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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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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矿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区)煤炭局。

第5条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三种类型,其基本特征见附录1。

第6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科研单位鉴定,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

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1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第7条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实验室中进行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采水平的标高与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情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

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区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等;

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

1、矿井基本情况;

2、动力现象发生情况;

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5、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为:矿务局(或矿)根据部授权单位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第8条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未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区域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2、瓦斯基本参数。瓦斯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3、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

4、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验证资料。

第9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

1、保护层开采计划;

2、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2

3、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务局局长、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矿的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

矿务局、矿的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第10条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设备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

第11条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5、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6、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8、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2条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

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3

5、矿务局局长和局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矿务局、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每月检查一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相应地向矿务局局长和总工程师、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7、矿务局、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13条地质勘探单位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质情况、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过程中钻孔透煤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在井田地质报告书中,就附有瓦斯地质图;

2、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所在矿务局总工程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安监部门和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会审报告中必须附有各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14条突出矿井地测部门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地测部门与防突专门机构和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制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见表1),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单后必须签收,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表1 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

局矿井年月日

水平煤层采掘工作面名称

距保护区边缘距离

未保护区和采掘工作面相对位置图

说明:

矿总工程师批示

采掘区区长签收

地测科科长:测绘人:

第15条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6条矿务局、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

4

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执行本《细则》中各项规定;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对突出隐患,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7条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矿务局对防突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上岗。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是:

1、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井)长、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3、对在突出矿井工作的区(井)长、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矿长、矿总工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第18条突出矿井和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矿长、矿总工程师由省(区)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

矿务局、矿的安全培训部门应会同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及通风、地测和安监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教材和组织培训师资。

第19条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见表2)。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尽寸;

2、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3、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由矿务局写出报告,于次年第一季内将填写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见表3)和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见表4)连同总结资料一并报省(区)煤炭局。

第20条煤与二氧化碳突出按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

表2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编号煤炭局矿务局矿井

突出日期年月日时地点发

孔洞形状轴线与水平

面之夹角

标高巷道类

突出类

距地表垂

深(m)

喷出煤量和岩石量

突出地点通风系统

示意图

(注距离尺寸)

突出处煤层剖面图

(注比例尺)

煤层顶底板岩层柱状图

煤喷出距离和堆积坡

5

煤层特征名称倾角(°)

邻近层开采

情况

上部主

喷出煤的粒度和分选

情况

厚度(m) 硬度下部

突出地点附近围岩和

煤层破碎情况

地质构造的叙述(断层、

褶曲、厚度、倾角及其变

化)动力效应

支护形式棚间距离(m)

突出前瓦斯压力和突

出后瓦斯涌出情况控顶距离(m)有效风量(m3/min)

正常瓦斯浓度(%)绝对瓦斯量(m3/min)其它

突出前作业和使用工具突出孔洞及煤堆积情况(注比例尺)

突出前所采取的措施(附图)现场见证人(姓名、职务)

伤亡情况

突出预兆主要经验教训

突出前及突出当时发生过

程的描述

防突

负责人

通风区

(队)长

矿总

工程师

矿长填表人:

注:突出预兆:煤体内声响、煤的层理紊乱情况、打钻时顶夹钻和喷孔情况、煤硬度变化、掉渣及煤面外移情况、煤光泽变化、工作面瓦斯涌出变化情况。

表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

省市(县)局矿井填表日期年月日

矿井设计能力(t)

首次突出时间

矿井实际生产能力(t)地点及标高(m)开拓方式距地表垂深(m)

矿井可采煤层层数

突出次数各类坑道中突出次数

矿井可采煤层储量(t)

总计石门平巷上山下山回采其他

突出煤层可采储量(t)

突出煤层及围岩特征

名称突出最大

强度

煤(岩)量(t)

厚度(m)突出瓦斯量(m3)

倾角(°)千吨以上突出次数

采取

何种

防突

措施

及其

效果煤质

石门

顶板岩性平巷

底板岩性上山

保护层

类型下山

煤层名称回采

厚度(m) 其它

距危险层最大

距离(m)

目前正

在进行

主攻方向

6

7

瓦斯压力

最高压力

(MPa ) 的 防 治 突 出 的 研 究 课 题

进展情况 测压地点距地表

垂深(m)

人员及参加

单位

煤层瓦斯含量

(m 3/t) 备 注

矿井瓦斯涌出量

(m 3

mint) 有无抽放系统及抽

放方式

矿务局局长: 矿务局总工程师: 通风处长: 填表人:

表4 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号 时

间 地 点 巷 道

类别 标

m

距地表垂深 (m)

煤 层

质 构 造 邻近层开采情况 突出前

防 措 施 预 兆 突出情况

层 别 厚

度m 角 度° 未

采 已留采煤但柱遗 煤体内声响 煤硬度变化 煤

煤层层理变

化 掉外渣 及 煤

面移 支架压力增加 瓦斯忽大忽小 打钻夹钻

喷煤

抛出煤量(t) 抛出距离

m 堆积坡度°

有无分

矿务局局长: 矿务局总工程师: 通风处长: 填表人:

第二章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第21条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为区域预测,以下各条同)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包括石门和竖、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以下各条同)。

区域预测应预测煤层和煤层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并应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或准备时进行。

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应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第22条 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生产时期应进行区域预测,把煤层划分为突出煤层和非突出煤层。

第23条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在突出危险区域内,工作面进行采掘前,应进行工作面预测。采掘工作面经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24条突出煤层在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由矿总工程师确定煤层在不同区域的突出危险程度,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两次区域预测验证,其中任何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只有连续两次验证都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区域仍定为突出威胁区域。

第25条在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之后,还要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每执行一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采掘作业)后,须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还必须再执行防治突出的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26条确定新建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时,地质勘探部门必须提供初步预测资料。初步预测资料的内容见本《细则》13条之1的规定。

设计新矿井前,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矿井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并参照邻近矿井突出情况和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确定矿井突出危险性,方可将矿井突出危险性列入设计任务书中,报上级批准后,作为新矿井的设计依据。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和煤层瓦斯压力(p),其判断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矿井的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5、表6所列数据划分,只有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方可划为突出煤层。

表5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临界指标值

煤层突出危险性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P 煤的坚固性系数f 煤层瓦斯压力P (MPa)

突出危险ⅢⅣⅤ10 0.5 0.74 注:煤的破坏类型可参考表6确定。

第27条新井建设时期,应由施工单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基本参数,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如果验证结果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所在矿务局应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重新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28条突出煤层中的区域预测可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或综合指标法进行,预测结果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29条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进行区域预测时,应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和地质构造条件与突出分布的规律,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与突出威胁区域。划分突出危险区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上水平发生过一次突出的区域,下水平的垂直对应区域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区;

8

9

2、根据上水平突出点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突出点距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并结合地质部门提供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地质构造分布,按照上水平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

离线向下推测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图1); 表6 煤的破坏类型分类表

破坏类型 光泽

构造与构造特征

节理性质 节理面性质 断口性质 强度

Ⅰ类(非破坏煤)

亮与 半亮 层状构造,块状构造,条带清晰明显 一组或二

三组节理,节

理系统发达,有次序

有充填物

(方解石)次生面少,节

理、劈理面平整

参差阶

状,贝状,

波浪状

坚 硬,用

手难以掰开

Ⅱ类(破坏煤)

亮与 半亮

1、尚未失去层状,较有次序

2、条带明显,有时扭曲,有错动

3、不规则块状,多棱角

4、有挤压特征

次生节理面多,且不规则,与原生节理呈网状节

节理面有

擦纹,滑皮,节理平整,易掰开

参差多角 用手极易剥成小块,中等硬 度

Ⅲ类煤(强烈

破坏煤) 半亮 与半 暗 1、弯曲呈透镜体构

2、小片状构造

3、细小碎块,层理较紊无次序

节理不清,系统不发

达,次生节理密度大

有大量擦痕

参差及

粒状

用手捻之成粉末,硬度低

Ⅳ类煤(粉碎

煤)

暗谈

粒状或小颗粒胶结

而成,形似天然煤团

节理失去

意义,成粘块状

粒状

用手捻之成粉末,偶尔较硬

Ⅴ 类煤(全粉煤)

暗谈 1、土状构造,似土质煤

2、如断层泥状

土状

可捻成粉末,疏松

1—断层;2—突出点;3—上水平或上部采区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5—推测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

3、未划定的其他区域为突出威胁区。

第30条 采用综合指标法对煤层进行区域预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

1

3 4

2

5

3 2

下水平或下采区 上水平或下采区

图1 用瓦斯地质统计法向下推测下水平或 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1、在岩石工作面向突出煤层至少打两个测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测压方法见附录三;

2、在打测压孔的过程中,每米煤孔采取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

3、将两个测压孔所得的坚固性系数最小值加以平均作为煤层软分层的平均坚固性系数;

4、将坚固性系数最小的两个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

煤层区域性突出危险性,可按下列两个综合指标判断:

D=(0.0075H/f-3)(p -0.74)(1)

K=△p / f (2)

式中D——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K——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H——开采深度,m;

P——煤层瓦斯压力,取两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

F——软分层煤的平均坚固性系数。

综合指标D、K的突出临界指标值应根据本矿区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资料,可参照表7所列的临界值,确定区域突出危险性。

如果测压孔所取得的煤样粒度达不到测定f值所要求的粒度时,可采取粒度为1~3mm的煤样进行测定,见附录六。

用综合指标法进行区域预测的记录应按照表8填写。

表7 用综合指标D和K预测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

煤层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D

煤的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K

无烟煤其它煤种

0.252015

注:⑴如果D=(0.0075H/f -3)(P-0.74)式中两个括号内的计算值都为负时,则不论D值大小,都为突出威胁区域;

⑵地质勘探和新井建设时期进行煤层突出危险倾向性预测时,突出威胁视为无突出危险煤层。

表8 综合指标法预测区域突出危险性报告表

局矿井

煤层水平石门距地表垂深(m)

煤层瓦斯压力测定

钻孔编号钻孔直径

(mm)

孔长(m)

钻孔倾角(°)

瓦斯压力随时间

变化曲线岩孔煤孔合计

封孔长度(m)

封孔日期

(年、月、日)

安设瓦斯压力表日期

(年、月、日)

最大瓦斯压力

(MPa)

煤的坚固性系数f 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

10

△P

煤层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D

煤层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K

突出危险性预测评价

矿总工程师:通风科区长:地测科长:预测人:

钻屑解吸指标临界值

△h2(Pa)

K1

(mL/g·min1/2)

干煤200 0.5

湿煤160 0.4

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1条在突出煤层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在突出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2、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的区域;

3、采掘应力迭加的区域;

4、在工作面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

5、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2条石门揭开突出煤层前,应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第33条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可按本《细则》第30条规定进行。

第34条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为3~10m时,利用探明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的钻孔或至少打两个直径为50~75mm的预测钻孔,在其钻进煤层时,用1~3mm的筛子筛分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h2或K1)。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测定方法可按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突出临界值,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数据时,可参照表9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选用表9中的任一指标进行预测时,当指标超过临界值时,该石门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反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按照钻屑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记录应按照表10填写。

表9 钻屑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表

表10 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记录表

局矿井

石门名称煤层测定日期年月日

11

12

钻孔编号

钻孔深度 ( m )

钻 屑 瓦 斯 解 吸 指 标

K 1(mL/g.min 1/2)

△h 2(Pa)

备注

突 出 危 险 结 论

总工程师 批 示

通风科(区)长

地测科长

预测人员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5条 在突出危险区域中掘进煤巷时,可采用下列方法之一预测煤巷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1、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

2、R 值指标法;

3、钻屑指标法;

4、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钻屑温度、煤体温度、放炮后瓦斯涌出量等)。

第36条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掘进工作面的软分层中,靠近巷道两帮,各打一个平行于巷道掘进方向,直径42mm 、深为3.5m 的钻孔(图2);

2、用专门的封孔器封孔,封孔后测量室长度为0.5m ;

3、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测定必须在打完钻后2min 内完成,测定数据表11填写。

图2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布置图 1-煤层巷道;2-钻孔;3-封孔器;4-瓦斯排出管;5-测量室

1

2 2

3 5

4 3.5m 0.5m

0.5m 0.5m

13

判断突出危险性的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临界值q m 应根据实测资料分析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12中的临界值q m 。当实测的q 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q m 时,煤巷掘进工作面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实测q 值小于临界值q m 时,该工作面应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表11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qm 法预测资料记录表

测定日期

工作面距主要 巷道位置 (m )

观测 钻孔 编号 瓦斯涌出 初速度q m (L/min )

预测 结论 测定 人员 防突专门 机构 负责人

年 月 日

表12 判断突出危险性的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临界值(q m )

煤的挥发分V daf (%)

5~15 15~20 20~30 >30 q m (L/min )

5.0

4.5

4.0

4.5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2m 预测超前距。

第37条 采用R 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打2个(倾斜或急倾斜煤层)或3个(缓倾斜煤层)直径为42mm 、深为5.5~6.5m 的钻孔。钻孔应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2~4m 处(图3)。

2、钻孔每打1m ,测定一次钻屑量和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1.0m ,根据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屑量和最大瓦斯涌出初速度按式(3)确定各孔的R

值:

R=(S max -1.8)(q max -4) (3)

式中 S max ——每个钻孔沿孔长最大钻屑量,L/m ; q max ——每个钻孔沿孔长最大瓦斯涌出速度,L/m · min 。

判断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指标Rm 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取Rm=6。当任何一个钻孔中的R ≥R m 时,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R <R m 时,该工作面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当R 为负值时,应用单项(取公式中的正值项)指标预测。

3、采用R 指标法时,当预测无突出危险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2m 的预测超前距。 第38条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打2个(倾斜和急倾斜煤层)或3个(缓倾斜煤层)直径42mm 、孔深8~10m 的钻孔,钻孔布置与本细则第37条规定相同;

2、钻孔每打1 m 测定钻屑量一次,每隔2m 测定一次钻屑解吸指标。根据每个钻孔沿孔长每米的最大钻屑量S max 和钻屑解吸指标K 1或△h 2预测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各项指标的突出危险临界值,应根据现场测定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13的数据确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实测得到的任一指标S max 值、K 1或△h 2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

图3R 值指标法的钻孔布置图

1-巷道;2-钻孔 1

2

3.5 ~ 6.5 m 2~ 4 m

工作面;

3、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突出危险性,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2m的预测超前距。

表13 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

△h2最大钻屑量K1

危险性

Pa kg / m L/m mL/(k·min1/2)

≥200≥6≥5.4≥0.5突出危险工作面

<200 <6 <5.4 <0.5 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9条采煤工作突出危险性预测可使用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预测方法,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孔深根据工作面条件选定,但不得小于3.5m。预测方法同本《细则》第35条规定,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每预测循环应留2m预测超前距。

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第40条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都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检验应在被保护层中掘进巷道时进行,检验方法按照本《细则》第3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果各项测定指标都降到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保护层开采有效;反之,认为无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按表14填写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41条预抽煤层瓦斯后,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的检验应在煤巷掘进时进行,检验方法按第3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防治突出专业机构必须按表14填写防治突出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表14 防治突出技术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

局矿井(坑)

煤层地点检验时间年月日

采用的防突技术措施

措施名称及方案设计措施施工情况

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方法实测数据

检验意见

矿总工程师瓦斯专业队队长

通风科(区)长检验人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42条石门防治突出措施执行后,应采取钻屑指标等方法(见本《细则》第34条)检

14

验措施效果。检验孔孔数为4个,其中石门中间一个、并应位于措施孔之间,其它3个孔位于石门上部和两侧,终孔位置应位于措施控制范围的边缘线上。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按表14填写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43条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治突出措施后,按本《细则》第35条规定的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孔孔深应小于或等于措施孔,并应布置在两个措施孔之间(图4)。如果测得的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当措施无效时,无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工。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按表14填写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3 1

2

1

2

1

图4掘进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孔布置图

1-措施孔;2-措施效果检验孔;3-掘进工作面

当检验孔孔深等于措施孔孔深(检验与措施孔孔深均采用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孔深,简称投影孔深)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必须留有5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当检验孔孔深小于措施孔孔深,且两孔投影深的差值不小于3m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采用2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

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44条采煤工作面采用浅孔注水或松动爆破措施时,可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屑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检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钻孔应打在措施孔之间,测定方法按本《细则》第35条的规定实施。检验指标小于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时,则认为防突措施有效;反之,认为防突措施无效。

在措施效果无效区段,必须采取补充防治突出的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并应留有不小于2m的超前距。

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开采保护层

第45条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地区按无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受到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46条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5

16

1、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应根据安全、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综合比较分析,择优选定;

2、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但在此保护层中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3、选择保护层时,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条件不允许时,也可选择下保护层,但在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47条 开采下保护层时,上部被保护层不被破坏的最小层间距离应根据矿井开采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用式(4)或式(5)确定:

当a <60°时, H=KM cosa (4) 当a ≥60°时, H=KMsin (a /2) (5) 式中 H ——允许采用的最小层间距,m ; M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m ; a ——煤层倾角,度;

K ——顶板管理系数。冒落法管理顶板时,K 采用10,充填法管理顶板时,K 采用6。 第48条 划定保护层有效作用范围内的有关参数,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对暂无实测资料的矿井,可参照下述条文执行;

1、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有效垂距,可参用表15或用式(6)和式(7)确定。

表15 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有效垂距

煤层类别 最大有效垂距(m )

上保护层 下保护层 急倾斜煤层 缓倾斜和倾斜煤层

<60 <50

<80 <100

下保护层最大有效距离:

S 下=S'下β1β2 (6) 上保护层最大有效距离:

S 上=S'上β1β2 (7)

式中 S'下、S'上——下保护层和上保护层的理论有效间距,m 。它与工作面长度a 和开采深度H 有关,可参照表16取值,当a >0.3H 时,则取a=0.3H ,但a 不得大于250m ;

表16 S'上和S'下与开采深度(H )、工作面长度(a )的关系

开采 深度 H S' 下(m ) S' 上(m ) 工作面长度a (m )

工作面长度a (m ) (m) 50

75 100 125 150 175 200 250 50

75 100 125 150 200 250 300 400 500 600 800 1000 1200

70 58 50 45 33 27 24 100 85 75 67 54 41 37 125 112 100 90 73 57 50 148 134 120 109 90 71 63 172 155 142 12 103 88 80 190 170 154 138 117 100 92 205 182 164 146 127 114 104 220 194 174 155 135 122 113

56 40 29 24 21 18 16

67 50 39 34 29 25 23

76 58 49 43 36 32 30

83 66 56 50 41 36 32

87 71 62 55 45 41 37

90 74 66 59 49 44 40

92 76 68 61 50 45 41

β1——保护层开采影响系数,

当M ≤M 0时,β1=M / M 0 (8)

17

当M >M 0时,β1=1 (9) M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 m ;

M 0——开采保护层的最小有效厚度,m 。M 0可按图5确定;

β2——层间硬岩(砂岩、石灰岩)含量系数,以η表示硬岩在层间岩石中所占有的百分比; η≥50%时,β2=1-(0.4×η / 100) (10) η< 50%时,β2=1 (11)

图5 确定保护层最小有效开采厚度Mo 曲线图

2、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

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两倍,并不得小于30m ;

3、对停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停采时间超过3个月、且卸压比较充分,该采煤工作面的始采线、采止线及所留煤柱对被保护层沿走向的保护范围可暂按卸压角56°~60°划定,如图6a 所示;

4、保护层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按卸压角划定,如图6b 所示。卸压角的大小应采用矿井的实测数据。如无实测数据时,参照表17中的数据确定;

5、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层保护效果及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完善资料,以便尽快得出确定本矿保护层有效作用范围的参数。

第49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应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措施。

开采深度 H (m )

工作面长度 l =250 m

l = 200 m l = 150 m

l = 100 m

l = 50 m

1200

800

400

0.4 0.8

1.0

M ( m)

图6a 保护层工作面始采线、采止线和煤柱的影响范围

1-保护层;2-被保护层;3-煤柱;4-采空区;

5-被保护范围;6-始采线、终采线; 1 2 4 5 5 3 4 6 6 5 5

2 6 δ 5 δ 5 δ 5

δ 5 δ 5 δ 5 δ 5 δ 5

表17 保护层沿倾斜的卸压角

煤层倾角a

卸压角(°)

δ1δ2δ3δ4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80

77

73

69

65

70

72

72

73

75

80

83

87

90

90

90

90

90

90

80

75

75

75

77

80

80

80

80

78

75

75

75

75

70

70

70

70

72

75

80

第50条保护层在特殊情况下非留煤柱不可时,必须按照表18填写煤柱记录表。保护层留有不规划煤柱时,必须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廓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其有效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表18 保护层采空区中遗留煤柱记录表

采区名称保护层

名称

保护层遗留煤柱煤柱影响

突出煤层

煤量

煤柱

测绘人

矿总工程师遗留日期

尺寸(m)

沿走向沿倾斜

第51条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的保护层时,必须检验保护层的实际保护效果。如果保护层的实际保护效果不好,在开采被保护层时,还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

第52条在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

第53条单一的突出危险煤层和无保护层可采的突出煤层群,可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的措施,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钻孔应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并均匀布孔;

2、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在未达到预抽有效性指标的区段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补充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54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可采用沿煤层或穿层布置方式。在未受保护的煤层中掘进钻场或掘进打钻所需要的煤巷时,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55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时,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深度应不小于3m,沿层钻孔的封孔深度应不小于5m。钻孔孔口抽放负压不应小于13kpa,并应使波动范围尽可能的降低。

18

19

第56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

无实测数据,可参考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1、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残存瓦斯含量应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瓦斯含量;

2、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大于25%。煤层瓦斯预抽率应用钻孔控制范围内煤层瓦斯储量与抽出瓦斯量(包括打钻时钻孔喷出的瓦斯量、自然排放量)来计算。

达不到上述预抽指标的区域,在进行采掘工作时,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采用煤层瓦斯抽出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参照本《细则》第35条

所规定的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查。

第四章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57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揭穿突出煤层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探明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2、在揭煤地点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3、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4、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5、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开或穿过煤层;

6、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7、穿透煤层进入顶(底)板岩石。

第58条 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尽量不布置石门。如果条件许可,石门应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石门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用石门贯通。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出的巷道贯通时,该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 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59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

1、突出预测方法及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在建井初期,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时,在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都必须停止工作。放震动炮揭穿突出煤层时,与此石门通风系统有关地点的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全部断电,井口附近地面20m 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3、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4、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5、安全防护措施。

第60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打钻控制煤层层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后两项工作可与控制煤层层位的前探钻孔共用。前探钻孔、测压钻孔可参照图7布置,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在石门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10m (垂距)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

图6b 沿倾斜保护范围

突出层

突出层 保护层 α δ 4 δ 2 δ 1

δ 3

20

板不小于0.5m 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m (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廓线外5m 范围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地掌握煤层厚度、倾角的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

3、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5m (垂距)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的测压(预测)钻

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与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为

准确得到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值,测压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测压孔与前探孔不能共用时,两者见煤点之间的间距不小于5m 。 在近距离煤层群中,层间距小于5m 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4、为了防止误穿煤层,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垂距5m 时,应在石门工作面顶(底)部两

侧补打3个小直径(42mm )超前钻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m 。

当岩巷距突出煤层垂距不足5m 且大于2m 时,为了防止岩巷误穿突出煤层,必须及时采

取探测措施,确定突出煤层层位,保证岩柱厚度不小于2m (垂距);

5、石门掘进工作面与煤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厚度的岩柱。岩柱的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的措施要求、岩石的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见表19)。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掘进工作

面煤层的最小垂距是:急倾斜煤层2m 、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m ,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

表19 关于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

金属骨架等措施的规定

类 别

抽放瓦斯 水力冲孔 排放钻孔

金属骨架 适用条件 有足够的抽放时间(>3个月)

打钻时有自喷 (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 有足够排放时间 石门与煤层层面的交角大于45°的

薄及中厚煤层

实施措施时的岩柱厚度(m)

≥3

≥5

≥3 2~3

图7控制突出煤层的前探钻孔布置示意图

1、2-控制煤层层位钻孔;3、4-测定煤层瓦斯压力钻孔;5-突出危险煤层

5 m 10 m 2 m B

A A

B

3,4 1

5 2

1 2

3 4 1

B B A A

2019版防突细则考试题库

防突细则考试题库 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治突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 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3.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4.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 5.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 6.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7. 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8. 防突工作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9.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房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10.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11. 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12.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13.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14.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15. 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Mt/a ),且不得高于(50Mt/a)。 16. 新建突出矿井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 生产的突出矿井延深 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17. 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据部署, 使煤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突措施的实施。 18.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 必须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19. 突出矿井应当有效防范采掘接续紧张, 根据采掘接续变化,至少(每)年进行(1)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统计和分析。 20. 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 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个月;2 个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时生产的矿井回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个月,其他矿井不得少于(4)个月。 21. 矿井内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细则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煤层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 22. 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23. 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防突(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试验和推广应用。 24. 当根据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

防突措施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防突措施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一、区域防突措施钻孔 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包括穿层、顺层预抽瓦斯钻孔、控制钻孔、超前探测钻孔、测压钻孔等,由抽采队或探注队负责施工。 1、掘进工作面打钻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将打钻地点附近浮煤(碴)清净,保证巷道高度达到设计要求,支护牢固完好,并按规定将篦子打好打牢,顶空时必须先处理后再打篦子。否则,影响正常打钻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措施钻孔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电缆、风、水管路接到位(打钻位置附近不超过10m,岩巷不超过20m),满足正常打钻需要,否则,影响正常打钻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由施工单位负责挖好泵坑,安装排水泵交抽采队使用和管理,保证打钻排水系统畅通。 3、钻机操作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了解钻机工作原理,熟悉操作程序,持证上岗。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4、钻机必须固定牢靠,点杆打牢背实,确保钻机运行稳定,新稳钻机在运行10分钟后,必须再次检查钻机点杆是否松动,防止钻杆折断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确保打钻安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元。 5、打钻用风不得拆除压风自救专用风管,造成压风自救无风,不得损坏压风自救装置。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打钻地点附近(不超过10m)必须安装电话,以便于联系。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7、打钻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参数进行施工。否则,钻孔按报废钻孔处理,并对抽采队罚款200元,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元。 8、卸钻杆时严禁用锤、管子钳等击打钻杆,所有卸下的钻杆要清理干净,上架码放整齐。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30元。 9、打钻过程中,要保持施工地点和钻机整洁卫生,风排粉时必须规范使用捕尘器,打钻用水要归槽,搞好文明生产。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元,打钻负责人罚款30元。 10、在解体搬运钻机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作业,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翻倒、损坏钻机零部件,保护好液压元件和管路,以防止煤粉堵塞。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元,对负责人罚款50元。 11、打钻期间,如发现喷孔、夹钻、顶钻、排粉不畅,压力升高时,必须停止钻进,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待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钻进。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元。 12、因操作不当造成钻机或零部件损坏、压埋、丢失钻杆和钻头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做相应赔偿;抽采队要建立相关记录和台帐。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元。 13、在施工措施钻孔时,必须对施工地点附近的电缆、管线等进行规范吊挂。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10元/处。 14、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穿层钻孔的封孔段不得少于5米。封孔段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罚款20~

防突管理办法4号

丰发[2013]4号 关于下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的 通知 公司各部、下属矿井: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范各矿防突现场、操作、管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执行。 二0一三年三月八日 主题:防突管理办法 抄送:董事长总经理 下发:公司各部煤矿

一、防突预测(效检)指标及报告单送审管理办法 1、防突钻孔施工完毕,防突员在现场向调度室和总工程师汇报当班防突钻孔施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钻孔个数、钻孔深度、预测指标、超标钻孔及异常现象钻孔的具体情况,同时根据测定结果填写防突牌板和防突基点牌板。 2、当预测结果超标或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责令现场停头,并将测定情况及时汇报矿调度及相关矿领导。 3、防突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填绘防突报告单,经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立即发矿调度、安检科、采掘队和相关矿领导。 4、防突报告单要真实反映现场工作面状况、地质构造、煤层厚度、预测钻孔参数及施工中是否出现动力现象等。 二、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办法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备案。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1)突出预测方法及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4)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5)安全防护措施。 2、揭穿突出煤层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探明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2)在工作面与煤层法距7米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3)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区域防治突出措施; (4)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5)采取预测验证措施验证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6)若验证有突出危险,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效果检验; (7)采用远距离放炮揭开或穿过煤层; (8)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9)穿透煤层进入顶(底)板岩石。 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测部门与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打钻控制煤层层位、

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某某煤矿防突管理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部门防突管理的责任 1、矿长的责任 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应对防突工作定期督促、检查;及时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财、物,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 2、副矿长的责任 生产副矿长负责全矿井防突措施的监督检查,参与防突专项设计、防突措施的审查,负责组织突出事故的追查处理;安全副矿长负责监督检查掘进工作中防突措施的贯彻落实,其他副矿长对分管范围的防突工作负责。 3、总工程师的责任 (1)全面负责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业务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3)组织编制石门揭煤等关于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项设计,以及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4)组织对防突技术难题的攻关和矿井瓦斯地质参数的考察。(5)定期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业务部门认真执行防突责任制。 4、防突队的责任

(1)编制防治突出年、季、月度计划并报批。编写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措施,检查防突工作执行情况。 (2)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负责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和措施效果检验的数据测定,填写效果检验报告单,报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发给相应的部门。 (3)深入现场调查了解瓦斯地质参数、掌握突出动态,对重点防治的煤与瓦斯突出掘进工作面应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指派防突专业技术人员现场跟班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防突措施在现场的贯彻落实情况。 (4)每旬向矿长、总工程师汇报一次防突工作,每月向公司书面汇报本月防治突出工作的执行情况。 )定期召开防突分析会,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进行综合分析,5(. 找出本矿井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一步的防突工作。(6)负责防突仪器仪表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校检。 (7)并负责建立煤与瓦斯突出档案,掌握煤与瓦斯突出规律。发生突出后,负责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填写突出卡片,分析突出原因,积累资料,逐步摸索矿井突出规律;每次清理完突出物后,在一周内填好突出卡片,并与突出分析资料一并报送总工程师和公司。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每次发生突出后,矿井防突队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细则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配备安全装备,实施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效果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八条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突出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防治突出和冲击地压复合型煤岩动力灾害的综合技术措

煤矿防突预警管理制度

贵州万峰矿业有限公司纳雍县化作乡焦矿煤矿

编制单位:通防科 措施编制:胡大红 编制时间:2017年3月15日会常意见

矿井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有效遏制瓦斯事故造成的人、财、物的损失,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防突预警机制,是通过对井下采掘作业地点进行超前防突预测预报,现场及时处置,达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目的,减少煤与瓦斯突出次数。 第三条:所有采掘工作面实行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实施预警地点的防突指标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停止工作、采取防突措施,防止煤与瓦斯突出。 第四条:测定瓦斯压力达到0.74Mpa或含量达到8m3/t的80%寸,必须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预警。 第五条:瓦斯涌出异常或者非生产期间回风瓦斯达到0.5%的应纳入 预警管理: 第六条:掘进工作面生产期间出现一次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m3/min的应纳入预警管理。 第七条:突出煤层的任何区域的工作面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前,必须 米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新水平或生产区域垂深下延达到50米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它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并建立台账或数据库进行突出预警。 第九条: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 m前,编 制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交有关采掘队。 第十条:工作面作业过程中出现中度以上煤炮的应纳入准防突管理。 第十一条: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质测量部门提前进行地质预测,掌

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及时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定期通报给煤矿防突机构和采掘区(队);遇有较大变化时,随时通报。 第十二条:地压活动剧烈、顶板来压、不断发生掉渣和支架断裂声;煤层产生震动、手扶煤壁感到震动和冲击;听到煤炮声或闷雷声,一般是先远后近、先小后大、先单响后连响,突出时伴有巨雷般响声的必须纳入预警管理之内。 第十三条:工作面遇到地质变化、煤层厚度不一,尤其是煤层中软分层变 化,瓦斯涌出量增大或忽大忽小;气温降低、煤层层理紊乱、硬度降低、光泽暗淡、煤体干燥、煤尘飞扬、有时煤体碎片从煤壁上弹出;打钻时严重顶钻、夹钻或喷孔等现场的必须纳入预警管理之内。 第十四条:当局域预测预报值K1值超过0.45,或者钻屑量S值超过5kg时,该掘进、采煤工作面必须纳入预警管理之内。 第十五条: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 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 m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以上只要到达临界位置,即可相应防突预警。 第十六条:在区域验证的煤巷掘进工作面还应当至少打1个超前距 不小于10 m的超前钻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测地质构造和观察突出预兆的立即执行防突预警制度。 矿井调度室接到井下汇报或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时,必须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报告。调度室应建立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处置专门台帐,必须做好跟踪调度和处理记录,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煤与瓦斯突出预警原因及处理情况。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为切实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防止突出事故发生,确保采掘工作面防突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潘一矿防突管理规定》,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一般防突规定 1、抽排区为我矿防突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防突措施的编制和日常防突管理工作。 2、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由抽排区编制,经有关单位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要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4、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突出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巷道的工程质量。 5、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严禁使用扒矸机出货。 6、突出危险区域的回采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对防突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由通风科牵头组织通风、抽排、调度、技术、机电、安监和生产单位进行,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移交生产。 7、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实行防突作业牌制,作业牌由抽排区负责发放。严禁无作业牌进行采掘作业。

8、防突员在工作面预测、检验后必须留下标记,并认真填写防突记录牌,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预测人、预测(检验)最大值,允许进尺距离,然后向矿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调度所应及时将允许进尺情况通知有关单位。生产单位严格按允许进尺距离进尺,严禁超尺超掘,测气员、放炮员负责监督检查。 9、工作面采掘期间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采用钻孔钻屑指标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钻屑指标法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Sm为6Kg/m,K1m为0.5ml/(g·min1/2);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qm 为4.0L/m i n。 10、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11、突出预测指标超限时,防突员应立即收回防突作业牌并向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由调度所通知生产单位施工排放钻孔或抽放钻孔。 12、近水平石门揭煤要采取渐进式揭煤法进行揭煤。 13、在采掘接替安排中,要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或突出危险性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14、突出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必须实行双局扇、双电源。 15、突出区域采掘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设有专人检查维护,并有记录可查,杜绝失爆失保。

《防突细则》题库

1、在掘进工作面与被贯通巷道距离小于50m的作业期间,被贯通巷道内不得安排作业,保持正常通风,并且在掘进工作面爆破时不得有人;在贯通相距50m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 2、在距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法向距离小于5m的邻近煤、岩层内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对突出煤层相应区域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经区域效果检验有效。 3、在钻机回风侧10m范围内应当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报警断电功能。采用干式排渣工艺施工时,还应当悬挂一氧化碳报警仪或者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4、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后10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逃生演习,但当安全设施或者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1次逃生演习。 5、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 6、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 7、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熟悉突出预兆,发现有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8、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见(止)煤深度与设计相差5m及以上时,应当及时核查分析, 9、对穿层预抽瓦斯钻孔实际见(止)煤与设计见(止)煤长度

误差超过三分之一的钻孔应当测定该钻孔轨迹。 10、典型的突出预兆主要包括:响煤炮声(机枪声、闷雷声、劈裂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煤壁温度降低、挂汗等。 11、对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预抽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若区段宽度(两侧回采巷道间距加回采巷道外侧控制范围)或者回采区域宽度未超过120m,则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2个检验测试点;否则,应当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3个检验测试点,且检验测试点距离回采巷道两帮大于20m; 12、对预抽区段和回采区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及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可以沿采煤工作面推进方向或者巷道掘进方向分段进行检验,但每段的长度不得小于200m; 13、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 14、对于厚度超过5m的煤层应当向巷道上方或者下方的煤体适当增加预测钻孔。 15、在近水平、缓倾斜煤层工作面应当向前方煤体至少施工3个预测钻孔,直径42mm、孔深8~10m的预测钻孔。其中1个钻孔位于掘进巷道断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当位于

防突管理制度

综合分析会议制度 1、矿井防突队每天对各防突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注意事项。 2、矿总工每周组织防突工召开一次防突工作分析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会,对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布置和落实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和措施。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等原因,区域或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发生变化,必须请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制定或修改防突措施。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总工程师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分管生产、通风瓦斯的业务部门领导对重点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一般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不得少于一次。

2、安监科要把防突管理作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并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肃进行追查处理。 3、防突工要经常到防突工作面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进行核实,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贯通前,根据生产及地测部门的通知,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瓦斯涌出量等报批。 贯通时通风区必须派通风主管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贯通后要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量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检查风流和瓦斯变化,符合《规程》有关规定时方可

防突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 防突管理规定正式版

防突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随着我矿采场进一步向深部延深,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愈加严重。为杜绝为与瓦斯突出伤亡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抽排区为我矿防突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日常防突工作。 第二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必须在石门拨门前编制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石门掘安全岩柱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条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

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措施由抽排区编制,经有关人单位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条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 第五条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突出区域的掘进工作面,在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巷道的工程质量。 第六条突出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必须实行双局扇、双电源。 第七条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通风区必须在每个采掘工作面

防突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马刀地煤矿防突队管理制度 为保证井下安全生产,加快钻孔进度保证钻孔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资管理 防突队实行独立核算,以量计资,多劳多得,自负盈亏的支付形式。 二、定岗定员 1、设置防突队长1人, 2、施钻人员:由队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人员 三、计件单价管理 1、根据地质变化情况,在无特殊地质构造情况下,C18本煤层迎头抽放钻孔低于40米钻孔视为废孔,采面穿层钻孔低于50米视为废孔;C17本煤层迎头抽放钻孔低于30米钻孔视为废孔,采面穿层钻孔低于40米视为废孔。 2、岩巷钻孔施工孔深小于20米以下视为废孔,不予计算,合格钻孔按照20元/米结算。 3、钻孔验收程序:计孔数据为从煤壁开始计算,现场由当班工作面安全员、瓦检员验收,经当班带班矿长确认后报总工办。 4、K1值测定人员按效检孔10元/米结算。 5、安装抽放管按20元/米结算。 6、杂活计时工按200元/天计资。

五、验收管理 钻孔验收由矿安排专人及现场瓦检员进行验收,在验收钻孔原始记录上签字后方可有效。当班下班后将钻孔原始记录交到防突科技术员处,由防突科技术员统计上图及作为当月工资结算凭证。 六、钻孔进尺统计上报管理 钻孔进尺月底由通防科做成报表形式,报矿验收人员、矿长签字后报财务室结算工资。 七、奖惩管理 1、除矿领导、公司领导、安全监管部门现场处罚外,其他处罚由通防科制定打钻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进行考核。 2、通防科处罚的罚款矿财务室设立专账,月底由通防科根据个人或班组表现从罚款中给予奖励。 3、如当月无罚款,工作表现好、瓦斯治理见效,瓦斯抽采浓度提高、抽采量超过当月抽采指标等情况,由通防科提出书面申请,报矿长签字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奖励金额分配给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具体分配事项由通防科负责。 八、特殊情况管理 1、若因瓦斯治理时间、政策性影响等因素造成防突队无工作地点,矿方必须按照保底200元/天保证防突队人员的基本工资,需要防突队施工其它与防突工作无关的事,工资由矿方另结算。

免费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炭工业出版社 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煤安字[1995]第30号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日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l

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4) 第一节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14) 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15) 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 一、石门揭煤丁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0) 二、煤苍掘进工作而突出危险性预测 (22)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6) 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26) —、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26)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6)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7) 四、煤巷掘进上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 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28) 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29) 第—节开采保护层 (29) 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 (35) 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36) 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并巷揭穿突山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36) 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而防治突出措施 (44) 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5) 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48) 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50) 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5l 第七章附则 (58)

防突管理制度

华能滇东矿业分公司防突管理制度 2013年10月16日

滇东矿业分公司防突管理制度 第一章防突管理组织体系 为了确保矿井防突管理制度顺利实施,达到预期效果,分别建立公司以总经理为首的防突管理行政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防突管理技术体系。矿相应建立以矿长为首的防突管理行政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防突管理技术体系。 公司行政体系:总经理、生产副经理、安全副经理、经营副经理、党委副书记、各矿矿长、安监部、救护队、调度室、工程部、规划发展部、财务部、物供站、行政部、人力资源部、政工部 公司技术体系:公司总工程师、总工办、通防部、地测部、技术部、各矿总工程师 矿行政体系:矿长、党委副书记、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通风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区队、调度室、机电科、通风队、信息科、机电队、机电科、轨道队、皮带队、安监处、综合科 矿技术体系: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地测副总、机电副总、生产副总、通防科、工程科科、地测科、总工办 第二章防突专业机构设臵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设臵通防部、地测部,矿设臵专业通风副总、地测副总、通防科、地测科、通风队、专职打钻队伍

第二条、通防科: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防突抽放工作计划及技术指导,检查、监督各单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开展防突技术研究,做好瓦斯抽放工作。通防科配备15名以上管理、技术人员。 第三条、通防队:负责瓦斯检查、防突设施的构筑、抽放系统的管理、一通三防现场管理、抽放现场管理及抽放管路安装、维护、改造、巡管,区域验证、局部措施的效果检验,抽放参数测试,各种抽放报表的编制、各种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抽放泵的管理、维护等。负责瓦斯监控系统、突出预警系统的安装、维护、调校。 第四条、专职打钻队:负责地质钻孔的施工,矿井防突措施穿层钻孔、顺层钻孔的施工。 第五条、瓦斯实验室:负责区域原始瓦斯含量的测定及区域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三章防突专项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公司总经理每季度召开防突专题会议,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条、矿长每月召开防突专题会议,参加会议人员:矿领导、副总工程师、通防科、安检科、工程科、调度室、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2019版防突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 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

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

防突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凉水沟煤矿防突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凉水沟煤矿属于高突矿井,由于瓦斯压力较大,为保证井下安全生产,确保采掘正常衔接,利用经济杠杆调配原理,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增强职工责任心,加快钻孔进度保证钻孔、通风设施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班前会管理 1、每天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班前会由防突队长组织,并认真做好班前会记录。参加班前会时间:夜班23:30,早班7:30,中班15:30. 每次班前会队长必须对本班工作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详细安排。 2、每班上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班前会,迟到着罚款20元,无故不参加班前会罚款50元。 3、有事必须提前请假,无故不上班,不请假罚款100元。 4、每月必须按时参加防突队的安全列会,无故不参加罚款50元。 二、施钻管理 1、每班每个施工地区施施钻时必须2人操作,严禁一人操作,否则罚队长100元,施工人员50元。 2、施工时必须有施工设计图纸,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钻孔施工前需由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标定钻孔开孔位置及方位,不得在

有金属影响的施工现场用罗盘测定钻孔方位。 3、钻孔施工过程中遇煤层、地质构造、钻孔出水、遇老巷或采空区、钻孔有喷孔、顶钻、夹钻等情况时,要认真做好记录。钻孔出水、遇老空或采空区、钻孔严重喷孔等情况时要立即停止施钻,并汇报矿调度室,由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查明原因,落实方案措施。孔深不足或倾角、方位误差超过2度的或多施工部分(穿层钻孔过煤层3米以上的或顺层抽放钻孔打进岩石超过3米),一律取消,特殊情况必须经工程技术人员同意。 4、钻孔施工结束后,在退钻杆前必须通知该工作面安全员、瓦检员、班队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和视频监控员共同清点钻杆进行验收,四人缺一不可,并在《钻孔验收原始记录表》上签字,否则视为废孔;施工防突指标考察钻孔由安检员和瓦检员现场监督,施工瓦斯残余含量测定钻孔、瓦斯压力测定钻孔必须由矿技术人员现场指挥,并参与验收签字。 5、钻孔退钻杆前,施工人员要对钻孔的方位、倾角进行复核并做好记录存档,若复核结果超出设计参数的误差范围的,要采取补打钻孔的措施。 6、抽放钻孔必须采用“两堵一注”进行封孔,穿层抽放钻孔封孔长度必须大于5m,顺层抽放钻孔必须大于8m。 7、施钻时必须进行现场交接班,必须保证现场文明卫生,及时清理钻屑和积水。瓦斯抽放钻孔必须及时进行联抽,否则每孔20元/孔。进行处罚,文明卫生差一次罚款100元。

防突细则1992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炭工业出版社

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煤安字(1995)第30号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一节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第二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四节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开采保护层………………………………………… 第二节预抽煤层瓦斯………………………………………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第一节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第二节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毕节新宜“四位一体”综合防突 措施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矿: 为了认真落实《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做到不掘突出面、不采突出面,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进一步抓好全局“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落实,预防和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公司在防突方面的实际情况,特编制《毕节新宜“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管理办法》,要求各矿认真履行各级领导防突工作岗位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提高认识,加大投入,理顺采掘关系,严格按照《毕节新宜“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管理办法》,认真抓好防突工作的落实,做好安全

生产。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抄报:毕节市工能委、毕节市安监局。 抄送:公司有关领导、处室。 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印制 起草:杨群林打字:杨群林签发:李志刚

毕节新宜“四位一体综合”防突 措施的管理办法 一、健全防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落实防突责任 1、公司总经理、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总经理、通防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安技部长、通防矿长对防突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 2、矿井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责任主体;公司及各职能处室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负责监督管理。 3、公司、矿要成立“四位一体”防突专职机构(或防突小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专业人员。 公司成立“四位一体”防突领导小组:公司总工程师任组长、公司通防副总为副组长,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全体人员为成员。负责全公司防突工作的监督、指导与管理。 矿成立“四位一体”防突工作小组:矿长为组长,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成员由生产、通防、抽采的领导与工程技术人员组

煤矿防突管理规定

规定煤矿防突管理发生,确保采掘工作面防突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防止突出事故为切实加强防治煤与 瓦斯突出工作,行。》管理规定,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一定《潘矿防突章第一一般防突规定 。工作防日常突管理措门我排区为矿防突管理的专机构,负责防突施的编制和抽1、经,措施由抽排区编制、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安全技术措施。2 有关单位会审签署意见后, 由矿总工程师进行修改补充。批准,并要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对措施熟悉突3、所有井下工作人员必须 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并能熟练使用;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 出的基本知识。和出的预兆防治突在 施工期间必须确保巷道的工程;4、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突出区域的掘进工作面, 。质量机出货。禁镐落煤,严使用扒矸使作的突5、出区域采掘工面严禁用风科牵头组通风、突出危险区域的回采 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对防突设施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由6 产生。交得的规符对行位产和安电、技度、抽风织通、排调、术机、监生单进,不合定不移作业牌由抽排区负责发放。严禁无作业牌进行采掘作业。,、突出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实行防突作业牌制7. 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预测,、防突员在工作面预测、检验后必须留下标记8,并认真填写防突记录牌调度汇报。调度所应及时将允许进尺情然后向矿调度所和通风人、预测(检验)最大值,允许进尺距离, 况通知 有关单位。生产单位严格按允许进尺距离进尺,,测气员、放炮员负责监督检查。严禁超尺超掘、工作面采掘期间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采用钻孔钻屑指标法和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孔钻屑指标法突9qm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出危险性的临界值Sm为6Kg/m,K1m为0.5ml/(g·min1/2); 。为4.0L/min、掘 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10 。m不 少于2的检验孔超前距超5m的措施孔前距和的措施孔超前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 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 距。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和距不由调度所通知生产调度汇报,11、突出预测指标超限时,防突员应立即收回防突作业牌并向调度所和通风孔。孔工排放钻或抽放钻单位施煤。揭煤法进行揭式门12、近水平石揭煤要采取渐进层开采。的性小煤层作为保护危险无优排掘31、在采接 替安中,要先选择突出危或突出险必须实行双局扇、双,14、突出区域的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设并正常使用“三专两闭锁”装置。电源保。失爆失绝杜,查可录记有并,护维查检人专有设须必备设气电的面作工掘采域区出突、51. 并协调解决存在会;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16、矿每月召开曹两次防突工作分析题。的问突规定第二章采掘工作面防 、巷道布置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1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时,相向回采和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被 停头必须采取抽放或排放钻孔等措施)。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临近煤小于60 。质力集中区和地构造复杂区贯通在区应面回层采工作的采动力集中,不得应分钟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放炮地点应 设在进风侧302、突出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炮后米;采煤工作面的放炮地点在距工300反 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掘进工作面放炮地点距迎头不得小于的50米进风流中。1口作面下出不少于、 采掘班队长每次进尺前后要详细观察工作面,迎头煤层结构、煤层厚度、顶底板岩性等地质变化情3以上,煤层结15%况和突出预兆,并及时向调度所及通风调度汇报,对于软分层厚度、煤层厚度变化构紊乱,有地质构造变化等情况的必须立即停头,采取防突措施。发现有突出预兆必须立即停止工,追究班作,撤出 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调度所汇报。如果情况有变化未及时汇报,发生了事故任。长队的责米左右施工一个避难峒室,硐室的位置应随、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在上下风巷距工作面每隔4100 。求要》则 细突防《合符须必置设室硐,移挪前向进推的面作工. 加强迎头支护。排放钻,并在煤壁背好帮5、排放钻孔或抽放钻孔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清理好迎头遗煤, 质 钻抽放孔的施工参数及量必须符合防突。的要求措施孔及、每次掘进工作面抽放钻孔施工,施工单位要及 时汇报调度所安排管子工安装延接抽排管路。抽排区6 要对封好合放。抽孔及时进行好的钻调度回报开孔时间以及每小班钻孔施工单位跟班班队长必须向矿调度所和,通风7、防突钻孔施工开始时调度应做详调度 所和通风施工钻孔的数量和每一钻孔的的孔深和打钻情况(如喷孔、夹钻等动力现象), 录。细记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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