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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

港澳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
港澳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

产申报法的基础也应当在此。因此,财产申报法与民法不应当是矛盾的,这是我们对财产申报法和民法关系的认识。

(三)财产申报法与公务员法的衔接

财产申报法和公务员法究竟是什么关系,应当说是一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在公务员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财产申报法是公务员法的构成部分之一,既可以把它归结为公务员责任法,也可以把它归结为公务员行为法。而在公务员制度不甚完善的国家,财产申报法与公务员法则可能是部分重合关系。就是说,财产申报法中有一部分调整公务员的申报行为,另有一部分则调整其他权主体的申报行为。从目前我国财产申报的相关制度来看,有一小部分在公务员法中,而绝大部分调整财产申报的典则是以政策性文件的形式体现出来的。那么,我国若要制定《财产申报法》,究竟选择单一模式还是重合模式则是需要探讨的问题。我认为,就目前来看,我国财产申报法可以采用单一立法模式,即上面我们所说的制定一部《财产申报法》,它应当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公务员法,在调控范围上宽泛于公务员法。公务员法调整的公职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事公权力的主体,都应当受到财产申报法的规制。或者,也可以将其作为公务员法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现行公务员法中分三个层次确定官员财产申报的内容:一是在公务员法总则部分确立财产申报的法律原则;二是在公务员管理制度部分确立财产申报的具体制度;三是在公务员法律责任部分确立财产申报的法律责任。不论是单一式立法还是合并式立法,总之要提升财产申报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四)财产申报法与刑法的衔接

任何一个部门法除了能够设置一定的行为规则以外,还应当将这些行为规则予以有效执行。财产申报法所关注的并不仅仅是对财产的申报,更为重要的是,其所关注的是申报者取得财产的途径。如果申报者取得财产的途径不合法,他就应当为此付出法律上的代价。通常情况下,法律上的代价包括:行政上的制裁和刑事上的制裁两个方面。应当肯定的是,我国刑事法律已经设置了公职人员非法取得财产的制裁措施。我们知道,我国刑法规定了“财产来源不明罪”,即公职人员对其巨额收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财产申报法和刑法应当是一种姊妹关系,即财产申报法可以假定诸多事项,也可以处理诸多事项,但假定和处理之后的制裁应当交给刑事法律。事实上,一些国家在构建反腐倡廉法律制度时,总乐于将与财产申报有关的申报规则框定在刑事法律的范畴之内。具体地讲,对于不如实申报财产或者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都设有相应的罪名,我认为这是我们应当予

以借鉴的。

港澳台地区的财产申报制度

□黄学贤,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我国港澳台地区在有关财产申报的具体制度设计上既有共同之处,又各有特色,体现了三个地区根据各自的需要,对预防贪腐与保护公职人员隐私权的不同考量,对大陆地区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要的

启示。台湾于1993年7月2日制定公布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并于2007年3月21日进行了修订。澳门在回归前缺乏行之有效的专门预防贪腐的法律制度,其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是2003年出台的《澳门财产申报法》。香港现行的财产申报制度载于《公务员事务规例》第461条至

466条和公务员事务局通告第9/2001号。综观港澳台地区

的财产申报制度,其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1.财产申报主体。当今世界各国对财产申报主体范围

有三种不同的规定:第一种是适用于所有的公职人员,第二种是仅适用于特定级别和特定职务的公务员,第三种是区分公职人员的职位而分别加以规定。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相关规定正好分别体现了这三种情形。

根据《澳门财产申报法》第1条的规定,财产申报适用于几乎所有的公职人员。台湾的财产申报则只适用于特定级别或特定职务的公务员。特定级别主要包括:正副“总统”、五院正副院长;

“政务官”、十职等以上之“事

务官”、各级公立学校之正副校长、

“少将”编阶以上军

事单位军事首长、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选举产生之乡(镇、市)级以上政府机关首长;特定职务公务员除包括各级民意代表、法官、检察官、行政执行官、军法官、政风及军事监察主管人员、司法警察、正副“总统”及县(市)级以上公职之候选人等重要职务外,还包括税务等与经济领域密切相关部门的主管人员。

香港将申报主体的职位分为两个层次。第Ⅰ层职位包括27个主要职位:

(1)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

司司长、各局局长、警务处处长、廉政专员、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及审计署署长(24个主要官员的职位);(2)中央政策组首席顾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及新闻统筹专员(3个职位)。第Ⅱ层职位包括:(1)第Ⅰ层职位人员的政务助理和私人秘书;

(2)第Ⅰ

层以外的所有首长级职位。另外,公务员事务局会定期检讨是否有需要把其他职位列为第Ⅰ层职位。各局局长如认为有需要时,可向公务员事务局建议把某些职位列入第Ⅰ层的职位。

2.申报财产的范围。申报财产的范围与三个向度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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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申报谁的财产;申报哪里的财产以及申报什么财产。港澳台三地都规定申报并不限于公职人员本人的财产。澳门规定需要申报本人及其配偶或与其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台湾要求申报公职人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香港要求申报由公务员拥有、但以其配偶或代其行事的其他人或公司名义持有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

关于需要申报之财产的所在地,港澳台三地都规定不限于本地区,如澳门规定哪怕是位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产生、形成、收取、经营或给付的财产也须申报;台湾规定应申报台湾岛内外的规定财产;香港规定须申报的投资包括在香港内及香港以外,对第Ⅰ层公务员,还包括在香港以外的权益登记。

港澳台三地对须申报之财产的内容都规定得十分广泛。澳门规定应申报的财产包括:薪俸、财产和收益(其中包括资产、收益、债务、可获利的职位等),在过去两年基于担任公共职位而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优惠。台湾规定应申报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船舶、汽车及航空器;100万新台币以上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价值20万元以上的珠宝、古董、字画及其他具有相当价值的财产,甚至名贵的盆栽、高尔夫球证、高级会所的会员证等,以及100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及各种投资等。香港规定应申报的财产主要是“投资”,包括投资、持有的股票,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权益;地产或房产的任何权益;证券、期货、期权合约和其他产品;香港盈富基金。除投资外,还包括每次相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数额相当于三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

3.财产申报时间。港澳台地区规定的财产申报时间可分为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初任申报是指公职人员担任特定公职之初所进行的申报。澳门规定申报人自开始担任有关职务或自续任、再当选或续期之日起90日内须提交申报书;台湾规定公职人员应当于到职之后三个月内申报财产;香港规定,担任第Ⅰ层和第Ⅱ层职位的人员在初获委任时,须申报其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区的投资以及配偶的职业。

日常申报指公职人员在任期间按照规定申报财产,其中又包括定期申报和财产有重大变动时的申报。澳门规定,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如转变所任职的实体或部门,或因其职务法律状况改变而引致职等变动,又或其薪俸或底薪的变动达公职索引点45点的金额,则自变动之日起90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财产变动申报);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自上次提交申报书后届五年之日起90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定期申报)。香港规定,担任第Ⅰ层职位的人员,在获委任后每年须申报;担任第Ⅱ层职位的人员,须在获委任后每两年申报(定期申报);担任第I层和第Ⅱ层职位的人员如有任何每次等于或超过20万港元或数额相当于三个月薪金(以较少者为准)的投资交易,均须在交易后7天内申报(财产变动申报)。台湾则规定了一项具有特色的强制信托制度,即专门针对高级官员而设立,除了其自用不动产以外,申报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其他不动产和上市公司股票等财产,应当在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委托给信托业。完成信托后,有另取得财产成为应信托财产之情形的,应于三个月内办理信托并申报(财产变动申报);对于该部分公职人员不需交付信托的不动产,仍应于每年定期申报,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公职人员的定期申报期限。

离职申报指公职人员在离开所任职务后应进行的申报。澳门规定,申报人自终止职务之日起90日内须提交具最新资料的申报书;台湾规定公职人员于丧失申报财产义务人身份起三个月内,申报其卸(离)职或解除代理当日的财产情形。香港没有专门规定离职申报,但规定当局需保留所有申报的资料,直至有关人员离开政府后五年,以便调查任何在该官员任职期间发生、但离职后才披露的利益冲突事件。

4.财产申报受理与审查。在港澳台三地,受理和审查申报的机构会根据申报主体的身份而有所不同。在澳门,公共职位上的公职人员以及廉政公署工作人员将申报书提交给终审法院办事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的申报书提交给廉政公署。在台湾,通过选举产生的公职人员须向监察院提交申报,其他公职人员则向所属机关的政风单位申报,公职候选人向各级选举委员会申报。在香港,由公务员事务局负责索取第Ⅰ层职位人员、以及属于第Ⅱ层职位但不隶属于任何局长的部门首长的申报表,由局长/部门首长指定并负责索取第Ⅱ层其他职位人员的申报表,属于第Ⅱ层职位的部门首长应直接向所属局长作出申报。三地的受理机构即是审查机构。

5.违反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港澳台三地均对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制裁措施。澳门比较明确地区分了拖延申报和不实申报。对拖延申报,规定为停薪和罚款;如不遵守终审法院院长或廉政专员勒令欠交申报书者,触犯违令罪。对不实申报区分故意和过失,如因不可宽恕的过错所引致,科罚款;如故意不实申报,受作虚假之当事人陈述或声明罪的处罚,还可判处罚金。

台湾和香港没有严格区分违反申报义务的行为种类。台湾对故意隐匿财产做不实申报者,主要处罚措施是罚款;受罚后仍未申报或补正的,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处罚金。香港规定,公务员如未能遵守任何申报投资规例和规则,可能遭到纪律处分;还可受其他管理措施规管,例如被指令放弃投资、禁止购入或出售有关投资,或把有关投资由他人全权托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情形,澳门和香港都专条规定了刑事处罚,而台湾只规定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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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含附表

国务院文件 国发…2006?22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 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1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 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二○○六年六月十四日2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聚喜欢,聚好玩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和现实状况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意义 1、预防和惩治腐败 预防腐败。这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根本目的所在。事后惩治行为虽然打击了公权力腐败行为,予以责任人相应处罚,但公共利益受损害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这只是事后补偿。从源头彻底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是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追求。 惩治腐败。对于经审查出现异常的财产状况以及追溯的违法行为,应予以惩罚。在审查过程中公职人员的财产可能会出现来源不明的情况,出去因客观条件无法鉴定的而且能够轻易判断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收入外,不明财产均可以被怀疑为非法所得。 2、加强政治文明建设 政治文明的程度取决与政治制度化的建设。政治机制是否健全、完善直接关系到政治制度本质能否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作为一种被许多国家认可的,预防腐败的社会监督机制是政治机制的一部分,它的完善和发展关系到政治文明的程度。 3、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法制化的财产申报制度给予广大人们群众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我国社会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让公务员履行法定的财产申报义务,能够有效地把公务员的活动纳入国家的法律监督体系中,促进公共权力行使的法制化、规范化。 4、其他意义 财产申报制度的良好实施需要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重塑现代行政精神,公职人员通过每次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会从中受到一种道德教育,促使自己遵守各种职业准则,主动避免利益冲突的可能。定期地申报财产,给公职人员以道德觉醒的机会,时刻想到道德界限的存在,以此来做到警钟长鸣。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1、执行及制定者对申报制度的认同性差 被采访者认为,原因除了技术上的问题还有思想意识上的不认同、不理解。一些人对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实施顾虑重重,甚至存在着某些片面的、错误的思想。 例如成本过高论。认为中国公务员众多,如果均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操作方面会很复杂,同时立法和执法花费的人力财力过大。但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成本远低于腐败给一个国家或政府在经济、政治上等带来的损害。还有监督无效论认为我国现阶段由于各种原因不可能实施效果较好财产申报制度,并且财产申报依靠的是官员个人的道德意识,即使有了法律也无法了解个人财产的实情。制度发展有它的客观性。制度只有在不断的运作中,才能有发展和完善,才能使制度中的合理部分得以巩固和发展,不良部分得以消除或改进。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

关于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实思考 摘要:反腐败已经成为各国政府整肃吏治的主题。在反腐败的斗争中,财产申报制度,对于防止、抑制以及打击腐败有着积极作用。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为杜绝、惩治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大量实践表明,我国确实存在着严重的腐败现象。对于腐败现象正如江泽民指出的那样如果任其发展,就会葬送改革开放大业,最终也会危及党的执政地位。本文在指出我国建立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后,梳理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的现有规定,分析指出了我国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借鉴世界了各国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现实思考 Abstract:Governments combating corruption has become a serious theme. In the anti-corruption struggle, the assets declaration system for the prevention, suppression and has a positive role in combating corruption. A financial disclosure system is a world with many countries to prevent and punish public officials power, bribery, and other corrupt practices [an effective means. A practice shows that our country is indeed the existence of serious corruption. As for corruption Jiang Zemin pointed out if allowed to continue, will be buried caus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will eventually threaten the party's ruling status. The leading cadres in establishing tha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ut of our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of the existing provisions, the analysis pointed out my personal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leading cadres gaps in the world and learn from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on the basis of our leading cadres on the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made the corresponding responses. Keywords: Leading cadres property reporting system realistic thinking 财产申报制度是有关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被喻为“阳光法案”。作为一项肃贪治腐的重要制度安排,20 世纪80 年代后逐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并完善。我国实施近10 年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存在不少明显缺陷,并越来越不能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了。为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经常性监督,预防腐败事情的发生,现行的收入申报规定亟待规范化、法制化。

工作计划与总结管理制度

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落实公司目标管理,使公司整体工作方向保持一致,工作条理清晰,定位明确,提高工作效率.实行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3.0内容 3.1 各部门根据公司和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月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月、周工作计划采用统一 格式编制,每月的工作计划必须于当月的5日17:00前交人事部,每周五17:00前必须提交下周工作计划到人事部。 3.2 各总监、经理、主管应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围绕公司领导下达的指令,对所管辖的各部门计划 进行整合,列出工作计划。 3.3 人事部于每月6日17:00前将各部门工作计划汇总交总经理,于每周六17:00前将周工作 计划汇总交总经理。 3.4 月、周工作计划必须要有明确的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日期、责任部门、责任人,工作应达成的 重点目标等。 3.5 各部门在编制工作计划时,必须对上周、上月的工作计划作出工作总结,正在进行的工作要 说明工作进展程度,未能按期完成的工作计划必须说明未完成的原因及预计完成时间。3.6 工作计划的跟进与实施 3.6.1 各部门应逐级下达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的实施责任人,确保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3.6.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重点工作的协调与监控,负责协助落实各项重点工作。 3.6.3 各部门在调整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不能实行或中途终止时,应及时反馈人事部,并说明原 因。 3.6.4 人事部于每周六、每月底举行工作总结会。会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6. 4.1 通报上周、上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计划。 3.6. 4.2 各部门通报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需要协助解决的事项。 3.6. 4.3 公司对下阶段工作提出要求和指引。 4.0 工作计划管理 4.1 各部门没有按时提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的,处罚款100元/次。 4.2 工作计划与总结的内容不完整(重要工作未列入、总经理指示的重点工作未列入等),每遗漏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概要

河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十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度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件1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学制,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的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财产申报

公务员财产申报 财产申报制度(PropertiesDeclarationSystem),是一种根据国家的 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 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社会政治基础 世界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适用人群为各级国家公务员,其目的是 保证政府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优化政府的行政行为,有其必然的社会 政治基础。 1.国家公务员本身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各级国家公务员是财产申报制 度的主要适用人群。公务员是受全体人民的委托来管理各种公共事务的,其权力和职责从实质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契约行为,公务员行 使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就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认可。所有国家公务员的国 家性特征应当高于社会性特征,也就是说,从加入公务员队伍的第一 天开始,所有公务员的一切行为,包括个人行为都应受到广大民众的 监督,都应该遵守“公意”的各项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也可以叫 做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也正是这种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为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奠定了合法性基础。 2.财产申报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西方议 会民主政治的发展在一定水准上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参与政治生活的合 法途径,也使现代社会政治生活的透明度越来越高。现代政府行政体 制提出了相同的要求,现代行政系统通过相对的输入、输出和反馈机制,尤其是输出机制的作用,持续地调整自己的运作轨迹,以适应社 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财产申报制度就是这种行政系统内部自我调 整的必然产物。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政府官员财产公示相关问题初探 一、当前政府官员财产公示存在的主要困难(或障碍) (一)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当前的立法体制存在官本位因素,不利于这一事关所有官员切身利益又让公众信服的法律得以顺利出台,破除立法体制官本位因素是个事关立法体制改革的大难题。 其一,如果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采用规章形式,由国务院主导制定,而国务院会议组成人员皆属官员,且这种规章在执行中会存在效力不够的问题; 其二,如果官员财产申报以法律形式,由全国人大表决,而常委们亦算官员,大多由部(省、市)长(书记)等等官员转任,且现时人大代表官民比失调、官多民少,太多的官员以民代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这些代表中省长、市长又何其多,我们不能因为是省(市)长,有很高的政治觉悟,就认为他们与官本位绝缘,我们更不能因为他们是高级领导干部身份的人大代表,就认为他们在这项立法中都是可以信赖的。 其三,我们的官员大多一直为官,乃至终身为官,官本位思想严重,不象西方国家的官员从民到官,又从官到民,角色会不断转换,官本位思想容易破除。笔者认为,制定这项法律,不除立法过程中的官本位,不让公众充分参与进来,最终出台的法律条款很可能“华而不实”。 (二)实施执行阻力大。可以想象即使完美的官员财产公开法律得以出台,遇到的各种执行阻力更大,执行更难。官员财产公开对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无疑意义重大,但对官员来说,不可避免地将面临很大的压力。主要的执行阻力有: 1.官员配合意愿会较低,主动性差。一是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二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官员,出于中国人不露富的心理文化,会有一些抵触。对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难以想象有多少官员主动给自己套上紧箍咒。同时社会上一些人的“仇富情结”,也会加重了一些官员公开财产的心理负担。 2.配套制度不健全,体制内权力过分集中而又制约不够,民意反映渠道有限,对执行中的问题难以形成民意力量。 3.技术手段虽基本成熟,但仍存在不完善的方面,会导致财产申报制度执行不力、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不严等问题。配套条件不够成熟主要有:金融登记实名制推行有待进一步规范、专项信息技术手段研究需要开展、公开与隐私界限没有立法明确。如一些司局长们到地方、单位讲课“走穴”,一条不成文的潜规则是动辄上万、数万元的“讲课费”或“咨询费”。“这里面很难讲清是靠官位、内部信息挣来的,还是凭自己的真才实学得来的。”再如,一些与职务无关或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情往来,是否合理,是否该申报。 二、财产公示应包含哪些内容(项目) (一)收入。前一年度从任何来源取得的收入。 (二)馈赠和补偿。由继承、赠与、偶然所得等形式获得的财产。

企业工作计划管理制度

工作计划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基础管理水平,确保各项重点工作及时落实及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加强工作计划管理,通过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工作计划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周工作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计划。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分子公司、项目)(以下称各部门)。总裁(经理)办公会会议中下发的工作执行指令将纳入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中,并对其按时反馈与完成情况进行通报与考核。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全体,各分子公司参照本制度自行建立《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分子公司的《工作计划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分子公司总经理考核指标之中。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总裁(经)办职责 总裁(经)办职责是工作计划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项集团工作计划的协调、管理和评价。总经办主任兼任工作计划主管,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编制、跟进和落实工作计划,负责跟进、落实项工作计划会议和董事长/总裁指令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并指引各单位编制部门工作计划。 (二)负责督促实施、跟进各部门重点工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各项管理信息。 (三)负责在董事长/总裁的指导和监督下,建立、维护公司工作计

划管理和评价体系,并对集团及各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工作计划的编制、跟进、落实、评价等负管理责任。各部门计划员(一般为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业务组主管)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本部门工作计划,在必要时组织并指引本部门人员编制小组或个人工作计划。 (二)负责与集团保持工作计划衔接关系,并接受集团工作计划主管的业务指导和监控。 (三)负责组织跟进、协调、落实本部门工作计划,及协调、落实集团重点工作计划。 (四)负责建立、维护本部门工作计划管理体系,并对本部门工作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 (五)负责部门工作计划的上报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 第三章工作计划编制 第七条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一)每年12月由总裁(经)办根据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据以制定本部门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由董事长/总裁批准,集团总裁(经)办备案。 (二)具体年度工作计划(含半年度总结)的具体要求由公司总裁(经)办另行通知要求。 第八条月度工作计划的编制及要求 (一)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各种会议中的决议等,制定

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含附表

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含附表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国务院文件 国发〔2006〕22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

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聚喜欢,聚好玩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之设想

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之设想 [摘要]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纵观世界,因为违反了财产申报制度而下马的高官、暴露出的政治丑闻屡见不鲜,而就我国而言,虽然有出台类似于财产申报制度的文件,但是从现实意义上来说,它所发挥的效用是比较有限的,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中国并没有被建立。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构建设想 一、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法理支撑 几年来,在就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和对公务员实行财产收入申报法的问题上,有的人对实行财产报告制度及对财产收入申报法立法中所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产生疑问和顾虑。例如财产申报制度规定领导干部以及家属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是否有违宪法人人平等的规定,再如商业银行法规定了“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现在要求一部分领导干部和一部分公务员申报并公开包括存款在内的个人财产,是否侵犯了这部分人的财产隐私权的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有学者指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特定法律身份决定了他们应当依照制度报告家庭财产和承担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的义务。根据权利和义务必须平衡的法理原则,领导干部应当依照制度报告家庭个人财产的义务,掌握着国家权力的公务员,除了谨慎小心地运用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力之外,还更应该在其他方面得到更严格的要求,保证他对手中的权力不乱用、滥用,让那些投机分子没有可乘之机,这也是西方国家对于法官、检察官提供丰厚充足的资金和财物保障的同时要求恪守职业道德、深居简出的原因;最后,国家权力的性质及其廉洁性要求决定了领导干部应当承担按照制度报告财产和公务员应当承担依法申报财产的义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之间架起一座信息共享的桥梁,从而更有利于政府权力的正常、健康运作。 二、国内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评析 1996年《财产收入申报法》在全国人大立项后,中央纪委、监察部即着手就该法律草案的理论依据和构筑该法草案的基本框架进行探讨和调研。2000年12月25日,尉健行同志在中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

财产申报制度

【背景链接】 [理论背景] 财产申报制度是一种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特定人群对其财产和收入情况进行如实申报的制度。这一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制度起源于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财产申报制度产生之日起,它对反腐倡廉,树立政府和公务人员的良好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政策背景] (1)2010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包括收入、住房、投资,以及配偶子女从业等重大事项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2)2010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的领导干部、大中型国企领导每年须上报个人财产及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民状况等。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房产投资情况一年一报;删除了“组织对报告保密”条款,领导干部虚报瞒报可免职。 【标准表述】 [意义]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出台,是国家用以监督、规范公务人员的行为、保障公务人员正确行使权利、预防和制止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一种重要措施,意味着申报内容将成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证据,说明了在我国反腐体系中领导干部申报环节正在得到前所未有的强化,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也反映出了抓干部队伍建设、塑造清正廉洁形象、遏制腐败滋生与蔓延的举措之实,对腐败官员有很强的震慑作用。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对于建立惩防体系,加强廉政建设,完善监督机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权威观点]

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详细版)

部门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第 一 篇 : 工 作 计 划
各 中 心 、 职 能 部 门 月 工 作 计 划 管 理 办 法 为使公司各部门工作有目标、有计划地开展工作,努力达到“职责明晰、目 标明确、管理到位、不留空白”之目的,充分体现“工作有作为,过失有承担” 的 效 果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办 法 。 一、总经办为各中心、各职能部门月计划的收集和跟踪部门; 二、任何部门都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不漏项填写内容,并按照规定 时 间 和 上 报 程 序 及 时 上 报 ; 三、 上报程序: 部门负责人填写计划表 (签字) →上报公司常务副总 (签字) → 交 总 经 办 备 案 跟 踪 ; 四 、 上 报 时 间 : 每 月 28 日 上 报 下 月 计 划 ; 五、各中心、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将月计划分解到每周,并积极配合总经办工 作 , 如 实 向 总 经 办 反 映 工 作 计 划 执 行 情 况 ; 六、 总经办在跟踪计划上报时间过程中, 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七 、 以 上 未 做 到 的 , 每 项 每 次 对 部 门 责 任 人 处 罚 200 元 ; 八、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主要业务、工作”一栏中,未按照计划时间完成 时(特殊情况未完成时,应及时向总经办说明原因),对部门负责人处罚 500 元 ; “ 日 常 工 作 ” 一 栏 中 , 未 完 成 时 , 对 部 门 负 责 人 处 罚 300 元 。 九 、 本 办 法 自 2019 年 月 日 起 执 行 。 附 : 《 月 份 工 作 计 划 表 》
第二篇:工作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公司的管理需求,公司各部门及各级员工应对每月、周、日的工作计划 及其完成情况进行自报、自查,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的完成,考量部门和员工个人的工作绩效。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作计划的编制与内容 (一)、编制 1、个人的工作计划。由个人编制,直接上级进行审定。 (1)一般员工由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审定;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一)、套改办法 1、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截止时间2005年12月31日。 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级别再高定一档,级别工资可就近就高套入相应档次;如高于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级职务确定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确定的级别对应的工资档次。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套改,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套改工资后,根据清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自行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将清理出的津贴补贴纳入新工资标准200元。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和级别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简述越南官员公职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

简述越南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中国社科院马研院研究员潘金娥 中越两国同属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和行政体制相似,公权机构的设置和公务员配置也具有高度相似性。目前,越南已经开始实施公务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越南的做法,对我国正在加紧制定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具有一定的参照意义。 一、财产申报的相关规定 腐败问题在越南被成为“国难”,严重威胁到了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因此越南采取了多种措施治理腐败,增加工作透明度,其中包括2005年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越南《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必须公开申报财产和收入。为配合这项法律的实施,2007年3月9日,越南总理阮晋勇就签署了关于财产和收入公开的政府第37/2007/N?-CP号决定,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官员申报财产。从2008年起,部分党政机关的干部申报了财产。2011年,政府颁布了第68/2011/N?-CP号决定,对2007年决定进行了补充和修订。2012年11月,越南十三届国会第四次会议以94.98%的赞成票通过了《防止和反对贪污腐败法》(修正案),该法律规定越南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申报个人财产申报表,从而使得国家公职人员财产和收入申报开始有法可依。这部法律还对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财产的各类义务加以规定,越南国会指定政府负责出台有关领导干部个人所增加的财产定价、申报人的权力与责任、申报手续与程序等的具体规定。 根据《防止和反对贪腐败法》(修正案)规定,越南的领导干部需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将个人财产申报清单在本人所在机关、组织或单位公布,与此同时,越南国会代表及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以及候选人的个人财产申报清单须在选应选地区公布。 2007年政府第37号决定规定了11种人属于申报范围:1,专职国会代表、专职议会代表、国会代表和议会代表候选人;2,县级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职人员或机关、组织、单位中享受副处级以上待遇的人员;3,部队副团级以上指挥官和县级武装部副指挥长以上军官;公安部门副团级以上、区县级公安局副局长和大队副队长以上干部;4,国营医院和研究院的经理、副经理、院长、副院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科室主任、科室副主任和主治医师等;5,国家财政拨款的报纸和杂志的总编辑、副总编辑、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等;6,国家下属各省、市、区的小学和幼儿园的园长、副园长和会计师,国家下属各初中、高中、中专、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的校长、副校长和会计师,国家各所大学和高等院校的校长、副校长、会计师、处长、副处长、系主任、副系主任和正教员(相当于副教授);7,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的经理、副经理、会计师、处长、副处长、项目主任和副主任,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项目经理、副经理、会计师;8,国有公司中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会计师、处长、副处

论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论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摘要: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公职人员职务腐败的重要制度。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也是容易腐败的群体,通过探索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基本内容,可以为预防和减少高校腐败案件提供制度探索,并为全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统一立法提供实践经验和制度参考。 关键词:家庭财产申报;高校;领导干部 一、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预防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腐败的重要制度 高等学校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或者相关规定,高等学校的特定公职人员向专门机构报告其财产和收入情况,并接受专门机构乃至公众监督的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阳关法案”在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腐败案件频发的背景下,作为预防腐败,建设廉政高校的手段,是高等学校反腐败举措中的重要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作为预防腐败制度,其产生与发展是对公职人员隐私权加以限制的必然结果。隐私权是对“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高校领导干部具有公职人员和自然人双重法律身份,基于自然人身份享有的隐私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而法律需要对具有公职人员的领导干部的隐私权进行必要限制,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当一名普通教师成为高校领导干部,代表高校公共利益并主持和参与高校社会事务,根据知情权理论,师生员工有权了解官员的财产状况。在隐私权和知情权的不断对抗中,各国都意识到并采用了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高校的领导干部不能以隐私权相对抗财产公开。 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是1883年英国的《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从此以后,财产申报制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逐步设立。从美、日、韩到中国的台湾地区、香港地区都已经确立了相对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1998年财产申报立法就列入了我国的立法规划,但时至今日却任然未能入法。探索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于实践,一方面可以有效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国的财产申报立法提供有益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参考。 二、建立高等学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工作计划规范管理制度

工作计划规范管理制度 为确保公司工作计划目标的有效分解和落实,及时掌握工作状态,落实目标管理,促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强化计划执行力度,提高计划管理的效率和效果,特制订本制度。 一、计划目的 使分项工作和整体工作方向保持一致,工作条理清晰,点位明确,管理规范,顺利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 二、计划种类 (一)按性质分为公司计划、部门计划和个人计划。 (二)按时间分为年度计划、月计划和项目节点计划。 三、计划要素 计划要素包括计划内容、责任主体、完成时间和考核标准。 (一)计划内容:是指工作具体内容,要求描述要具体、明确,与实际一致,不得含糊其辞; (二)责任人:每项具体工作必须有明确的责任人; (三)完成时间:每项工作均应有明确的完成时间,完成时间必须与公司总体工作节点一致; (四)考核标准:每项工作必须有明确可考核的标准,不得模棱两可。 四、计划节点 (一)年度计划: 年度计划应在每年末12月20日(节假日提前)前将第二年度年度计划编制、审核完成并公布。年度计划考核时间为上年末月26日至本年末月25日止,编制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间。 (二)月计划

月计划应在每月24日(节假日提前)前将下月计划编制、审核完成并上报公司办公室,以便监督落实和考核。月计划考核时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止。每月22日下午4:00以会议形式制定月计划(节假日提前)。 (三)节点计划 项目工程于公司确定之日起5日内、临近节点工程于节点前3个月制定倒计时计划,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办公室通过会议的形式制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五、计划编制 (一)公司实行部门计划和个人计划相结合的管理形式,行财类管理人员主管级以上人员、工程技术类管理人员现场代表及以上人员需要制定个人计划,部门负责人计划代替部门计划;工作计划内容为本部门(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内容、各种会议决议及上级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工作计划采用统一的格式编制(见附件),由办公室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必须由部门第一责任人认可后上传公司办公室; (二)副总经理应根据分管工作总体经目标,结合公司总经理临时下达的指令,对所管辖的各部门计划进行整合,列出需要跟踪和检查的重要事件。 (三)办公室负责于每月26日前将各部门月工作计划上报董事长、总经理。 (四)工作计划必须按以下要求编制。 1、主要工作内容:部门(岗位)职责规定、在计划时间段内应实施或完成的工作事项,会议决议、上级领导临时安排的工作实现;工作事项描述简约、明确、具体。 2、完成日期:指预计完成某项工作事项的具体日期,跨计划时间段的工作事项要明确本计划时段内应完成程度。 3、责任主体:工作计划中必须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到个人。 4、目标设定:重点工作事项必须设定达成目标,跨度工作应设定阶段目标,并在阶段工作总结中对目标达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5、工作计划必须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项目节点计划分解行成月计划的重点内容,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重点工作应在月工作计划中具体体现,避免造成工作偏差。

浅析我国公务员薪酬制度

浅析我国公务员的薪酬制度,这篇文 章是格式 浅析我国公务员的薪酬制度 摘要:作为国家人力资本保值、增值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务员薪酬管理日益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公务员的薪酬制度在整个国家公务员制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薪酬制度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之中,十分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本文尝试从制度等层面对中国公务员薪酬制度对进行剖析,找出我国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西方先进薪酬制度中获得某些有益的启示。对建立健全公务员薪酬提供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公务员薪酬公务员薪酬制度对策 公务员薪酬制度不仅;关系到公务员个人的经济利益,还会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同时公务员薪酬制度作为公务员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影响公务员工作与生活方面起着无法估量的作用。 1公务员酬制度相关概念和理论概述 1.1薪酬的相关概念 “薪酬”这一概念虽然己经得到人们的广泛应用,但人们对“薪酬”的理解却各有不同。薪酬的中文含义是煮饭用的材火和水,英文字义(compensation)指平衡、弥补、补偿。它是员因完成任务或工作而得到的内在薪酬与外在薪酬的总称。内在薪酬(intrinsic compensation)是指员工因完成某项任务或工作而得到的心理满足。外在薪酬(extrinsic compensation)指员工因完成某项任务或工作而得到组织给予的货币报酬和非货币报酬。美国著名的薪酬专家乔治·T·米尔科维奇认为,薪酬是指雇员作为雇佣关系中的一方所得到的各种货币收入,以及各种具体的服务和福利[1]。‘这一概念明确了薪酬的具体构成是:直接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工资(如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生活水平调整增加的工资)及以间接货币形式支付的服务和福利(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带薪休假等)。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薪酬理论的发展,西方国家又提出了全面薪酬的概念。它在传统薪酬的基础上,把薪酬的范围扩大到了较舒适的办公条件、较多的参与决策的机会、较有兴趣的工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开现状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官员财产申报与公开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和努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我国在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作者结合实际,对我国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和公开的做法进行了积极探索,从扩大申报范围、设立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威监督机构、完善公开制度、建立严格的惩处监督机制等几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公开存在问题建议对策 1 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建设现状 由于中国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的缺失,使得一些官员的非法所得无法及时通过披露机制让外界获悉而有恃无恐,致使贪污受贿现象日益严重。此现象已经引起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新时期的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已经开始了对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探讨。 1.1 各界意识形态方面。长期以来,关于我国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呼声一直很高。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在一次会议上就明确提出:一些国家规定公务员应当申报财产收入,我国对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建立申报财产制度问题,需在其他有关法律中研究解决。1994年,官员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项目。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五年来三次在两会上提出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该改为财产公示制度的建议,并与50多位代表联名形成议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也引起包括中纪委的重视。除了人大代表的关注,由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李成瑞、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领衔的50多位退休高官和学者联名,也向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国家机关以及中央领导提出关于尽快制定和认真实施《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的建议书。2010年两会期间,韩德云代表第5次向全国人大提出相关建议。 1.2 国家制度建设和实际行动方面。1988年,起草了第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4年,《财产收入申报法》正式列入五年立法规划;2000年12月,中央决定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并于2001年6月15日出台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5年10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公约》缔约国。2007年9月13日上午,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标志着中国反腐败工作重心前移。而从2006年起,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律师韩德云建议对公务员财产申报问题立法之后,6年间,相关机构对这个议案的答复年年有变化从前两年的制定财产申报法条件尚不成熟到正在积极开展工作,再到适时向全国人大提出立法建议。 1.3 财产申报的破冰之旅。新疆阿勒泰地区实施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就是政府为公民权利监督创设前提的一次尝试。2008年5月28日,新疆阿勒泰地区纪委、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联合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要求与领导干部职权密切相关的收入,都将通过阿勒泰廉政网及当地主流媒体及时全面公开,以接受社会有效监督。该规定实现了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与公开的三大突破。一是申报财产而不仅仅是收入。二是申报的财产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是离任申报延续三年。该规定将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种类分为初任申报、年度申报和离任申报。其中离任申报的时限被明确延续到退休后三年期满为止。这个规定的出台是中国建立财产公开制度的‘良好范本’,对推动中国的‘党政官员财产公开’立法具有积极意义。2009年1月1日,新疆阿勒泰地区公示55名初任副县级干部财产(公开)申报表,普通民众均可查阅。 2 现行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只报收入不报财产,申报范围过窄。按照以往规定,主要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和亲属的财产状况。但其基本上规定是只报个人收入、不报家庭财产,只报劳务收入、不报非劳务收入。虽然《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有增加报告财产的内容,但未规定信息公开的办法,致使本应成为阳光法案的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未能落到实处。 2.2 缺乏权威法定受理机构,监督力度不足。按照《监督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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