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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XXX县盗伐林木损失鉴定报告

声明

1.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

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

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XX县XXXXX村委托森林盗伐损失鉴定报告

XHSF植鉴字[2014]第XXX号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

XX县XX乡XXX村村民

委托鉴定事项:

XX县XX乡XXX村村民要求对涉案嫌疑人 XXX涉嫌非法盗伐林木XXX 地集体林地进行蓄积量损失鉴定之事宜。

受理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鉴定材料:

由XX县森林公安局和XXX政府派出人员于20XX年XX月XX日通过对现场伐桩进行检尺所得每木地径数据(见附件材料)。

鉴定日期:

20XX年XX月XX日

鉴定地点:

成都市星辉西路18号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在场人员:

黄文军、郝云庆、靳伟

二、鉴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734-1997《中国主要木材名称》;

2.四川省林业厅《四川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细则》川林资函〔2013〕351号;

3.《森林调查常用数表》农业出版社,1975

三、鉴定摘要

本司法鉴定中心接到鉴定委托后,对XX县森林公安局和XXX政府提供的伐桩检尺数据进行核实,经核实,数据中共有XXXX个伐桩,树种均为马尾松,记录值为地径(cm)。

四、鉴定方法

由于委托方提供的仅是被伐林木的地径数据,而推算林木蓄积量需要立木的胸径和树高二元关系式计算,因此,我们先通过地径与胸径、地径与树高的换算得出其理论胸径和树高,再推算出立木的蓄积量。其推算步骤如下:

(1)地径与胸径的换算

参照:《重庆市马尾松伐桩一元材积表编制研究》,重庆林业科技,20XX 年第XX期文章中对地径与胸径换算关系的报道,即在中层厚度和<25°(类型3)的立地条件下,地径与胸径都遵照一元关系式:

D=-1.5902063+0.9024944X

注:D为林木胸径(cm),X为树木地径(伐桩)。

(2)地径与树高的换算

H=2.8807914+0.3826811X

注:H为林木高度(m),X为树木地径(伐桩)。

(3)胸径、树高与材积的换算

利用《四川省森林调查常用数表》中相关的二元材积式计算各树种单株蓄积,以各树种单株蓄积为基础,求算林地各树种各径级蓄积。各树种各径级蓄积相加得到单位蓄积量,蓄积单位为m3,保留1位小数。

马尾松二元材积式:

V=0.000060049144D1.8719753H0.97180232

注:V为林木蓄积量(m3),D为树木胸径(cm),H为树木高度(m)。

五、鉴定意见

通过对委托方提供的XXXX个立木地径的换算,经鉴定,林地共损失立木蓄积量为XXXX m3。

六、鉴定人签章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业证号510013310008)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执业证号510013310009)

四川星辉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盖章)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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