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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规答案

三.简答题。

1. 怎样理解《高等教育法》的适用范围?P245

《高等教育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答:《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高等教育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的个人和组织。其中,中国境外的个人符合我国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也适用于本法有关的规定。

《高等教育法》中所称的“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高等教育法》中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2. 高等学校学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P273

答:高等学校的学生与其他层次学校的学生一样,享有《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这些基本权利包括: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获得学金权,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发和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权;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申诉、起诉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和《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包括如下方面: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 国家关于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规定。P197-198

答:《教师法》第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

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育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4. 教师在何种情形下,所在学校可以给其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答: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教师申诉制度及其特点。

答:《教育法》第三十九打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6. 怎样理解我国的教育方针?

答:第一句话规定我国教育工作的总方向;第二句话规定我国教育培养人才

的根本途径;第三句话规定我国教育的总目的。

7.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何异同?

答:共同点有如下几点:

1。两者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两者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2。两者法律地位相同。

不同点:学校是实行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产的教育机构,它可以发放学位、学历证书及非学历证书。而其他教育机构是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它只能发放非学历证书。

8. 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制度。P200

答: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9. 依法治教的基本内涵。

所谓依法治教,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无论国外的法律还是我国的法律,均对保证人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10. 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

答: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包括有:

1)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是教育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之一。该主体权利的适当行使、义务的圆满履行,是教育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若教师违反了《教师法》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寻求救济。

2)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其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11. 教师聘任制的基本特征。

答:《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教师资质的人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招聘或竞聘的方法,经过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后,由用人单位与确定的聘任人选签订聘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受聘人员职责、待遇、聘任期等。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简要地说就是学校确定教师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

12. 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教师法》就教师违犯该法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2)项、第(3)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有《教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对学校和学生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依《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我、拘役。”由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对教师弄虚作假的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情况,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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