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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适用Microsoft Word 文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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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适用

作者:鱼峰区法院韦厚望发布时间:2010-11-09 11:23:50 引言

由于大多数犯罪都涉及犯罪所得之物及其产生的收益,所以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这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发,而另一方面这类犯罪的认定又存在着诸多的需要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 六) 》对本罪进行修改后之后,关于本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更是有进一步研究的地方。

摘要

本文从通过对普通赃物犯罪本质之重新审视,犯罪对象、行为之研究,犯罪主体的界定,明知的认定等方面入手,解析刑法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关键词普通赃物犯罪本质对象行为犯罪主

体明知

一、普通赃物犯罪的本质

普通赃物犯罪,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

如何理解普通赃物犯罪的本质(侵害的客体或法益),是确定本罪处罚范围的关键,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 六) 》实施后扩大了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处罚范围,如何理解普通赃物罪的本质更显得尤其重要了。普通赃物犯罪侵害的本质在各国刑法理论中都是一个聚讼颇多的问题,理论上一般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学说:事后从犯说、犯罪隐匿说、受益说、妨碍返还请求权说、违法状态维持说、折中说等几种。而我国刑法主要是根据其保护的客体来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我国刑法将普通赃物犯罪规定在第六章第二节,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司法罪的范畴。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赃物犯罪的行为人窝藏、转移、收购或销售赃物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会使司法机关追缴赃物产生困难,难以及时查获案件,并且会因证据缺乏而难以对犯罪分子顺利起诉、正确定罪量刑,甚至可能导致刑事司法活动无法正常进行,这就为本犯逃避法律制裁创造了有利条件。这是普通赃物犯罪行为能够给社会造成的直接的、必然的危害。因此,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普通赃物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更准确地说是侵犯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

笔者认为对于普通赃物犯罪的本质问题,我国刑法典和刑法理论是站在国家主义的角度的理解。这样的理解克服了其他理论的一些缺陷,能够扩大普通赃物犯罪的处罚范围,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样会不会无限的扩大处罚范围不利于刑法限定机能的发挥呢?如果说违法状态维持说的违法状态内容十分暧昧,也过于扩大普通赃物罪的对象,因而不当扩大了普通赃物罪的处罚范围。那么所谓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的内容就更加不明确。

笔者认为普通赃物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与违法状态的维持。我们认为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也会使违法状态得以维持在于,我们承认替代赃物犯罪。普通赃物犯罪直接侵犯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同时也使财产犯罪或其他犯罪的受害者难以或无法追索其财物,国家、集体和个人蒙受财产上的损失,犯罪分子造成的违法状态得以维持和稳固,因为没有违法状态的维持和稳固就不会有司法机关的进一步活动。

二、普通赃物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方面

1、犯罪对象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必须是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

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是一种财物,不包括财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如债权,但是如果是该利益表彰为权利文书则应包括在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之内。

普通赃物犯罪的犯罪对象,实践中一般是动产,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也包括不动产。

我国刑法并未对此处“犯罪”的种类、方式作出限制,也没要求赃物必须是犯罪所追求的目的物,因此, 不仅仅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贿赂犯罪、走私犯罪等其他犯罪所获取的财物也能是赃物, 也能成为普通赃物犯罪的行为对象。

一般来说普通赃物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通过犯罪行为所取得的物品。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自已犯罪所得的物品,是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本罪的成立所有权不是重点,行为客体不限他人之物,即使是无主物,甚至行为人所有之物,都可能是行为之客体。

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是犯罪既遂所得的物品,如果行为人在本犯在其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参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针对的不是他人的赃物而是他人的犯罪工具,则

不构成本罪, 可视情况的不同,定为包庇罪等犯罪。

如果刑法针对赃物已经设立了新型的赃物罪,则不再适用本罪。如根据刑法第349 条规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其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构成窝藏、转移毒赃罪,而不再适用本罪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可以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而帮助销售行为则可以构成伪造货币罪的共犯,但都不构成普通赃物犯罪。

因金钱具有不可替代性,并不执着以后来之金钱本身为所有权之对象,只要以相同金额、相同品质为对象即可,故即使行为人将其犯罪所得之金钱与自己持有之金钱相混合之后

分不出来哪些是犯罪所得之金钱,哪些是行为人之金钱,亦不失为赃物性。

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最具争议的问题在于:

(1)善意第三人占有赃物能否改变赃物的性质。

尽管很多学者都认为从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物权法》应该规定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物权法》并没有将赃物的善意取得规定下来。《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赃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从对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来看对赃物原则上亦不应适用善意取得,而应适用占有脱离物的有偿回复制度。

退一步讲,由于我国普通赃物犯罪的本质不是妨害追求权,即使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所有权,仍然会侵犯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与使违法状态得以维持,并不影响赃物的性质,无论这一物品是否已为第三人善意占有过,都可构成普通赃物犯罪。因为民法强调的是交易安全,而刑法的目的是法益的保护,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侵害和违法状态维持说并不问是否具有所有权。因此,善意第三人占有赃物不改变赃物的性质,但是这并不等于善意第三人成立普

通赃物犯罪,因为由于善意第三人的具有“善意”,所以其缺乏普通赃物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故意。

(2)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范围如何厘定。

司法实践中存在将赃物贩卖所得钱款、赃物的收益、经过加工、改装后的赃物等是否属于赃物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六)》将本罪的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该说这样的明确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上述问题,将赃物贩卖所得钱款、赃物的收益、经过加工、改装后的赃物等属于赃物。

但是经过这一修改如何能避免对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处罚范围无限扩大呢。按照通说认为普通赃物犯罪的本质是侵犯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一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都能作为司法活动的证据使用,对其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都成立普通赃物犯罪,司法机关依然对其有追缴的可能。如果以窃得的财物变现,以现金再购买其他物品,如此继续,夸张得设想经过几十次的买卖,该收益仍然具有证据的作用,也就会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正常活动,可以认定其为赃物。那么这样的刑法是不是就太具具有干预性了,不利于生活的安定。(4)违禁品能否成为普通赃物犯罪的对象。

对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违法犯罪所得的违禁品的行为,应当分别对待,即有特别规定的,应将其列为独立的罪行,如私藏枪支弹药罪、窝藏毒品罪等;既然法律没有限制,用于犯罪的物品同样能成为普通赃物罪的对象,如伪造的印章、制造的淫书淫画、毒品等,均可视为赃物。要注意犯罪人自己所有的违禁品均不属于赃物的范畴。

2、行为

(1) 窝藏赃物

窝藏赃物,是指隐藏、保管赃物使司法机关不能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窝藏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窝藏赃物的行为方式有提供藏匿赃物的场所,接受委托而保管赃物,帮助不法分子将赃物进行加工转换,如明知是盗窃、抢劫的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成的行为,收受赃物的行为。窝藏赃物罪是状态犯抑或是继续犯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窝藏赃物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并存,应认定为继续犯,开始隐藏、保管赃物时不知道是赃物的,在隐藏、保管赃物过程中知道是赃物的,应该认定为窝藏赃物罪。

(2) 转移赃物

转移赃物,是指通过搬动、运输、邮寄赃物使之发生空间上的位移,转移赃物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和违

法状态是否维持的程度,有偿无偿、距离远近、是否搬运到指定地点,在所不问。转移赃物也包括通过金融机构以转帐方式将赃物予以转移。不知是赃物而接受委托,在转移过程中得知之后仍然进行转移的,构成转移赃物罪,但不可能中止场合下,就不构成该罪。

(3) 收购赃物

收购赃物,是指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收买不特定赃物

或者大量赃物的行为购买赃物。对于偶尔买赃自用,数额较小的情形不应认定为犯罪。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对原刑法第172 条的解释中称,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收购的形式不限于买卖,亦包括互易、清偿债务、代物清偿、有利息消费信贷等。收购的对价是否相当,价款是否付清,均非所问。

(4)代为销售赃物

代为销售赃物,是指代理帮助本犯销售赃物的行为,它可以是受上游犯罪人委托以自己或他人的名义销售,或是从中

介绍、协助上游犯罪人销售赃物的行为。是否接受了行为人的委托,有偿无偿在所不问。本罪的既遂只需代为销售行为成立即可,至于契约是否成立,赃物是否转移,在所不问。

代为销售赃物后侵占销售款的应该如何认定呢?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人持有销售款,不具有合法依据,不是合法占有。因此,其侵占销售款的行为,也不符合侵占罪中的侵占行为的特征,只能成立代为销售赃物罪一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赃物的

在《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前,除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之外的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难以受到法律的追究,《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作为一个兜底条款,解决了这一问题。掩饰具有相对的主动性, 行为人主动采取各种方式对犯罪人的违法所得或者收益的来源进行遮掩和粉饰, 使他人误以为是合法所得。隐瞒具有相对的被动性。当司法机关向行为人查询时, 行为人明知真实情况而故意制造假象以干扰侦查活动的, 属于刑法上的隐瞒行为。

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进行掩饰、隐瞒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式的解释,①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②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③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④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⑤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

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⑥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对其他犯罪的赃物的掩饰、隐瞒具体行为方式是如何的?还有待于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说明。

但是我们有一点要特别注意那就是不能无限扩大解释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赃物,使之变成个口袋条款,认定的标准就是赃物是否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和使得

违法状态得以维持的程度。

3、结果

赃物罪,在性质上,均属结果犯,因此本罪的既遂须上述之行为发生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和违法状态维持的结果。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具备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之一的,即成立本罪。具体罪名根据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方式及种类多少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二)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普通赃物犯罪的主体。并且该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本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本犯之行为人处理自已犯罪所得的行为是一种事后不可罚行为,不能作为普通赃物犯罪来处理。原罪的本犯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普通赃物犯罪主体的。从本犯人处收购了赃物的人,在将赃物转卖给他人时,本犯人协助进行了有偿地窝藏、转移等行为的,就不能视为本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本犯人应成立相应的赃物犯罪。

日本等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原犯罪的实行犯实施窝藏赃物等行为的,不构成犯罪,教唆犯与帮助犯实施窝藏赃物等行为的,则成立赃物犯罪。这是与其所持的共犯理论(主要是犯罪共同说)相联系的。按照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本犯并非仅限于实行犯,也包括了获取赃物的原犯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所以,无论是原犯罪的实行犯还是原犯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都不能成立普通赃物犯罪。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参与犯可以成为普通赃物犯罪的主体,如果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又另起犯意实施赃物犯罪的应该按照数罪并罚来处理。

(三)主观方面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本罪,所以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是故意。1992年 12月 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指出:“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 ,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

藏或者代为销售的 ,就可以认定。”这一解释将明知概括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是应当知道就是不知,不知岂能是明知。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本罪的情况下,这一解释应该说是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

行为人明知赃物的非法性, 不应止于一般违法性, 而应

该是明知赃物的刑事违法性, 才能推定为不确知状态下的“明知”。“明知”只要认识到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即可,不必知道被害人、本犯及其犯罪行为。

“明知”包括事前明知、事中明知和事后明知三种情况。事前明知和事中明知都属于本罪构成要件中的“明知”。至于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完成后才发现其行为对象是赃物的,属“事后明知”,不能认定为本罪的故意。

“明知”并不包括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如果行为人认为其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是赃物,而实际上并非是赃物,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

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才构成本罪。所谓“明知”是赃物 ,包括明知肯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

行为人是否“明知”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即使其行为时明知在被抓获后往往也会为了逃避处罚借口自己当时

并不知道是赃物。因此赃物司法机关证实行为人“明知”是赃物 ,确实是件困难事情。有学者主张,对“明知”的判断 ,可以采取推定的方法。“从被告已经实施了违禁行为的事实中 ,推断出被告是自觉犯罪或具有犯罪意图 ,如果被告未作任何辩解 ,推断通常成立。”对于普通赃物犯罪通常可以从赃物犯罪的时间、地点,接受物品的价格,物品自身的性质和特征,提交者的所表示的态度和一贯表现以及接受者对提交者的了

解程度等事实中推定行为人是否明知。

运用推定方法证明“明知”时 ,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推定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 ,不能主观臆断;推定结论的基础必须是客观行为与行为人心理状态的常态联系。第二 ,推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真实的 ,但不排斥特殊情况下的虚假

性。应通过允许被告人反驳来克服虚假性 ,即被告人确实能证明自己不明知时 ,不能维持原推定结论。第三 ,推定方法只应在“明知”有无不清、又无法找出证据证明时加以运用 ,不得一概以推定方法代替调查取证。

三、普通赃物犯罪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 六) 》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为七年,《刑法》第310条规定, 犯窝藏、包庇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 对于情节严重的窝藏、包庇行为, 其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而与其相关的普通赃物犯罪, 即使属于情节严重 , 其法定最高刑也只是三年有期徒刑, 这显然过低, 不利于打击和预防赃物犯罪。因此《刑法修正案( 六) 》将其修改为: 犯本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从而将法定最高刑提高为七年有期徒刑。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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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红

(完整版)论犯罪与刑罚

第一部对犯罪与刑罚原则进行系统阐述。 该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三大刑法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人道化原则;并且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作者认为刑罚的目的应该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它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和尽量轻的,它的强度只要能使犯罪的既得利益丧失就够了。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必须经过仔细推敲,确定对应关系,使意图犯罪者认为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并给人一种持久、有效的印象来保证此犯罪行为的减少。因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他认为应当按三项原则来适用刑罚。第一,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即要使罪犯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第二,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第三,要使犯罪及时受到刑罚。 刑事法律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要解答什么是犯罪、人为什么会犯罪这一基本问题。贝卡利亚依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功利主义哲学,认为犯罪应当是一个充分明确的、不容改变的法律定义,只有在维护社会契约秩序的目的下,法律才能对违背社会契约的行为作出“犯罪”的评价,只有法律才能规定什么是犯罪。贝卡利亚还把人在现实生活中必须遵循的“苦乐平均”原理运用到犯罪原因的研究上来,将犯罪看成是人在苦乐计算基础上作出的最终选择,是人们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贝卡利亚将经济条件和酷刑视为造成犯罪的主要原因。他认为财产犯罪是因贫富悬殊而对社会绝望时就会产生财产型犯罪,如盗窃、抢劫等;同时他认为对犯罪过于严厉的刑罚,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一些人犯罪,但是对另一些人来说可能具有犯罪吸引力。他指出“严峻的刑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犯罪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贝卡利亚在书中对犯罪进行分类。他将犯罪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的犯罪。其由于危害性较大,因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即叛逆罪。 第二类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包括暴侵、侮辱、决斗、盗窃、走私 第三类就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和公民安宁的犯罪。 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罪。即罪刑法定。同时,贝卡利亚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 提出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他认为刑罚的强度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称,因为遭受侵害的公共利益越重要给罪犯的满足感也就越大,其犯罪动机也就越强烈,所判处的刑罚也应该越重,这样才能称为罪刑相称;同时罪刑相称并不等于罪刑相等,如果罪刑相等,那么只能做到刑罚的痛苦抵消犯罪所带来的利益,而不足以使刑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必须是刑罚所造成的痛苦要按一定的比例大于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或者犯罪所得的利益,但是刑罚的痛苦又不能超过犯罪所得的利益很多,刑罚的程度不能无限制,“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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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几种银行卡犯罪手法及防范近年来,随着银行卡的普及使用,与之相关的诸如:网上银行卡欺诈、伪卡欺诈、银行卡帐户信息盗录、调包银行卡、发送虚假信息骗取客户资金等案件时有发生。以下是民警提醒广大职工群众应当注意的几种常见银行卡犯罪作案手法和防范方法 利用ATM机等自助银行系统作案。“克隆”受害人银行卡窃取账户资金。此类犯罪多为团伙作案,一般先由团伙成员踩点,选择在合适的ATM机上安装针孔摄像头和读卡器,并在ATM机附近等待,在受害人使用取款机后将所安装的非法装臵拆卸,随后用窃取的银行卡信息复制伪卡,结合摄像装臵拍摄的用户密码,最终窃取受害人账户资金。此外,犯罪分子还可能在插卡口、出钞口设臵障碍,制造“吞卡”、“卡钱”等假象迷惑持卡人,伺机窃取卡内资金。 民警提示:刷卡进入自助银行门禁时先检查刷卡槽,确认没有多余设臵后再刷卡;操作前检查ATM是否有多余的装臵,密码键盘、插卡口、出钞口等是否有异常,如机器上有无摄像头,密码键盘有没有改装痕迹或被贴上薄膜等;操作输入密码时要注意快速操作并用身体遮挡手势;遭遇“吞卡”、“卡钞”时不要离开现场,用手机或请他人帮助拨打银行客服电话的方式求助,牢记银行客服电话,银行工作人员绝不会要求持卡人转账或说出银行卡密码。 利用调包方式作案,偷梁换柱窃取账户资金。此类犯罪多为团伙作案,在受害人使用ATM取款机时由一名犯罪嫌疑人以“丢包”等方式转移受害人注意力,其他团伙成员相互掩护,伺机用事先准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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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0444506.html, 刑事犯罪包括哪些 刑事犯罪是对所有犯罪行为的一个统称,其中还包括了一些具体的刑事犯罪分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人身权利罪等等。有关刑事犯罪包括哪些的内容,赢了网小编已经搜集好了有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 12 个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属于经济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 一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二 ) 走私罪 ( 三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四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 ) 金融诈骗罪 ( 六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七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八 ) 扰乱市场秩序罪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人权以及人身损害罪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汇编

案例: 19岁的大学生张某多次趁室友王某不注意时,使用对方的小灵通拨打电话。王某察觉话费异常后,打算查询话费清单。张某当心事情败露,于~年~月~日,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尼龙绳,菜刀,水果刀,将王某骗至其居住寝室的楼顶,趁其不备持菜刀朝王某的头,颈,肩部,双手等部位连砍数十刀,直到自己认为已将王某砍死后才逃离现场。事后,倒在血泊中的王某被同学发现后送到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王某已构成重伤并6级伤残。 分析: 一、 二、案例中张某已经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刑法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并且 没有正当防卫等违法阻却事由,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 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可 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启示: 张某作为一名大学生却做出如此莽撞,冲动的行为,是一种法律意识不够强的表现。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可能有如下几个原因: 1、学校关于法律教育的课程明显是很少的,除了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部分学生只是 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2、 3、大学生学习已经不是以学习知识为目的,而是为了不挂科。导致学生只是在考前 一两个星期苦读,而平时没有注重。应付考试之后又把只是抛到九霄云外。 4、大学生对于法律的了解普遍停留在皮毛的状态,就算知道,也不太重视。主要指 非法律专业的学生。 5、 6、高校对于学生法律教育相对较少。比较注重本专业学习的督促。有关法律知识的 活动几乎为零,没有很好的让学生明白法律的重要性。 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2、增加法律教育的课程,较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 3、 4、开展更多关于法律知识的活动,可以举行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带学生旁听审判等 等。 5、大学生要树立以学习知识为目的的良好心态,不单是为了应试,还要为了提高自己的文 化素养,法律知识。 6、 7、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多浏览关于法律的书籍,观看法制节目,增强法制观念。

青少年犯罪法律规定

有关青少年犯罪法律规定 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犯罪中一个越来越突出的问题。尽管在我国现代有关犯罪的法律法条中还没有出现“青少年犯罪”这一称谓,但作为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中的部分个体因其某些已构成“犯罪”的行为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4个阶段:绝对无责任、相对有责任、完全负责任、从宽责任。青少年犯罪应该是:第一,绝对无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 .指不满14周岁的人对所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相对有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从宽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指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实施了犯罪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一阶段的人犯罪,通常又称之为未成年人犯罪。18周岁以上的人犯罪,都称为成年人犯罪。根据《》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才对全部的犯罪负责,属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以下八类犯罪承担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有一下几点:生命健康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维护健康既是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对自己、对社会的义务。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民的人格权中,

常见诈骗手法和防范措施

常见几类诈骗术和防范措施 当前,公安机关正加大打击虚假信息诈骗违法犯罪力度,为了做好防范工作,特将近期犯罪分子常用几种诈骗手法汇编印发,希望广大群众从中吸取教训,慎防上当受骗。 1、骗子利用“网络兼职”,通过网民“在线008”发短信,问有没有兴趣做网络兼职赚钱,如答应,随后就用“008”发送一条链接,要求通过该网站完成提交购买物品的任务,称每件可提取佣金多少元,且购买款在完成任务后即可返还,然后发来支付宝号码骗取汇款。 2、骗子通过伪基站冒充银行客户发短信称积分可兑换现金,然后让其按照网页提示,填入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进行兑换现金,把银行卡里存款转走。 警方提示:如收到银行发来短信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要认准各大银行的官方网站、手机网站、信用卡积分兑换官方网站网址,要警惕通过探索网址或点击他人、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方式登陆。 ②积分兑换时,要留意核对积分兑换短信验证码中的积分信息。银行积分兑换时不会进行“虚拟扣款”,如短信中提示为支付信息,请高度警惕。 ③银行工作人员不会向持卡人索取信用卡动态验证码、密码等敏感信息,任何方式的索要均为欺诈。 ④如收到95533、95588等相关短信存在疑问,暂不要做任何操作,第一时间向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咨询。 ⑤建议手机安装安全软件以屏蔽欺诈短信及识别钓鱼网站,并注意定期升级软件。 3、利用网购“客户”退款进行诈骗。骗子先通过不同非法手段获取受害者的银行卡号、密码和验证码等网购信息后,以购物手段故障导致受害人购买的物品未能成交为由,称需要退款,然后提供QQ号和二维码图片,要求用微信扫码完成退款,在操作中把受害人银行卡里的钱转走。 警方提示:要求去银行ATM或柜台上操作,或者套取受害人的支付权限,可第一时间判定为骗局。 4、骗子利用发送带有木马病毒的链接给受害人,让其点开致手机中毒瘫痪,与之绑定的银行卡信息泄露把钱转走。 警方提示:不要轻信陌生短信和电话,更不要轻易点开陌生短信附带的网址链接,如遇到短信内容有其子女在校照片并附有一个网址链接,不要轻易打开,如不小心打开链接,请第一时间去银行冻结绑定手机的账户并报警。 5、骗子冒充“公安人员、法院人员”以涉嫌洗黑钱,要求受害人按指定账号汇第一笔钱才能调查是否涉嫌洗黑钱。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摘要: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青年中有较多机会接受现代科学技术教育的一部分人,承担着振兴祖国科技事业、迎接新技术革命挑战的重担,并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但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数量的不断增长,严重程度的加深,大学生违法犯罪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例的分析,着力考察大学生犯罪的基本情况和原因,探究其犯罪的根源,并更多地从社会,教育,犯罪心理的角度提出预防对策,以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 关键词:大学生;违法犯罪;校园案例;成因分析 1.校园违法犯罪案例 2004年寒假马加爵因为打工没有回家,留在学校住宿。邵瑞杰和唐学李提早回到了学校。唐学李原本是住在校外的出租房的,只是因为那几天还是假期,校内宿舍的床位空置率较高而入住邵瑞杰和马加爵的317室。案发前几天,马加爵和邵瑞杰等几个同学打牌时,因邵瑞杰怀疑马加爵出牌作弊两人发生争执。曾被马认为与其关系较好的邵瑞杰说“没想到连打牌你都玩假,你为人太差了,难怪龚博过生日都不请你……”,马认为他的这番话伤害了自己的自尊心,转而动了杀机。在2013年10月1日2日的锵锵三人行节目中,李玫瑾教授透露马加爵真正的杀人动机之一是因为寒假期间涉及性的行为 (外出嫖娼) 被室友发现,当年之所以不公布真相是怕给受害者和加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马加爵利用电脑在互联网上查阅资料,确定用杀人后流血相对较少的铁锤作为他的作案工具,同时查阅了一些省份的地理资料及登录过公安部的网站。他在自己电脑上查阅的这些资料后来成为警方的查案线索。马加爵到一个旧货市场买了一把石工锤,据其自称为了使用方便,他请店主把锤子的木柄锯短。马加爵把锤子藏在宿舍楼内厕所的隐蔽处,但后来却被人偷走。他又到同一间商店再买了一把锤,并同样让店主锯断。他还买了日后用于捆扎尸体的黑色塑料袋、胶带纸,又制作了假身份证以备逃跑时使用。 唐学李的存在成为马加爵杀人的障碍,因此马决定先除掉他。2月13日晚,马加爵趁唐学李不备用石工锤砸向其头部,杀死唐学李后马用塑料袋扎住唐的头部,藏进衣柜锁好。14日晚,邵瑞杰回到宿舍,因隔壁宿舍同学已经回来他只好回到317室。马加爵趁其洗脚时用石工锤把他砸死。15日中午,杨开红到317室找马加爵打牌,马趁机用同一办法将他杀死。当晚马加爵到龚博的宿舍,跟龚博说317室打牌三缺一,将其引到317室后杀死。四人的尸体均被马加爵用黑色塑料袋扎住头部后放入衣柜锁住。据马加爵本人事后指称,当时曾有一广西老乡过来找马加爵打牌,马加爵曾打算将其杀死,因其曾为马加爵到饭堂拿饭,加上马加爵觉得他平时对其不错而没有动手。 15日当天,马加爵到云南省工商银行汇通支行学府路储蓄所分两次提取了350元和100元人民币现金。杀死4人后,马加爵在2月17日带着现金和自己之前制作的假身份证乘坐火车离开。在火车站他的假身份证被警察查到,但由于其案情还未被发现,他得以逃脱并乘坐到广州的火车离开。 2004年2月23日中午13时18分,结束寒假刚返校不久的云南大学北院鼎鑫学生公寓6幢317室两名学生感觉宿舍有异味,遂一起打扫卫生,发现本室一衣柜内有液体流出并带有臭味后,随即向学校宿舍

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19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大纲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 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 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 2、刑事责任 内容讲解: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一)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 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事处罚的程度,才处以刑罚。在大多数情况下,惩罚是犯罪的必然结果,因而应受惩罚性也是犯罪的特征。只有少数行为,由于刑事法律规定的某种原因,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但仍不失为犯罪。犯罪与违法行为有区别,不能混同。 3.刑罚 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刑罚只适用于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的犯罪分子。在我国,

作案八种主要手法及防范措施

浅谈ATM 作案八种主要手法及防范措施 招商银行总行保卫部ATM 作为一种自助服务机具,在给广大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对象,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日趋多样。只有了解了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才能更好的防范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ATM 作案主要手法分析 (一)安装盗取银行卡信息装置。一是在ATM机具上安装吞卡器。作案分子先将自制装置放入ATM机具读卡器内,客户将卡插入时,机器显示卡被吞,形成吞卡假象。当客户在联系银行工作人员时,作案分子迅速将卡进行复制克隆,同时利用微型摄像装置,窃取客户银行卡密码,并立即将卡内资金取走。二是在门禁系统上做手脚。作案分子在门禁系统上加装类似读卡器的装置,以此获取客户卡号及密码,随后克隆银行卡提取现金。 (二)张贴假告示、假电话。一是直接张贴假告示。假告示的种类很多,但最为常见的是:“因我行进行程序调试,取款方式有所改变。储户取款时,须先将款项转账到我行指定的银行卡账号里,然后按照屏幕的提示进行取款操作”。二是张贴假联系电话。首先是犯罪分子用工具封住ATM出钞口,然后在旁边张贴假咨询电话,当取款人打电话咨询时,诱导取款人将款项转到其指定的账户,达到其窃取资金的目的。 (三)设置出钞障碍。犯罪分子用胶水封住出钞口,使ATM吐出的钞票留在出钞口附近,作案者则在附近“守株待兔”,待取款者误以为机器故障离开或去找银行工作人员交涉时,利用自制装置打开出钞口,然后将现钞取走。 (四)封锁键盘。这种作案手法是犯罪分子在“确认”键和“取卡”键上涂上强力胶水,使取款者在输入密码和金额后无法取钞和退卡,在取款者无奈离开后,利用自制工具取出钞票和银行卡。 (五)利用废弃凭条伪造银行卡。首先,犯罪分子利用高倍望远镜在距ATM 不远处窥视取款人输入的密码,或利用特殊光线远距离照射键盘,在另一端利用特殊设备接收键盘输入动作的投影,从而盗取客户密码。然后,再利用部分持卡客户在ATM 取钱后,将打印出的凭条不采取撕毁等任何保密措施随意丢弃在地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报告

大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 校园法律案例分析教师误伤学生 案例:在本案中,原告欣欣,男, 10岁,某小学学生;被告为原告的教师王适之,男,28岁;第三人为原告所在学校和某镇教办。原告诉称: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课时,由于我同桌不专心听课,教师王适之使用竹制教鞭拍击学生某桌面,以示教训某,不料打断教鞭头。致碎片飞插入我的左眼睑及眼球角膜,后经治疗,也未见效。1992年7月13日经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眼外伤,瞳孔闭锁。1992年8月20日,再到某眼科医院检查诊断为旧性眼球钝伤。现要求被告赔偿我的药费、亲属的误工费1800元、伤残生活补助费27500元,共30450元。被告辩称:我当时在执行公务,用教鞭击课桌,以示警告违纪学生,不料教鞭破裂飞出碎末刺

着原告的左眼皮上,后来原告自己拔下,但当时我未发觉,后我知道原告眼伤曾向学校领导及班主任多次提议去医院检查治疗,而原告家属却说:只是热毒严重,不用麻烦了。后由于不及时找专科医院治疗,才导致眼睛失明。因此,我不应负全责。第三人述称:原、被告所述的受伤、治疗过程都是事实。由于被告的行为是过失行为,不是故意造成原告眼睛失明的,所以我们希望合情合理解决。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2年6月19日上午上第一节数学课时,被告王适之检查学生背诵乘法口诀,因学生某不能背诵,且东西望,被告王适之便用教鞭拍击的课桌以示警告集中精神。但在拍击时,不料有一粒比牙签还细小的竹屑飞插入的同桌即原告左眼眉毛下的眼皮,原告即拨出,当觉得痛和出血时便小声哭。后被告发现即停止上课来问及病否和察看眼睛,并叫原告到卫生站看病。由于当时原告不愿去,结果到中午放学时才由班主任用

经济类犯罪哪些种类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2、走私罪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4、金融诈骗罪 5、危害税收征管罪 6、侵犯知识产权罪 7、扰乱市场秩序罪 8、侵犯财产罪 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0、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1、贪污贿赂罪12、渎职罪 第一类:危害公共安全案中1个罪名,即资助恐怖活动案。 第二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中82个罪名,包括: 1、走私案中1个罪名,即走私假币案; 2、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案16个罪名,主要有虚报注册资本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妨害清算案、为亲友非法牟利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等等。 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30个罪名,主要有伪造假币案、变造假币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逃汇案、洗钱案等等。 4、金融诈骗案8个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案、贷款诈骗案、信用卡诈骗案、保险诈骗案等等。 5、危害税收征管案12个罪名,主要有逃税案、抗税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等等。 6、侵犯知识产权案5个罪名,主要有假冒注册商标案、假冒专利案、侵犯商业秘密案等等。 7、扰乱市场秩序案10个罪名,主要有虚假广告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等。 第三类:侵犯财产案3个罪名,包括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挪用特定款物案。 主要有如下: 一、公司高管经济犯罪类型贪污罪行贿罪走私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玩忽职守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对单位行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二、公司经济犯罪类型(一)金融业务中的犯罪洗钱罪逃汇罪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骗购外汇罪伪造货币罪票据诈骗罪高利转贷罪变造货币罪保险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持有、使用虚假货币罪有价证券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信用证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出售、购买、运输违禁商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二)纳税中的犯罪偷税罪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三)知识产权使用中的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

常见的诈骗种类及作案手法

常见的诈骗种类及作案手法 1、丢包诈骗。该类诈骗中,施骗人员故意遗失一包物品在受害人附近后离开,其同伙则装过路人“协助”受骗人检拾物品,将受骗人带至避静无人处平分。称其愿意“吃亏”,让受骗人拿出身上所有钱物,将该包拿走。或让丢包者返回找到受骗人,并以所丢物品不符为由,要求受骗人拿出财物赔偿损失,乘机实施、抢夺、抢劫等犯罪活动。 2、利用封建迷信手段实施诈骗。以算命、代人驱鬼、消灾等名义诈骗。该类诈骗一般先由一人向受害人打听“某神医”在什么地方住,其同伙适时出现自称知道“神医”在哪里,愿意引见并鼓动受害人一同前往,在找“神医”的路上以拉家常的方式套取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再想法告诉冒充“神医”的同伙,见面后“神医”利用套取的情况骗取受害人的信任,然后鼓吹受害人家庭有血光之灾,家人有病疼等,让受害人拿出大量现金来做法事,后用调包手法,以废纸、冥币等物将现金换走。 3、利用作废外币,或低值高额外币(如秘鲁币)冒充美元、英磅实施诈骗。该类诈骗多选择银行停止营业时间,在银行附近实施。其多称在急需人民币现金,愿意低价兑换或抵押外币。其同伙则以过路人身份经过,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鉴别真伪,介绍外币当前行情,唆使受害人购买。 4、“宝物”诈骗。如以鱼甘油冒充珍珠,以玻璃或塑料珠冒充夜明珠,以藏宝图、巨额遗产继承为饵,“寻求合作伙伴”骗取钱财。该类诈骗:一般都自称家有急事,急需现金(如家中人有生病住院),被迫低价出让祖传“宝物”,其同伙适时以旁人身份出现,帮助鉴别真伪,并表示愿意购买,但无现钱,唆使受害人购买“宝物”,或与受害人共同出资购买等。

5、换零钱诈骗。犯罪分子以零钱换大钱或持以假钞方法为由,趁人不备,采取调包方式,进行诈骗。 6、假借手机诈骗。犯罪分子以做生意谈业务为由,借故使用受害人手机,乘人不备,将手机骗走。 7、利用“短信息”进行诈骗。犯罪分子向大众手机发送有关"银行卡异地消费、高息贷款、中奖信息、或假冒催款发短信,如:请把钱款汇到XXXXX账号,设置圈套,诱骗事主到ATM机进行转账操作。 8、利用“电脑芯片”等高科技产品进行诈骗。该类诈骗施骗人主动与受害人搭识问某某公司在什么地方,其同伙则冒充某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出现,称某公司已垮了,施骗人遂称身上带有“电脑芯片”(一般称医院、电信等部门需用的)急需出手。其同伙则邀约受骗人共同垫资购买芯片,然后转卖给采购科长赚取高额差价。用此办法将钱骗到手后要求受骗人一人去找采购科长后携款逃走。 9、冒充国家工人员、和尚、学生、残疾人等特殊身份人员行骗。如假冒记者收取赞助费、宣传报道费、假冒和尚、尼姑化缘、冒充警察、律师帮助在劳人员减刑收取“活动”费,冒充医院、工作人员,称其在外亲属遭遇意外、生病缴纳医疗住院费等手段骗取财物。 10、以出售药品、保健品为名进行诈骗。将普通中、西成药,改换包装冒充特效药品或长寿保健品等高价出售。该类诈骗一般都持有伪造的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疗效证明、广告批准文号等。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刑法犯罪类型分类 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决水罪、失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劫持航空器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大学生案例分析

一、解析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特点 1、侵犯的客体以财产利益为主,犯罪类型多样化。在大学校园里面,70%以上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到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等罪种,这些罪种所侵犯的客体都是财产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财产利益。绑架、杀人、伤害、强奸等侵害人身权案件也逐进有所抬头的趋势。 2、犯罪主体范围逐近扩大化。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化包括几方面:一是从院校的办学层次、从重点与非重点来看,过去犯罪的学生主要是来自高职与民办院校,而逐步向重点院校蔓延。例如,马加爵案件、周一超案件、刘海洋案件等一些名牌院校的学生犯罪。二是从学历来看,也不排除硕士生、博士生。三是从成绩优秀来看,一些成绩“非常优秀”的学习尖子”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低龄化。由于人们受教育观念的转变,很多家长都希望自己孩子过早地接受教育,这也形成了很多低龄学生较早地进入大学校园,接受高等教育的现象。 4、团伙性。所谓团伙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有组织、有目的地纠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的行为。团伙性犯罪的发生来自几个因素;1、老乡会;2、哥们义气;3、某些利益的一致性。很多大学生拉帮结派,相互寻找保护、依赖,容易形成一个犯罪集团。在大学校园里面,集体团伙性的打架斗殴现象越来越突出。 5、智能性。犯罪手段日益“高智能化”。主要类型有:侵害计算机网络。编制、传播计算机病毒,利用计算机网络诈取钱财。随着互联网的高度发展,大学生利用计算机实行各种犯罪的可能性非常大,且手段十分隐蔽,方法非常高端。 二、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大学生违法犯罪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社会原因。 (1)文化因素,价值观错位。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及腐朽思想和不良网络文化是导致大学生犯罪的原因之一。 (2)就业因素。很多大学毕业生,不能更快地安置好自己的工作,只是临时性工作,收入不稳定,是违反犯罪的主要原因。 2、学校原因。 (1)管理方面。由于高等学校的过度地扩招生源,导致了学校管理体系跟不上学生数量的节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滞后。其次,存在重知识“输入”而轻思想品德的“塑造”,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有的学生夜不归宿、逃课旷课、赌博醉酒等也无人过问。 (2)法制教育。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的不重视。 3、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最原始接受教育的环境。家庭的教育方式的好与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与决定着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一些家长对孩子的过度溺爱,放纵孩子,从小就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不良生活习惯。形成好逸恶劳,挥霍无度的不良习气。有些孩子因为长期从家来要钱,家长更是百依百顺,恐怕自己的孩子受委屈。其中,处于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失和型家庭等“问题家庭”的大学生较之正常家庭的孩子更容易犯罪。原因就是缺乏适当的教育方法和健康的教育方式。 4、自身原因。 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因素。 (1)大学生自我定位的错误。有些大学生由于受到社会中的不良风气影响,在人生的价值观、世界观方面产生了误解。 (2)健康心理品质的缺失,造成心理的不成熟。大学生作为社会的一个典型群体,正处在学知识,长才干时期,心理与生理正趋向成熟型转变阶段。一些学生由于种种的原因不能适应校园里面的生活,在心理上造成巨大的压力和

有关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与立案标准

有关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与立案标准 一、贪污罪 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382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本罪的立案与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 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384条)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受贿罪 本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385条)

常见的几种涉银行卡诈骗手段

常见的几种涉银行卡诈骗手段 如今诈骗方式层出不穷,让人防不胜防。笔者搜集了以下几种比较常见的涉银行卡诈骗手段,市民朋友日常生活中若遇到类似情况,要提高警惕了。 手段一套取银行卡卡号和密码 用假中奖信息诱骗银行卡用户拨打假冒的银行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套取卡号、密码进行诈骗。或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银行卡用户在何处消费的提示,对方拨打短信中提供的电话查证时,诱导其到ATM机取消自动转账功能,并提示操作程序(实际为转账操作程序),使银行卡用户账户内的存款被划转至不法分子的账户中。 手段二电话截取银行卡密码 不法分子通过电话连接各银行的电话银行。使用各种手段诱骗银行卡用户拨打该电话号码后,电话的自动语音提示提供国内各大银行的电话银行号码和金融服务项目。银行卡用户使用此电话进行查询后,不法分子可截取其银行卡卡号、密码、身份证等信息,从而盗取账户内的资金。 手段三通过互联网网上交易 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交易,提示银行卡用户将交易款存入其个人借记卡(银行卡的一种)中,同时提供咨询电话,告知对方通过此电话可以查询交易款是否入账,由此套取银行卡用户的卡号、密码以及身份证等信息进行诈骗。 手段四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 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短期内持信用卡在不同的特约商户、网点频繁使用、取现后,携款潜逃,使发卡银行无法追回透支款。另一种是持卡人使用假身份证申办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手段五利用假网站实施犯罪 建立假银行网站,以买家的身份与网上商铺的卖家进行交流,要求卖家在其提供的银行网址上进行相关业务注册,骗取对方的银行卡卡号和密码。或是以银行名义假借有奖促销活动,要求银行卡用户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卡号和密码,或到指定的假网站上输入卡号和密码。这样一来,即便银行卡用户没有依照电子邮件或假网站的要求提供个人资料,但点击了邮件或假网站上的链接,就有可能被安装木马程序或其他计算机病毒,使银行卡卡号和密码被窃。 手段六ATM机上贴虚假告示 在ATM机上以银行名义张贴虚假告示,称银行的业务系统正在升级,取款时按如下程序操作:先插卡输入密码,按输入键确认后再按转账业务键,选择卡转出转账键,快速输入本机备用号码(实际为不法分子提供的账户),输入取款金额,按输入键确认,将银行卡用户账户内的资金转入指定账号。

大学生犯罪案例分析

大学生犯罪案例: 犯罪嫌疑人周瑞(化名),鞍山科技大学三年级学生。2003年五六月间,他在校内连续作案6起,共偷窃同学钱物6000余元。令人难以原谅的是,这已经是周瑞在大学的第二次作案。然而,周瑞身后那个位于河北农村的偏僻贫穷的家,还有他苍老多病、老泪纵横的父母,又不免让人心生怜悯。 2003年五六月份,鞍山科技大学几个教室里,连续发生了多起盗窃案。随着几位同学的现金、手机、随身听、CD机的相继“失踪”,原本充满朗朗读书声的教室渐渐被一种不安和猜疑所笼罩。 6月5日,几名学生走进空荡的教室中时,发现有人竟然正试图把手伸进别人的书包,企图盗窃,这个人就是21岁的大学生周瑞。经调查,周瑞一个月间先后盗窃同学随身听、钱物6起,总价值6000余元。2003年6月19日,当同学们正在进行紧张的期末复习时,周瑞被公安机关以盗窃罪拘捕。 老师和同学们看着周瑞的目光是复杂的,有惋惜,有鄙视,更有失望———因为这已不是周瑞第一次作案。 2001年9月,周瑞刚入学的第一个月,就私自拿走了同寝室一位同学放在寝室内的太平洋卡,并取走了其中的1800元钱。事后,周瑞主动承认了错误,退还了1800元钱。考虑到周瑞家庭贫困的现实情况,而且他的认错态度也较好,学校给予周瑞一次改过的机会:把原来立即开除学籍的处分改为留校察看一年。 在法庭上,周瑞交代作案动机时说,自己第二次向同学伸手的原因跟第一次一样:因为家庭窘迫,没钱生活,所以一时冲动,把手伸向了同学。他拿走同学的手机和随身听等物品,只是希望卖点儿钱,做自己的生活费。然而,良心的谴责一直让周瑞无法卖掉同学的东西,于是便保存在自己的箱子中。周瑞也想过用各种办法去挣钱,但是都没有结果。这也许跟他过于内向的性格有关。他说,自己的内心经历了无数次煎熬与斗争,明明知道自己做错了,可又没有勇气承认,直到被当场抓获。 案例分析:了解了这个案例后,我想到了这样一句话: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因为贫穷,周瑞在法律面前终究没有控制住自己。是的,周瑞值得同情,但是同样也可恨。可怜的村中难得的大学生将前途毁于自己手中,可恨的是作为村中难得的大学生却就这样葬送了自己。周瑞的情况值得我们同情,但是这并不是能犯罪的理由。尽管周瑞的也曾经有过心理挣扎,但仍然一而再再而三的知法犯法,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面对贫穷,周瑞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善这一切,而并不是将罪恶之手伸向同学的财产。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反应了社会对于贫困学生的帮助还比较缺乏,社会对于学生社交能力的培养也还远远不够,否则周瑞也不会在想尽各种方法挣钱这点上毫无结果了。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有以下几点: 1.案例中看出现在大学生群体中知法犯法的情况还是存在的,这可能有各种因素导致,但 从根本上还是应当加强、加深大学生法制教育,让大学生更完善的了解法律,找准底线。 2.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周瑞内向孤僻的心理也是造成其犯罪的一大动因,在学校期间,加强 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健康、积极、向上的心理的锻炼都是重要且有待改善的。否则,周瑞也不会在生活方面屡次碰壁而最后选择了犯罪。 3.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的有着十分贫穷的家庭背景,而其也是因为实在由于生活上的困难, 做过相当艰难的心理斗争后选择了犯罪。这让我们意识到有必要再一步加强对特殊学生的照顾措施,让其能够简单、方便的享受资助,得到基本的生活以及学习资料,安心完成学业。

精编【安全生产】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安全生产】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

19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大纲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了解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 二、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三、熟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四、掌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刑事责任; 五、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本章大纲变化情况 1、“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由熟悉改为了解。 2、《刑法》其余内容与05大纲要求相同。 本讲要点:

1、《刑法》中有关罪名、刑罚 2、刑事责任 内容讲解: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刑法》有关安全生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一)刑事犯罪 1.犯罪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事处罚的,都是犯罪。 2.犯罪的特征 一是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不构成犯罪。二是实施违法的行为。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行为如不触犯刑事法律,则不构成犯罪。三是实施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行为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则不能认为是犯罪。四是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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