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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提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35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办发〔2018〕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以理顺体制机制为途径,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资源配置,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促进城市运行高效有序,让城市

“更有序、更安全、更干净”,让市民“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化宗旨意识,准确把握服务、管理与执法的关系,落实惠民和便民措施,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切实解决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努力消除各种“城市病”。

——坚持依法治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优化执法流程,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法律素养。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进城市管理地方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规规章,实现城市管理工作有法可依。

——坚持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公布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科学划分城市管理事权,实行属地管理,市(区)政府(管委会)切实担负城市管理和执法的主体责任,充实一线人员力量,落实执法运行经费。

——坚持协调创新。加强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提高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高位协调能力,强化部门联动配合,有序推进相关工作。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以智慧城市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加快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城市管理执法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

市级层面: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作为城市管理的指挥协调机构,履行城市管理宏观决策和指挥协调、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等职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协调、会办、交办、督办城市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履行全市城市管理行业管理职能,主要负责对市(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市区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事项的办理。强化市城管局协同管理干部职能,各市(区)城管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求市城管局党委的意见。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城管局

市(区)级层面:落实地方政府城市管理的主体责任。各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层面做法,调整和完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城市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高位协调机制。

各市(区)组建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列入政府组成部门,单独核定编制,赋予执法主体资格,履行各市(区)城市管理行业管理职能,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撤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海陵分局,组建海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高港分局,组建高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姜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保持不变。按照省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设立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履行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业务指导。

强化城市管理基础工作,成立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镇(街道)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属地城市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向街道派驻执法机构,派驻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市(区)城管局的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为主,负责人的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街道推进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探索以街道为主体行使行政处罚权。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各市(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

(二)推进综合执法

按照“一个部门一支队伍”“一个领域一支队伍”的要求,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实行综合执法。实行区一级执法,市级层面保留一支数量合适的执法队伍履行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市级层面:市城管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方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部分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部分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落叶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部分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内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市城管局除保留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外,其余行政处罚权一律下放至各市(区)城管局行使。市城管局同时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作为市级层面保留的一支执法队伍,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指挥调度跨区域联动执法工作,负责全市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负责牵头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事项的办理。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市(区)级层面: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推行集中本辖区内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管理、工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同时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城管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强化队伍建设

1.优化执法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管理和执法职能划转情况,及时完成市、市(区)相关部门人员编制调整与“三定”方案的制定工作。综合考虑城市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和规定的要求,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

人员配备比例标准。不断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力量。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身份编制问题。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其中一线执法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执法人员总数的80%。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海陵大队更名为五大队。

海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海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建制,负责海陵区和农业开发区辖区内的相关工作。

高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设立高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副科级建制。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高港大队更名为高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归口高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管理,其机构规格调整为副科级,领导职数保持不变,人员编制整建制划转。

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医药高新区分局更名为医药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归口泰州医药高新区综合执法局管理,其机构规格、领导职数保持不变,人员编制整建制划转。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五大队派驻到海陵区工作,与海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合署办公。派驻人员人事、组织、工资关系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统一管理,派驻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海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五大队科级干部的选拨任用应当征求海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意见。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2.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双重领导管理制度。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应当配备政治主官,负责党建、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定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工作,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通过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

不得从事执法活动。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服装和标志标识管理规定,不得变更着装人员范围和服装供应标准。严格执行执法值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确保按照标准落实到位。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校等开展岗位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思想道德素质,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3.规范执法制度。市级城管部门要指导本级和下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切实履行执法职责,研究制定执法人员行为和执法准则,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全面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适时修订并公布裁量基准标准,不断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确保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权益不受侵害。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执法程序,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城管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4.规范协管队伍。各市(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协管人员。市级层面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人社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强化执法保障

1.做好职能衔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行政处罚权划转后,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经划转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应的强制权,原行政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变,继续行使原有的监督管理权,加强源头控制、过程监管,配合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原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如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应当先行取证以防止证据灭失,涉嫌违法确需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将线索按照程序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原则上应于7个工作日内对移送线索作出书面回应,因法定原因不能作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建立划出执法权机关和城管执法机关间的信访、举报、投诉首问责任机制,案件移送机制,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等多项机制,确保行政处罚权划转后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原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专业性强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事实的认定工作。城管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文书、资料、信息、检测、检验、鉴定结论和其他行政认定意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7个工作日内依法及时提供,因法定原因不能提供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全面梳理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把涉及行政处罚权的管理对象、管理机制、管理手段以及所掌握的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信息及时与城管执法机构沟通共享。以综合执法权划转日期为界(具体时间以机构编制部门的发文日期为准),在此日期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案件,由原办理机关移交给城管执法部门,并全程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办理;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执行到位的案件,由原办理机关负责执行到位。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

2.强化经费衔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将城市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每年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列入城市管理专项考核奖励资金,用于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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