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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办案要点

立案阶段

一.案件来源

1.检查工作中发现。属此来源的案件应作好现场检查笔录和有关人员(证人和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从而要对此案件来由情况有一个粗浅的交代。

2.根据举报。应作好举报人的笔录、填写举报记录表。

3.受害人申诉、投诉、控告。应作好有关人员的笔录并收好其所提交的有关材料。

4.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移交。应办理交接手续并收好转交的材料。

5.违法行为人投案自述。(要求同2.3)

二.填写《立案审批表》。

按国家工商局制发的统一格式填写。

1.当事人情况尽量写清楚,特别是电话和住所一栏。

2.案发地是指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行为开始地、经过地、实施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所以此点应明确看出办案机构是否有管辖权。

3.案件来源(见第一段)

4.案件及立案的理由。简要写明发现(掌握)的当事人有关行为以及涉嫌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看出其行为可能违反了有关规定并可能应受到行政处罚)。此段不要求详细,但基本要写清立案的侧重点。承办人员应填写两个以上。

5.承办机构意见。由案件的承办机构的负责人签署同意承办人员的“立案建议”的意见,提出具体由谁主办和协办的建议,同时加盖办案机构的公

章。

三.报请立案。

承办人员填写好《立案审批表》并经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盖章后,将《立案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同意。此时应附案件来源的材料和有关的证据在后面(见第一段)。对特殊情况的案件在局长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工商局审批同意。

四.立案阶段应注意

1.时效性很重要。发现线索应及时搜集整理,并在最短的时间内上报审批。因《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以及有些违法行为存在的时间很短等种种原因如果不及时立案可能会造成劳而无功,且不利于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取证。

2.现场检查有时是在立案前进行有时是在立案后进行,根据案件情况而定。现场检查时人员如何分工、如何开展也要根据案件类型和现场具体情况来进行。但现场笔录总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应让每一个没有到现场的人看过后有如临其境的感觉,要抓住主要检查发现的问题但不要明白表述违反了什么,当事人和见证人有相关的陈述应当写在上面。(比如:当事人向检查人员说明此广告出自什么地方、该行为为谁所为;见证人说明其看到的有关情况等等。)同时在现场检查笔录内容开头应首先写明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向被检查人或见证人交代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开始检查——这一点相当重要!可以这样表述“首先检查人员介绍身份并说明来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号码:、),告知被检查人依法应当配合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证据、确认检查笔录的义务和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请求回避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等权利,然后开始进行检查。经检查,发现情况如下:”现场检查笔录应有条理,先看到什么再是什么(可以用列1.2.

3.的形式表述)。检查人员应两个以上。现场检查笔录写好后应交当事人和见证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其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对单位而言)。签字时应写上类似“以上检查记录我已经看过,与检查情况一致”的确认语。当事人拒绝到场或签字的应在笔录上说明原因,办案人员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到场参加见证其拒绝到场签字的情况。

3.现场检查时对于不好取得实物作为物证的可以拍摄照片和用其他方式固

定原貌。(下面再详细介绍)对于现场检查同时拍照和摄像的、对于现场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抽样取证、查封扣押措施的都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有所表述。

4、现场检查笔录中的“当事人”是一个办案人员特别是新手经常弄错的概念。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检查行为相对的单位和个人,即直接接受检查的单位

和个人,不一定就是立案时案件的当事人,比如有时是证人。

5、现场检查笔录一页无法记录完毕的应当附页,但同样要检查人员、记录人、当事人(被检查人)、见证人签字确认。同时对于记录结束的地方应当划表示结束的斜线。

调查取证阶段

这是一个最主要的阶段,这阶段是基于立案时所掌握情况所作的进一步了解,应充分搜集整理足以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有关证据材料,以下一步给整个案件定性提供事实依据。逻辑性、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要求,即1.证据必须是真实的,经得起推敲和检验来不得半点弄虚作假;2.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在法律上能够作为证据来认定,这主要针对证据的种类和取得的方法而言;3.证据应当和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即所取得的证据应从不同的角度证明当事人进行了违法行为;4.证据的逻辑性即证据之间应该形成互相证明和补充的逻辑关系,不能互相矛盾产生逻辑推理上的错误。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这七类证据都必须经相关人员确认和有关方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书证主要指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函件、合同、协议、帐册等内容。办案人员如果不能取得书证的原件可以复制(一般采取复印或抄写的方式),但不管原件还是复制件均应有供证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并让其说明“此件为….的原件(或复制件),出自什么地方。”如果是复制件的话还要让其写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书证不论页数多少每一张都应按以上要求由供证人或当事人签字(盖章)作出说明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办案人员应当逐页写明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人、证据内容等。

二.物证主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实物。有时它和书证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比如有些印刷品广告)对于物证实物较大无法和案卷一起存档的应当用照片和复制的方式提取,要求同书证一样。

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即常见的询问笔录(也包括证人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类型的陈述材料)。询问笔录制作时有以下几点注意事项:1.一人被问,即询问必须单独进行。2.两人在场,即应有两个以上办案人员在场进行询问,被询

问人是女性时还应该有女办案人员在场。3.三种对象即被询问人有证人、当事人、被侵害人三种。4.四项义务。被询问人有配合调查、接受询问、如实陈述、确认笔录的义务。5.五项权利。知情权(知道为什么事情被谁询问)、请求回避权(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涉及的人和事或与被询问人本人有关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可以要求其回避此案)、陈述申辩权、阅读修改笔录权、人格受尊重权。6.六项注意。办案人员应该表明身份(这一点相当重要!应当在询问之前向被询问人表明身份出示有关证件,同时在笔录开头应当将此和告之被询问人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其如实回答或提供有关内容这个情况写上去);简要提问(即提问要简单明了,一项一项按步骤提问,由浅而深…);听取陈述如实记录;全面调查客观取证;抓住重点注重策略;掌握实际指明违法;宣传法律适时教育。对于询问中的技巧是一个长期实践的过程,办案人员可以在进行询问之前先列一个询问笔录的提纲,对案情先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了解被询问人与本案的关系、自己要通过询问调查些什么(明确什么、达到什么目的)…..笔录应用钢笔书写、避免错别字、字迹端正避免潦草、标点准确、语句通顺避免用不常用的生硬的词语;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后尾部应问“以上你所讲的是否属实?还有没有其他的情况要补充?”被询问人作出回答后要要求其在下一行顶格写上类似“以上页笔录我已经看过,与我所陈述的情况一致”的确认话语并签名(盖章)写上日期。同时要求其逐页在规定地方签字(盖章),对于笔录中有删改的内容要要求被询问人进行签名和盖章(或按指印)予以确认。最后办案人员(询问人和记录人)应在下一行签名。补充一点:对于当事人是单位的,如果被询问人没有授权委托书和相关的身份证明,应该在笔录上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这一点在收集其他证据时也应如此)

四.鉴定结论。这在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涉及较多,总的要求就是要通过鉴定结论能够依法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准确定性!1.抽样取证的真实合法。抽样的主体是否合法、抽样时是否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并签字盖章、抽样的方法是否科学准确合符规定(比如样品的密封、当事人在封签上是否签字,抽取的样品是否有代表性是否能够反映整体情况)。2.鉴定单位是否是国家规定的权威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可靠、能够依法作为证据使用。3.样品应

有两份,一份送检、一份留存备查。

五.现场笔录已在前面说明不再累赘。其他证据介绍略

整理填写材料准备结案阶段

一.全面整理材料

(一).对每一件证据进行程序性审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所有证据。主要审查的是1.当事人和证人以及调查人员签名(盖章)是否齐全、是否标明了出处(没有的必须补齐) 2.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粘贴固定。以美观整洁、方便查阅存档为原则,对于原件证据较大的可以用折叠方式,较小的(比办案纸小)可以用粘贴方式;复制件(或复印件)可以用缩小复印或裁剪的方式;照片可以粘贴在办案纸上,在办案纸空白处写明拍摄的内容。如:“此照片拍摄的为某某(当事人…)进行某某活动时所使用(发布或其他…)的什么工具(广告或其他…)”,有时对于照片重点部分可以接上一句写“照片中某某部分可以看出有什么什么字样(或现象)”在下面应当写明照片拍摄时间、地点和拍摄人员。——注意一点:一般照片拍摄是和现场检查笔录同步进行,为标明照片的出处,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结尾补充一句“以上现场检查情况检查人员已在检查同时拍摄照片”再交由当事人(或证人)签字盖章确认。也可以在照片拍摄并粘贴后让有关人员在上面补签。

(二).证据按取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一次排列。这样便于办案人员回顾调查过程,发现证据是否有遗失等情况,也有利于办案人员在调查终结报告中按时间顺序反映调查取证过程。

(三).按证据所证明的问题之间的关联再进行排列——这也是案卷整理最后的基本排列要求和方式。即按平时我们常说的“证据链”的一环扣一环、一环证明一环的逻辑推理顺序排列。这样便于办案人员以外的其他人通过证据能够看得懂——客观上的确存在有什么人(或单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实施了什么违法行为这样一个事实!

(四).认真浏览、分析所掌握的所有证据。因为此时办案人员基本对案情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包括违法行为人情况、违法事实、违反了何法律法规的何条款、将按什么定性、依据何法律法规的何条款进行何种处罚…..)通过此环

节有利于发现:1.所掌握的证据中是否互相之间存在有矛盾,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2.证据是否真实可靠。3.当事人是否提供了虚假陈述、还有没有隐瞒。

4.证据是否已齐全,从多角度已经能够互相对应证明当事人的违反行为。(包括时间、地点、实施人、事情起始经过结果影响以及主观客观的整个环节)ⅹ——证据收集后的排列、整理、浏览和分析是现实中我们不太注重的环节,所以经常会出现案卷报上去后无法通过法制机构从另一个角度进行的审查和推敲!

二.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即结案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首部即标题为“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正文

a.先写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经过——此为第一段(包括什么办案机构什么时间经什么方式发现谁从事什么活动、于什么时间报经什么机构批准予以立案、由那些人员承办负责调查、调查的时间方法步骤及结果——如:现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某实施了什么行为、应当接受行政处罚。)再接一句“现将本案件调查终结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b.第二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单位的写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属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按营业执照内容写、没有的按实际情况写;是自然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住所、工作单位及职务职业。

C.主要违法事实。开始需要写清楚案件调查人员调查取证的基本过程(什么时间到了哪些地方找了哪些证人和当事人等等),然后再主要表述调查发现的情况——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时间、地点、目的、方式手段、经过、情节、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额、主客观因素、危害结果(不同案件要写的上述内容不一样,有的可以不写,有的必须写)——这一段总的要求就是要字词句准确明了(不能含糊不清),语句通顺、通俗易懂地表述清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让人对该案事实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也为接下来的案件定性给出事实依据!

d.案件性质先将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进行表述,再得出结论。可以表述为“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什么

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之规定,为该条款(项)所指的什么行为。

e.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在上段案件定性后,接下来表述“罚则”,需要将法律法规等条文具体规定引用。接下来写建议“依照什么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第几条(款、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补充一点的是:有时对当事人有些主客观因素、社会危害程度及应当从重(或轻)的理由也应作出说明,一般写在作出具体处罚建议之前。

3.尾部一般可写“以上意见(或建议),当否?请批示!”然后空行写明“承办人:……(两人以上)”再空行写时间。

(二)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办人员在写完案件终结报告之后应当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作为正式处罚决定书的底稿。格式要求和我们见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样。不同的是我们平时一般用发文稿纸草拟,且要求各段(或按固定段落)留出一定空白段落以方便以后核审机构、审批局长(及承办人员按审批意见)进行修改。详细格式附后,具体写法可以参照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正文b.c.d.e部分的写法。个人认为:违法事实应当写详细、案件定性的依据要写明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款的原文为好。

填写报批《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阶段

(一)填写1.当事人一栏写清自然人的名字或单位的全称,其他情况不要求写。 2.“立案时间”写本局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中审批同意立案的时间。

3.“案件性质”写调查终结所得的最后结论。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4.“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及内容”由承办人员写清违法事实的主要部分,不要求很详细,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写清楚明白。——这一栏是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关键和中心,内容应当简明完整清晰!

5.“办案机构意见”一栏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根据承办人员意见提出同意与其他意见。比如常见的有“同意承办人员意见,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什么什么的行政处罚,请法制机构核审并报局长审批!

(二)报请审批办案机构承办人员在本机构负责人在处罚决定审批表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后,应当及时整理所有案卷材料连同处罚决定审批表一起送交法制机构审核批准。整理方法同首先所讲的证据整理在此不加赘述。但本人认为,应该基本按时间顺序排列为好,要批准签字的表格最好放在前面。可以按以下排列:〈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立案时的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相关的书证物证(照片)、→鉴定结论……这样便于一目了然进行核审。法制机构审查批准后办案机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材料报请分管局长审批。(也可以是法制机构负责报请局长审批——这点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法制机构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承办人员认为其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补充证据;对于法制机构认为定性不准、使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程序不合法的承办人员认为其意见正确的应当及时纠正和修改;对于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及时移送;对于法制机构和办案机构的意见(或就有关问题)不能统一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填写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阶段

一.在法制机构和局长审批同意后,办案机构的承办人员应当以本机关(一般是本级工商局,特殊情况的案件除外)的名义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当事人采取1.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和停止广告业务;2.吊销、收缴或扣缴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证…3.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含20000)以上罚款处罚的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所以除以上情况外当事人没有这项权利!(说明一点:国家工商局的此规定与湖南省政府规定有不同,以省政府规定为准)两种文书填写可以参照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有关内容,但不要求太详细,以清楚明了为原则(因为当事人实施了什么行为这一事实、依据什么规定认定其为什么性质、本局依照什么规定拟对其作出什么处罚)注意三点:1.两种文书都应当报经法制机构登记编号后才能送达。2.对于口头进行告知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

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盖章。3.对于根据规定需要送达《听证告知书》的不必要再送达《处罚告知书》,因为其内容已经包含在《听证告知书》内容内.

二.送达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几种方式。因为所有的文书送达基本都是同一个要求,所以关于送达方式和要求这里详细介绍一下,(以后其他文书介绍时对送达将不再复述)。1.直接送达一般要求将文书当面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签收。当事人是单位的可以交由其办公室(收发部门)、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收(盖章),不是上述人员和部门的本单位其他人员和部门签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本人签收,本人不在时可以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18岁以上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交其所在单位签收(要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的可以交由其所在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签收(也要盖章),当事人有明确的书面指定代收(代理、委托)人的可以让指定代收(代理、委托)人签收。 2.留置送达——是对于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而言。送达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可以是当事人所在地的公安户政管理人员、当地基层政府人员、其上级主管部门人员等等)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备注中写明其拒收的理由和时间,由到场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处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主要指当事人不在本地难以直接送达的情况。可以采取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应当将邮寄挂号的回执粘贴作为送达的证明。 4.委托送达也是对当事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注意:一般要出具书面的委托书,《送达回证》由被委托机关送达当事人并签字盖章后,送达人一栏同时要被委托机关和相关人员盖章签名,办案机构应请被委托机关及时寄回送达回证) 5.公告送达对无法按以上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除告知文书外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说明几点:1.不论哪种送达方式,在文书送达同时应当一并填写送达《送达回证》(公告送达例外)交当事人签收。邮寄送达的《送达回证》经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在邮寄之日起15日内签收并寄回的,以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没有取回《送达回证》的按邮寄挂号的日期向后推15日计算,不同的是告知文书自邮寄之日起15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其他文书15日后的日期是视为送达日期。另外公告送达的告知文书自公告之日起15日后,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

申辩及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其他文书是公告60日后的日期视为送达日期。 2.以上所讲15日、60日的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如果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为送达日期。——这一点和期间的规定一样。3.《送达回证》送达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受送达人在签名盖章的同时应写明收到送达文书的具体时间。4.如果不是直接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回证》备注一栏写清楚“受送达人在收件人一栏签名(盖章)写明收到日期后请及时将此件退还本局”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阶段

在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当事人自签收三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为邮寄、公告之日后的15日内当事人没有提出的)就可以制作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了。按照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底稿,经法制机构和局长审查同意(修改)并进行编号、签发后就可以打印成正式文书了。它由以下几部分构成(式样附后):1.标题某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文书编号。2.正文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违法事实和证据、违法定性的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3.尾部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注意的是:作出处罚的机关应盖上公章,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局长同意签发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要求在正式形成后7日内送达)

结案阶段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后并取得送达回证或邮寄挂号回执后,当事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比如将罚款交纳到了指定银行)应及时开出财政统一的收缴罚没款的收据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将收据案卷联粘贴好和整个案卷一并整理进行保管。这样一个案子也就算办完了!对于案卷的整理归档这里不作细说,对于未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办案机构和承办人员如何应对;以及当事人超过复议和诉讼期限没有提起复议和诉讼、但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需要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这里也不作展开。

补充:

一.要填写送达回证的常见法律文书种类。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有需交付当事人和证人及其他人员的法律文书(包括)都应当填写送达回证。主要有 1.询问通知书;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 4.责令暂停销售通知书;5.鉴定报告;6. 扣留(封存)财物委托保管书;7. 协助扣留财物通知书; 8. 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 10. 行政处罚告知书; 11. 听证告知书;12、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阶段能够采取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相当有限,只有《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几个法律法规才有一点相关规定,另外就是《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了一个“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有一条原则就是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必须基于一定的事实存在(或可能存在),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才能进行!!错误的采取即违法,最终会导致该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效力、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导致复议和诉讼时的措施和处罚决定被撤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要依〈国家赔偿法〉承担赔偿。值得强调的是——行政强制措施的采取和作出行政处罚一样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复议和诉讼!现实中我们许多人认为只有对行政处罚决定才能复议和诉讼是极端错误的!

三.办案过程中常见问题

1.进行检查和调查不出示检查证件、或者少于两人;

2.如何按证据互相证明(证据链)的原则开展调查取证心中没有底、分不清调查取证的先后顺序;

3.什么时期什么案件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员需要了解什么、可以且应当采取什么行政强制措施不清楚;

4.不及时报请立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先不报请局长同意;

5.制作笔录时不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陈述(对处罚有利的就记录,对当事人有利的不记录);

6.证据材料和文书签名盖章不齐全;

7.不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甚至不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不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从而剥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8.对告知文书送达后当事人没有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不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为图省事或是其他原因喜欢向处罚幅度大的定性上靠,有时甚至牵强附会,有法律规定不去适用而去适用规章;

10.对案卷材料特别是对证据不喜欢按先形式后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错误、程序违法、定性不准、存在逻辑错误的情况下仍然报送结案;

11.作出处罚决定时在自由裁量权内随意性较大,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罚结果与违法情节脱节,有时在相同案件对比时明显显失公正。

12.另外还有就是字迹潦草卷面不整、不及时开具罚没收据、不及时对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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