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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纪律

考场纪律
考场纪律

监考职责

一、监考人员对考场纪律负直接责任,必须恪尽职守,从爱护学生的角度出发,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认真消除容易产生作弊的条件,及时纠正考场不规范行为,努力杜绝作弊现象的发生。

二、监考人员要预先做好相关考试准备工作,了解应考人数并备好充足试卷,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5分钟到场。开考前向学生重申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提示学生将带入考场的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现场认真清点考卷。

三、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仔细核对考生有效证件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迟到20分钟以上的考生,以旷考论,不再允许进入考场。若发现容易产生作弊的条件,应及时消除。监考人员有权随时调整考生座位。若有考场不规范现象,应及时正面劝告和纠正,劝告无效者,监考人员有权令其退出考场。若发现违纪和作弊行为,要现场认定并缴存作弊物证。监考人员要特别注意维持考试结束时的考场秩序和纪律。考试结束后须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的记录和认定。

四、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和秩序。对履行职责不认真(如看书看报、聊天、擅离职守、作弊条件不认真消除、不规范行为不认真纠正、违纪作弊行为制止不力、考场记录不真实、给个别学生暗示答案等)的监考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监考教师无故缺岗,或不坚守岗位,或对作弊学生视而不见,造成考场秩序混乱者,按二级教学事故进行处理。主考或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以上,或擅自离开考场5分钟以上,或考试回收的答卷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符,按三级教学事故进行处理。

六、各系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教务处

考试纪律

一、考生须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隔位就座;将学生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放在桌面,无有效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迟到20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再允许返回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禁止在考场附近喧哗。与考试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场。

二、考生参加考试不必自带纸张,试题纸、答卷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允许带出考场。提前答完卷的考生,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考生应自觉遵守交卷秩序。

三、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必将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者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四、考生要认真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诚实独立完成答卷。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相应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院通报。

五、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在考试前向本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开考后递交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

六、学生违反考核纪律的,视其违纪、作弊情节,给予以下处分,并课程综合成绩以零分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考试工作人员劝告无效,给予警告处分:

1. 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座位调整的;

2. 将书包、资料、笔记、纸张、手机、BP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携带入座的;

3. 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4. 宣布考试结束后仍继续答卷或不在座位等待收卷而随意走动的;

5. 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喧哗的;

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 考试中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的;

2. 用各种示意或动作相互传递考试信息的行为双方;

3. 为他人获取考试信息提供方便,包括将答卷或草稿纸有意移向邻座或向后排竖起的;

4. 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时不加阻止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以各种载体(包括书籍、笔记、讲义、工具书、复习提纲、纸条、桌面、身体、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器等)携带有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

2. 以各种形式传接具有考试信息载体(如答卷、草纸、纸条等)的行为双方;

3. 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的;

4. 被允许暂离考场(如去卫生间)期间以各种方式(包括查看信息载体或谈话交流)获取考试信息的;

5.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的;

7.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8.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使考试秩序失控的;

9.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的;

10. 考试后发现的作弊行为(如雷同卷)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2. 组织作弊的;

3. 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

4. 考试后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修改、补答或替换待评答卷的;

5. 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有两次记过处分记录的。

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教务处

关于期末考试的通知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关于期末考试的通知 各系部、教研室: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即将开始,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本学期期末考试顺利进行,请各系部及相关教师加强期末考试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考核方式 1、非考试周考试:非考试周课程安排在第18周(12月29日—1月3日)进行考试,这一时间段主要安排考查课或者部分公共课考试。为避免考试冲突,建议随堂安排考试。 2、考试周考试:第19周(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10日) 3、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考查、理论考试与实践考试三种形式。课程考试形式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二、考试命题 1、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和统一阅卷。由命题教师出A、B两套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并附参考答案,试卷内容应紧扣教学大纲并难易程度适中,与近三年的试卷内容累计雷同比例不得超过25%。

2、命题教师于12月8日—12月20日期间完成试卷命题工作,并由教研室主任,系主任进行命题审核。审题人应认真严格审阅试卷,试题审定通过,且命题教师、审题人分别在命题试卷上签字后,方可进入印制环节。若缺少任何一方签字或A、B两套试卷不齐的,教务处将不予受理。为避免教师多次往返办理试卷印制手续,请各位命题教师待手续齐全后再至教务处办理签印手续。 3、各系应对所开课程的命题环节总体把关。全面负责命题量度、难度,与教学大纲的符合度、与近三年试题的雷同度等的把控,及时确定每门课程的审题人员,并在本学期末组织教务处对试卷进行检查。 4、本学期教务处将全面检查期末考试试卷,要求各命题教师必须在第17周前完成试卷命题工作,以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命题或雷同比例过高等情况,将严格按照《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试卷印制 1、所有课程试题应在考前一周由命题教师送教务处签印。 2、试卷印制份数应严格遵照考试学生人数,不得多印也不得少印。 3、试卷印制完毕,教务处统一封存。

学生考纪规范

学生考纪规范 一、学生在考试前,不得能任何方式向命题、制卷人员印刷人员等探听、索要试题上、考试范围、考试重点或偷窃试题,凡违反者,除按考试作弊处理外,并视情节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佩带名签,按规定位置就座,接授监考老师的考前检查,迟到三十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以旷考论处,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离开考场。 三、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需持区级医院证明,家长证明、经教务科、学生科同时批准方可不参加考试,否则一律按旷考处理。 四、学生进入考场,桌面只准有钢笔或圆珠笔及绘图所需用具,不许擅自带纸张,计算器等用品。 五、考生在考场内严禁喧哗,有问题要举手报告,考生对题意不得发问,如无理取闹、威胁监考教师,有干扰考场秩序者,监考人员有权停止其考试工,令其考试工,令其退

场、成绩按零分记,情节严重的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六、考生答卷时只准用蓝黑墨水,黑色碳素墨水。答题不准用红色笔或铅笔(作图除外)答卷,否则考卷作废。 七、考生不许在文具用品,衣物、身体、墙壁等处涂写字迹,进场后认真检查桌椅上有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如发现应立即报告监考人员处理,否则开考后一经发现,按考试作弊论处。 八、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考试作弊处理。 1、交头结耳、左顾右盼,经提出一次警告不改者。 2、带小条、抄、传递或接受小条、互相换卷答题者。 3、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答题者。 4、交卷后,未经允许又返回考场者。 5、在考场内互相对答案者。 6、替考者。 7、在考场内、外以任何方式预谋作弊或支持他人作弊者。

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规定(考试工作纪律)

考场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考场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提供快捷,安全有序的监考服务,特制订管理规定如下: 一、考场是六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汽车总公司协助下为全市驾校及其驾驶证申领人驾考服务的重要阵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驾校及其驾驶人来考场,须先在车管所办理考试预约,凭《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经门卫值班保安验证后放行进场。 三、进声符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场工作人员指挥,维护考场秩序,讲究文明礼貌,注意卫生保洁,爱护考场设施,车管按指定地方停放。 四、考场仅供全市驾校及其驾驶人考试专用,确需前来熟悉、练习人员,应先征得车管所领导同意,在没有考试任务的情况下,考场接到通知才能安排。 五、考试结束,所有参加考试的人员和车辆应及时离场,不得在考试滞留观望,影响考试秩序,违反考场纪律,考场工作人员将劝其迅速离开,不听劝阻或无理取闹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考场全体工作人员,应坚持,严格执法、公平、公正、热情服务、文明、高效的原则,严格遵章守纪,共建文明考场,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指导。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 一、严禁为不符合驾驶证许可条件人员、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办理考试合格手续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二、严禁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缩短考试间隔周期。 三、严禁参与、协助或者纵容考试作弊。 四、严禁伪造、篡改机动车驾驶证档案或者计算机信息。 五、严禁接受机动车驾驶证申主请人、驾驶培训单位工作人员的礼金(含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或者宴请。 公安民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予以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又潮安县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期末考试的通知

关于期末考试的通知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兰州科技职业学院关于期末考试的通知各系部、教研室: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即将开始,为进一步规范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本学期期末考试顺利进行,请各系部及相关教师加强期末考试各环节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考核方式 1、非考试周考试:非考试周课程安排在第18周(12月29日—1月3 日)进行考试,这一时间段主要安排考查课或者部分公共课考试。为避免考试冲突,建议随堂安排考试。 2、考试周考试:第19周(2015年1月5日—2015年1月10日) 3、考核方式分为:理论考试、考查、理论考试与实践考试三种形式。课程考试形式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由任课教师通知学生。 二、考试命题 1、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和统一阅卷。由命题教师出A、B两套难度、题量相当的试卷,并附参考答案,试卷内容应紧扣教学大纲并难易程度适中,与近三年的试卷内容累计雷同比例不得超过25%。 2、命题教师于12月8日—12月20日期间完成试卷命题工作,并由教研室主任,系主任进行命题审核。审题人应认真严格审阅试卷,试题审定通过,且命题教师、审题人分别在命题试卷上签字后,方可进入印制环节。若缺少任何一方签字或A、B两套试卷不齐的,教务处将不予受理。为避免教师多次往

返办理试卷印制手续,请各位命题教师待手续齐全后再至教务处办理签印手续。 3、各系应对所开课程的命题环节总体把关。全面负责命题量度、难度,与教学大纲的符合度、与近三年试题的雷同度等的把控,及时确定每门课程的审题人员,并在本学期末组织教务处对试卷进行检查。 4、本学期教务处将全面检查期末考试试卷,要求各命题教师必须在第17周前完成试卷命题工作,以备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命题或雷同比例过高等情况,将严格按照《兰州科技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试卷印制 1、所有课程试题应在考前一周由命题教师送教务处签印。 2、试卷印制份数应严格遵照考试学生人数,不得多印也不得少印。 3、试卷印制完毕,教务处统一封存。 四、考试巡视 为全面监管所有课程的考试过程,进一步加强我院考风建设,在原有期末考试周巡视的基础上,从本学期起,学院将对非考试周的课程同样执行巡视制度。巡视组成员有相关院领导和教务处人员组成。 五、试卷评阅与成绩报送 1、教师在阅卷、评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另立标准。 2、相同课程考试采用统一试卷、流水阅卷方式,其它科目也尽量采用流水阅卷方式,相关专业教研室主任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期末考试考风考纪教育讲话稿

期末考试考风考纪教育 讲话稿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本周我们将迎来本学期的期末考,今天我受学校行政会的委托,占用班会课的一点时间,对本次期末考提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考试秩序: 各个年段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都不一样,所以造成我们在每午考试科目的组合上无法对各科考试的起止时间,中途休息时间作统一安排,并且我们目前只有一座教学楼,为了保证考试秩序,要求考试当天的上课时间,学生在教室里复习备考,由监考老师下班督修,每科考试之前及两科考试之间的休息时间,需要上卫生间的同学可以上卫生间,但不得在教室、走廊大声喧哗、大吵大闹。对于扰乱教学楼秩序,影响其它年段班级考试的行为,学校将统一督查。 二、考试期间的考勤: 临近年终期末,社会上各种潜藏的不安定因素都冒头了,伤害学生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往往越是期末,越是各种威胁到学生安全的事件的高发期,而考试期间绝不能成为我们管理上的薄弱环节,考试期间,我们要加强考勤。这就要求我们在坐的同学,考试期间如果有事,一定要及时按规定的程序向班主任请假,同时,考试期间班主任和监考老师一定要关注学生的到位情况,对于在新增考场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要张贴在考场门口,考勤的时候,不能漏点,这一点相信各位班主任办法都比我多,在这里就拜托大家了。同时,期末考期间,校门的开放时间跟平时上课时间一样,这也要求我们,不能提前交卷,不能提前离开考场。上学期末初中部统考时,由于是统考,时间是区教育局统一安排,比我们的放学时间早,有一天上午考试结束后,放学时间又还没到,有大批的初中部学生聚集的校门口,影响非常不好,当时我们值班的老师进行的统一登记,登记了三十多位同学,并要求他们在食堂门口列队,站到将近

期末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期末考试监考人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按《教师监考信息表》的要求,持监考证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到场,开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规定时间之前拆封试卷。在开考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按学院提供的考生名单顺序排座,清点参加考试学生人数。 2.清理考场,宣布考场纪律,提醒考生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上交;核查考试证完毕后依次发放答题纸和试卷。 二、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关闭手机,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得坐下监考、不准抄题评卷等。 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学生对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 四、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或作弊时,应及时终止其考试,扣留违纪或作弊证据,并在《考场记录》上如实填写舞弊情况和处理意见。考试完毕立即向院长和教务处汇报。 五、监考人员应熟悉《监考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并严格执行。在监考过程中要认真履行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要注意掌握考试时间,并于考试结束前15分钟时提醒考生。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缩短或延长考试时间。 六、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须按要求当场清点试卷和答卷,确认收回数与发放数相符,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应有明确记录。考试材料按考生学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整理好并及时送交考务办公室,由考务人员复查试卷份数、密封卷头。 七、监考人员疏于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淮北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期末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持考试证参加考试,在指定座位就座后将证件放在座位外侧。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迟到半小时以上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开考半小时内原则上不得退场。 二、考前,监考教师要认真清场。课桌上及抽屉内不得留有任何书籍、纸张等。清场、核查证件完毕,提前五分钟依次发放答卷纸、草稿纸、试卷。闭卷考试,除教师指定的必备工具外,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卡片、纸张及通讯工具等一律不准带进考场(经教师同意使用的计算器和各种计算用表及工具书一律自备,不得交换使用);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指定的参考资料等;口试、实验操作考试抽签,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三、考生领到试卷后,应首先检查试卷类型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缺页和印刷等问题(如遇试题漏字、印制不清楚时,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经监考教师允许后可轻声询问,但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与答题有关的内容。),然后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学号、科目、学院和专业年级。考试过程中要保持考场安静,不得随意讲话、起立或走动。考生提前交卷,应将试卷、答卷、草稿纸放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待监考教师清点试卷、答卷、草稿纸无误后,方可离场。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不得离场。 当宣布考试结束时,考生应停止答题,待监考教师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出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 四、考生未交卷前,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暂时离开考场的,须经监考教师同意,由一名监考教师陪同方可离场。在同一时间内因故暂离考场只限一人。 五、考试时间一般不延长,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须经教务处处长批准。 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闭卷)开始后,发现有与考试内容无关的资料、草稿纸在其附近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附近或者学校禁止的区域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英语四六级考场规则及守则

英语四六级考场规则及守则 注意: 1.考试前,请各位考生务必检查自己的耳机,以确保其能正常使用,并准备好足够的电池!考场不提供无线耳机和电池。 2.请各位考生妥善保管好准考证,遗失不补! 3.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三证齐全方可进入考场。有遗失学生证或身份证者,请到所在系行政秘书兼辅导员处开具证明。无准考证或学生证、身份证两证均遗失者不得参加考试。 4.从本考次起,考试流程发生重大变化,请各位考生考前仔细阅读《考生须知》! 请各位考生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考试准备 1.记住考试日期和时间(2014年12月20日上午9:00四级考试,下午15:00六级考试,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为准)以及所在考场,准时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考试结束前禁止考生提前退场。 2.报考四级的考生于上午8:45进入考场,报考六级的考生于下午14:45进入考场。 3.入场前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三证缺一者不得进入考场。 4.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包括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橡皮、无线耳机(确保可以使用并装好电池)。禁止携带手表、纸巾、书籍、笔记、资料、报刊、垫板、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BP机、手机)、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如已将BP机、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的,必须立即关闭电源,并交监考人员代为保管。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5.考试前务必检查自己的耳机,确保其可以正常使用,并准备好足量备用电池。考场不提供无线耳机和电池! ☆进入考场 1.遵守考场纪律。 2.把准考证、学生证和身份证放在座位左上角备查。 ☆下发答题卡(答题卡2和试题册后) 1.将试题册背面的条形码揭下后黏贴在答题卡2的条形码黏贴框内并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试卷册封底、答题卡1、答题卡2上的学校名称、姓名及准考证号等信息,用HB-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 2.信息填写完整后,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回桌子左上角。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阅试卷册,均按违规处理! ☆考试过程中 1.仔细读懂题目的说明。 2.答案一定要用铅笔划写在答题纸上,划在试题册上的答案无效。 3.试题材料包括:试题册、答题卡1和答题卡2,共3部分。 4.收卷期间考生不得答题;听力考试开始前及结束后不得佩戴耳机,否则以违纪论处! 5.时间流程说明:

期末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保证书:3篇

期末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保证书:3篇 期末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保证书篇一:本人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考试,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各项考试规定,现郑重保证: 一、严格遵守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学校有关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接受惩戒处理。 二、自觉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1、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迟到、不无故旷考、不替考; 2、考试中不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以及手机等通讯设备; 3、在考场内不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4、不在试卷上故意书写他人姓名、考号,按座位号就坐,不互借文具(包括笔、尺,橡皮,计算器等); 5、不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不传、接或者交换试卷、答卷与草稿纸等考试材料; 6、试题字迹不清,可等待询问巡检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当考试时间已到时,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安静、有序离场; 7、服从巡检老师、班委的管理,做到有序考试。 三、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严禁一切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在桌子上乱写乱画,不随意乱扔杂物,保证考前、考后考场整洁。 五、在诚信考场中,要达到知识和品行的双重考核,相互监督,考验自我,诚信应考,上交一份优秀的品行答卷。 签名:日期: 期末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保证书篇二: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道德水平,诚信参加考试应当成为每个考生的自觉行为。即将到来的英语四六级和期末考试既是对我们所学知识能力水平的检验,也是对我们的道德与诚信的考验。 当诚信考生,做文明公民,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诚信考试既是对于自身学习的知识素养真实的展示考核,也是对于自身品德修养真切的实际检验。作为当代大学生,每一名同学都应该从观念上树立对于考试的正确认识,在行为上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为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促进我院优良学风考风建设,坚决抵制考试作弊等不良现象,值此英语四六级和期末考试即将来临之际,我愿诚信参加考试,端正考试态度,杜绝舞弊现象,严守考试纪律,维护校园正气,驾诚信之舟,以真实的成绩接受检验。我已阅读了《全国大学生英语四六级考试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0000000000学生手册》,我保证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自觉接受学校处分,我保证每次考试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准确。 我保证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恪守考试纪律,弘扬优良学风,维护知识尊严,强化诚信根本,树立道德新风!用扎实的知识、坚定的意志、求实的态度向自己、向老师、向家人交上一份

考场纪律

一、学院考试纪律 1、每个学生每学期都必须按教学执行计划的安排按时参加各种课程的考核,凡无故缺考者,不准予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补考。 2、对于因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凭医院证明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经监考教师同意后,到校指定医院就医,凭当日医疗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学生缓考可在下一学期参加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学生缓考需填写缓考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缓考,考试后补办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 3、擅自缺考、考试不交卷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同时取消补考资格。 4、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生不能再参加期末考试, 5、学生应在规定考试时间开始前2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入座,单人单桌,提前做好考试准备。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擅自挪动位置。 6、学生凭学生证参加考试,遗失学生证的,可用身份证代替。 7、学生迟到2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作旷考论处。考试5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试期间,学生不得离开考场; 8、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时,非考试文具用品一律不得带入座位。答卷纸和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不准带入、使用个人自备纸张。所有的考试禁止学生使用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如文曲星、掌上电脑等)。 9、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生携带的移动通讯设备必须关机上交监考教师处,一经发现按作弊处理。学生应将答过的试卷有字的一面向下放置。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回试卷和草稿纸,并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经监考教师验证后方可离开考场。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考试结束信号发出(或铃响)后,应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收卷,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学生不交卷,按缺考处理。不交卷而又谎称已交者,给予纪律处分。已经带出考场的试卷作废。 10、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违犯考场纪律处理,给予“黄牌”警告。 (1)参加考试未带任何有效证件,或迟到二十分钟以上,经劝阻不离开考场; (2)闭卷考试时将书包、书籍资料、笔记本、草稿纸、垫板和带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等物品带入座位; (3)在考场内随便说话,或交头接耳、左顾右盼者。 (4)企图偷看他人试卷,企图抄袭他人答卷者。 (5)有明显作弊倾向被监考人员警告两次(含两次)以上; (6)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 (7)交卷后在考场附近谈论考试内容,直接影响他人考试,或大声喧哗,扰乱考场秩序; (8)不服从监考老师监督、劝告和管理; (9)经监考人员和有关部门认定确属考试违纪的其他行为。 1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红牌”警告 (1)以各种方式(包括使用各种计算、通讯工具)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和答题方法等;(2)抄录书籍、笔记或小抄者或在考生座位、衣服、文具、身体等处发现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3)冒名顶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考; (4)互相交换试卷或拿他人试卷抄袭; (5)延时交卷并向他人询问答案和答题方法; (6)交卷时,向他人提示或提供答案和答题方法; (7)在一门课的考试中受到两次被黄牌警告者。

监考守则、考场守则、考场布置要求、监考流程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期末考试》 监考守则 第一条监考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对考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条监考人员应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在考试进行前逐个检查考生姓名、核对照片考场座号和学号是否有误,宣读考场纪律并分发试卷,指导并检查考生正确书写答卷上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如因试题印刷文字不清考生提出询问时,应予当众答复或请主考予以说明。 第四条开考30分钟后不允许考生再进入考场。考生考试30分钟后提前出场的,监考人员要检查考生试卷是否齐全。 第五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发现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现象时,可以提出口头警告并予以制止。对拒不执行考场规则者,可令其退出考场。监考人员一经发现考生作弊,应立即中止其考试并记录作弊情况。 第六条监考人员要以身作则,在考场内不吸烟、不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擅自离开考场;不经主考官同意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 第七条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考场的监考人员及其它非巡视人员进入考场。 第八条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终止时间一到,应即令考生停止答题,由监考人员依次收齐试题和答卷并清点无误后令考生退出考场。考生退场后,应立即包装密封。 第九条监考人员要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由于监考人员失误造成不良后果,或袒护、包庇考生作弊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郑州理工职业学院考场守则 第一条考试开始前15分钟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学生证或身份证放在座位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考试开始铃响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 第二条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听力考试一旦开始,考生即停止进入考场)无故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 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考生交卷后应立即退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不得再返回考场续考。 第三条参加闭卷考试时,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用品(钢笔、铅笔、圆珠笔、圆规、计算器)外,书籍、资料、笔记本、各种草纸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均不得带入考场。 参加开卷考试,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根据考前通知可携带与该考试科目有关的书籍或资料等进入考场,手机等通讯工具均不得带入考场。 第四条考生领到考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等情况,若发现试卷差错应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请求换卷。 第五条考生答卷前,在试卷密封线内填写指定内容(如姓名,学号等)。凡上述各项涂改或字迹无法辨认的试卷,以及在试卷密封线外填写学生证号,姓名或作其他标记的试卷一律作废。 第六条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蓝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除外)。 第七条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若发现试题字迹模糊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不得擅自询问其他考生。 第八条考场内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自觉维护考场秩序。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警告一次: (一)交头接耳、左顾右盼; (二)不经监考教师允许私自传递物品; (三)互相打手势,暗示答案; 第九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违纪: (一)带小抄入场,偷看或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试卷; (二)找人替考或换卷; (三)协助他人作弊者; (四)被警告两次或以上者; (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无理取闹者 第十条出现违纪情况,该科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 第十一条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和考场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走。 第十二条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因考生违反纪律或作弊,监考老师劝其退出考场时,考生不得无理纠缠,否则按扰乱考场秩序论处。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末考试纪律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末考试纪律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良好的考试秩序,杜绝考试作弊事件发生,现将期末考试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1.考生必须携带附有本人照片的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未带证件者不得进入考场。如发现有替考现象,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对替考者和被替考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迟到20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 2.监考教师在考前要认真核查带照片的证件,除教师指定必须携带的考试工具和笔墨外,学生不得自带其它学习用具、纸张和书籍进入考场;不得带手机、传呼等通信工具进入考场。 3.考生进入考场后,要按监考教师指定的顺序就座,拒不按监考教师安排座位就坐的,取消其考试资格。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根据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考生考试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离开,同一时间内不得有两名及以上考生离开考场。 5.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校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签字后生效。如事情紧急无法提前办理缓考者,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在考试前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缓考手续应于当日补办,否则视为无效,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后除因突发疾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可凭当日医疗证明补办缓考手续外,不得申请缓考。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6. 监考教师需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的教师需填写《监考教师调整申请表》(教务处网站—教师专区下载),按相关要求办理调换教师手续。 7.监考教师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发现学生有作弊倾向时,应及时提醒、制止,避免学生犯错误。对于已作弊的学生,监考教师应保留证据,并立即停止其考试,填写《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登记表》。如违纪学生拒绝在《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登记表表》上签字,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教师写明情况,并签字确认。监考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将此表原件、违纪作弊材料、学生试卷交至教务处,经教务处转交学生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巡考教师发现学生作弊而监考教师未尽职责时,学校追究其监考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学生考试管理制度 1.学生在考试前要做好各种应考准备,凭学生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凡迟到15分钟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开考之后,半小时内,无论答题完毕与否,不准离开考场。凡离开考场者(包括考毕者),在考试结束前,不准再进入考场。 2.学生应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将学生证放在桌面右角上,座位必顺保持前、后、左、右的间距。座位间距不符合要求时,监考老师应进行调整,然后开考。 3.学生考试时,除老师规定顺带用品外,不得将其他物品和书籍放在座位周围。 4.学生接到考卷后,应先写上自己的姓名、学号、班级。一律用钢笔(限黑蓝)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并保持卷面整洁。 5.考场内应保持肃静,学生不得任意走动或相互讲话,不得互借文具。 6.学生在考试时,必须服从监考老师的指导。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老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遇试题不明等情况,可在原座位举手示意。 7.答题完毕,将试卷送交讲台,按班次放好,并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高声议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起立,将试卷对折,无字面朝上(包括规定应交的草稿纸)平放在考桌上,待老师收卷、清点数目完毕,方可离开考场。

8.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作弊论处,宣布考卷作废,以零分计,并给予纪律处分。 (1)闭卷考试中,私带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开与本次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作业或写有与本次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者: (2)考试中传递各种纸条或试卷者; (3)考试中与别人说话或做手势者; (4)考试中窥看他人卷面或为窥看者提供方便者; (5)代替别人答卷或让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自己的答案者): (6)运用其他方式作弊者。

兰州大学考场纪律

附件2:兰州大学考场纪律 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场纪律。对违犯考场纪律的,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考生守则 (一)考生必须是具有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具有考试资格者,考试无效。 (二)考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或护照、校园卡等有效证件于考试开始前进入指定考场,按要求入座,自觉将证件放置在桌面上。 (三)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特殊课程考试除外),未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 (四)除考试规定或允许使用的考试工具、证件等物品外,其他如书本、笔记、字条、相关资料、手机、电脑以及各类电子设备等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对已经带入考场的,考生必须在开考前自觉将其交主、监考集中存放,桌面、桌兜不留其他任何物品。 (五)若发现试卷字迹不清、污损或试题不全等情况,考生可举手反映,但不准请求主、监考讲解题意。 (六)答题纸或草稿纸不足时,考生可举手向主、监考索取,不准自备草稿纸。 需要借用文具时,可举手向主、监考寻求帮助,不准直接向其他考生借取。 (七)书写答案时,一律使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中性笔,不得用红笔或铅笔(铅笔只能用于作图或填涂指定的答题卡),不按要求作答的试卷作废。 (八)严禁替考。 (九)严禁夹带、抄袭、传递答案、偷窥他人试卷等行为;不准有干扰他人考试的行为。 (十)考场必须保持安静。 (十一)考试结束后,须立即交卷,不准拖延交卷时间;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等带到考场外(凡已带出的试卷一律作废);考生试卷必须交到监考教师手中;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与他人说话;交卷后,不得再返回修改考卷;不得在考场内外大声喧哗;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 (十二)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的违纪、作弊考生,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兰州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监考人员守则

期末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保证书

期末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保证书考试是对学习情况的综合检测,不仅是一场文化知识的考试,更是一场道德品质的检测。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期末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保证书,仅供参考。 期末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保证书篇一:本人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考试,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各项考试规定,现郑重保证: 一、严格遵守考试的规定和守则,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如有违反,自愿按学校有关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接受惩戒处理。 二、自觉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1、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迟到、不无故旷考、不; 2、考试中不携带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以及手机等通讯设备; 3、在考场内不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4、不在试卷上故意书写他人姓名、考号,按座位号就坐,不互借文具(包括笔、尺,橡皮,计算器等); 5、不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不传、接或

者交换试卷、答卷与草稿纸等考试材料; 6、试题字迹不清,可等待询问巡检教师,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当考试时间已到时,立即停止答卷,将考卷反扣在桌面上,安静、有序离场; 7、服从巡检老师、班委的管理,做到有序考试。 三、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严禁一切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行为。 四、爱护公共设施,不在桌子上乱写乱画,不随意乱扔杂物,保证考前、考后考场整洁。 五、在诚信考场中,要达到知识和品行的双重考核,相互监督,考验自我,诚信应考,上交一份优秀的品行答卷。 签名:日期: 期末考试遵守考试纪律保证书篇二: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道德水平,诚信参加考试应当成为每个考生的自觉行为。即将到来的英语四六级和期末考试既是对我们所学知识能力水平的检验,也是对我们的道德与诚信的考验。 当诚信考生,做文明公民,既是时代的需要,也是做人的基本准则;诚信考试既是对于自身学习的知识素养真实的展示考核,也是对于自身品德修养真切的实际检验。作为当

最新中学期末考试考务工作方案资料

中学期末考试考务工作方案 西宁市虎台中学期期末考试考务工作方案 为了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做好期末考试工作,根据西宁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关于进行西宁市中学20XX—20XX 学年度第二学期末调研测试的通知》66号)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虎台分校期末考试工作方案》,请全体教职工遵照执行。 一、领导小组: 根据学校考试工作的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务工作。 组长:冯永清、曲永臻、陈德峰、孙西宁 组员:李铁英、郭海宁、司忠献、张生梅、季立新、严文明 考务办公室主任:李铁英 考务人员:季立新、董渝宁、刘梅花 考务办公室设在四楼教务处 二、考试安排 1、考场安排:本次考试共设12个考场,初一年级3——5班、初二年级1——4班、初三年级4——6班、物理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初一年级和初二年级学生按考号安排到

初一、初二、初三年级教室及物理、生物实验室考试。班主任按要求在7月17日下午布置好考场,及座位号的粘贴; 2、考试时间和科目安排: 3、监考工作安排: 监考工作要求: 监考教师必须按《监考表》的安排监考,不允许调换监考场次、时间,如需调换,须教务处同意,否则按私自调课处理; 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15分钟到教务处领取试卷、考场钥匙,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提前5分钟发卷。英语考试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将考场多媒体打开,做好听力播放的准备工作,开考5分钟开始播放听力。考试结束前15分钟提示学生考试结束时间;考试终了方可允许交卷,考试结束后将教室的门窗关好,将试卷、钥匙交到教务处。 监考教师应指导并检查考生在正确位置上填写姓名、考号、班级等基本信息。 监考时,不允许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看杂志、看报纸、做考卷、批改作业、批改试卷、接打电话、教师间交谈等。 监考过程中,要加强巡查。及时警示学生中出现的作弊行为,对于作弊事实进行记载,并及时通报巡考领导,交由政教处处理。学生作弊行为未及时发现者,一经学校发现,

考试守则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东北大学学生考试守则 1.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在指定位置就座。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有关国家考试,按国家规定执行); 2.考生进入考场,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重考学生另加重考证明,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子右上角,以备核验; 3.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和通讯工具、电子词典等用品。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手册等资料; 4.考生拿到试卷后,应立即用黑(蓝)色签字笔、钢笔或圆珠笔将姓名、学号、准考证号等个人信息写在指定位置; 5.考试过程中,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6.考试结束铃声响起时,应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7.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考生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若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应举手示意,由监考教师负责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8.违纪考生或其委托人不得围堵、访求监考人员讲情或要求从轻处理; 9.考生不得擅自缺考(如因病不能参加考试需办理缓考者,必须于考试前持东北大学医院主治医生和院长签字的诊断书到考生本人所在学院教学办办理相关手续); 10.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试守则,对于违反考试守则和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东北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多年来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实际情况,对参加考试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分做如下规定: 一、学生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1.闭卷考试时,学生在课桌上、身体上涂写与考试相关的文字、符号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带入考场考试座位或带在身上; 2.将通讯工具、设备、电子词典等带入考场考试座位或带在身上;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仍在考卷上动笔; 4.手中持有试卷的考生主动与另一考生讲话(后者没作回答); 5.考试过程中打手势、暗号; 6.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试卷或为他人窥视其试卷提供方便; 7.考试过程中考生之间互相说话(不论说话内容与考试是否有关,也不论是否动笔); 8.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拖延考试时间; 9.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借文具及其它物品; 10.未办理考试手续而擅自参加考试或未经允许擅自缺考; 1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12.在答卷的姓名、学号(准考证号)处出现涂改痕迹; 13.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14.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影响考场秩序; 1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16.不按国家规定(报名)擅自参加国家外语统考。 二、学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1.闭卷考试时,将带有字迹的纸张垫在试卷下面或握在手中;

考试考场纪律

考试考场纪律 一、考试开始前10分钟考生凭学生证进入规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学生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监考及巡考老师查验。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后,考生才能开始答卷。 二、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关闭手机等各种通讯工具,考试期间不得翻看通讯工具,否则视为作弊行为。 三、参加闭卷考试考生在入场时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不准携带其它物品(如:书籍、资料、笔记本、自备草稿纸以及具有收录、储存、记忆功能的电子工具等)。已携带入场的应按要求指定位置存放;参加非闭卷考试的考生除携带必要的文具外,可携带该考试科目规定允许的相关书籍资料。 四、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停止进入考场(听力考试开始至结束,考生不得进出考场)。考试开始一个小时后方可交卷,并登记最早交卷学生姓名及交卷时间。 五、发卷后,监考老师应将考试科目、试卷共几张、几大题在黑板写明;考生领到试卷后,应清点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缺损、错印、字迹模糊等情况,若发现试卷有问题,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或主考老师报告,不得询问其他考生;监考老师不得解释试题题意。 六、考生答卷时只允许用黑色钢笔或水笔书写;特殊要求的科目(如色彩、绘图、答题卡等)按具体要求执行。 七、考生必须服从监考老师的监督管理。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传递物品,打手势,做暗号;不准擅自借用其他考生文具;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或允许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严禁夹带;严禁换卷、替考以及其他违纪、舞弊行为;违反上述任意规定者,监考老师可提出一次警告,警告后仍继续违反规定者,监考老师有权没收其试卷,并请离考场。 八、对监考老师处理有意见者,可在考试后向办公室老师反映,不得与监考老师发生冲突。 九、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允许上厕所,若遇特殊情况,须由监考老师陪同出入考场。 十、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老师收卷,待监考老师试卷收齐试卷,准许离开考场后,方可按秩序退离考场。严禁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学院 ×年×月×日

学生考试规则

考试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测试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手段,为确保考试结果的真实和公正,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涉及的考核对象是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型考核(考试、考查)。 第一章学生考试规则 第一条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学生必须参加,确有特殊原因的,需持有关证明办理缓考手续并获批准。因病不能参加考核者,应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效证明;其他特殊原因,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真实可信的报告。缓考手续一般应在考试前办妥,考核过程中,突发急病或意外情况确实不能坚持者,考核结束后,可持相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缓考由学院(部)审核批准,院(部)教学科研科(教学管理科)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学生应于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60分钟后,方可交卷和离开考场。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或一卡通),证件应放在考试课桌左上角,正面朝上,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检查。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参加考核(考试),不得自行选择。 第四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指挥,配合进行考前清理。书籍、笔记、作业本、纸张、电子辞典、手

机、MP3等,应归放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不得放在考试课桌内,不得随身携带。 第五条学生参加考核(闭卷考试),应带齐必备文具(如书写笔、橡皮擦)及相关课程教师考前告知应准备的用具用品(如绘图工具、计算工具等)。考试过程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确需借用时,应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第六条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内喧哗、吸烟,不得使用通讯工具,不得擅离座位和考场(特殊原因,应征得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有妨碍他人考试的其它行为。 第七条试卷如有印刷不清或错漏,学生可举手示意向监考人员询问,但不得要求解释试题。 第八条严禁任何形式和手段的作弊、协同作弊(如夹带、传递抄袭、偷看、换卷、换座、交头接耳,在课桌或身体上书写文字或符号、使用缩微资料、使用现代通讯工具、借故暂离考场等)。一经发现考生作弊,应立即令其退出考场,该科成绩计为零分,在试卷和成绩卡上加注“作弊”字样,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违纪处分规定处理;严禁冒名代考,一经查出,立即清除出考场从严处理。凡涉嫌考试作弊按本规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给予认定及处理。 第九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不得拖延;考试结束,学生应将试卷连同草稿纸一并交监考人员。参加考试而不交卷者,成绩按零分计。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翻阅和涂改已交试卷,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周围逗留、谈论,不得将未答试卷带出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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