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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

如果是直接出口,国外的信用证开到自己公司的名下,那么您的开户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会直接通知您,并把正本或复印件(一般是复印件,如无必要,正本建议留在银行保存)交给您。如果是通过代理出口,信用证开到代理名下,那么就要及时敦促代理去查询,收到后让代理传真给您。在实务中,因为代理不熟悉你的客户,所以交接上容易出现问题。代理接到信用证却不知道是谁的,导致耽误,所以,一旦得知你的客户开证了,就要把名称、金额告诉出口代理,盯紧进度。一般说来,从客户开证,到咱们这边收到信用证,快则1周,慢则10天。跟随信用证一起交给你的,通常还有一页《信用证通知书》,这是你的银行出具的,主要列明了此份信用证的基本情况如信用证编号、开证行、金额、有效期等等,同时盖章。除了银行公章外,还会有个“印鉴相符”章或“印鉴不符,出货前请洽我行”一类的章。什么意思呢?因为目前信用证一般是通过电报传递的(通行的是SWIFT电传,一个银行专业的电讯服务机构,有特定的编码格式),理论上有伪造的风险,冒充银行名义开信用证。因此银行间会预留密码和印鉴,以兹核对。不过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很少见,因为信用证能通过SWIFT开立,基本就是真实的,印鉴不符的原因恐怕多为交接操作问题。所以,碰到“印鉴不符”的情况,也不必紧,必要时咨询一下银行即可。

一,巧妙看懂信用证

接下来就是信用证本身的审核了。条款密密麻麻,但有个简便窍门。如前所述,信用证是通过SWIFT开立的,而SWIFT对信用证有专门格式,这个格式按照信用证条款的容性质分门别类,给予固定的编号。也就是说,每个条款在顶头位置都有一个编号,根据此编号就可以知道这个条款是说什么的了。固定格式为:编号,条款属性:条款容。例如:31DDATEANDPLACEOFEXPIRY:25/11/2005CHINA。“31D”就是编号,属性是“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知道这一点,我们就很容易理解“25/11/2005CHINA”相应的意思就是这份信用证的有效期是2005年11月25日,以中国为有效期地点,即在中国围,这份信用证在11月25日前(含

本日)有效。有些条款容很长,中间还分好几部分,但只要是在一个编号下,都同属一个性质容。至于其中的几部分,信用证通常会用“+”或“-”来分割。所以,阅读的时候特别要注意,先看编号归大类,再看“+”或“-”分小类,免得混淆遗漏。这一点在单据要求条款(编号46A)以及特别指示条款(编号47A)中尤为明显。知道原理,咱们拿到信用证就不再犯晕啦。首先,咱们先用笨办法,把常见条款编号查询记录下来。常见条款编号在网上很好查的,在搜索上输入“信用证常见项目表示方式”,可以查到大量容。

然后,根据编号看信用证,一目了然。这里还有个小方法,就是用办公用品文具店常见的那种绿色荧光笔,把重要部分,比如日期、金额、单证项目等涂抹出来,这样平时备货制单的时候,随时拿出来,一眼即见。通过“编号看证”法,用不了几次就熟悉信用证了。以后拿到新证,轻车熟路地直扑40A条款看信用证类型,50条款看客户59条款看受益人,45A条款看货物品名,32B条款看金额对否,31D条款看“大限”(效期),44C或44D条款看交货期,46A看单证,47A看要求,48看交单期限(即货物装船后什么时限要备齐所有单证交给银行,这一点非常重要)等等。一份信用证的核心容基本如此。信用证条款还有些特别的表达方式。在看懂基本容的基础上,通过积累经验可以逐渐熟悉这些信用证习惯用语。比如不少外贸单证都有一式若干份,有正本(original)和副本(copy)之分。谈到提单的时候,用“Fullsetof”(全套),意思是要递交提单上所显示的全部正本和副本。其它的则常用“induplicate”、“quadruplicate”等方式表示副本数量。又如在一些大公司开出的信用证中,对单证类型的表述往往有“/”间隔号,比如“CERTIFICATEOFORIGIN/GSPFORMA”,意为“或”,因大公司的信用证格式相对固定,喜欢笼统规定单证类别,至于具体选用哪一个,双方另行确定,在这一串由“/”连成的单证中,选择其一即可。

拿到信用证后第一步是要看懂,第二步就是要审核了,看看是否能顺利执行。有做不到的条款,及时通过银行拒绝接受信用证,并通知客户更改(不过现在的人比较懒,常常省去了拒绝接受这一步,直接让客户通过开证行发信用证修改书了事)。46A和47A条款要逐字审核,最好把所需单证的类别、份数和要求专门列表以便操作。此外信用证中容易被忽视和常出问题的几个地方要特别注意:

1.先看受益人(也就是你)的名称地址是否完整无误,这可不能有错别字,否则付款到帐有麻烦,而且因为与你的印鉴不符合,无法制作出口单证。

2.看货物品名描述是否过于简单。客户常常在信用证中简略品名,有时候过于笼统,会影响到相关商检单证的出具。

3.核对货物数量和总金额是否相符。实务中常有部分预付款、部分信用证结算的操作,这时候往往出现货物足额可只显示部分金额的情况。

4.交货期是否赶得上,交单期是否合理。常见的交单期一般给15天以上,不过或日东南亚国家的信用证有时候只给12天甚至更短,要考虑清楚。特别是客户指定货代或货代与你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形,提单容易延误,要预留时间。此外,有时候信用证会规定“境外到期”,这一点尽量不要接受,因为我们很难控制文件传递到国外的时间。还有一个特别容易犯的错误,就是要求客户修改交货期或交单期的时候,一定要相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比如规定10月10日船期,12天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是10月22日。现在更改交单期为15天,却忘记相应更改信用证有效期的话,就会导致“虽然在交单期交单,却仍逾过信用证有效期”的后果。

5.费用分摊是否合理。71B条款是专门规定信用证操作手续费用分摊的。一般公平些的做法是“申请人境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目前有些苛刻的客户会要求“除开证费外所有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这将给咱们带来几十甚至两三百美元的额外支出。要事先跟客户约定这一点,或者可能的话在售价中悄悄加上一些。根据信用证制单,宁愿与实际情况略有出入,也要保证单据字面上与信用证的完全一致。信用证一旦确认以后,就要完全依照执行,即使其中有错别字(信用证中错别字的现象比你想象的要多),也不得不硬着头皮将错就错,以期单证相符。说白了,你伪造单证,银行不管(那是警察的事),只要字句吻合即可;可就算是真实无误的单证,只要不符合信用证的填制要求,一样算不符点,轻者罚款,重则拒付。其中的罚款,指的是不符点扣款。一般每一个不符点扣罚50美元最为常见。不过现在不少欧洲银行的罚金越来越重,最高见过有将近120欧元的。不符点扣款不是客户扣而是银行扣,金额没得商量。而且只要出现不符点,即使客户自己不介意,痛快接受,银行也照扣不误。

回顾一下:

1.信用证就是客户银行开出来的,保证客户付款的文件,文件中详细规定了交货的要求及相关的单据。

在当今贸易界中,信用证因其安全系数较高而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但同时它也成为不法商人用来设置机关的“新生代”,其中的商检条款备受他们“青睐”。那么,利用信用证作弊其中的“机关”到底有哪几种呢?

一、设置客检条款

在L/C单据条款中,不法商人往往规定受益人在议付时必须提交由开证人出具的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这一规定看起来有一定的道理,就是说你的货我还未检验过,我怎能让开证行付款呢?这样一来,主动权就被对方完全掌握在手。一旦进口方不开具检验证书或迟开此类证书,我方就不能及时拿到证书去议付行交单,开证行就因迟交单而拒付,或者进口方对货物百般挑剔不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证书,导致单证不符而被开证行拒付。到此时对方才露出“狐狸尾巴”,要挟我方减价。往往这个时候货已到港,多待一天就多一天的货损,多待一天一就多天的港务费用。无奈之下,出口方只好忍痛割爱,以较低的价格卖给对方。

二、有权签字人签字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不一致

一些不法商人并不要求递交客检证书而改为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商检合格证书,但这类信用证往往会拖一个“尾巴”,即要求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对方的理由似乎很充足,即防止假冒有权签字人签发商检证。但是实际上这个理由的根基并不牢固,因为银行审单只是根据单据表面依照国际惯例来审核,无须对单据真实性做出判断。作为议付行,手头可能没有签字样本,如何能判断商检证的签字与开证行的留印一致?再说即使议付行签字样本,只要开证行一口咬定签字与它的样本不一致,议付行和出口商品也没办法。不幸的是开立这类信用证的开证行往往会以签字与样本不一致拒付单据,这样一来付款主动权完全落到了进口方一边,那么出口方只有等进口商签单后才能收到货款,大大延长了收汇的时间。

三.精心设计办证机构

加大办证难度,使我方难以办到或难以及时办证,人为造成不符点拒付。例如有一些来证要求我方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而在当地没有这类机构,必须到、办理,这样一来延缓了办证速度,就很容易造成迟交单等情况,而一旦单据有错,修改就变得极不方便。等到修改后的单据交到议付行时往往已过了L/C有效期,造成信用证失效,对收汇造成极大的风险。而对这么多的风险,有关方面提醒外贸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要认真审证。做到及早发现“软条款”。其次是尽量要求对方客户从一些大的,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再就是在订合同时,要力争客户同意由我国的商检机构来实行商品检验。

四.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六.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分别情况及时处理.对于影响安全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信用证条款,必须要求国外客人进行修改。

信用证修改的规则如下:

1.只有买方(开证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修改信用证;

2.只有卖方(受益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

修改信用证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凡是需要修改的容,应做到一次性向客人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信用证的情况.

二.对于不可撤消信用证中任何条款的修改,都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才能生效.

对信用证修改容的接受或拒绝有两种表示形式:

1.受益人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2.受益人以行动按照信用证的容办事.

三.收到信用证修改后,应及时检查修改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分别情况表示接受或重新提出修改.

四.对于修改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部分接受修改中的容是无效的.

五.有关信用证修改必须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才具真实,有效;通过客人直接寄送的修改申请书或修改书复印件不是有效的修改.

六.明确修改费用由谁承担.一般按照责任归属来确定修改费用由谁承担.

七.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八.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九.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十.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十一、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

2.交货后,把全套单据连同信用证交给银行,就能取得货款。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3.通过条款编号,可以迅速看懂信用证的容。

4.单据制作不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会被罚款,严重的可能导致信用证“失效”———此时只能直接与客户协商以取得货款,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在实际出口业务中,议付单据的容必须与其相关信用证的规定严格一致,这是一条常规。但是,卖方要做到每一票议付单据都与其相关信用证的容完全一致,有时确实很困难。主要原因是:

一、当事人的经验不足,成交签约时,买卖双方没有把日后履约时将要

遭遇的实际问题考虑周全。加之现行的买卖合同大多是由卖方用其事先印就的固定格式,根据某种具体商品,只填写其中的几个主要条款,然后经买卖双方签字而达成的。这种签约方式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节省时间,缺点是固定格式的合同所留下的空白很有限,又不尽合理,不可能把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对于某种具体商品的一些特殊要求都填写上去。等到买方开立信用证时,他为了确保自身的利益,又不得不在信用证里加列一些合同中没有的条款。在加列条款之前,买方双往往疏于与卖方通气和商量。卖方对有些加列条款,由于事先毫无思想准备,收到信用证以后才知道原合同条款有变,但此时木已成舟。这类情况使卖方左右为难。

二、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信用证,他必须向银行交付一定的抵押担保金,这就意味着信用证需要占用买方的资金。因此,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时间通常是:工厂从开证之日起开始生产,到交货之日止刚好完工,中间最多只留一周到十天左右的机动时间以防万一延误。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出口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必须紧锣密鼓,没有丝毫耽误的余地。我们知道,信用证虽然在实质上反映的是买卖双方的经济关系,但它在形式和运作上反映的却是开证银行与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之间的买卖关系。运作过程中,开证银行与受益人之间又不能直接联系,必须通过他们的中间人──通知银行、议付银行(当然,二者也可以是同一家银行)和买方来上传下达。如果信用证需要修改,从卖方提出修改要求到他收到信用证的修改正本,即使各当事人都尽职尽责全力以赴,用最快的办事速度,也不会少于十天半月。修改信用证,银行还要加收额外费用(改证费和通知费)。外国商人的金钱观念和时间观念都极强。而且,市场行情也在不断地动荡变化。作为买方,他们都很不情愿改证、展证(延长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也是修改信用证的畴之一),使自己承担更多的费用和风险。

我们能不能寻找到这样一种途径,不改证而又能做到一致,从而使出口货物安全及时结汇呢?实践的回答是: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的。以下笔者结合实践经验,介绍几个变通办法,仅供大家参考:

问题之一:信用证条款中,有些关键的单词写错了或者所指不够明确,受益人应该怎样处理?

对于这类问题,出口人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某信用证上有这样一段文字:..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BENEFICEARY'S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YOURSELVES FOR 100PCT OF THE NETT INVOICE VALUE...?此信用证将接受受益人开具的以贵行〈以贵行<通知行〉为付款人、100%发票金额、可在任何银行办理议付的即期汇票)对于这段文字,笔者认为:

1、如果通知银行承诺保兑(CONFIRM),我们就可以认为它不存在打印错误和指代不明的问题,此处信用证不用修改;

2、如果通知行不承诺保兑,则文中YOURSELVES必须指通知行还是开证银行)或者其他明确指定的付款银行。否则,受益人将蒙受损失。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通常多用英文,而世界上一些非英语国家的地名的英文翻译又时有不一致,对于同一地名的不同翻译很难肯定认是谁非,例如:

一种英译/另一种英译/汉译

BEIJING/PEKING/

GUANGZHOU/KUANGCHOW/

XIAMEN/AMOY/

TAIBEI/TAIPEI/台北

MOSCOW/MOSKVA/莫斯科

BUSAN/PUSAN/釜山

VOSTOCHNY/VOSTO CNYJ/港

如果信用证中出现类似上述的情况,只要买卖双方都能一致认为是某一确定的地点(一定要达成共识,不能含糊),就以信用证的写法为准,但如遇这类一地多译的地名又恰恰是货物的目的港、转运港或者保险赔付地点时,制单人员务必在这类地名后面注上汉译名称以及该地名所属的国家或地区名称,以免出错。

问题之二:发运货物少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数量怎么办?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UCP 600)规定: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其所付货物的数量和金额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如果我们手头的信用证上声明了该证受UCP 500惯例约束,则可视为可溢短装5%以。在此前提下的议付单据可以实话实说。否则,卖方则可参考实施以下步骤:

1、卖方给运输公司出具保函,请其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打印提单,将短量货物如期如数发运。

2、按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打印其它议付单据,并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办理议付。

3、一旦收讫国外货款,卖方立即无迟延地向客户说明其短装的数量和原因,并承诺将立即给予赔偿。赔偿的主要方法有:

①如果有货,就将短少的货物给客户发运过去,补运货物的提单、保险单直接挂号寄达客户。

②如果没有这种短少的货物,而其它货物客户又暂时不需要,立即用汇款的方式把客户多付的货款再汇给客户。

③如果买卖双方又有新的生意,可商量客户在下批交易中将这笔多付的货款直接从新的信用证总额总额中扣除。

关于这种做法,卖方千万要注意:

1、在收讫国外货款之前,不管是在来往函电中还是在议付单据上,卖方绝不能将发运货物短量的消息提前通知国外的客户。不然的话,客户不知道事实真相,他很容易把事情的结果估计得很坏;为了保护他处身的经济利益,客户极有可能拒付单据、拒收货物,那样,卖方的损失就惨重了。

2、卖方在临近发货时,也不宜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因为改证要延误交货时间,也要费用。万一客户不愿改证,而只是承诺到时候他将通知银行接受不符单据,卖方就进退两难了。要知道,此时客户的承诺与开证银行的承诺(即信用证修改书)绝不是一码事。单凭客户的承诺担保议付,与纯粹用单证不符的单据议付,只有风险程度的差别,而同样都有风险的实质却是一样的,而且风险都很大。

3、短装的数量一定要较小,占整批货物的比例最多不宜超过15%。现在的国际货物运输多为集装箱运输,运价是以标准集装箱的个数来收取的。短装太多,而原来的运费又没有减少,下次又补运,就等于短少的货物付了双倍的运费。保险费也是如此。这就增大了商品的成本。如果短装货物是客户精心搭配搞得面目全非,会给客户的销售造成困难,影响人家的生意和利润,损人利己的事情我们不能干。

问题之三:货物生产出来了而没有及时赶上船,信用证的交单议付期又已经到了,怎么办?

在没有收到货物之前,船公司一般不愿意预借提单,害怕损害了他们的声誉。我国有些陆地区远离沿海港口,虽然货物在地发运了,但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出口货物还要到沿海港口去报关、装集装箱、装船甚至转船等,这一系列程序很费时间,有时遇到麻烦,耗时更长。已装船提单上必须列明船名、航次、集装箱等详细容。为了不逾交单期,卖方可与船公司商量,让其先出具一套完整的与信用证规定严格一臻的并能凭以在目的港提货的议付提单,能照实就照实、不能照实就临时编一套船名、航次、集装箱(走散货不要集装箱)等资料填上去,先办理议付。等收到国外客户的足额货款后,立即以船公司的名义,给客户发一份加急更改通知,告诉其真实的船名、航次、集装箱、开航日期、预计到达日期等,以便客户准时到目的港找有关的船公司代理办理提货手续。

还有的信用证上没有规定允许转船(运),有的甚至明确规定不允许转船或转运,而货物又必须转船(运)时,卖方也可以商量船公司先出直达提单议付,待收到货款后再立即另发转船(运)通知,并列明转运的船(车)名称、航(班)次码号、开航(车)日期以及到港日期等等详细容

信用证审核中常见问题汇总

信用证审核中可能会发现的问题有: 信用证的性质 信用证未生效或有限制生效的条款; 信用证为可撤销的; 信开信用证中没有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信用证内漏列适用国际商会UCP规则条款 信用证未按合同要求加保兑: 信用证密押不符。 信用证有关期限 信用证中没有到期日(有效期); 到期地点在国外; 信用证的到期日和装运期有矛盾; 装运期、到期日或交单期规定与合同不符; 装运期或有效期的规定与交单期矛盾; 交单期限过短。 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公司名称或地址与合同不符: 受益人公司名称或地址与合同不符。 信用证金额货币 信用证号码有矛盾; 信用证金额不够(不符合合同、未达到溢短装要求),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信用证货币币种与合同规定不符。 汇票 付款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 没有将开证行作为汇票的付款人。 分批和转运 分批规定与合同规定不符; 转运规定与合同规定不符; 装运港口与合同规定或成交条件不符;

目的地不符合同或成交条件; 装运期限与合同规定不符。 货物 货物品名规格不符; 货物数量不符; 货物包装有误: 商品单价有误; 贸易术语错误; 使用术语与条款有矛盾: 货物单价数量与总金额不吻合; 证中援引的合同号码与日期错误; 漏列溢短装规定。 单据 发票种类不当; 商业发票要求领事签证; 提单收货人一栏的填制要求不当; 提单抬头和背书要求有矛盾; 提单运费条款规定与成交条件矛盾; 正本提单全部或部分直寄客户; 产地证明出具机构有误(国外机构或无授权机构); 漏列必须提交的单据(如CⅣ成交条件下的保险单); 空运提单收货人不是正证行; 费用条款规定不合理; 运输工具限制过严; 要求提交的检验证书种类与实际不符; 要求提供客检证书; 保险单种类不对; 保险险别范围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投保金额未按合同规定。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教学内容

信用证审核和制单注意点 如果是直接出口,国外的信用证开到自己公司的名下,那么您的开户银行收到信用证后会直接通知您,并把正本或复印件(一般是复印件,如无必要,正本建议留在银行保存)交给您。如果是通过代理出口,信用证开到代理名下,那么就要及时敦促代理去查询,收到后让代理传真给您。在实务中,因为代理不熟悉你的客户,所以交接上容易出现问题。代理接到信用证却不知道是谁的,导致耽误,所以,一旦得知你的客户开证了,就要把名称、金额告诉出口代理,盯紧进度。一般说来,从客户开证,到咱们这边收到信用证,快则1周,慢则10天。跟随信用证一起交给你的,通常还有一页《信用证通知书》,这是你的银行出具的,主要列明了此份信用证的基本情况如信用证编号、开证行、金额、有效期等等,同时盖章。除了银行公章外,还会有个“印鉴相符”章或“印鉴不符,出货前请洽我行”一类的章。什么意思呢?因为目前信用证一般是通过电报传递的(通行的是SWIFT电传,一个银行专业的电讯服务机构,有特定的编码格式),理论上有伪造的风险,冒充银行名义开信用证。因此银行间会预留密码和印鉴,以兹核对。不过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很少见,因为信用证能通过SWIFT开立,基本就是真实的,印鉴不符的原因恐怕多为交接操作问题。所以,碰到“印鉴不符”的情况,也不必紧张,必要时咨询一下银行即可。 一,巧妙看懂信用证 接下来就是信用证本身的审核了。条款密密麻麻,但有个简便窍门。如前所述,信用证是通过SWIFT开立的,而SWIFT对信用证有专门格式,这个格式按照信用证条款的内容性质分门别类,给予固定的编号。也就是说,每个条款在顶头位置都有一个编号,根据此编号就可以知道这个条款是说什么的了。固定格式为:编号,条款属性:条款内容。例如:31DDATEANDPLACEOFEXPIRY:25/11/2005CHINA。“31D”就是编号,属性是“信用证有效期和有效地点”,知道这一点,我们就很容易理解“25/11/2005CHINA”相应的意思就是这份信用证的有效期是2005年11月25日,以中国为有效期地点,即在中国范围内,这份信用证在11月25日

信用证收证的注意事项

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信用证的审核(对来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 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upc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

即期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即期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下,受益人一般不需要开立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只凭全套合格的货运单据付款。这种信用证使出口方得以迅速收回货款,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的特点: 受益人收汇安全迅速,有利于资金周转。 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单独的单据买卖与实际货物无关。 规定免除受益人签发汇票权凭货运单据即可要求银行立即付款的信用证亦属于即期信用证。银行收到单据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给受益人。 即期信用证流程: 交易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以卖方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买方需向银行支付一定的保证金或其他的保证。 开证行发出报文请求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一般是受益人当地的银行。 通知行核对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并交给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履行,并装运货物。 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直接或通过交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指定银行提交单据。指定银行指信用证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也就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开证行或保兑行或指定银行收到单据后审核单据。如单据属于相符交单,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 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开证行在收到买方货款后,交单,买方凭单提货。 流程 1. 审证 银行初审,都是看表面是真实性。受益人收到后,需要仔细审证。如果有任何不妥,都需要联系进口商,要求其修改信用证。对于出口商要求海运提单作为货运单据是较为保险的。开立信用证银行的规模,信用,所在地等,可以通过银行或网上搜索去查证。 要求的单据是否能全部无误的提供,不容易造成不符点。 是否有软条款,意思是:“有没有因为一种条款直接影响受益人最终是否收到货款的条款”

如何审核信用证

如何审核信用证 一、审核信用证的实际作用和意义 1. 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 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 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 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2. 意义和作用: 根据信用证的定义,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的义务。因此,在履行合同的实务中,认真细致的审核信用证就成为是否能够安全及时收汇的关键环节。 二、审核信用证的依据 出口商,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的主要依据是: 1.买卖双方订立的《销售合同》或《成交确认书》; 2.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 出版物,2007年修订本) 3.出口国国内的有关贸易政策和规定。 三、审核信用证的基本原则

1. 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比合同条款更加严格,会影响安全收汇和顺利履行合同,或者卖方即受益人无法做到,或者条款之间互相矛盾,则应该作为信用证中存在的问题向信用证申请人提出修改要求。 2. 当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比合同条款宽松时,则往往可以不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四、审核信用证的基本要点 (一) 信用证本身方面说明的审核: 1. 信用证的类别: (1) 信用证是否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UCP600》规定,信用证只能为不可撤销的(IRREVOCABLE),如果为可撤销(REVOCABLE),则必须修改;有时虽然在信用证的类别栏目里面没有出现可“REVOCABLE”的字样,但是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里面出现“This is a 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it is subject to cancellation or amendment at any time without prior notice.” ( 这是一张可撤销的信用证,它可不必预先通知,随时撤销或修改。)时,应该删去此条款,否则这张信用证就是可撤销的。 (2) 信用证是否为可转让的: 《UCP600》规定,只有特别注明“TRANSFERABLE”的信用证,才是可转让信用证,当受益人在合同要求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而信用证没有说明时,则必须修改。

信用证审核的常错处

(1)经审核,信用证上的错误有: 1.到期地点错(31D) 按照合同信用证应该是装运后15天在中国到期,应改为:120630 IN CHINA。 2.受益人名称错(50) 按照合同,受益人名称应该是:SHANGHAI SHENHUA FOREIGN TRADE CO., LTD.。 3.信用证币制错(32B) 按照合同,应该是美元USD,应改为:USD15000,00。 4.汇票期限错(42C) 按照合同,应该是即期议付信用证,应改为:DRAFT A T SIGHT。 5.目的港错(44F) 按照合同,目的港是多伦多,不是温哥华,应改为:TORONTO, CANADA。 6.装运日期错(44C) 按照合同,最迟装运日是1208年6月15日,应改为:120615。 7.货物描述错(45A) 品名是:V ALVE SEA T INSENT,贸易术语不能省略,也不可以省略诸如合同号码等合同上规定要显示的内容。应改为:V ALVE SEA T INSENT, CIF TORONTO, AS PER CONTRACT NO SJ2012-JB02。 8.提单份数错(46A第1条) 一般情况下提单应该是“整套”,也就是FULL SET或3/3 SET,应改成:FULL SET ORIGINAL …… 或3/3 SET ORIGINAL ……。 9.保单加成错(46A第3条) 按照合同,保险金额是发票金额的110%,应改成A T 110 PERCENT OF THE INVOICE V ALUE。 10.交单期错(48) 合同规定交单期是15天,应改为:15 DA YS …… 。 (2)经审核,信用证存在以下问题: 1.合同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运日后15天,即2012年10月30日,而信用证为2012年10月20日; 2.根据合同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不应在英国,而应在中国。 3.受益人名称与合同有差异,名称应为“CO.”,而不是“CORP.”。 4.信用证金额大小写都有误,应是32400美元,SA Y U. S. DOLLARS THIRTY TWO THOUSAND FOUR HUNDRED ONLY。 5.根据合同中汇票期限应为即期,而信用证错为见票后30天远期。 6.根据合同,可以分批装运,信用证错为不可以分批。 7.根据合同,货号HE21的单价是USD18.50/PC,信用证错为USD18.00/PCS。 8.货物描述中的总金额应该是USD32400.00,信用证错为USD32040.00。 9.货物描述中的合同号错,应该为SH2012X826。 10.根据合同,保险险别是一切险和战争险,信用证错为一切险。 11.合同上的交单期为提单后15天,而信用证错为10天。 12.信用证金额、数量前面都没有5%的增减幅度,而合同中规定金额和数量允许的5%溢短装幅度。

外贸出口信用证注意事项

1、装运时间(装运期)。 首先,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期理应与贸易合同中的规定完全一致。如果两者不相一致,则应视为进口商(开证申请人)单方面要修改贸易合同,出口商(受益人)可以同意,也有权不予同意。 《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均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的到期日。”第43条a款又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所以,信用证上应当列明三个日期,即装运期(或称最迟装运日期)、到期日(亦即议付到期日或交单到期日,通常称为信用证有效期)和最迟交单日期。因此,要解决好装运时间的问题,就必须把握好装运期、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三者之间的关系。 根据国际惯例,尤其是英美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开立信用证的义务是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前提条件。买方按时开立信用证是执行合同的必要前提,买方借口不开证,就有不执行合同的意图。所 以出口合同中一般须明确要求确切的开证日期,买方不按期开证,卖方有权提出索赔(当然也有没规定开证时间,但规定装 运的一段时间的情况,以下详述)。信用证应依据合同,规定明确的装运期,如分期装运应明确每月数量。判断实际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一般是以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为准,过期装运肯定属于重大

的单证不符。信用证中规定装运期时,不应使用“迅速”、“立即”、“尽 快”之类的词语,如使用此类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UCP500第46条 a款)。“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的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将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装运,起讫日期包括在内”(同条C款),亦即前后共ll天。 按惯例,信用证中应规定一个运输单据出单日后必须向信用证中指 定的银行提交单据、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期限,即“交单期”。 关于最迟交单日期,根据《UCP500》第43条的规定,有两种情况: 凡是信用证中列明最迟交单日期的按规定日期办;如信用证中没有列 明最迟交单日期的,则最迟不得超过实际装运日期后2l天。在任何 情况下,单据必须不迟于信用证到期日提交。因此,如果信用证到期 日与出运日期相同,该信用证则为不平等信用证。如信用证规定的交 单期距交货期过近,例如运输单据出单日后2天或3天,则应提前交 运货物且应作好全套接结汇单据的准备工作,或要求开证人修改信用 证推迟交单期限,以保证能在交付货物后如期向银行交单。 根据上述条款,一切信用证均需规定一个有效期,且有效期必须是从装运期起算,以作为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最后到期日。若有的来证中只规定了到期日而未规定最迟装运日 期,不符合《UCP500》第43条“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 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 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的要求,其有效性存在重大疑问,必须要求对 方改证。至于有效期的长短,应考虑到货物装船完毕取得正式提单的

030203审核信用证

题目要求和说明 售货确认书 SALES CONFIRMATION 编号: No. 205001 买方:电传/传真:日期: BUYERS:BELLAFLOR TELEX/FAX:0732-306-075 DATE:2009-05-09 地址:买方订单号: ADDRESS:BUYERS ORDER: 卖方:大连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电传/传真: SELLERS:DALIAN ARTS&CRAFTS IMPORT & EXPORT CORP TELEX/FAX: 地址: ADDRESS:NO. 23 FUGUI STR. DALIAN, CHINA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订立条款如下: The undersigned buyers and sellers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数量及总值均允许增减%。 With 10 percent more or less both in the amount and quantity of the S/C allowed. 总金额: Total Value:U.S.DOLLAR TWENTY TWO THOUSAND FIVE HUNDRED NINE AND CENTS FORTY. 包装: PACKING:IN CARTON 3 保险: INSURANCE:BY SELLER, FOR THE INVOICE VALUE PLUS 10PCT,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 S.R.C.C. RISKS. 装运时间: TIME OF SHIPMENT: JUNE. 1, 2009 装运港和目的港: PORT OF LOADING & DESTINATION: ANY PORT OF CHINA TO VIENNA 付款: PAYMENT: L/C AT SIGHT, ARRIVED THE SELLER BEFORE MAY 15TH, 2009. 一般条款:请参看本合同背面唛头: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Please see overleaf) SHIPPING MARKS 买方签字:卖方签字: THE SIGNATURE OF BUYERS THE SIGNATURE OF SELLERS

审核信用证题目及答案-精选.pdf

1.根据提供的外销合同对信用证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信用证的意见。 SALES CONFIRMATION Sellers:Contract No.: HK012 TANGSHAN FOREIGN TRADE IMP.AND EXP. CORPORATION Date:FEB.12,2014 188 JIANSHE ROAD TANGSHAN ,CHINA Signed at: TANGSHAN Buyers: HONGYANG TRADING CO. LTD., HONGKONG 311 SOUTH BRIDGE STREET,HONGKONG The undersigned sellers and buyers have agreed to close the following transactions according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Art. No. Description Quantity Unit Price AMOUNT ART NO. P97811 ART NO. P97801 AIR CONDITIONER(HUALIN G BRAND) KW-23GW KW-25GW 10000PCS 10000PCS @HKD50.00 @HKD50.00 CFR DUBAI HKD 500000.00 HKD 500000.00 20000PCS HKD 1000000.00 With 10 % more or less both in amount an quantity allowed at the seller’s option. Total Value: HKD 1000000.00 Packing: 2 PC PER CARTON Time of Shipment: APR. 30,2014 Loading port & Destination: FROM TIANJIN TO DUBAI VIA HONGKONG 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sellers for 110% of full invoice value covering up to only. Terms of payment: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to be available by sight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 MAR.10,2014 and to remain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the 15th day after the foresaid Time of Shipment. The L/C must specify that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Shipment Marks:A.B.C./DUBAI/NOSI-20000/MADE IN CHINA

外贸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外贸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信用证是外贸进出口中使用最多也是最安全可靠的出口收汇选项,是对进口商和出口商双方最好的保证,那么外贸进出口业务员要想玩转信用证这些细节条款he注意事项得掌握,今天猫熊哥给大家推出这篇文章,对学习信用证的外贸人来说很重要: 在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占国际贸易结算的大部分,所以对信用证必须做到细致全面熟练的了解掌握: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是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的指示要求开立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证在卖方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交付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二:注意这里规定受益人交付规定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所以,对卖方来说,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合格的单据对信用证项下的贸易来说就是“交货”,就可以得到货款。三:对于进口商来讲,只要在申请开证时,声明当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保证付款,这可以保证买方在付款时能收到货物。 四:对于开证行来说:通过开证和收付等业务,可以收取一些费用,也可以通过开证时进口商在开证行的押金作为周转资金。 五:信用证的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或者OPENER),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进出口贸易中一般是进口商。 2)开证行(OPENING BANK 或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开证行要承担付款责任,并代理开证申请人行使请求出口商交付单据的权利。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或NOTIFY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通知行只需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别的责任,通知行往往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L/C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向受益人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或做押汇或议付的银行。 议付行对开证行有权请求偿付,对受益人(出票人)有追索权。 在公开议付(FREE NEGOTIABLE)的条件下,信用证上不出现议付行的名称。 在限制某家议付行的条件下,信用证内注明限于在某某银行议付(NEGOTIATION RESTRICTED X X BANK ONLY). 6)付款行(PAYING BANK)信用证指定的付款人,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开证行本身。如果开证

信用证审核流程

信用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UCP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

信用证审核注意事项

信用证审核软条款审核总结 在审核信用证的时,一般需要重点审核代码是什么的条款? 首要注意信用证的软条款,主要有: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 d.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本提单。 e.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f.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g.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h.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i.收货收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验货,使信用证失效。j.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k.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l.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 m.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 n.本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 o.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 p.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

信用证审证注意事项

信用证审证注意事项 国际货易中,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要重点审核:装运期和装运港,目的港,转船和分批装运,结汇日期。审核并及时修改信用证是出口商能否安全及时收回货款的关键。 一、对信用证本身的审核 (1)信用证的页码是否齐全。 (2)金额、币种是否与合同相符;大小写是否一致;溢短(more or less)是否适用金额。(3)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出信用证。 (4)装运期是否与合同规定的相符。 (5)信用证有效期和到期地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6)信用证交单期一般在装船后10~15天。 (7)信用证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有误。 (8)通知行是否与受益人在同一地点。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9)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UPC6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 )信用证密押不符; ( 6 )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 7 )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 8 )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三、对信用证中货物描述的审核 (1)信用证中商品的品名、规格、包装、数量、贸易术语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就数量而言,对于大宗散装货物,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允许有5%的增减,但不适用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 (2)唛头是否对应合同中的唛头。 (3)详细资料参照……,所引用的合同是否与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相符。 四、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 1 )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 2 )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 3 )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五、对信用证单据条款的审核。 (1)信用证项下要求受益人提交议付的单据通常包括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箱单、检验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要注意单据由谁出具、信用证对单据是否有特殊要求、单据的规定是否与合同条款一致等。 (2)信用证中有无影响收款的软条款。 六、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七、对信用证汇票条款的审核 (1)付款人是否为信用证中的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 ( 2)付款期限是否与合同中的付款期限相符。 八、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 1 )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 2 )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 3 )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九、对信用证其他条款的审核 (1)信开/电开信用证是否有银行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如:Undertaking clause of opening

根据外销合同审核信用证

题目要求和说明 销售合同 SALES CONTRACT 卖方 SELLER: DESUN TRADING CO.,LTD. 29TH FLOOR KINGSTAR MANSION, 623JINLIN RD., SHANGHAI CHINA 编号NO.: SHDS09027 日期DATE: APR.03, 2009 地点SIGNED IN: SHANGHAI 买方 BUYER: NEO GENERAL TRADING CO. #362 JALAN STREET , TORONTO, CANADA 买卖双方同意以下条款达成交易: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agreed between the BUYER and SELLER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允许 With 10% 溢短装,由卖方决定 More or less of shipment allowed at the sellers’ option 5. 总值 Total Value SAY US DOLLARS FORTY SIX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EIGHTY ONLY . 6. 包装 Packing DS2201 IN CARTONS OF 2 SETS EACH AND DS1151, DS4505 AND DS5120 TO BE PACKED IN CARTONS OF 1 SET EACH ONLY . TOTAL: 1639 CARTONS.

进口信用证结算注意事项及流程

采用信用证付款的结算方式时,买家是根据买卖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向开证银行交纳信用证保证金(由银行,即开证行根据各企业的经营情况确定其信用度,再根据信用度来确定企业须缴纳保证金的比例,信用越好的企业缴的保证金比例越少)(一般等同于所要开的信用证金额)或提供其他保证后,请开证银行开具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给卖方的,以卖方为受益人,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一项约定。卖家在付运期之前把按照合约要求的货物付运出去,然后取得一套单证,其中包括最重要的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即可前往信用证指定的银行(议付行)申请结汇。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即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然后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实际上是从原来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多余的款再还给买家)。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阶段。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 即期付款 (1) 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 延期付款 (1) 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 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3. 承兑汇票 (1) 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 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 议付 (1)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 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 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受托方B的处理

信用证(1)

二国际结算方式 1、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2、托收COLLECTION ?3、汇款REMITTANCE ?4、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第一次来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按要求需要填写客户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公章,还需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外经贸委的进出口经营资格证(对外贸易经营备案表)副本 三各种结算方式简介 ?(一)信用证 ? 1.信用证:UCP600的定义: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CREDIT MEANS ANY ARRANGEMENT,HOWEVER NAMED OR DESCRIBED,THAT IS IRREVOCABLE AND THEREBY CONSTITUTES A DEFINITE UNDERTAKING OF THE ISSUING BANK TO HONOUR A COMPL YING PRESENTA TION . ?承付(HONOUR):包括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迟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承兑(ACCEPTANCE) ?交单(PRESENTATION):MEANS EITHER THE DELIVERY OF DOCUMENTS OR THE DOCUMENTS SO DELIVERED. ?一般为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 ?顺便介绍什么是UCP600?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ICC PUBLICATION NO. 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一)信用证 ? 2.当事人及其他关系人: ?申请人(APPLICANT) ?开证行(ISSUING BANK) ?受益人(BENEFICIARY) ?通知行(ADVISING BANK)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被指定行(NOMINATED BANK),包括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承兑行(ACCEPTING BANK) 付款行(PAYING BANK)

审核修改信用证

练习单元1:审证和改证业务操作 第1题 1、合同 销售合同 SALES CONTRACT 卖方 SELLER: DESUN TRADING CO.,LTD. 29TH FLOOR KINGSTAR MANSION, 623JINLIN RD., SHANGHAI CHINA 编号NO.: SHDS03027 日期DATE: APR.03, 2006 地点SIGNED IN: SHANGHAI 买方 BUYER: NEO GENERAL TRADING CO. #362 JALAN STREET, TORONTO, CANADA 买卖双方同意以下条款达成交易: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agreed between the BUYER and SELLER ,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允许 With 10% 溢短装,由卖方决定 More or less of shipment allowed at the sellers’ option 5. 总值 Total Value SAY US DOLLARS FORTY SIX THOUSAND NINE HUNDRED AND EIGHTY ONLY. 6. 包装 Packing DS2201 IN CARTONS OF 2 SETS EACH AND DS1151, DS4505 AND DS5120 TO BE PACKED IN CARTONS OF 1 SET EACH ONLY. TOTAL: 1639 CARTONS. 7. 唛头 Shipping Marks AT BUYER'S OPTION. 8. 装运期及运输方式 Time of Shipment &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TO BE EFFECTED BEFORE THE END OF APRIL 2006 WITH PARTIAL SHIPMENT AND ALLOWED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9. 装运港及目的地 FROM: SHANGHAI

信用证业务的基础和关键知识点

信用证业务的基础和关键知识点 信用证是外贸进出口中使用最多也是最安全可靠的出口收汇选项,是对进口商和出口商双方最好的保证,那么外贸进出口业务员要想玩转信用证这些细节条款he注意事项得掌握,今天猫熊哥给大家推出这篇文章,对学习信用证的外贸人来说很重要: 在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占国际贸易结算的大部分,所以对信用证必须做到细致全面熟练的了解掌握: 一,信用证的概念: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简称L/C)是开证行根据进口方的指示要求开立的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保证在卖方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件,交付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二:注意这里规定受益人交付规定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所以,对卖方来说,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合格的单据对信用证项下的贸易来说就是“交货”,就可以得到货款。 三:对于进口商来讲,只要在申请开证时,声明当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就保证付款,这可以保证买方在付款时能收到货物。 四:对于开证行来说:通过开证和收付等业务,可以收取一些费用,也可以通过开证时进口商在开证行的押金作为周转资金。 五: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或者OPENER),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当事人,进出口贸易中一般是进口商。 2)开证行(OPENING BANK 或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地银行。 开证行要承担付款责任,并代理开证申请人行使请求出口商交付单据的权利。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或NOTIFY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商的银行,通常是出口地银行。 通知行只需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别的责任,通知行往往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该L/C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向受益人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跟单汇票或做押汇或议付的银行。 议付行对开证行有权请求偿付,对受益人(出票人)有追索权。 在公开议付(FREE NEGOTIABLE)的条件下,信用证上不出现议付行的名称。 在限制某家议付行的条件下,信用证内注明限于在某某银行议付(NEGOTIATION RESTRICTED X X BANK ONLY). 6)付款行(PAYING BANK)信用证指定的付款人,大多数情况下就是开证行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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