培训活动;监管综合试验站的运行。 2、副首席专家主要职责。由岗位专家兼任。在搞好本岗位工作的同时,协助首席专家搞好本产业技术体系运行的

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业科技示范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依据科技部《关于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改革的意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法》、《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农业产业创新的重大技术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指:在全省范围内,根据当地资源特点和产业基础,充分发挥科技资源聚集优势为重点,构建政府与农业科教单位、推广单位以及各类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协同攻关、试验示范、合力推广的工作平台。为辐射带动同类区域的农业、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模式和科技支撑。 第三条示范基地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需求、企业运作、发展创新、社会参与、农民受益”的原则,重点是承接农业科技创新相关的研发、示范、培训、服务等各类计划任务。示范基地运营以农业信息化技术平台为支撑,科技特派员和科技乡土人才为抓手,农业特色产业技术示

范为主线,逐步建设成为科技支撑力强、农业经营形态先进的现代特色农业展示区。 第四条示范基地的区域选择与行业布局要科学合理,与省内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点相适应,与主导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示范基地应具备完成技术研发、集成、示范、培训功能,具有辐射带动提高当地农民科学种田、规模养殖水平的能力。承担当地农业产业升级的任务,同时肩负发展农村社会文化事业、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职责。 第六条整合现有农业科技示范园区、星火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等示范基地为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示范、服务支撑体系,确定针对较大区域综合性农业科技服务的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县域以下特色农业科技配套支撑的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省科技厅会同涉农部门聘请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建示范基地专家工作组,负责示范基地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提供咨询与技术指导,参与示范基地的论证、评审、认证、考核等工作。具体实施省科持厅农村科技处负责。 第八条示范基地要合理确立主导产业和经营形态,并

山西省农业厅直属农垦企业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直属农垦企业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根据厅党组对企业重大事项加强监管、保障企业稳步发展的要求,特制定《山西省农业厅直属农垦企业管理办法》。 一、人事管理 1、管理范围 农垦企业人事管理的范围指农垦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解聘和后备人选的确定,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2、聘任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以及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3、聘任资格 (1)新聘任管理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 (2)聘任企业领导原则上要逐级选拔,新选聘提拔的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任职经历,优秀者可破格提拔。 (3)新聘任管理人员,聘期三年,聘任期满重新履行聘任

手续。 4、聘任程序 严格按企业管理人员的条件进行推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决定聘任、解聘。中层管理人员聘任由场长(经理)提名,农场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省农垦局备案;副场级(副经理)领导聘任、解聘,由农垦局提名,并征得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农业厅人事劳资处备案。场长(经理)的聘任、解聘,由厅党组提名,人事劳资处、农垦局组织考察,厅党组研究决定。 5、干部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主要业务和自身建设工作。年初定计划、定任务,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终各农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写出工作绩效总结和评价报告,在职代会上代表领导班子和个人述职述廉,厅成立考评组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副场级干部由农垦局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厅党组。 二、土地管理 (一)基本原则 1、土地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承包人(或租赁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土地产权管理,搞好土地确权工作。 2、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国有农垦企业土地用途。

山西省总量文件2015-25号

山西省环保厅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本单位削减量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置换比例要求的,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取得。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意见后,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办理排污权交易。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完成后,报请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强县试点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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