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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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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基础知识

1、植物检疫的由来

检疫(Quarantine)一词来源与拉丁语Quaratum,原意为四十天。在十四世纪威尼斯曾

规定外国船舶进港前,在附近隔离岛屿停泊四十天。目的是鼠疫等传染病患者度过潜伏期表现症状,经强制性检查证明,无病者方可登陆上岸。由此看来,检疫最早起源于人类传染病学,后来逐渐用于动物和植物检疫。

2、什么是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就是依据国家的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对植物及产品进行检验和处理,禁止或限制危险性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和蔓延,保护农业林业安全。

3、植物检疫原则

植物检疫原则是在有关法规限定的范围内,通过禁止和限制植物、植物产品或其他传播载体的输入或输出,以达到防止人为传播有害生物的途径,保护农业生产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因此,实施植物检疫既要考虑农业生态学、生态学基本原理,又要考虑社会、经济、管理和法学等方面内容。

4、植物检疫的主要措施

植物检疫是由政府颁布的强制性法律、法规,限制植物、植物产品、土壤、活性培养物、包装材料、填充物和运输工具等进境,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侵入和传播到未发生区。

、植物检疫的立法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199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禁止进境物名录》(1992)、《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1974)、《植物检疫条理》(1992)、《植物检疫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1995)、《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2)、《辽宁省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名单》、《全国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植物检疫的检疫措施

4.2.1、禁止进境:由政府规定植物检疫禁止进境危险性和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

4.2.2、限制进境:提出进境条件(检疫证书)、限制进境时间、地点、进境植物种类。

4.2.3、产地检疫:在输出国或地区进行田间产地检疫,以及植物、植物产品加工厂所实施检疫,检测有害生物发生动态,为预警、检测和检疫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2.4、隔离检验:对引进的种苗在特定隔离苗圃实施种植检疫。

4.2.5、检疫检验:对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检验,以便发现是否还带有检疫对象。

4.2.6、第三国检疫:将种苗等繁殖材料先在与输入国和输出国生态条件完全不同的第三国种植,在植物生育期间进行检疫。

、植物检疫范围

植物检疫范围是通过立法程序,要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作的明确的规定。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我国国内植物检疫范围是:1、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

2、引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植物产品;

3、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

5、植物检疫面临的严峻形势

随着国内外农产品流通量的增加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双边、多边贸易活动的日益繁荣,农产品在国际和地区间的流动日益频繁,增加了外来生物传入的机率,造成传播蔓延的潜在危险。

、检疫成为限制农产品贸易重要措施

植物检疫问题已成为制约国际农产品贸易发展重要因素。我国农产品进出口数量在增加,但其潜在优势没有变成现实。如蔬菜、水果等优势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加工包装问题;还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未能得到很好地控制,制约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数量,影响经济发展。今后国际贸易之间争端将植物检疫作为技术壁垒的重要手段。例如:我国对日本出口的生姜、萝卜、白菜因所谓土壤问题被拒收,盐渍菜因集装箱有几根稻草,原木因带草棍被退回。出口到日本的山牛蒡、桔梗也因有线虫不能出口等。

、检疫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的严重威胁

随着国内种子、苗木和农产品的流通量增加,传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机率增大。我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基本没有外来有害生物,七十年代发现一种,八十年代发现二种,进入九十年代发现十种,近二至三年发现二十种。

、检疫有害生物影响农民增收

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不仅造成农产品产量和品质下降,还降低农民经济收入以及农产品的出口贸易等,我国是农业大国,如果暴发毁灭性的有害生物,就会威胁粮食安全、农业安全、生态安全,最终威胁国家安全。

6、农业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根据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定义,“外来生物”指发生于正常分布区以外的生物物种。外来有害生物可以是来自国外,也可以来自同一个国家不同生态区域,但通常是指国外。外来有害生物指对生态体系、生态环境和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已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有害生物的确定。由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委员会,提出的对该国或地区农业产业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特定的危险有害生物,是植物检疫主要目标。

、植物检疫对象: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四条规定,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害、杂草应定为植物检疫对象。

、检疫对象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名录(一、二类)84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名单32种,各省补充检疫对象名单45钟。

、有害生物种类:真菌、细菌、病毒、线虫、寄生性种子植物、昆虫、螨类、软体动物和杂草。

、植物有害生物传播途径:可分为主动传播(自身运动)、被动传播(气流、雨水、介体)和人为传播(种苗调运)三种途径。

、有害生物的影响:潜在经济产出的损失,例如对航道的阻碍,以及作物和畜牧生产、鱼类生存供水和林业生产的损失;为防治对象植物、动物和人类健康构成威胁的入侵物种,或是直接造成破坏和引起疾病,所发生的直接费用。

我国是遭受外来入侵物种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入侵我国的外来生物、杂草100种,害虫50种,植物病害30种。其中危害最严重的有害生物有松材线虫、水葫芦、薇甘菊、紫茎泽兰、强大小蠹、美洲斑潜蝇等,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500亿元以上。

7植物检疫与病虫防治的区别

、价值取向不同。植物检疫重点考虑全面和长远利益;病虫防治考虑当前和当地利益。

、管理对象不同。植物检疫是危险性病虫杂草及载体,受检疫法规约束的人;而病虫防治的对象是本地主要病虫杂草及载体。

、管理手段不同。植物检疫以法律、法规管理为主,具有强制性;病虫防治则以技术管理为主,强调经济性。

、实施主体不同。植物检疫是法定植检机构执法管理;病虫害防治是以农户自行实施防治为主。

、防治对象不同。植物加以解决防治对象是检疫性病虫杂草;病虫杂草防治是严重危害的病虫杂草。

、工作性质不同。植物检疫防患于未然;病虫防治防患于已然。

8、国内农业植物检疫

国内植物检疫目的是防止国内局部发生或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国内植物检疫两项,即调运检疫和产地检疫。

、调运检疫。调运检疫必须检疫的农业植物、植物产品应履行以下手续。

8.1.1、申报。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调运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7天向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农业植物调运手续;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填写《调运检疫申请书》,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要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异地调运的需提供原调

出地的《植物检疫证书》超过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或更改原证书内容的。审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货源安排、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等情况,检疫机构准备检疫工具,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地点和方法。

8.1.2、现场检查。自收到调运检疫申请单后3天内实施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调运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堆放场所等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及其病原物、排泄物、蛀空等痕迹。

8.1.3、室内检验。对现场检查难以得出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结论的需要室内检验或有必要保存样品,应结合现场抽样检查取回样品。通过对样品采取一般检验方法、专题检验方法或其他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8.1.4、评定和签发检疫证书。依据现场或室内检疫,未发现有害生物的2日内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在检疫中发现带有或感染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采取处理措施并监督执行,处理合格后签发检疫证书,方可调运;经产地检疫合格的,在填报《调运检疫申清单》,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后可当日直接换取相同品种、数量的《植物检疫证书》;异地调运的,在填报《调动检疫申请单》,提供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后,可直接换取与原证书相同内容的《植物检疫证书》。

、产地检疫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生产的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发布的《农作物产地检疫规程》及辽宁省发布的《玉米种子产地检疫技术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8.2.1、对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及繁殖材料,经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合格后,由省、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和产地检疫合格证。但是,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和产地检疫合格证,不能作为调运检疫凭证,在调运时,生产单位和个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到当地植保站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凭《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调运。

8.2.2、经过产地检疫合格的种子,在包装销售前由生产、经营单位将种子产地检疫证明编号印在种子标签上。植物检测证明编号使用只对同一单位、同一地块、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种子有效,不得重复使用。

8.2.3、植物检疫机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子、苗木繁育基地。

8.2.4已发生检疫对象的繁育基地,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测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往无病区,经严格除害后,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可以调运。

8.2.5、试验、示范、推广和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后可以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

8.2.6、异地繁育种子由当地植物检疫机构进行产地检疫,产地检疫合格后,发给当地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和产地检疫合格证。凭植物检疫证书调往生产单位。需调往销售地时,需重新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原种子标签上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继续有效。

、产地检疫的好处

避免调运时才发现产品不符合检疫要求,在采取处理措施过程中,造成压车、压场、压仓和压站的经济损失,节省流动时间,保证农时;

申报产地检疫的单位和个人,可在有关植物检疫部门指导下,在生产环节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性有害生物,生产出合格种子、苗木产品;

植物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在植物生长季节有明显的危害症状,容易发现和识别,比调运时抽样调查更加快速、准确、简便易行;

避免将检疫性和危险性有害生物疫情带入到未发生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通过植物检疫机构产地检疫,记录有害生物发生动态档案,为调运检疫提供科学依据。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工作程序指南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公布须办理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 (2002年第2号公告); 6、《关于取消部分动植物产品的进境检疫审批的规定》(2004年第111号公告); 7、《关于取消八类植物产品审批的规定》(2003年第43号公告); 8、中国与输出国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定、备忘录、检疫议定书); 以上进境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法规依据由辽宁局食品处定期更新公布。 二、审批条件 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三、受理及审核单位 受理及初审:辽宁检验检疫局 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 四、初审时限 初审工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申请单位实施的现场考核及产地检疫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审批不收费。 六、申报程序 第一步网上申请所需硬件的注册开通(首次申请) 自2004年11月起,动植物食品检疫许可证已全面实行网上申请,企业必须具备有网上申请的硬件,才可以登录检疫许可证申请平台进行申请。申请电子密钥的具体事项请登录信城通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08032760.html,查询。 获得电子密钥后,企业将电子密钥交到辽宁局食品处,提交申请资料后进行注册开通,开通之后才可以进行上网申请许可证的操作。 申请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电子密钥相关申请表复印件(企业数字证书申请表、信城通用户登记表)。 第二步上网申请(每一次申请) 网上注册后,企业使用电子密钥进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管理系统http://capq.ciq/,在网上申请办理进境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 网上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写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特别说明: *进境检疫物信息:请按顺序选择,先选HS编码大类及名称,再选择“HS 编码及名称”后确定“CIQ编码及名称”。品名是必输项,应为网上公布的进境产品的名称,名称填写必须规范; *数重量:填写净重,一般情况下,计量单位多为“吨”等,避免填写“箱、桶”等不确切的计量单位; *其它境内生产加工单位信息:填货物进境后,在国内加工、仓储或使用单位的名称; *进境口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如大窑湾口岸; *进境日期:至少在申请日期后推1个月左右; *指运地:指进境检疫物在我国办理海关结关手续的地点; *目的地:指进境检疫物的最终到达地。如从大连进境的绿豆在黑龙江加工,则“目的地”填黑龙江; *运输路线:指检疫物离开输出国或地区到目的地的运输路线;

全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

全国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口岸名单 序号 省 (市/区) 口岸名称口岸查验点 口岸 类别 允许进境类别 1 北京市首都机场口岸首都机场查验点 A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 2 辽宁省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口岸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口岸查验点 A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大连国际机场口岸大连国际机场口岸查验点 A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辽宁丹东港口岸辽宁丹东港口岸查验点 B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辽宁旅顺新港口岸辽宁旅顺新港口岸查验点 B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 辽宁大连港口岸 1.辽宁大连港杂货码头查验点 2.辽宁大连湾新港查验点 3.辽宁大连港老港区查验点 B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 3 吉林省吉林珲春口岸吉林珲春口岸查验点 C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吉林珲春圈河口岸吉林珲春圈河口岸查验点

序号 省 (市/区) 口岸名称口岸查验点 口岸 类别 允许进境类别吉林长白口岸吉林长白口岸查验点 吉林图们公路口岸吉林图们公路口岸查验点 4 黑龙江省东宁口岸东宁口岸查验点 C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绥芬河公路口岸绥芬河公路口岸查验点C 抚远口岸抚远口岸莽吉塔港查验点 B 5 上海市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口岸 1.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检验检疫查 验点 2.上海西郊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 查验点 A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上海港口岸 长兴岛作业区横沙渔港 查验点 B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 6 江苏省苏南硕放国际机场口岸苏南硕放国际机场查验点 A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口岸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查验点 A 徐州观音国际机场口岸徐州观音国际机场查验点 A

序号 省 (市/区) 口岸名称口岸查验点 口岸 类别 允许进境类别连云港口岸连云港查验点 B 江苏常州奔牛机场口岸 江苏常州奔牛机场口岸 查验点 A 江苏太仓港口岸江苏苏州太仓港查验点 B 7 浙江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查验点 A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温州龙湾国际机场温州龙湾国际机场查验点 A 8 宁波市宁波航空口岸宁波栎社机场查验点 A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宁波港口岸石浦港区新港码头查验点 B 9 安徽省合肥新桥国际机场口岸合肥新桥国际机场查验点 A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 10 福建省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口岸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查验点 A 鱼类、甲壳类、软体类平潭口岸澳前港区平潭口岸澳前港区查验点 B 福建漳州港口岸东山港区福建东山口岸查验点 B 福建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口岸晋江国际机场查验点 A

(犬、猫)的检疫监管工作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携带入境宠物检疫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携带入境的宠物(犬、猫)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接受海关检疫监管。 (二)中国海关对携带入境的宠物按照指定国家或地区、非指定国家或地区实施分类管理。 (三)1名携带人每次入境仅限携带1只宠物。 (四)携带入境的宠物应当在入境口岸海关接受现场检疫。海关依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结果,对宠物作放行、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五)需实施隔离检疫的宠物须从建设有隔离检疫设施的口岸入境,并在海关指定的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30天。 (六)作限期退回处理的宠物,携带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海关签发的截留凭证,领取并携带宠物出境;逾期不领取的或无法限期退回的,视为自动放弃,作销毁处理。 (七)为全面、准确掌握旅客携带宠物进境的情况,携带人在现场应填写《携带入境宠物(犬、猫)信息登记表》。 二、来自于指定国家或地区的宠物

(一)指定国家或地区包括新西兰、澳大利亚、斐济、法属波利尼西亚、美国夏威夷、美国关岛、牙买加、冰岛、英国、爱尔兰、列支敦士登、塞浦路斯、葡萄牙、瑞典、瑞士、日本、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澳门。 (二)来自上述国家或地区携带入境的宠物,应提供有效的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并植入有效电子芯片,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 (三)无需隔离检疫的宠物可通过任何口岸入境。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仅在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口岸允许携带入境。需要隔离检疫的宠物从不具备隔离检疫条件的非指定口岸携带入境的宠物,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于无法提供官方检疫证书或疫苗接种证书的宠物,作限期退回或销毁处理。 对于仅未植入芯片的宠物,作隔离检疫30天处理。 (五)宠物植入的芯片须符合国际标准ISO 11784和11785。15位微芯片代码只包含数字,并确保可被读写器读取。 如芯片不符合上述标准,应自备可以读取所植入芯片的读写器。 (六)宠物须在抵境之前14日内,接受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进行的动物卫生临床检查,确保没有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中所列包括狂犬病在内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模板】

BSZN-014300—2016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 XX市XX区林业局 2017年7月30日发布

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XX市XX区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需要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需要调运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需要调运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办理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令1992年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部令1994年第4号)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第六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一)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二)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三)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第十四条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按规定格式统一印制。《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XX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市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玉政发〔2009〕21号)附件2第59项:“项目名称: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林业),项目类别:行政许可,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XX市XX区林业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的准予批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2.经审查,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和准确; 3.经过检疫,其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未带有检疫对象; 4.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1 -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 请各申报企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水产品许可证申报: 1、当申请的“品名”“用途”“产地”“进境口岸”“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单位”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都需要申请新的许可证。 2、申请新许可证时,上一份许可证需有核销量,或者上一份许可证已过期。 一、申请单位信息 该栏信息在电子key注册的时候已经登记在key里,每次使用key时自动会显示该栏目信息,无须再进行登记。 二、进境检疫物信息 1、“HS编码”、“ciq编码”与“品名”(必填项):请参考:参考资料4《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在系统选择对应的编码及品名 如果是0度以下储存,填“冷冻**”0-4度储存,填“冰鲜***” 2、“单位”(必填项):填写净重,根据申请的HS编码来确定计量单位。 3、“产地”(必填项):填输出国家名称,如果申请进口日本水产品的,须该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 三、运输贸易详细信息 1、“输出国家地区”(必填项):填输出国家名称,请不要填省或州(除了日本水产品)。 2“贸易方式”(必填项):填一般贸易,如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请填来料加工。 3“是否过境”:如果非过境货物,填否,“过境口岸”与“出境日期”可不填。

4“进境口岸”与“指运地(结关地)”(必填项):请按实际情况填写进境口岸。 5“进境日期”(必填项):填写时间至少在“申报日期”的一个月之后,与进口时间无影响,实际进口以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6“目的地”(必填项):请填确切的目的地到省市,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南海市,请不要只是填写广东省。 7“运输方式”(必填项):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空运,江海运输或联合运输。8“用途”(必填项):请填写食用。 9“用途说明”(必填项):与“用途”一栏对应,可填写“食用(自 用)”“食用(销售)”“食用(加工)”“食用(销售、加工)”“加工复 出口”。 10“装载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集装箱、散装或者邮寄。 11“运输路线”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用一横线进行联接,例如:美国-香港-广州番禺,请不要填写美国海运香港再车运番禺等。 申请进口日本水产品的,须在该栏目中注明捕捞区域及其联合国 粮农组织渔区编号、加工厂地址、注册号及产品运输路线,日本境内 运输的,须注明途经县名;经海运的,须注明启运港口。 例如: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名称:TSUJI FISHERIES INC.注册号: CN000131地址: 3-1-1sumiyoshi-cho,uwajiam-city,ehime-pref,Japan;境外生产加 工企业名称:TSUJI FISHERIES INC.ASAHI-MACHI PROCESSINGPLANT. 注册号:CN000137,地址:

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1.服务内容: ⑴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⑵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⑶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办事程序和时间 ⑴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森检机 构申请办理调运检疫,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②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③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④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⑵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⑶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产地检疫程序办理,森检机构在受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⑷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如发现材料不全的,当天发出《森林植物检疫不受理通知书》。

3.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执行。 ⑴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⑵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 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盆景为1.0%。 ⑶凭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第二联),进行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可在30天之内在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污染的除外),不再收取检疫费。 ⑷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补检按调运检疫需提交的材料第4条程序办理,并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 ⑸因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

动植物检验检疫

绪论 第一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概念 1.动植物检验检疫:指借助于立法和法规对来自疫区的可疑动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应检物品,实行强制性的检查和处理,以防止疫情传播蔓延,从而维护生态平衡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以保证人体健康的活动。 2.缩写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OIE: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3 有害生物定义及其分类 指对人体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有害的生物。 有害生物限定的有害生物包括检疫性有害生物、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非限定的有害生 物 —— 1)非限定的有害生物:普遍分布的有害生物,它们在植物检疫中没有特殊的重要性,签约方不应对这类有害生物采取植物检疫措施。 2)限定的有害生物:指本国或本地区没有的,或者有但没有广泛分布,即没有达到生态学极限或者正在被官方进行管制的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的有害生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指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存在但分布未广并正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限定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指一种在供种植的植物上存在,危及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而产生无法接受的经济影响,因而在输入国和地区要受到限制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 4.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统称为动物疫病。 5.植物:活的植物及其器官,包括种子和种质。 6.植物产品:未经加工的植物产品(包括谷物)或它们加工后的产品,产品本身或在加工它们的过程中可能会增加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风险。 7.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等。 8.动物产品:指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等。 9.检疫物(限定物):指要求进行检疫措施的任何植物、植物产品、包裹、容器、运输工具、土壤、贮藏地和任何能够隐藏和传播有害生物的微生物、物体和材料,特别是那些涉及国际运输的地方。 第三节动植物检验检疫的特点 1 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四个基本特征:预防性、法制性、技术性、国际性。 2 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 1)自然环境优越型: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2)发达国家型:美国、加拿大 3)经济共同体型:欧盟(如法国、意大利、英国等)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证项目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内容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可在网站下载)。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二)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引种及负责引种后检疫监管的证明材料; (6)再次引进相同品种种苗时,需出示国内种植地森检机构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7)首次引种国内或种植地所在省没有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或者已有引种,但一次进口量特别巨大的,审批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8)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9)申报进口物种要求写明品种、拉丁学名、规格、产地、数量、单价、进口总额(可另附清单),同时必须附上订货合同一份。 (10) 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和管理措施; (11)《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证书复印件; (12) 属贸易引进的单位还应提供具备进出口贸易林木种苗资格的证明; (13)属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科研用途引种的,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3、办事程序 (1)当地森检机构现场踏勘核查隔离试种地点,对初审符合引种种植要求的,签署意见后,转报上一级森检机构复审。 (2)经市(地)森检机构复审符合要求的,由其签署意见,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3)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审批完结。对符合规定的,签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三、收费标准 按照《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6号)的有关规定: (一)产地检疫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为货值的0.40%;林木种子为货值的0.10%;药材为货值的0.30%;果品为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林业植物检疫办事指南 一、办证项目 核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产地检疫合格证》、《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二、办证内容 (一)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1、申请条件 生产、经营下列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4)种苗繁育基地、种子园、母树林、贮木场及加工场(点)。 2、申报材料 (1)申请单位或个人证明和申请人身份证明。 (2)申请者需提供申请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品种名称、规格、数量、地点以及联系方式,填写、递交《森林植物产地检疫申报表》 (可在网站下载)。 3、办事程序和时限 (1)受理申请的当地森检机构在生产期间或调运之前,派专、兼职森检员按照《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对申报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产地检疫。 (2)经产地检疫合格的,5天内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应按规定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二) 核发《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出省) 1、申请对象 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2、申报的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 (2)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 (3)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4)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县级行政区域的,有效期限在一个月以内,需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原检疫单证(正本)。 (5)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和松木制品涉及省际间调运的,报检前还需提供由调入地所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森检机构开具的《检疫要求书》。 (6)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期限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7)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8)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可在网站下载)及调运(承办)人的身份证。 3、办事程序和时间 (1)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应在调运前15天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报检,森检机构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林业厅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三) 签发《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 1、申请对象 从外省市调入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7]36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1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做好实验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科技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实验动物检疫监管,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实验动物检疫范围 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实验动物的检疫范围包括列入实验动物品种及质量等级名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名录”)的所有实验动

物。未列入名录中的动物不属于实验动物,不得按照实验动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二、切实做好实验动物检疫 (一)跨省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如实填写检疫申报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实验动物生产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实验动物使用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3.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并附符合该实验动物微生物学等级标准最近3个月内(无菌动物为最近1年内)的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 4.实验动物免疫情况(作为生物制品原料的、用于特定病原研究和生物制品质量评价的以及按照标准规定不能免疫的实验动物除外)。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实施检疫。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不符合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1.实验动物来自非封锁区、实验动物养殖场半年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 2.实验动物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对动物进行预防接种,且在有效保护期内(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除外); 3.《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以及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且原件合法有效; 4.临床检查健康(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动物除外)。 (三)省内出售、运输实验动物的,凭加盖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印章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附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出售、运输。 三、加强实验动物管理 各地科技主管部门要加强实验动物生产、使用环节的监管,督促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检测。实验动物品种品系有调整的,应及时报科学技术部对名录进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全国对内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林业部林政保护司执 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疫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的 森林植物检疫站或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 省辖市、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检疫工作,由省辖市、 地区、自治州及县(市)、自治县、市辖区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执行。未设检 疫机构的,由同级林业局指定的单位执行。 第二章检疫人员及检疫机构职责 第三条检疫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林业、森保助理工程师,或中等林业专业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森保工

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的技术员; 二、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能严格贯彻执行检疫的政策法令; 三、身体健康。 第四条地方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经同级林业行政部门,按 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批准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统一发给 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第五条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森林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植物检疫条例》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 二、拟定本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三、补充本省检疫对象和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 四、对危险性森林病虫组织调查,划定疫区、保护区,提出封锁、扑灭检疫 对象的措施; 五、检查指导本省各森林植物检疫站的检疫工作,必要时执行现场检疫任务; 六、统一签发出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即《植物检疫证书》)但边远地区 出省检疫证书的签发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代码表 八、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包装检验监管工作,对在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总局相关主管司局汇报。

九、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明确工作分工,充分发挥从事出口包装检验人员作用,以此促进进出口包装检验向安全、卫生、健康、环保有效转移。各局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保证该项工作有效开展。 各检验检疫局在开展进出口食品包装检验检疫工作中若遇问题或有相关建议,请及时报总局。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检疫结果单 编号_____________

说明:⒈当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包装检验证书时,可凭本结果单向出境所在地检验检疫机关申请检验证书。 ⒉包装容器使用人向检验检疫机关申请包装使用鉴定时,须将本结果单交检验检疫机关核实。 附件2: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备案登记申请表

附件3: 进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的企业声明本单位于年月日进口的食品包装及材料为___________、数量为________,该批食品包装及材料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食品包装及材料无有害有毒物质,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章) 年月日 备案登记号: 附件4: 出口食品包装及材料生产企业的声明

本单位于年月日至年月日生产的食品包装及材料为___________、数量为_________,该批食品包装及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其食品包装及材料无有害有毒物质,并经自我检验合格。 上述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包装生产企业(盖章): 年月日 备案登记号

2016动物防疫与检疫试题库

2016学年动物防疫与检疫试题库 ---13动检编第一章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B)正式实施。 A.1991年10月30号 B.1992年4月1号 C.1995年8月3号 D.1998年1月1号 2.“检疫”一词起源于以下哪个国家(A)。 A.意大利 B.英国 C.德国 D.法国 3.对病死畜禽尸体(C)处理。 A.杀来食用 B.丢到野外 B.无害化处理(埋、焚烧) D.拿到集市卖 4.影响流行病的因素不包括(D)。 A.自然因素 B.饲养管理 C.社会因素 D.流行病的种类 5.禽流感首次爆发在哪个国家(D)。 A.中国 B.美国 C.英国 D.意大利 6.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检疫机构的是(B)。 A.美国 B.意大利 C.英国 D.法国

7.下列不属于我国一类动物疫病病种(D)。 A.口蹄疫 B.猪瘟 C.绵羊痘和山羊痘 D.狂犬病 8.下列不属于我国进境动物检疫对象(C)。 A.新城疫 B.蓝舌病 C.猪丹毒 D.禽流感 9.不属于新型疫苗的有( A )。 A.类毒素 B.DNA疫苗 C.基因工程疫苗 D.合成肽苗 10.传染病出现典型临床症状的阶段叫做(B)。 A.潜伏期 B.明显期 C.转归期 D.前驱期 11.对尸体传染源的处理,哪项是不正确的(B)。 A.高温 B.低温 C.深埋 D.焚烧 12.四个传染病的发展阶段,最危险的阶段为(A)。 A.潜伏期 B.前驱期 C.临床经过期 D.转归期 13.下列不属于中枢免疫器官的是(D)。 A.骨髓 B.胸腺 C.腔上囊 D.脾脏 14.传染病流行的基本环节不包括(B)。

A.传染源 B.外界环境 C.传播途径 D.易感畜群 15、法定检疫对象是(C)。 A.传染病 B.动物、动物产品 C.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D.病原物 第二章选择题 16.下列哪项不是动物检疫的基本属性(D) A.法制性 B.国际性 C.综合性 D.可控性 17.下列属于分子流行病学研究方法的是(D) A.分子技术 B.PCR技术 C.抗原抗体技术 D.蛋白质技术 18.下列哪项属于动物检疫程序(D) A.进口检疫 B.出口检疫 C.跨国检疫 D.检疫许可 19.下列不属于检疫处理的方式的是(D) A.退回 B.封存 C.扑杀 D.保存 20.检疫处理过程中无害化处理使用的熏蒸处理属于(D)方法 A.物理 B.生物 C.数学 D.化学 21.检疫监管的主要措施不包括(D) A.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B.建立检疫监管疫区 C.进行疫情监测 D.进行加工运输 22.检疫风险主要特征不包括(C) A.难确定性 B.损害性 C.稳定性 D.未来性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性质与特点是什么? 1.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通过立法手段以制止危险性的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它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防治措施,需要有国家授权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检疫执法离不开对有害生物鉴定、消毒灭菌、杀虫等科学技术的应用,是高水平高标准的技术行政。 2.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是特殊的预防手段。我国对动植物病虫害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是针对外来危害严重、在国内未发生(或分布未广)而可能人为传播的疫情,“御疫病于国门之外”。由于防治困难,采取检疫的特殊预防手段。因为是全局性的战略措施,也必须强制执行,不允许只顾局部眼前利益。检疫工作需要有预见,检疫科研性质的疫情监测、有害生物的危险性分析评估、制订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以及应用新技术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主管行政部门每制定一项检疫措施都带有科学的策略,宽严适度合理,国家支持检疫工作必要的经费开支。 3.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口岸检查检验单位之一,在执行国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过程中需要与海关、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口岸委、办统一协调下既严格有效把关,又简化手续,方便货主,努力为改革开放多做贡献。 4.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在国内需要多部门、地区以至全社会的配合支持;在国际范围的国际合作特别重要,舍此绝难以取得检疫的理想效果。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程序有: 1.检疫审批:凡输入、携带、邮寄动物和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特定的植物产品,货主、物主或代理必须事先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报检:输入、输出应检物,货主或代理应按要求填写报检单,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检疫:包括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隔离检疫。现场检疫:输入、输出应检物抵达口岸时,检疫人员登机、登轮、登车或到货物停放场所实施检疫;实验室检疫:检疫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要求对输入、输出的检疫物作动物疫病、植物病害的实验室检测;隔离检疫:动物在入境后或出境前,必须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作隔离检疫(大、中动物45天,小动物30天);入境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作隔离检疫的,应在指定的隔离圃隔离种植,经过至少一个生长周期的隔离检疫。 4.检疫处理:对经检疫不合格的检疫物,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分别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情况汇报

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情 况汇报 找文章到网更多原创-() 各位领导: 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点区域开展检疫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__〕XXX号)内容,结合我县工作实际,下面,就我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畜牧业发展概况 全县辖8个乡镇场,总人口7.XXX万人(农牧业人口),由汉、蒙、维、哈、回等XXX个民族组成,有可耕地面积49.5万亩,天然草场面积619.2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XXX万亩。据统计,20__年末,全县牲畜存栏达37.XXX万头(只),同比减少8.4%,其中:农区牲畜存栏11.XXX万头(只),同比减少17.33%;牧区牲畜存栏25.XXX万头(只),同比减少3.48%。全县能繁殖母畜24.XXX万头(只),母畜比例达65%,繁殖成活仔畜27.XXX 万头(只),成活率98.9%。牲畜出栏数30.XXX万头(只),出栏率75.54%;商品畜26.XXX万头(只),商品率64.3%。家禽年末存栏XXX万羽,同比增加26.29%;禽蛋产量684吨,同比增长0.15%。年内,肉类总产量达7432吨,奶类产量6752吨,绵羊毛产量673吨,山羊绒产量8445公斤,各类皮张219XX8张。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和防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工作部署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县上下把对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认识,提高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上来,把整顿和规范活畜禽经营市场秩序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来抓,保证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避免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 为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活畜禽市场秩序工作,使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特制定了《温泉县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具体工作目标、内容和阶段任务,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活畜禽经营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活畜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公共卫生管理;工商部门负责活畜禽经营市场活畜禽经营行为监管;质检部门负责活畜禽产品食品安全监管;建设部门负责活畜禽市场外经营行为的巡查监管;县经贸部门负责严把活畜禽市场开办条件审批。并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实行联防联控。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派出专人,切实加强市场检疫监管力度,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畜禽及畜禽产品上市销售,县畜牧兽医局加大了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县城内活畜交易市场、定点屠宰场和禽类屠宰点进行了走访、检查,针对活禽宰杀条件简陋,屠宰场卫生消毒不彻底等薄弱环节提出整改要求,责令从业人员限期整改。

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的思考

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的思考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保护法的颁布,表明国家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重视程度提高,加强对于野生动物的防疫检疫管理,有利于野生动物的成长,也有利于很多珍稀的野生动物延长寿命。检疫证明是现法律阶段唯一可以证明动物检疫合格的凭证,没有检疫证明的野生动物不能运输和用于其它用途,因为一旦有野生动物出现问题,不仅会危害其它动物的生命安全,也会影响人??的身体健康。本文就从介绍野生动物防疫入手,分析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的重要性,及其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措施思考。 随着野生动物与人类生活的日益密切,非法买卖野生动物事件时有发生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形势严峻。需要在我国政府的领导下,对于野生动物的管理,提高野生动物管理的司法保护力度,动员起各部门加入野生动物管理的行列。现在的野生动物流动量大,倘若动物出现疫病,则疫病传播非常广泛,传播速度非常快,这不仅会影响我国畜牧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还会对人民生命健康,产生巨大的危险。因此,我国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一、野生动物检疫防疫的概念 野生动物疫病是包括野生动物的寄生虫以及传染性疾病。野生动物防疫是指对野生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对容易出现的疾病进行预防扑灭。目前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257种,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有成千上万种。野生动物分布地区广,数量大,增加了动物防疫检疫的难度。并且野生动物携带的病原种类复杂,防疫工作难度很大。 二、野生动物检疫防疫的现状 1、野生动物所用疫苗缺乏。目前我国对野生动物防疫检疫的研究尚且不足,所以还没有研究出专门针对野生动物出现各种疾病的专用疫苗和免疫程序,主要还是参照同类的动物疫苗进行防疫和检疫。再者就是国家缺乏免疫计划,对于野生动物的与检疫和免疫措施不够完善。 2、对于野生动物的管控不明确。由于野生动物的种类多数量大,且分布地区广泛,野生动物不准仅存在于野生动物园,还生长在野生动物区。有些野生动物未能及时接受防疫检疫,没有防疫证明。国家没有对野生动物进行准确的统计,以至于防疫检疫工作无法有效的开展。

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验检疫许可证

附件1: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需要检疫审批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包括四大类:动物检疫审批、植物检疫审批、特许审批、过境检疫审批。 1、动物检疫审批 1.1、动物: 1.1.1活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 1.1.2动物繁殖材料: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1.2、食用性动物产品(动物源性食品):动物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动物源性中药材,特殊营养食品(如燕窝),动物源性化妆品原料。不包括:水产品、蜂产品、蛋制品(鲜蛋除外)、奶制品(鲜奶除外)、熟制肉类产品(如香肠、火腿、肉类罐头、食用高温炼制动物油脂); 1.3、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2、植物检疫审批 2.1、果蔬类:新鲜水果、番茄、茄子、辣椒果实。 2.2、烟草类:烟叶及烟草薄片。 2.3、粮谷类: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高粱等。 2.4、豆类: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 2.5、薯类:马铃薯、木薯、甘薯等。 2.6、饲料类:麦麸、豆饼、豆粕等。 2.7、植物繁殖材料: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 2.7.1一般植物种子、苗木及其他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须办理《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农业种苗,农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农业厅植保植检站)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林业种苗,林业检疫部门负责;福建省为林业厅森林防护站) 2.7.2玉米种子、大豆种子、种用马铃薯、榆属、松属、橡胶属、烟属等的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包括试管苗等):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境前须办理特许审批,具体见“特许审批”。 2.8、植物栽培介质:除土壤外的所有由一种或几种混合的具有储存养分、保存水分、透气良好和固定植物等作用的人工或天然固体物质组成的栽培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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