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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附件1:

浙江省人事厅

文件浙江省卫生厅

浙人公〔2005〕68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

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

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公开平等、实事求是的原则,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要加强对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尽快熟悉和准确掌握体检标准。认真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

准(试行)》的宣传工作,让招考单位和广大报考人员及时了解体检标准、程序和相关要求。对在体检工作中因违纪违规、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或设区市的市级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组织单位和体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规定执行,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体检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要慎重处理,必要时可作进一步检查和确诊。各市应建立由5-7名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体检疑难问题进行技术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涉及报考人员隐私的体检结果应予严格保密。

三、招考单位和报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提出复检要求,体检组织单位应及时予以复检。复检应在录用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报考人员对能当场告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如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身高、体重等,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同意后即时复查。为切实维护报考人员和招考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人事、纪检、监察机关在录用过程中对报考人员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考人员进行复检。

四、《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执行后,省人事

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的通知》(浙人公〔2001〕26号)、《关于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公〔2004〕17号)即予废止。公安、司法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仍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规定执行,其复检程序和要求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事厅反馈。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

二○○五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转发公务员体检标准通知

抄报:国家人事部、卫生部。

报送:各市、县(市、区)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5年3月9日印发

人事部

文件卫生部

国人部发〔2005〕1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

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建立以来,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普遍制定下发了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和标准,这些办法和标准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人事部、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工作的需要,坚持尊重科学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并广泛听取医学专家、法律专家、从事录用工作人员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现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体检时,参照执行。

公务员录用体检要在录用主管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医院要切实负起责任,选拔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负责体检的医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执行体检标准。主检医师要根据体检情况作出体检结论。体检医院要加盖公章。

在体检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妥善处理。对于难以确诊的疾病,医院可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检查。用人单位和考生对体检结论有疑问时,允许提出复检要求。复检要求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录用主管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体检医院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体检工作,并对考生的体检结果保密。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参加体检的考生应当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回答有关询问。对于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实的考生,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或批准。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OO—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O.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主题词:公务员体检标准△通知

抄报:中央组织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部。

人事部办公厅 2005年1月19日印发

201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2016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来源:宁夏中公教育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2015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告

2015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告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云南省艰苦边远地区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办法,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15年度云南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公务员)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招录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6.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1.在职在编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2.公务员未满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自行离职(无论是否办理辞职手续)的; 3.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学生(2015年毕业生除外); 4.现役军人; 5.在全国范围内公务员招录中被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的; 6.公务员辞职、被辞退或被取消录用资格未满5年的;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8.曾在以往公务员录用考试中受禁考处罚尚在禁考时限内的人员; 9.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10.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11.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二、报名 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报名系统可通过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录用专题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c516552.html,,该网站为本次考试的官方网站,以下简称专题信息网)提供的链接进入。报名主要环节有:注册、岗位查询、提交报考申请、报名资格审核、网上缴费、报名情况查看、报名信息修改、招录计划裁减、准考证打印等。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1、检查前三天饮食宜清淡,勿饮酒及进食动物的内脏、血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 2、检查前48小时内切勿剧烈运动,体检当日禁止晨练。 3、检查当日晨空腹,须在采血、腹部彩超检查完毕后方可进食。 4、体检当日晨起可提前留取大便标本(只需黄豆大小),标本放在事先领取的便盒内或用保鲜膜包好带来,也 可体检结束后留取。 5、做子宫、附件,膀胱,前列腺彩超检查者,需憋尿至膀胱完全充盈状态后再做检查(最好是不排晨尿,缩短 憋尿时间),做完憋尿彩超检查后方可留取小便标本。 6、行X光检查前,请您除去并妥善保管金、银、玉器等饰物。 7、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的受检者,在检查时请向医护人员说明病情及服用药物的名称,携带 备用药物。 8、检查当日请勿携带首饰及贵重物品,并请保管好随身物品。 9、女士应特别注意: (1)准备怀孕、已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预先通知医护人员,我们将不安排您做放射科等相关检查。 (2)受检者月经期间,勿留取尿标本及接受血相关(如卵巢)肿瘤标记物及宫颈涂片检查,并预先通知医护人员,另行安排时间补做上述检查。 (3)体检当日请穿着袖口宽松的上衣,女士请勿穿着连体衣服、连裤袜及长筒靴。 (4)妇科检查或经阴道超声检查仅限于已婚或有性生活者。 (5)受检前日请暂停阴道用药及冲洗,避免性生活。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一、将“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6.1血常规”修订为: 6.1血常规 可为血液病的诊断提供线索。其中红细胞、白细胞及血小板计数采用仪器法或显微镜计数法,血红蛋白采用仪器法或光电比色法。必查项目包括以下5项: 【参考值】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红细胞减少多见于各种贫血,如急性或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缺铁性贫血等。红细胞增多常见于身体缺氧、血液浓缩、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继发性红细胞增多症等。 【参考值】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血红蛋白减少或增多的临床意义基本同红细胞总数。

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考试大纲.doc

2017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考试大 纲 2017云南省公务员招考公告还未发布,想要了解2017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请参考2016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云南省2016年度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按照不同职位性质的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分为A类和B 类两种考试,报考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工作类职位的考A类试卷,报考其他职位的考B类试卷。公共科目考试不分A、B类。 本大纲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命题范围的依据。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参阅《2016年度云南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考试 (一)考试范围与目的 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包括招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特别提醒: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内容。 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承担招考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测评要素 专业科目考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1专业知识素养。对招考岗位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2专业政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3专业管理能力。根据招考岗位职责要求,运用专业管理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4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能力。该项具体测评要素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经职位分析确定。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三)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方式:A类、B类两种考试均为笔试,闭卷。

2017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2017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发布日期:2016-10-13 10:00:00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云南法检面试历年真题

一个阴天晚上19点,丁某驾驶车辆在一个桥上,为了避让周某,在换车道的时候撞到了骑摩托车的姚某,姚某的驾照和驾驶的摩托车不符,且没有戴头盔,姚某要求赔偿36万,交警无法认定事实过程 1、考生抽签决定原、被告代理人。 2、前3分钟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0分钟答辩,后3分钟最后陈述 2009年高院考题 原告:甲 被告:乙 冬季一日,晚上19点,天阴。甲驾驶一辆摩托车,乙驾驶一辆货车死机,丙是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三人共同行走在一座桥上。乙丙自西向东行驶,甲自东向西行驶。在行驶的过程中,乙跨越超丙,在乙超车还未行驶到正常轨道时,与甲会车时,甲的车与桥的北侧发生碰撞,甲的车身受到了刮擦,乙的车没有任何刮擦痕迹。甲倒地后受伤,工花去医疗费36万元。经查明,架所持有的执照与其所驾车型不附,而且未戴偷窥。交警现场勘测结果:责任划分不清,该线属于控制性标志,路面平摊,宽4.8米。

2008年西双版纳真题 模拟法庭控辩内容: 张某受雇于吴某,两人驾驶吴某的重型车在公路上行驶,因张某开车打盹,车灯又不亮,撞了横穿马路的两个学生,张某下车看伤者伤情,但被雇主呵斥,要求赶快离开,两人逃之夭夭。后张某到公安局自首。 问:假如你是检察院监管的公诉人,你以什么罪向法院起诉? 假如你是被告人张某的律师,你又如何为其辩护? 云南法检两院——模拟法庭控辩面试准备小建议 [i=s] 本帖最后由秦岭于2010-7-5 17:26 编辑[/i] 案情:主要以民事和刑事案件为主,法院这两类案件都会有,检察院更侧重考刑事方面的案件。 民事: 代理、合同(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免责)、违约、侵权、损失的承担、婚姻(财产分割) 刑事: 刑法总则: 定罪: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形态、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量刑: 法定:主犯、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预备、未遂、中止、累犯 酌定:被害人存在过错;平时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影响较小 法条:3-5,14-31,48,49,56,57,65-68,72,74,87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附件:1.《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操作说明2.公务员录用体检表(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二○一○年十一月十日(此件主动公开)正文内容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本标准适用于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公务员的考生,其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本标准有关职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一部分人民警察职位 第一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第二条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第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第四条文身,不合格。第五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第六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第七条嗅觉迟钝,不合格。第八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第九条中国民航空中警察职位,身高170-185厘米,且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IV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合格。第十条海关海上缉私船舶驾驶职位、海上缉私轮机管理职位、海上缉私查私职位、出入境边防检查船舶驾驶职位,还需执行船员健康检查国家标准和《关于调整有关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0〕306号)。 第二部分其他职位 第十一条色弱,口岸现场旅客检查职位、海关货物查验职位、测绘及地图印刷方面职位、医学检验职位、纺织品检验监管职位、仪器检验监管职位、化妆品

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 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体检须知 1、检查前三天饮食宜清淡,勿饮酒及进食动物的内脏、血制品等高脂肪、高蛋白类食物。 2、检查前48小时内切勿剧烈运动,体检当日禁止晨练。 3、检查当日晨空腹,须在采血、腹部彩超检查完毕后方可进食。 4、体检当日晨起可提前留取大便标本(只需黄豆大小),标本放在事先领取的便盒内或用 保鲜膜包好带来,也可体检结束后留取。 5、做子宫、附件,膀胱,前列腺彩超检查者,需憋尿至膀胱完全充盈状态后再做检查(最 好是不排晨尿,缩短憋尿时间),做完憋尿彩超检查后方可留取小便标本。 6、行X光检查前,请您除去并妥善保管金、银、玉器等饰物。 7、患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的受检者,在检查时请向医护人员说明病情及服 用药物的名称,携带备用药物。 8、检查当日请勿携带首饰及贵重物品,并请保管好随身物品。 9、女士应特别注意: (1)准备怀孕、已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请预先通知医护人员,我们将不安排您做放射科等相关检查。 (2)受检者月经期间,勿留取尿标本及接受血相关(如卵巢)肿瘤标记物及宫颈涂片检查,并预先通知医护人员,另行安排时间补做上述检查。 (3)体检当日请穿着袖口宽松的上衣,女士请勿穿着连体衣服、连裤袜及长筒靴。 (4)妇科检查或经阴道超声检查仅限于已婚或有性生活者。 (5)受检前日请暂停阴道用药及冲洗,避免性生活。

2015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 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丽江市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

丽江市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 考生注意事项 根据《云南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参加面试的应考人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参加面试的考生,应于面试当日上午7:40到市委党校教学楼前报到,上午8:00面试抽签开始,未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参加面试。 二、考生面试实行封闭管理,考生报到时,必须主动将携带的手机、电脑、电子阅读器等所有通讯工具和电子设备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并听从工作人员安排。若未按规定上交通讯电子设备的,一律视为作弊,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前,考生应将本人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须盖有资格审核单位印章)、网上确认表交相关工作人员查验后方可进入候考室候考。 四、封闭期间考生不得对外联络,不得与面试考官和已经面试完的考生接触,不得与工作人员交谈,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候考室,上卫生间必须有工作人员陪同,不能高声喧哗,有问题可以举手提问。 五、面试考生抽签决定面试顺序及控辩方。考生应根据工作人员的引导分考场进行抽签,抽签结果只在候考室公布。考生应保管好自己的抽签号以便备查,经引导人员按顺序引导进入考场面试。 六、面试时,考生不得穿、佩戴具有识别性的制服、标志等,面试过程中不能提及任何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 说明:“考生不能提及能够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是指包括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准考证号,考生父母及亲朋好友的姓名,考生毕业院校的具体名称,考生现在或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的具体

名称,考生报考单位的具体名称、岗位代码等能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面试时考生如说出上述信息,面试成绩扣减5分。 七、考生可申请考官回避。按照公务员回避试行规定,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进行公务回避。 八、考生不得将身份证、笔试准考证、网上确认表外的其他资料带入备考室及面试考场,将资料带入备考室及面试考场的,一律视为作弊,取消面试资格。 九、参加司法岗位面试的考生本人在备考室根据面试题本准备的“面试提纲”可带入考场,面试结束后考生不允许带走题签和草稿纸。考生不得在面试题本上随意涂写。 十、考生在候考室、备考室、面试考场内禁止吸烟。 十一、面试结束后,考生由工作人员引导到休息室休息,在宣布成绩前,休息室仍然实行封闭管理,未经允许不得离开。 十二、考生面试成绩和综合成绩现场宣布,宣布完成绩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全部考生的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和岗位排名,面试结束后在丽江党建先锋网公布。 十三、面试结束后,报考司法警察岗位进入体能测试的考生请于8月16日上午9:00到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报到,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进行体能测试。 十四、进入体检程序的考生请于8月17日上午7:50持身份证、准考证、确认表、照片(一寸2张,白色底板)等材料到丽江市人民医院祥和分院体检中心集中进行体检,体检自费。体检结束后,向招录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和照片6张。 十五、考生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调度指挥和管理。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秩序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 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10月17日2015国考专项班开课 人社部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公务员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 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现就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二、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

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高于参考值上限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以上”。 五、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条“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复检,或做进一步检查,”。 六、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14)“偶发良性早搏”修订为“偶发早搏”。 七、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1.6第4)第(20)第五行“伴有心动过速史的预激综合征等”修订为“预激综合征等”。 八、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6-6.9mmol/L”。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公事员任命体检通用尺度(试行)来历:测验年夜2019/10/13摹拟科场视频课程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芥蒂、后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及格。后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及格。 遇有以下环境之一的,解除心脏病感性改动,及格: (一)心脏听诊有心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缩短(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把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环境。 第二条血压鄙人列规模内,及格: 缩短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及格。纯真性缺铁性血虚,血红卵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及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及格。但以下环境及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肋膜炎,临床治愈后不变1年无转变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凑趣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病院查抄无转变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梗阻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大、支气管哮喘,不及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及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及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及格。 第七条各类急慢性肝炎,不及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查抄解除肝炎的,及格。 第八条各类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及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用不全,不及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年夜症等外排泄零碎疾病,不及格。甲状腺功用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及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力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常常头痛头晕、掉眠、影象力较着降落等),精力活性物资滥用和依靠者,不及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枢纽炎等各类满盈性结缔组织疾病,年夜动脉炎,不及格。 第十三条早期血吸虫病,早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及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内伤后综合征,不及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及格。 第十六条三度纯真性甲状腺肿,不及格。 第十七条有阻塞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及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锋利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及格。 第十九条双眼改正目力均低于0.8(尺度对数目力4.9)或有较着视功用侵害眼病者,不及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妨碍,在佩带助听器环境下,双耳在3米之内私语仍听不见者,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未归入体检尺度,影响正常实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及格

最新《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资料

《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 修订对照表 序号原表述修订后一 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6.1血常规(第16-17页) 1 6.1.1红细胞总数(RBC) 【参考值】男性:(4.0~5.5)×1012/L;女性: (3.5~5.0)×1012/L。 6.1.1红细胞计数(RBC) 【参考值】男性:(4.3~5.8)×1012/L;女性: (3.8~5.1)×1012/L。 2 6.1.2血红蛋白(HGB) 【参考值】男性:120~160 g/L;女性:110~ 150 g/L。 6.1.2血红蛋白(HGB) 【参考值】男性:130~175 g/L;女性:115~ 150 g/L。 3 6.1.3白细胞总数(WBC) 【参考值】(4.0~10.0)×109/L。 6.1.3白细胞计数(WBC) 【参考值】(3.5~9.5)×109/L。 4 6.1.4白细胞分类计数(DC) 【参考值】 中性粒细胞:杆状核为0.01~0.05(1%~5%), 分叶核为0.50~0.70(50%~70%)。 嗜酸粒细胞:0.005~0.05(0.5%~5%)。 嗜碱粒细胞:0.00~0.01(0~1%)。 淋巴细胞:0.20~0.40(20%~40%)。 单核细胞:0.03~0.08(3%~8%)。 …… 嗜酸粒细胞增多常见于银屑病、天疱疮、湿 6.1.4白细胞分类计数(DC) 【参考值】 中性粒细胞:(1.8~6.3)×109/L(40%~75%)。 嗜酸粒细胞:(0.02~0.52)×109/L(0.4%~8%)。 嗜碱粒细胞:(0.00~0.06)×109/L(0~1%)。 淋巴细胞:(1.1~3.2)×109/L(20%~50%)。 单核细胞:(0.1~0.6)×109/L(3%~10%)。…… 嗜酸粒细胞增多常见于银屑病、天疱疮、湿 疹、支气管哮喘、过敏、一些血液病及肿瘤,如 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鼻咽癌、肺癌及宫颈癌等; 减少常见于伤寒、副伤寒早期、长期使用肾上腺 皮质激素后。 嗜碱粒细胞增多常见于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伴有骨髓纤维化、慢性溶血及脾切除后;减少一 般没有临床意义。

昆明市各级机关(不含法检系统)2011公务员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

昆明市各级机关(不含法检系统)2011公务员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 昆明市各级机关(不含法检系统)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 根据《云南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和《昆明市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通知》规定,现将昆明市各级机关(含驻昆明市的省直管工商、地税、质监系统,不含法检系统,下同)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和面试安排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进入首次资格复审的考生 根据《云南省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的相关规定,2011年共有2116人进入昆明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的面试资格复审程序,具体人员名单请从以下网址下载查看(省公务员局网站考试录用专栏):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c516552.html,/readinfo.aspx?InfoId=521ece75f2134b419a4f8a658ca4bb8b (二)资格复审时间 2011年7月20、21日(星期三、星期四)9:00-12:00,13:30-17:00 (三)资格复审地点 云南省警官学院警体馆(昆明市教场北路249号)。 (四)资格复审注意事项: 1.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审核,若所持证明与招考要求不符,资格复审不合格,不得参加面试。 2.资格复审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昆明市公务员局统一组织,具体资格审核单位是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其中:报考市级单位(包括市直管的昆明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各县市区分局)的考生由市级各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格; 报考县级及以下单位的考生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资格; 报考驻昆明市的省直管工商、地税、质监系统的考生分别由昆明市工商、地税、质监部门负责审核资格。 3.资格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资格复审确认表(一式两份)及岗位要求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如对具体审核条件所需证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6年修订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2016年修订)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 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2020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

2020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体检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 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 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 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 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 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 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 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 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 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 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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