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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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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能否脱离商标——广药、加多宝“红罐之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徐靖

摘要本文以有“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之称的广药集团与加多宝“红罐之争”为例,阐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纠纷的一审判决,并从此案出发,探讨包装能否脱离商标而独立存在,提出加强产权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装潢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

事件简介一直以绿盒示人的广药集团在得到“王老吉”商标后,随即推出红罐王老吉,市场上出现了加多宝红罐凉茶和广药生产的红罐凉茶两种包装十分相似的产品同时销售的局面,由此引发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争端。2015年12月19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纠纷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被判构成侵权,并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加多宝当庭表示将上诉。2014年12月22日,也就是广东高院一审判决的第三天,加多宝集团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表示将坚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一审判决因加多宝的上诉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被引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争议焦点:商标权和装潢权是否分离

双方的纠纷在于“红罐外包装、装潢权归属问题”,争执焦点主要是商标权和装潢权是否分离。双方引用的法律都是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出发点不一样,加多宝认为红罐外包装由加多宝设计并投入多年心血打造,是“知名商标”的部分属性,即使此前“王老吉”商标已判属给广药,但外包装与商标可以分离,理应属于为之付出心血的加多宝,广药的行为损害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等权益。而广药却认为王老吉商标与外包装不可分离,王老吉商标既已花落广药,包装同样也随之归属广药,所谓知名商品指的仍是“王老吉”,而非现在的“加多宝”。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显示,法庭归纳了本案的四个争议焦点:1、涉案商品是什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是什么?2、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3、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能否与王老吉商标或加多宝公司相分离,

到底谁构成侵权;4、经济损失如何计算。双方围绕争议焦点的确定发表了各自的意见。对此,加多宝做出回应称,本案涉及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是识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即只存在包装装潢与商品来源能否分离的问题,不存在与商标能否分离的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包装装潢与商标本来就具有独立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针对这一辩论焦点,广药随即给出了不同的解释。广药认为,商品包装装潢的内容应当固定,文字、颜色图案应当固化,独立出来就不能形成已经固化的包装装潢,因此势必存在包装装潢是否能与商标分离的问题。

二、广东高院:红罐包装是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

广东高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内容、权益归属的认定,使用该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知名商品为“王老吉凉茶”,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三个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内的整体内容。

法院认为,在“王老吉”商标被许可给鸿道集团使用之前,该商标已是中华老字号和广东省著名商标,在公众中已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王老吉”就承载着相应的巨大商誉和价值,这种商誉和价值是从广药前身开始一脉相传。尽管加多宝公司在后来确实对王老吉红罐凉茶知名度提高做出了贡献,但由此所产生的商誉仍然是附属于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的。而此时的“王老吉”商标已与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其他要素紧密结合、密不可分,一并构成本案包装装潢,换句话说,红罐包装是不能脱离王老吉商标而单独存在。因此,广药集团在收回王老吉商标时,附属于涉案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就应一并归还给广药集团。

法院还认为,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一边标注“王老吉”、一边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两边均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各种构成要素,包括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属于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加多宝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广药集团的损失。而对于赔偿数额问题,审计结果显示加多宝公司从2011年12月至2014年10月31日止获利数额已经超过广药集团诉请的1.5亿元赔偿额,法院据此认为广药索

赔数额应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加多宝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包装装潢的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并在7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5210元且须连续七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公开消除影响。

三、加多宝败诉后声明引述

(一)、铁证如山,没有加多宝就没有红罐凉茶

众所周知,1995年加多宝集团董事长陈鸿道先生亲自设计了以红、黄两色为主色调的金属易拉罐装潢,使用在凉茶创始人王泽邦后人独家传授配方、加多宝独立创造、独立生产、自主经营的红罐凉茶产品上,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于1997年顺利获得批准。

多年来,加多宝投入数百亿资金推广,成功开创并做大凉茶产业,最终将红罐凉茶打造成响彻神州大地的知名商品,从2007年开始已经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这其中蕴含了加多宝全体员工以及上下游产业链数百万人的汗水和艰辛,这是一个全国人民都知道的事实。可以说,没有加多宝,就没有红罐凉茶。另外,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判决中,已明确认定广东加多宝对其生产、销售的红色罐装凉茶饮料的装潢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然而,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却认定广东加多宝对其生产、销售的同一红色罐装凉茶饮料的装潢不享有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对于这种前后不一致的判决,我们很难理解,我们也很难想象,我们也很难接受!

(二)、知名商品的商标和包装装潢是可分离的,红罐属于加多宝毋容置疑在我国的大量司法实践中,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归属于商品的先使用者和长期实际使用者,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和商标是可分离的,不随商标的转移而转移。由此可见,知名商品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该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是可分离的,红罐属于加多宝毋庸置疑。

在整个红罐审理的过程中,30多位法学界权威专家曾联名出具法律意见书,指

出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是知名商品,其自行设计并成功申请专利的红罐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广药使用红罐包装装潢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我们的数万名员工、经销商、供应商、种植户也发起声势浩大的声援活动,力挺红罐属于加多宝.但就在法学专家们奋起疾呼、民众支持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今天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与法学专家们与民众们的观点偏离,我们对于判决书的结果决不认可,也决不接受!

(三)、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完全不同于其他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其他公司生产红罐凉茶与加多宝存在本质区别

90年代,凉茶创始人王泽邦第五代玄孙王健仪将祖传正宗配方及制作工艺独家传授给加多宝,加多宝依托正宗配方及传统蒸煮工艺独创凉茶浓缩汁技术,并采取集中提取,分散罐装的方式实现凉茶工业化大生产,通过数百亿的巨大投入,让正宗凉茶从岭南一隅红遍全国,走向世界。

2012年5月以后,加多宝启用自主商标加多宝继续生产红罐凉茶,其配方和生产工艺一直没有改变,口感还是消费者熟悉的味道,仅仅是改了名字。而加多宝作为凉茶领导者,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消费者,两个红罐凉茶的不同。

反观其他公司在2012年6月起模仿加多宝红罐包装生产的红罐凉茶,跟加多宝使用了18年的正宗配方、生产工艺完全不同,与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存在着本质区别,由此可见其他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与加多宝生产的红罐凉茶就是两种不同的配方,不同的工艺,不同的味道的两种完全不的产品。

(四)、坚决向最高院上诉一审判决因加多宝上诉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按照中国的司法制度,广东省高院一审判决并非最终结果,加多宝会坚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因加多宝上诉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加多宝红罐凉茶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如果有人恶意破坏、干扰加多宝公司及商业伙伴的正常经营活动,加多宝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旗帜鲜明地宣告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加多宝对上诉的结果充满信心,相信最高院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导下一定能够给出公平正义的审判结果。

四、对广东高院判决的思考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由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条第(二)项中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一种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竞争行为。

(二)、知名商品的认定

在1995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条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同时还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三)、对本案的思考

2014年12月22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后的第三天,加多宝集团在北京召开媒体说明会,表示将坚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一审判决因加多宝的上诉而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本文对该案提出两点值得思考之处:第一,知名商品应该如何认定;第二,装潢权与商标权能否分离。首先,《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对“知名商品”的认定给出的规定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那么本案所涉知名商品是否为广东高院认为的“王老吉凉茶”?仅仅是“王老吉凉茶”这个名称还是凉茶本身?需指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都认为双方生产的凉茶配方等商品本质不同,因此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还值得推敲。另外,广东高院认为该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三个竖排的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在内的整体内容。于是,

本文提出疑问:既然装潢内容是指“王老吉”等文字,那加多宝在装潢时使用的文字是“加多宝”,是否构成侵权?综上,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以及广东高院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带来的异议,本文对装潢权与商标权能否分离仍需进一步探讨,因此本文还将持续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对“红罐之争”的审判。

四、参考文献

1、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36853.html,/cysc/sp/info/201412/22/t20141222_4178186.shtml

2、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36853.html,/view/571809.htm

3、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36853.html,/view/4030.htm?fromtitle

4、https://www.wendangku.net/doc/cb36853.html,/news/sharenews.f?aid=93642182

2008-2009以案说法试卷--案例分析

2008——2009第二学期以案说法考试题目 1、案例分析题 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其妻子乙继承甲所有的房屋,价值2万元;其父亲继承了吉普车一辆,其子丙继承存款3万元。1年后,乙将继承所得房屋卖与邻居张某,并与他人结婚,但2年后,其再婚之夫因病去世。3岁的丙由同村的丁收养。甲在意外事故中并未死亡,但脑部受伤成为植物人。8年后,甲康复,人民法院应其申请撤销了死亡宣告。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主张乙与其仍是夫妻关系,其与乙的夫妻关系是否可以自行恢复?为什么?(2)甲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丙与丁的收养关系无效,但丁不同意。甲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3)甲要求乙归还财产,但乙认为是合法继承取得,拒绝归还。请问如何处理并说明依据。(4)甲要求张某归还其房屋,但张某说其是合法买的,也拒绝归还。请问张某可否拒绝归还房屋?为什么? (5)如果甲被宣告死亡后,乙一直就没有再结婚,甲与乙的夫妻关系可否自行恢复?为什么? [解题思路] 本题意在综合考查宣告死亡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包括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及顺序,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宣告死亡的条件及日期,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等等。可以说,本题囊括了有关宣告死亡制度的重要考点。 相关知识点和法律条文: (1)《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 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民通意见》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和《民通意见》第40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原理同(3) (5)《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案例分析题 某镇渔业捕捞专业户王强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运输个体户刘洪开着拖拉机去城里给别人拉一批货。王强与刘洪约好,由刘洪将3000斤鱼顺便拉到鱼市代卖,鱼价随行就市,销完抽5%给刘洪作报酬。刘洪拉着这批鱼驶往鱼市,离鱼市还有五十余里,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拖拉机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洪,责令对方给刘洪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拖拉机一时半会又修不好,正巧刘洪的好朋友孙宇开着车路过出事地点。刘洪怕鱼变臭,又与王强联系不上,于是就求孙宇将拖拉机上的这些鱼捎到鱼市,能卖几个钱就算几个钱,孙宇将鱼拉到鱼市上的时候,已经到了下午,由于鱼已不太新鲜,又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四分之一卖出。事后,刘洪从孙宇交给他的卖鱼款中扣下了约定的5%的报酬后,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学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院:新闻与文化传播学院 班级:广电1101 学号:1112040131 姓名:王影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幼师虐童案分析 一:摘要:2012年末,虐童案频繁发生,山西太原吴岁女童不会算数被老师扇数十个耳光的时间还没过去,接着浙江幼儿园老师揪男童双耳离地20厘米的恶性虐待事件。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问题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本文阐述的 是关虐童案件频发的原因。惨案的发生除了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之外,一些内在 和其他外在因素也值得商榷,要有效防止同类事件的发生,需要学校和社会的 共同努力,学校应切实加强保护措施,增强教师素质。政府部门也应给予极大 的关注和力量,完善相关法律文件,确保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二:关键词:幼师虐童未成年人保护 三:案情简介: 2012年10月24日,微博上流传出的一张照片寒了无数网友的心:一名幼童 被老师面带微笑地揪着耳朵,生生拉离地面。而这是发生在浙江温岭城西街道 蓝孔雀幼儿园里的真实一幕。事发后,当地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并于当天将这 名老师开除。照片里,女老师一脸微笑,两只手分别揪着一名男童的左右耳朵,将男童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耳朵被扯得变形,男童因剧痛张着嘴巴哇哇 大哭。警方很快查实图片中这名女老师是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小二班的老师颜艳红。24日下午,颜艳红在幼儿园接受了采访。颜艳红依旧穿着那件豹纹的外套,显得有些惊恐,靠近时,甚至能感觉到她在微微发抖。当被问及“为何要揪孩 子耳朵,并让别人拍照”时,颜称“为了好玩”。

据悉,改名教师姓名颜艳红,被网友披露后,温岭教育局于当日作出决定:将 两名女老师辞退。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颜艳红因涉嫌寻衅滋事 犯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而另一位给颜艳红拍照的同事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处罚,颜艳红于10月29日提请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5日晚浙 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 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已 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后警方经深入侦查,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 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温岭警方于11月16日依法释放了颜某。 四:案例分析 以上事实告诉我们,面对已然发生的虐童案,追悔莫及是必然的态度,然而,我们更应该深究其存在的原因,尽量减少甚至避免虐童案的发生,保护未 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一)内部因素 1,学生自我防范和法律意识薄弱 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弱,收到教师的虐待不敢告诉家长或者报警,甚至 于没有行为能力,如幼儿园儿童,在受到侵害事,无能力反抗,更不知该如何做。 2.家长心态五花八门

以案说法讲稿

以案说法讲稿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接受社区矫正的称为社区服刑人员,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区内服刑的人员。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2012年12月21日,萧某因犯抢劫罪被龙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为2013年1月9日至2015年1月8日。2013年1月25日起,萧某在当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然而,萧某没有珍惜大好的改造机会,两次吸毒被查获;2013年12月3日,萧某在酒吧吸食毒品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14年1月17日,罪犯萧某又因尿检呈阳性,被当地公安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 当地司法局经考察认定,社区服刑人员萧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且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

社区戒毒,其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宜继续实行社区矫正,遂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吸食毒品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以案说法案例汇总

男人的钱与错不在“掌握” 离婚诉讼中多处劣势法官提示女性也应自强 2013.3.10 法制日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实施,妇女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不过,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很多的离婚诉讼中,妇女仍处弱势,在男方明显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女方还是很难得到充分的损害赔偿。 报告认为,这与婚姻家庭生活中,女方对家庭真实的财产状况掌握不实,对男方的过错不甚了解,且证据意识不足等都均密切相关。 女主内易失财产知情权 在传统的家庭分工中,“男主外、女主内”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当今社会的大多数家庭仍然保持着这种模式。但是,对于一心照顾家庭的妻子来说,要充分掌握丈夫的财产状况,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正变得越来越有难度。 二中院法官刘建刚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张女士与谢先生原是幸福的一家,婚后很快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为了照顾女儿,张女士没有再出去工作,谢先生一人在外打拼养家。所幸,谢先生任职的公司逐步发展壮大,

其个人也通过自己的努力在公司崭露头角,并利用公司改制的有利时机,成为了公司股东。 1998年,谢先生与张女士维系了17年的婚姻宣告破裂,随后办理了离婚手续。可当时,张女士对于谢先生的股东身份毫不知情。直到十年后的2008年,张女士才在无意中了解到,谢先生离婚前已经任公司股东,并享受分红。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谢先生向其支付股份折价款。此案经审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谢先生向张女士给付600万元的股份折价款。 “在我们审理的大量案件中,类似上述案件的情况并不罕见。在男主外、女主内的夫妻关系中,女性对于共同财产很可能了解不全,在分割时没有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导致自己权益受损。”刘建刚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发展,目前离婚财产分割涉及的财产类型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过去分割的可能只是简单的房屋、家具、电器等,而现在很多家庭财产都涉及到股权、商标权、公司财产等复杂财产,以及网络游戏装备、网店等虚拟财产,客观上也给财产的查询和分割带来了难度。 不过,刘建刚也解释说,对于离婚时对家庭财产状况了解不全的女方,如果在离婚后发现有尚未处理的财产,依旧可以向法院主张分割,法院也会协助其查清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离婚协议竟成诱离手段 记者在二中院的调研中还发现,部分男方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将离婚协议当成了“诱饵”。

《以案说法》典型案例之二

车辆漏撒造成路面污染案 【案情介绍】 2018年3月11日上午,武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区一分局执法队员巡查至刊江大道与金盘路交叉口时,发现武穴*****中学正在建设的工地进入口,有车辆漏撒污染物。执法队员立即联系工地负责人,向负责人出示了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在负责人的陪同下,对现场污染路面情况进行了现场拍照、测量,污染面积4平方米。根据检查情况,执法队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完毕后,执法队员指出其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及依据。执法队员听取了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在建项目是学校的教师办公楼,今天刚刚平整场地,还未正式开工,路面污染物自己立即清除,念在是初犯和危害结果较小,请执法部门在实施处罚时,充分考虑自己的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后,执法队员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其警告和贰佰元罚款的处罚。当事人于规定时间到武穴政务服务中心缴纳了罚款。 【法律依据】 禁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罚则:《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案件启示】 一、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管理中各类问题越来越突出,特别是运输漏撒对城市环境的危害日益明显,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本案违法行为发现及时,对违法现场确认准确、处置迅速,过罚相当,处罚适当,当事人比较配合,是违法行为能够迅速得到查处、及时改正的关键。 二、治理运输撒漏不仅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同时必须依靠和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让建设、施工、运输单位及广大市民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认识运输撒漏的危害,增强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支持和积极参与治理运输撒漏工作。

以案说法课程总结

初窺法律 上次选课还在眼前,转眼间,这门课程就要尘埃落定了,一学期的时光如白驹过隙。一切都太快了,快的我还来不及看更多的书籍,咀嚼老师的语词,我离开这门课堂了。其实,我觉得我是没有什么资格谈法学,谈感想的,因为我对这门博大的学问了解的实在是太少了,我只能从粗浅的层面讲述一下我对法学的看法。记得有句谚语:承认自己的无知,只表现一次无知;企图掩饰自己的无知,就得表现几次无知。我不想掩饰什么,所以我勇敢地写下了自己关于法学的粗浅的认识,算是为我这门课程话说那个圆满的句号。 巧妙的课堂安排,心细的课程分组,让我对这门选修课有了好感,坚定了认真听下去的决心。陈军老师用她那对法学的执着和痴迷为我们逐层解开了法学神秘的面纱。多次提及的尊严与正义给我深深地震撼。也毋宁说,尊严与正义的理念带给我心灵的震撼,并擢升了自己的追求。突然在接触法学之前我对法学都有一个很大的误解:法律就是法条,法学学生就是背法条。其实完全不是这样,法学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一部法律的诞生是多种力量博弈的结果,其中必然体现着每个博弈参与方的利益,是各种力量的均衡。各种法律体现着人的善和恶,真实的反映着现实的世界,几千年前的罗马法如此,几千年后的法律也是这样。“如果你不能查出你学生是抄来的。你就不能说他是抄来的。你的学生并没有义务去证明他不是抄来的”。这是罗马法的精神;文明与野蛮的分际,就在这么细微的差别上。 还记得上次我们小组做的案例分析,我作为摔婴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带上法庭。虽然在课堂上表演只有那简单的几分钟,但是我们却排练了很多次。并且当我们小组案例分析结束之后,我有自己分析了一下这个案子,我想当我处于这个情景下时,我可能会和摔婴者做同样的选择,可当我在这个课堂上分析完这个案

案例分析以案说法

农夫山泉假捐案: 对xxxx捐赠法制化的思考 摘要:09年起一起围绕着慈善捐赠的诉讼格外引人注目,因对质疑自己“一分钱捐赠工程”的报道的不满,10月22号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将公益时报社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告上了法庭,这一案件将关于农夫山泉“假捐”的争论推向高潮。目前来看,对慈善行业进行规治已势在必行,作为慈善行业的基础大法,已进入立法轨道的慈善法令人期待。 关键词: 虚假宣传xx信息公开xx法制化 案情简介: “从现在起,每喝一瓶农夫山泉,你就为孩子们的渴望捐出了一分钱。到2008年,阳光工程将为20万孩子带来运动的快乐。”这是农夫山泉于2002年在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一些电视台反复播放的广告片。广告的意思简单明了,农夫山泉的阳光工程正式于2002年启动,活动至2008年结束。内容为消费者每买农夫山泉一瓶水,即为贫困地区孩子捐出一分钱。8月11日,民政部主管的《公益时报》在头版刊登《农夫山泉“一分钱”捐赠受质疑》一文,将一则七年前的公益广告,以及背后“究竟是该公募1500万元还是500万元”摆上台面,要求企业面向公众算笔良心账。紧接着,《公益时报》的主办方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宣布,农夫山泉因在“一分钱公益”事件中有“欺诈”之嫌,被挡在2009年第五届优秀企业公民评选的大门之外。2006年,农夫山泉在央视投放广告,其中“农夫山泉,喝一瓶水捐一分钱”的广告语被消费者熟记,并由此引发了公众对“喝水助学”的关注热情。但事后,农夫山泉是否真如广告所言,当消费者每喝完一瓶农夫山泉,就为水源地的贫困孩子捐出一分钱?对这个问题的质疑成为“假捐”舆论风波中的导火索。《公益时报》质疑,如履行“一分钱”公益的承诺,以农夫山泉每年15亿瓶到20亿瓶的市场销售量计算,该企业每年至少有1500万元捐赠给“阳光工程”助学基金;同时,依照企业之前公布的计划: “一分钱”项目应由2001年延续到2008年。而实际上能查到的公开现金捐赠只有2006年捐赠的500万元,这与最初承诺的不符。一周之后,农夫山泉高

以案说法总结

以案说法小结 工商管理学院人力1301刘俊对于大多数非法学专业学生来说,法律似乎比较遥远,但是我们错了。法律与我们的息息相关,每天我们都会遇到一些与法律有关的东西。法律不仅仅存在于法庭上,它广泛的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如果没有法律,我们的生活将不会平静,我们的许多权益也不会实现。生活在这个法制社会,如果我们不懂得足够的法律知识,我们可能会丧失很多合法权益或者做出一些违法行为。 法律是神圣的,小时候曾经想象过成为一名律师,流利的引述法律条款。也许正因为这一点,对法律还是挺感兴趣的,所以选了《以案说法》这门通识课。在这之前,我一直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维持正常秩序的最低准则,但真正去了解了才明白并不是这样的。法律不仅仅是严肃的,更是温情的,惩罚犯罪,维护权利。每个人的正常生活的维持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但法律并不一定是完美的,还是有不足的,它在一步步发展中。就像老师说的宪政,宪法的适用性问题,政府正在尝试,法律在向着更好的保障人民权利的方向发展。 这一个学期的学习,老师以案例为依托,嵌入法律知识的讲解让我觉得收获很多,看似纷杂的案情总会有这样判决的理由;即使是世纪大案辛普森杀妻案也一样。法律给大多数人的感觉似乎是枯燥的,我以前也这样认为过,但是现在不这样看了。陈老师,安排的小组案例导入,经典电影欣赏,法庭重现等活动充分调动了我们的热情和兴趣,组员一起为小组努力,搜集资料,制作PPT,讨论等加深了组员之间的了解,我们也在这一过程中认识了新朋友,这一点是很多通识课所达不到的。 当今社会需要具备各种素质的人才,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必不可缺少的一种素质,现代法制社会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学法、知法、守法,依照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一切活动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就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在行为上依法办事。作为当代的大学生,作为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者,作为21世纪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高素质人才,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没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较高的法律素质,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案说法给我们打开了一扇大门,从这里学到了很多,明白了很多。谢谢老师这一学期的付出。

学习以案说法感想

学习“以案说法”的感想 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环境0901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与我们息息相关,每天我们都会遇到一些与法律有关的东西。我曾经以为法律只存在与那些正式的场合和特殊的人群之间,我们的日常生活与神圣的法律没有多大的关系,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与知识的充实,我发现我错了,法律不仅仅存在于法庭上,它广泛的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如果没有法律,我们的生活将不会平静,我们的许多权益也不会实现。生活在这个法制社会,如果我们不懂得足够的法律知识,我们可能会丧失很多合法权益或者做出一些违法行为。 在这学期我选了以案说法,通过学习这门课让我知道了很多的法律知识,同时也让我们知道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或者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如何使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在这门课上老师给我们讲解的都是一些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婚姻法,民法,上课边讲相关的知识点又列举一些案例进行讲解,我觉得我们不仅学到了法律知识同时我们也懂得应该怎样使用,碰到什么要的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利用法律知识来解决,老师的案例分析很全面很详尽,在分析案例的同时也让我们加深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我觉得这种讲解方法很好。虽然我们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但我也学到了一下法律知识只是没有那么的精通与熟练。 我们知道: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为手段。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一般限于宪法。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与我们的生活事事相关。 进入大学以来,我也算见识了不少大学的课程,可惜的是有些课程等到将来我们走出校园以后就再也不会用到,至少我们专业的同学没人打算将来从事如今专业所学的工作,所以如今学的那些专业课,将来能用上多少,都是一个未知数,学起来有些“浪费感情”,还有些我个人比较偏激的认为完全没有用处的课程,更是给人“鸡肋”的感觉——学之无用,弃之没分。不过,以案说法到是为数不多的几门让我和同学们都觉得对将来进入社会后很有帮助的“实用”课程之一。

以案说法读后感

以案说法读后感 通过观看《以案说法》宣教片,我懂得了很多,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以案说法读后感,欢迎阅读。 以案说法读后感【一】20xx年1月7日,我局组织局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及相干处室职员到XX海埂会堂3楼,观看了由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高院、省***、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联合组织策划的《XX省“以案说法-反腐倡廉》大型巡回展》。通过讲授员生动、细致的讲授、大幅真实形象的展览图片和视频实录播放,触及灵魂、震动心灵。 展览图片以案说纪、以案说法,选取了省内外86个反面案例,13个正面典型,用490张图片和1万多字,分七个展期,把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增强领导干部和公职职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进步拒腐防变、抵抗风险的能力。图片围绕法政清廉等内容和部份职务犯法当事人的真实心理和亲身感悟,给了我警省和启发,使我遭到了一次深入的廉洁从政教育,观后感慨很多,既为那些《台上领导》一下子变成《台下囚犯》感到遗憾,也为党内清除一批《蛀虫》而庆幸。在领导、党员干部中深进展开反腐倡廉警示教育非常必要,通过反腐倡廉教育的不断深进,进一步增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让拒腐防变的意识进心进脑,从心灵深处遭到

震动、得到启发和教育,对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这次观看展览图片,再次警示我们: 通过反腐倡廉的正面鼓励教育和反面剖析教育,时时刻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政策法规束缚自己,用道德规范衡量自己,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查找差距与不足,进步觉悟。在思想上筑牢信念大厦的根基,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才能抵抗住各种腐朽思想的腐蚀,永久立于不败之地。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明白,权利是谁给的,手中的权利应当为谁谋利。要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做到警钟常敲,时刻不忘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金钱的***,永葆我党员、人民公仆的本质,真正做到廉政、勤政、优政。 要防腐拒变,自律是关键。个人的廉洁主要来自自律,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社会公德。现实生活中,***种种,稍有不慎,就会思想错位,行为出轨。轻者蒙人生污迹之羞,重者受声名狼藉之辱,害人害己,悔之莫及。要谢绝***,抵抗***,惟有管住自己,这就是防范在前的自律,也是摒弃侥幸,实实在在的规范修身。坚持自重、自警、自省、自立,保持一身正气,保持我党员本质。

以案说法心得体会篇一

以案说法心得体会 以案说法心得体会(一) 今年暑假,和往年一样,各式各样的暑期培训铺天盖地袭来,一个又一个的讲座让我们充足了电。近日,教育局组织了自学江苏省教育系统“六五”普法指定用书《以案说法——教育法律问题的处理》一书,感慨万千: 一、注重职业道德 真正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廉洁从教;为人师表。关爱和尊重学生,以学生为本,是现代教育的根本要求,是师德建设的核心内涵,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每位教师应在教书育人,完成崇高使命的愉悦中升华道德,积极做高尚师德的践行者。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实施义务教育、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义务教育阶段是人生的启蒙阶段,是人生成长、发展的知识和思想基础,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担负的责任对学生的成长意义重大。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对被教育者有传授知识、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教师的言行对学生应起到示范作用。 二、提升法律意识 作为人民教师,要做到依法施教、依法育人,必须自觉学习法律

知识、宣传法律知识、贯彻法律知识。当然,前提是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知法、懂法,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坚持做到“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做好教书育人工作,使学生健康成长。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情,一旦问题出现,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教育和处理,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学生明白是非曲直,做到防微杜渐。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

虐童案屡禁不止:引发儿童保护法的再考量 一、摘要 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事件屡屡发生。7岁男童被逼接受紫外线“消毒”的惩罚,还有7名儿童因上课说话而被老师用电熨斗烫伤……幼师的毒手频繁地伸向了幼小的孩子们,不禁让我们汗颜。山西太原某幼儿园内,5岁女童被幼师狂扇70次耳光。浙江温岭,年轻女教师为了泄私愤,拍了数百张虐待儿童的照片,还跟朋友炫耀“多好玩”。山东东营,一所知名幼儿园里也发现一起幼师用针扎孩子的事件。 日前,实习护士肖某在其微博上发布了几张“虐婴”照片,其中包括将婴儿直立,让婴儿脑袋后仰而不支撑,给婴儿的头部贴上用纸画的猪鼻子、猪耳朵等,并配合各种侮辱性言论,称“无家属病房就是这点好,可以各种虐待”。微博一经发布,就引发数万网友愤怒谴责。医学界专家更是痛心疾呼“这会要了孩子的命”,呼吁禁止无知无良实习护士接触新生儿。频繁的虐童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集体声讨。大众对当前儿童生活和教育环境的安全性发出质疑。幼师原本是孩子们最希望亲近的群体,可是昔日的“天使”和“知心姐姐”,今日为何变成了“恶魔”和“狼外婆”了?这不仅仅是孩子和家长的悲哀,还是幼师和幼儿教育的悲哀,更是这个社会的悲哀。关键词 幼师虐童儿童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 二、案情简介 (一.)幼师虐童 浙江省温岭市发生一起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事发后不久,该教师虐待班上幼儿全过程的视频在网上被曝光,一时间众网友声讨声不断。据了解,此事发生在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学校。该校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之后该视频被上传到网上。记者在视频中看到,被揪耳幼童双脚离地近20厘米,表情痛苦,嚎啕不止。相反,颜艳红神情愉悦,乐在其中。事发当天,温岭市教育局接到被虐幼童家长举报,立即赶赴该幼儿园进行调查。并采取了向公安部门通报,以及联合城西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责成校方深刻检查、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等举措。 据知情人士透露,女幼师颜艳红虐待儿童,或因感情受挫和低薪有关。因为她认为幼师是一份苦差事且低薪,导致其心理反差极大。而她在其微博和空间曾写到“他对我不好,我就要发泄! ”“他不爱我,烦死了! ”“对某些人的火,全发泄在学生们身上,烦! ”,女幼师竟因自己失恋,而虐待儿童,令人吃惊。” (二.)动向 5日晚浙江温岭官方发布消息称,温岭虐童女教师颜艳红寻衅滋事案经温岭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要补充侦查,期间颜艳红亲属又要求司法鉴定。温岭市公安局已于2012年11月5日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据悉,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小2班老师颜艳红,双手拎着一名小男孩的双耳,将他双脚提离地面约10厘米,还叫同事拍下照片。此事10月24日被网友披露后,温岭教育局于当日作出决定:将两名女老师辞退。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实施方案 一、目的 为更好促进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及时将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公司服务质量。 二、案例内容 1、各部门、各项目在日常工作服务中所接触到的典型案例。 2、或行业内发生的典型案例。 三、“以案说法”会议流程 1、公司“以案说法”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要求各部门骨干员工及主管以上人员参加。 2、“以案说法”主办顺序由年度最后一期“以案说法”现场抽签产生,各部门按确定顺序负责“以案说法”的组织召开。 3、每期“以案说法”主办部门负责确定“以案说法”议题及召开时间,案例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报品质部备案;并于当月15日前将相关信息发至各部门、各项目;负责收集各部门、各项目案例分析资料电子版和领导签字版;负责对案例分析内容进行汇总形成报告,并以PPT形式在“以案说法”上进行总结;负责会后整理当期“以案说法”所有电子版及书面资料,一周内报品质部存档备案,由品质部下发至各部门、各项目作为自行学习和培训教材。 4、“以案说法”由公司领导现场抽签选定三个部门为当期案例主

讲部门,未抽中部门参与发表自己观点,但不参与当期考核。“以案说法”主讲部门第一轮请公司领导抽签选定发言顺序,直至公司所有部门发言顺序确定后不再抽签;以后“以案说法”主讲部门按照此顺序进行。 5、品质部负责发放、回收《****年**月“以案说法”考核表》,由参会人员现场对主讲部门评分。考核成绩由品质部统一汇总,记入年度“以案说法”考评分,并在下期“以案说法”会议上通报。 四、案例管理 1、品质部为公司“以案说法”主管部门,负责“以案说法”所有资料整理、归档、编制目录,年底汇总,并制作培训手册下发公司各部门、各项目学习。 2、“以案说法”主办部门负责确定“以案说法”议题,提出案例分析要求,选定会议召开时间,收集各部门案例资料,并对案例分析内容进行汇总,形成报告以PPT形式在“以案说法”会议上进行总结。 3、品质部不定期对公司各部门、各项目进行抽查,检查各部门、各项目学习案例资料的相关培训记录,依据本制度进行奖惩。 4、主办(或参与)“以案说法”会议的作为各部门、各项目每月工作计划内容,成绩将参与各部门月度绩效考核。 五、奖惩 1、年底,品质部对各部门组织“以案说法”会议情况进行汇总、考评、排名,并对前三名分别予以3000元、2000元、1000元现金奖励。

以案说法 案例分析

“赵作海”案 一、案情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

据材料。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 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 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 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二、法律点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警察取证的方法一般有现场勘验、收集事发现场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搜查、检查、辨认、鉴定。并且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全面,就是要收集所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客观,就是调查过程中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捏造证据;公正,就是理性处理问题,不能带有个人情感。 警方在赵作海案子中主要使用了收集事发现场的证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取证。对于警方在现场收集的证据具有模糊性,且在取证确证过程中带有对死者同情的情感,存在对事马虎不谨慎,为完成任务而任务,这都与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不符。更值得一提的是,在对赵作海的审讯中队嫌疑人使用了暴力,如下为赵作海无罪释放以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民事 检索主题词:赡养、扶养纠纷 二、案情正文: 不能说“不”的义务 【案情简介】李某与吴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夫妻二人均系再婚。再婚时,李某及其9岁女儿李某某、吴某及其8岁儿子夏某某四人共同生活,婚后,二人于2007年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李源。李某某、夏某某二人分别成家后独立生活。2016年,吴某前往广东珠海随夏某某一起经营养猪场,李某某也外出浙江务工。平时李某与李源、李某母亲在家一起生活。2017年9月3日上午10时许,李某因突发右侧肢体乏力、行走困难1天在重庆市江津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李某因无力缴纳医药费无法继续治疗,且医生告知,李某若在一个月内无法站立,今后将不能再站起来。李某姐姐及侄女通知吴某、李某某、夏某某后,三人均未回家探望,也未给予治病费用,故李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承担扶养费用,同时起诉李某某、夏某某要求支付赡养费用。 【办理过程】承办人在了解案件情况后,针对李某急需治病就医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了先予执行。

积极联系承办法官,与法官一起找到吴某、李某某,在承办法官要求下,李某某先行支付了医疗费,吴某也回到江津照顾李某。李某出院后,生活无法自理,需专人照顾。承办人同法官一起到李某居住地实际了解该情况,当场同吴某沟通,并与其进行了庭前调解,同时送达给吴某等人开庭传票。 【办理结果】两个案件同一天开庭审理。吴某到庭,李某某、夏某某未到庭。庭审后,经过主审法官精心沟通,扶养纠纷案件同吴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吴某对李某进行生活护理至李某能生活自理时止。赡养纠纷案件,由于李某某、夏某某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故法院最终判决由夏某某、李某某每月分别支付李某赡养费600元。 【案例点评】此次事件中牵涉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一个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赡养关系。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打乱了一家几口原本平静的生活。生活的步调虽有慌乱,但义务不能乱。扶养、赡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定的义务。 从夫妻之间扶养义务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这里所称的扶养义务,主要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中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律责任,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及读后感1000字

《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及读后感1000字 导读:读书笔记《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及读后感1000字,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身边之事见法治——《以案说法》案例分析及读后感1000字:自十九大以来,“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人们口中的热词。“法”,似乎离我们很远,它高高在上,神圣不可侵犯;又似乎离我们很近,一次争吵纠纷,一次意外事故,都与法息息相关。 人性复杂难言,需一杆秤来平衡人间善恶。这杆秤便叫做“法”。若无法,恶人横行,为非作歹;若无法,控诉无门,沉冤不得昭雪;若无法,小家难宁,大国难安。想实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大同,不单单依靠道德修养,更需“法”的约束。 知法懂法,是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路上不可或缺的素养。生活中难免遭遇意外,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保卫自身的安全。如本书中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通过司法鉴定等方法保障了所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而不懂法,则有可能给自己及他人带来伤害。如业主通过游行向开发商示威、泄愤,看似正义,殊不知未获得许可的游行示威不仅激化了矛盾,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处罚。这便是法律知识缺乏带来的后果,盲目的抗议使效果适得其反。由此可见,树立法律意识,增加法律知识,于社会、于个人而言都是大有裨益的。 普法之路任重而道远。受教育水平的差异、获取信息的途径多少、

宣传的方法与力度,都造成民众法律素养的参差不齐。如何让法律的光辉普照便成了一项要事、难点。不过《以案说法》这一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一来所选案件贴合生活,且都是本县内身边所发生的事件,大大拉近了人们与法律的距离,明白生活中处处有法,也具有真实性。二来以“案件+说法讲理”的模式,语言浅显易懂,老少咸宜;再配以讲解,更具警醒作用。读后感·《以案说法》一书虽小,却基本涵盖了生活中关于法律的大小事,利于学生早早形成法律观念,促使作为社会主力军的成年人更加守法,而帮助老年人识破骗局,度一个安乐晚年。 作为学生的我们更应当知晓法律。法律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今天我们提倡全面发展,就更不该忽视,也是强化社会主义道德意识,提高道德修养水平的需要。处在青春期的我们年龄尚小,心智尚不成熟,小小的摩擦很可能演变激化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清楚自己行为的后果,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它或许可避免一次次的校园霸凌,让弱小的孩子有勇气对恶势力说“不”,让为非作歹的不良少年偃旗息鼓。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义,它替人间收服黑暗,使生命愈发珍重宝贵,人生之路愈发灿烂精彩。 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生活之中也处处可见法治。成为一名知法守法的公民,是我们不可推卸的责任。何妨从现在开始,从了解身边法治起,让法律深入思想,深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作者:鲍如凤 感谢阅读,希望能帮助您!

以案说法课程总结

《以案说法》课程总结 早就听说以案说法这门课程在学校的火爆程度无可比拟,在前一学期就选了这门课,但是很可惜在正选时没有选上,但是我不会信不气馁,终于在这学期选到了这节课。虽然这节课是周五的最后一节,有时候会阻碍我们愉快的周末,但是我想到一个星期的最后一节课能以这么好听好玩并且能学到知识的课作为一个周末的结束也是极好的。 一开始我觉得作为一个法科学子不光要接触法学的理论,更重要的是在理论的基础上接触更多的鲜活的实际案例,这样才能将理论运用到实践,才能对今后的法学专业学习起到更大的作业。但是到了课堂我才发现由于课堂上还有很多的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因此课堂教学内容更多的是向同学们宣扬一种法治思维和法制理念,因此讲述的一些案例内容对于我们来说显得稍有过时和浅显,但是这也不能妨碍我能再次从这些案例和老师的讲述中学到更多的新知识。 陈军老师的课堂教学内容安排的很细致,主要包括案例导入、老师的讲解和同学们的发言。案例导入是老师将全班学生以小组形式进行分组,并且每个小组的专业相互交叉,以便法学与非法学之间的相互学习交流。而我所在的第五小组所进行的案例导入是宪法平等权第一案——蒋韬案。在这次案例导入中,我们在组长的带领下,进行了良好的分工合作,我们小组一部分人搜集相关资料,其中包括相关法条和相关案例,一部分人写对此案的感想和案例评价等。这种创新的教学模式有力的激发了我们小组成员的积极性,也激发了我们全班同学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的积极性。此外,每堂课老师的讲述也是恰到好处,因为班上有许多的同学并非来自于法学专业,老师每次对案例进行讲解点评时,并没有一味的追求法学思维法学概念的植入,而是通过各种学科的交融,例如法学与社会学的融合、法学与心理学的融合,多方面的交融来传输一种简单而有趣的法学思维理念。看到每节课后同学们依然在那津津乐道的讨论,我觉得陈老师的教学是成功的。这也让我明白了作为法科学子,以后工作与非法学的人交往,并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懂法,我们也要运用多学科的融合来使我们法学的概念法条简单化明了化。 另外,为了更加培养同学们对法律的积极性,陈军老师还专门邀请了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来为我们进行一场专业讲座。我觉得老师这样的安排实在是良苦用心,陈老师知道单纯的虚幻的案例研究并不能使我们真正的感受到法律的存在和趣味,只有通过接触法律实务最紧密的检察官法官律师讲述的经历才能让我们明白法律的威严和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也能更

以案说法以案说法心得体会800字

以案说法以案说法心得体会800字 案例一:亲儿不孝无缘遗产,丧偶儿媳全部继承刘某育有两子。长子与同村李某结婚之后,一直与刘某生活在一起。而次子于1999年外出打工之后便杳无音讯。 xx年,刘某的长子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不幸身亡,刘某也因为承受不了打击,身体每况愈下,到后来卧床不起。但儿媳李某并没有因为丈夫去世就疏忽了对公公的照顾,她像照顾亲生父亲一样对刘某悉心照料,直到xx年刘某病逝。 刘某病逝之后,留下了价值5万元的遗产,次子于同乡处得知老父去世留下一笔遗产,急急忙忙赶回家里。随后以“大哥已死,李某不再是刘家人”为由把李某赶出家门并强行霸占了刘某的遗产。 生活无着落的李某无奈,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刘某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次子因不尽赡养义务,无缘遗产;李某因为悉心侍奉老人,获得了老人的全部遗产。 分析

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知,法律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专门规定了相关的条款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对弘扬我国传统美德的肯定。 回到本案,从1999年开始,刘某就一直跟随大儿子和儿媳一起生活,就算是xx年大儿子去世之后,其生活也主要是由儿媳李某一力照顾,因此,李某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与次子享受相同的继承权。 其次,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由于次子从1999年开始就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因此,法院认定次子不分得刘某的遗产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百善孝为先”,作为子女只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才能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案例二: 死不继承,就能生不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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