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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_两链_金融风险司法化解与破产审判实践_鞠海亭

温州_两链_金融风险司法化解与破产审判实践_鞠海亭
温州_两链_金融风险司法化解与破产审判实践_鞠海亭

前言

长期以来,资金短缺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从2009年开始,企业主们为获得更多银行融资,采用互保联保方式,相互之间为其他企业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形成盘根错节的网状担保链,以此提高授信额度,但忽视了潜在的风险。2011年,受国家宏观经济环境趋紧以及企业盲目扩大规模、跨行业投资、经营成本上升、风险管理意识薄弱等综合因素影响,个别企业资金断裂,导致一大批温州企业出现停工、倒闭和企业主跳楼、跑路的现象,进而引发了欠薪、失业、破产、非法讨债等社会矛盾,对温州的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损害,形成了“温州局部金融风波”。随着“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不断扩大,已波及优质企业,实体经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

一、温州“两链”风险在司法层面的表现

温州“两链”风险反映到司法层面,最为直观的表现是企业金融纠纷呈高发态势,并呈现如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攀升

2014年温州两级法院新收各类金融案件(指银行

金融借款和民间借贷两类纠纷)31847件,与2010年金融风波爆发前相比增长了近3倍。2015年1至8月,共新收各类金融案件21628件,同比上升17.19%。同时,金融案件占民商事案件的比重逐年增加,从2008年的20%上升到2013年的40%。

(二)涉案标的额迅猛增长

2008年至2014年7年间,温州两级法院金融案件涉

案标的额从16.26亿元增加到735.51亿元(占同年全市

GDP 的17.17%),较2010年66.57亿元(占同年全市GDP

的2.28%)的涉案标的额,增长逾11倍。据统计,2011年以来,法院受理金融案件的标的总额已超过2000亿元,充分反映出金融风险在不断扩大。

(三)金融风险从民间借贷向金融借款转移

2011年局部金融风波爆发初期,温州金融案件开

始呈现爆炸式增长态势,主要因为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增长十分迅猛。当年,温州地区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额达53.87亿元,金融借款案件涉案标的额仅为16.91亿元,民间债务和金融债务涉案标的额比例超过3:1,即绝大部分金融案件是民间借贷案件。随着民间债务坏账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并逐年下降,金融债务规模仍不断攀升,并逐渐超过民间债务规模。2013年,温州金融借款案件涉案标的额高达221.89亿元,超过民间借贷案件的涉案标的额146.57亿元。2015年1至8月,温州金融借款案件涉案标的额211.88亿元,是民间借贷案件涉案标的额102.01亿元的两倍多。随着金融风险从民间借贷向金融借款转移,温州地区的银行不良贷款率一路飙升。截止到2015年7月底,温州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达300多亿元,不良贷款率高达4.04%,逼近5%的警戒线。

摘要

受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以及企业自身因素影响,温州“资金链”、“担保链”断裂,大量金融纠纷案件涌

进法院,“两链”金融风险(以下简称“两链”风险)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实体经济发展。温州法院为化解“两链”风险进行了大量实践探索,他们除了采取了一系列司法措施来化解“两链”风险之外,还通过破产审判这一特殊措施来化解“两链”风险,取得了明显成效。本文通过总结温州法院化解“两链”风险和破产审判实践经验以及分析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期为其他法院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两链”风险

司法化解破产审判

温州“两链”金融风险司法化解与破产审判实践

鞠海亭*

*鞠海亭,浙江省瑞安市法院院长,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浙江省审判业务专家,浙江省十

大中青年法学专家。

(四)联保互保突出

联保互保贷款是监管部门在中小企业普遍融资难、融资贵的背景下推动的一种模式,在实践中也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解决了许多中小微企业燃眉之急。如温州市中小企业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贷款时,除了自身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为抵押外,80%企业都是利用企业之间的互保、联保方式获得贷款。互保联保已成为温州市企业贷款融资主要方式,但也造成了担保的虚化和信用的透支。在经济上行周期时,联保互保能够有效分散风险,行业的整体繁荣足以化解个别企业的风险。但是在经济步入下行期时,个别企业的风险将传导到整个担保链条上,从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如2015年,仅瑞安市就出现了各类风险企业30家,涉及银行信贷金额21.67亿元。作为温州市中心城区的鹿城区也存在同样的问题,金融借款从传统的“一个借款人一个担保人”向“一个借款人多个担保人”的模式转变。2013年至2014年,该院受理的6298件金融借款案件中,被告2至5人的有3669件,占58.26%;被告6至10人的有1520件,占24.13%;被告10人以上的有226件,占3.59%。〔1〕

二、司法化解“两链”风险的温州探索

(一)关于构建专业化金融审判新格局问题

随着金融案件井喷式爆发,以前极少见到的新类型金融案件纷纷出现。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温州两级法院率全省之先,在每个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专司金融审判。一些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也纷纷设立了金融审判合议庭和金融案件执行工作室,覆盖市、县、乡三级的金融审判大格局初步形成。温州中院还出台专门规定,明确温州两级法院金融审判庭的案件管辖范围、管辖原则及功能定位,促进金融审判工作的专业化、集约化。

金融案件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特别是电子承兑汇票、动产抵押和信用证等新类型纠纷案件,需要大量专业金融知识,而法官一般没有那么专业的金融知识。为了更好地办理金融案件,温州法院与许多大学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邀请专家学者担任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和专家咨询库成员,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水平和参考论证作用,提升金融大要案审判和金融审判重大决策的科学性。

(二)关于构建金融案件多元纠纷解决新机制问题随着金融案件井喷式爆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经难以承受。金融审判法官结案最多的达405件,几乎是全省一线法官人均结案数的2.5倍。而且,金融借款案件几乎90%的案件都会提出保全申请,增加了法官的工作负担。另外,一家企业倒下去,几十、几百甚至几千债权人一下子涌进法院,法院的作用难以得到发挥。因此,化解“两链”风险仅靠法院一家是远远不够的。

首先,温州法院推动成立经济金融司法维稳领导小组,在党政统一领导下,协同公安、国土、住建、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排查、化解各种不稳定因素,妥善处理了泰顺立人集团、云天房开等群体性集资纠纷案件,走出了一条“党委政府领导、专职机构指导、群众自主清理、法院协同配合”的民间金融纠纷协同处置化解新路子,为重大案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司法保障。

其次,温州法院积极参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牵头成立的民间借贷登记中心指导小组、农村金融改革领导小组等,配合党政做好经济金融领域重大敏感案件的处置化解工作。法院还积极整合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支持仲裁机构依法开展金融纠纷仲裁工作,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审查力度,联合市司法局合力破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难题,推动法院与保险、担保等行业协会加强联合调解、委托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不断完善多元化、多方位、多渠道的金融纠纷解决机制。

再次,温州法院通过金融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案例指导和大要案报告制度,向各级经信委、金融办报送金融审判信息,向人民银行、经发局等部门发送加大打击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等司法建议,帮助查堵金融信贷和管理漏洞。

(三)关于采取特殊措施维护金融秩序稳定问题

特殊措施之一:保护银行借款展期。企业抵押物在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通常是无法办理贷款展期手续的。为解决好因联保互保企业抵押合同到期,银行催收贷款的问题,温州法院明确一般抵押担保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抵押物虽已被查封,但企业与银行之间就抵押担保借款展期问题达成协议的,可依法认定原设定的

〔1〕以上数据资料参见温州中院《企业金融案件审理现状及司法应对》,未发表。

抵押权继续存在,既可以避免银行抽贷清贷,给其它担保企业带来大量连锁反应,也可以使企业通过借款展期维持现金流,避免承担逾期贷款罚息等更大借款成本。

特殊措施之二:支持临时应急转贷。为解决联保、互保企业因财产被查封影响银行转贷的问题,温州法院推动建立政府应急转贷处置长效机制。对企业自行提出申请,经职能部门协调审查,且银行同意转贷的,可由查封法院发函给相关登记部门,准予临时启封,办理原抵押债权转贷手续,转贷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予以查封,从而避免企业因现金流断裂问题而导致大面积涉诉情况的发生。2013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共保护企业借款展期、支持应急转贷447次,涉及标的额144.77亿元,有效防止涉案的上千家企业破产倒闭。2015年企业临时转贷的次数和数额均有大幅度的上升,转贷金额已是前年全年总量的2倍。〔2〕

特殊措施之三:扩大适用小额诉讼速裁机制。2013年1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新设立了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但在司法实践中,上述过低的受案限额导致该程序的适用率很低。为了充分发挥该程序的作用,温州法院通过引导当事人对20万元以下的金融债权案件选择适用小额诉讼速裁机制,建立了金融抵押债权直接实现机制,为不良资产的核销创造便利条件,快速降低了银行不良贷款率。适用小额诉讼速裁机制的案件必须在1个月内审结相关案件,有力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时节约了当事人诉讼成本。

三、破产审判的温州探索

(一)破产审判对“两链”风险化解的作用探究

贸然看来,破产审判似乎与“两链”风险化解风牛马不相及。其实不然,破产审判对“两链”风险化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帮助核销不良贷款。如果要清理温州2000亿元债务,如单靠变卖实体经济来还债,需要处置2万家1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这是温州经济社会发展所无法承受的。应适度运用银行拨备来分担,以有效化解区域经济债务负担过高且过于集中爆发带来的压力,亦体现放贷人与借贷人之间融资风险共担的公平性。而破产核销是当前金融不良资产核销最具成效的途径之一,所以要善于借用破产程序,进一步简化核销手续,实现不良贷款存量快速下降,减轻区域经济压力。

2.盘活存量资产。针对普遍存在的破产财产处置难题,法院研究出台调整司法拍卖税负格局、司法拍卖按揭贷款、大宗土地分割出让、投资未达25%的土地允许法院拍卖或由政府回购、担保代偿税前列支等系列配套政策,加快不良资产处置。2013年以来,仅瑞安市就处置银行不良贷款131.38亿元,处置65宗企业不动产,处置总建筑面积超27万平方米,总土地使用权面积超25万平方米。截至2015年9月,瑞安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8.27亿元,贷款不良率为

3.03%,是近3年来第一次实现不良贷款余额下降至30亿元以下,不良率下降至3%,比年初下降0.42百分点,比温州全市平均水平低0.84百分点。

3.阻断担保链扩散。发挥破产保护功能,将核心债务企业引入破产程序,由担保人对破产未得清偿部分继续承担责任,以减缓担保链风险快速传导,为企业自救赢得时间。根据《破产法》规定,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可以停止计算附利息债权的利息及罚息。温州法院在审理阶段,也积极探索用判决方式将担保责任延迟到破产程序终结后履行,努力实现主债务风险和担保风险的有限分离。在判决主文中,温州法院表述为“(保证人)在(主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主债务)未得清偿部分,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额以……为限”。

针对主营业务良好、因银行抽贷、压贷或担保牵连而导致流动性资金缺乏的企业,允许破产期间继续经营,推进破产重整与和解。鼓励企业利用股权融资等直接融资模式,注入周转资金,盘活企业资产。推动公司重整,如通过整体接盘,帮助企业融到部分资金,保留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利用生产经营利润清偿债务,帮助企业彻底脱离“两链”风险。

在处置一批重点风险企业的过程中,温州法院大胆创新多样化处置方式,引导担保企业重组、盘活出险企业存量资产、通过法院司法重整或破产和解一次性割断担保链,成功化解了华泰集团、拓海食品、万林鞋业等企

〔2〕同上注。

业的风险。如温州中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地区唯一一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曾2次位列全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温州建筑行业中的“航母”。)破产重整过程中,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创新试行清算式重整、平移式不良资债剥离处理等方式,促成牵涉225名债权人,涉及债权额达51.89亿元的中城建设集团破产重整成功,有效解决了一大批涉“两链”纠纷。

4.打击逃废债行为。由于债务违约较为多见,于是一些企业故意破产、恶意逃债、转移资产等行为时有发生。《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打击逃废债。一旦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整个企业都由法院指派管理人进行监管、审计,企业逃废债情况就会一目了然。为了依法保全金融债权,遏制连环担保风险对区域经济的破坏,必须对故意逃废债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温州中院出台了《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会议纪要》,发布虚假破产十大典型案例,要求温州两级法院对关联企业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案件,在立案时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对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应责令债务人提供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等基本材料;对有“假破产、真逃债”嫌疑的预字号破产案件,应记载附卷备查。探索引导管理人从传统的统计式审计向追查债务人财产,特别是查清资金流向等为审计目的和最终目标的查账式审计转变,并以查账式审计为切入点全面清查、追收债务人财产。此外,严厉制裁逃废债行为,联合公安、检察机关建立打击破产逃废债的协调机制,依法追究债务人的股东、高管等相关责任主体的个人民事、刑事责任,使其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2014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嫌逃废债的破产关联案件76件,审结65件,涉案标的1.51亿元,追回破产企业资产5789.14万元,并追究17件案件19名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3〕

(二)破产审判的实践探索

正是因为温州法院认识到破产审判对“两链”风险化解的重要作用,所以才创造性地采取简化破产审理程序、搭建协同处置平台等系列措施,大刀阔斧地开展破产审判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3年,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239件,审结153件,分别占全省的57.51%和56.88%;2014年共受理破产案件123件,审结111件,分别占全省的40.73%和52.36%。2015年1至8月,共受理152件,审结69件,分别占全省的42.34%和50.36%。普通破产案件的平均审限从原来的400多天压缩至193.2天天。2013年以来,通过破产审判盘活土地1811.22亩、厂房108.93万平方米,安置企业职工1万多人,清理企业债权债务162.23亿元。〔4〕

1.关于如何推进破产案件审理问题。针对破产案件大量涌进法院这一现实情况,设立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审判庭或者合议庭,建立破产案件集中审理机制,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就显得十分必要。因此,温州法院积极争取党政支持,走破产专业化审判之路。继温州中院破产审判庭于2015年5月正式挂牌成立后,共有5个基层法院也陆续设立了破产审判庭。

破产案件往往很复杂,除了个别法官有办理经验后,绝大多数法官都没有经验,所以大家对破产案件都有畏难情绪。为了解决该问题,温州法院将破产审判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积极推行院、庭长带头办理破产案件的模式,充分发挥院、庭长带头办案的示范作用。如瓯海、苍南等法院分管院长带头审结了11件重大疑难的破产案件。

此外,破产案件情况特殊,过去都没有纳入法院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没有量化考核标准,办理破产案件的工作无法体现,必然会影响大家办案积极性。温州中院通过调研出台了《关于案件折算办法的会议纪要》,明确司法重整案件以16件二审案件计件、有产可破案件以8件二审案件计件等折算标准,充分调动起了审判人员办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许多年轻法官积极要求办理破产案件。

2.关于如何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问题。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如英国、德国和日本等,都设置了与普通破产程序相对应的简易程序,〔5〕以降低破产案件的审理成本,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我国《破产法》目前

〔3〕以上数据资料参见温州中院破产审判庭:《改革破产审理方式提升破产审判质效——

—全国试点法院破产案件经验交流材料》,未发表。〔4〕同上注。

〔5〕徐建新主编,陈有为、鞠海亭副主编:《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探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78-80页。

尚无关于破产案件简易程序的相关规定,通常全国大部分破产案件的审理周期都在1至2年,温州一个破产案件甚至超过20年还没有审结。一成不变地适用破产案件普通审理程序,显然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为切实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偏长的实际情况,尽量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确保企业破产制度维护经济秩序功能的充分发挥,2013年3月,温州中院在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统一了温州各市、县、区人民法院的实践做法,为温州法院简化破产程序设定了制度性质的标准。明确规定一般的破产案件应在6个月内审结,无任何财产且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应在裁定受理后3个月内审结,最大限度压缩了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温州各法院严格按照《会议纪要》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进行程序简化,大大加快了简单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如瓯海法院39天就审结了温州市雅尔达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鹿城法院8个月就办结了25件破产案件,其中适用简化程序审理23件,适用率达92%,平均审理天数为65天。温州法院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探索,大大加快了简单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提高了破产案件的办案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

3.关于如何优化破产审判外部环境问题。破产审判工作往往涉及当地党委政府的配合和支持问题,如果相关部门不配合,很多工作难以开展。于是,温州中院推动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法院院长任副组长,公安、国土、住建、财税、工商、人事、经信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破产风险处置领导小组。起草并出台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的公共服务职能,有效地解决了破产企业涉税、工商登记注销等难题。

温州法院还推动两级财政设立670万元破产援助专项资金,出台了《关于使用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支付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的意见》、《温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成立由破产审判、司法行装、司法鉴定、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破产专项资金审批小组,规范和保障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报酬的支付。

此外,温州法院还联合温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出台了《税费协作纪要》,进一步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明确纳税人所欠税费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费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所欠税费发生设定担保之后的,不得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欠缴税费产生的滞纳金为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既规范了税务机关追缴历史欠税行为,也让历史欠税分配接受当事人监督。执行程序中交易双方已按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国税部门在交易环节也已对债务人财产拍卖所得预缴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债务人企业执行转破产后,若破产管理人能证明债务人在其财产被法院执行处置的会计年度内已资不抵债的,由税务部门预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作为破产财产退还给破产管理人,以充分调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积极性,有效解决执行转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

(三)破产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及对策

一是正确的破产理念尚未形成。由于对破产的社会调整功能缺乏正确的认识,加上受错误的政绩观影响,一些地方政府认为破产有损政府声誉,而不愿当地企业破产,更不愿承担职工失业救济、就业安置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债权人在债务人濒临破产时,通常首选抢先申请执行以获得最大利益,而不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因财务账册不规范,甚至涉嫌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千方百计逃避破产。这些因素都影响了破产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针对上述问题,温州中院借助“温州网”、“政情民意中间站”等新闻宣传平台,通过发布全省首份破产审判白皮书、安排院庭长、破产管理人代表参加访谈等方式,加大对破产审判的正面宣传力度,提升党政部门、社会公众对破产制度价值和功能的认识。

二是破产财产混同现象严重。公私混合、家厂不分是温州民营企业的一大特色。由于财务制度不规范,民营企业股东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混同,资金流向不明的情况极为突出。在个人举债与企业举债混合一起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破产财产和破产债务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亟需破解的难题。针对上述问题,温州法院借鉴《公司法》“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假借企业空壳敛财的股东个人财产合并处理。当然,个

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合并处理需要具备二个前提条件:一是股东个人同意其财产被处置;二是债权人同意在破产案件中合并处置股东个人财产。

三是银行业抵制破产重整情况突出。银行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在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处置财产时,其往往由于未得到授权或害怕承担责任等原因,对债权人会议讨论处置财产的决议拒不表态,甚至干脆不同意,致使债权人会议处置财产的决议无法获得通过。比如,在森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大部分债权人是金融机构,由于担心审理期限过长,抵押财产被用于安置自然人债权人等原因,在债权人会议上,金融机构对所有的决议内容均予以推诿,盲目决定不同意资产变卖方案,导致资产处置方案无法获得通过。又如在温州中硅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中,在投票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过程中,大多数债权人均同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有3家银行表示不同意重整计划,原因如下:1.地方银行没有同意通过重整计划的权限;2.地方银行报总行审批是否通过重整计划,总行认为企业破产重整后企业仍然存续,银行同意重整计划即意味着主动放弃债权追偿,不利于银行自身的债权核销,故不同意通过重整计划;3.银行业均提出要求对现有资产通过拍卖形式一次性处理。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经慎重评估,在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强行批准重整方案。如在上述森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乐清市法院就通过裁定的方式强制批准了重整方案。

四是对涉公司犯罪立案标准认识不同。在绝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公司治理不规范,企业主个人资产与企业资产以及企业之间资产混同情况严重的情况下,相当部分的破产企业涉嫌犯罪。但由于司法机关的认识不同,导致公安机关对涉公司犯罪立案存有疑虑。如自2012年6月以来,瑞安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的案件有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信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色铜业有限公司、浙江中一特钢有限公司、温州华盛光学有限公司5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以隐匿、销毁会计帐册、凭证罪,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挪用单位资金罪要求公安立案侦查,但由于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有关涉公司犯罪认识上的不同,多年几乎没有进展。比如,在职务侵占和挪用单位资金的问题上,公安、检察机关的意见如下:一是需要股东报案;二是偿还被侵占或被挪用的资金后即不认为是犯罪。而在破产案件中,股东往往存在种种关联关系,一般情况下不会向公安机关报案。且职务侵占和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有很强的延续性,大都会通过侵占或挪用另一笔资金归还前一笔资金。由于职务侵占和挪用单位资金行为损害的不仅仅是股东权益,更重要的是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如依照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认识,几乎所有的移送案件都不能被立案侦查。

目前,经过温州市公检法机关共同研究和协调,上述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法院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基本都能及时立案查处。如瑞安法院在审理的生活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中,发现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之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丰存在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抵债的行为,并有证据证明陈少丰有故意隐匿企业账册的行为。因此,该院以陈少丰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且情节严重为由,将其移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现已被判处刑罚。

结语

笔者认为解决温州两链风险的根本出路在于金融改革,通过利率市场化改革来解决企业融资困境。目前,银行贷款手续复杂,所需时间较长,贷款条件高,一些中小微企业很难达到银行的贷款条件要求。一些银行在放贷时,通过揽存、发放承兑汇票等方式,变相提高贷款利率。据统计,目前银行贷给中小微企业的利率一般是基准利率上浮30%-50%,年利率大多在8%-10%之间,加上一些隐形成本,实际贷款成本往往超过10%。由于绝大多数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融资,在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民间借贷。据统计,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基本都在20%以上,这对于利润微薄的制造业来说,几乎是不可承受之重。当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波动时,企业资金链就会形成不良循环并加剧债务清偿风险,进而引发了大量诉讼。只有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降低融资成本,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

(责任编辑:李国慧)

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范围实务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bd18795696.html, 破产企业职工债权范围实务问题研究 作者:黄巧玲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19期 摘要《企业破产法》指出,在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需要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职工、社会以及国家而言,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权益保护问题较为复杂。从职工债权特殊保护的角度,从主体方面对职工进行界定,并对职工债权范围进行解构和重构。我们认为应当将职工债权的范围解构为工资债权、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而且职工债权内部的清偿顺位宜做如下安排:工伤(人身损害)债权,工资债权,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社保费用债权,劳动补偿金债权。 关键词职工职工债权范围破产企业 作者简介:黄巧玲,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方向:争议解决、劳动与人力资源、公司商事、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 ; ; ; ; ; ; ; ;DOI:10.19387/https://www.wendangku.net/doc/bd18795696.html,ki.1009-0592.2019.07.023 一、引言 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指出,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例进行审理时,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先保障企业职工的权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追责。开宗明义提出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足见对职工利益保护的重视。 然而,在《企业破产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职工以及职工债权含义以及延伸,仅在部分条款中采用列举式将工资、部分工伤待遇、部分社保费用、补偿金等列为职工债权,并规定职工债权无需债权申报而由管理人主动审查,并优先于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获得清偿。列举式的立法方式,与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工权益未能无缝衔接,因此,在破产案件实践操作中遇到诸多问题和困扰,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在破产法框架下对职工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对职工债权结合其他法律规定进行类型化解构和重构。 二、职工的概念和范围 我国的许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使用“职工”这一表述,但是并未对职工进行概念界定。《企业破产法》也多处使用“职工”这一用语,但未对职工做出定义和范围界定。在诸多的表述中,我们发现“职工”等于“劳动者”,《劳动法》中明确指出,劳动者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职工大会等方式,参与到民主管理中来,同时,也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劳动者合法权益等问题。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传媒与司法统一于社会公正-论舆论监督与司法独 立的关系 [内容提要]舆论监督是权利,不是权力,但它和司法独立一样都是受宪法 保护的。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不能封闭,新闻自由不能滥用。论 文以国内外的司法和新闻实践说明,为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的滥用, 二者应该各自明确自己的行为方式。论文最后探讨了新闻媒介报道和监督司法 的五个耍点。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社会公正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在舆论监督与 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 研究的问题。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 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 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1]。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 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这从舆论监督的 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肖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 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 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 内容)。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 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 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试论刑事审判中的社会效果考量 [论文摘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刑事案件数量增多,国家对人民法院提出了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纯粹地以案办案可能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刑事审判的社会效果渐渐纳入了案件审判质量的考量范围。但刑事案件社会效果的标准是什么,要注意要素有哪些等还是存在不少争议的,文章就这些方面试图给出一些观点。 [论文关键词]刑事审判社会效果标准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案件多发的同时,公众的价值观不断呈多元化,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新的形势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通过其审判执行职能承担着社会管理一部分职责,因而,在很多案件的审理当中,单纯地以案办案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有不少刑事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关注,其中有的案件反映出了在刑事审判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选择了刑事审判当中刑法适用应考量社会效果这个问题进行论述。 一、刑法适用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 刑事司法审判庄严而复杂、影响深远,应该考虑的因素不能仅仅是法律本身、个案本身,还应依个案需要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法治状况、刑事政策、风俗习惯、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等等诸多因素,考虑到个案的判决作出后所产生的正面与负面的影响。因而,本文认为,刑事案件审判中适用刑事法律考量社会效果的必要性出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更好地实现个案法律效果的需要。提出社会效果的最初目的就是为了对案件法律效果进行补充,因为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等缺陷,需要社会效果对法律效果起补充、促进的作用,关于两者的关系下文再进一步论述。 二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在刑事审判当中,如果单纯地以案办案,“不考虑社会效果社情民意、社会的可接受度、社会公认的主流的价值观,如果背离我们的核心价值体系,要实现实体正义和司法公正也是很困难的……可能会加剧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以及司法系统的自我评价的紧张关系……尤其在当下我们这样一个转型国家,在当下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司法的公信力还不够高的情况下,更应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社会公平正义的标准是由社会公众来衡量的,社会秩序也只能靠社会公众来维护,因而,得不到社会公众认可的、无社会效果的刑事判决的法律效果、司法作用将会变得很渺小。 三是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需要。在我国处于转型时期的当下,矛盾纠纷多发、新型案件不断涌现,法院作为社会安全的阀门,在刑事审判当中应顾全大局,着眼于社会,积极能动地司法。在符合刑法及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审判中的刑法适用,引导社会公众价值观、规范社会公众行为,为社会的稳定有序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刑事案件社会效果评价标准

律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作用

律师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作用 人们为什么需要律师,律师有什么作用。比较律师与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所体现出来的区别,就可揭示了律师的作用。 第一,律师精通包括实体法、程序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具有对案件如何进行调查的能力,不仅如此,律师还养成了从法律角度进行思考的习惯,能够把眼前的具体案件与法规范恰当地联系起来,通过法律推理提出具有一定客观性和说服力的主张,并及时提示给法院。 第二,律师在其拥有的法律法规知识和法律推理能力基础上,还能够根据具体案件对有利于自身委托人的论点和证据材料加以组织并以逻辑严密完整的样式来展开辩论,而且这样的辩论在不一定与律师个人所持有的信条或好恶有直接联系。 第三,律师熟悉法律实务尤其是其中关于诉讼的实际事务。做一-个好的律师,往往经过反复处理大量的案件而逐渐领会掌握了种种程序上的技术,这不单是个知识的问题,还包括经验和技巧。这显然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第四,从与案件或纠纷本身的关联来说,当事人本人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者,往往只能站在自己主观的立场上来对待诉讼,而律师则因案件本质上属于他人的问题,能够保持一定距离,较客观冷静地把握情况。 第五,律师作为从事专门职业的人员,接受职业团体特殊的规范制约。虽然他与法官同属从事法律专门职业,但律师毕竟不是司法机关的附属部分。他以一种中间的独立的立场参与诉讼。 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具有不可替代性,这里更多地从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如果从司法的过程来思考,则律师的必要性,更多地体现在它对司法正义的保障作用上。 律师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比如在美国律师协会职业责任法规中规定:“律师作为法律卫士,在维护社会利益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起到这种作用,律师就必须了解他们与法律制度间的关系,以及在法律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律师的义务就是维护最高的道德标准。"具体说来,律师对司法正义的维护表现为: 第一,律师制度保障着司法实体正义的实见。要实现个别正义,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从法律为准绳。但何为“事实”?事实本身是-种存在于法律之外现实生活之中的现象。把这种现象和法联系起来,需要进行必要的“演绎”。经过这样的操作,事实才具有了法的含义。但是,这时的“事实”就不再是本来形态的事实,而是作为一种失去了许多细节并经过点染润色的所谓产物存在于法的世界里。 这意味着,这里的“事实”并非认识论中的事实真相,不是存在于现实生活世界中的原来事物,对它的认识就不能只靠法官的调查取证,而更多地要靠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他们的律师在法庭上的举证和辨论,最后,法官根据双方所提出证据的分量和说服

“一带一路”倡议下珲春市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研究

“一带一路”倡议下珲春市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研究 作者:景明浩冷立新李海军 来源:《延边党校学报》 2019年第2期 良好法治环境的构建是“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人民法院是“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珲春市人民法院作为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及涉“一带一路”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进行高效、公正审判,既关涉国内外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也体现我国司法审判的国际公信力,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肩负着重要的职 责与使命。 一、“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与人民法院司法保障作用 “一带一路”倡议旨在通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发展中国及沿线国家的经济, 增进中国与沿线国家的交流,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2015年3月,国家三部委联合发布《推动共 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的重要文件,文件中对“一带一路” 建设提出的时代背景、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机制等问题做出系统阐释,并指出以“五通”为合作的重点内容。至此,“一带一路”倡议被正式确定为国家顶层设计及长远规划。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一带一路”建设必将践行法治化道路。只有实现法治化,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 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实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将政治共识凝结为可供操作执行的法律制度,才能顺利保障“一带一路”从理念、顶层设 计过渡到实践层面①。 在“一带一路”法治化建设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与保障作用不可或缺。为回应“一带一路”倡议提出的新要求,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顺利进行,最高院于2015年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共十六条,系统阐述人民法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应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 职能作用,并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特别指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外民商事 审判的重要作用。《意见》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适用的指导性文件,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各级法院在涉外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审判,为国内外 涉案主体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及法治环境。同时,《意见》的发布也为各级法院创新涉外民商事审判方式、提升审判效率提供空间和法律授权,将进一步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能力,更好地发 挥人民法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司法审判职能和作用。 二、珲春市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情况分析 (一)珲春市法院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权限和各级各类人民 法院受理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在我国,并非各级法院均可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据法律规定,在我国未经批准的基层法院是没有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辖区珲春市位于中、俄、朝三国交界,是我国通往东北亚各国的门户城市和重要通道,各国间民事主体往来密切,对外贸易活跃度高。一直以来,由于珲春市人民法院不具有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珲春辖区内发生的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均由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建设,为珲春辖区内涉外民商事主体提供便利,珲春市法院于2015年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管辖一审涉外民事案件。2016年7月,经最高院批复,吉林省高级人民

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实务问题研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其与传统金融行业的结合——互联网金融快速兴起,越来越获得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发挥出了其特有的优势,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本身缺乏规则指引和监管约束,并且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相关纠纷也已进入司法领域。本文对有关互联网金融纠纷进行了概论分析,并给出建议。 标签:互联网金融;纠纷;民商事审判 一、互联网金融纠纷研究分析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兴概念开始广泛出现在国内有关研究报告中。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出现“互联网金融”,正式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官方认可。基于互联网模式的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和第三方支付等已经对已有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产生了全方位的冲击,在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风险是金融的核心,金融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风险管理的过程,互联网金融在缺少相关规则和监管的情况下,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行存在着严重的不规范现象,发生相关诉讼的几率较高。 (一)融资成本高 为了尽早抢占市场,获取利润,P2P平台以高利率借款标来吸引出借人投资,这已经与互联网金融压降融资成本的初衷相背离,甚至远超过了正常借款人的承受能力,极大的提高了金融风险。 (二)平台违规担保 去中介化是P2P网络借贷与生俱来的特点,缺少了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组织承担的信用转化和增信功能,在当前征信体系及诚信惩戒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的背景下,P2P借贷平台就充当了借贷增信功能。除此之外,担保公司、小贷公司、担保人、保理、货押等也是P2P平台进行担保的方式,在配套管理不够完善的状况之下,极易引发纠纷。 (三)平台自融及违规设立资金池 设立资金池指的是投资人投入的资金未按照合法流程进入第三方托管,而是处于平台实际控制之下,作为平台的自我融资,去投资房地产、股票等,极易引起流动性风险,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金融违规违法行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四)居间责任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审判 姓名张雨 学号08022060 院系(部所)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 专业新闻学 指导教师熊焰 完成日期2010年 11月 05日

一.两者涵义 1.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针对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抑恶扬善,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舆论监督是现代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这是因为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是在黑暗中进行的肮脏交易,所以,担心腐败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成为千夫所指的丑闻,一直是腐败分子的心病。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矛盾相对比较复杂的特定环境之中,当事人寻找媒体介入几乎成了一种潮流。这一方面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上的松驰无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新闻舆论监督在解决问题中的独特功能。从理论上说媒体只是一个传播工具,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我国许多媒体具有半官方性质,有时可以通过舆论使松驰的司法功能得以恢复,并最终解决当事人的各种问题。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它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因此,新闻舆论监督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最根本体现,是公民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途径,也是宣传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 2.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又名“媒介审判”,原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积极作用是媒介发挥其监督作用,第四权利的作用,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一起促进社会的民主法制进步。用不好则会导致媒介超越了本职,越俎代庖,扰乱司法程序,混淆社会舆论,干预正常的审判。

辩论稿 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我们先来明确定义,大众舆论是泛指由广大民众自发形成的,在一定时间与空间范围之内的,对某件事物或某种社会现象的集合意识或多数意见。司法审判是司法机关根据现有法律对客观事实进行审判。今天判断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利大还是弊大的标准就是看能否推进司法审判的良性发展,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理由如下: 首先,大众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存在冲突,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对于大众舆论,无论法官接受还是拒绝,在权衡利益时,无形已经受到舆论的影响,这就影响法官判案所要保持的中立性。司法所追求的目标是程序公正,而大众舆论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对于司法审判的案件来说,大众舆论制造压力来影响司法审判进程,从而变成“新闻审判,网络审判,严重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看药家鑫案,面对采访,一个堂堂七尺男儿也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药家鑫父母也积极凑钱来弥补药家鑫对被害人家属的伤害。从受害人方面,在对被害人父亲张平选的采访中,能够看出被害人父亲张平选也不希望药家鑫判处死刑。药家鑫应该受到刑罚的制裁,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也能够达到预防犯罪。在药家鑫杀人案中,如果没有外界的干扰,法官作出理智的独立审判,结果不一定是死刑立即执行。 其次,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公正具有破坏。审判活动本质是一种高度理性化的专业工作,法官要保持中立态度,而大众舆论,一方面对法官直接影响,案件尚未审判舆论已经形成相应的评价,对法官以形成心里压力,司法公正无法保证,另一方面,舆论引起相关部门及领导的关注,进而向司法人员传递压力,迎合舆论判断,造成对司法公正的损害。如李昌奎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判处李昌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而最后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这看似公正实则伤害法治,破坏司法公正。 诚然,大众舆论本身的监督作用不容忽视,司法活动也需要民意,但要注意的是,民意的行使应该通过正当的程序譬如上级提审来发挥作用,而不是让他作用与法院的司法审判,破坏社会的司法建设的发展。我们认可的监督和讨论要在不侵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为前提,这也是宪法要求我们做到的。而现在大众舆论易明显影响司法审判的独立和公正。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大众舆论关注司法审判弊大于利。

司法实践报告【三篇】

司法实践报告【三篇】 导读:本文司法实践报告【三篇】,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 暑假期间,我在司法局实习,由于实习的司法所人员配置少,加上司法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工作对象的不确定和工作对象情绪的不稳定。我的实习工作可谓面面具到,完全融入司法所和所里工作人员一同按他们之前拟定的工作计划做好日常司法工作。其中主要包括了:普法宣传、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法律咨询、安置帮教、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等方面的资料。 一、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落实依法治国方针的超多基础性工作,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是司法所最基本的工作。法治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二是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只透过普法教育让公民了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公民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 在实习期间,从工作中接触到案例了解到基层人民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和法律意识的欠缺,深感普法宣传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实习期间就普法宣传开展了如:准备法制讲座的资料、制做各种宣传道具、出法制墙报等实际性的法制宣传工作。应对基层农村堪忧的法律现状,我实习所做的工作显的如此杯水车薪。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么一个问题:

农民的法律意识就应怎样样去培养经济发展了,法律意识才能上去吗我们要不要针对农民进行一场思维传播,用我们自己的声音去传播法律,这样做作用能有多大我在思考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司法工作者的不断努力。 二、指导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纠纷调解组织一般有三级,即:镇调解中心、管区调解站和村调解委员会。镇的司法调解中心是一个多层次,有多个部门(如派出所、计划生育服务站、工商行政管理所、民政办、信访办等)参加的综合体,司法所在其中起主导作用。对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整、充实,提高调解委员会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调解质量等都由司法所指导。实习期间参加组织村调委会成员学习《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卷宗的归档;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卷宗进行归档的实际操作。从人民调解卷宗归档工作中了解到基层纠纷的一些特点:一是主体的多元化;二是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三是纠纷多因小事引起。为以后的工作积累了必须的知识储备。 三、法律咨询 带给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是怀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法律咨询这方面的工作在实习中遇得比较。只遇到一齐有关房屋买卖合同的咨询,这或许和基层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欠缺有很大的关系。不能因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欠缺而对基层法律咨询工作的放松乃至懈怠,相反更因得到加强。在基层没有法律服务所建制的状况下,司法所更应探索如何为群众进行法律服务,帮他们排忧解难。只有在透过公民的切身

最高院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011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婚姻家庭案件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时间:2009年11月28日星期六9:00-12:00 地点:财政部礼堂 主讲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吴晓芳 我在最高院主要负责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工作,经常需要到基层法院进行调研。近年来婚姻家庭案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相同的案情各地法院却经常出现不同的判决。所以最高院准备尽快出台婚姻法解释(三)。今天和各位在座的律师一起探讨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关于婚姻登记瑕疵申请撤销或无效的问题 我国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理由只有四条,即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但在审判过程中,很多当事人却以第十条规定之外的理由来申请婚姻无效,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 1、使用假的身份证明登记结婚的 例如妹妹未达到法定婚龄时,使用姐姐的身份证明来登记结婚。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法院内部目前还存在争议,一种意见

认为这种情况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应该按照离婚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同居关系处理。我个人看法认为应该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 2、骗婚的情况 近年来,骗婚的案子越来越多。例如女方使用假的身份证明和男方登记结婚,达到自己的目的后便跑了。这时男方想要取得救济的办法会出现尴尬的状况。如果男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受理,因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如果男方申请婚姻无效,此情况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的任何一种情况;男方到民政部也得不到保护。这时,男方没有办法解除婚姻关系,也不能再次结婚。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男方应该如何取得救济? 现在我们最高院民庭正在和行政庭商量解决此种情况,建议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结婚证。 3、婚姻登记时一方未到场的情况 例如在婚姻登记时,男方因有其他事务未能到场,男方的亲戚帮忙进行的登记。婚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后男方因意外身亡,现在男方母亲以婚姻登记时的瑕疵来申请婚姻无效。 我认为只要符合婚姻登记的实质要件,即便有一方不能亲自到场,不影响婚姻登记的效力。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破产案件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

破产案件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近日,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了一起由SGRZB公司破产管理人发起的针对ZYYG公司等十家公司的实质合并重整案件,律师团队经过详细的调研和论证,出具了针对此次实质合并重整事宜的异议书和补充异议书,并现场与破产庭法官、破产管理人进行了深入沟通,最终破产管理人主动向法院撤回实质合并重整申请,有效维护了委托人LHJS合伙企业的重大权益。结合本案的代理工作和办案心得,笔者现针对破产案件中实质合并重整的若干实务问题进行研究,供相关人士参考和交流。 一、实质合并重整程序概述 司法实践中的实质合并破产程序或重整程序,主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会议纪要”)的第六部分“关联企业破产”内容,在该部分内容中,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质合并程序的做了基本的规定,表明了基本的态度,但笔者认为在司法适用上仍存在较大的不足。 (一)基本规定 “破产会议纪要”第六部分对“关联企业破产”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

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态度 (1)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关联企业的实质合并破产持审慎适用的态度,即:一般不适用,例外才适用,并且在实践中应审慎适用。 破产会议纪要第32条: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审慎适用。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为基本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方式进行审理。 (2)依据“破产会议纪要”第33条,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规定了严格的听证程序,并明确了审查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多种因素。 破产会议纪要第33条: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人民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申请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关联企业之间资产的混同程序及其持续时间、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债权人整体清偿利益、增加企业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实质合并审理的裁定。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在我国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中反映最广泛民意的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在“呼格案”的发展历程中,新闻媒体持续的报道促使广大民众形成了自己的认知,网络上各种意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场,从而推动“呼格案”再审,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关于“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在值夜班时,听到女厕内有呼喊声,便急忙前往。当他赶到时,女子已遭强奸且身亡。61天后,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 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抓获,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是“4.9”女尸案。但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进行二审。直到2014年10月,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在获得多个信源的消息证实后,决定自11月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12月16日,呼市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决定成立调查组,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元。 “呼格案”形成的舆论监督格局 1、舆论领袖的意见引导 舆论领袖亦被称为意见领袖。这一概念由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其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二级传播”现象,承担“二级传播”使命的是舆论领袖,其模式是“大众传播→舆论领袖→一般受众”。[1] 舆论领袖是意见的生产者,舆论领袖将生成的意见传播给媒体,再由媒体传播给大众或大众中的人际传播说服者。公众舆论的大规模形成,需要舆论领袖的引导,将局部舆论演化

大众舆论对司法审判弊大于利二辩稿

驳论 谢谢主席,问候到场各位。 今天我们双方都能达成共识 ....就是大众舆论的利弊都存在,今天辩题是就两者进行比较,还请您方不要只谈利好而不谈弊端,且您方好处逻辑模糊,也从未提出弊端的解决方法,论证单一片面。 基于对方以偏概全的论证前提,我们再看对方的两个论点: 一.谈司法审判掌握案情具有局限性:大众舆论为 司法审判提供多元化材料,弥补证据不足。 首先, 众热议昆山案中刘海龙系天安社成员药家鑫案军二代富二代身份不最后都被证伪?中间并不能避免媒体出于利益考量的炒作,而存疑的前提如何利于司法审判 其次,对方显然是对司法审判程序不了解,根据行政,民事,刑事诉讼主体不同,证据由原被告出具,对方大众弥补证据观点根本不存在 再者,大众根据所谓的多元化材料产生的舆论审判一旦与司法审判结果略有偏差,就会对法院产生压力,其对司法审判影响的危害不言而喻,邓玉娇案披露开始舆论就已认定其无罪,舆论提前审判这样不道德也不公正 二.谈大众舆论促进法律体系完善:大众舆论完善相关法规,维护司法公正,推动法律建设 首先,大众舆论完善相关法规想当然论证,您方显然对法律出台过程不够了解。法治体系完善的过程复杂性对当前司法审判何来利处 其次,张学英案,梁丽案已然应因舆论对司法审判造成了不良影响,众多事实下司法公正如何维护。 再者,您方所提到案例的只关乎司法的实体正义,全然不顾司法程序正义,这样情况下的大众舆论如何论证您方维护司法公正的利处,其弊端还是规避不了。 综上谢谢 对辩 ●司法审判依据宪法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要 保持独立性您方是否承认? ●而对于药家鑫案,于欢案等热点事件,大 众舆论法官无论接受与否,权衡利弊时已 然对其施加社会预判压力您方承认吗? ●以司法审判和舆论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 进行搜索其中明显表明两者属于冲突关 系的文献52.8,大众的法律专业知识有 限,不能给量刑细节予以准确判断,例如 死缓无期死刑的区别您方认为大众舆论 是否明清晰? 既然无法明晰,所以我们可以看到缺乏司法程 序正义的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不是弊端显 著吗? ●今天双方所谈到的热点案件是经由新闻 媒体传播影响力扩大您方承认吗? ●那在我国尚未有《新闻法》出台前提下, 媒体素质未有统一标准对不对? ●您方在新闻媒体案件报道可靠性存疑的 前提下,再推出大众舆论得出客观评价可 行吗?彭宇案中公众对其确实撞老人不 知,一味称其无罪客观吗? 今天大众舆论无法得到案件全面信息,所以得 出结论司法审判的弊端无法避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答记者问 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主要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请问出台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在完善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优化社会资源配置、调整社会产业结构、拯救危困企业、保障债权公平有序受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的法院尚未充分认识到企业破产法在调整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加之现行体制、机制上的各方面原因,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破产案件条件的申请,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影响了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重要标准之一的企业破产法,其作用的发挥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破产案件来实现。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一些企业未经法定程序依法退市,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为了尽快扭转这种不正常局面,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法的应有作用,我们首先从法院系统内部着力,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制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问: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请问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答: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居住权及其在司法审判中的效用 内容摘要: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当今世界已有多个国家规定了相关的居住权制度。我国立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制度,但是在审判实务中,却一贯存在着对居住权的应用问题。本文在阐明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及内容的基础上简要分析了设置居住权制度的现实意义及其在审判实务中的效用。 关键词:居住权物权救济性 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在离婚纠纷及涉及不动产的各类纠纷中,常常存在涉及居住权问题的争议,并且,在裁判文书、调解书中均常常涉及居住权的认定问题。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对居住权的定义、主体、客体、内容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也引发出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居住权的性质、居住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居住权的期限、居住权的变更和消灭、居住权的保护、是否可以具有收益性、是否可以抵押等等内容都不明确。设立居住权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指导审判实务工作,也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一、居住权的内涵 (一)居住权的含义及性质 居住权是非房屋所有权人和非承租人对于他人所有和承租的房屋进行居住的权利。居住权的性质,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居住权应是一种物权,主要表现在:(1)居住权具有直接支配力,居住权人可以直接使用房屋;(2)居住权具有排他性,非经居住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对居住权进行干涉,任何人侵害居住权时,居住权人均得对之行使物权请求权,以回复居住权应有的圆满状态,构成侵权的,居住权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居住权应具有救济性。无论追溯居住权的源流,还是近代各国民法对居住权制度的设定,都可以看出,设定居住权的本意大都是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而设定,具有救济性。而在我国,居住权在民事审判中的使用,大都也是为了保障一方当事人基本生存和生活居住需要而设定,因此也秉承了居住权具有救济性质的特征,因此,居住权不得继承、转让。对于是否具有收益性,居住权的转让行为与将居住的房屋出租的行为虽然在法律性质上截然不同,但在经济效果上则基本相似,因此, 德国、瑞士等国家禁止居住权人出租房屋收益。笔者也认为居住权不应具有收益性。若居住权具有收益性,不仅有违立法保障弱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

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辨析 ————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为例 摘要 舆论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审判独立是法治国家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在一个民主的法治社会里 两者都有它各自的功能和价值 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形势下 如何理性定位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 并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点使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自由而不过度 司法审判对舆论监督的排斥合理而不过分 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论述二者既有兼容统一性 又有冲突对立性 并简析了二者产生冲突的原因 最后提出构建我国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平衡协调机制 以实现二者相互制衡的良性互动关系。关键词 舆论监督审判独立兼容统一冲突对立平衡 引言 轰动一时 喧嚣了近半年的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 经北京市海淀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宣判 李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其余4人分别获刑三年至十二年不等。11月27日 二审法院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宣布终审判决结果 维持李某某等原审审判结果不变。这个案件虽属一桩普通的刑事案件 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然 多数民众关注的焦点还是这起案件的真相 关注该案的审判能否排除身份差异和权贵干扰 能否严格依照法律程

序审理 判决结果是否公平公正。在媒体令案情越来越公开透明的该案中 言论的交锋与舆情的对峙 使司法审判机关承受了很大压力。宣判结束后 海淀法院就此问题向社会作了公开回应 该案审理严格按照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没有“舆论审判”的因素 真正做到了依法独立办案 体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正。 该案从头至尾舆论监督在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的保障下提前介入 营造出了强烈的舆论氛围。可以说 案件的审理在很大程度上寄托着民众对审判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期待。舆论的强势介入促进了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和透明 同时也彰显出审判独立在当今社会中的重大价值。本文欲以此案为例就如何认识和正确处理舆论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试做浅论。 舆论监督是广大社会公众及新闻工作者通过多元化的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和公共权力运行中存在的偏差行为进行批评、建议和制约的一种监督 是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的延伸权利。我国从宪法层面确立了舆论监督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审判独立指司法审判机关在法律的范围内对案件进行独立公正审判 而不受任何干扰。审判独立在法治国家中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既是宪法原则 又是审判原则。 舆论监督和审判独立均有其合法性根据 它们的最终价值追求和根

法社会学视角下司法审判与舆论的互动与契合开题报告

法社会学视角下司法审判与舆论的互动与契合 201610740211 王智 一、选题的原因及意义 (一)选题的原因——从吴英案中看信息网络时代司法与舆论的深度互动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判决一出,很多人说,是社会舆论把已经到鬼门关的吴英拉了回来。吴英是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人,曾经营过美容店、理发休闲屋等。2005年开始,吴英开始利用各种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白,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最终达到77339.5万元之巨。在一审二审过程中,乃至判决死刑后,很多民众为之鸣不平,认为吴英虽然有罪,但罪不至死。根据凤凰网财经频道所做调查显示,将近九成网友(87.8%)认为吴英不应该判死刑;超过一半网民(52.0%)认为吴英倒下的原因是制度提供空子、吴英无知中套。新闻媒体的一系列报道,诸如《多名学者质疑吴英案判决依据呼吁刀下留人》、《吴英案舆论法律背离引关注》等等,都说明了民意在吴英案上的取向。而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不核准死刑,乃至发回重审,改判死缓,不得不说在这其中舆论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而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从山东辱母案到昆山龙哥案,其发展的路径往往都是:网络上的舆论趋向和司法机关的法律判断出现严重的背离,而最后的结果,往往与司法机关最初的判断有所区别,并且体现出了向舆论所持观点契合的特点。这说明,在信息网络时代下,舆论正在与传统的司法审判活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深层次的互动。这种互动在有大案要案时必然出现,并且每次出现必然是全网范围内的讨论与争鸣。其深度与广度,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现象,其所产生的连锁效应及其背后所反映出的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心理动因,也已经远远超出法学理论中关于司法独立的种种讨论,而成为了一个兼具法律和社会两种属性的法社会学问题。值得我们以法社会学的视角和研究方法深度审视。 (二)选题的意义 1、理论意义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曾经提到中国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以自己为中心建立的社会关系明显存在差序形式,站在圈里,向内看是公的,向外看又是私的,站在圈外,向内看是私的向外看又是公的,所以不仅群己的界线是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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