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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办法2


关于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根据《选举法》、《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有关法律解释,特制定我市市、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选民登记办法。
一、选民登记应坚持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原则
1、选民的基本条件:(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必须年满18周岁(以选举日计算)。(3)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具备选民资格,准予进行选民登记。
2、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1)按选区进行的原则。(2)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选民登记原则。(3)选举前登记新增选民的原则。即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和从其他选区新迁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死亡的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从选民名单上除名。(4)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的原则。选民底册要妥为保管,以减少下次选民登记的工作量。
二、选民登记的一般程序
1、选拔培训好选民登记员。各选区在选民登记工作前,首先选拔3至5名责任心强、熟悉情况并且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选民担任登记员(必须是本选区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组织他们进行岗位培训:一是组织学习《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省选举实施细则等法律、政策。二是进行以选民登记范围、原则、方法、程序、时限要求及注意事项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全面熟悉和掌握选民登记的具体业务。
2、对选民进行初步摸底调查。在培训的基础上由各选区领导小组及选民登记员组成选民摸底调查组,分别深入到村(自然村)、组、街、居委会和机关事业单位,摸清以下五个方面的情况:(1)上届选民登记后年满18周岁的、恢复政治权利的、新迁入迁出的、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情况。(2)长期外出和外地到本地务工经商人员数量、姓名、住址等具体情况。(3)痴、呆、傻、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人数和具体情况。(4)务工经商、停薪留职、离退休人员的人数和情况。(5)被依法拘留、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劳教、羁押、拘役、管制和判刑几种人员的人数和情况。
3、对摸底调查的选民进行分类排队。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由各选区工作组依照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认真进行分类排队,分别列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不列入选民名单人员名册。
4、对补登的选民名单按隶属关系进行申报。各单位、村、组、街、居委会对补登的选民,按照隶属关系,向选区申报,选区再向选举委员会申报。
5、对申报在册和补登选

民名单进行核实。这一项工作由各选区组织进行。重点是为了解决错登、漏登和重登问题。
6、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选民资格审查的步骤:(1)组织审查选民资格,由市直各单位、乡(镇)和街道选举领导小组结合公、检、法等部门进行。(2)审查确认选民资格的条件。审查选民资格,主要是审查其是否具备了选民登记的条件。审查选民资格必须掌握下述四个要件:一是选民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是选民必须年满18周岁(以选举日为准);三是选民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的人;四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3)对五种人员选民资格的确认。根据法律、政策关于确认选民资格的规定,下列五种人员进行登记:一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二是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而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其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三是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四是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五是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上述人员选民资格,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4)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不予登记。(5)下列人员暂缓登记: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6)下列人员不列入选民名单:一是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予以登记,病发时应暂时中止行使选举权利);二是丧失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行为能力的人员。其确认办法是:第一,必须有监护人、周围群众、本人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第二,必须经选举领导小组确认批准,报市选举委员会备案,可不列入选民名单。
7、张榜公布选民名单。对确认选民登记没有发生错、漏、重登问题后,以选区为单位,必须在选举日前20天张榜公布,并随时听取和收集选民的反映。选民榜要字迹工整、美观、大方,布置庄严隆重,并注意民族文字的使用,便于选民审阅。同时,在选民榜张贴以后五天内要注意护榜,以保证选民在一定时间内随时看榜。
8、组织选民看榜审核复查。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看榜审核,如发现错登、漏登、重登情况,必须依法进行纠正,并公布选民补正榜。
9、选举日前再次对选民名单进行核查。对有新迁入、迁出、死亡等情况应立即予以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或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选举日推迟,在推迟期间新增加的18周岁选民应予补登,核准选民人数后,公布增减的选民名单及核实后的选

民人数。
10、填写和发放选民证书。对经审查确认正式公布的选民名单,选民补正榜公布的选民名单,如再无发现错登、漏登、重登的情况,由选举领导小组填写并发给选民证。
11、对选民名单的申诉。选民对公布的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式样资料见附件2),选举委员会应认真受理,并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12、对选民名单的起诉。申诉人如果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5日前向遵化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样式资料见附件3)。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三、选民登记办法
1、以选民登记小组和登记站为单位进行登记。为使选民登记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可设立选民登记组,采取分片责任制形式进行。根据需要还可以在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以方便选民登记。
2、在划定的选区内进行登记。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内进行登记。凡是以机关、团体、学校、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划分选区的,在这些单位从事生产、工作、学习的选民,应在所在单位的选区进行登记;按居住状况划分选区的,应在户口所在地的选区进行登记;按系统、行业划分选区的,应在本系统、本行业所在选区内进行登记。
3、入户进行选民登记。即对老弱病残,行动不便的人员由选民登记员入户进行登记。
4、用核对核实的办法进行选民登记。即采取选民册与户口簿或单位职工名册进行核对,再与选民本人见面核实的办法进行登记,以确保选民登记准确无误。
5、严格把好选民登记关。一是要严把选举的法定年龄关。二是严把政治条件关。即选民必须是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三是要严把政策关。正确界定痴、呆、傻人员和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与非精神病患者的政策界限。
6、对十种人员的登记办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人大有关部门关于选举工作问题的解答,对下列十种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选民登记:
(1)对流动人员的选民登记。根据流动人员的不同情况,采取下列登记办法:一是外地婚入、持有户口手续迁移证待入户、现居住地因故还没有迁入的,均在现居住地办理选民登记;二是出差、探亲访友、外出劳动、工作和外地就医的,在户口所在地登记。三是如果已在现居住地居住两年以上,愿在现居住地登记,并持有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的,可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2)临时在遵务工经商人员的选民登记。临时务工经商人员因工作单位不固定,在进行选民登记时,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其户口所在地同其工作单

位在一个选区内的,在取得户口所在地的同意后,也可以在所在单位进行登记。
(3)长期在外从业、外出或外地居住人员的选民登记:一是对户口没有迁出的外出从业人员,有关选区应通知他们回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二是对户口已迁往外地,原户口所在地不再对其进行登记。
(4)离、退休人员的选民登记。对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现居住地和原工作单位在一地的,在原单位登记。离、退休人员到异地工作或随异地亲属生活的,由户籍部门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原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5)对在选举期间,新来本地人员的选民登记。选举期间,对由于工作调动、搬迁、复员、退伍、结婚等原因新来本地的人员,如果没有在其他地方登记、参选的,凡能确认其具有选民资格的应予以登记。其中,属于在职干部职工的,在其工作单位进行选民登记。
(6)旅居国外的我国公民,选举期间在国内的人员的选民登记。依照我国《选举法》第六条的规定,他们可以在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7)出国、援外人员和留学生的选民登记。出国人员、援外人员和留学生应在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8)上级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民登记。上级派出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
(9)现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其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
(10)在本市工作、经商、办企业和务工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可在所在选区登记,也可以回原籍或单位参加登记和选举,如在所在单位登记,需取得户口所在地选民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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