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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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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沪房地资市[2000]434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0.11.29

【实施日期】200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关于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新标准的通知

(沪房地资市[2000]434号)

名区县房地局、浦东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市政府第89号令)、《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本市执行新的“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现

就严格执行新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商品房预售应达到工程进度标准的批复》(沪府[2000]60号)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应达上(含八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

三分之二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二、2000年6月20日前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2000年12月31日前申请商品房预售的,仍按调整前的工程进度标准(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投资已经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筑基础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执行;在2001年1月1日后,申请商品房预售,执行新标准。

三、2000年6月21日后取得《建设工

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 二、除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买卖房地产签订合同时,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并签字盖章;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任。 2、定金。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定。 3、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出卖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若继续使用的,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查验买卖的房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以维护自身权益。 6、买卖已出租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 1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担保公司提供责任担保的方式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市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会同人行对监管机构监管预售款和商业银行监管账户的设立与运营等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监管机构提供责任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担保费。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成本。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后终止。 第九条市区建立统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商品房预售款实施信息网络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与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监管部门会同人行统一制定。监管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计划; (六)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监管协议一式四份,预售人、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各执一份,

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本

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本****市地方税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相关规定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所有购房款,均应按合同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 (一)《专用票据》的领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二)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三)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对《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四、违法处罚规定 (一)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市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对预售人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关于维护****市开发建设市场良好秩序的工作意见》(哈房发〔xx〕4号)的有关规定,对存在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停建、停售,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直至缴回行政许可或终止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建

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文本,印制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封等权利转移爱限制的情部,购房人可向该商房屋所在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 四、力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在建设中的房屋(或是建成但末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约前,该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建筑面积、套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与音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预售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 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全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共用部位的建筑

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机实际勘测的误差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预售合同约定的转让总价格不变。 (附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房屋转让时,共用部位、共用设备与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同时转让;共用部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房地产权利人分摊。) (二)因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变更而造成建筑面积增减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附第三十九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得擅自变更其建筑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征得预人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 末征得预购人同意,房地产开发变更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发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的,预购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三)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情形外,建筑面积超过预售合同约定的,受让人可以不承增加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不足预售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减少建筑面积部分价款退还受让人。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根据《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商品房屋竣工验收后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持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文件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办理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的规定,商品房屋建成交付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新建商品房地产权证(大产证)。

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doc

2020年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全文 《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xx年7月13日经建设部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而关于安徽省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20xx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样本 You have to get the permission of all the signatories to the agreement if you want to change the terms.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甲方(卖方):______ 住所:______ 邮编: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_ 委托代理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 国籍:______ 性别:______ 出生年月日:______ 住所(址):______ 邮编: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 ,土地面积为:______ ,土地用途为" . 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结构为_________结构; 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层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 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且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监督管理。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施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其投入开发建设资金应达到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已完成工程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 对7层以下(含7层)、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和8层以上(含8层)、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少于7层)的商品房项目,其进度管理仍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一次性付款、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银行监管、多方监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负责指导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大连中支)负责管理商业银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银监局)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对资金监管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负责对专用账户资金收存、支取等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章基本程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签订《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开立专用账户,并到市国土房屋局备案。《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由市国土房屋局、人民银行大连中支和大连银监局共同制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在售楼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专用账户,由监管银行对重点监管额度实行重点监管,用于保障完成本工程建设所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购置款,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本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按照项目主体结构地上1层以上(含1层)完工、主体结构完工、配套安装工程完成、竣工验收通过、初始登记完成5个环节设置商品房预

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

关于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告范文 ****市地方税务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现就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商品房预售相关 (一)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严禁以任何形式预售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 (二)商品房销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所有购房款,均应按约定,存入市住房部门设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三)商品房销售实行网上联机备案制度。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上联机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要件之一。 二、商品房预售票据使用 (一)《专用票据》的领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发生销售行为,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领购《****市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简称《专用票据》)。 (二)《专用票据》的开具。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各种形式预售商品房取得的所有款项,必须向购房者开具《专用票据》,不得以其它任何收款凭证替代。 (三)《专用票据》的作用。《专用票据》是房屋预售环节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是购房者换取《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办理权属登记的重要前置条件,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件。 三、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一)购房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应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可向项目所在地房产监察部门举报。 (二)购房者在交纳房屋预收款时,应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索取《专用票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使用《专用票据》,以其他收款凭证代替的,可持取得的其它收款凭证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举报,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举报。 (三)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专用票据》,对《专用票据》真伪有疑问的,可持《专用票据》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进行查询辨别。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完整版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20xx年2月22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建交[2005]138号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导读:本文是关于2020年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就给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查阅!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二、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

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卖方住所邮编营业执照号码资质证书号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买方国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联系电话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购买甲方预售的《》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区县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土地面积为,土地用途为"甲方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造《》暂定名现定名商品房,主体寻址建筑结构为_________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_________层,地下层数为______层。 上述商品房已具备《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预售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局已批准上市预售预售许可证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___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幢号___层__室以下简称该房屋,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据甲方暂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 该房屋建筑层高为_____米。 该房屋建筑设计及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二;该房屋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标准见本合同附件三;该房屋相关情况说明抵押关系、租赁关系、相邻关系及小区平面布局见本合同附件四;该房屋《前期物业管理且务合同》、《使用公约》或有关承诺书见本合同附件五。 第三条乙方购买该房屋,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含附件三中装修、设备价格是指该房屋和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的总价格。 本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除该房屋建筑面积的暂测不一致的原因外,不再作变动。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交易风险,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具体履行的职责:

1、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2、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的备案工作; 3、受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在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原则上采取封闭式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与设立监管账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向监管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3、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4、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5、监管银行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持该协议(一式三份)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监管项目的(按幢或多幢)工程形象进度表; 2、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北京市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亦庄开发区房地局: 建设部第88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自2001年6月1日开始施行。为贯彻实施88号令,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关于实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各区(县)房地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二、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及销售管理均应遵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三、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条件及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按现行的《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北京市内销商品房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购买办法》执行。 四、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 五、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外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自签约之日起60日内,由买卖双方到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内销或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由买卖双方到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六、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应当在房屋交付时由买受人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七、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可以委托房地局的测绘部门实施测绘和其他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 八、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现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证件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按内、外销的规定分别报送市或区(县)房屋行政管理的权属登记部门备案。 九、受托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商品房的中介服务机构,除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外还应具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 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00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销和外销商品房现房销售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法字〈2000〉第418号)中的第五条:“商品房现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上市销售;房地产交易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的规定取消。 十一、本规定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最新-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最新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 。【导语】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 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一起来看看编者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篇一】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已依法取得________ 市区(县)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至止,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 ___________________ ,现已具备规定的预售条 件,经_________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准予上市预售,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 房内证字第_________ 号。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的 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房屋用途为 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预购 房屋的定金为人民币_________ 元。双方经协商,就该房屋的预售预购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该房屋状况详见附件一。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 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 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共用建筑面积_________ 平方米)。共有共用部位详见附件 二。上述建筑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甲方出售该房屋时亦同时将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土地使用面积(含分摊的共有共用面积)为____________ 平方米,该土地使用面积为甲方暂测面积,房屋竣 工后以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产权过户之日起至_____ 年月 _____ 日止。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结算房价款时,房屋的实测建筑面积与暂测建筑面积的误差不超过暂测建筑面积的±____________ % (含 ___ %)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房屋建筑面积误差超过上述约定幅度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之日起日内,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________ (大写数字)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 按_______ 利率计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单价据实结算。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 币(大写)_______ 仟_________ 佰_________ 拾 _______ 万__________ 仟________ 佰________ 拾__________ 元整(小写元)。付款方式见本合同附件三。乙方同意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如期将购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乙方所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 时转为购房价款。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自本合 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 之_________________ (大写数字)向甲方支付延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__________ 日(遇法定节 假日顺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9月22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预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商品房预售项目管理 第六条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五)三层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已完成基础和结构工程;四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首层结构工程,无地下室工程的,已完成基础和四层结构工程; (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七)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20版)

编号:YB-HT-2325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Shanghai commercial housing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Design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20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二零零零年印制 特别告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和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购房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双方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签订得具体、全面、严密。 三、在签订预售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预售和被司法机关查封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向该商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

四、为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可以将预售广告、售楼书约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 五、预售的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已建成但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该房屋的面积、交房日期质量等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前,应对下列问题予以充分了解: 1、商品房预售时房屋的建筑面积是暂测的,房屋交付时则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定的测绘机构实测建筑面积为准。预售合同中须明确载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暂测面积与交付时实测面积不一致,按《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建筑面积增减的处理)预售商品房交付时,其建筑面积与预售合同的约定出现增减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分摊房屋公用部位的建筑面积或者因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实际勘测的误差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详细范本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编号:字号 市房地产管理所监制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甲方(监管银行):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乙方(开发企业):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XX 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监管项目 (一)乙方以方式取得位于,土地证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为。 (三)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 第二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方式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以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如期完工,同时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甲方对乙方开发销售的上述项目商品房预售款收存、拨付及使用进行管理。 (一)乙方在该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需到甲方开立项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 (二)乙方销售该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必须全部存入在甲方开立的预售款监管专户中:户名、开户行、账号。 (三)乙方预售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10日内必须向甲方提交商品房预售款报表,在报表中必须列

明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总合同款及目前已存入预售款监管专户商品房预售款额。 (四)乙方在甲方开设有贷款专户的,在其所监管的预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未经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不允许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户内的资金用于偿还贷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内容 (一)甲方办理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业务时,要求乙方提供如下材料进行登记: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项目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用款计划、施工合同书、工程施工项目监理报告和商品房预(销)售登记总表等项目资料。 (三)甲方对乙方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范围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商品房预售款(含购房人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及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在内的后续付款等预售房款)的收存、拨付及使用。 (四)乙方在甲方设立项目专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预售款在项目竣工前,只能用于本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南沙分局: 为加强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使用行为,确保商品房预售款专款专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配合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投入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预售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 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 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开发经营企业。 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购人依照合同的约定,预先支付给预售人,在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 二、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 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应当向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所)提供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证明、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等资料。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根据所申请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一个预售项目只能设立一个专用账号。 预售人变更专用账号的,经我局确认后直接在网上公布,不再变更预售许可证。同时,预售人有义务告知预购人有关变更情况。 三、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 四、我局受理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后,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预售人及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等三方应签订《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五、专用账号内的商品房预售款,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只能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六、商品房销售的双方当事人应根据网上公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通过广州市房屋管理系统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预购人应当按《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时间,将预购房款直接存入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人不得擅自收存预售人支付的预售款。预购人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票据。 七、预购人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其预售款必须直接存入专用账户内;各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直接划入专用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预售人或转作它用。 八、预售人需要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可在网上向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提出申请,经网上预审通过并经设立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审核并加署意见后,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用款报告; (二)商品房预售款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 (三)预售人与承建商签订的施工进度合同及有关材料、设备等合同; (四)其他所需资料。 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应当自收到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出具《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并向预售人收取核准款项千分之二的监督管理服务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预售人并告知不同意划拨资金的理由。 九、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核准同意的数额拨付预售款。 十、预售人的预售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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