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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及孕期体重管理

孕期保健及孕期体重管理
孕期保健及孕期体重管理

孕期保健及孕期体重管理

妊娠全过程40周,三个时期

妊娠13周以前——早期妊娠

妊娠13-27周末——中期妊娠

妊娠第28周以后——晚期妊娠

不同孕期监测的重点

在第3个月以前,胚胎处于分化期,各个器官和系统的发育,还不完善,不具备正常的生理功能,因此对不良因素十分敏感,各系统除了神经和生殖系统尚未成熟,其他重要系统基本完成。在这一时期如果受到不良因素(如疾病、药物、辐射、污染等)影响,非常容易导致胎儿发育畸形。

妊娠3个月以后,胎儿的各个器官、系统逐渐发育完善、生理功能良好,因此发生畸形的危险性大大降低。

◆体重:16周以前,以细胞分裂为主,为体重增长缓慢期,平均每周增加10g,孕20周以前,胎儿体重仅达出生体重的1/10,孕20周以后增长9/10。28周,胎儿体重可达1000g左右。

◆身长:发育速度平稳,孕20周已达出生身长的1/2。

孕3个月:外生殖器已发育,B型超声可见胎儿在羊水中进行类似游泳运动,已有皮肤感觉,对皮肤的刺激能使大脑逐步发达。

孕4个月:器官已形成,从外生殖器可确定胎儿性别,孕妇自觉有胎胎儿开始吸吮自己的手指,虽不老练,但只要碰到嘴的,不管是手臂还是脐带都会吸吮。

胎体

◇于妊娠20周以后,经腹壁可触到子宫内的胎体。

◇胎头圆而硬,有浮球感。

孕5个月:开始出现吞咽、排尿功能。用听诊器可听到胎心音,听力已形成,可听到子宫外声音,当听到巨大声音时会感到吃惊。

脑的记忆功能开始工作,反复听到母亲的声音,会熟悉母亲的声音,有种安全感。并很熟练的吸吮手指。肾功能开始发育,胎儿能在羊水中小便。

孕6个月:出现眉毛,皮肤脂肪开始沉积

嗅觉开始发育,能闻到母亲的气味,并记在脑中,有强烈的胎动,脚踢宫壁,脚的剧烈运动使羊水震动,刺激皮肤引发大脑的冲动,促进大脑的发育。

孕7个月:有呼吸运动,胎儿能将自己的手指吸入口中,用舌头

添自己的手,对外面的声音会有喜欢和讨厌的反应,听到类似钟声等不喜欢的声音,会不愉快吸吮手指,生后易患特发性呼吸窘迫综合征。

孕8个月:出现脚趾甲,出生后加强护理,可能存活,能听出声音的种类产生敏感的反应,能感知开心或不开心,能知觉母亲的高兴、激动、不安或悲伤,并作出不同的反应。

36周末:睾丸已降入阴囊,出生后能啼哭和吸吮,出生基本可以存活。

40周:胎儿成熟,出生后哭声响亮,吸吮能力强,能很好存活。

胎儿生长发育与监护

1、定期产前检查。

2、孕晚期注意胎动。

3、胎心监护监测胎儿宫内安危情况。

影响胎儿生长发育的因素

遗传因素:

决定胎儿生长的重要因素,如种族、母亲妊娠前的体重、身高、胎儿的性别均影响胎儿的体重。约20%的出生体重差异是胎儿遗传性决定的。

胎盘因素:

母子间物质交换部位。

孕期体重管理方法

运动膳食

孕期体重增长参考表

生命头1000天营养影响长远

您知道吗?

生命头1000天的营养摄取和发育与宝宝成年后的健康状况密切相关。

都哈理论:是近年来国内外资深专家通过大量流行病研究后形成的健康和疾病的发育起源理论。

都哈理论认为:生命早期(胎儿和婴幼儿时期)摄入合理均衡的营养将有助于降低孩子成年后罹患肥胖、糖尿病、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疾病的风险。

重要的七种微量营养素

钙、铁、碘、锌、叶酸、维生素A、维生素D。

叶酸缺乏与围产结局

什么是叶酸

叶酸是一种重要的B族维生素,是制造红细胞不可缺少的物质,可以帮助蛋白质的代谢,在制造核酸中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也是细胞增殖不可少的物质以及人体在利用糖分和氨基酸时的必要物质。

叶酸缺乏会导致

(1)神经管畸形:神经管畸形是我国最常见、最严重的出生缺陷之一,也是围产期致死、致残的一个主要原因。其发生原因是在胚胎发育的第一个月,神经管关闭受阻所致。胚胎发育早期是预防神经管畸形是最佳时期。孕早期妇女体内叶酸缺乏或不足是神经管畸形的主要原因。

(2)先兆子痫:患先兆子痫的孕妈咪其体的血管生长和作用过程会被破坏,而叶酸在血管的生长和作用过程中起重要作用。

(3)胎盘早剥:在妊娠之前或之中补充叶酸和其他维生素可降低胎盘早剥的危险性。

(4)胎儿宫内生长受限:叶酸缺乏会导致胎儿在宫发育缓慢。

(5)早产:在对早产儿的研究发现,母亲体内叶酸水平低是造成早产的原因之一。妇女在孕前服用叶酸补充可大大降低早产的风险。

(6)出生低体重儿:叶酸可防止新生儿体重过轻。

(7)巨幼红细胞贫血等:叶酸还是传导神经冲动的重要化学物质,孕妈咪一旦缺乏它,会引臣巨幼细胞贫血。

铁是人体中制造血红蛋白的重要原料。孕期缺铁,不但会导致孕妈咪出现心慌、气短、头晕、乏力等不适症状,还可导致宫内缺氧,生长发育迟缓,出生后智力发育障碍,6个月之内易患营养性缺铁性贫血等。此外,还会影响到胎儿免疫系统的发育。孕妇要为自己和胎

儿在宫内及产后的造血做好充分的铁储备,因此,在孕期补充一定剂量的铁剂很有必要。

日常膳食中铁的来源

(1)动物肝脏,例如鸡肝、猪肝等,一周吃两三次,每次25克左右。

(2)瘦肉、家禽、动物血(鸭血、猪血)、蛋类等食物。

(3)豆制品含铁量也较多,肠道的吸收率也较高,要注意摄取。

(4)主食多吃面食,面食较大米含铁多,肠道吸收也比大米好。

(5)另外例如黑木耳、芝麻酱等食物中也含有大量的铁。

食物中铁的营养价值与吸收率有关,动物性食物中的铁比植物性食物中的铁容易被人体吸收。另外,含铁丰富的食物如与蛋白质及维生素C一起摄取,铁的吸收率会更好。

△维生素D的作用

△富含钙的食物:奶制品、连壳带骨的小鱼小虾、豆制品、芝麻酱。

△钙的需要量:

孕早期:800毫克/天;

孕中期:1000毫克/天;

孕晚期1200毫克/天;最高可耐受2000毫克/天

△钙剂的选择

孕期补锌的重要性:锌促进胎儿生长发育的重要元素之一,是体内物质代谢中很多酶的组成成份和活化剂。锌不同于钙,胎儿没有能力将母体中的锌随时动员出来加以吸收,妊娠期间一旦锌摄入量不足,胎儿血浆中锌浓度会迅速下降。

孕早期缺锌可干扰中枢神经系统的发育,严重时其至可造成中枢神经系统的畸形。

孕晚期缺锌,也可使神经系统发育异常。还会波及到胎儿的脑、心脏、胰腺、甲状腺等重要器官,使之发育不良,也给婴儿出生后上述器官功能不全或者患病带来隐忧。

日常膳食中的锌的来源:食物中牡蛎含锌量最高,牛肉、羊肉、肝脏、蛋、鱼类含锌也较高。

维生素D

孕期维生素D的重要性:维生素D能够调节人体内钙和磷的代谢,促进吸收利用,促进骨骼成长。调节发育,帮助婴幼儿正常成长,防治佝偻病;帮助吸收维生素A。维生素D缺乏可致母、子钙代谢紊乱,包括新生儿低钙血症、手足搐搦、先天性佝偻病,婴儿牙釉质发育不良及母体骨质软化症。

日常膳食中维生素D的主要来源:鱼肝油、蛋黄、牛奶等动物性食物含量较多,常晒太阳可使体内自己生产维生素D。

孕晚期营养需求变化

能量变化不大,增加10%,主要是蛋白质增加25%。

各种微量营养需求变化很大,相比孕前,维生素最多增加达

100%。矿物质最多增加75%。

提前关注:孕晚期易缺7大关键营养素

重点强化补缺失

选择富含七大易缺营养的膳食来重点补充。

富含七大易缺营养素的妈妈牛奶也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如何补充孕晚期关键营养素

孕晚期易缺营养素

钙、铁、锌、蛋白质

孕晚期易缺营养素

维生素B1、B2、维生素C、叶酸、DHA

增长过慢的孕妇

增加食欲

适当增加全天进食量

适当增加高能量、高蛋白、高油脂食物

适当加餐

调整进餐顺序

每周测量体重、酌情调整膳食

寻求专业帮助

增长过快的孕妇

控制全天进食量

控制高能量、高蛋白、高油脂食物摄入量

主食不要过分精细

适当增加蔬菜、水果

合理三餐和加餐

适当增加活动量

每周测量体重,并酌情调整膳食

寻求专业帮助

孕期营养的几个原则

合理摄取营养,品种多样,均衡膳食(见附录孕妇膳食营养参考摄入量)。

适量的原则,包括食物和保健品,过犹不及

按照食物金字塔来做

按医生的指导,根据饮食情况补充适量的叶酸、钙、铁、维生素A、维生素D等各种营养素

不滥用保健品和补品

不要忘记运动

不定期检测自己的体重(见孕期体重增长参考表)

孕期营养常见的几个误区

怀孕了就应该进补,一人吃两人补,多多益善

孩子养得越大越好养

吃水果就是补充维生素

吃水果不算吃

营养就是炖汤加补品

保健品是食物不是药物,吃多没事

适合孕妇的运动

散步注意事项(专家建议)

距离先定一英里,每周3次

其后每周增加几分钟

适当增加些爬坡运动

最初5分钟要慢走,做一下热身运动

最后5分钟也要慢些走,使身体稍微晾晾汗

比如跳舞、游泳、瑜珈、散步、骑自行车

控制胎儿体重为顺产加油

目前、剖宫产率逐年上升

与自然分娩的宝宝相比,剖宫产宝宝抵抗力更低,易发生过敏性或感染性疾病。

控制胎儿体重为顺产加油

1、孕晚期均衡营养是关键:膳食以低脂肪、低热量、清淡可口为宜。

2、坚持孕期锻炼

选择适合自己运动方式和强度,可咨询医护人员。

3、积极了解分娩知识,建立顺产信心。

孕期保健工作常规1

孕期保健工作常 一、孕早期(孕13周内) 1.对孕妇做到三早: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建立孕产妇保健册。 2.详细询问病史,查血、尿常规、血型、肝功能、心电图,进行各型肝炎、性病及TORCH筛查,必要时做“B”型超声波检查。 3.指导孕妇避免病毒感染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并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宣教。 4.发现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及其它高危因素,进行相关科室诊治,对不适合继续妊娠者,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二、孕中期(孕13~27周) 1.每隔4周进行产前检查一次,高危孕妇增加复诊次数。 2.询问孕妇健康情况,了解胎动出现时间。 3.测量体重、血压,检查有无水肿及其它异常,复查尿蛋白。适当补钙,积极防治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4.查胎位、听胎心,测量子宫底高度及腹围,注意胎儿大小,判断是否与孕周相符及有无羊水过多,每次检查均应填好妊娠图。 5.孕16-24周做超声产前诊断,发现胎儿异常,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6.对有糖尿病高危因素者,进行糖尿病筛查。 7.进行卫生、营养、心理咨询指导。 8.孕20周起计算平均动脉压。【[平均动脉压=(收缩压+2×舒张压)÷3]当MAP≥85mmHg表示有发生子痫前期的倾向;当MAP≥140mmHg时,易发生脑血管意外】 三、孕晚期(孕28周以后) 1.每隔2周产前检查一次,36周后每周检查一次,高危妊娠增加检查次数或住院治疗。 2.询问孕妇有无头痛、眼花、水肿、阴道出血等特殊症状出现,了解胎动情况。 3.指导孕妇自行监测胎动,记胎动卡。 4.测量体重、血压、计算平均动脉压,检查有无水肿,每次查尿蛋白,适当补钙,积极防治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5.查胎位,若有异常及时纠正。 6.听胎心,若有异常行电子胎心监护。 7.测量子宫底高度和腹围,注意羊水量,判断胎儿发育情况,积极防治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8.每月复查血红蛋白,及时纠正贫血。 9.孕30周行骨盆内外测量,孕37周后注意胎先露入盆情况,了解头盆关系。 10.孕39周查NST,测胎盘功能。 11.帮助孕妇做好母乳喂养的身心准备,介绍先兆临产症状及产时注意事项。 12.预测分娩方式,决定分娩地点,选择分娩时机。 高危妊娠管理常规 一、高危妊娠范围 1.特殊基本情况:年龄<20岁或≥35岁,体重≤40公斤或≥80公斤,体质指数>24,身高≤145公分, 有先天异常或遗传疾病家族史; 2.不利环境、社会因素,文盲,经济困难,无产前检查,有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 3.异常孕产史:流产3次,死胎死产史,婚后多年不孕,新生儿死亡史等。 4.孕早期有病毒感染,服用过孕妇忌服药物,放射线接触史,可疑致畸物质接触史及职业毒物接触史。 5.妊娠合并症:妊娠合并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肝病等。 6.妊娠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多或过少等。 7.可能发生分娩异常的因素:胎位异常,巨大儿,多胎妊娠,骨盆异常。 二、按衢州市高危妊娠评分表,每次产前检查每次评分,筛选高危妊娠。 三、高危妊娠的管理程序 (一)筛查与评定 1.初筛:孕妇在乡镇级医院进行早孕检查时,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评定,

孕期保健知识试题及答案

普宁市人民医院孕产妇孕期保健知识测试 姓名年龄职业文化程度产次 1、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除外: A、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B、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C、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D、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幼儿早期教育; 2、婴儿在哪一时间段的哺乳妇女所在单位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A、有不满半周岁婴儿的哺乳妇女 B、有不满1 周岁婴儿的哺乳妇女 C、有不满2 周岁婴儿的哺乳妇女 D、任何哺乳妇女 3、对高危孕妇施行专案管理,住院分娩率要求达到() A.100% B.90%以上 C.85%以上 D.75%以上 4、防治出生缺陷,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是()。 A 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B 提高婚前检查率 C 规范孕前咨询 D 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 5、促进生殖健康和防治妇女常见病,逐步扩大()免费检查覆盖范围,并将其纳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 A 乳腺癌、宫颈癌 B 艾滋病、梅毒C卵巢癌、子宫肌瘤 D 乙肝、性病 6.孕前保健服务内容不包括 A 健康教育与咨询 B 健康状况检查 C 健康指导 D 孕前保健宣传 7.关于孕前保健服务的健康指导,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合理营养,控制饮食 B 接种风疹、乙肝、流感等疫苗 C 避免使用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药物 D 对于有高遗传风险的夫妇,建议避免生育 8. ()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A.各省卫生厅 B.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C.卫生部 D.国家妇幼保健协会 9. 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个月进行。A.3 B.6 C. 9 D.12 10.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A.《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B.《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C.《中国儿童发展纲要》D.《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

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标准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 为规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制定本规。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为辖区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 (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开辖区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举行专业培训,并指导工作。负责对依法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进行接生员的接生技术指导。 (七)村卫生室(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1.负责辖区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协助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做好产后访视。 2.负责收集辖区妇女妊娠、婴儿出生、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及出生缺陷的有关数据,定期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 3.按时参加妇幼保健工作例会和专业培训,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二部分孕产期保健服务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的通知 卫妇社发〔201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 (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

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2018)完整版

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2018)完整版 原创:妇产科空间妇产科空间2月7日 选自:中华妇产科杂志2018 年1月第53 卷第1期第7-13页 作者: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 孕前保健(preconception care)和孕期保健(prenatal care)是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并发症的发生率及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的重要措施。通过规范化的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能够及早防治妊娠期合并症及并发症,及时发现胎儿异常,评估孕妇及胎儿的安危,确定分娩时机和分娩方式,保障母儿安全。 2011年,中华医学会妇产科学分会产科学组组织国内有关专家制定了《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第1版)》[1],这是我国制定的适宜我国国情的第1部“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通过该指南在全国的实施和推广,对规范我国的孕前检查和产前检查方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近年来,由于对产前检查的方案又有了新的认识,特别是产前筛查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此,产科学组决定在《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第1版)》的基础上,参考美国[3-4]、英国[5]、加拿大[6]和WHO[7-8]等发布的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9-12],同时也考虑了卫生经济学的要求,制定了《孕前和孕期保健指南(2018)》。本指南的内容包括:健康教育及指导、常规保健内容、辅助检查项目(分为必查项目和备查项目)。其中健康教育及指导、常规保健内容和辅助检查的必查项目适用于所有的孕妇,有条件的医院或有指征时可开展备查项目。同时,本指南制定了简要表格,便

于临床医师使用时快速参考。本指南仅适用于单胎妊娠、无妊娠并发症和合并症的孕妇。 孕前保健(孕前3个月) 孕前保健是通过评估和改善计划妊娠夫妇的健康状况,减少或消除导致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因素,预防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孕期保健的前移。 一、健康教育及指导 遵循普遍性指导和个体化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对计划妊娠的夫妇行孕前健康教育及指导,主要内容包括: (1)有准备、有计划地妊娠,尽量避免高龄妊娠。 (2)合理营养,控制体质量增加。 (3)补充叶酸0.4~0.8 mg/d[13-14],或含叶酸的复合维生素[14]。既往生育过神经管缺陷(NTD)儿的孕妇,则需每天补充叶酸4 mg[13-14]。(4)有遗传病、慢性疾病和传染病而准备妊娠的妇女,应予以评估并指导。(5)合理用药,避免使用可能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药物。 (6)避免接触生活及职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如放射线、高温、铅、汞、苯、砷、农药等),避免密切接触宠物。 (7)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如吸烟、酗酒、吸毒等)及生活方式;避免高强度的工作、高噪音环境和家庭暴力。 (8)保持心理健康,解除精神压力,预防孕期及产后心理问题的发生。(9)合理选择运动方式。 二、常规保健(针对所有计划妊娠的夫妇)

孕妇学校管理工作指南

附件1 《孕妇学校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为加强孕产妇保健,保护母婴健康,规范孕妇学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孕产妇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各地实际,特制定《孕妇学校工作规范》。 孕妇学校是指对准妈妈、准爸爸及其亲属进行孕产期健康教育的场所。通过有组织地咨询、科普课堂,帮助、指导孕产妇了解有益于孕产期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改变不良行为和习惯,预防和减轻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保护母婴健康,促进儿童早期综合发展,使其顺利、安全、健康地度过孕产期。 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均应设置孕妇学校。 一、工作原则 1.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 2.不仅重视孕产期生理、身体问题,还要关注心理、精神方面的问题。 3.提倡自然分娩,减少非医学原因剖宫产,减少不必要的医疗干预。 4.提倡、支持、促进母乳喂养。 5.尊重知情选择权。 二、课程设置与要求 (一)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1.教材规范,内容具有科学性、科普性、实用性,通俗易懂。考虑到孕妇实际,一次讲课时间原则不超过1小时。 2.将孕期保健知识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的知识孕妇应该能熟练掌握。 3.讲课内容随着科技卫生及时代的发展不断更新,及时将新的理念、知识和技能传授给服务对象。

4.授课形式多样化,提倡教学互动,鼓励学员之间的交流。 5.有条件应提供个性化指导服务。 (二)课程设置 1.必修课 (1)产前检查与保健 大多数妈妈做产检时都是被动服从,对检查目的并不十分了解,而门诊医生又没有更多时间进行答疑,因此,通过在孕妇学校听课,参加活动,学习孕产期保健知识和自我监测方法,了解不同时期各项检查目的、意义及注意事项,配合各项相关检查的正常进行。 (2)孕期营养健康与体重管理 孕期均衡合理的营养有助于预防各种妊娠期并发症及巨大儿的产生,有效控制孕妇与胎儿体重,促进母婴健康。 (3)自然分娩 了解分娩征兆,学习产程基本知识,学习分娩镇痛方法与技巧,做好各种准备,积极配合,顺利完成分娩过程,减少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和非医学原因的剖宫产。 (4)母乳喂养 介绍母乳喂养的好处、方法、技巧,了解母乳喂养中常见问题和解决办法,为母乳喂养的妈妈提供帮助和支持,促进母乳喂养成功。 (5)产褥保健(坐月子) 坐月子是中国人的传统习惯,重视产褥期保健是医务人员的责任。介绍产褥期母体变化,产褥期容易发生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改变不科学的旧观念、旧习俗,学习避孕方法,科学度过产褥期。根据产妇特点,注重心理健康,预防产后抑郁。 (6)新生儿保健 初为人父人母,爸爸妈妈需要学习很多新生儿护理方法,了解新生儿生理特点,解决宝宝成长中可能遇到的常见问题。 2.选修课

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转发卫生部?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 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 泰卫疾妇处[2011] 号 各市(区)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安全,卫生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明确界定了孕产期保健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工作要求,对于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和?规范?的贯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督导考核,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孕产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范?,通过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办法?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切实抓好落实;要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孕产期保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全面梳理,认真落实职责分工 ?办法?明确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孕产期保健服务中的职责分工。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全省孕产妇和儿童保健手册使用管理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2号)要

求,进一步划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分工,理顺管理关系,确保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系统保健服务有效衔接;要将其纳入母婴保健执法监管的内容,强化依法监管,加强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确保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相关人员依法提供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切实担负起辖区孕产期保健的具体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信息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孕产期保健的业务管理,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提高。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孕产期保健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制度,按照规定为辖区内孕产妇提供系统规范的保健服务,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孕产期保健服务的有关信息。 三、突出重点,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高低将直接影响孕产妇和胎儿健康,对于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地要通过加强人员和技术培训、加强服务质量控制、死亡评审和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促进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全面提升,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安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规范?中的项目内容和服务要求提供服务,认真执行孕产期保健的技术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突出不同时期保健工作的重点,全面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孕前保健要突出孕前健康教育与咨询、健康状况评估与指导,并加强与婚前保健服务的衔接。孕期保健要在规范服务内容的基础上,突出孕早期建卡、系统检查以及高危情况的筛查管理与转诊服务,高危孕产妇管理考核执行?泰州市高危妊娠管理规范?,抓好高危孕产妇的转接诊工作。同时做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工作。分娩期保健要突出对孕产妇和胎儿的全程监护,执行省定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贯彻落实省卫生厅?产科急重症诊疗规范?,提高医务人员对产科危急重症的识别能力和救治技术水平,建立和完善孕产妇救助绿色通道,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坚决取缔家庭接生。产褥期保健要突出产后访视工作、产后42天健康检查,努力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围产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工作制度

围产保健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开展辖区内孕产妇保健工作,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技术规范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要求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 二、负责为为辖区内孕妇建立《开封市孕产妇保健手册》(孕产妇健康档案),提供不少于5次的产前检查,提供孕期保健、营养咨询、医学指导等服务。同时进行产前检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请做好异常情况随访工作。 三、负责高危孕产妇的筛查(高危评分)、管理、转诊、随访等工作。对辖区内孕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对高危孕产妇实行专案登记、系统管理,并及时转往上级医院,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四、负责将孕妇(妊娠28~36周、37~40周)转往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对其产检信息定期随访。 五、负责产妇的产后访视工作,对高危产妇、高危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为辖区内产妇进行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保健指导,检查发现异常者,应转往上级医院。 六、开展孕产妇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科普知识,加强宣传,公示免费服务内容,提高早孕建册率。 七、接受上级部门及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业务培训及工作指导;按时参加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工作例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及专业技术水平。 八、定期组织召开村卫生室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例会,并对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 九、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做好围产

保健门诊各项登记,完成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反馈工作。 十、承担上级下达的各项孕产妇保健工作任务。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条例》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第三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是指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42天,医疗保健机构对孕产妇和胎(婴)儿进行的定期检查、保健指导和追踪管理。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孕产妇和新生儿。 第四条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五条孕期保健 从确定妊娠之日开始进行孕期检查。孕早期检查一次、孕中期每4

周检查一次,孕28周以后每2-4周检查一次,孕36周以后每周检查一次,有高危因素者根据病情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一)孕早期(孕12周前) 服务重点:及时发现孕妇,由孕妇居住地的乡镇卫生院在孕12周之前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进行1次孕早期随访;根据孕妇意愿选择分娩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同时建立产前检查记录单。 1. 孕妇健康状况评估 仔细询问既往史、家族史、孕产史、计算预产期以及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测量基础血压与体重;辅助检查:血、尿常规、阴道分泌物检查;落实到有条件的机构进行血型、心电图、肝肾功能检查,告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或乙肝两对半、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检查;必要时进行1次B超检查,确定孕周,排除异位妊娠; 发现高危因素,进行高危评分、专案管理。重度高危孕妇应及时上报辖区内高危孕妇管理中心。 2. 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孕7~13周知情选择到有资质的产前筛查或诊断技术机构进行18-三体综合征和21-三体综合征筛查;孕妇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经治医师应当催促该孕妇进行产前筛查诊断。

孕期保健工作分析总结及质量改进措施安

孕期保健工作分析总结及质量改进措施安 2018年下半年 一、强化责任制,明确妊娠风险评估和高危专案管理责任。对妊娠风险评估和专案管理由专人负责,将筛查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在《甘肃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进行分级标识,加强5种颜色分类的专册高危管理登记,建立分类的《高危孕妇专案管理登记本》(黄、橙、红、紫色),同时做好每次管理记录。对所有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高危孕产妇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及时向基层妇科所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主动与县医院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转诊到妇产科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上半年筛查出高危16人,报告16例,管理13例,高危转诊3 ;其中黄色8人((前置胎盘1人,疤痕子宫5人,高血压1例,双胎1例,高龄3例,贫血3人),橙色3人(多胎1人,BIM>40人),紫色5人(均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除低风险孕产妇外,均应在县人民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

谨的医学建议。 2、实施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评估与高危专案管理。43名孕妇完成了基础检查,督促到辖区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来我中心建立甘肃省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档案并录入相应信息,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将筛查结果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记录在《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登记本》上,下半年完成绿色保健服务131人次,黄色16人、紫色3人进行高危妊娠箅。 二、健康教育 卫按照国家、省卫计委关于对母婴安全工作的部署,加强母婴安全工作的领导,抓好各项母婴安全目标、任务的落实,各相关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各项母婴安全制度、任务的落实,特别是17项核心制度的落实。切实履行母婴安全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母婴安全质量管理,定期对本机构母婴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措施,扎实做好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在日常门诊诊疗过程中,面对面宣教150人次,开展孕妇课堂2次,培训46人,艾、梅、乙免费咨询43人,完成母婴阻断8人。 三、存在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1、个别孕妇母子健康手册填写不完善,内容欠详细,辅助检查不全面,营养指导不到,未完全做到系统管理; 2、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知识知晓率低,未100%进行免费HIV急诊快速检测。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 (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 (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 (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第八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乡镇(街道)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承担宣传动员孕产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进行产后访视等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九条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的系统保健。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的夫妇提供孕前保健,包括健康教育与咨询、孕前医学检查、健康状况评估和健康指导等。孕前保健一般在计划受孕前6个月进行。 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为怀孕的妇女提供孕期保健,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提供产前检查、筛查危险因素、诊治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提供心理、营养和卫生指导等。 在整个妊娠期间至少提供5次产前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当酌情增加检查次数。根据不同妊娠时期确定各期保健重点。 对高危孕妇进行专案管理,密切观察并及时处理危险因素。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为规范妇保门诊孕产妇系统管理,提高医疗保健质量,杜绝安全隐患,特制定如下孕期保健工作流程及规范。 一、对怀孕孕妇做到早发现、早确诊。 二、对所有的孕产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管理系统管理。 三、对早孕孕妇进行早期卫生保健知识的指导,避免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逐步优生筛查。 四、对发现高危因素或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指导,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 五、孕期检查时间:孕早期12周之前、孕20周、24周、28周、32周、36周、37周、38周、39周、40周。城市孕妇至少8次以上,农村孕妇5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检次数。 孕产妇系统管理流程: 一、接诊前来就诊的人员,询问末次月经,确定是否宫腔妊娠。 二、确定妊娠后,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三、检查内容 1、孕早期(孕12周内) ①详细询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推算预产期。做好孕早期康健教育。 ②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高、体重、血压等内科检查、妇科检查、骨盆测量。③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检查、B 超、HIV抗体检测等,必要时作宫颈涂片、尿糖检测。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逐项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提出医学建议,预约检查时间。

2、孕中期(孕13~28周) ①询问胎动情况及孕妇康健状况 ②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方位、胎心率、胎动、有无浮肿。 ③辅助检查: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必要时作产筛查与诊断及其他检查。 ④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⑤做好孕中期康健教育。 3、孕晚期(孕28周至分娩前) ①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率、胎方位、先露、是否衔接,注意有无浮肿,孕34周开始,每周一次胎心监护,确保胎儿宫内安全。 ②辅助检查:定期复查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B超。 ③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 ④做好孕晚期康健教育。作好住院分娩的动员,确定分娩地点。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范标准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 孕产期保健管理工作规为规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规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

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为辖区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工作职责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制定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 (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六)组织制定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 (七)协调本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 (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各级各类保健机构的孕产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与评价;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开展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有条件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 (四)承担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对专业人员进行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定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教材。 (六)做好辖区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保健机构汇报工作情况,同时对辖区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 (一)遵循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 (二)按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按要求填 报有关报表。 (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定,主动提供死亡孕产妇、围产儿的相关资料。 (四)接受卫生部门委托的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五)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干组成的产科急救小组,承担辖区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 +《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规范》 工作方针:保健与临床相结合 发展思路:目标上移、重心下移、工作前移 目的:保障母婴安全 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目的 +提高孕产妇的自我保健意识 +保障妊娠过程的正常进展 +早发现、早干预妊娠风险 +帮助产妇安全分娩,危急时得到及时和有效的救治 +产后母亲顺利康复、婴儿健康成长 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指——妊娠至产后42天 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 妊娠风险预警分类 +绿色(正常孕妇)+黄色+橙色+红色+紫色 红色预警 1.严重心脏病变心功能III-IV级、中度以上肺动脉高压(≥50mmHg),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各类心肌病等 2.胸廓或脊柱严重畸形 3.呼吸系统疾病:如哮喘反复发作、肺纤维化等伴严重肺功能不全 4.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加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妊娠期急性脂肪肝 5.急、慢性肾脏疾病伴严重高血压、蛋白尿、肾功能不全(肌酐>177umol/L) 6.糖尿病并发肾病V级、严重心血管病、增生性视网膜病变或玻璃体出血,甲亢危象等内分泌疾病 7.严重的血液系统疾病,如再障、重度血小板减少(<5×10/L)或进行性下降、极重度贫血(≤Hb30g/L)、白血病等 8.严重的免疫系统疾病:如SLE(活动期)、重症IgA肾病等 9.精神病急性期 10.危及生命的恶性肿瘤 11.其他严重内、外科疾病 橙色预警 1.心脏病变较严重:心功能I-II级,心肌炎后遗症,心律失常需药物治疗 2.胸廓畸形、哮喘等伴轻度肺功能不全 3.慢性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代偿期(肌酐133-177umol/L) 4.需用药物治疗控制的内分泌疾病,如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 5.血小板减少(PLT50-100×109/L)并伴有出血倾向,重度贫血(31-60g/L) 6.原因不明的肝功能异常 7.癫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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