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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广州)房改房政策的问题解答

有关(广州)房改房政策的问题解答
有关(广州)房改房政策的问题解答

有关(广州)房改房政策的问题解答

以下问答题是根据原有关文件精神整理,仅供参考。如有新文件则以新文件为准;

1、什么叫房改房?

答:房改房就是指职工已按照国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

2、已购公房能否上市?如果可以应如何上市?

答:已购而且手续完备的公房是允许上市的。已购公房如果需要上市必须遵循以

下程序办理:

(1)准备上市的房改房应先由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确认房屋测量面积。

(2)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应如实填报《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由原产权单位核对有否违反购房约定,如属出售的,由原产权单位加具是否购买的意见,提交以下材料向市房改办申请办理所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手续;《广州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核准表》(一式六份);《房地产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换、赠与的,必须按成本价付清房款;《广州市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

(3)经市房改办核准,允许上市的,应按出售、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3、已购公房应如何进行出售交换?

答:已购公房如进行出售交换时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委托测量手续,计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房屋交易过户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及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并按规定把属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改办核准并开具证明后,到上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4、已购公房赠与要办理那些手续?

答:如果是已购公房需要办理赠与的必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到市房地产测绘所办理委托测量手续,计算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产权人在市房地产交易所发出《房屋交易过户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及国有土地使用出让金,并按规定把属

于原产权单位收益的部分存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由市房改办核准并开具证明后,到上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市房地产登记所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3)到公证处开具《评估介绍信》后,持该介绍信和上述有关房屋产权的证件到市房地产估价所估价,并持该所出具的有关资料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5、对房屋上市买卖的行为可以委托中介代理进行吗?中介代理的收费有具体规定吗?

答:可以的。因为房地产中介是一种为房地产买卖双方介绍交易,以获取佣金的单位商业机构。

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各种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都有明确规定:

(1)房地产咨询费

凡是向房地产中介机构咨询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服务的行为都是属于房地产咨询,必须支付房地产咨询费。房地产咨询费按服务形式可分为“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

* 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服务所需要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定收费标准。

* 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结合物业金额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员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提幅到咨询物业金额的2.5%左右。

(2)房地产代理费

对房地产代理收费的原则是商品房价值量大的,收费比例低,价值量小的,收费比例高,分档次计收:

* 交易额50万元以下,收费为交易额2%;

* 交易额50万—100万元部分,收费为1.5%;

* 交易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收费为1%.

如果是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是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适当提高到3%.

6、房屋买卖的中介服务费应该由那方支付?

答: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房屋买卖经过中介机构代理的,如购房者委托中介机构代买房屋,其中介服务费由购房者支付。如果是卖房者委托中介机构代卖房屋的,其中介费则由卖房者支付。如果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时也可由买卖双方各付50%.

7、房改房上市交易属于私房交易吗?国家对房改房上市交易有那些优惠政策?

答:房改房尽管属于私人拥有,但由于房屋来源不同,所以它与普通私房在交易上是有不同的政策对待。

政府为了支持房改房上市,提供了非常优惠的政策,如交易时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比起正常商品房的交易税费可谓着数多多。

以下为房改房上市交易税费和过户所需的资料:

买方:

(1)交易管理费:房价的0.3%;(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印花税:房价的0.05%;(附房改房转让申请审批表或买卖契约的原件)

(3)契税:房价的3%.

卖方:

(1)交易管理费:房价的0.5%;(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2)印花税:房价的0.05%;(房地产证及购房发票收据原件)

(3)土地出让金:交易评估价的1%;未满5年的交个人所得税1.3%;(房改房上市需由房改办开具准入证明)

(4)地价评估费:200元;(共有人同意卖房的证明原件)

8、房改房上市能卖出好价钱吗?

答:房改房上市未必能卖出好价钱。因为房改房大多是旧房为主,即使在市区旺地,价格与相邻的商品房、尤其是新落成的一手楼房相比,会有较大差距,所以放盘者不要期望过高。要做到心中有数,最好先到附近楼盘了解一下本地行情再作打算。

9、房改房上市买卖前还需要注意那些问题?

答:房改房上市买卖前特别要注意原房的公摊面积是否已经经过处理。未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须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量计算属于该房屋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对于十层以上(包括十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十层以下的多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

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测量费用,由收取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价款的单位负责。

已购买所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交换、赠与时,所得价款应全额归原产权人。

10、购买房改房可以办理按揭手续吗?

答:购买手续完备的房改房是可以办理按揭手续的。除其申请条件供楼贷款程序与商品房按揭申请手续基本相同外,区别之处在于:卖方必须提供广州市房改办同意所交易的房改房的上市核准证明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分摊的公有面积价款缴交证明。此外,若卖方出售的房改房以标准价购得,则在将出售价的增值部分20%缴存单位的基金专户,由银行认可的中介公司代办交易过户手续。

11、如何确定公有住房的出售范围?

答:凡经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确认产权来源清楚、同意出售的公有产权住房,均属出售的范围。凡产权尚有争议的多或可以改造成营业用房的,或与办公,科研、教学、生产大楼相连接无法分割的,或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以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不宜出售的公有产权住房,都不属于出售的范围。房改方案开始实施后,房管部门和各产权单位要首先组织建国以后建造的质量较好的公有产权公寓式单元套房出售。花园式的单家独院公有住宅和非单元式公有住房(如公用厨,厕)暂不组织出售。

12、哪些人可以申请购买公有产权住房?

答:公有产权住房的主要出售对象是:党政机关、部队龟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企业中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的在职干部职工,或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现住户,包括属于正常工作调动和人才流动而调离原单位的现住户,每个干部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独资经营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如果其工资收入不含有住房消费费用的,也属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已经竣工尚未安排入住的公有产权住房,产权单位应该拿出大部份,面向本单位的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户出售,并应按照规定从严控制购房职工的住房面积。

13、职工购买公有产权住房以什么作为计价单位?

答;一律以住房的建筑面积作为计价单位。建筑面积依据住房竣工图纸的单元组合面积计算没有图纸作依据的则按实际丈量、单元组合面积以外的建筑面积,如公共楼梯、过道等不按户分摊,也不列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计算范围,但属于单家独用的楼梯和走道,则应作为单元组合面积的范围予以计算。

14、出售公有产权住房的计价,根据哪些原则?

答:出售公有产权住房计价的原则依据是:(1)新建住房的标准价包括住房本身建筑造价以及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2)旧住房的标准价按重置价成新折扣和环境、地段、朝向、楼层等因素以质计价;(3)由房管、物价部门共同制定每一年的统一价格标准和评

估办法;(4)要根据省的规定,坚持最低限价原则;(5)实行政策性的房价折扣优惠;(6)实行‘超标’加价。

15、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包括哪些因素?

答:住房本身建筑造价包括:(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2)室外工程费;(3)勘测设计费。

16、住房标准价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如何确定?

答:根据广东省《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意见》规定,住房标准价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实际费用计算或不低于住房本身建筑造价的20%计算。

17、什么叫旧住房的重置价?

答:重置价是重新购置或建造的价值的简称。旧房重置价系指前一年购置同类型的新建住房的建筑造价加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在公有旧住房不能按原始价值出售的条件下,以重置价作为确定售价的依据,是国家统一规定的—项基本原则。

18、房改方案对最低限价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为了防止贱价出售公有产权住房,《方案》规定了最低限价的原则,即1979年建成的砖混结构单元式套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80元;框架结构的单元套房则不得低于198元;1980(含当年)后建成的,可在此基础上平均每年增加1%:1978年(含当年)以前建成的则平均每年扣减l%,但最多只能扣减30%;质量、环境、装修都比较好的住房,不论是何年建成的,都不应低于每平方米180元的最低出售限价。

19、职工购买公有产权住房,在计价上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可以享受的优惠有:(1)现住户在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以内的,减收征地和拆迁补偿费;(2)职工购房后一定时期内应得的住房补贴,凡在改革方案开始实施的第一年内购房的,在确定房价时一次过优惠20%,以后不再发给住房补贴(—年后才购房的,每迟购一年,优惠率减少5%):(3)按购房职工本人每一年革命工龄从房价中优惠0. 3%;(4)一次付清房款的。产权单位可按折扣优惠后的应收房款减收25%。

20、怎样计算购房职工本人的工龄?

答:“工龄房价优惠”指的是革命工龄房价优惠,购房职工本人的革命工龄,由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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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现住公房没有达到分配控制面积的职工,其差额面积部份可否保留再次按优惠办法购买?

答:不可以。每个干部、职工家庭,包括夫妻、未婚子女和赡养的老人,只能按优惠价购买一次公有住房的规定,是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政策。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的机关干部和职工住房分配标准,是住房分配的控制限额,文件明文规定“各单位进行住房分配时,应根据本单位现有住房条件,在最高限额内,取决一个适当的面积进行安排”。因此,在当前我市住房仍然紧缺的情况下,不可能保证每个干部职工家庭都能达到分配标准,单位不一定要按这个标准配足住房。

同样的道理,干部职工购房之后,如果发生职务升降变动时,其原来已经购下的住房也不能因此再根据优惠办法重新作相应的变动。

22、领导干部使用的公有住房,如果本人逝世后,遗属又是职工,可否继续享受其原来的住房分配标准?

答:不可以。如果原单位不作重新安排,只能执行遗属本人的住房分配控制标准。

23、职工购买超过规定控制面积的住房,其超标面积部份的房价如何加收?

答:凡在房改实施方案公布之前已经超标的,各单位要进行一次清理,如退出确有困难的,超标面积的部份一律实行分段加价的办法,即超过5—15平方米的部份,售价增加20%:超过15—25平方米的部份,售价增加60%:超过25—35平方米的部份,售价增加1 00%;超过35平方米以上的部份,按市场价出售。但一户住有两套公房的干部职工,建筑面积合计超过了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只可以购买一套,另一套应退回产权单位。

24、如果产权单位在房改方案开始实施一年之后才决定售房,购房职工因而受到一次性房价优惠率被扣减的损失,应由谁来补偿?

答:不存在损失和补偿的问题。因为第一,职工未购房前仍然是交低租,享受着房租的‘暗贴’,从租售比价的意义上说,目前租价低于售价,而且在承租期间还领取一定的房租补贴;第二,求购职工在未能把房子买下之前,可以把购房款存进银行里,所收取的存息,不会低于被扣减的一次性房价优惠额。

25、我市对出售公有产权住房有哪些税费优惠?

答:产权单位以优惠价向干部职工个人出售的住房,免缴建筑税、营业税;干部职工按优惠办法购买公有住房,免缴契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监证费、工本费和手续费按规定费率减收50%,由买卖双方平均负担。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决定,凡按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办法购买的房屋,产权人在投保房屋保险时,均给予25%的费率优惠,优惠期限暂定五年。

据我们了解,目前有些单位正在考虑向税务机关提出退库申请,要求退回现在准备向干部职工出售的住房在方案实施之前就已缴纳了的建筑税是不对的。

26、夫妻异地工作的,可否在两地各自按优惠办法购买一套公有产权住房?

答:不可以。只能选择一方购买—套公有住房,另一方可以租住。

27、对分期付款购房的职工有哪些规定和限制?

答:允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规定,完全是为了照顾一次付清房款有困难的职工家庭而采取的一个比较灵活的结算办法。但首期应先付不少于应付房款20%的现金,剩下部份的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而且要相应承担欠款利息。首期付款如超过应付房款20%的,每多付10%,产权单位可按应收房款减收3%。分期付款在五年期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十年期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十五年期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规定的整存整取三年期储蓄存款利率加计欠款利息。为了维护产权单位的利益,防止购房职工钻利差的便宜,买卖双方在签订住房买卖协议书的时候,要具体明确买方的分期付款计划,不得违约拖欠。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1988年2月15日公布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中规定分期付款的购房户,每月“应拿出占家庭工资收入10—15%的现金”。以分期付款购房的职工,在债务未清之前,不得将房屋出租、出售或改变用途。

28、省、市规定的机关干部、职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省、市机关对干部、职工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规定是:(1)副省长或行政七级以上(含七级)的干部,每户建筑面积18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230平方米;(2)委办厅局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30平方米;(3)处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4)科级干部,每户建筑面积7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85平方米;(5)一般干部及其他职工,每户建筑面积50平方米,最高不得超过75平方米;(6)离,退休干部职工,按干部、职工离、退休的政策规定执行;(7)没有行政职务的科技、教育,文艺、卫生、体育等人员,按省委粤发(1982)72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其同级出行政职务标准执行;

29、干部。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在什么情况下要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答:凡分期付款购房的或协议书中有其他权利保留的,均须在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的同时,由售房单位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消灭的,提交原《房屋他项权证》,并由协议双方共同申请。

30、如何组织公有住房的售价评估工作?

答: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先由持有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给的“房屋评估员证”的评估员,按照统一规定的计价标准和评估办法,提出初步的评估意见,交由有单位领导、行政、体改、工会,财务和职工代表组成的房价评估小组民主评定,并上报市房改办或由市房改办授权审查的单位审批后公布。

31、为什么要进行地段房价调节7地段如何划分?

答:由于市中心地段的市政、交通和生活配套设施等与其他地段有所差别,为了体现住房地段价差、减少城市中心地段人口密度,所以要实行地段房价调节。

地段的划分如下:

(1)市中心区一东至共和路、水均大街,东环路,云鹤路、永福路、铁路边,南至沿江路珠江边,西至南岸黄沙大道、中山八路、荔湾路、流花路、站前路,站西路,北至京广、广九铁路边。

(2)一般市区一东起五羊新城至广州大道,南起滨江路至昌岗路、怡乐路口,西南整个芳村地区,北至横枝岗、下塘、广园路一带,西至西湾路。

(3)城郊结合区一除一般市区以外,与郊区结合的地段(参考市建委统一划定地区)。

(4)郊区—南岗,文冲、新洲、赤岗、岑村,龙洞、同和、石井、太和、江村、神山、石牌、黄埔,鱼珠等。

32、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应该如何管理?

答: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的资金,除了一次过向市住房基金库上交交易额5%的城市住宅统筹金外,其余部份应全额进入住房基金并存入指定的银行。属于在工商银行开户的企业单位可专项存入原开户银行,或广东发展银行,但用于住房建设时,必须按规定提前存入建设银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住房基金则一律存入建设银行。按照1 989年1月4日国办发明电(1989)1号通知的规定,除提取10%用作出售住房公用部位的维修外,其余冻结两年,所有权不变。但住房解困任务较重的单位,在冻结期内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可以定向用于购买或建造“解困房”。各单位在使用这项基金时,必须自觉接受市建设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挪作它用。

33、在组织公有住房出售的过程中如何区分旧房与新房灼界阪?

答:广东省《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意见》中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在达到成本租金后住进新房的,不能再作为旧房出售‘。

34、企业把自有的职工住宅卖给职工后,会否失去企业的凝聚力?

答:增强企业凝聚力的主要手段应该是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社会竞争和生存能力。要相信绝大多数的职工从企业买到优惠价格的住房以后,会更加增进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感情,在试点实践中,—些企业在与职工签订住房买卖协议时,按照企业和购房职工的具体情况加进了职工购房后要继续在企业服务一定年限的条款,较好地解决了这一矛盾,值得借鉴。

35、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有没有售后包修的责任?

答:产权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售后三年之内如发现公共部位(包括房屋承重结构、屋面、楼梯间、外墙、供电、上下水道、煤气管线和化粪池等)损坏并经技术鉴定确认是非人为原因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修复。

36、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会否背上房屋维修费的包袱?

答:这种忧虑是很不必要的,因为任何一种昂贵的消费品,都存在着养护租维修的问题,理所当然地要追加一点投入,房子亦不能例外。养护和维修费用的投入,可以产生延

长房子使用寿命,巩固和恢复使用功能:增加使用价值的良好效果,产权人由此获得的利益将会大大超过其所付出的代价。同时还应当相信,住房私有会有助于改变人们不爱惜使用住房的习惯,有利于延长住房维修周期,减少修缮费用的支出。租住房子所交的的租金中,同样含有维修费用的因素,随着改革的深化,租金将要逐步提高,租金构成也将逐步含足住房维修费用,所以,不论是买房或是租房。住房维修费用都是由住房所有报人或承租人承面的。

37、一个职工家庭。巳住有两套公房的,是否都可以购买?

答:现已住有两套公房的干部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合计未超过本人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可以按优惠办法购买。但住房建筑面积合计已经超过了本人住房分配控制画积的,只能购买其中一套,另一套要退回产权单位,如退出一套又确有困难时,经过批准,可以买一套,另一套要按照以下原则交租:(1)如果职工购了其中已经达到本人住房分配最低限额控制面积的一套,另一套则要按成本租金单价交租,不绐房租补贴:(2)如果两套住房每套都达不到本人住房分配最低限额控制面积,两套相加又超过控制面积的,职工可购买其中一套,另一套与所买的面积相加超过了本人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份,要按成本租金单价交租,不给房租补贴,其余的部份,可按同期的公房租金单价交租,享受规定的房租补贴。

38、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能否按优惠办法购买其现住的公房?

答:凡居住自有私房又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其私房面积已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不得再按优惠办法购买公房:如来未超过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可以酌情考虑。

39、组织公有住房出售会否降低职工生活水平?

答。改革开放十年来,职工的收入有了较多的增加,在增加的收入中,实际上已包含有—部分用于住房支出的住房消费费用,职工通过交换获得属于个人的房产,正是实现住房消费的行为,和购买电冰箱,彩色电视等昂贵家用电器一样,是职工生活水平提高的标志。职工购买公有住房之后,由于在住房消费方面进行了较多的投入,可能在一定时期内会制约其他方面的消费,但这同物价上涨引起的消费水平下降是不能相提并论的。通过出售公有住房,国家还可以通过增收节支改善财政状况,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工资创造宽松环境。在实践中,公有住房的售价已被证明是广大职工都能接受的,它符合当前职工的购买能力,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又充分照顾了一些支付能力较弱职工的实际困难,综上所述,出售公有住房是不会损害职工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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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职工购买了公有住房有哪些权利?

答:职工买到住房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可以办理继承,交清房款之后可以出售,五年内出售的,只能按原购房价格出售给原产权单位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五年后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给原房屋产权单位或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原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不买时。可以自由交易。所得增值额,应向原产权单位交纳20%的增值费,余下归个人。

41、国家对于私有住宅有哪些法律保障?

答: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房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42、如何防止在出售公有产住房中出现新的不正之风?

答:出售公有产权住房的纪律是非常严明的,市政府已经把“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了各主管单位厂要求各单位注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行为。如果在出售公有住房的过程中,发现有利用职权故意出售未经批准出售的住房及附属建筑物的;或者有意更改、谎报本单位公房面积、装修标准、楼层、朝向、地段等真实情况,压价出售的;或者乘机敲诈勒索的;或者单位违反规定给购房职工予借贷的;或者隐瞒事实,假报情况,骗购住房的:或者出假证明为自己或他人骗取优惠的;或者非法转售转购牟利的;或以行贿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或者无理阻碍房改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根据情节和后果,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43、单位出售公房与职工申清购买公房,一般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单位出售公房与职工申请购买公房,原则上应履行以下有关手续:(1)产权单位先把计划出售的公有住房,向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正式批准后才能组织出售。(2)由持有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发给‘房屋评估员证’的评估员按规定对被批准出售的住房进行评估、定价。没有竣工图纸作依据的住房,还须重新进行实地丈量,绘制出详细正确的平面。(3)产权单位组成由有单位领导、行政、体改、工会、财务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房价评估小组,对评估员提出的评估定价意见进行民主评定,然后上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或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授权审查的单位审批后向职工公布。购房职工对公布的定价若有异议,可向评估小组提出质疑,但不得擅自修改或威胁房屋评估员修改房价。(4)购房职工向售房单位索取购房申请书,并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5)干部职工购买不属于本人所在单位的住房时,须首先将申请书交由本人所在单位出具以下证明:①证明本人在本市有无自有住房,有多少建筑面积;②证明本人还未有过按优惠办法购买公有住房的行为;③证明本人的职务和工资收入情况;④证明本人的革命工龄。(6)与购房职工同样可以享受优惠购买公有住房资格的家庭成员,如果不与购房职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亦应分别由各自所在单位出具上述前三项的证明。(7)购房职工将填好的购房申请书及单位有关证明文书,连同户口簿送交售房单位审查。(8)售房单位认定购房职工的购房资格后,用书面通知购房职工在规定的限期内前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逾期不签者,售房单位可视其自动弃权。房屋买卖协议书可以申请公证或监证。(9)买卖双方凭协议书、房价评估表及有关证明文件送市房产交易所审查后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并到房地产登记所申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分期付款方式购房的,或协议中有其他权利要求的,权利一方还应同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

44、没有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纯居民户,能否按优惠办法购买公有产权住房?

答:出售公有住房是属于以优惠价鼓励干部职工购买性质的,因此,凡没有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纯居民户,不得购买优惠价公房。

45、公有住房出租以什么作为计价单位?

答:公有住房出租一律以使用面积作为计价单位

46、什么叫住房的使用面积?

答:《广东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对住房的使用面积作如下的解释,即“指住宅中分户门内全部可供使用的净面积。包括卧室、厅(堂屋)、厨房,厕所、室内走道,室内楼梯,壁橱、阳台(非封闭式阳台按一半计算,封闭式阳台按十足计算)”。

47、我市近期公房租金改革有哪些步骤?

答:第一步从1990年开始先统一公房租金标准,所有出租的公有住房,凡租金低于现行‘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统一按这个标准计租,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省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面积内的实际计租面积计算的租金额补贴40%,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份,按成本租金标准计收,不给补贴。第二步从1991年开始,逐步提高公房租金,争取在几年内提高到五项成本租金标准的水平并相应发给补贴,提租补贴办法将届时公布。

48、为什么原来租金标准已经高于《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的,199 0年统一公房租金标准时不再降下来?

答:根据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要求,出租的公房最终都要实现商品租金。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也明确提出了近期租金改革的任务。现在虽有少数近年建成的自管公房租金单价略高于‘民用公房租金标准’,但距离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还很远,1991年开始提租后,《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将不复存在,所有出租公房将统一执行广州市准成本租金标准或成本租金标准。

49、何谓五项成本租金?

答:由住房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等五项成本要素构成的租金叫五项成本租金。

50、承租人在退出‘超标’住房面积的时候,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退出住房的位置?

答:承租人退出‘超标’面积住房,应该通过与产权单位相互协商解决的办法,以方便产权单位继续向他人出租或出售为原则。不得借故刁难。如果协商不成时,产权单位可以运用申请仲裁的手段予以解决。

5l、1990年开始统—公房租金后,各单位原来自行制定的各种房租补贴制度是否可以继续执行?

答;凡与1990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广州市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暂行规定》有抵触的房租补贴制度,一律废止。

52、少数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是否也要执行房租补贴制度?

答:极少数没有经济承受能力、改革前也没有实行职工房租补贴制度的企业,仍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的情况,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推迟执行。上一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的领导和督促,帮助他们建立单位的住房基金,增强经济承受能力。

53、承租人申请领取房租补贴时,要履行哪些申请手续?

答:承租人第一次向单位申请领取房租补贴时,必须交验租约、租金收据和计租面积、住房分配控制标准等证明。没有工作单位的承租人,可由家庭中另外一名成员向所在单位申请。如果承租人的房租补贴计算基数产生变化时;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单位要及时调整补贴金额。

54、租住私房的干部职工可否申请领取房租补贴?

答:租住私房的干部职工,如果租金单价在在“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以内的,房租补贴可以比照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的办法执行。

55、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又同时有私房出租的,可否领取房租补贴?

答:这部份职工,单位只能按其租住公房大于出租私房的面积计算的房租金额作为计发其房租补贴的基数,但是如果其租住公房的面积超过了本人住房分配控制范围的,超标部份应该除外。

56、在统一公房租金标准阶段,单位是否可以给住自有私房的职工发住房补贴?

答:不可以。统一公房租金阶段实际上是一个租金改革的准备阶段,时间约需一年左右。在这个阶段中,单位给租住公房职工发放的是房租补贴,住自有私房的职工不存在交付租金的问题。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住自有私房的职工是可以和租住公房的职工同等享受住房补贴。

57、在1990年统一公房租金标准阶段,企业发给职工的房租补贴,是否可以进入成本?

答:不能。已经建立住房基金的单位,由单位的住房基金中列支,没有建立住房基金的单位,由单位的福利基金中列支。

58、实行统一公房租金标准和房租补贴会否降低干部、职工的生活水平?

答:不会。因为目前大部份的出租公房基本上都是执行或参照执行现行的《广州市民用公房住宅租金计算标准》并按租金额的40%由单位给承租人发租金补贴的;小部份执行粤府(1983)68号文件所附的《各等级房屋租金单价表》(俗称公用公房租金标准)统一规定的房租计价标准的机关干部,在统一租金标准阶段,由暗贴改为明贴后要增加少量的租金支出,但只要他们不‘超标’住房,增支部份仍可向所在单位申请补助。真正的增支户是原来拿不合理的高标准住房补贴的干部职工和“超标”承租户,这是极少数,他们在改革后要增加一点支出也是很应该的。

59、“超标”住户可否任意选择一个租用位置给出租单位计算‘超标’面积的租价?

答:不能。在全市公房未达到成本租金标准之前,计算“超标”住户月租金的正确方法是:先按各个时期规定的统一租金计算标准和成本租金计算标准分别计算出住户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应交的统一租金单价和成本租金单价,然后将住房标准以内的面积按统一租金单价计租,将住房‘超标’面积部份按成本租金单价(新分配住房加倍计)计租,两项合计,就是‘超标’住户每月应交的租金额。

60、哪些房属于‘新分配的住房’?

答:凡1989年10月1日开始,由房管部门或单位新分配入住的新住户(不论是新房或旧房,下同),或因调整住房增加了住房面积的旧住户,其所增加的面积都属于新分配的住房,都要执行新规定的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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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为什么新分配的住房要实行新制度?

答:因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要求我们在改革旧制度的同时要建立起适应城市住房建设新发展和有利于加快解决城市居民住房困难的运行机制,以保证新分配的住房不再沿着以统包统分为特点的低房租、高暗贴、福利制、实物分配的旧轨道去运行。这是新旧制度转换的历史条件下同时实行双轨制的一种形式。

62.新分配的住房有哪些新的宏观控制制度?

答:主要有三个:一是先卖后租:二是实行租赁保证金制:三是‘超标’加租。

63.何谓先卖后租?

答:先卖后租是房改开始之后对新竣工的公有住房实施的一项倾斜分配制度。这项制度要求产权单位将大部份新建的公有住房向干部职工中的住房困难户出售,或在同等住房困难的条件下优先出售给有购房能力的干部职工,通过吸引职工购房的办法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私有化,加速住房建设资金的周转,缓解城市住房供求紧张状况,同时要留下小部分出租给暂时缺乏购房能力的。生活和住房都比较困难的‘双困户’。

64,为什么要建立租赁保证金制度?

答:对新分配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是近几年来一些城市和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取得的新突破。建立和推行这项新制度的意义在于;(1)它初步体现了住房是商品的属性,必须改无偿分配为有偿分配帮助人们更新住房是福利的旧观念;(2)它符合了昂贵商品在出租期间所必须实行按一定价值收存抵押金的原则;(3)它给产权单位在低租制度下无法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以必要的补偿;(4)它有利于筹集建房资金,加快城市住房解困。

65、哪些承租人要向产权单位交存租赁保证金?

答:从1989年10月1日开始,凡在我市房改方案实施范围内与产权单位建立正式租赁关系,入住了新分配的住房的住户,包括新住户和旧住户中因调整住房而增加使用面积的部份,承租人都要按规定向产权单位存入租赁保证金。有些单位在1989年10月1日前已按建筑施工图纸给干部职工分配了尚未竣工住房或者提前确认了租赁关系的,都必须按照新的制度执行,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因此提出减免要求。

66、一些率先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的单位,其收存的标准高于房改方案所规定标准的,是否要降下来?

答:《广州市新分配住房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规定,产权单位向承租人收取的租赁保证金暂定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低于二十元。超过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份则加倍计收。基于这一规定原则,有些已经实行租赁保证金制度的单位,其收存标准已高于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可以不降。各产权单位还可以在不低于每平方米20元的前提下,根据房屋的新旧程度、地理环境等条件自行制定不同的收存标准。

67、承租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退还租赁保证金?

答:租赁关系终止或被解除时,承租人可以向产权单位申请退还租赁保证金,但如承租人因调整住房面积而终止旧租约的,只能相应地申请退还属于减少使用面积的哪一部份。产权单位应于租赁关系终止或被解除之日起10天内将应退的租赁保证金的本金退还给承租人。

68、承租人交存了租赁保证金后是否还要照常交租金?

答:租赁保证金只是承租人向房屋产权单位交存的抵押性款项,不是预付租金,所以须遵照租赁合约的规定,根据租金标准计算的租金,按期向产权单位交付。

69、承租人交存的租赁保证金在存期内获得的银行存息收入归谁所有?

答:归产权单位所有。在出租公房尚属低租阶段,保证金的银行存息视同产权单位的增租收入,作为出租房屋管修费用不足的一种补偿。

70、哪些人可以暂免交存租赁保证金?

答:承租人与产权单位确立租赁关系时,如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社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的,经向产权单位申请批准后,在住房分配控制面积以内的部份,可暂免存入租赁保证金,但当家庭收入水平提高以后,就应按规定补存。

71、怎样确定当年社会最低生活费用标准?

答:根据劳动部门发布的标准确定。

72、产权单位在怎样的情况下有权处置承租人交存的租赁保证金?

答:产权单位所出租的房屋如被承租人人为损坏又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时,或产权单位未能在租赁合约期满收回房屋时,可以从承租人存入的租赁保证金中合理提取,抵补损失。但如果承租人不服处置,可以提请仲裁或民事诉讼。

73、政府对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的管理有何规定?

答: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资金的自留部份,必须按照房改方案的有关规定实行专项储存,定向使用。在国家和省未有新的规定之前,还应按照国办发明电[1989]1号通知的规定暂时冻结90%,但所有权不变。住房解困任务较重的单位需要提前动用时,在报经市房改办批准后,可以专项用于建造或购买‘解困房’。

74、单位是否都要制定各自的房改方案?

答:各区、局(总公司)和各产权单位在执行全市房改实施方案的总体精神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并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区、局(总公司)的实施细则要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才能执行,其所属单位的实施细则由区、局(总公司)房改办批准后付诸实施,并要向市房改办备案,区,局(总公司)房改办要严格把好审批关。驻穗单位的房改实施细则,一律由其上一级的主管单位或部门负责审批,并要向市房改办备案。

房改房的物业标准

房改房的物业标准 一、房改房的定义 定义: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房改房的物业费的收取标准 1、什么是物业费 定义: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从定义上可以看出,物业费的缴纳主体应该物业产权人、使用人。 2、物业费缴纳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一级收费标准:1.0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二级收费标准:0.7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三级收费标准:0.50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四级收费标准:0.35元/月.平方米(已包含税、费) 综上,物业费应该由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缴纳。 三、现实的情况 一直以来,房改房的物业服务费都是由房改的单位来支付的。不少房改房的住户都没有物业服务的缴费意识,所以物业管理费就收不上来。房改房的个人一般每月都会向居委会交纳2到3元的清洁费还有3到5元的治安费。即便是只有这么少的钱,也不能够做到100%的收缴率。但是,如果一旦物业公司起诉的话,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会成被告。

向政府建言尽快返还经租房(见正文)

向政府建言——尽快返还经租房(见正文) 向政府建言——尽快返还经租房(见正文) 经租房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 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收取房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出租房在15间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 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租金给经租房主。 经租房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 “经租”是上世纪50年代出现的一个“关键词”。1958年前后,政府对私有的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就是“经租”。经租就是对数量在规定起点以上的私人出租房屋,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出租、管理、修缮,并把一定比例的租金支付给房主。经租的起点各地略有不同,大约是在100-250平方米之间。向房主支付定额租金的比例,不同地区,对不同情况的房主也略有不同,大约是全额租金的20—40%。在北京,私人出租房屋超过15间(或225平方米)的就要纳入经租。 经租虽然也称之为社会主义改造,其实与其他行业的社会主

义改造是不同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1956年已经基本完成,而私有房屋的经租大致是在1958年。经租为什么没有放在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中一并完成呢,不只是个时间问题,而是政策、做法上要有所不同。因为私有房屋属于生活资料而非生产资料,1954年宪法有“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明文规定。1956年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提出“对城市私人房屋通过采用国家经租、公私合营等方式,对城市房屋占有者用类似赎买的办法,即在一定时期内给以固定的租金,来逐步地改变他们的所有制”的意见。在1958年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改造的时候,是采用“经租”的做法,而没有采用“公私合营”的做法。这里边虽有“逐步改变所有制”的说法,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宣布被经租的私有房屋变为“归国家所有”,也没有要求被经租的私房房主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手续。这里边虽然提到“赎买”,但是直至文革结束前并未就此做出具体安排,也没有办理相应的经济法律手续。 十一届三中权会以来,意识形态领域屡破坚冰,广州福建等省份顺应时代发展,率先在改革开放初期纠正了经租房由房管部门管理的问题,将房产返还给了产权人。在几十年的左倾运动中各地的房管部门掌控了大量的私房,房管部门既是经租房的管理者同时也是既得利益者。内地省份在经租房问

有两套房改房或要退回一套

有两套房改房或要退回一套 核心内容:就房改工作的后续问题,市住房保障办日前正式下发通知,当年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两套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的,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必须退出其中一套,单位将原购房款退回,款项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获悉,如果违反房改政策当年先后购买两套房改房,有可能需要退出其中一套。 就房改工作的后续问题,市住房保障办日前正式下发通知,当年违反房改政策规定先后购买两套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的,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已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必须退出其中一套,单位将原购房款退回,款项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 若第一次购买的住房未达本人1999年12月31日时的职务面积标准下限,并且符合广州市1999年换购、补购公有住房政策规定的,允许按照1999年出售成本价评估标准补办换购或补购第二套住房手续,超标面积部分按接受处理时的市场评估价计价。 自2000年1月1日起,广州市已停止按房改政策出售房改房,不过部分房改房价款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尚未缴清。市住房保障办此次明确,办理按成本价补交已购公有住房价款、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仍执行广州市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 此外,要求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若在地方已购公有住房,可向原房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房改单位同意,可按原房改购房价格返售已购公有住房。若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需按规定将返购的住房移交市住房保障办。返售住房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参加地方的住房货币分配,已领取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需一并将住房差额货币补贴款退回计发补贴的单位。

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团队:判例研究:“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

高院说法:“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 编者按:“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限购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导致相关司法实务混乱,难以有效及时辨别并规制,完善借名买房的裁判规则显得尤为重要。本期旨在通过介绍借名买房的相关规定与理论,归纳提炼借名买房的司法裁判规则。 基本理论 一、借名买房的原因: (一)规避法律、政策:1.规避房屋限购令政策;2.规避限贷令以及其他贷款障碍;3.简便手续、减少税费; (二)争享特定购房优惠; (三)隐藏真实的财产信息; (四)其他原因。 二、借名买房的风险: 1.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屡屡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2.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不承认借名之事; 3.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或者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借名买房协议具有一般的合同约束力,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案件:谭万兴与雷广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11)民申字第26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院认为: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谭万兴虽然与海龙王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谭万兴名下,但广志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海龙王公司签订的《购买公寓楼协议书》所购买房产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房产,再审申请人谭万兴亦曾于2000年8月17日与广志公司订立《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志公司以谭万兴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广志公司支付、房屋的产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以乙方(谭万兴)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广志公司)或海龙王公司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外,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再审被申请人雷广志、京达旅业或者案外人广志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谭万兴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所有。 实务要点二: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时,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案件:辽宁中集哈深冷气体液化设备有限公司、徐沛欣、曾塞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辽民终21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院认为: 关于中集哈深公司主张“房产代持协议的效力无论是否真实,目的都是规避限购政策,行为目的及方式均存在不正当性,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难性”,首先,限购政策为房地产市场的行政调控管理手段,非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徐沛欣占用了曾塞外的购房资格,曾塞外即失去了购房资格,并不会导致本地区限购政策的落空,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其次,案涉房屋的房产代持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形成于中集哈深公司与大庆庆然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与曾塞外的保证合同之前,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因此,徐沛欣因借名买房需承担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但不能因此否定剥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财产权利。 实务要点三:对于亲属之间约定的借名买房协议,可通过购房票据、实际使用或控制房屋等客观情况来认定。 案件:1.任某1、任某2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京民申4182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院认为:

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上市时业主要补交哪些费用

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上市时业主要补交哪些费用 最近好多大学生都专注于找房,而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不能避免被骗。房改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的过户流程是什么?如果遇到相关房产纠纷法律问题,可以找我们的律伴网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类型 1、成本价房改房(以成本价购买的单位住房,所有权属职工家庭,可以上市转让或继承),但要补交土地出让金。补交计算方法是:(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 2、优惠价、标准价(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房屋产权是单位和职工家庭共有产权。在房屋需要进行买卖转让时,必须与单位协商,除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外,还要给单位相应的效益。单位有权限价出售并享有优先购买权)需要先补为成本价,计算公式:(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然后产权性质变更为成本价,上市出售时依旧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 3、一般公有住房的产权都归单位,自己只有部分产权,单位的就是大产权,自己的就是小产权。按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其房屋的使用、占有、处置的权利全部归产权人所有,不需经过原产权单位的同意就可处置。但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以成本价购买等记载,因此在进行再转让时,买卖双方应根据不同的规定补交一定的费用,否则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有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话,就可以直接上市。只需要缴纳契税:1.5%或3%(买方缴纳),交易手续费:0.1%(买卖双方缴纳),印花税:0.05%(买卖双方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个人所得税:1.3%(房改未满5年)。 业主要补交的费用有:①地价;②公摊面积款;③收益的20%给回原单位(收益=现卖价—地价—公摊面积款—原购房成本—其他税费) 综上所述,大家在找房,租房子时,请根据合同和房改房的相关法律具体考虑。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上市时业主要补交哪些费用?你们知道了吗?这些就是小编为您找的一些消息。还有不懂,就可以去寻找律伴网的律师大大们,毕竟他们才是专业的。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017208706.html,/

有关房改房的问题

三、房改房买卖合同效力 四、原房主享受福利分房政策以三、四千元的价格从单位购买房改房,后以三、四万元的市场价格卖出,但几年以后房价涨至十几万时,连肠子都悔青了,拒不履行向新房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原房主往往起诉至人民法院,以种种理由要求认定原房改房买卖合同无效。其主要悔约理由一般可能是如下几种。 五、1、以房改房为夫妻共有,签订合同时夫妻一方未到场签名,夫妻另一方无权独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理由主张无效的。 六、笔者认为,如果房产证上明确写明了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则一方单独对外所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除非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因为买方此时应当知道此房系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此时买方不构成善意取得,没有两人的签名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有了授权委托书,买方则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的决定,卖方构成表见代理,买方构成善意取得,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另一方事后对配偶的行为进行了追认,也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另一方在事后不予认可,则买卖合同是无效的。而当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时,此时夫妻一方对外所签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除非另一方能证明自己的配偶和买方有恶意串通损害自己的行为。因为,买房人为善意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法律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七、2、以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屋,约定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在出卖时未征得单位同意为理由主张无效的。在房改时是以市场

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不存在此问题,买房者拥有全部产权,取得房产证后公房即变成私房,此时可以自由买卖,不必征得单位同意。但当房改房是以标准价购买时,单位和个人对于房屋是共有关系,原房主对于房屋只享有部分产权,房产证上也肯定标明了共有权人或优先权人。此时,买房人应当知道此房的权利人并非只有原房主,应当知道还有单位的产权或优先购买权。买房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如果事后单位予以了追认,则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如果单位作为共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合同的,应当予以撤销。但原房主无申请撤销的权利。 八、3、原房主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房产证尚在办理之中,还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权卖房,认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取得房产证和房产登记以后,原房主才有房产所有权,才能将房产转让。因此,在未取得房产证前,原房主还不是法律上认可的所有权人,对房屋就进行出卖的行为当然无效。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对。 九、首先,虽然在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前,有全部产权的原房主尚未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其在向单位出资购买所住房屋后,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房主,且房产证也正在申办之中,应当认定原房主具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其次,即使有全部产权的原房主没有房产证就出卖房产,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也不是无效的合同。当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房产证写的是原房主的

广州房改房政策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还有一位华侨市民表示,自己在离境前在原单位交了房改款,但当时单位没把相关资料递交上去,现在原单位已解体,如何才能补办房改手续。 ●解答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00年1月1日起,广州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现要求按房改售房政策购买现住房没有政策依据。若现住房产权清晰,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可按照《关于出售存量公有住房的通知》(穗房改办〔2002〕11号)的规定,以市场评估价购买。 市民“sylvie”称,现在自己的住房是十多年前的房改房,但目前手上只有购房的房款收据,未办房产证,他们单位于2009年已向历史遗留问题窗口递交了资料,至今仍未有回音,何时才能办证? ●解答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人建议,已购房但未办证的市民可以前往珠江新城华就路31号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咨询办理(咨询电话400-800-6580)。1.广州市房改房“重购”处理指南 2.广州市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指南 3.广州市房改房错案更正指南 4.广州市办理房改房返售退款指南 房改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迁入广州户口所需条件

迁入广州市户口的政策规定 一、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办理“农转非”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农业户口人员均可申办户口就地“农转非”。 (一)土地已被合法征用的农业户口人员; (二)属街道办事处管辖范围内和被市政府界定为“城中村”内的农业户口人员; (三)因投靠本市非农业户口的直系亲属(即父母、夫妻、子女,下同)共同居住生活的农业户口人员; (四)属考取大中专(技校)需要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的人员。 二、本市居民户口办理市内迁移的条件。 在市属十个行政区范围内,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其户口市内迁移(不包括具有我市不可办理市内迁移的学生集体户口人员和驻穗办集体户口的驻穗办工作人员中未参加房改的工作人员)。 (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到配偶户口所在地的; (二)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馈赠、自建的房屋及单位分房,且必须是合法建筑的房屋),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的; (三)因投靠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包括“农迁农”); (四)属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单位转制、倒闭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到新单位或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劳动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设立的集体户口; (五)因离婚、本市房屋变卖、原房屋被屋主合法收回,需将户口迁入亲戚朋友家中的; (六)在本市参加了房改并拥有房改房的驻穗办工作人员,需将户口迁入该房改房的。 三、外地人员办理来市入户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成年小孩(指16周岁及以下。如属在读初中或高中的,凭学校证明可延至19周岁以下)可申请来市入户。 1、属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母亲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的,可随父或随母入户; 2、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包括超生、非婚、婚前、间隔不够,下同),父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市,可随父随母入户; 3、属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小孩,父亲常住户口在本市,母亲常住户口在市外,随母入户后,可申请来市随父入户; 4、本市部队的军官,具备随军条件的小孩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批准的,可随军入户; 5、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的小孩,可随养父或养母入户; 6、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服刑且母亲失踪或改嫁(需派出所出具失踪证明或法院出具判归父亲抚养的判决书),本市有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7、父亲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故死亡后,其母又没有再婚,要求来市投靠祖父母或仍居住在其生父生前在本市拥有的合法房屋(包括继承的合法房屋和租赁市房管部门的公房)的,可申请入户; 8、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原是本市常住户口,因双方均往港澳或国外定居生活,其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未成年小孩的,可申请投靠本市亲属入户。 (二)如果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且本市无子女的,可允许一名已成年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拟入户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来市入户(此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此类人员中属于就业入户和须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市的,请按照管辖其就业及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职能部门到相关的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申办)。 1、配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资格、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且夫妻双方均属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

房改房转让须知

房改房转让须知 核心内容: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房改房转让需要注意的税费和过户手续方面的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房改房转让需要交纳哪些税费 1、契税、印花税按照商品房的契税和印花税标准交纳 一般是按房屋售价的0.05%来缴交印花税。 2、土地出让金 房改房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其计算公式为: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所谓当年成本价,指的是该房产实际上市出售的当年,由政府颁布的房改房成本价,也就是“今年”的成本价。房改房在上市出售并且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其产权性质即等同于商品房产权了。 3、个人所得税 房改房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与商品房相同,只是起算时间上,房改房是以该房产当初房改时,交纳房改价款(购房款)的实际交付时间为起算,需提供当时的缴款凭证作为计算依据。 以上是关于转让房改房需要交纳哪些税费以及有什么标准等问题的相关介绍。事实上,因为房改房在进入市场时受到严格控制,其要缴交的税费的种类和收费标准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故而售房者在转让房改房时要关注国家的相关政策以及相应的税收规定。 二、如何办理房改房过户手续 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如产权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

房改房买卖合同(标准范本)

房改房买卖合同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and clea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the following terms are reached on the principle of voluntariness,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书下载后可随意修改

合同编号:YH-FS-565005 房改房买卖合同 说明:本服务合同书根据有关规定,及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约束,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条款。文档格式为docx可任意编辑使用时请仔细阅读。 立合同人: 卖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买方(乙方):姓名(或名称)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或法人代码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房改房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中“房改房”是指__________(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由个人集资建设的住房)。 二、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___第_____栋________单元_______楼_______号的已购房改房出售给乙方。该房屋系_______结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房改房做了充分的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改房。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改房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

房改房处置有什么政策限制

业务简介:该笔业务的大致情况是想通过房产抵押借款16万用于进货和资金周转,房子是位于三孝口附近省出版集团的职工宿舍,是属于房改房。借款人实际上是男方邹昊,房产属于女方汪芳,双方暂时属于男女朋友阶段,未领取结婚证。男方主要经营高炉家酒。 房地产典当的程序一般是前期沟通,查验证件,实地勘察,上会研究,签订合同,办理登记,发放当金,还款注销或绝当,在这个过程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该房产能否用于典当交易,这其中存在那些交易限制和注意事项,交易成功自然皆大欢喜,一旦失败该房产成为绝当商品,在绝当商品拍卖变现中又有哪些注意事项?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 房改房分折价房及全价房两种。1981年第一次房改时,职工购房可选择以折价方式或以全价方式购买,折价购买俗称“三三制”,即以全价的1/3价格购买;1990年的第二次房改则不存在折价购买问题,均按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计收房款,购房人全额支付房价。 我们通常可根据《房地产权证》的记载内容判别其所属类别,在房屋所有权来源项目栏或备注栏,折价房改房会记载“折价购买”,全价房改房会记载“全价购买”或“房改售房”的内容。 对于该项目来说,由于房产属于女方所有,而主要借款是男方,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所以在典当的过程中,主要有三种防范风险的方法: 1、以女方的名义和典当行进行业务合作。 2、讲房产证姓名变更为男方,由男方和典当行进行业务合作,但由于 该房产是房改房,所以在交易转让的过程中存在太多的限制因素和风险因素,凭空增加了该项目的成本和风险,不建议采取该方案。 3、男女双方感情深厚,领取结婚证,然后再与典当行进行业务合作。 解决了双方关系问题和当户情况之后,就可以考虑进行该项目。 一、查验证件 主要查验的证件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购房发票或合同、户口本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结婚证等证件。(1、房产两证,如果有共有权人,需争得共有权人同意,并提供其共有权证。2、婚姻证明:已婚者,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明;单身者,需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离异者且没再结婚者,提供离婚证以及未婚证明) 房改房相比较商品房来说,在交易的过程中存在了诸多的限制,在进行典当抵押的过程中首要任务就是需要考察该房改房的产权到底是属于谁,是否能够进行抵押典当,主要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一)房改房的权属。 根据售房单位的性质,有一些单位的房屋只允许自己单位的员工购买和居住,而不允许这些房屋进行二次交易,其中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住,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央产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可向交易办公室备案、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接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只能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

XX年广州二手房交易流程及时间

XX年广州二手房交易流程及时间 二手房交易流程相较于新房来说要复杂的多。如果一些流程不 清晰,可能会吃大亏或者耽误很多时间,那么广州二手房是如何交易的呢?接下来让为大家介绍广州二手房交易流程及其相关时间,希望 可以帮助到大家! xx年广州二手房交易流程 买方咨询 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书、 * 件及其它 证件。 签合同 卖方提供了房屋的合法证件,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 成交价格、房屋交付时间、房屋交付、产权办理等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过户 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对无产权或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申请,禁止上市交易。 立契

房地相关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现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过程中的房地产卖契,即大家所俗称的“白契”。 缴纳税费 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 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银行贷款 对贷款的买受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贷款银行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贷款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贷款,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贷款一次性发放。 打余款完成交易 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广州二手房注意事项 房屋产权是否明晰

房改房相关政策法规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二、8月20日后房改房上市交易程序 该程序主要思路是将征询原产权单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作为一个独立程序,放在收件程序前完成:(一)卖方到交易所领取《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征询意见通知书》),自行送达到原产权单位征询意见,并向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申请测绘房地产平面附图。 (二)买卖双方向交易所提交有关资料,提出交易申请。其中,买方提交身份证明等资料,卖方提交房地产权证、测绘图,经原产权单位加具意见的《征询意见通知书》、身份证明等资料。交易所向双方出具收据。 (三)交易所对拟买卖的房改房进行验价、审核、核定税费。卖方持收据到交易所领取《过户通知书》。 (四)卖方持《过户通知书》等资料到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补交公摊面积价款或土地出让金审核。缴交有关价款后,房改办在《过户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五)买卖双方凭《过户通知书》按规定缴齐契税、印花税、房地产交易服务费等税费后办理过户手续。 (六)登记所向买方核发房地产权证。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改房产权界定和交易

简介: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即居民将现住公房以标准价或成本价扣除折算后(旧住宅还要扣除房屋折算)购买的公房。房改房又分为成本价、标准价(优惠价)、央产房等类型,每种类型的房屋交易方式都有所不同,属于部分产权。 房改房分折价房及全价房两种。1981年第一次房改时,职工购房可选择以折价方式或以全价方式购买,折价购买俗称“三三制”,即以全价的1/3价格购买;1990年的第二次房改则不存在折价购买问题,均按第二次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政策计收房款,购房人全额支付房价。 我们通常可根据《房地产权证》的记载内容判别其所属类别,在房屋所有权来源项目栏或备注栏,折价房改房会记载“折价购买”,全价房改房会记载“全价购买”或“房改售房”的内容。 房改房产权界定: (1)房改房的权属。 根据售房单位的性质,有一些单位的房屋只允许自己单位的员工购买和居住,而不允许这些房屋进行二次交易,其中有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特殊部门的住住,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央产房,原产权单位认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可向交易办公室备案、在职工住房档案中注记,该类住房可接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腾退,也可在原产权单位职工范围内进行交易。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首先了解房屋的原产权单位是谁,最好看一下售房者与原单位签署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看此房是否可以对外出售。 (2)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在房改过程中,很多单位都与职工在《公有住宅出售》合同中做了一些特殊约定,比如将来房屋出售时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等(规定住满5年内容的除外),但此处的优先购买指的是同等价格下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购房者要注意查看《公有住宅出售合同》,看其中是否有限制交易的情形,必要时最好让卖方出示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3)房改房中超标问题。 房改房是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面积是根据员工的行政级别、工龄等因素确定的,在二次转让时如原产权单位认定超标,则必须先将超标问题处理完毕才可上市交易。因此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只能是超标问题已经处理的房屋。 房改房交易注意事项 一、了解产权可靠性 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 二、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 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是否已补分摊。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不过一般都是转嫁给买方。不过这其中最应该注意的一项就是房改房的使用期限。

办广州市三旧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的通知

广州市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 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旧改办〔2011〕70号) 各区(县级市)政府,各区(县级市)“三旧”改造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试行)》(穗府办〔2011〕17号),规范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我办研究制定了《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办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权限下放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广州市“三旧”改造管理简政放权的意见(试行)》(穗府办〔2011〕17号),规范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提高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效率,现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市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花都区,已纳入省“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上旧厂房改造方案审批管理适用本指引。 位于城市重点功能区等地区的旧厂房,对其改造模式和收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沙区、萝岗区、增城市、从化市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符合已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应符合十大重点功能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旧厂房位于54平方公里旧城区范围内的,旧厂房改造项目应符合《旧城保护和更新改造规划》;

(三)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和54平方公里旧城区之外的,应符合《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含内控导则)。如《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与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确定的功能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致的,可按照已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的其余规定执行。 (四)旧厂房位于十大重点功能地区和54平方公里旧城区之外的,且在《旧厂房改造专项规划》(含内控导则)中没有规定的,应符合已批准实施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含控规整合成果)。 第三条区政府负责统筹推进辖区范围内旧厂房改造。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后续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环评、规划、国土、建设等审批管理权由区政府统筹辖区内对口职能部门行使。除市政府已明确由市土地开发中心或其他主体收储的旧厂房改造项目,改造方案批复后的土地收储工作由区政府指定机构负责。 第四条区政府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区“三旧”改造机构、发改、国土房管、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建立高效的审批管理机制,依照本指引审批改造方案,并在权限范围内制定简化、高效的办理后续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的审批管理办法。 区“三旧”改造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旧厂房改造方案的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审批工作制度,明确旧厂房改造方案的受理条件、审批时限等。各项工作制度及审批管理办法制定后抄送市“三旧”改造机构。 第五条市“三旧”改造机构应当制订市年度旧厂房改造计划,指导旧厂

秦皇岛市房改房政策

(一)审批依据 1、《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 2、《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秦政[1996]224号); 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划分等级的通知》(秦政[1997]96号); 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房改中对教师购买现住房增加优惠的通知》(秦政[1997)179号); 5、《秦皇岛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秦政[1997]203号); 6、《秦皇岛市出售直管专用住宅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秦政[1997]217号); 7、《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 8、《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的通知》(秦政[1999]145号); 9、《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秦政[2001]137号); 10、《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00年第一次房委会会议纪要》(秦房委[2000)1号); 1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秦政[2006]83号)

(一)审批依据 1、《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秦政[1996]203号); 2、《秦皇岛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秦政[1996]224号); 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划分等级的通知》(秦政[1997]96号); 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房改中对教师购买现住房增加优惠的通知》(秦政[1997]179号); 5、《秦皇岛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秦政[1997]203号); 6、《秦皇岛市出售直管专用住宅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秦政[1997]217号); 7、《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秦政[1998]169号); 8、《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的通知》(秦政[1999]145号); 9、《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秦政[2001]137号); 10、《秦皇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2000年第一次房委会会议纪要》(秦房委[2000]1号); 11、《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秦政[2006]83号)

广州市购买房改房公摊面积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购买房改房公摊面积 办理依据: 1.《关于职工购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的通知》,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穗房改办[2000]32号,2000年7月17日 2.城建[2004]040号,2004年2月12日 收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原件 条件 备注 1 房地产证 1 复印件 提供原件核对 2 《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或《补购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或《换购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 4 原件 可复写,加盖单位公章 3 《出售公有住房评估表》或《补购公有住房评估表》或《换购公有住房评估表》 3 原件及 复印件 按规定如实填写后(1份原件,2份复印件)由单位加具意见并盖章 4 夫妇双方身份证 1 复印件 5 原《出售公有住房评估表》或《补购公有住房评估表》或《换购公有住房评估表》 1 复印件 如属标准价购买后已 补交成本价的,提供《广州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评估 表》 6 原《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或《补购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或《换购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 1 复印件 7 汇总表 2 原件 办理部门:指导处 办理时间:6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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