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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新2017)

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学籍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要求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逾期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须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出具的证明,事假须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证明。请假时间超过六周的,经学院批准保留其学籍一年,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实后,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按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如果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须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医院证明)和家长意

见,报学院审批。

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因病须附医院证明)和家长意见,经学院复查审核合格后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根据教育部、总参谋部相关文件(教学[2013]8号)精神执行。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持缴费凭证和学生证在两周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由系部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申请学费缓缴、减免、贷款的学生应手续完备,若缓、减、贷的数额少于应缴费用时,在学生补齐差额后给予注册。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对确有困难需暂缓缴费的学生,可由管理部门批准,办理学费缓交手续后给予注册;对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注册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九条学年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1.我院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相结合的学籍管理制度,学分制的课程体系包括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部分。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学分、限选课学分和任选课学分(含附加学分),方可具备毕业资格。提前修满学分者可提前毕业,但提前不得超过一年;在校生有特殊困难者,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两年。

2.原则上学分的确定,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内学时数计算,每16学时计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践性环节按每周1学分计算。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分。

3.为全面贯彻素质教育,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潜能,形成良好的学风,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学院实行创新能力积分制。创新能力积分可由学生申请换成等值学分,用于置换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及选修课学分。创新能力积分可按如下方式获取:

(1)凡代表学院参加专业技能竞赛,获国家级(教育部)一等奖计12分、

二等奖11分、三等奖10分;获省级(教育厅)一等奖计8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6分。

(2)取得专利且排名第一者可获得相应积分,发明专利计12分,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计8分,外观专利计4分。

(3)以第一作者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一篇计2分,核心期刊一篇计8分。

(4)取得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建议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每种单独计算),上岗证书 1 份计2分,中级证书1份计4分,高级证书1份计6分;其他综合能力职业资格证书(如职场英语、普通话等级证书、计算机高级工等)计2分。

(5)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省)计算机等级二、三级考试,分别计4分、6分;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国家(省)计算机等级三、四级考试,分别计4分、6分;

(6)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优秀者,可分别计4分、6分;

(7) 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认定后可折算为创新能力积分,根据所提供的材料以及活动周数判定积分,每周按1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4.专利换论文政策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证书的,可将相关证明材料报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认定后折算成毕业设计学分。

第十条学生所修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总评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获得相应学分,总评成绩不及格(60以下),不能获得学分。各门课程采用结构成绩制,即课程的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等部分构成。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课程分为考试课和考查课两类,一般考试课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结合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30%(含作业、期中考试、出勤等);考查课的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讲座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内不安排集中测验。含有实验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还应按实践性环节时数在该课程总时数

中所占比例折算,将实践性环节成绩计入该课程总评成绩。各系、部可以按课程的具体情况并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总评成绩的结构比例,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考试课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限选课、任选课及体育课可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进行记分。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换算标准 100~90 分为优、89~80 分为良、79~70 分为中、69~60 分为及格、59 及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体育课总评成绩根据课内教学、身体素质、课外体育锻炼和早锻炼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一学期内缺课(包括旷课、病、事假)累计达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且不允许补考,必须重修。

必做的作业实验或实践报告缺交量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或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未达到教学要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学生在补齐作业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要求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部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以参加补考。任课教师需在考核前一周将不符合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送交教务处。

第十四条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并填写《缓考申请表》,经辅导员、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缓考一般在下学期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成绩按考试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补考者按缺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重修和补考

1.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相关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

2.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毕业生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安排在离校前一个月内进行。补考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否则一律无效。课程补考通过后均按 60分(及格)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3.凡考试作弊者,该项考试无效。课程期末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总评成绩以零分计,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作弊学生由学校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4. 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重修:

(1)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

(2)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重修该课程;

(3)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补考者,必须重修该课程;

(4)考试作弊者,必须重修该课程;

重修必须事先报名,经系部审核后送教务处备案,重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四章课程选修、免修、免考和免听

第十六条课程选修学生应根据学校公布的任选课程,依照个人兴趣和基础,在教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按照先修课程和后续课程的关系,以及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确定课程。选课时首先应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修任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序修读,未取得先行课学分的,一般不得修读后续课程。选课原则:

1.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主要学习公共必修课,一般不参加任选课程的选修;

2.各系部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下学期开设的各类任选课程报教务处审核后,向学生公布,同时将开设课程的课表和课程简介发给学生,供选课时参考;

3.在学期总课表公布一周内,学生在指导教师或辅导员的指导下进行网上选课;

4.学生少于 20 名的任选课原则上不开课,学生可改选其它课程;

5.选课结果由系部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及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课程免修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其它方式的学习已经掌握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1.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两周内填写《学生免修申请表》,由系部审核后,随同相关证明一并交学院教务处,经教务处组织考核,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方可获准免修,并可取得相应的学分,成绩按考核实得成绩记载;

2.提前通过英语CET-4级考试的学生,可申请英语免修与免试,但必须在开学初办理好免修与免试手续,并将CET-4级成绩记作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非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通过江苏省高校计算机二级考试后,若其校内同类计算机课程不及格,可作通过处理。原不及格的成绩不改记,在备注栏中记“通过考试”;

3.免修课程每人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4.军训、体育课、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5.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体育课程一般不得申请免修,但因体残或疾病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可申请相关项目免考。免考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医院证明),经系部同意,校医院核实后,提交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免考。

第十九条课程免听对于学习成绩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由本人书面提出免听部分课程的申请,经辅导员及任课教师签意见后,由学生所在系部和课程所在系部共同审核会签,并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免听该课程,但该课程的作业、实验及考核必须参加。免听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的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无正当理由的。转学手续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许其转专业:经所在系部推荐,学生需转入其它专业方可发挥其专长者;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由所在系部同意和拟转入系部考核合格后,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在一年级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休学的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不同学制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应征入伍者、休学创业者除外)。

学生休学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休学期限为退役后两年。学生休学创业,休学期限为创业期结束后一年。申请休学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和家长意见),经辅导员及所在系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发给休学通知书后,方可休学;因病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教务处可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通知书。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三条休学期满后需复学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办理:

1.因伤病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向学院提出复学的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经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发给复学通知书后,方可复学;

2.因其他原因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发给复学通知书后,方可复学;

3.若复学后该专业停止招生,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1.未请假离校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达连续两周者;

2.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注册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学生在校学习(含休学)累计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主动申请退学者,由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附家长意见),经辅导员及所在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其他情况退学者,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院应将退学决定及时送达学生本人,送交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学生本人签收;按学生通讯地址邮寄。通过邮寄送交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退学学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者,在确认退学决定已经送达后由学院直接注销其学籍,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处理办法见《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申诉管理规定》。

第八章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七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院、系部统一安排、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上课、实验、实习、劳动、重要会议等都要进行考勤,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学生入校后一般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自然班组织、安排的活动由自然班进行考勤;学生按教学班进行上课,由教学班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学生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校,在节假日期间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否则以旷课处理;

3.考勤由班干部和任课教师负责,学院及系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必要时要附证明(病假应由校医院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由系部领导批准;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工处批准。特

殊情况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学生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而休假的,按旷课处理。

学生病、事假条(不论请假时间长短)由系部集中保管。

第九章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学生,须在处分撤消后方可发给毕业证书。

对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三十一条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 2017年9月1 日起试行,原《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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