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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侵害名誉权主要有行为人恶意侵害的、行为人存在违法情况的、产生严重后果的,对相关的受害人的名誉造成名誉权的伤害。相关的受害人应积极的收集相关的证据,由我国的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

一、侵犯名誉权构成的要件有哪些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应从以下四方面来确定: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

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相关的当事人和单位不得侵害。一旦受害者受到名誉权的伤害时,应积极的收集这类证据进行上交。我国的相关行政单位和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关的审查和办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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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A.行政责任的主体 B.行政责任行为 C.行政责任结果 D.因果关系 E.行政责任客体 2、行政决策的陷阱与障碍有() A.决策者的过度自信 B.框架效应 C.忽视性偏差 D.难以权衡不同层次的目标 E.没有找到对策的问题 3、行政信息资源配置的原则() A.以组织的信息需要为依据的原则 B.利用性原则 C.成本最低的原则 D.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 E.高效原则 4、行政信息资源配置的特点() A.时效性 B.准确性 C.行政信息的效用性 D.行政信息配置的权威性 E.行政信息传递的规范性 5、行政管理与环境的关系包括() A.对应关系 B.交换关系 C.融合关系 D.影响关系 E.制约关系 6、行政财力资源配置的功能有() A.积极发展生产 B.改善经营管理 C.加速技术改造

D.提高流动资金利用效率 E.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 7、实施目标管理的基本程序有() A.制定目标前的准备工作 B.目标制定 C.目标的实施 D.检查结果,信息反馈和处理 E.赏罚分明 8、如何应对行政决策的陷阱与障碍() A.充分认识人类认知能力的有限性,避免在决策中过度自信 B.突破框架效应,看清决策问题的本质 C.尽可能避免决策中出现的各种偏差 D.正确衡量不同层次的目标 E.找准决策的问题,合理预设决策目标的路径 9、定性决策法有() A.头脑风暴法 B.德尔菲法 C.列名小组法 D.时间序列分析法 E.SWOT分析法 10、标杆管理的特点() A.标杆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循环的过程 B.标杆管理更具体,明确,可行 C.标杆管理注重实践 D.标杆管理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E.标杆管理更注重科学 11、人力资源配置的特点() A.岗能匹配 B.优势定位 C.内部为主 D.动态调节 E.合理分配 12、行政信息资源配置的程序() A.信息的收集

环境行政责任

环境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的概述 (一)概念、特征 (二)分类 (三)构成要件 二、环境行政制裁 (一)环境行政处分 (二)环境行政处罚 三、环境行政复议 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一)概念 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环境行政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理解:是一种行政责任,有别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违法行为就其社会危害性要比犯罪行为轻,行政制裁比刑事处罚也相对较轻。)?如何区分: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 特征 1、主体方面:环境行政主体和环境行政相对人 《环境保护法》第7条:环境资源行政责任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还有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业、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上述行政主体承担外部环境行政责任后,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客体方面: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例: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甲工厂超标排放污水,环境保护部门征收超标排污费;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环境行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3、内容方面:是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由有权国家机关来追究。 (二)分类 1、根据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为: 环境行政主体责任与环境行政相对人责任。 2、根据责任关系的不同分为: 内部环境行政责任和外部环境行政责任 前者是指基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如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对行政主体的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委托的行政机关的责任等。 (如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后者是给予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承担的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如应当审批的不予审批,应当许可的不给颁发许可证等) 3、根据责任功能和目的的不同分为: 惩罚性的环境责任和补救性的环境责任 惩罚性的环境行政责任:给责任主体造成某种痛苦,从而起到教育和预防作用。 具体形式: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补救性的环境行政责任:补救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或补救自己的违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由一定条件引起的,其条件就是所谓的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就是指构成法律责任所必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一)主体 法律责任需要一定的主体来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主体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并不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就自然人来说,只有到了法定年龄,具有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不能理解、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即使其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的危害,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对他们行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依法成立的法人和社会组织,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成立时开始。 (二)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三)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主观过失,通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确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竟没有预见,称为疏忽;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有过错为前提条件,比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中有过错非常重要。 (四)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政治影响的。损害必须具有确定性。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虚构的、尚未发生的现象。损害事实是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任何人只有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也只有在行为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即某一损害事实是由行为人与某一行为直接引起的,二者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要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 法律责任的法定性主要表现是法律的强制性,即违反法律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它是国家强制力在法律规范中的具体体现。 2.法律关系主体违法 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既包括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还包括越权行使法定权利。任何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越权行使法定权利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秩序的破坏,因而必然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3.法律责任的大小同违法程度相适应 违法程度越深,法律责任就越大,相反法律责任就小。 4.法律责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认定

法律责任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让违法者承担的一定责任,是法律适用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它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来认定,任何个人和无权单位是不能确定法律责任的。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通常情况下,有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并不是每一个违法行为都能引起法律责任,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才能引起法律责任,这种能够引起法律责任的各种条件的总和称之为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两种:一类是一般构成要件,即只要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引起法律责任,法律无需明确规定这些条件;另一类是特殊构成要件,即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构成法律责任,特殊要件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1.一般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以下四个条件构成,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1)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就是违法行为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的侵害。这种损害事实要具有客观性,即已经存在,不存在损害事实,则不构成法律责任。损害事实不同于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违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背景知识 任何人都不能保证不犯错误,政府官员、执法人员也是人,当然也会犯错误。按照这个逻辑,失职、失察的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应是法治国家的常态。对行政执法违法的问责体现出诚信行政、提高执法公信力的态度。但问责不是目的,通过问责加强行政主体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才是真正目的。通过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行政执法分广义与狭义两种。这里我们讨论的行政执法是侧重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其职能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本机关对外承担的行政职权以责任形式设定,将各项执法的职责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相关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以监督考核为手段,从而形成的行政主体自律、补救和防范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实施执法责任制是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各级执法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之一,是执法部门接受监督的重要载体。行政执法具有以下特征:执法主体的法定性和国家代表性、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意志性、执法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性。行政执法的功能有:实施法律的功能、实现政府管理的职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 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抓手,推动了我国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厘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梳理,明晰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执法职权、执法岗位、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废止了一批存在职责交叉问题、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执法依据,初步解决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 行政违法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行政法的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 《意见》》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执法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办法》还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等也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具体而言,行政执法违法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失职、程序违法、行政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意见》的规定,行政公务人员行政执法违法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追偿损失以及刑事责任、党纪责任。

法律责任的竞合

1、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但又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语义上讲,是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即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2、特点: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3、产生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处理(1)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1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 ○2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如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5.某医院确诊张某为癌症晚期,建议采取放射治疗,张某同意。医院在放射治疗过程中致张某伤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

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

民事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 ——上海国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钟可慰 [提要]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恶意诉讼是指恶意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被告在诉讼中因司法机关的判决而受侵害的行为。在这种侵权行为中,形式上的加害人是法院,但其实质是行为人故意所为。本案系一起因银行采取欺诈方式骗取贷款担保并提起恶意诉讼,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作者从个案着手,着重对民事程序恶意诉讼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案情] 原告上海国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公司)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虹桥工行) 第三人上海燊裕家私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 1997年4月,虹桥工行向装饰公司发放贷款900万元。贷款到期后,装饰公司无力还款。同年12月,虹桥工行与装饰公司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金额仍为900万元。同月,国货公司与虹桥工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国货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为装饰公司的上述借款向虹桥工行提供抵押担保。双方据此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虹桥工行向装饰公司发放该900万元贷款后,于次日以内部划转方式将该款用于归还装饰公

司原逾期贷款。国货公司在获知上述情况后,向虹桥工行表示其对装饰公司贷款系用于“借新还旧”并不知情,请求解除抵押担保。虹桥工行未予同意。 因装饰公司到期未归还贷款,虹桥工行遂于1998年3月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装饰公司归还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国货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法院于同年10月作出一审判决:装饰公司偿还虹桥工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逾期利息;如装饰公司到期未能偿付,虹桥工行有权对国货公司房产行使抵押权。国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2001年8月,虹桥工行申请执行,拍卖了国货公司抵押的31套房产,共计得款970余万元。 期间,国货公司申请再审。法院再审后认为:虹桥工行为转嫁贷款风险,促成国货公司为装饰公司贷新款作担保。虹桥工行与装饰公司未告知国货公司关于装饰公司在该行有逾期贷款900万元,也未告知“本笔贷款属化解风险”贷款,银行拟作借新贷还旧贷处理,构成欺诈。虹桥工行改变主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以及还贷资金来源,用新贷还旧贷,变更了主合同内容,未征得国货公司的同意。综上,国货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 国货公司于2004年1月申请执行回转。2004年5月,虹桥工行根据执行回转的民事裁定支付了拍卖款970余万元及至还款日止的利息145万元。国货公司认为虹桥工行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其在房价上涨时查封的房产被强制拍卖而导致的价差损失,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

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过错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2)行为的违法性;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而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大,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3、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宪法第4 1条第3款、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均作了规定,虽然三者在用词造句上不完全相同,但相互是统一的,并不矛盾。在法条中,虽然只有国家赔偿法使用了“违法行使职权”一词,而宪法和民法通则没有使用,但三者都用了“侵犯”一词。 4、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规定是对该法第106条第2款的补充,同样是一般过错责任条款,体现了过错必须担责的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不是归责原则,而是过错责任的适用方式。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 (1)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简答题 1.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 1)行为主体合法。 2)行为权限合法。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程序合法。 5)行为形式合法。 2.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 答: 1)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将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2)据行政法律责任的功能与目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和补偿性行政法律责任。 3)根据行政法律责任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财产性责任与非财产性责任。 4)根据确认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其划分为权力机关确认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机关确认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司法机关确认的行政法律责任。 3.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答: 1)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作用对象是特定的,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3) 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4) 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要式行为,按照法定程序以特定的形式作出。 5)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救济性。 6) 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7)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一次性。 4.行政处罚的原则。 答: 1)处罚法定原则. 2)合理处罚原则. 3)处罚公开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5.行政合同的原则。 答: (一)公开竞争原则 1.订立行政合同要求行政主体事先表示订立合同的意向及公布合同内容。 2.行政合同在签订过程中要求行政主体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各方,让参与的各方有均等的机会展示自己的优势和实力。 (二)全面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是私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 2.因情况变更导致行政合同的订立基础丧失时,全面履行原则将不再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合同应当根据法定程序解除。 (三)公益优先原则

《民法学》章节练习 民事责任的承担(含答案)

《民法学》章节练习民事责任的承担(含答案) 一、单选题 1、李某与女友王某去看花展,未注意到展厅内挂着“严禁采摘”的牌子。王某看到一盆牧丹花非常鲜艳,便对李某说“去给我摘一朵”,李某便去摘花,导致该盆牧丹花死亡,该盆花价值400元。对此损失,责任应() A由李某承担 B由王某承担 C由李某、王某分别承担200元 D由李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2、甲出差住乙旅馆,晚上在房间休息时,房间的吊灯突然脱落致甲受伤。后查明该吊灯是丙装修队安装,因使用时间过长螺丝松动所致。甲想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向乙索赔 B甲应向丙索赔 C甲可以向乙或丙索赔 D甲应要求乙和丙共同赔偿 3、甲在乙商店购买丙厂生产的啤酒,开启时发生爆炸导致甲受伤。经查明该爆炸是因丙厂违规使用酒瓶所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只能向乙商店索赔 B甲只能向丙厂索赔 C甲可以向乙商店或丙厂索赔 D乙商店赔偿甲损害后不能向丙厂追偿 4、从事高空高压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这种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 A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B由受害人承担 C主要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D按公平原则处理 5、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A B

C D 6、甲开车逆行,行人乙为躲避甲跌入修路挖的坑里(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对于乙所受到的损害() A由甲承担责任 B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C由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由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侵权行为中属于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是()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 B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悬置物致人损害 C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8、刘昊(6岁)在一高压线箱(为某市供电公司所有)旁玩耍时,被高压电击伤。对于刘昊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 A B C D 9、李某从某超市买了一瓶某肉联厂生产的熟食罐头,吃过罐头后食物中毒,花去医药费数万元。后来法院查明:该批罐头由某超市委托某运输公司运回,而该运输公司在运输中没有采取冷冻措施,致使罐头变质。李某可向下述谁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A B C D 10、甲从商店买回一暖瓶,因暖瓶质量存在问题,在装水时发生爆炸,烫伤右腿,对此() A B C

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形考作业2

行政管理理论与实践专题讲座作业2 第3-4章 综合练习 一、名词解释 1、行政组织 2、职能机关 3、咨询机关 4、行政责任 5、行政责任制 6、行政裁决 二、简答 1、简述行政组织的特征。 2、简述行政组织建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简述按照行政组织的职权范围和作用不同可以将行政组织划分为哪几种类型。 4、简述行政责任的意义。 5、分析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6、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7、简述行政责任追究的基本问题。 三、论述 1、对于我国社会而言,推行行政问责制的难点包括哪些方面?为什么?如何解决?

2、案例分析: 2010年10月份,在河南推开的一场公安警务改革,引起公众广泛关注——河南18个省辖市全部撤销公安分局,由市局直接指挥派出所。 2010年11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警务机制改革办公室宣布:省会警方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当天,郑州市金水、中原、二七、管城、惠济、郑东新区、火车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港务等10个公安分局宣布撤销。同时,郑州市区原有的114个派出所,整合为29个派出所。新组建的派出所内设“四队一室”。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恢复为“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郑州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再次更名为“郑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 此次警务机制改革,市民感受到的最直接的变化,将是进社区的民警多了。通过精简机关,下沉基层,使社区民警增加了900多人,由以前“一区一警”变为现在的“一区多警”。社区民警在社区内,随时接受群众问询、求助,实现社区民警专职化,在警务室扎下根来,切实承担起矛盾化解、人口管理等“十项职责”。 郑州警方要求,派出所民警要以社区民警为主,实行多警联动,分包社区、进驻社区,把派出所的各项职能都落实到了社区,群众诉求将更快得到解决。对于辖区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先期处置,履行应尽职责。 根据所给河南警务改革案例,试分析为什么说“扁平化”组织形态结构是政府组织改革的模式。

论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论述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民事实上得不到赔偿,悖离了过错原则的本意,也不符合国家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初衷。 无过错原则 这种意见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原则的好处在于克服了过错原则要考察机关主观过错的困难,简便易行,也利于受害人取得赔偿。但无过错原则无法区分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把赔偿与补偿混为一谈,这是不可取的。 违法原则 所谓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就是对违法原则作为行政赔偿基本归责原则在立法中的明文规定。 因此,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受害人也无须证明作出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其实施的行为合法就要无条件地予以赔偿。 归责原则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是,单凭归责原则,还是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这就需要有较之于归责原则更加具体和明确的责任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部分构成。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解析

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是民法领域的两大不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文依据我国民法原理和民事立法现状,对侵权行为做出简要分析,以说明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责任承担。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在民法领域,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一般特征是: (1)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律规定产生民事责任的法定之债; (2)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民事主体的法定权利或绝对权力,主要指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债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 (3)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的行为,是由侵害人单方实施的不法行为,产生法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一种法律事实。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是: (1)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2)侵权行为侵犯的是绝对权,违约行为侵犯的是相对权; (3)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违约行为的责任仅限于财产责任。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的、各种作为必要条件的因素。行为人的某一行为只有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则不构成侵权行为,行为人也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根据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本文主要以一般侵权行为为例具体分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1)加害行为,即行为的违法性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加害行为就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原则上可认定为违法,但有违法阻却事由的,比如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则应排除其违法性。违法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2)损害事实,即具有客观存在的损害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侵犯的对象应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即首先是中国专利,而不是美国,日本或其他国家的专利,因为专利是有地域性的,依据某国或某地区的法律获得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并受到保护。其次,专利是有有效期的,在我国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10年,只有在保护期内专利权人才有独占权,如果过了有效期,则该发明创造就进入了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实施,也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了。另外,如果专利因为其他原因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被视为自使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但应该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五点即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如侵害人明知某产品为专利产品,却擅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该产品;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发明创造人不知自己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与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相同,而使用或转让该发明创造的行为。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浅析对行政责任的认识及中国的行政责任相关问题

浅析对行政责任的认识及中国的行政责任相关问题 程旭晖 (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2012级,陕西西安) 摘要:行政责任作为人类社会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生成和发展的必然性和条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责任愈来愈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使确立和确保行政责任产生了不同于以往的重要意义。中国社会主义的行政责任制度是中国行政责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制度的不断自我完善,我国政府的行政责任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并也取得一些成效,但同时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之处。 关键词:行政责任、行政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完善发展、重要意义 一、浅析对行政责任的认识。 (一)行政责任的含义 行政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是指因为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因其公共权力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就是行政责任制。所以,行政责任制度是关于行政主体执行国家行政权力应该承担的政治、法律和道义责任制度。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行政责任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对国家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即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应由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所履行的社会责任。因此,广义的行政责任意指政府的社会责任。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行政责任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因其违法或未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政治的、行政的以及法律的后果。因此,狭义的行政责任意味着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行政责任主体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行政责任主体即行政责任的承担者。由于行政行为的实质是一种国家行为或政府行为,所以,一般情况只有代表国家或政府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才有可能成为行政责任的主体,而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则不会成为行政责任的主体。 (2)行政责任: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权利、义务的法定,而且要求对责任的承担也

16秋福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线作业一

奥鹏17春16秋福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线作业一 一、多选题(共50 道试题,共100 分。) 1. 下列费用的征收属于柠政征收范围的是( )。 A. 排污费 B. 行政诉讼费 C. 公路养路费 D. 滞纳金 正确答案: 2. 下列哪些属于行政违法的特征()。 A.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 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C. 是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D. 法律后果是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3. 国家应当对行政主体下列违法行为负行政赔偿责任()。 A. 罚款 B. 查封 C. 摊派费用 D. 征收财物 正确答案: 4. 对下列哪些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 行政机关的不作为 B. 行政处分 C. 行政机关进行的民事纠纷调解行为 D. 法律规定的终局复议决定 正确答案: 5. 下列事务一般属于中央行政机关统一管辖的有( )。 A. 国防 B. 生活福利 C. 货币和度量衡 D. 文教卫生 正确答案: 6. 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特点()。 A. 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 B. 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 C. 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 D. 诉讼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诉讼行为,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

7.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 A. 听证提出 B. 听证通知 C. 做出处罚决定 D. 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正确答案: 8. 下列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是( )。 A. 工商机关 B.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C.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 D. 我国公民 正确答案: 9.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A. 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B. 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C. 主观有过错 D. 行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正确答案: 10. 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下列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 A. 行政处罚 B. 行政强制措施 C. 行政征收行为 D. 行政不作为行为 正确答案: 11.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中包括有()。 A. 通报批评 B. 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C. 行政处分 D. 履行职务 正确答案: 12. 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 A. 行政复议申请人 B.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C. 行政复议第三人 D.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第三人的代理人 正确答案: 13. 我国适用行政处罚的主体有() A. 行政机关 B. 法律授权的组织 C. 法规授权的组织 D. 规章授权的组织 E. 行政机关委托的个人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实施了侵权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权利的相对人均负有不得侵犯权利的一般义务。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存在侵权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在一般意义上采最广义的损害概念,不仅包括现实的已存在的不利后果,也包括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一般而言,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

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侵权法上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加以限定,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救济,另一方面又不至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限制行为自由。 4、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我国民法通则将过失分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极为疏忽大意的情况;而一般过失则是指尚未达到重大过失的过失。在我国民法上,一般将故意和重大过失相提并论。法律对行为人提出了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行为人没有达到该较高的注意义务,但却达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此时就认为构成一般过失;加上行为人不仅未达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连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都没有达到,就认定成为重大过失。 二、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概念区别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了民事义务(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或定义

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或定义 1、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但又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竞合,从语义上讲,是竞相符合或同时该当之意,即同一行为同时符合不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导致了不同法律责任间的冲突。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2、特点: (1)数个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别追究,不存在相互冲突的问题。 (2)责任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竞合处理。 (3)该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4)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一所吸收,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行政责任;或可以并存,如某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当责任主体的数个法律责任既不能被其中之一所吸收,也不能并存,而如果同时追究,显然有悖法律原则与精神时,就发生法律责任间的冲突,产生竞合。 3、产生原因不同的法律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而由于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可能会产生一定的重合,使得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不同的法律规范,面临数种法律责任,从而引起法律责任的竞合问题。 4、处理(1)对于不同法律部门间法律责任的竞合,一般来说,应按重者处之。如果相对较轻的法律责任已经被追究,再追究较重的法律责任应适当考虑折抵。 (2)目前在实践中,法律责任的竞合较多的是指民事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这种法律责任竞合的性质及法律上如何处理,理论上存在争议,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所不同。 ○1有的国家禁止竞合,规定不得将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从而不产生责任竞合问题; ○2有的则允许或有限制地允许竞合,而赋予当事人选择请求权。如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其中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之行政责任

第八章行政责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何项是行政主体和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相同方式() A、行政赔偿 B、行政处罚 C、行政处分 D、通报批评 2、行政违法侵害的社会关系是() A、法律关系 B、行政法律关系 C、行政关系 D、民事与行政法律关系 3、实质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据实体法追究行为主体的() A、行政赔偿责任 B、补救性行政责任 C、惩罚性行政责任 D、补救或惩罚性行政责任 4、形式性行政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依据程序法追究行为主体的() A、行政赔偿责任 B、补救性行政责任 C、惩罚性行政责任 D、补救或惩罚性行政责任 5、下列制裁形式不属于行政处分的有() A、警告 B、记过 C、降职 D、开除 E、记大过 二、多项选择题: 1、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有() A、赔礼道德、承认错误 B、通报批评 C、赔偿损失 D、停止违法行为 E、行政处分 2、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一般方式() A、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B、接受行政处罚 C、履行法定义务 D、恢复原状、返还财物 E、赔偿损失 3、行政行为具有()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承担撤销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 A、主要证据不足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C、违反法定程序 D、超越职权

E、滥用职权 4、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A、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 B、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 C、存在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D、主观有过错 E、造成损害事实 5、外国人承担不同于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特殊行政责任方式有() A、驱逐出境 B、警告 C、拘留 D、限期离境 E、禁止入境 三、判断题: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2、行政责任是基于行政关系而发生的。() 3、不作为行政违法造成的社会危害往往并不亚于作为行政违法。() 4、行政法律责任即行政侵权责任。() 5、行政责任主体与行政违法的主体是一致的。()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2、简述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区别。 3、简述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五、论述题 论述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六、案例分析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构成不作为行政违法 原告:李某,某市郊区农民 被告: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李某的领导包某未经乡政府批准,在原告正房后面1.2米处建房二间,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正常通风采光。为此,原告先后于1997年8月、9月、11月以书面形式请求被告对包某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作出处理,要求拆除包某违法建造的房屋。被告接到原告的举报和请求后,经查,认定包某建房不履行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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