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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办法

创建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办法
创建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办法

绿色矿山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整治、属地负责、综合治理、严格执法”为原则,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矿山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体标志是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闭坑矿区生态化、企业管理规范化。

第三条?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坚持镇街引导、企业主体、部门监管、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绿色矿山创建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改力度,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

第五条?全区范围内矿山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贵池区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详见附件1),积极参与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全区范围内已建矿山应当对照《贵池区绿色矿山创建标准》进行整改,在建、拟建矿山应当按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二章创建程序

第六条绿色矿山的创建时间从每年1月1日开始,11月30日截止。2016年绿色矿山的创建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11月30日截止。

第七条?全区矿山生产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区级绿色矿山创建相关文件,结合本矿山实际,严格编制绿色矿山创建方案,要对照创建标准找出问题与差距,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目标。各矿山企业应于1月31日前将创建方案报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15日内组织环保、国土、安监、水务等相关部门对创建方案组织评审,经评审同意后,矿山企业方可实施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第八条矿山企业依照绿色矿山创建方案及《贵池区绿色矿山创建标准》,及时启动创建工作,全面进行整改,每季度末应向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报送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组织所在镇街及相关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重点抽查,对整改力度不大,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矿山,对矿山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办,或采取责令停厂整顿等必要措施限期整改。

第九条矿山企业通过整改达到《贵池区绿色矿山创建标准》后,可提前向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申请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最迟时间不超过11月30日。绿色矿山的验收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绿色矿山验收申请;?

2、绿色矿山创建方案;

3、绿色矿山创建投入资金明细表;

4、绿色矿山创建工作总结及相关附图、照片。

5、绿色矿山创建自查评分表。

第十条?验收命名程序。

1、接到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验收申请后,由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矿山,会同区环保局、国土、安监、水务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组到矿山现场进行实地核查。

?2、验收组按《贵池区绿色矿山创建标准》对申请验收的矿山进行核查打分,并形成验收意见报区政府。

3、对考核分值90分(含90分)以上的,建议区政府命名为“贵池区绿色矿山(优秀)”,考核分值80分(含80分)以上的,建议区政府命名为“贵池区绿色矿山(良好)”,对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认定为创建不达标。对经考核决定命名的矿山,在区政务公开网公示一周,无异议的,由区政府颁发相应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一条??复查程序

1、绿色矿山有效期限为两年。两年期满后进行复查,复查通过的,再延两年;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2、绿色矿山有效期满前3个月,矿山企业应向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

3、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应提交的材料为绿色矿山复查申请和有效期限内保持绿色矿山标准的工作情况汇报。

4、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参照第十条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绿色矿山的申报、考核验收和复查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1、对不符合政策要求、不符合环保审批、造成严重污染或生态破坏的,以及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应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矿山应依法限期予以关闭;

2、对治理不到位,达不到绿色矿山环境整治要求或严重超量开采的矿山企业,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对纳入关闭的矿山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吊销其各类许可证及执照。

第十三条?被命名的绿色矿山企业,应加强日常管理,确保矿山生态环境的连续性,如在相关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脏乱等不符合绿色矿山创建标准,或群众反映问题经查属实的,应当建议区政府取消命名并收回证书和标志牌。

第十四条被命名的绿色矿山企业,如发生资产重组、企业分立或合并、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矿山企业应及时向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非煤矿山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1/绿色矿山创建标准

1、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根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5分)

2、矿山开采过程中,采取湿式凿岩和微差控制爆破,减少开采和爆破粉尘。(5分)

3、矿石加工区(破碎、筛分)实行封闭式生产,投料、下料及装卸采取喷淋抑尘,并对扬尘点安装布袋收尘器、喷淋装置,输送廊道实行全封闭。(10分)

4、矿区道路全程硬化,配备洒水车进行洒水抑尘。(5分)

5、矿产品运输车辆车厢密闭,驶出矿区进行轮胎冲洗。(5分)

6、成品堆放及物料堆场采取抑尘措施,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按规范建设防风抑尘网,安装喷淋抑尘设施。逐步建设封闭式料库。作业场地硬化。(10分)

7、建设完善的初期雨水截留和石料堆场、排土场等淋溶水收集处理系统,收集的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重复使用或达标排放。(10分)

8、废渣、废料、尾矿等各类固体废弃物有安全规范的专用堆场和存储场地,修建挡土墙,并配置有效的抑尘措施。(5分)

9、矿山开采过程中进行“跟进式”生态恢复,矿区范围内可绿化面积绿化覆盖率大于80%。(10分)

10、地下开采矿山根据生产工艺参照执行。(5分)

11、露天开采矿山废弃物100%得到妥善处置;地下开采矿山的废渣、尾矿的处置率达到90%以上。(10分)

12、绿色矿山创建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职能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职责、权限并形成制度性文件;(5分)

13、绿色矿山创建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得当,每季度定时报送整改进展情况报告;(5分)

14、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健全;(5分)

15、矿容矿貌整洁,生产秩序井然。(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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