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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指引

根据《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分为两类:一是交易、非交易类资金及相关税费的换汇与资金划付业务;二是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进行的交易及风控等业务的资金交收。

结算银行须经本公司批准获得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港股通结算银行”)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其中,资金划拨业务通过港股通结算银行上海及香港分支机构办理,换汇业务通过港股通结算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办理,与香港结算进行的资金交收等业务通过本公司指定的港股通结算银行(以下简称“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办理。

本公司授权本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日常管理。港股通结算银行上海、香港分支机构须与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港股通换汇、资金划拨等跨境资金结算业务签订相关业务备忘。

一、交易类资金换汇安排

各港股通结算银行(含指定开户银行)平均分配每个港股通工作日1(以下简称“T日”) 包含交易清算净额与相关税费的交易类资金1 港股通工作日指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交收日。

全部换汇份额。港股通结算银行于T-1日向本公司提供参考汇率2,T 日日终提供日终结算汇率报价,T+2日按T日报价与相应份额完成交易类资金换汇及划付。

本公司将对港股通结算银行日终结算汇率报价进行事后监督,并可根据需要向市场公布银行报价信息。对于报价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银行,本公司保留对其采取下调份额等措施的权利。

(一)换汇份额确认

本公司通过指定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各港股通结算银行提供换汇安排确认表(具体格式附后)。收到确认表后,港股通结算银行及时确认结果,并将相关确认文本递交本公司。

(二)参考汇率的确定

T-1日17:45前,本公司通过指定电子邮箱等方式向港股通结算银行提供T日双边参考汇率,由港股通结算银行于18:00前进行确认。其中,双边参考汇率为T-1日17:30离岸市场港币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3±3%。该参考汇率作为T日的换汇参考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对市场公布。结算参与人可以此为参考,根据自身及客户风险管理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T日日间风险控制所采用的汇率。

如遇离岸人民币市场在17:30后发生巨幅波动,港股通结算银行应及时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协调,修改参考汇率,并通过上交所对市场公布最新参考汇率。

2 汇率报价精确到小数点第四位,最小报价单位为一个基点,即0.0001。

3 本指引中,离岸市场港币对人民币中间价为报价时点路透资讯系统显示的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值。买入价、卖出价均为银行角度,即银行买入、卖出港币的汇率报价。

(三)日终结算汇率报价的确定

1.T日日间,在收到上交所发送的相关交易数据后,本公司将通过指定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各港股通结算银行不少于3次的当日港股通累计买入成交金额(港币)和累计卖出成交金额(港币)数据。港股通结算银行可据此作为换汇参考。

港股通结算银行须建立相关保密机制,确保上述数据仅用作换汇参考。

2.T日收到上交所发送的截至16:15的相关交易数据后,本公司通过指定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各港股通结算银行提供当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港币)、当日累计卖出成交金额(港币)、当日交易净额(港币)及根据交易净额匡算的换汇金额4。

3.港股通结算银行须通过指定电子邮箱等方式于收到本公司发送的交易信息数据后5分钟内向本公司提供日终单边结算汇率报价。报价须合理,不偏离市场情况,并在当日参考汇率范围内。如因T日日间离岸市场大幅波动导致日终结算汇率报价超过参考汇率范围的,双方可协商后确定。

4.T日港币清算完成后,本公司通过指定电子邮箱等方式向港股通结算银行提供港股通日终结算汇率报价表(包含交易清算净额与交易税费在内的换汇金额等数据,具体格式附后)。港股通结算银行确认后反馈本公司。

5.特殊情况的处理

4 仅作参考,换汇金额以日终清算结果为准。

(1)如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或香港结算数据调整导致T日港股通换汇金额发生调整,且调整幅度不超过T日提供的换汇金额的1%,本公司按调整后数据向港股通结算银行发送港股通日终结算汇率报价表。港股通结算银行确认后,以T 日日终结算汇率于T+2日完成调整后换汇金额的换汇。

若调整金额超过换汇金额的1%,本公司与港股通结算银行就适用汇率另行协商。

(2)如无法在17:30前完成T日港股通交易港币清算并计算换汇金额,本公司将通过16:15从上交所获得的交易数据,匡算相关税费,告知各港股通结算银行进行换汇安排。当晚港股通清算完成后,本公司及时将最新港股通换汇金额告知港股通结算银行。

(四)资金交割

T+2日,港股通结算银行应按T日与本公司确定的日终结算汇率和换汇金额进行换汇资金交割。

二、交易类资金划付

(一)T日交易资金清算净额为本公司应付香港结算

1.T+2日上午,本公司完成港股通业务相关资金交收后,向港股通结算银行上海分支机构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将相关人民币资金汇划至本公司开立在其香港分支机构的账户。

2.港股通结算银行上海及香港分支机构须互相协调确保相关人民币资金自本公司指令发出后及时到账,并通知本公司。

3.港股通结算银行香港分支机构须于17:00前按T日确定的日终

结算汇率和换汇金额完成T日换汇交易的资金交割,并根据本公司的资金划拨指令将港币资金汇划至本公司开立在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的相关账户,与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协调确认资金到账。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须及时检查各港股通结算银行所有港币资金是否全额到账。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协调相关银行解决问题,并告知本公司。

4.18:00,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完成资金交收。

5.若因个别港股通结算银行资金划付等问题导致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未于18:00前全额收妥本公司应付香港结算款项,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应暂不向香港结算发送拒付指令,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启动授信安排。相关问题由本公司协调解决。

(二)T日交易资金清算净额为本公司应收香港结算

1.T+2日,港股通结算银行根据本公司于日间向其香港分支机构发送的人民币资金划付指令,于17:00前在其授信额度范围内将人民币资金划入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在其上海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海分支机构须及时检查资金是否到账,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并告知本公司。

2. T+2日18:30前,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根据本公司的资金划拨指令,通过香港银行间的港币RTGS清算系统完成资金划拨,并与各港股通结算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做好资金划拨指令的协调,确保当日按其换汇额度获取港币实头寸。

三、非交易类资金换汇及资金划付

非交易类资金指公司行为类业务资金、非交易过户等业务产生的印花税等资金。相关资金换汇汇率通过港股通非交易类资金换汇报价表(具体格式附后)进行确定。

(一)现金红利、公司收购款及非交易过户印花税的换汇及资金划付

对于现金红利、公司收购款的换汇,本公司于换汇当日10:30提交换汇需求,并与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协商确认T+0交割的换汇汇率。完成换汇后,指定开户银行应根据本公司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将换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入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在其上海分支机构的账户。相关资金须于当日15:00前到账。

对于非交易过户等业务产生的印花税,本公司在确认境内人民币账户收妥相关税款后,于10:30提交换汇需求,与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协商确认T+0交割的换汇汇率。同时,指定开户银行上海分支机构根据本公司的资金划拨指令,将相关资金划拨至其香港分支机构。香港分支机构应根据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换汇汇率完成换汇,相关港币资金须于当日15:00前到账。

(二)涉及供股/公开配售的换汇及资金划付

对于供股/公开配售产生的换汇需求,本公司在换汇日10:30提交换汇需求,与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协商确定T+1交割的换汇汇率。

换汇日下一港股通工作日11:00前,本公司将相应人民币款项通

过指定开户银行上海分支机构汇划至本公司开立在其香港分支机构的账户。16:00前,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完成换汇,并于香港结算规定时点完成相应资金交收。

(三)其他单笔换汇

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换汇需求,本公司协商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进行换汇处理。

四、风控资金划拨

风控资金划拨包括本公司净应付香港结算与净应收香港结算两类,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净应付香港结算

1.风控资金交收日上午,本公司完成港股通第一批次资金交收后,向指定开户银行上海分支机构发送资金划拨指令,将相关人民币资金汇划至本公司开立在其香港分支机构的账户。

2.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应在15:00前检查资金是否到账。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并告知本公司。

3.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根据香港结算指令,完成风控应付资金的交收。

(二)本公司净应收香港结算

1.风控资金交收日,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根据本公司于日间发送的资金划付指令,于17:00前在双方约定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将人民币资金汇划至本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在指定开户银行上海分支机构的账户。上海分支机构须及时检查资金是否到账,若发现问

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并告知本公司。

2.指定开户银行香港分支机构根据香港结算指令,完成风控

应收资金的交收。

五、其他

(一)如遇8号风球或黑色暴雨天气,港股通结算银行香港及上海分支机构仍须根据要求按时向本公司提供参考汇率,并根据本公司指令及时办理相关资金划付。

(二)如本公司与港股通结算银行上海及香港分支机构间发生通讯故障,港股通结算银行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妥善解决,确保本公司相关账户查询、资金划付的正常进行。

(三)对于与本公司进行港股通跨境资金结算业务过程中接触到的任何非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结算账户、结算资金、换汇安排等方面的信息,除依法向有权机关披露外,港股通结算银行均应严守秘密,保证其及其相关业务人员不以任何方式向任何无关的第三人披露。

(四)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照《港股通资金结算业务备忘录》及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则办理。

文档一:港股通业务换汇安排确认表

港股通业务换汇安排确认表

文档二:港股通日终结算汇率报价表

港股通日终结算汇率报价表

银行名称

换汇日期 _____年___月___日 交割日期 ______年___月___日

交易方向 交易净额应___ 中国结算

换汇方向

卖出____买入____

换汇金额

币种 港币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小写) 金额(小写)

银行换汇方向 卖出____买入____ 日终结算汇率报价

银行签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填表说明:

1、本表汇率指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最小报价单位为一个基点;

2、本表中报价均站在银行角度,即银行买入、卖出港币的汇率报价;

3、换汇方向栏填写币种,如人民币、港币。

文档三:港股通非交易类资金换汇报价表

港股通非交易类资金换汇报价表

中国结算换汇需求

换汇时间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

交割日期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国结算

换汇方向

卖出____买入____

换汇金额

(港币小写)

备注

银行换汇报价

银行名称

报价时间 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时____分

银行换汇方向 卖出____买入____ 汇率报价

换汇金额

币种 港币 币种 人民币

金额(小写) 金额(小写)

备注

银行签章

_____年___月___日

填表说明:

1、本表汇率指港币对人民币汇率,最小报价单位为一个基点;

2、本表中报价均站在银行角度,即银行买入、卖出港币的汇率报价;

3、换汇方向栏填写币种,如人民币、港币。

银行结算业务及流程

一、银行结算业务: 银行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 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清算行为和开展的业务。 二、银行结算业务的种类和内容: 1. 银行汇票结算业务:银行以银行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业务; 2. 商业汇票结算业务:银行作为受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业务; 3.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业务; 4. 支票结算业务: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业务; 5. 信用卡业务:银行通过发行信用卡实现经济主体结算的业务; 6. 汇兑结算业务: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业务; 7. 委托收款结算业务: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业务; 8.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业务; 9. 信用证结算业务: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款项的结算业务。 三、银行结算业务的具体流程: 1. 银行汇票结算业务流程:(1)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向开票银行申请银行汇票;(2)申请人将款项交开票银行;(3)开票银行开出银行汇票;(4)申请人将汇票交给收款人;(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银行出示汇票要求付款;(5)特别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签发现金 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须为个人,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 商业汇票结算业务流程:(1)开票人在承兑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开票人开立汇票;(3)开票人向收款人支付汇票;(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承对银行出示汇票要求付款;(5)承对银行收取手续费。 3.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流程: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

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持有人或其证券托管机构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申请办理证券登记的主体。前款所称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包括证券登记申请人直接向本公司提供或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间接向本公司提供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七条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内的证券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证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证券账户号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持有人通讯地址、持有证券名称、持有证券数量、证券托管机构以及限售情况、司法冻结、质押登记等证券持有状态。 第二章初始登记 第八条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本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

中国银行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doc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文号:中银业[1998]72号 发布日期:1998-3-18 执行日期:1998-3-18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大连市、厦门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浦东分行: 为健全中国银行一级法人体制,完善法人授权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规范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根据国家有关、以及《中国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规定,总行特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授权办法》),现发送你行遵照执行。 在执行《授权办法》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关于《授权办法》与其他国际结算管理文件的关系问题《授权办法》为国际结算业务授权管理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关于各行在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授权,考虑到采用授权方式进行业务

管理需要一定的过渡时间,目前暂以附件二的形式规定各行在即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和远期信用证项下的单笔开证金额、单笔押汇金额、远期信用证期限等权限。待今后条件进一步成熟时,总行将向各行分别颁发授权文件,列明其办理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具体权限。关于贸易融资利率和国际结算业务费率优惠幅度的授权,各行应分别执行中银业[1998]25号和中银业[1997]71号文的规定。上述各项文件同时构成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的必要补充。 二、关于国际结算业务的逐级授权问题《授权办法》所称授权人是指总行,受权人是指总行直接授权的分行,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深圳市分行,以及厦门市、大连市、沈阳市、哈尔滨市、武汉市、广州市、西安市和浦东分行。 经总行批准,受权分行可以向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转授权,并就下属分支机构的行为对总行负责。转授权具有相当于直接授权的效力,但不得超出直接授权的权限范围。总行在颁发给受权分行的授权文件中将列明其转授权的权限,受权分行只能在此权限之内进行转授权。 三、关于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资格问题直接对外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包括受权分行及其辖内机构),由总行直接授权,其他分支机构由总行批准其上级受权分行进行转授权。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汇款业务 第一节汇出国外汇款 汇出国外汇款是指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的委托,使用不同的汇款方式(如电汇、信汇和票汇等形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一、电汇业务操作方法 电汇是指汇出行以SWIFT、加押电传(以SWIFT格式)方式委托港澳及海外联行或代理行解付汇款的业务。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 受理汇出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外汇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符合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2、汇款公司从其现汇帐户支付汇款时,必须符合帐户的支付范围。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3、审核汇款申请书。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在受理电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帐号等,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除直接汇往我海外机构的可使用中文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如果印鉴不符应迅速与客户联系;汇款的资金来

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对资本项下汇款如:向国外汇出投资款或还外债付息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6、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合同和发票)、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办理。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真实性的核查应使用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付汇人不一致或核查中查不出来的报关单的情况,还要进行“二次核对”。对于一张报关单一次付完,报关单核注结案,则正本留存我行,报关单复印件和核注电子底单加盖“付汇报审付讫章”交与客户办理核销手续;如一张报关单分次付汇,付汇金额为多少,则核注金额为多少,此正本报关单退客户,我行留存报关单复印件。 7、对于预付货款项下汇出汇款,企业名单未在外汇管理局付汇名录上,则另需领进口付汇备案表,且付汇金额在3万美元以上,且需由国外银行开具预付款保函。 8、对技术进口等项下汇出汇款,除需提供相关材料外则另需提供由经贸厅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与《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凭证或证明。 9、对于服务贸易项下汇出汇款(如佣金、差旅费、展览费等),则需提供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相关材料,付佣金提供的合同中须显示佣金条款,佣金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且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超过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10.对于利润红利项下汇出汇款则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和购汇申请书(如购汇)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在正本上批注 (3)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 (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概要

中国外资 2012年7月下总第269期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杜坚 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几乎占有全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总量的大部分比例,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现状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反应,一个是国际结算产品种类,一个是国际结算总量,另一个是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 下表列示了我国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主要产品。从表中可以看到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产品主要集中在信用证、汇付托收等常规性方式,而新型的国际结算方式仅出现在少数的银行业务中。从四大国有银行的先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类型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产品种类比较丰富, 客户可选择的余地相对来说比较大,而中国工商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国际结算业务发展时间滞后与其他四大银行,国际结算产品集中于传统的信用证、托收、汇付等等,其中工商银行也涉及了福费廷、国际保理等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产品。表1 四大国有银行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 数据来源:四大国有银行网站 如下分别是国有四大商业银行2009年到2011年国际结算总量的数据图表,通过图表可以看到中国银行一直处于领先地位。鉴于中国农业银行的国际业务起步较晚,农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规模要落后于其他四大国有银行。从2009到2011年的总体趋势来看,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都保持了20%以上的增长率,主要受益于我国在金融危机后的进出口贸易总额的

逐渐恢复和不断增长。中国银行2011年的国际结算量是招商银行同年的结算量总额的将近4.17倍,在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际结算量差距也相对明显,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量是中国农业银行的2 倍多。 图2 2009-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国际结算总量(单位:亿美元 数据来源: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年度财务报告 图3 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结算总量比重 数据来源: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年度财务报告 通过上图中2011年四大国有银行的国际结算总量的比例可以看出,中国银行在整个四大国有银行中占了35%之多,其次是工商银行占了28%。从整体来看,中国农业银行与中国银行的国 际业务差距较大,主要原因是中国银行开展国际业务较早而且一直定位于国际化的银行的发展战略。 dio:10.3969/j.issn.1004-8146.2012.7.010 (下转第28页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银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资格(以下简称“结算银行资格”)和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管理,保障结算资金划拨效率与结算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申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以及结算银行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包括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涉及的资金业务、新股发行验资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专户涉及的资金业务,以及经本公司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 结算银行资格 第四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资

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规定; (二)总资产在4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在150亿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分支机构在200个以上,且在北京、上海、深圳三个城市中均各有一家可以办理结算资金相关业务的分支机构; (四)拥有全国范围内的本行系统实时汇划系统,本行系统内证券资金的汇划可实时到账; (五)设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证券资金结算业务,配备足够的熟悉该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通讯设施; (六)制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七)与十家以上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开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及结算业务; (八)符合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商业银行申请本公司结算银行资格时,须提交以下文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一)申请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基本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对银行业监管机构关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等相关要求的遵守情况,营业网点分布及营业状况,机构及人

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课程: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 任课老师:周斌 班级:10营销1班 学号:101206120 姓名:周萍 2013年6月20日

目录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介绍 (1) (一)汇款 (1) (二)托收 (1) (三)信用证 (2) 二、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分析 (2) (一)信用性质 (2) (二)银行扮演的角色 (2) (三)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2) (四)国际贸易规则及寄单方式 (3) (五)贸易融资方式 (3) (六)费用 (3)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 (4)

国际结算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一、主要国际结算方式介绍 (一)汇款 汇款,又称汇付,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分为: 1、电汇 电汇是通过电报办理汇兑。电汇TT,贸易术语,英语名是:Telegraphic Transfer,电汇是汇票人将一定款项交存汇款银行,汇款银行通过电报或电传给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汇入行),指示汇入行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 2、信汇 信汇是指汇款人向当地银行交付本国货币,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用航空邮寄交国外分行或代理行,办理付出外汇业务。 3、票汇 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 是汇款人向其当地银行(汇出行)购买银行即期汇票,并直接寄给受款人,受款人收到该汇票即可凭以向指定的付款银行取款。这种银行汇票和逆汇法的商业汇票不同,银行汇票用于银行的代客拨款,故受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银行(或代理行)。 (二)托收 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向国外进口商收取货款或劳务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方式有: 1、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向进口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方式,有时为了避免印花税,也有不开汇票,只拿商业单据委托银行代收。 2、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指汇票不附带货运票据的一种托收方式。主要用于货款的尾数、样品费用、佣金、带垫费用、贸易从属费用、索赔以及非贸易的款项。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与对策(20210315110033)

商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中的风险与对策 国际结算业务是通过两国银行办理的由贸易或非贸易引起的债权债务的清偿,它以国际贸易为前提,又是商业银行的一项基础业务类属中间性业务。国际结算过程存在多重风险,但风险不等于损失,操作得当,风险可以预防,可以转化为收益;如不当,风险即会成为损失,同时,国际结算涉及到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国际惯例与准则、银行信誉、银企责任及业务的具体操作等诸多方面,比较复杂。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和外向型经济将会有更快的发展。这一切为国际结算业务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而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对外商投资企业结售汇的全面实施、经常项目下的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国外金融机构的进入,从风险角度讨论和研究国际结算业务将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热点。 由于国际结算本身有国际性、科学性、融资性、知识性和惯例多、发展快等特点,使国际结算中产生的风险具有以下特点:涉及范围的国际性与结算方式的结算工具有相关性、与融资活动的相伴性、形成原因的多样性、表现手段的欺诈性、防范过程的复杂性。上述性质的特点,决定了国际结算的风险是指在国际间货币收支调节过程中由于技术上、经营上和管理上的问题而引起的一系列可能发生的危险。本文力图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寻找防范对策。 一、票据结算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票据是国际结算的重要支付凭证,它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种,其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汇票。目前使用的许多国际结算方式都是汇票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银行转让票据,使国际贸易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因而票据就代表金钱。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不法分子把目光盯上票据做文章,禾I」用假票据及有关银行支付凭证对我国进行诈骗。其类型类有: 1、伪造大额银行汇票导致的风险。由于国外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国内居民接触国外的外票不多,一些诈骗分子常常利用伪造的银行票据进行诈骗。曾有这样一个案例“一港商交来500万元的银行远期汇票一张,客户要求贴现汇兑,两周内完成。银行工作人员在验票时发现该汇票由某日本财务中心开出,受益人为河南某公司,付款期限为一年,指定美国洛杉矶大和银行付款,但汇票无银行汇票字样,也无银行承兑字样,经与大和银行北京代表处联系,确认洛杉矶大和银行没有这家单位开户也没有签发过或承兑这张汇票,证明系伪造。 2、将起初票据注销产生的风险。国外的不法商人利用起初的票据,主要是支票,在国内交我方银行验票确认,骗取货物,而后利用交货与国外收款之间的几天时间内将账户内存款转走,将其注销,成为空头支票。 3、伪造大额存款凭证及金融债券带来的风险。 票据存在的风险,从票据表面看一般有以下特点;持票人签字涂改、假冒;支票被止付、持失、甚至已被废;票据的银行名称、印鉴伪造;出票不符合惯例等。

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最佳模式研究

1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最佳模式研究 内容提要 ―――――――――――――――――――――――――――证券结算系统堪称当今世界证券金融市场的“心脏”,这一系统的安全性、效率性和前瞻性,不但决定了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状况和发展潜力,而且影响到支付系统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 以1990年底两个交易所成立为标志,我国证券市场在十年中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随着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张和证券投资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证券市场的结算制度也面临着完善功能、调整结构、变革制度的迫切需求。 为提高我国证券结算系统安全性、高效性和前瞻性,本文通过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结算体制的借鉴和中国证券市场结算系统变迁历程的研究,并以国际结算界对最佳模式的衡量指标为原则,提出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结算的最佳模式,即:证券存管采取CSD模式、数据交换采用STP模式、银货对付的交付方式、容错、容灾的备份系统。 为构建中国最佳证券结算模式,必须从基础条件、法律保障、技术手段、制度环境等外部环境方面提供支撑,并采取有关配套措施。此外,为适应证券投资全球化迅速发展和金融衍生品市场急剧扩张的趋势,还必须充分考虑证券结算系统的兼容能力,探讨实施跨国结算和衍生品结算的有关措施。 本课题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李迅雷主持,上海证券交易所施东晖为课题研究与协调人,课题研究员为伍永刚、陈亮、黄先荣。 371

1 证券结算的运作机制及中国证券结算系统的发展 1.1 证券结算的运作机制 1.1.1 组织体系 1.证券结算机构的职能和组织体系 证券结算机构所涉及的职能一般包括托管(DepositoryandCustody)、清算(Clearing)和结算(Settelment)三大部分,在日常业务操作的简单意义上讲,托管可仅指实物证券(Certificates)的安全保管(Safekeeping)和簿记式证券(Bookentryform)的帐务记录和管理;清算是指确定交易双方资金和证券交换责任的过程,包括发送和收取结算指示、匹配、确认、校正以及在净额方式下的清分与轧差等结算前的各项准备;而结算是证券与资金在交易双方之间的正式交割过户。由于历史沿袭和自由竞争的原因,不同国家的托管结算系统和清算系统具有不同的存在形式,在美国、法国和日本等国的证券市场中,清算系统和托管结算系统分别以独立机构的形式存在,而在其余大部分证券市场,清算系统和托管系统是合二为一的,即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同时提供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 2. CSD的定义及功能 CSD(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源于国际30人小组提交的《关于证券清算交收体系的报告》,G30认为,每个地区应于1992年或之前设立一所高效和发展完善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其组织及管理应尽量鼓励业内参与者充分利用其服务。CSD作为从事证券存管、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为实现证券的无纸化,减少实物流转,使大量证券交易以簿记方式集中进行交收,从而提高交收效率,降低交收风险,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CSD的产生有效地解决了由于证券及客户现金分散托管造成证券与现金交收存在时间差(Time Gap)而带来流动性风险,同时它使证券市场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结算系统,避免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相互冲击,它的DVP原则使证券结 37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全部或部分结算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均应遵守本办法,B股交易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 第四条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五条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结算参与人资格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申请表; (四)资金交收账户印鉴卡; (五)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结算参与人应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指定收款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和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且账户名称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未予规定或另予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及资金性质(自营资金或客户资金)。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1997年3月6日) 第一章总则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的基础业务,现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外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国际惯例与准则,本着便利客户、规范我行业务掌握与操作、维护我行信誉、分清银行与客户各自责任义务的精神,特此制定《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第一节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客户资格审查 (一)委托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在首次受理业务委托之前,我行应就此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的方式进行。 (二)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三)委托我行办理进口结算业务的单位应是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进口单位,或持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的进口单位。 二、客户须向我行提出书面委托 (一)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一般应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责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二)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或其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三、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一)所有对公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二)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应采用我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具。现阶段该格式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设计并制定,辖内各分支行执行。 (三)对私客户,可根据业务性质和客户要求,预留签样。 第二节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惯例办理业务 国家及有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内部通知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等以及国际银行操作实务(虽无成文规定,但为国际上银行所通用),是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国际准则与依据。 二、按照客户委托和指示办理业务 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据此,我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不得自行其是,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国际结算业务

国际结算业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多边贸易的发展,以信用证、托收等为主要代表的国际结算方式被普遍运用到国际经济活动当中,为国际间资金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历史上专业银行角色的划分,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国际结算业务进行风险管理方面经验不足,与外资银行相比没有成熟的风险管理制度,不能满足业务多元化的要求。因此,创建符合业务发展要求和管理需要的国际结算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是我国银行管理者面临的新挑战。 国际结算业务是中国银行为广大客户提供的日常理财服务项目。长期以来,中国银行作为传统的外汇外贸专业银行,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与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800多家外国银行建立了代理业务关系,国际结算网络完善;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材,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信誉卓著,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国际结算服务。 国际结算业务种类:1、信用证业务概述2、进口开证3、贸易项下出口来证4、汇款业务概述5、汇入汇款6、汇出汇款7、托收业务概述8、出口跟单托收9、进口代收10、涉外收入申报业务11、国际结算融资业务12、国际结算业务收费标准 信用证业务概述 (一)、信用证定义 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支付承诺。 (二)、信用证业务功能: 1、出口商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提交合格的单证,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银行办理信用证业务,受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的约束;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演变及未来趋势研究

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发展演变及未来发展建议 一、我国银行支付结算体系的历史沿革 我国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根据分类方法的不同有着不同的分类,按照实现方式不同,可以分为手工操作、单机操作和联机操作三个阶段,下面根据每种支付结算体系的特点做具体的介绍。 (一)手工操作阶段。从1984 年到1993 年这段期间,我国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是手工操作体系,实施的是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建国初期,我国的支付结算体系是借鉴前苏联的模式而建立的,形成了四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行使工业领域的银行职能,农业银行行使农业领域的银行职能,中国银行行使国际业务领域的银行职能,建设银行行使建设领域的银行职能,进而形成了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二元银行体制,中国银行是国际结算的政策性银行,四大银行之间的业务几乎没有交集,不存在业务竞争。手工操作阶段的银行支付结算包括同城、异地和国际结算,分别通过不同的渠道进行。同城的结算需要结算人将保存好的纸质票据提交至票据交换所,交换所的工作人员在认真审核票据后,进行手工结算;异地结算需要结算人通过邮政部门将纸质票据寄到目的地,通过运输传输支付凭证;国际结算由中国银行独家办理。这个时期的网络完全不发达,因此,其结算方式只能依靠手工方式,银行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支付结算系统,只能通过纸质票据进行支付结算,由于大多数银行网点只办理居民储蓄业务,而办理结算的网点很少,结算方式单一、十分不便捷。 (二)单机操作阶段。从1994 年起,互联网开始兴起,在银行业也得到了初步而普遍的运用,相比手工操作阶段,支付结算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除了互联网的兴起,这个阶段我国的银行体系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1994 年以前,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商业化,使得很多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断涌现;我国正式在1994年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这个阶段的支付结算方式在同城、异地和国际三个方面的操作也有所改变。在同城结算方面,省级以上的城市能够实现跨省的票据交换,在很多发达地区都得到了普及,手工操作由自动清分机代替,并打破了行政区划,大大简便了票据支付结算的手续,加快了票据支付结算速度。在异地结算方面,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各地方的银行之间逐渐实现了联网操作,央行和各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统一的支付系统,支付结算方式不再是邮路传输,而是以电子传送的方式进行支付操作,通讯线路的设立使异地间的联行结算得以实行,个人账户的通兑和对公账户的通存也得以实现。单机操作阶段一直持续到了1999 年,之后又迈向了一个新阶段。 (三)联机联网操作阶段。21 世纪以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进步,各

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范

附件 招商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治理规定(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差不多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结算业务的治理和操作,促进该项业务的健康进展,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国际惯例和我行相关制度、方法,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结算业务,是指在不同国家和地区间,通过银行办理的不同货币收付业务,以及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或相同地区不同银行间的外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涵盖的业务种类包括汇款业务、托收业务(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和信用证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际结算业务处理模式包括非远

程结算和远程结算。所谓非远程结算,是指分支机构人员独立处理本地各项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确实是指分支机构人员利用招商银行国际结算远程通迅系统通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或上级行国际业务部门集中处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模式。远程结算的操作还应遵守远程国际结算处理的有关操作规定。 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全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治理,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对分行国际结算业务的指导与检查,对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市场推动,负责新业务及新系统的开发。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中心负责远程结算分行的业务集中处理。总行会计部负责制定相关的会计核算规范,负责资金清算及SWIFT系统的治理;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相关法律文本的审查;总行同业银行部负责涉及国际结算业务的代理行关系的建立、维护,以及与代理行之间的业务联系;各分行负责国际结算业务的受理、市场营销、辖内的资金清算及档案治理等,非远程结算的分行还应负责辖内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系统维护等。

第六条本规定中有关业务操作通过我行现行国际结算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目前,我行仍处于新、旧系统并行的时期,叙做业务前,各经办行须依照新或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开立系统涉及的各项业务、各币种相关会计科目,对客户资料进行必要的维护并按照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对操作人员的权限进行相应的设定。 第七条本规定中各项业务的账务核算由系统自动生成或专门情况下通过手工通用记账完成,具体会计核算过程旧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业务规范——外汇业务核算规范》,新系统分行详见《招商银行会计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外汇业务核算操作规程》。 第八条本规定涉及的跨境资金收付除仍保留子账户或分账户的个不分行外,应使用总行账户行清算。 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行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其中所称的“我行”泛指总行及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中国银行的业务之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

中国银行的业务之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 国贸1002 田磊 中国银行拥有一个独特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资产管理、飞机租赁和其他金融服务,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复杂业务需求。可是作为中国银行核心业务之一,同时也是其最为市场熟知并认可的业务品牌,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量一直保持着国内市场份额第一的地位。中行的成立早于新中国的成立,至今已有近百年,因此大家都称百年中行。自成立以来,中国银行就专业从事贸易服务及融资业务,近百年来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市场公认的人才优势、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产品优势,并多次获得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奖项,是世界大型进出口企业的首选贸易服务银行以及国外同业首选的国际结算业务合作银行,在中国的地位更不用多说。 现在就主要介绍一下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先从他的特点说起: (一)历史悠久 中国银行创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前,是由孙中山先生创立,创立之初就将中国银行定位为外汇专业银行;直至一九八五年年,国内还是只有中国银行能做外汇业务。因此不可否认,中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能取得今日的优势地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多年的外汇指定银行的特殊身份。除此以外,无论社会怎样动荡,国内银行中唯一没有变化过的品牌只有中国银行。其在国外享有的极高知名度,使得许多国外企业和银行只认中国银行。正是因为这种由历史因素的天然禀赋所形

成的优势,成为了中国银行的巨大财富,这也是中国银行其别于同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二)我国五大国有银行之一 中国银行是国家最早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随着其自身不断的努力发展中国银行凭借其良好的信誉在国际上拥有了广泛的市场。它已经多次获得《亚洲金融》、《亚洲货币》、《环球金融》、《财资》等国际知名杂志评比中国最佳外汇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等相关荣誉,硕果累累。诸多的国际奖项就是中国银行这个品牌信誉的最好证明。 (三)触角遍布全球各地 作为国内全球化程度最高的本土银行,中国银行在国内、外都有众多的机构、网点。截至12年末,中行境内外机构共有一万多家家。并且在纽约、伦敦、东京、法兰克福、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均设有分支机构。通过遍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近万家国内分支机构和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600多家的海外分行、子公司和代表处,向企业提供包括海外代付业务、转开信用证及保函业务、全球授信额度项下担保业务等多种产品在内的全球性的贸易金融服务,并将这种无国界的服务体系构筑成为其最突出的竞争优势。 (四)清算手续简便 中国银行拥有世界各主要货币的清算渠道。由于在全球的机构网络众多,中国银行在世界各大主要货币的国家都建立了清算中心,如美元清算中心——纽约分行;港币清算中心——中银香港;欧元清算

国际结算业务流程图

国际结算业务流程图 进口信用证开立业务流程 出口议付信用证业务流程 出口托收业务流程 进口代收业务流程 汇出国外汇款:A-电汇和信汇业务流程 B-票汇业务流程 国外汇入汇款:A-电汇和信汇业务流程 B-票汇业务流程 保函业务流程 保理业务流程 进口押汇业务流程 打包放款业务流程 出口押汇业务流程 出口贴现业务流程 福费延业务流程 提货担保业务流程 进口信用证开立业务流程返回 1.买卖合同 出进 口口 商 5..发货商 9.付款6.交单 4.通知L/C 10.付款11.放单2.申请开证 出口 3.开立信用证中国 方银银行 行 7.寄单索汇︵ ︵开 通 8.承兑/付款证 知行

出口议付信用证业务流程返回偿付行 9.付 8.索 款汇 4.审证并通知 5.交单出口商 知行/议付行) 10.入账或结汇 3.开 6.寄 证单 1.签订合同 2.申请开证 开证行 7.提示单据进口商 出口托收业务流程返回 出 3 托收委托书托中 口 9 付款收国 商行银 行 1. 2. 4. 8. 买发托通 卖货收知 合指承 同示兑/付款 进 5.提示付款/承兑代 口 6.付款/承兑收 商 7.交付单据行

进口代收业务流程返回 国 1买卖合同国 外内 出进 口 2 发货口 商商 3.托收 9.付款 5.提示 6.付款/ 7.交付 委托单据承兑单据 国 4.寄单中 外代国 托 8.通知承兑收银 收 /付款行行 汇出国外汇款电汇和信汇业务流程返回 进口商/汇款人 1提出申请 中国银行 2发出汇款指示 (SWIFT、电传或信函) 解付行(收款人账户行、中国银行 的代理行或联行) 3汇款解付 出口商/收款人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知(20210212090123)

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通 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科创板设立及注册制试点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十至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证券发行人申请办理证券初始登记, 应当根据本公司有关规定提交证券登记申请、证券登记数据及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 关文件等申请材料”; 二、将第三条“协议范本见附件”删除。 上述修订条款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19-03-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防范证券登记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纳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其他证券的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公司依法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证券发行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第四条 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根据证券账户的记录,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电子化证券登记簿记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证券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份、元)。 第五条 证券应当登记在证券持有人本人名下,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名义持有人依法享有作为证券持有人的相关权利,同时应当对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承担相应的义务,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其相关权利。名义持有人行使证券持有人相关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不得损害证券权益拥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有权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明细资料,名义持有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名义持有人出具的证券权益拥有人的证券持有记录是证券权益拥有人持有证券的合法证明。 第六条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登记申请人申报制,本公司对证券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证券登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商业银行结算支付业务 简答题

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1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2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3依法管理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的作用1给付作用;2沟通作用;3替代作用;4反映作用;5促进作用。支付结算业务的特点1支付结算业务处理过程与会计核算过程同步进行;2结算业务的凭证格式由银行统一制定;3收款方、付款方开户银行之间的资金清算通过银行清算系统完成;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5银行风险较低,收入稳定。支付结算业务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票据的特征1票据时有价证券,票据时表示财产权的证券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的权利义务由票据的设立而产生3要式证券4文义证券5无因证券6流通证券7返还证券 票据行为及其特征票据行为是指能产生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就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并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的权利义务而成立的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行为 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 2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 形成票据行为代理关系的要件。1必须在票据上记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上应当有表明其“代理关系”的记载3票据代理人自己应当在票据上签章 票据保证及其特征票据保证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票据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1票据保证是一种要式行为2票据保证是单方法律行为3票据保证既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又是一种独立的票据行为4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于被保证人在清偿票据时无前后顺序之分5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在代被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取得的不是代位权或求偿权,而是取得追索权 银行汇票的特点1银行汇票结算通用性强2有利于客户急需用款和及时采购,凭票购货,余款自动退回3银行汇票使用灵活,持票人可以一次性转让也可以通过银行分次支付4银行汇票兑现性强 商业银行参加票据交换的条件1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核定交换号码2配备专职交换员3按交换场次和时间交换4开立清算账户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遵守的结算纪律1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银行开户的账户是其办理资金收付的工具,不准多头开立基本结算户2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3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正交易和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4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5办理结算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银行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 支付结算操作风险的成因1内部操作风险(1)人员因素操作风险(2)流程因素操作风险(3)系统因素操作风险2外部操作风险(1)外部欺诈风险(2)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起的操作风险(3)外部突发事件风险 银行卡业务操作风险的分类1持卡人信用风险2不法分子冒用、诈骗风险3商户操作不当的风险4发卡机构内部作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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