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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 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

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

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 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 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保险学保险合同案例答案

案例二:受益人及保险金分配问题 【案情介绍】 某企业为其公司员工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人身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公司员工张某意外死亡。 张某属因公死亡,其家属得到抚恤金1万元。 该企业当初为其员工投保时,只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并没有指定受益人。 由于张某家属较多,因此产生了如何进行保险金分配的问题。且其单位也提出了因为其投保而成为受益人的问题,并提出,既然张某家属已经得到了抚恤金,其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赔偿应当有一部分是单位的。【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 1、《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案中投保人某企业以及被保险人张某并未指定受益人,因此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张某的继承人获得。 2、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应为: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亲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此案中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张的配偶及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张的父母亲。张的哥哥不属于继承人范畴。作为第一继承人,张的妻子有权全额领取并支配保险金,张的父母有获得部分保险金的权利(其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 3、《保险法》第53条规定,除亲属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某企业出资为张某投保,可视为对张某具有可保利益。但具有可保利益并不等同于能获得保险金。根据保险的基本原则,购买保险是为了获得经济补偿和风险保障,不能因此获得额外收益。该企业不能因为是投保人而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综合以上三点,张某的妻子应该是保险金的受益人,对保险金具有支配权。【启示】 单位为职工投保是为了职工的利益而进行的,如果单位需要以单位自己作为受益人,在投保的时候就应该指定,并且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就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获得。 案例三: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案情介绍】 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案例分析】 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基本要求: 1.了解保险合同的定义、特征和种类 2.熟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3.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教学重点:: 1.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3.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本章课时:6课时(理论教学4课时、实践教学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定义(法第10条)(p78):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含义: 1. 性质:特种合同 2. 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 3. 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定义参见法第2条) 保险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危险移受合同(保障性合同) 2.特殊双务有偿合同∧单务无偿 3.最大诚信合同 4.射幸合同∧交换 5.诺成合同∧实践 6.附合合同∧议商疑义解释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人 【保险人】(概念) 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法第10条) 法律特征: 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 3. 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 4. 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概念) 也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法 第10条) 法律特征: 1. 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 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8周岁)。 3. 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法第12条) 4. 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概念) 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法第12条) 法律特征: 1.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2.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3.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四)受益人 【受益人】(概念)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 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法第18条) 法律特征: 1.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 2.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 3.由被保险人、投保人(应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或变更。—变更应通知保险人,否则, 不产生变更的效力。(法第39、41条) 4.受益人资格和人数原则上不受限制。(法第40条) 5.无偿享有受益权及独立诉权。 受益权的行使顺序:(法第40条) 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确定;未确定的,相等份额 受益权的行使时间:(法第42条) 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 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合同案例01】 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 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费。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 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该楼房可否投保? 2.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赔偿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3.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法律依据何在?

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篇一: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A....投保人 3.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 灭。 A.2 b.3 c.4 D.5年 4.

A. b. c.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5. A.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6. A. b. c. D.受益人 7 A. b. c. D.保险经纪人 A. b.投保人交付末期保险费 c.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D.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准 A.一般财产保险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c.个人人寿保险 D.一切险种 10.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A.30日B.60日C.90日D.18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1.分,共6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A、有量的规定性 b、没有量的规定性 c、只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D、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e、既是订立合同也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2.人身保险合同() A、是普通民事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大多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D、是补偿性合同 e、都是为订约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A、自然终止 b、破产终止 c、解约终止 D、履约终止 4. A.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签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 号― 再保险合同》。(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侧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 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 财会[2006]3号 颁布时间:2006-2-15发文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保险第2章保险合同与原则习题与答案

第二章保险原则与合同习题与答案 一.名词解释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保证: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之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做出的承诺或确认。 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弃权: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今后就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这种权利。 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遭受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且补偿的数额以弥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为限,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代为追偿: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物上代位: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与义务。 实际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致使保险标的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 推定全损: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分摊原则:在重复保险存在的情况下,各保险人按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保险保障是通过 C 的经济补偿来实现其职能。 A.原物形式B.实物形式 C.货币形式D.实物形式与货币形式 2.对于财产保险合同要求 C 。 A.投保时有可保利益即可B.合同终止时有可保利益即可

原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比较与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背景 我国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制度是1999年1月1日制定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2002年1月1日施行的性融企业会计制度。我国的原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原保险合同的具体准则。随着金融业的开放,我国的保险公司执行的会计标准迫切需要和国际趋同,以满足保险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制定中,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考虑我国现行保险会计实务,财政部于2006年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下称新准则)。 (二)主要内容 新准则由总则。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列报共六章组成。 1.在“总则”部分,包括制定准则的目标。原保险合同的定义、不适用范围。 (1)准则的制定目标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2)原保险合同的定义: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3)不适用范围: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 2在“原保险合同的确定”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 (1)原保险合同确认的依据: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2)原保险人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风险的处理:保险风险和其他

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和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不分拆。 (3)原保险合同的分类及依据:按照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是否承担赔忖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保险合同。 3.在“原保险合同收入”部分,包括保费收入的确认,计算、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 (1)保费收入的确认:当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二个条件同时被满足时,保费收人才干以确认。 (2)保费收入的计算: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寿险原保险合同,分期收取保费的,根据当期应收保费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 (3)提前解除合同的处理: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 4.在“原保险合同准备金”部分,包括准备金的分类、会计处理、充足性测试要求。 (1)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分类: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会计处理:在确认非人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非寿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充足性测试:保险人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5.在“原保险合同成本”部分,包括原保险合同成本构成,各项成本的会计处理,损余物资会计处理、代位追偿款会计处理。 (1)原保险合同成本构成: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各项成本的会计处理:手续费、佣金在发生时计人当期损益;在实际发生理赔费用的当期,按实际发生的理赔费用金额计人当期损益;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人当期损益;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的当期,按照确定支付的赔付款项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8346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Personal 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 contract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

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要求经过订约提议(要约)和接受提议(承诺)这两个主要步骤。 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和要求,要约人除表示希望订立合同的愿望和决心外;还必须按法定要求明确提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对方考虑愿否接受,这种订约提议即为要约。当事人另一方对对方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即为承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亦是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通常先由投保人填写保险人事先即就的投保申请收,保险人经过审核后认为可以承保并收受第一期保险费后签发保险单,合同乃告成立。

准则25号-原保险合同解读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 史玉光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了原保险合同的确定、原保险合同收入、原保险合同准备金、原保险合同成本、原保险合同列报等业务。本文重点解释了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测试、保险合同的分拆等难点业务的会计处理。 我国保险业无论是在资本上还是在业务上都开始走向国际化,但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较为薄弱,与国际惯例存在很多差异,不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为此,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以下称“新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新准则”规了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文重点讨论“新准则”中关于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测试、保险合同的分拆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 “新准则”规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并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两方面来分别规保费收入的计量。 (一)保费收入确认的条件 “新准则”第七条规定,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下面分别解释这三个条件。 1.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原保险合同虽已成立,但未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不能将收到的保费作为保费收入,而应作为预收款处理,待承担保险责任时再转入保费收入。 例1:2007年9月3日,投保人甲向中意人寿交来终身寿险投保单一份,并交保费3 500元。2007年9月30日,经核保部门核保,同意签发保单,预收保费转为实收保费。 中意人寿做如下会计分录: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正式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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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正式版) 范本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样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二)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承担保险风险以外的其他风险的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三)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损余物资等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第二章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第四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原保险合同、应当

在单项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条款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了保险风险。 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围的事故。 第五条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可以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原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二)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原保险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应当根据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否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将原保险合同分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和非寿险原保险合。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寿险原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延长期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延长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费到期日未交纳保费,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间。 第三章原保险合同收入 第七条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原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

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 险合同)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保险法教案(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二章保险合同 基本要求: 1.了解保险合同的定义、特征和种类 2.熟悉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3.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教学重点:: 1.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3.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 本章课时:6课时(理论教学4课时、实践教学2课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含义 定义(法第10条)(p78):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含义: 1. 性质:特种合同 2. 主体:投保人和保险人 3. 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定义参见法第2条) 保险法第2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危险移受合同(保障性合同) 2.特殊双务有偿合同∧单务无偿 3.最大诚信合同 4.射幸合同∧交换 5.诺成合同∧实践 6.附合合同∧议商--疑义解释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人 【保险人】(概念) 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法第10条) 法律特征: 1.是保险合同当事人。 2.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被允许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 3. 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和使用人。 4. 是履行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二)投保人

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

在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 篇一:保险从业试卷及答案第六套题 代理人考试模拟试题六 一、是非题(判断对或错)(每题1) 1.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佣金可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也可向被保险人支付()。 2.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代理人承担责任()。 3.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工商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活动()。 4.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业务()。 5.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受

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者被投保人制定的() 6.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最终确定的保险金数额()。 7.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表现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同时已收到投保人交来的全部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成立()。 8.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9.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若要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0.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选择题。(单选题只能选择一个正确的答案)(每题) 11.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由第三者造成时,在保险人赔偿前,如果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的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则结果是()。 A、被保险人还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B、被保险人依然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C、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D、被保险人依然有向第三者和保险人同时请求赔偿的权利 1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为70万元,在保险期内由于遭到洪水,固定资产全部损失,出险时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为100万元,保险人对该损失的赔款是()。 A、0万元 B、49万元 C、70万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合同例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国寿绿洲团体定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

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九条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甲方或被保险人应在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包括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表现不包括______。 A.大多数人身保险不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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