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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规范建设

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建设工程价

款结算暂行办法》和《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

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

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建设工程保修期自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保修期限按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保证金的预留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和保证

金预留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按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约定:

(一)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存储、使用、返回方式;

(四)其他需约定的事项。

第五条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不低于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5%预留保证金,具体预

留比例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确定。具体管理办法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对于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住宅工程 (包括住宅或住宅小区工程、公寓工程、含有公共建筑的住宅或公寓工程) 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按 3%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5%预留,并不

得少于90万元。工业、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位工程价款

结算总额3000万元以下按1.5%预留;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1%预留,并不得少于 45万元。其他工程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保证金由发包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比例在

竣工验收前以承包人名头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时应在单据摘要栏中注明具体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等明细。发包人不得重复预留保证金。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以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准。采用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可以不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社会投资项目的保证金预留,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存入由第三方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托管设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

门全市统一指定。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在指定的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同时分别与保证金托管金融机构签署保证金托管协议,协议中应明确保证金的预留、支付、返还等事项;托管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各保证金账户的存储情况及时反馈给开设账户的监督机构和同

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保证金托管协议签署期限为五年一次。监督机构、发包人、承包人等服务对象每年对金融机构进行一次满意率考核。如服务对象满意率未达到 50%或金融机构在保证金托管过程中出现下列任

一种情况时,监督机构有权提前解除托管协议:

(一)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将储户资金存入指定账户或拖延出具相关票据,影响储户财务记账的;

(二)擅自挪用储户账户内资金的;

(三)不按相关规定按时计息的;

(四)支付保证金时设置障碍,不及时返还的;

(五)支付保证金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实,造成储户资金流失的;

(六)人为增加手续费等其他不合理收费的。

保证金托管协议期满后或监督机构提前解除托管协议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重新指定托管金融机构。

第十条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如果单位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未确定,可在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前)应审核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凭证,并对保证金的预留比例进行核实。

第三章保证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保证金仅用于支付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且原承包人解体、撤销或无能力维修等情况而由发包人另行组织进行维修的费用。

第十三条使用保证金时,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选择维修施工单位;当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产权人(或使用人)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可由其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选择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确定的维修价款应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维修施工单位按双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完成维修任务后,发包人(出现发包人解体、撤销等情况时,为产权人或使用人,下同)应及时组织维修工程竣工

验收,验收合格形成书面意见后,发包人和维修施工单位共同向监督机构申请保证金。保证金使用额度不得超过本工程缴纳的保证金数

额及利息。对于社会投资项目,监督机构接到发包人和维修施工单

位共同申请后,向金融机构出具工程维修资金支付通知(见附件一),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 10 日内从保证金中支付维修资金给维修施工

单位。

第十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

减免、缓存、滞留、挪用、封存等。

第四章保证金返还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若2年期间未出现质量缺陷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7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若2年期间出现质量缺陷且已进行保修的,满2年时返还保证金和利息的50%,满5年时将余额和利息全部返还;因承包人原因出现质量缺陷但未进行保修的,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满5年时返还保证金余额和利息;合同有特殊约定的,在不违反本条规定的原则下可按合同执行。

第十六条对社会投资项目,保证金返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包人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见附件二),并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证金预留、支取凭证等材料原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申请书应经发包人、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时,为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下同)等单位确认;

(二)监督机构对相关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见附件三),即: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保证金返还报告,其他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提

交保证金返还报告。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监督机构向金融机构发出返还通知;

(三)有关单位 14 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同意返还。发包人等单位提出异议承包人不认可的,由监督机构仲裁并执行。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即时向承包人支付返还保证金,逾期返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承包人计付利息,并按照保证金托管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经确认原承包人解体或撤销的,按有关债权债务等规定处分保证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保证金在预留、使用、返还过程争议的处理按相关规

定和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监督机构、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保证金预留、使用、返还中因工作失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弄虚作假损害部门利益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2018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8﹞95号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docx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号:大政发[2010] 70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23 实施日期:2011-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挡土墙、电视、电信、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电信、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 第五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含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财务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修养责任,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

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任 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78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行有见证取样送检的暂行规定》、《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规章条款、文件精神和我司与你司签定的施工合同之规定,为了达 到统一认识、统一思想、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把质量、安

全责任到岗,做到责任到人,特签订如下质量安全责任书,以达到工程施工的顺利竣工。 一、甲方责任: 1公司工程部和授权的项目监理部对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经常开展质量安全施工教育,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的操作规程和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2公司工程部和项目监理部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监 督管理,并把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当作头等任务来抓,要求项目经理部建立质量安全机构和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加强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各种质量安全隐患。 3公司工程部对项目工程展开经常性的质量安全检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拉网式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认真督促项目经理抓好质量安全消防工作的组织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做到防范于未然。 二、乙方责任: 1必须履行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严格执行有关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制定具体的质量安全施工方案,并上报公司工程部、监理部。 2自觉接受工程部、项目监理部对质量安全生产的教育学习,同时在 项目工程开工前,应对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各班组长及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教育,经常召开质量安全会议,总结质量安全经验,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感,并做好记录。 3项目经理应向各岗位人员签订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位在岗员工,做到

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大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护市民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辽宁省建设厅和大连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项建设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与建设施工有关的其它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部门,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监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 第五条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改正不良行为,依法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标准。 第二章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第七条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要坚固、美观,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与外界隔离。 市内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保税区、金石滩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及其余区(市)、县主要路段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高2.5米,标准、规范的组合装配式蓝色喷涂钢制围挡(围挡铁板厚度0.7毫米以上,高度2米,砖砌基座0.5米高,基座外墙面应抹灰并刷白色涂料)。 第八条其它地段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置高2米的围挡。设置砖砌围挡时,应按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砌筑,并砌有砖垛和墙帽,外墙要抹灰涂色并进行彩色绘画;设置钢制围挡时不得涂绘书画、标语、广告等。 第九条住宅小区建筑工程应沿小区周围设置高2.5米的围挡,小区内各施工单位要分别设置高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管理。 第十条市政建设工程及其它管网敷设工程,严禁用拉绳、插旗等简易围护,必须使用移动式围挡做好临时性围护,危险地段应昼夜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和红色警示灯。 拆除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应按照本章第七条、第八条中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质量保证金(2016)295号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

2021关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制度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关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 的管理制度

2021关于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的管理制度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将各项目部工地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施工项目有序的进行,落实“预防为主,安全、质量第一、综合冶理”的方针,减少各类(安全、质量、劳资、材料款)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如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望质量安全管理部全体人员及各项目部共同遵守、切实执行: 1、质量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质量安全管理部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尽心尽职,以身作则,切实履行对公司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管职责。 2、质量安全管理部质安员检查工作时应态度端正,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办事;发现工地存在问题应在第一时间与项目经理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并如实向上级领导汇报。 3、质量安全管理部对质量安全的监管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或电话跟踪的工作方法。质安员检查工地需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检查人员应认真、及时填写《项目检查记录表》,并主动

浅谈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浅谈如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摘要: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如何在以往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效能,更好地服务我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监管资源便成了新形势下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Abstra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is a complicated system engineering, how to in the past the results and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improving engineering quality and safety production supervision efficiency and better service to the our city a new round of leapfrog development, enrich further, optimization, and integrate the regulatory resources became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inevitable choice. Key Word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ng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经过近20年的发展,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设备、监督理论和经验乃至权威性虽然取得了质的变化,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人员素质不高、设备相对滞后以及自我廉政、勤政约束机构不健全的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这些势必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对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监管部门,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但是事故仍有发生,一些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也屡次曝光。到底应该采取哪些更加有效的措施来有力的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好转和提高。我想应该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 一是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目前,本市各类施工已进入建设高峰期,为确保质量安全自控自律体系建设,特别是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我市应成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各个区县成立支队,形成市质安监管总队、区县支队和施工企业质量安全部门三级管理网络,通过完善监管机制、考核机制和信息化监控手段,进一步加强重点关键环节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形势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安全。 二是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必须依法管理,工程技术标准是设计和施工的依据,应根据新形势、新问题适时修订和调整,切实发挥指导作用。下一步要修订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市场条例,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出台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加强对混凝土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管理。 针对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和管理的突出问题,组织科研设计院所,针对不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边坡、电视、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特殊工程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整。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三)本办法第七条(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负责监督该房屋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教育、民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对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功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对包含若干个子单位工程的单位工程,当其子单位工程具备独立使用功能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时,可对子单位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项目可以实行分期竣工验收、分期交付使用,但必须保证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应予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先期设计、先期施工、先期验收、先期交付使用,其中包括幼儿园、社区管理用房、物业用房等。 第三章配套设施移交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当及时配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配套设施移交后的保修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 [2010] 7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加强与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及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消防、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环卫、绿化、挡土墙、电视、电信、邮政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教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 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规划、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市政、电视、电信、邮政、教育、民政、物业等有关单位和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情况,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体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原则,进一步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充分履职,严格追责,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站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必须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实施。监督的基本工作单元为监督小组,监督的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全部过程。监督小组在监督科科长的直接负责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以下监督工作,应由相同或相近专业不少于两名监督员参加: ①监督交底; 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间验收及单位工程验收监督; ④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⑤每月的工地现场巡查; ⑥其它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监督文书及监督报告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监督文书中若涉及实体质量及技术问题,应由两名以上监督员签名。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做出初步决定意见,由站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下

达处理决定书,站分管领导认为需提交站务会研究的,由站务会议研究后再下达处理决定书。 本条款中重大问题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对责任单位记不良行为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②对中心城市重点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③对工业园区项目下达停工整改监督文书的。 第五条督查指导科在站长的领导下组成抽查巡查小组,对各科室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条质量安全监督一线人员,对正常管理项目必须每月至少2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实行差别化管理的项目,每月至少3次到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督查检查,对非正常监督项目(重点项目)每月至少4次进行质量安全跟踪记录和查处,并将所有项目监督管理情况及时登录站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和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对非正常监督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质量问题,要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站务会研究,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条严把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审查关。 、监督科在接到项目开工安全条审查申请后,分管领导要委派安全监督员,在个工作日内按照《xx省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审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安全生产条核查,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意见;对不具备开工安全生产条的项目,要一次性告知下发整改意见,整改复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

大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验收规定.doc

大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大连市城乡规划顺利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市内四区和金州新区、普湾新区、保税区、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经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大连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规划核实工作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场地达到以下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临时设施已拆除,未经许可的建(构)筑物及原经许可但规划要求拆除的建(构)筑物已拆除。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应委托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在建设现场放线,出具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包括建设工程放

线测量技术报告和现状测量图。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报送相关规划测量成果资料;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勘验; (三)验线合格的,予以确认;验线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并报送下列文件:(一)申请书; (二)授权委托书;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业务范围包括竣工测量)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核实测量成果; (四)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及附图; (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七)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附图; (八)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地下管网文件及附图;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核实测量成果应当包括: (一)文本:竣工测量计算报告、竣工规划核实测量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优秀质量监督站、优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优秀质量监督站、优秀质量监督员、检测员和受理投诉工作先进单位、个 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起诉和受理 【发文字号】大建质发[2003]15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7.14 【实施日期】2003.07.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表彰2002年度全市优秀质量监督站、优秀质量监督员、检测 员和受理投诉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的通知 (大建质发[2003]150号) 各区、市、县城建局,有关单位: 2002年度,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广大质量监督管理系统职工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努力工作,认真负责,大力强化质量意识,推动了我市建设工程管理工作,提高了工程质量监管整体水平,涌现出一批优秀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和优秀质量监督管理个人。为表彰先进,决定授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等8个单位优秀质量监督站荣誉称号;授予曲平等37名同志优秀质量监督员荣誉

称号;授予徐云伟等15名同志优秀质量检测员荣誉称号;授予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投诉办等5个单位受理投诉工作先进单位;授予张金波等19名同志受理投诉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希望各获奖单位和个人在今后的工作中保持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成绩。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对获奖的单位、个人予以适当的物质奖励。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努力工作,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做出新的贡献。 附:1、优秀质量监督站名单 2、优秀质量监督员名单 3、优秀质量检测员名单 4、受理投诉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5、受理投诉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 2002年度全市优秀质量监督站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庄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大连市旅顺口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大连市金州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王峰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王峰 发表时间:2019-07-31T15:50:57.857Z 来源:《建筑细部》2018年第27期作者:王峰 [导读] 本文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 枣庄市市中区排水事务中心山东枣庄 277100 摘要:随着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健全,建筑行业也取得了快速成长和发展,与此同时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等方面带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也越来越多,引起全社会高度重视。随着建筑工程建设主体不断多元化、建设程序越来越趋于规范化,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管理力度尤为重要,只有不断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及安全管理,优化和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才能进一步推动建筑行业实现可持续长远发展。本文就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及对策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是指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建筑标准,对建筑工程责任主体以及工程本身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监督的过程,从而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维护社会稳定。随着建筑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力度越来越大,标准规范越来越严格,为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市场,推动建筑质量水平不断提升提供坚强保障。 一、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缺乏健全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通过对当前建筑工程的施工特点进行分析,一方面大多数的建筑企业在建造过程中并没有把建筑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而是一味的去追求施工的进度。在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建筑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在建筑安全方面意识比较薄弱甚至根本不去重视建筑安全问题,所以便没有办法从建筑的本身出发,也就无法制定与建筑工程相匹配的安全管理体制。另一方面,当前许多的监督管理人员,并没有完全认清自己的职责所在,他们缺乏充足的安全监管责任心,在安全监管的职位上并没有做到尽职尽责。在整个工作过程中,想的并不是怎样可以将工作做到最好最优秀,而是存在着不负责任的侥幸情绪,长期以来,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就大大提升。 2、监管方式单调。 建筑工程和其他工程不同,它存在着工期较长、步骤较为复杂、使用的材料较多等特性。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就需要针对工程建筑问题,进行不同方法和不同角度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虽然不能时时在一线进行实地的安全监督工作,但是指导方针和引导思路仍然能够对一线的监督工作人员有所帮助。当今的工程监督指导工作仍然方法较为单一,大多都是采取视察和不定考察的方式进行。单一枯燥的检查方法无法进行细致的工地器械检查、材料检查以及细节检查。 3、施工人员质量安全意识薄弱。 施工人员是建筑工程直接的参与者,为我国建筑工程的发展和建设提供了举足轻重的力量,影响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但是,大部分施工人员都是来自于农村或者偏远地区务工者,文化素质普遍不高。他们对质量和安全的概念模糊不清,甚至只顾着赶工程进度。这也是源于施工管理者对施工过程偏向把控,为了控制施工成本,随意压缩工期提前完成施工任务;还有的人违反操作规程,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任务完成后质量检查工作也不按规定监督检查,这就影响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并且还会有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对策 1、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当前国家质量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相关的质量监督规范和标准不断健全,所以施工企业首先要结合国家政策,不断学习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借鉴现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等规范加强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完善质量监督管控制度,进一步细化每一个环节、流程。施工管理首先要从施工设计图纸和前期勘察方面入手,加强源头管理,对图纸、规划等手续严格审批,对现场情况进行全面勘察了解具体情况,对于施工前准备、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后竣工验收等方面都作出明确的规定,明确负责人、具体目标与任务、具体流程、标准、考核等,对各类报表加强基础管理,建立基础台账,专人负责,层层审核,对于各类图表的编制、设计和分析等从严把控质量,计算过程加强审核,通过科学计算和模型分析等查找质量细节等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和纠正偏差,将损失降到最低。 2、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法。 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方法不仅可以起到有效的效率提升作用,还能够对工程的细节进行更有效的管理。然而想要提升一线质量监管人员的监督管理技术,就要开展技术培训和安全宣讲工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但是由于工地多且分散,尽可能地通过宣传和教育的办法广泛提升施工队伍的整体水平。具体要从以下的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强专业技能的培训和检查技能的培训。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建筑材料检查、建筑步骤监督、建筑细节问题的排除、机械维修和维护检查、现场安全问题排除、水电线路危险排除等具体问题进行培训。训练他们细致化的工作方法和系统化的检查套路。 第二,提升检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现场安全维护意识。提升现场的安全质量,创造出安全工作大环境有利于推进工程进度从而减少监督工程难度,缩短监督周期。 第三,对监督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细节进行严格的培训。监督细节和负责的态度是确保建筑物整体质量的关键点,只有监督人员切切实实地检查到工程建筑的每一个细节,才能够确保最终建筑物的质量安全和稳定性能。 3、提升施工人员质量安全意识。 有一大部分质量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不规范操作给工程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所以,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能从根本上落实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规定标准,给施工人员心里扛上质量安全意识的平衡称。让他们正确树立质量安全意识,施工过程中按操作规程和规范标准施工,完成施工任务后自觉对自己的工作自检,认真填写施工日志总结自己工作的不足,提出以后改进的措施,这样才能保证工程中的每一道工序质量都能合格。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对工程质量控制关键点进行旁站监督,定期对施工过程巡视,对施工机械设备的运行状况定期检查,监督施工人员的的违规违法操作,遇到这些质量安全不良现象应立即制止,严重的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始终保持责任心和提高质量安全意识之下,与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1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10.18 【实施日期】2000.10.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号)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业经2000年10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李永金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甘井子区农村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和持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

8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建管[20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 (一)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

性。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深基坑、高切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由设计、勘察单位做出详细的边坡支护设计及指导施工的有关施工设计图,并由审图公司对施工设计图进行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三)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方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分包方在总包方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实施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制定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要结合工程实际,落实设计图纸会审中保证施工质量的设计交底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技术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严格依照实施。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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