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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农经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

2016年农经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
2016年农经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

2016年农经统计年报主要指标解释

(一)农村经济基本情况统计

1.汇总乡镇数:指按本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填报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的乡镇、街道或其他乡镇级单位个数。乡镇级单位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农村的乡镇一级行政区划单位。除无农村经济的所有乡镇街道及其他乡镇级单位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2.汇总村社数:指农村集体经济情况需要汇入到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统计表中的村经济合作社数、股份经济合作社数及村委会代为行使村经济合作社职能数,只要还存在农村经济、存在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的集体资产,都应纳入统计范围。

3.村经济合作社数:指按《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设立的村经济合作社数。乡镇一级、村以下村民小组(原生产队)一级成立的村经济合作社不在本指标统计范围内。

4.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数:按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要求设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数,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成立为公司的也在本指标统计范围内。一个行政村或居委会内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成立多个公司的只统计为一个。

5.村委会代行村经济合作社职能的村数: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其职能由村委会代为行使的村数。

6.汇总村民小组数:指汇总的村社所属的村民小组个数。行政村撤并后的村民小组个数按实际存在数统计。

7.组集体经济组织数:指在村民小组一级成立的为管理、协调本组范围内的集体土地资源和其他集体资产的开发、经营,以及为农户家庭经营提供服务的个数。没有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由村民小组代行组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不纳入本指标统计范围。

8.组一级发包承包地数:指以村民小组为发包主体的村民小组个数。

9.汇总农户数:指在汇总村社中与村集体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户口在农村的社员(股东、村民)数。包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农户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农户数、尚未成立村经济合作社由村委会代行职能的村村民农户数。

10.纯农户:指农户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80%以上的农户(含80%)。

11.农业兼业户: 指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第

一产业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50-80%的农户(含50%)。

12.非农业兼业户:指家庭劳动力既有从事第一产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但以非农产业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20-50%的农户(含20%)。

13.非农户:指家庭中劳动力以从事非农产业劳动为主,第一产业收入占家庭纯收入20%以下的农户(不含20%)。

14.汇总人口数:指汇总农户中与村集体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户口在农村的社员(股东、村民)人口数。

15.汇总劳动力数:指汇总人口中的劳动力数。男子16周岁到60周岁,女子16周岁到55周岁,同时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虽然在劳动年龄之内,但已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不应计入劳动力数内;超过劳动年龄,但能经常参加劳动,应计入劳动力数内。

16.从事家庭经营(劳动力数):指年内六个月以上的时间在本乡镇内从事家庭经营的劳动力数。包括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的劳动力数。家庭经营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完全或主要依靠家庭成员自己的劳动,凭借自有或与他人合有以及承包集体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等)直接组织生产和经营,包括农户自营、承包经营、个体工商户和农村私营企业经营,但以农户或个人名义承包集体企业的不属于家庭经营范围。

17.从事第一产业(劳动力数):指在家庭经营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力。

18.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年度内离开本乡镇到外地从业,全年累计达3个月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19.常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指在外出劳动力中,全年累计在外劳动时间超过6个月的劳动力数。

20.乡外县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乡镇外、所属县内从业的劳动力数。

21.县外省内(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县外、所属省内从业的劳动力数。

22.省外(外出劳动力):指在常年外出劳动力中,在本省外从业的劳动力数。

23.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总面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实际用于农业用途的面积,即农林牧渔用地面积,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等面积。

24.耕地(面积):指经过开垦用以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的田地,包括种有作物的土地面积、休闲地、新开荒地和抛荒未满三年的土地面积。

25.(耕地)归村所有的面积:指耕地中归村(原生产大队)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面积。

26.(耕地)归组所有的面积:指耕地中归组(原生产队)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面积。

27.园地:指成片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

28.(园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园地面积中,截止统计调查期末用于种植果树、桑树、茶树的土地面积。

29.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种植林木的面积。

30.(林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集体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经营承包方式落实到户的林地面积。

31.草地:指牧区和农区用于放牧牲畜或割草,植被覆盖度在5%以上的草原、草坡、草山等面积。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种植或改良的草地面积。

32.(草地)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按照《草原法》和有关草原承包政策实行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草地面积。

33.养殖水面:指用于渔业养殖的水域、滩涂的面积。

34.(养殖水面)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指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养殖水面面积,不包括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养殖水面面积。

35.其他:指在土地总面积中,除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之外的面积,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养殖畜禽场地、晒谷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36.经营耕地10亩以下的农户数:指经营耕地在10亩以下(不含10亩)的农户数。其他农户经营耕地规模的指标以此类推,如经营耕地10-30亩的农户数,包含10亩但不包含30亩。

(二)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

1.农村经济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及有关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国家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实体,如养鸡场、养猪场等,如果土地

所有权仍归乡、村集体所有,当地农民参加生产劳动,其全部收入都应统计在内;如果土地已征用,所有权已转移,则只统计农民参加劳动应分得的那部分收入。

总收入中,乡村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

总收入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由于全国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地区的综合平均价。

2.出售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当年生产并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买者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该指标用于衡量统计范围内的商品生产情况。

3.乡(镇)办企业经营收入:指乡镇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4.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组织和所属企业在本年度内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5.村办企业收入:指村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6.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7.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入: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以及除经营收入以外的其它收入。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中“经营收入”与“其它收入”两项之和。

8.其他经营收入:指除乡镇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农民专业合作社四种经营形式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9.农业收入:农业是指种植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业收入是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以及为农业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活动获得的收入。

10.种植业收入:种植业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物质生产行业。包括粮食作物、经

济作物、蔬菜瓜果,以及果、桑、茶等作物。粮食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薯类(包括甘薯、马铃薯等)及其他杂粮作物。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染料、香料等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菜用豆、蕃茄等,以及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等,果树包括柑桔、苹果、梨、桃、香蕉等鲜果树,干果树不包括在内。

种植业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收入。

出售种植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的粮食、经济、蔬菜瓜果及果、桑、茶等种植业产品收入。

11.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如采集野生蘑菇、野生蘑耳、野生药材、野生水果等所获收入。为农业生产提供农机服务、防止病虫害的活动等所实现的收入也计入此。

12.林业收入:林业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防护林作用的产业。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乌柏子、核桃、板栗、各种林木籽实等收入。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出售林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个人在年度内出售树苗和上述其他林产品收入。不包括出售桑叶、茶叶、水果、野生林产品的收入。

13.牧业收入:牧业指饲养、繁殖以取得畜产品或役用牲畜的产业。包括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饲养业及其他畜牧业。牲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其他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等。

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及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①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②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毛类、蜂产品)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③动

物屠宰及死亡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的收入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作为收入计算。计算牧业收人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狩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14.渔业收入:渔业指养殖及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产业。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海水渔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以及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淡水渔业包括内陆水域养殖鱼、虾、蟹、贝类、珍珠等水生动物及对内陆水域水生动物的捕捞。渔业收入是指当年捕捞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出售渔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售所获得的收入。

15.工业收入:工业指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产业。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和采盐业。制造业包括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纺织缝纫业、木材加工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造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塑料工业等。

工业收入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蔗糖、酿酒、榨油、轧花、缫丝、药材加工等;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当年开采各种自然资源及对其进一步加工得到的全部收入,如采矿,林木采伐,用铁矿石炼铁,木材加工等。工业收入的计价原则是,出售的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来料加工的产品按加工费计算收入,自制自用产品不计收入。

16.建筑业收入:建筑业指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及设备安装的产业。

建筑业收入指当年从事建筑物的施工建设维修和设备安装所得到的收入,即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总收入。在计算建筑业收入时,应注意下列问题:①农村各经营单位所属建筑企业承包农村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价值计算收入。同时,在总费用中要核算建筑安装过程的全部投入和发生的物质费用。②农村各经营单位所属建筑企业进城异地承包建筑安装工程的,只计算所获实际收入,即承包总价值额减去建筑投入。同时在总费用中核算除建筑投入以外的相关费用。③农民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筑行业打工

所获报酬收入,不计算建筑业收入,应统计为外出劳务收入。

17.运输业收入:运输业是运送货物及旅客、装卸和搬运物质的产业,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水上运输、航空和管道运输等。

运输业收入指当年从事本单位以外的货物运送、装卸、搬运和旅客运送的收入。

18.商饮业收入:商饮业是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的产业。

商饮业收入指从事商品流通和饮食行业的乡村各类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销售收入。

商业收入指专门从事商品收购、销售业务,包括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和农户所获得的全部收入。具体包括商品售价、实际应缴纳的增殖税额(即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一减免数)。

19.服务业收入:服务业是指为生产、生活提供各种服务活动的产业。

服务业收入指年内提供劳务为日常生活服务所得到的收入。如农民经营的车马店、修理自行车、修理钟表、修理雨伞、行医、理发、做保姆等收入。

20.其他收入:指上述各项生产经营收入以外的全部收入。如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库存物资盘盈、出售以前年度产品溢价、利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这里还包括农民家庭获得的利息、租金、红利、土地征占补偿费等财产性收入,但不包括借贷性的收入。

21.从集体外获转移性收入:指农民家庭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净值。包括非农村常住人口的家庭成员寄回和带回、农村外部亲友赠送、保险赔款、国家救济款、国家发放的残废军人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种粮农民获得的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等。

22.总费用:指实现当年各项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各项费用开支。包括生产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三项。由于乡、村两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实行的是成本利润核算体系,如果把其费用纳入农村经济收益分配表的费用中,必须对其费用开支资料进行调整后才能使用,也就是将其中的工资部分扣除。其具体步骤:先从总费用中减去工资总额,将剩余部分及工资总额中非农村人员的工资计入收益分配统计表的“总费用”中去,将外来农民工的工资计入“外来人员劳务收入”中,剩余的本地农民工资加到“农民经营所得”中。

23.生产经营费用:指为实现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应由当年负担的生产经营费用。如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粗(精)饲料、水电费、原材料、燃料、维修费、小型工具购置、雇请非农村人员的开支和固定资产折旧。在计算生产经营费用时,凡利用不计收入的自产产品(原料)进行再生产时,不应作为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如自积自用畜禽厩肥和其他土杂肥、绿肥、

青饲料,以及自采野生手工业原料等因不计算生产收入,故也不计入生产经营费用支出。在生产经营费用中还应包括产品保险费和递延资产摊销等。

这里所指的生产经营费用必须同生产经营收入一致,即获得了当年某项收入而支出的费用,才能计算为当年该项收入的生产经营费用,包括上年预付结转应由本年负担的费用。不包括本年预付下年度的各项费用支出。因此,当年获得并计算过收入的项目,其支出的费用计入当年该项目的生产经营费用;当年未获得也未计算过收入的项目,其支出的费用不计入该项目的生产经营费用。

由于商业收入按全口径计算,所以费用中还应包括商业流通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即企业已销商品应负担的进货原价。该指标根据商品销售成本的发生额填列,或乡镇企业“损益表”中商品销售成本项填列。

24.管理费:指当年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开支。如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册凭证、书报、照明和旅差费等。但办理某项专业生产业务(如采购物资、推销产品和制种等)的差旅费分别计入有关生产经营费用项目,不包括在管理费用内。乡镇集体企业和村组集体经营层次的“管理费”应扣除直接支付管理人员的工资;而家庭经营层次的“管理费”也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费”还应包括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费和维修费,以及无形资产摊销等。

25.净收入:指从总收入中扣除当年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后的余额,也就是当年的生产经营收益。计算公式:净收入=总收入一总费用。

26.投资收益: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经营单位(不含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等向本统计单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投资,当年获得的能进行分配的利润、股息等收益。包括投资分得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认购股票应得的股利等。

27.农民外出劳务收入:指本村社人员受雇于本村社和本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卖劳动而得到的报酬收入(即收入总额扣除相对应的非生活消费方面支出后的余额)。这里主要指外出条工人员(含异地承包人)所得报酬收入。外出的个体工商业者、异地办企业所获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在农民家庭经营的相关产业中。对农民带资异地承包的问题要视具体情况进行统计,异地承包所获收入应统计为外出劳务收入,投入资金所获收入应统计为家庭经营收入。

28.可分配净收入总额:指“净收入”、“投资收益”和“农民外出劳务收入”三个指标的合计数。可分配净收入总额可以在国家和国家有关部门,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及所属企业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

29.国家税金:指按照国家税法,当年缴纳的各种税款的实际数额。缴纳以后如有退还或减免数额,应予扣除。

30.上交国家有关部门: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在经营纯利润额中向本单位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交纳的部分,包括上交管理费、各特种基金等。这里不包括向乡镇集体上交的部分。农民家庭经营上交的部分主要指私营企业和个体商户上交的部分。

31.外来投资分利:指外部经营单位和个人以现金、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投入到本统计调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年终实际分走的那部分利润,包括外部经营单位和个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分走的红利。

32.外来人员劳务收入: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外部人员以雇员的身份受雇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收入部分。农民家庭经营中雇请人员的工资应计入费用中。

33.企业各项留利:指乡村集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纯利润额中的留利部分。包括用于发展生产、职工福利事业、教育事业等的基金。

34.乡村集体所得:指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获得可分配收益中扣除上缴税金、上缴国家有关部门、外来投资分利、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分配、外来人员劳务收入等后的净额。主要是乡镇集体统一经营所得,以及向所属单位和农户收取的各种款项。

35.农民经营所得:指农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实际得到的收入。农民经营所得等于“可分配净收入总额”扣除“国家税金”、“上交国家有关部门”、“外来投资分利”、“外来人员带来劳务收入”、“企业各项留利”、“乡村集体所得”后的余额。

36.农民从乡镇级集体企业得到收入:指农民在乡镇级集体企业劳动获取的工资收入、工资性奖励收入和从乡镇集体得到的其他有关收入。本指标只在村级核算农民收入时使用,从乡镇级开始本指标数值应该空白。

37.农民从集体再分配收入:指农民作为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初次分配结束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得到的再分配收入。包括股金分红、干部报酬、抚恤金、优抚金、养老金、社会性奖金和土地征用补偿等收入。

38.农民所得总额:指农民当年从事各种生产和非生产经营活动得到的全部实际可支配收入。在村级填报时,指“农民经营所得”、“农民从乡镇级集体企业得到收入”、“农民从集体再分配收入”三者之和。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管理情况统计

1.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指按照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第二轮延长土地承包期时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和园地面积。该指标是为了反映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落实情况,由于二轮农村土地延包时许多地方将园地也实行了家庭承包,因此将这部分面积也纳入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面积进行统计,其统计口径与基本情况统计表中的耕地面积不同。

2.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数:指按照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的政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的农户数量。

3.家庭承包合同份数:指采用家庭承包方式,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份数。

4.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份数:指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农业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33号)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制,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向承包农户家庭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份数。个别省(区、市)向农民颁发了乡级人民政府盖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在统计之列,但需结合换发新证逐步规范。包括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包括以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5.以其他方式承包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份数):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份数。

6.机动地面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户家庭承包方式统一组织承包耕地时,预留的用于解决人地矛盾的耕地面积。新开发或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没有分包到户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耕地,也应纳入机动地统计。

7.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将其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流转给其他经营者的面积总和。

8.转包: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承包耕地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承包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

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9.转让: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耕地面积。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户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失去。

10.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各自需要和便于耕种管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双方的面积均统计在内,如:甲以3亩与乙的2亩互换,即统计为5亩。但明确约定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交换耕作的,不列入统计。

11.出租: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所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耕地面积。

12.股份合作: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承包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的耕地面积。

13.其它形式:指农户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中,除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股份合作形式以外的其它方式流转的耕地面积。包括委托他人代耕不足1年的。

14.流转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面积:指流转用于种植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耕地面积。

15.通过各级流转服务组织流转的面积:指通过县、乡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服务而流转出去的面积,包括直接委托服务组织流转的、获取流转服务中心信息而流转的等各种方式流转出去的面积。

16.签订耕地流转合同份数: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耕地的农户流转耕地承包经营权时,与受让方签订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份数。

17.仲裁委员会数: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设立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个数。

18.仲裁委员会人员数:指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数。

农民委员人数:指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农民代表人数。

19.聘任仲裁员数:指仲裁委员会依法聘任的专门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人员数。

20.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人数:指依法承担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的人数。日常工作机构一般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由其他部门承担或单独设立的也应纳入

统计范围。

专职人员数:指日常工作机构中专门从事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人员数。

21.受理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总量: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

22.土地承包纠纷数:指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因收回、调整承包地以及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数量。

23.土地流转纠纷数:指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流转发生的纠纷数量。

24.其他纠纷数:指土地承包纠纷、土地流转纠纷以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数量。包括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

25.调处纠纷总数: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已经调解和仲裁的纠纷数量。

26.调解纠纷数: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的纠纷数量。

27.仲裁纠纷数: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的纠纷数量。

28.当年征收征用集体土地面积: 指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面积。

29.(征收征用)涉及农户承包耕地面积:指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

30.涉及农户数:指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收征用农户承包耕地涉及的农户数量。

31.涉及人口数:指当年各级人民政府实际征收征用农户承包耕地涉及的承包农户家庭人口数量。

32.当年获得土地补偿费总额: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因国家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

33.留作集体公积公益金的(补偿费):指当年各级政府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中,留作集体积累的部分。不包括应分配给农户由村组织暂收尚未分配给农户的补偿费(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34.分配给农户的(补偿费):指当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各级政府征收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而得到的补偿费总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统计

1.农民专业合作社数:指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而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包括以公司等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以协会、联合会等名称登记的专业协会、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2.已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合作社数):指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及相关登记规定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作社数量。

3.被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数):指按照有关规定被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数量。

4.建立党支部的(合作社数):指在专业合作社中已建立党支部的合作社数量。

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数量。

6.(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在册成员中身份为农民的成员数量。

7.(农民专业合作社)团体成员数:指除自然人成员外,按照有关规定加入合作社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数量。

8.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业务往来的非成员农户数量,包括接受各种服务和培训的非成员农户。

9.种植业(合作社):指以从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园艺作物等农作物生产经营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0.粮食产业(合作社):指以从事谷物、薯类生产经营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1.林业(合作社):指以从事木材、林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2.畜牧业(合作社):指以从事畜禽生产、加工和销售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3.生猪产业(合作社):指以从事饲养、繁育取得生猪产品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4.奶业(合作社):指以从事饲养奶牛、奶羊获取牛奶、羊奶及加工品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5.渔业(合作社):指以从事水产养殖、繁育及捕捞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

16.服务业(合作社):指以从事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主的农民专

业合作社数量。

17.农机服务(合作社):指以提供农机作业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8.植保服务(合作社):指以提供防治病虫害等植物保护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19.土肥服务(合作社):指以提供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改良等抬高土壤肥力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0.金融服务(合作社):指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提供金融服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1.其他(合作社):指除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业以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2.牵头人身份: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社长、理事长)或牵头领办人的职业身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由农民担任的属于农民牵头领办,由企业指派的代表担任的属于企业牵头领办,由基层农技服务组织指派的代表担任的属于基层农技服务组织牵头领办,由基层供销社等指派的代表担任的属于供销社牵头领办,由社会团体等指派的代表担任的纳入其他牵头人领办。

23.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指为成员提供生产、加工、储藏、包装、销售各环节一体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

24.生产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生产环节提供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为种植业生产提供耕种、施肥、病虫害防治、收获及生产技术咨询等服务,为养殖业生产提供良种繁育、疫病防治、饲养技术咨询等服务。

25.购买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6.仓储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仓储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7.运销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运输、销售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8.加工服务为主:指主要为成员提供农产品加工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29.其他(经营服务类型合作社):指除产加销一体化服务为主、生产服务为主、购买服务为主、仓储服务为主、运销服务为主、加工服务为主类型以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30.总收入: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经营服务性收入总额。不包括国家投资、救灾救济等,不包括成员个人的收入。

31.总支出: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发生的全部费用。

32.上缴国家税金: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缴纳的各类税金总额。

33.盈余: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收益,盈余=总收入-总收入。

34.可分配盈余: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可在合作社成员中分配的金额,即可分配盈余=总收入-总支出(包括上缴国家税金)-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35.按交易量返还成员总额: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从可分配盈余中按与社员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总金额。

36.按股分红总额: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红利金额。

37.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为成员和非成员统一组织销售的农产品的总金额。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为成员和非成员销售产品、接受成员委托代销的产品、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收购成员的产品。

38.统一销售农产品80%以上的(合作社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为成员统一销售产品占成员当年销售产品总值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39.统一组织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为成员和非成员统一组织购买的农用生产资料等投入品总金额。

40.统一购买比例达80%以上的(合作社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为成员统一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占成员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购买总额80%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41.培训成员数: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年度对成员进行技术、营销以及合作思想等方面培训的累计人次。

42.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数:指通过直接注册或经授权许可使用各类农产品商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43.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数:指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产品等质量认证的合作社数量。

44.资产: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年末资产总额。

45.负债: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末各种债务总额。

46.所有者权益:指投资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净资产的所有权。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47.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按照法律和章程规定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

48.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成员的合作社数:指本年度按法律和章程规定,将可分配

旅游统计基本概念和主要指标解释

旅游统计基本概念和主要指标解释

旅游统计基本概念和主要指标解释 1.游客:指任何为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离开常住国(或常住地)到其他国家(或地方),其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在其他国家(或其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游客不包括因工作或学习在两地有规律往返的人。 游客按出游地分国际游客(即海外游客)和国内游客。按出游时间分旅游者(过夜游客)和一日游游客(不过夜游客)。 2.常住国:指一个人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国家(或地区)或在这个国家(或地区)只居住了较短的时间,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国家(或地区)。 3.常住地:指一个常住国的居民,在近一年的大部分时间所居住的城镇或在这个城镇只居住了较短的时期,但在12个月内仍将返回的这个城镇。判定一个游客是国际游客还是国内游

15.出境旅游者:指我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并在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住宿设施至少停留一夜的游客。 16.出境一日游游客:指我国大陆居民出境旅游,在境外停留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未在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住宿设施内过夜的游客。 17.旅游收入:游客(海外游客和国内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游客或游客的代表为游客)支付的一切旅游支出就是国家(省、区、市)的旅游收入。旅游支出应包括(过夜)旅游者和一日游游客在整个游程中行、游、住、食、购、娱,以及为亲友、家人购买纪念品、礼品等方面的旅游支出,不包括为商业目的购物、购买房、地、车、船等资本性或交易性的投资、馈赠亲友的现金及给公共机构的捐赠。旅游收入包括国际旅游(外汇)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 国际旅游(外汇)收入:海外旅游者在中国(大陆)境内旅行、游览过程中用于交通、参观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全部花费。 国内旅游收入:指国内旅游者在国内旅行、

[说明]农业部农经信息统计系统操作说明

[说明]农业部农经信息统计系统操作说明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2011版操作说明 第一节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简 介 .................................................. 2 第二节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安 装 .................................................. 3 第三节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运 行 .................................................. 7 第四节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设 置 ................................................ 10 第五节农经信息报表管理...................................................................... .......... 19 第六节统计报表数据汇总分析...................................................................... ... 29 第七节账套管理...................................................................... ........................ 34 第八节备份恢复...................................................................... (36) 第一节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简介一、系统简要操作流程 1(运行系统 用户安装完【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2011版】后,双击系统桌面上的【全国农经信息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2011版】图标或通过选择【开始】—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 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统计 【发文字号】宁统办字[2016]137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6.11.21 【实施日期】201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宁统办字〔2016〕137号) 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江苏省统计条例》,扎实落实好国家、省、市统计局统计年定报工作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统计年定报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对做好2016年统计年报和2017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年定报工作职责 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一年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确保统计调查制度贯彻实施,各区统计局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年定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好统计年定

报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把集中精力组织实施好统计年定报工作,作为目前统计部门的重点工作来抓。 (一)各区统计局要成立年定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调配好内部的人力和物力等各项资源,协调解决好年定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做好纳入“一套表”范围的年定报统计任务与未纳入“一套表”范围的其他年定报统计任务。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估,确保年定报工作任务高质量地完成。 (二)切实落实年定报工作责任制。各区统计局、市局各处室要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归口管理、通力协作”的原则,细化并落实“一套表”及年定报工作责任制,按表种、按项目分解到人,明确到位,通过不定期地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工作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二、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和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和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一、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主要税费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二级市场获得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 二、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三、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当量吨)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类指标的排放当量之和。 四、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除以年平均职工人数。 六、税收增幅(单位:%) 税收增幅=(当年税收实际贡献/上年税收实际贡献-1)×100% 七、销售收入增幅(单位:%) 销售收入增幅=(当年销售收入/上年销售收入-1)×100% 八、研发经费投入增幅(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增幅=(当年研发经费支出/上年研发经费支出-1)×100% 九、亩均投资额(单位:万元/亩) 亩均投资额=投资额/用地面积 投资额:即企业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指企业当年投入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的资金总量。 十、有关数据来源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区市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小类代码)由统计部门提供。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所在区市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由区市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通过企业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能源统计主要指标解释

能源顾名思义,能源就是能量的来源或源泉,是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 能源 是可以从自然界直接取得的具有能量的物质,如煤炭、石油、核燃料、水、风、生物体等, 或者从这些物质中再加工制造出的新生物, 如焦炭、煤气、液化气、煤油、汽油、柴油、电、 沼气等。因此可以说,能源是能够提供某种形式能量的物质, 即能产生机械能、热能、光能、 电磁能、化学能的各种能量的资源。 当量热值又称理论热值或者实际发热值,是指某种能源一个度量单位本身所含的热 量。当量热值 的计算可根据试样在充氧的弹筒中 (放有浸没氧弹的水的容器) 完全燃烧所放 出的热量(用燃烧后水温升高计算出来的)进行实测。对固体燃料来说,通常把其应用基底 位发热量作为当量热值,如汽油的当量热值是 10300千卡/公斤,天然气的当量热值是 9310 千卡/公斤,等等。 等价热值是指加工转换产出的某种二次能源与相应投入的一次能源的当量, 即获得一 个度量单位的某种二次能源所消耗的, 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也就是消耗一个度量单位 的某种二次能源,就等价于消耗了以热值表示的一次能源量。 因此,等价热值是一个变动值, 随着能源加工转换工艺的提高和能源管理工作的加强, 转换损失逐渐减少,等价热值会不断 降低。等价热值是对二次能源及消耗工质 (工质指生产过程中的媒介物或能量交换中的载能 体,如水;耗能工质,即有些工质的获得需要消耗一定的能源,如自来水要耗电能)而言, 因一次能源 不存在折算问题,因此也无所谓等价热值。 能源折算标准 就是将各种能源折算成标准燃料,标准燃料是计算能源总量的一种模拟 的综合计算单位,在能源使用中主要利用它的热能,因此,习惯上都采用热量来作为那样的 共同换算标准。由于煤、油、气等各种燃料质量不同,所含热量不同,为了便于对各种能源 进行计算、对比和分析,必须统一折算成标准燃料,标准燃料可分为标准电、标准油、标准 煤等,国际上一般采用标准油、标准煤较多,世界各国都按本国的用能特点确定自己的能源 标准量,西欧有些国家以用电为主,采用标准电(法国、比利时) ,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以用 油为主,采用标准油(美国、加拿大) ,我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以用煤为主,采用标准煤为 计算基准,即将各种能源按其发热量折算为标准煤。 标准煤又称煤当量,国际制单位为焦耳, 1千克标准煤的热值,中国、俄罗斯、日本均按 7000千卡计算,联合国按 6880千卡计算。 我国的折算方法是:7000千卡去度量各种燃料、动力能源。 能源折标准煤的折标系数 =某种能源每千克实际热值/每千克标准煤热值( 7000千卡)。 购进量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划分,购进量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能源经销企业(批发、 零售企业)用于销售的能源购进数量,另一种是能源使用企业用于消费的能源购进数量,这 两种源购进量分别在不同表式中统计。 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 指能源经销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的、 用于销售的各种一次能 源和二次能源。能源经销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经销企业 (批发、零售企业)填报。《能源统 计报表制度》中需要填报这一指标的报表是 P403表。 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 指能源使用单位在报告期内外购的、 用于本企业消费的各种 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能源使用企业能源购进量由能源使用企业填报。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等价热值 二次能源所具有的热量 转换效率

乡镇统计报表报主要指标解释

综合年定报表主要指标解释 一、年报一套表 (一)农村组织情况和从业人员情况 1、乡村户数: 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农村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不包括乡村地区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户。 2、乡村人口: 指乡村地区常住居民户数中的常住人口数,即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在家居住,生活和本户连成一体的国家职工、退休人员也为家庭常住人口。但是现役军人、中专及以上(走读生除外)的在校学生、以及常年在外(不包括探亲、看病等)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 3、乡村劳动力资源数:指乡村人口中劳动年龄以上(16周岁)能够参加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乡村劳动力资源数=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 4、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数:指在乡村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总数,即男性年龄在16-59岁之间,女性年龄在16-54岁之间的全部人口数。包括在校学习的学生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但不包括现役军人、在押犯人、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工资的职工人口。资料来源可从农村人口统计报表中该年龄组内人口减去户口在农村但领取国家职工工资的人口。 5、劳动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指在劳动年龄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口。有残疾(五种残疾标准,见国家统计局90年9月农村经济基本情况调查方案23页至24页)但能参加劳动的人不包括在内。 6、超过劳动年龄而实际参加劳动的人数:指男在59岁以上、女在54岁以上而实际经常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数。 7、乡村实有从业人员:指乡村人口中实际参加各种行业劳动并取得实物或货币收入的劳动力人数。包括劳动年龄内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和超过劳动年龄实际参加劳动的人口数。 8、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是指直接参加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从业人员以及直接从事采集、捕猎劳动的从业人员。 9、工业从业人员:是指主要从事工业生产、服务、管理的从业人员。工业生产活动包括下列两个方面:(1)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如采矿、晒盐、森林采伐等,

2016年广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6年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广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 (2017年3月19日) 2016年,在市委、市政府带领下,广州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力推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经济社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实现“十三五”时期良好开局。 一、综合 2016年,广州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19610.94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下同)增长8.2%。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240.04亿元,下降0.2%;第二产业增加值5925.87亿元,增长6.0%;第三产业增加值13445.03亿元,增长9.4%。第一、二、三次产业增加值的比例为1.22:30.22:68.56。第二、三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23.0%和77.0%。 —1 —

全年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上升2.7%,其中,消费品价格上升2.7%,服务项目价格上升2.8%。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下降1.2%,其中,能源类下降6.6%,高技术类下降0.5%;轻工业上升0.3%,重工业下降2.0%;生产资料下降2.4%,生活资料上升0.3%。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下降1.5%,其中,燃料、动力类下降4.7%,黑色金属材料类下降3.6%,有色金属材料及电线类上升2.7%,化工原料类下降0.8%。固定资产投资价格下降0.6%。 —

表12016年广州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31.25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10.97万人。全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3.63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41%,同比下降0.21个百分点。全年帮助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16.82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 —3 —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各项指标解释说明

附件1 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报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年12月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报表表式 1.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 2.石油石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3.钢铁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4.有色金属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5.煤炭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6.发电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7.电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8.化工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9.建材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0.机械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1.其他工业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2.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3.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14.非工业其他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汇总表 四、主要指标解释 五、参考附件 1.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2.历年来各行业价格指数 3.非工业企业增加值(收入法)计算表

一、总说明 (一)报表构成。 报表由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总表(以下简称《统计监测总表》)、工业企业附表(参照国家标准GB/T13234-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和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和〈中央企业任期节能减排管理目标〉的通知》(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要求分石油石化、钢铁、有色金属、煤炭、发电、电网、化工、建材、机械、其他工业行业、非工业企业附表(参照国家标准GB/T13234-91《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和北京市统计局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依据国资发考核[2007]194号文要求分建筑、交通运输、其他非工业行业企业)构成。 (二)填报范围。 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汇总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内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工业企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非工业企业及非工业企业集团中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能源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后填报。 (三)报送时间。 重点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为季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4月20日、7月20日、10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非工业行业附表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国航、东航、南航、中国远洋和中国海运的非工业行业附表要求每季度报送。 关注类企业:《统计监测总表》、《工业行业附表》和《非工业行业附表》均为半年报,报送时间为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31日。

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简介

目录 第一节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简介 (2) 第二节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安装 (5) 第三节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运行 (9) 第四节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设置 (12) 第五节农经信息报表管理 (16) 第六节统计报表数据汇总分析 (27) 第七节农经信息统计账套管理 (30)

第一节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简介 一、系统简介 【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是根据当前农经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要求,在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的指导下,由青岛太阳软件公司研发的一套具有省、市、县、乡多级别超级汇总分析与决策支持功能的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软件;它的应用大大缩短了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在农经信息数据统计、汇总、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周期,有效的避免了因手工统计、汇总、分析造成的农经信息统计、汇总、分析数据不准确等现象的发生;大大提高了各级农经部门在农经信息统计与分析方面的工作效率。 二、系统主要功能和特点 1.方便快捷的报表数据录入功能。 2.严格的报表数据平衡关系审核功能。 3.快捷的下级单位上报文件生成功能。 4.轻松的下级单位上报文件引入功能。 5.准确的上级报表文件汇总生成功能。 6.强大的各级报表数据查询、打印功能。 7.强大的统计报表数据分析功能。 三、系统简要操作流程 1.运行系统 用户安装完【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后,双击系统桌面上的【农经统计】图标或通过选择【开始】—【程序】菜单中【农经统计】项,即可运行本系统。 2.登录及设置系统用户 用户以【系统管理员】身份登录,登录口令为小写字母【sun】(为防止非法用户破坏,此登录口令请及时更改)。若首次运行本系统,则会有向导窗口帮助用户建立相应年度报表的账套,并提示用户输入本单位的相关信息等,完成一些初始化工作,登录成功后选择已建立的账套,进入系统的主画面。 3.报表单位数据录入/汇总 (1)用户登录成功,进入【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主界面后,首先通过【组织单位管理】模块,建立起包含其所有下级单位的上下两级组织单位体系。 (2)运行【数据录入/汇总】模块,在左侧组织单位的树型结构中选择好没有使用本系统软件的下级单位,再依次选中所选单位的各项统计报表,并点击【录入/汇总】按钮,即可进行所选单位报表数据的录入工作;数据录入完毕后,用户可在左侧组织单位树型结构中,选中各个代录单位并点击【平衡审核】按钮,对所选单位代录数据进行平衡关系的审核,确保所录数据的准确性。 (3)对已使用【农村经济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的下级单位统计数据的引入工作,用户可通过【单位数据引入】模块,在左侧的组织单位树型结构中选择好已使用本系统软件的某下级单位,点击【引入】按钮,选择好此下级单位通过【单位数据导出】按钮导出生成的上报文件,即可将下级单位上报的统计报表数据,引入到上级单位的统计报表系统中。 (4)在进行本单位信息数据的汇总操作前,首先要对通过手动录入及导入的各个下级单位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校验,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后,方可在左侧的组织单位树型结构中选中本单位,再依次选中右侧的各个统计报表表头,并点击【录入/汇总】按钮,系统即可实现对本单位各项统计报表数据的自动汇总生成。

农经统计工作报告

农经统计工作报告 在开发区财税局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农经统计科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思路,认真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对XX 年工作总结和XX年工作计划报告如下: XX年工作总结 一、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我们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协调上级统计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完善统计口径,做出好各项统计工作。 1、认真开展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普查办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了这项牵扯千家万户,涉及每一位公民切身利益的工作有序开展。普查工作自10月8号工作全面铺开以来,连续60多天加班加点,特别是26名指导员白天下村指导业务,晚上加班审核汇总,积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流动人口普查登记难问题,把外来和外出人口情况摸清摸透,数据搞准搞实,确保了全区外来、外出人口数据的匹配与协调。目前普查办对快速汇总数据初步核算,第六次人口普查涉及普查对象57904人。其中:常住人口47710人,户籍人口48309人, XX年11月1日至XX年10月30日出生人口388人,死亡人口363人。(1)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区人数46562人,其中: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区人数38056人;户口登记在其他乡镇街道人数8215人,外来半年以上人数7581人,(2)户口在开发区,普查时点居住在其他乡镇街道人数9832人,其中:外出半年以下人数1740人,外出半年

以上人数8092人。 2、抓好工业和投资统计工作。特别是63家规模以上工业和84个投资项目等每月300多份报表工作,全年新增聚博建陶等12家规模以上企业,为提高二产增加值核算提供基础数据。1-12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完成总产值380亿,主营业务收入370亿,实现固定资产投资51亿,同比增幅分别为30%、35%和110%。 3、抓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特别是25家限额以上贸易业、7家交通服务业和8家成品油贸易业统计工作,全年新增大新化工等13家限额以上贸易业,挖掘提升三产增加值数据。 4、抓好农业统计、劳动工资季报、农村住户调查月报和群众安全感调查等工作。 二、农经工作稳步推进。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做好各项农经工作,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博兴经济开发区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1、切实抓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农村财务行为。一是抓好报账代理工作,按规章办理各项报账业务,符合制度的开支不停不扣,及时办理,不符合制度的票据坚决退回,全年累计代理报帐317村次;二是抓好专户代管资金工作,杜绝村级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等问题发生,12月份专户代管资金920万元;三是协助社区督导落实好财务公开与民主理财工作,做到给村民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 2、切实抓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一是拟制定减负工作意见,强

【免费下载】2016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有关说明

2013年教育事业统计年报有关说明 一、年报填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2013年各办事处财务人员变动较大,对于本年第一次参加年报工作的同志,应主动向前任请教和学习,请教如何分解年报任务,如何搜集原始数据,如何防止和纠正发生的错误等。 2、注意与上年数据对接。一是学生数,包括其中女生、 少数民族;二是专任老师数,包括其中女姓专任教师。上年年报中学生数、专任教师数通过QQ群共享,供各单位下载。 3、注意检查,防止漏填及常识性错误。连续几年都有统计人员因漏填住宿生、随迁子女等数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情况,请填报时一定要注意检查。同时要加强常识性错误检查,如小学六年级学生数与预计毕业生数是否一致,寄宿生、随迁子女、少数民族、留守儿童等六年级和九年级学生人数都应与预计毕业生人数一致;还有幼儿园托班有班无学生;初 高中有在校生无共青团员;初高中无寄宿生;有寄宿生无食堂;安保人员为零;幼儿园有在园人数而离园人数0;无绿化面积;无运动场;图书数为0;学校占地面积小于500平米、固定资产小于100万元;有微机室无计算机;建立了校园网但 出口带宽为0;上年学生体检数为0;有体育馆;中职无实验 室以及各类奇异数据等。对年报中涉及均衡发展的相关数据,

都要符合迎检要求,如有变动不能超过10%。 4、注意分析各项教育统计指标。各乡镇、各学校要根据年报汇总表计算教育指标数。如掇学率、小学五年巩固率、初中三年巩固率、学前一年完成率、学前三年完成率、生师比。如达不到国标要求,需查找原因。 二、2013年年报基表主要变化情况 1、班额情况表。由以前的10年一分段,改为5年一分段。 2、增加了随迁子女指标。相对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外延更大。包含高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只有镇区、城区填报,特指户口在农村,只填报义务教育。 3、专任教师分年龄段表。由以前的10年一分段,改为5年一分段。 4、中小学占地面积及其他办学条件表。“增加教室(间)与教室中:普通教室(间)。”教室(间)指学校里进行教学的房间,含各类功能室。而普通教室仅指每班一间,相对固定的教室。如一年级5个班,普通教室就是5间。 三、软件下载及使用 在百度搜索“中国教育统计网”,在教育统计网中下载。同时,对大数安装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教育统计网中都有明确解决办法。各单位在安装、使用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可以在计财QQ群中提出,共同交流,找出解决办法。

妇女发展纲要统计监测指标解释

妇女发展纲要统计监测指标解释 一、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指标 1.妇女人均预期寿命 2.孕产妇死亡率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 4.宫颈癌死亡率 5.乳腺癌死亡率 6.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 7.妇女梅毒年报告发病率 8.孕产期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9.已婚育龄妇女避孕率 10.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11.人工流产率 (二)指标解释 妇女人均预期寿命 1.定义: 又称平均寿命,指在某一死亡水平下,已活到×岁年龄的人口平均还有可能继续生存的岁数。它能摆脱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综合反映全体人口的死亡水平,对于人口分析和人口预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平均预期寿命也可以分性别进行计算,现在各国都分别计算男性、女性和总人口三种平均寿命。一般来说,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 2.计算方法: 平均预期寿命是通过编制生命表来计算的。计算方法是将×年龄以上累计生存人数Tx除以该年龄尚存人数Lx,即平均预期寿命Ex=Tx/Lx。在各年龄的平均预期寿命中,0岁组(出生时)的平均预期寿命可以表示一批人出生后平均一生可能存活的寿命数,具有特殊意义,通常所说的平均预期寿命即指0岁时平均寿命预期寿命,记作Eo/Lo,其中Lo为假定的同批人数,To需从最高年龄Tw、…、T2、T1累计而来,因此,Eo是生命表的最终结果。 3.计算单位:岁

4.数据来源:一般根据人口普查资料推算求得。 孕产妇死亡率 1.定义: 指某地区一年内,孕产妇死亡人数与该地区当年活产儿之比。孕产妇死亡率是评价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它的高低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孕产妇生活环境及卫生保健服务有直接关系。 孕产妇死亡:指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与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但不包括意外原因死亡者。 因此,界定孕产妇死亡有两个重要概念: ①时间:孕期、产期、产褥期(42天); ②孕产妇死亡包括直接产科原因和间接产科原因的死亡。 直接产科死亡原因:指因妊娠状态下(妊娠、分娩、产褥)的妊娠或产科并发症,操作干预,误诊或治疗不当等造成的死亡,例如妊高症、产后大出血、产褥感染、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者。 间接产科原因:指由于妊娠期的生理变化影响而非直接产科原因,使以往疾病加重或妊娠期新生疾病(包括内、外科)造成的死亡。例如,以往有肝病、心脏病、肾病、妊娠后加重引起的死亡。 2.计算方法: 年内孕产妇死亡总人数 孕产妇死亡率 = ————————————×10万/10万 年内活产儿数 3.计算单位:1/10万 4.数据来源:卫生部监测点数据,每年6月份可以提供上年数据。 妇女常见病筛查率 1.定义: 指某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妇女常见病筛查的20~64岁户籍妇女人数(不包括因疾病到妇科门诊就诊的人数)与20~64岁妇女人数之比。 2.计算方法: 某地区统计年度内实查人数 妇女常见病筛查率 = ———————————————×100% 该地区当年20-64岁妇女人数

统计能源专业年鉴用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综合能源消费量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的总和。计算综合能源消费量时,需要将各种能源品种的消费量换算成按照标准计量单位(如:吨标准煤)计量的消费量。不同工业法人单位的计算方法见《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的说明。 能源购进量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购进的各种能源数量。 购进量的核算原则是: 1.计算购进量的能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已实际到达本单位; 二是经过验收、检验; 三是办理完入库手续。但是,在未办理完入库手续前,已经投入使用的或已经销售的,要计算在购进量中;使用多少,计算多少。 2.“谁购进,谁统计”。 凡属本单位实际购进的,符合上述原则,不论从何处购进,均应计算在内,包括作价的加工来料。 凡属本报告期实际购进的,办理完入库手续,即计算购进量;什么时间办理入库手续,什么时间计算购进量。 购自省外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包括进口)购进的能源产品数量。 能源消费量指能源使用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数量。能源消费量分实物量和标准量两种。能源消费实物量是按照报表规定的、体现物质形态属性的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计算的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标准量是按照能源标准计量单位(如:吨标准煤)计算的能源消费量。 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工业企业为进行工业生产活动所消费的能源。主要包括: 1.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工业性作业的能源,包括用作原料、材料、燃料、动力;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包括用作加工转换的能源(这部分能源不能理解为用作原材料,用作原材料的概念见后面的解释)。 2.产品生产过程中作为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 3.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能源。 4.新技术研究、新产品试制、科学试验使用的能源。 5.为了工业生产活动而在进行的各种修理过程中使用的能源。 6.生产区内的劳动保护用能等。 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指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除“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以外的能源消费,即非工业生产用能和工业企业附属的不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用能。比如本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更新改造、维修等过程用能,非生产区的劳动保护用能,科研单位、农场、车队、学校、医院、食堂、托儿所等单位用能。但是必须注意,上述单位如果是独立核算的,其用能既不能包括在“工业企业能源消费”中,亦不能包括在“非工业生产能源消费”中。 生产交通运输工具的企业(如造船厂、汽车制造厂),向成品轮船、汽车中添加动力用油,应算作企业的非工业生产消费。 运输工具能源消费量指在厂区内、外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交通运输工具所消费的能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农经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 1、总收入:指统计范围内的各生产经营单位当年经营的收入中可以用于抵偿本年开支并可在国家、集体、农民及有关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的农、林、牧、渔、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各项经营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不包括那些不能用来分配、属于借贷性质或暂收性质的收入,如贷款收入、预购定金、国家投资、农民投资、救灾救济等。国家事业单位在农村兴办的属于集体性质的实体,如养鸡场、养猪场等,如果土地所有权仍归乡、村集体所有,当地农民参加生产劳动,其全部收入都应统计在内;如果土地已征用,所有权已转移,则只统计农民参加劳动应分得的那分收入。 总收入中,乡村集体企业收入按各行业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经营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其它收入等;家庭经营中的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等,按当年收获到手的主副产品计算收入,包括已出售、自食自用和储存的主副产品在内。 总收入应按当年价格核算,也就是按当年经济活动发生时的现行价格进行核算。具体核算方法是:各种主产品、副产品出售部分按实际出售价格计算;自食自用和储存的农副产品,按出售全部该产品(包括出售给国家和在市场上出售的)的综合平均价格计算。由于全国市场价格差别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本地区的综合平均价。 2、出售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给国家和其他购买者的当年生产的农、林、牧、渔、工业和其他产品的收入。不包括农民自食自用、赠送亲友部分。该指标用于衡量统计范围内的商品生产情况。 3、乡镇集体企业收入:指乡镇集体举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及其它企业在本年度内所获得的各种收入。 4、村组集体经营收入:指村组集体组织和所属企业在本年度内所得到的全部收入和利息、租金等非生产性收入。 5、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指农户家庭成员在当年各种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全部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 6、其他经营收入:指除乡镇集体企业、村组集体经营、农民家庭经营三种经营形式以外获得的收入(不含转移性收入)。 7、农业收入:包括种植业收入和其他农业收入。 8、种植业收入:种植业指利用农作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培育以取得农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以及果、桑、茶树的种植。粮食作物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大豆、薯类 (包括甘薯、马铃薯等)及其他杂粮作物。经济作物包括棉花、麻类、糖料、油料、烟叶、药材、染料、香料等作物。蔬菜瓜果等其他作物包括各种蔬菜、菜用瓜、果用瓜、菜用豆、蕃茄等,以及绿肥作物、饲料作物、花卉等,果树包括柑桔、苹果、梨、桃、香蕉等鲜果树,干果树不包括在内。 种植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农民当年收获到手的粮食、经济作物、其他作物,以及桑、茶、果(不含蚕茧)等主副产品收入。但生产用的绿肥和青饲料不作为收入,用来沤肥的副产品也不作收入。 出售种植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出售的粮食、棉花、油料等种植业产品收入。 9、其他农业收入:指农民采集野生植物等获取的收入。如采集野生蘑菇、野生蘑耳、野生药材、野生水果等所获收入。 10、林业收入:林业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林产品以及利用林木的自然特征以发挥防护林作用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迹地更新、森林保护、天然林场的经营管理,以及对橡胶、漆树、油桐、咖啡、可可、花椒、胡椒、干果树(如板栗、核桃)等林木种植及其他林产品的采集。 林业收入指各经营单位和家庭经营当年采伐竹木收入、出售树苗收入和人工栽培的竹木上不经砍伐而取得的各种林产品收入,如生漆、棕片、五倍子、松脂、紫胶、竹笋、油桐、乌柏子、核桃、板栗、各种林木籽实等收入。桑叶、茶叶、水果、花卉等收入,不应包括在内。 出售林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个人在年度内出售树苗和上述其他林产品收入。不包括出售桑叶、茶叶、水果、野生林产品的收入。 11、牧业收入:牧业指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饲养,繁殖以取得畜产品或役用牲畜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牲畜饲养放牧业、家禽饲养业、其他畜牧业。牲畜饲养放牧包括猪、羊、牛、奶牛、马、驴、骡、骆驼等饲养和放牧。家禽饲养包括鸡、鸭、鹅等的养殖。其他畜牧业包括兔、蚕、蜂等小动物饲养等。 牧业收入指当年出售、屠宰的畜禽、其他小动物和畜、禽产品收入。包括:①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收入,按出售和屠宰的产品计算。畜禽的繁殖和增重,不作为收入。②活的家畜、家禽及其他小动物的产品(如蛋类、羊毛、兔毛、蜂蜜、蜂蜡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③动物屠宰及死亡后的畜产品(如猪鬃、羊皮等)收入,按全部产品计算。牧区和半牧区农民个人出卖大牲畜收入,应作为牧业收入。农区出售肉用牛的收入作为牧业收入。但变卖属于固定资产的役畜的收入,不能作为牧业收入。畜禽的厩肥不作为收入计算。计算牧业收入时应将农民自产自食、自用部分的畜禽产品折价收入全部统计在内。狩猎野生动物所获收入也统计在牧业收入中。 12、渔业收入:渔业指养殖及捕捞水生动植物以取得水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海水渔业和淡水渔业。海水渔业包括利用海水进行鱼、虾、贝、珍珠、藻类(如海带、海白菜、紫菜)等水生动植物的养殖以及对海洋水生动植物的捕捞。淡水渔业包括内陆水域养殖鱼、虾、蟹、贝类、珍珠等水生动物及对内陆水域水生动物的捕捞。渔业收入是指当年捕捞天然水生和人工养殖的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淡水水产品和海水水产品的实际收入,包括出售的和自食的部分。 出售渔业产品收入,指农村各经营单位和农民个人年度内捕捞的水产品 (包括人工养殖并捕获的水产品和捕捞天然生长的水产品)通过各种渠道出售所获得的收入。 13、工业收入:工业指采掘自然物质资源和对各种原材料进行加工、再加工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采矿业和制造业。采矿业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开采和采盐业。制造业包括食品工业、饲料工业、纺织缝纫业、木材加工业、建筑材料制造业、工艺品制造业、金属冶炼及制造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化学工业、塑料工业等。 工业收入指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包括:当年进行手工加工或简单机械加工制成产品的手工业收入,当年进行各种农产品、副产品加工制成产品的农产品加工收入,如碾米、蔗糖、酿酒、榨油、轧花、煤丝、药材加工等和当年进行各种工业品加工制成产品的收入,以及

2016年基层统计报表填报指南

一、单选题(10*4)40分 1. 下列关于《工资手册》的表述错误的是( D ) (4分) A. 《工资手册》是劳动人事部门对单位工资发放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计划管理手段 B. 工资手册》要求工资的发放不突破《工资手册》大的计划数 C. 银行通过《工资手册》调控消费基金的投放量 D. 可以用《工资手册》代替统计数 2. 关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表制造成本部分,下列相关指标解释哪一项是错误的( B ) (4分) A. 制造成本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 B. 直接材料消耗价值量按含进项税的购进价格计算 C. 外购半成品指企业为生产产品而消耗的从外部购入的各种半成品 D. 折旧费指生产车间根据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折旧率计提的资产折旧费 3. 下列建筑业企业财务状况统计表中的指标,解释错误的是(A) (4分) A. 年初存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B. 负债合计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 C. 损益及分配表主要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成果 D. 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数至报告期内平均拥有的人数 4. 财务状况表中,“本年折旧”是根据以下哪一项填报的?( B ) (4分) A. 会计科目“本年折旧”的期末贷方余额 B. 会计“财务状况变动表”中“固定资产折旧”项的数值 C. 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项目的期末余额 5. 下列关于财务报表中的表间逻辑关系不正确的是( B ) (4分) A. 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对资产负债表具有解释和说明作用 B. 资产负债表上各项计量方法的改变不会对利润表数字产生影响 C. 资产负债表中非现金项目的变动,与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流入及流出相关项目存在对应关系 D. 利润表与现金流量表中的净利润指标存在等量关系 6. 下列关于现金流量的分类的表述错误的是( C ) (4分) A. 影响现金流量的业务活动分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工业企业主要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工业总产值的定义 工业总产值(当年价格):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年内销售,只要是本年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2)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3)“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二)、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1)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内非工业部门 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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