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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公开招租文件

项目名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48号(文曲广场至干休所大门之间)等16宗房产分零公开招租

产权方:重庆市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总目录

第一部分:竞价者须知 (3)

第二部分:竞价者资格 (5)

第三部分:项目概况 (6)

第四部分:成交确认 (7)

第五部分:部分格式 (9)

第六部分:合同 (13)

第七部分:安全责任协议书 (17)

第一部分竞价者须知

一、本次竞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竞价者在进行相关报名登记手续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次公开招租文件,并接受本文件全部条款。

二、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本次招租活动,仅限于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要求,成交后如因项目存有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申报的其他情况而引起的交易纠纷,由成交人与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竞价者对招租文件如有疑点,必须在递交报名资料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含)前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d653882.html,)指定位置提出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视同认可招租文件所有要求;逾期提出异议的,将不再受理。交易中心不接受书面及其他形式的质疑。

交易中心对所质疑事项的回复以及对已发出的招租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及补充的,均在递交报名资料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含)前在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d653882.html,)指定位置统一发布,是招租文件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当招租文件与招租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澄清、修改及补充文件为准;电话或口头咨询和答复的意思解释均不具法律约束力。

四、竞价者有权实地察看了解标的的基本情况(标的按现状租赁),递交报名资料后,则已表明完全了解标的,并愿对自己参加报价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成交后,成交人不得对品质、数量、物业管理等现状有任何异议。

五、本次招租会采用有底价电子竞价方式(或有底价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竞价者持报名保证金回执单原件及有关报名资料,若委托代理人参加竞租的,代

理人必须出示有效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招租会现场并领取IC卡(或竞价号牌)。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招租会场并未领取IC卡(或竞价号牌)的,视自行放弃。

六、本次招租会底价由出租方市场调查并经区国资局(或区财政局)审批后确定。只有一个单位或个人报名竞租的标的,由该单位或个人以不低于标的招租底价的租金额获得该标的物的租赁权。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报名竞租的标的,采用底价增价电子竞价方式(或底价增价竞租方式),底价加价幅度为10元或10元的整倍数,电子竞价每一次应价时间为60秒,如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出更高价格的,该价格为最高应价(公开竞价各意向承租人举牌应价,经招租会主持人三声(次)报价,无人出更高价格的,该价格为最高应价),现场以最高报价确定竞租中标人,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即可跟价),报价由主持人宣布成交。

七、各意向承租人报价在电子竞价系统未提交之前可以取消或修改,慎重出价,一经报价,不得反悔,最后3秒内,系统有时不能保证数据提交成功(各意向承租人的竞价号牌具有法律效力,应妥善保管,慎重出价,一经举牌应价不得反悔,否则视为违约)。电子竞价过程中,如操作系统发生故障,由主持人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其他方式竞价的决定。

八、各竞价者有如下行为之一时,将取消其参加报价资格或成交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产权方有权追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1)扰乱公开招租会现场秩序、干扰招租报价工作、操纵、垄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提供虚假资料参与竞价的;

(3)有效报价后又声明撤销的;

(4)被确定为成交人后,放弃的、未签署《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或《竞价成交确认书》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

《合同》的、逾期未在指定地方缴纳所须缴纳全部款项的;

(5)进入招租会竞价室后,通讯设备未关闭,交头接耳、随意走动以及不听从工作人员安排等行为的。

九、永川区惠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对本招租文件及未尽事宜的最终解释权。

第二部分竞价者资格

一、本次竞价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报名资料:

(一)自然人参与竞价的,须提供:

1、承诺书(格式一);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两年内无违规经营记录或被相关行政单位处罚记录申明。(格式四)(二)法人、其他组织参与竞价的,须提供以下资料:

1、承诺书(格式一);

2、营业执照副本(须年检有效)原件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参与竞价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二)

4、授权委托人参与竞价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三);

5、两年内无违规经营记录或被相关行政单位处罚记录申明。(格式四)

三、报名时间及方式:

凡有意参加竞租者,须于2014年5月7日09:00--10:00之间(北京时间)将报名资料(复印件)装订后递交到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四、竞租保证金缴纳时间及方式:

凡有意参加竞租者,须于2014年5月7日09:00--10:00之间(北京时间)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刷银行卡(银联卡)交纳;竞得人保证金转为租金,未竞得人保证金当日退还。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放弃竞价。

五、竞价资格确定:

由监督人员现场审核各竞租人竞租保证金及报名资料,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或报名资料未通过审查的,视为不具备竞租资格,不得参与竞价。

通过资格审查,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将向其发放电子竞价器及IC卡(或竞价号牌)。

六、竞价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4年5月7日10:00

(2)地点: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电子竞价室

(3)联系人:黄女士,联系电话:023-********

七、各竞价者须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身份证明原件随身携带备查。

第三部分项目概况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48号(文曲广场至干休所大门之间)等16宗房产分零招租,各竞租人可以对单个和多个房产进行竞租。

二、招租房产明细及内容

单位:平方米、元(人民币)

联系人:范鸿雁电话:023-********

第四部分成交确认

一、竞价结束后,由该标的全体竞价人现场签订招投标交易中心出具的《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报价记录》,同时竞得人签订《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电子竞价确认书》或《竞价确认书》。

二、成交结果经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交易中心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产权方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成交人于领取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到出租方签订合同(第六部分)和安全责任协议书(第七部分),并交纳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如成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安全责任协议书并交纳租金和租赁保证金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退还报名保证金。

第五部分部分格式

格式一:承诺书

承诺书

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我(竞租人名称),已仔细审阅项目名称为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48号(文曲广场至干休所大门之间)等16宗房产分零公开招租的国有房产公开招租文件及其相应的澄清资料(如果有)等全部内容,完全理解其精神和要求,同意并放弃对该文件存在有不明和误解的权利,并作出以下承诺:

1、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进行竞价。

2、按规定方式,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

3、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4、严格遵守本招租文件所有约定条款,如违反该约定的,我自愿按约定条款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二O一四年月日

格式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竞租人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资金: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营业执照号:

姓名:性别:年龄:职位:

系(意向受让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特此证明。

竞租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我(姓名)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我单位的(姓名)为我公司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项目名称)公开招租活动。代理人在竞价、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并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在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授权代理人:性别:年龄:岁

单位:部门:职务:

联系电话:

授权代理人无转让权,特此授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竞租人:(单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代理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格式四:无违规经营和处罚记录声明

无违规经营和处罚记录声明

致:重庆市永川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

(竞租人)郑重声明,我方参加(项目名称)前两年内无违规经营记录或被相关行政单位处罚记录,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第六部分合同(样本)

出租方(下称甲方):

承租方(下称乙方):

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在乙方对租赁物充分了解并且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甲方将资产现状出租给乙方使用,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资产基本情况

1、所在位置: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48号(文曲广场至干休所大门之间)

2、租用范围、面积:乙方承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经营范围:餐饮、百货、五金等对环境不造成污染、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合法行业。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单位:人民币)

1、第一年月租金标准为元,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此后每年的租金在上年基础上增加()%,即第一年租金为元(大写元整),第二年租金为元(大写元整),第三年租金为元(大写元整)。

2、租金支付方式如下:租金按一年计缴方式,签约之日缴一年的租金元(大写元整),乙方应于上期租期到期前30日内向甲方支付下期的租金。

3、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元(大写元整)(金额为第一年年租金的50% )。租赁期满,若乙方无违约行为,本保证金由甲方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若乙方有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在该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依据本合同产生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违约金。

4、在租赁期内,乙方须与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乙方应按时缴纳自行负担的水、电、气、物管、垃圾处置等一切费用。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日内将上述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即甲方完成了交房义务。

2、在承租期内,乙方将该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时,应提前20日书面通知甲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转租。有关转租的条件及程序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3、租赁期满,如甲方继续出租,则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权。如乙方未竞租成功,应在租赁期满后5日内搬离,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无偿交由甲方处置。如乙方逾期搬离,则租赁房屋内原属于乙方的全部物品将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无偿享有该遗弃物的处置权。

4、租赁期满,如甲方不再出租,则合同终止,甲方无条件收回。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后5日内搬离,乙方添置的用于经营的所有可以移动、拆除的设施归乙方所有,未能移动、拆除的设备设施无偿交由甲方处置。如乙方逾期搬离,则租赁房屋内原属于乙方的全部物品将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无偿享有该遗弃物的处置权。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不承担房屋自然损耗的赔偿责任。

2、乙方不能破坏房屋原主体结构,乙方若需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应向甲方先报送相关方案,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进行装修、装饰。

3、乙方不得损坏甲方房屋设施设备,并自行负责房屋内设施设备管理维修,若损坏由乙方如实赔偿。

4、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从事非法经营及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5、乙方应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水电费、物管费等。

6、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必须注意安全,防火、防盗,发生的安全事故自行负责。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水电气费、物管费等,超过10日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

(4)从事非法经营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延迟交付租赁房屋5日以上的。

(2)乙方在租赁期以内,甲方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的。

(3)租赁房屋主体结构存在缺陷,经鉴定危及安全的。

3、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自动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内,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乙方在此情况下应无条件搬离承租房屋,且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3)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八、违约责任及赔偿

如一方违约,在履行前七款约定的基础上由违约方赔付未违约方第一年租金10%的违约金。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附则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共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留交易中心、主管部门存档各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3、若乙方为个人,并将其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若乙方为单位,则乙方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列为本合同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二〇一四年月日

第七部分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乙方租赁甲方的位于的资产,从

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此期间,愿意担任此资产第一责任人,并严格做到:

1、关心、配合、支持甲方搞好资产的安全工作,增强防范意识,重视防火、防盗以及其他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制止并检举一切违反治安、消防等法规的行为,发现火险隐患、火灾及治安事件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和甲方。

2、不在所使用的资产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不得在进出口以及非使用空间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乱搭乱建,不得危及房屋安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得阻碍消防通道。

3、对在所使用资产内用气、用电等安全负全部责任。注意天然气及液化气等的使用安全,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注意用电安全,严防触电和各类电器火灾。不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使用大功率电器,不使用生活电炉;人员离开时要关闭电器电源,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开关;发现供电系统过热、有异味、冒烟等不安全情况,应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报告甲方。

4、要预防意外消防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有关的用火用电制度,不乱拉乱接电源线,不擅自更改天然气管线。不在室内、楼道进行烧香、燃烛、焚纸等危险行为。

5、无条件配合业主物管对使用房屋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6、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禁止小孩玩火。外出时告诫留守资产内的老人、小孩,防止发生意外情况。

7、资产使用为现状结构使用,不得对资产建筑结构做出任何变动、改建及调整。

8、对所使用资产进行装修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①、负责对进场装修的所有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和工地管理制度的宣传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

②、装修施工过程中,严格要求所有人员遵守国家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③、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火灾的发生。在装修施工作业现场每50平米配备一个灭火器,施工现场应至少配备两个灭火器,并放置于明显、易取的位置。

④、在施工中不使用易燃材料(易燃材料须做防火处理),注意装修材料合理堆放,装修垃圾及时袋装清运,保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无阻。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⑤、施工用电配施工专用的开关箱,开关箱内设漏电保护器,开关箱电源线采用橡胶电缆,装修过程中用电遵守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用电。

⑥、保护好资产原有的消防设施,不发生火灾情况,严禁动用消防器材;如需对资产消防设施进行改造,必须经永川区行业有关部门及出租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⑦、如需明火作业,须经出租人批准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就近配备足够的灭火器,并远离易燃易爆材料及物品。

⑧、不在装修施工场地内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施,不使用高瓦数照明灯,严禁使用煤气。施工需要使用碘钨灯、电焊机等,须经出租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⑨、不擅自改动煤气管道、供电/智能化线路。

9、凡因违反上述协议内容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相关责任和经济损失。给甲方资产、他人人身财产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10、因履行本安全责任协议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起诉。

11、其他:

①此安全责任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②此安全责任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因国家及政府部门有关法规发生变更,遵循国家及政府部门规定执行。

③此安全责任协议书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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