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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路径

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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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路径

——以公平效益为视角

作者:金炜发布时间:2011-09-13 10:40:27

内容提要: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时,既要保护在先著作权人合法权益,也要关注在后商标权人的正当权益。司法实践中,法院要加强对权利冲突案件的司法审查,妥善处理纠纷。保护在先著作权,以禁令形式撤销商标权是解决权利冲突的首要原则,客观上却导致了公平效益的缺失。因此,在确认侵犯在先著作权的前提下,司法应该兼顾公平与效益,作出更为合理的裁判;同时应充分倡导权利人的意思自治,以和解实现共赢。

关键词:商标权著作权权利冲突公平效益

近年来,伴随着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社会竞争的重心,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现象日渐显现,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就是其中的重要表现之一。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是指不同的主体依据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同一客体分别享有商标权与著作权,由此而产生的商标权人和著作权人实际利益关系相互抵触的法律状态。从法理来讲,著作权与商标权相比一般是在先权利,因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标识在取得注册之前首先要设计创作完成,而著作权自该标识(作品)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司法实践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典型案例屡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诉讼长达两年之久的“上岛咖啡”[1]注册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纠纷更是引发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争论,值得我们反思。

一、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一)商标权与著作权指向同一客体

客体的同一性是权利冲突存在的首要条件。著作权是权利人对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创作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其客体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商标权是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保护的是商标的识别性,其客体属于工商业标记。可见,商标权与著作权作为两项不同的知识产权,在权利的性质及功能上均有较大差别,一般不会发生权利冲突。

但如果当事人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即某个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作品同时又具备商标法要求的“识别性”,商标权与著作权指向同一客体时,就会产生权利冲突。实践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主要表现为商标申请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具有显著性的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注册为商标,该标识(作品)受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双重保护,由此产生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权利冲突。

(二)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适用自动取得制度,自作品创作完成起依法自动产生;自动取得制度未进行公示,其权利人很难为外界所知。商标权适用注册登记制度,由商标申请人按法定程序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后核准注册而产生,并向社会公告。一明一暗的两种权利状态,导致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商标申请人确实不知道存在其他著作权人或者明知却隐

瞒商标管理部门的情形。商标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客观上也无法知晓著作权人的真实存在,最终导致商标权侵犯在先著作权的后果。

(三)商标权与著作权分属不同主体

因为商标权与著作权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才导致权利冲突的发生具有了现实可能性。商标权与著作权的权利冲突实质上是权利人之间实际利益的矛盾和抵触,只有当依存于同一客体之上的商标权与著作权分属于不同的主体,这种利益的矛盾和抵触才有可能发生。如果两种利益属于同一主体享有,那么权利人就可以选择商标法或著作权法对其客体进行双重保护,权利冲突就不会实际发生,而是构成了权利的竞合。

二、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解决原则

(一)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尊重和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要求在后权利的创设、行使均不得侵犯在此之前已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权利。侵权不可能产生新的权利。如果在后权利是以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为基础,将可能被认定无效或权利受到限制。因此,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注册产生的商标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基础上的有瑕疵的民事权利。当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时,根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后的商标权可能被依法撤销。

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几乎毫无例外地贯彻这一原则。《德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注册商标的在先权日之前,已获得上述第9条至第12条所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并且该权利人有权禁止在整个德国领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则可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前款所述的其他权利包括:三、著作权;…”《意大利商标法》规定,“除不符合第16条所列举事项的标识之外,下列也不得被注册:…六、标识的使用将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工业产权或其他专有权。”我国台湾地区1997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商标主管机关应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商标专用权: …四、商标侵害他人之著作权、新式样专利或其它权利,经判决确定者。”[2]

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并规定初步审定的商标在《商标公告》上公布,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对不具备合法性、显著性、非功能性和侵犯在先权利的初审商标提出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则商标不予注册。商标法第41条规定,如果在后商标权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见,我国立法和国际保持一致,均旗帜鲜明的确立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司法实践也以此为据,在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案件中保护的是在先著作权,前述的“上岛咖啡”案以及早期著名的“武松打虎图”[3]、“三毛及图”[4]等诸多典型判例,无一例外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撤销了商标权。

(二)权利丧失原则

权利丧失原则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体现了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宗旨。权利丧失原则,就是若权利人明知或者应知享有权利,却于一定时间怠于行使,则丧失对在后权利的撤销权。在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中,在先著作权人本有权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或禁止商标使用,如果其怠于行使权利而容忍在后商标一定时期,就会丧失撤销该商标或禁止商标使用的权利。这一制度是为了维持商标权人、著作权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因为在先著作权人容忍在后商标的长期使用,商标权人便会产生在先著作权人不再追究的信赖,并基于这种信赖对其商标进行投资和宣传,该商标可能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稳定标志,产生较高信誉价值。此时,如果还一味撤销在后商标,会使在后商标权人的所有投资和心血付之东流,苦心积累的商誉价值毁于一旦;如果著作权人再许可第三人将其作品注册为商标,那么第三人就会承继原商标权人创造的无形资产,消费者也要重新识别商品来源、辨析商品质量;这无疑是不合理的。因此,法律应当对在先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必要限制,规定一定的撤销期间,以平衡商标权人与在先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

纵观各国,《美国商标法》规定,在先著作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在后商标的注册。该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是5年,自在后商标注册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在先权利人即丧失请求撤销在后商标的权利,除非在后商标是通过欺骗的手段注册的。”《德国商标法》对在先权利人的撤销权分别规定了两个例外:一是著作权人在明知的情况下,默认商标权人连续5年使用作品,那么该著作权人无权再禁止商标权的行使;二是如果著作权人在提起撤销请求之前同意了该商标的注册,则不可以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另外,《意大利商标法》规定,当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时,原则上该商标无效,但在以下两种情形下除外:一是商标已因其使用而获得显著性;二是著作权人明知且容忍善意的商标权人连续使用商标长达5年以上。[5]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满五年,在先权利人将丧失申请撤销商标的权利;但驰名商标是个例外,对恶意注册的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该规定有利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保护在后商标权人的利益。当然,在丧失撤销权之后,在先著作权人仍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对商标权人提起侵权的民事诉讼,此时法院不应再判令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但商标权人仍应当支付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

(三)公平效益原则

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是人们设定某项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之所在。[6] 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法律制度应当以效益为价值取向,应当朝着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方向发展。在配置可能冲突的权利时,应当在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兼顾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强制性剥夺任一权利,都将带给权利人巨大的损失。因此,如果各权利人能够权衡利弊,相互冲突的两项权利能够达成谅解,例如采取赔礼道歉,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支付使用费等多种形式;以此避免商标权被撤销,著作权人也获得了人身及财产权利上的保障,能最大程度的实现公平与效益。

三、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案件的司法审查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对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有两类救济途径:一是事前救济,包括商标局依职权驳回申请和在先权利人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二是事后救济,包括在先权利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法

院在审理涉及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民事及行政案件时,应该针对具体案情,注重以下方面的司法审查。

(一)作品的认定

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就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其中,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关键条件。而独创性的判断是一种对智力创造程度质与量的综合分析,立法难以规定独创性的具体量化标准。

司法实践中,美术、摄影等作品因其显著性成为了商标常见的表现形式,容易引发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其独创性判断相对容易。同时,经常有当事人要求依著作权法保护其作品标题或者角色名称等;对此,我们仍要以其是否达到了一定的独创性高度为标准进行判断。作品标题,是作品主题思想的集中反映,如果符合独创性条件的,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大部分的作品标题表现形式有限,往往采取借用、模仿属于公有领域的字、词、句作为标题,达不到独创性高度的要求,很难脱离作品整体而单独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早期的儿歌《娃哈哈》作者状告杭州娃哈哈集团侵犯娃哈哈歌名著作权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以“作品名称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7]2008年,连环画《灌篮高手》的著作权人主张“灌篮高手”商标与其书名标题相同,损害在先著作权一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及法院均以“灌篮高手”不具备文字作品要求的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为由,不予支持著作权人的主张。[8]至于作品中的虚拟角色名称,因其具有虚拟性质,谈不上“姓名权”或“肖像权”,不能得到传统民法的保护;学者提出的角色商品化权现无明确法律依据;单一的角色名称同样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例如,在“龙太子”商标侵权案中,被告就抗辩“龙太子”来源于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龙族天下》及后续创作的动画片《龙脉传奇》中主人公名称“龙太子”,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但法院以“龙太子”文字组合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为由,未采纳该抗辩理由。[9]可见,在司法审查中,我们要从独创性高度合理认定争议对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排除那些不受保护“非作品”对象,这是正确处理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前提。

(二)著作权的在先性

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同一客体上存在多个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时,按照权利取得的先后顺序保护在先权利。因著作权自创作完成自动产生,而商标权自注册登记产生,著作权的在先性要求该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须早于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否则,不仅不能产生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性也成为问题。

(三)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可能性的判定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可能性”是司法实践中判断著作权侵权的一个普遍规则,由于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表现形式与侵犯著作权相似,同样适用以上规则。

“实质性相似”是从作品相关公众的角度来说,即一般读者在比较了两部作品后,认为两者相似到一种程度,除了认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合理解释,则可以认定两者存在着“实

质性相似”。在作品比对时,应排除作品中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以及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仅对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比对。

“接触可能性”是从普通公众的视角,按照法律及社会一般惯例推测接触的可能性,涉及到商标权人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状态。凡依社会通常认定,被告(商标权人)应有“合理之机会”或“合理之可能性”阅读或者听闻原告(著作权人)的著作,即足以构成接触。对于“接触”,可以以直接证据来证明,比如证明被告曾阅读过、见到过、购买过、收到过、被告曾在原告处工作等方式接触过原告的作品;也可以间接证据予以证明,比如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之前已通过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等方式公之于众,原告之前已对其作品办理注册或者登记,而注册或者登记档案可供公众查阅。[10]实践中,当两作品采用相同的风格、技巧或者连作品中的细微表现及错误均极其一致,难以用偶然来解释,足以排除独立创造的可能,则可以认定存在接触可能性。鉴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主体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标权人能够证明在后商标系独立设计完成,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因此,司法审查中要重视对“接触可能性”的认定。

(四)商标权人是否获得著作权使用许可

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使用了他人作品,但事先或事后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则可以排除商标注册的违法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注册商标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明确许可,商标权人应该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著作权使用许可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争议。有人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著作权法属于特别法,合同法属于一般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认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成立应适用著作权法中的特别规定,坚决反对默示许可这种认定。[11]另有人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为要件,合同法允许当事人以除书面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只要凭借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具有著作权许可的意思,就可以推定著作权许可关系成立。[12]

最为典型的案例是“上岛咖啡”案,争议焦点就在于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事先得到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上岛及图”注册商标的决定,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著作权人明知“上岛及图”注册及转让行为而不予制止,是一种默认,从而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要得到权利人的明确授权,撤销了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

[13]对此,笔者认为,将著作权作品许可注册为商标,是在著作权基础上产生一种新的商标权利,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因此,该授权许可应以著作权人直接明确的意思表示为标准,一般应订立书面合同,不宜采用意思推定的形式予以认定。但是,如果著作权人明知他人将其作品注册为商标却未提出异议,并且还收取一定的费用或者参与商标权人一起经营,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此时,司法不应再苛求商标权人与著作权人之间必须有一个书面许可合同,应当依据

诚实信用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认定许可使用合同成立。

四、公平效益视角下的妥善解决之道

商标权和在先著作权冲突案件中,商标权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侵权取得的商标将可能被撤销。从法律本身看,这样的结果是合法、明确的,有利于指引法律关系的构建。但现实中案情复杂并利益交织,直接判令撤销商标却未必是最恰当的处理方式。如果在后商标权人通过长期经营投入,在商标上附加了巨大的商誉价值,商业信誉已经与商业标记(作品)融为一体时,我们是否可以在保护在先著作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律智慧,探寻更为妥善的冲突解决之道。

(一)创新司法裁判,实现公平与效益

从司法实践看,径行撤销商标的代价是沉重的。“武松打虎图”一案中,景阳岗酒厂从1980年开始使用武松打虎作品到1996年诉讼,酒厂通过苦心经营赋予了“武松打虎图”巨大的经济价值,作为商标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远远超过了美术作品著作权本身的价值,商誉价值恰恰是在先著作权所不能包容的。此时撤销商标权,不仅商标权人过往的努力付之一炬,著作权人获得的也只是精神上的满足和一部分的损害赔偿,带来了严重的利益失衡。为此,有学者提出“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支付略高于市场标准的使用费”的观点,为司法程序中妥善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提供了一些思路。

对此,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经有所回应。2001年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可见,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即停止使用将给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重大利益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人向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在公平效益的原则下,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也在社会发展中不断调整,积极创新并回应现实。在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兼顾公平与效益,作出更为合理的司法裁判。

正如美国著作权法专家尼姆教授所言:“当禁令对重大社会利益造成损害时,法院可以判令被告向权利人支付赔偿金或者继续使用费,而不向被告发布禁令。”实践中,商标权人虽然侵犯在先著作权,如果主观系善意,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商标已经被公众广泛认可,具有了相当价值的商誉。此时,我们可以在个案中创新司法裁判方式,允许采取停止侵权以外的解决方式;在确认侵权在先著作权的前提下,商标权得以有条件的存续。由商标权人向著作权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以高于市场标准支付使用费等方式补偿著作权人;同时,商标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将受到限制,不得涉足著作权行使可能接触的领域,并有明示著作权人、避免混淆的义务。但实践中我们仍应谨慎适用禁令以外的处理方式,防止扩大化适用。

(二)意思自治优先,以和解实现共赢

著作权具有智力成果权特性,权利人除了实现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以外,

主要是为了实现作品的财产权利,一般不会跨越到工商业领域表现出“识别性”;而商标权只在商品或服务的流通领域,以“识别性”彰显商品来源。可见,两权利的使用方式有明显分野,不会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许可著作权作品以商标形式使用,通常不会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市场利益构成损害,反而会给著作权人带来可观的许可费用,符合经济学上的“帕累托最优”[14]。

权利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会作出理性的、效益最大化的选择,从而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应当充分尊重并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倡导最有效率的协商解决冲突,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机关作为居间裁判者,在权利冲突中应该引导双方以和解方式止诉息讼,克服强制判决的局限性。在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案件中,应该优先适用私权特有的和解、调解方式。司法机关应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促成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相对于刚性的侵权禁令,和解可以使著作权人获得经济补偿,实现了著作财产权;商标权人支付经济补偿,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者受让著作权等方式获得授权合法使用作品,商标权得以在已有商誉价值的基础上存续,两者以和解实现了共赢,这是我们最乐于看到的结果。

注释:

[1]上海上岛注册了“上岛及图”商标并使用多年,股东陈文敏拥有“上岛及图”著作权,后陈文敏退出上海上岛另立杭州上岛,并提出撤销上岛商标的诉讼。历经波澜,2005年7月法院终审判决,以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正式撤销上海上岛对“上岛及图”商标使用权。

[2]丁鹏:《论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协调机制》,载《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12期,第90页。

[3]1954年画家刘继卣创作了组画“武松打虎图”。1980年山东省景阳岗酒厂对组画修改后,作为装潢用在生产的白酒酒瓶上,并于1989年申请为注册商标。1996年画家刘继卣的继承人以景阳岗酒厂侵犯在先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武松打虎图”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1997年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武松打虎图”注册商标。

[4]1996年初,已故漫画家张乐平的继承人冯雏音等,发现江苏三毛集团申请取得“三毛”漫画形象注册商标并对外宣传销售产品,故以三毛集团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三毛集团停止在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作品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5]同注2,第91页。

[6]吴汉东:《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页。

[7]参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知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商评字(2008)第05727号商标争议裁定,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一中行初字第1757号行政判决,判决维持行政裁定。

[9]参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09)杭滨知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

[10]陈锦川:《200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著作权案例要点及评析》,载《中国版权》2007年7期,第58页。

[11]吴新华:《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认定与处理》,载《中华商标》2006年第6期,第31-39页。

[12]吕卫红:《杭州上海的“上岛”之争:一个典型性内讧标本》,载《检察日报》2006年2月22日。

[13]参见商评字〔2004〕第3135号《关于第1207183号“上岛及图”商标争议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686号行政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111号行政判决。

[14]帕累托最优: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这是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著作权纠纷案例分析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印象)诉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飞乐)、被告贵州文化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贵州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因涉及知名网络歌曲《老鼠爱大米》,且海淀区法院通知歌手杨臣刚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曾引起很大社会反响和关注。海淀区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五万元。 原告太格印象诉称,杨臣刚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二份合同,约定杨臣刚将歌曲《这样爱你》(又名《老鼠爱大米》,以下统称《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给王虎,后王虎于2003年4月20日将该权利转让给我公司,故我公司系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未经我公司授权,擅自使用该歌曲词曲制作CD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和《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广东飞乐辩称,我公司于2004年10月10日与杨臣刚签订合同,约定杨臣刚授权我公司独家使用歌曲《这样爱你》词曲,其时我公司对杨臣刚曾与王虎、田传均等人签订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并不知晓。后我公司发现杨臣刚的授权存在瑕疵,故从曾与杨

臣刚于2002年11月6日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的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田传均处取得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王虎与杨臣刚于2002年7月13日签订的合同缺少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必要条款,合同尚未成立,且杨臣刚签约之后并未向王虎实际交付该歌曲词曲,故王虎并未实际受让取得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田传均作为受让该歌曲词曲的真正著作权人有权许可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我公司使用该歌曲词曲具有合法授权,亦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太格印象在该歌曲词曲的著作权归属未最终确定之前,无权向我公司提起侵权之诉。且太格印象要求我公司赔偿巨额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出版社辩称,我社从广东飞乐处合法取得授权出版含有歌曲《这样爱你》的CD光盘,无任何过错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不同意太格印象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杨臣刚述称,我与王虎分别于2002年7月13日和2003年3月1日签订的二份合同虽所涉歌曲均名为《这样爱你》,但实则为二首完全不同的歌曲,而田传均于2002年11月6日通过与我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实际受让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著作权并有权进行处分。我与王虎于2003年3月1日签订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法院将我和王虎均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不妥,本案应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主管。我所持其他意见同广东飞乐和贵州出版社的意见,我认为广东飞乐已从田传均处合法取得歌曲《这样爱你》词曲的使用权,故广东飞乐、贵州出版社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特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特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甲方有权指定乙方店内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原辅料的供货商。 第四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注意维护商标形象及保持受权系统的一致性。 第五条:甲方或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拜访乙方,以检查店铺和品牌形象是否符合甲方要求达到的标准,并可就管理中应改进的方面提出要求。 第六条: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品牌的规范化进行经营。 第七条: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以便能够有效极时地建立FORNET特许系统经营档案及对FORNET 店的整体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第八条: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将向乙方履行如下义务: ☆为乙方提供投资回收预算; ☆就经营地点的选择和确定提出意见和帮助; ☆为乙方免费提供店面设计及装修图纸; ☆为乙方免费提供开业时部分宣传品:宣传画、宣传笔、金卡、银卡、宣传册、宣传卡、店牌、员工胸牌等; ☆为乙方人员进行开业免费培训(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自理); ☆为乙方提供本系统的管理模式及洗衣技术; ☆为乙方免费提供一星期的开业带店服务; ☆向乙方传授其在授权系统运行中总结出来的全套商业技术手段及经验; ☆定期对乙方人员在设备、洗衣技术方面进行培训; ☆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可提供有偿的熟练员工的劳务输出; ☆对乙方有偿提供本系统先进的设备和专用设施; ☆对乙方以优惠价格提供原辅材料的供应; ☆甲方的技术人员及培训人员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的走访; 加盟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摘自《特许合同》第三章 第九条:乙方需自费使用甲方提供或指定的材料对店铺进行布置和装饰,如需改变,乙方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的特别许可。 第十条:乙方加盟店的内外装饰须与甲方提供的装饰设计方案保持一致。如确须改变,乙方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的特别许可。 第十一条: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仅可在本协议指定的经营地点(店铺)内使用“FORNET·福奈特”商标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商标的其它技术和设备。 (15%)内,自己确定价格。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实行的任何价格经销手段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并配合甲方组织的有关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乙方有义务执行甲方为加盟店统一制定的管理及服务的规章制度,使用甲方为乙方加盟店有偿提供的原辅料和其他消耗品。乙方使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甲方统一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第十五条:乙方有义务接待甲方或其代理人定期及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的资料,以确保洗衣质量达到特许系统的质量要求。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一样,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了列举性规定: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同时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法律也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

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_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 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_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 一、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先申请原则。准予最先申请的人取得商标专用权,驳回其他申请。 2、一申请一商标原则。允许在一份申请书中可以申请注册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的同一商标。 3、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在一般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十份及黑白墨稿一份; 3、申请人用药或烟草制品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4、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则应提交按商标局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写的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二、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商标注册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狗咬狗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w/qq/691037.html ?中国开始重视证明商标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w/qq/691035.html ?由于恶劣天气导致动物园动物出走咬伤人谁负责赔偿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w/qq/691033.html ?邱中乔广告侵权案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w/qq/691031.html ?动物园动物咬伤他人,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来索赔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w/qq/691029.html ?什么是驰名商标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w/qq/691026.html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w/qq/691024.html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参照01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w/qq/691022.html ?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交通事故谁负责赔偿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w/qq/691020.html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w/qq/691018.html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不同点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w/qq/691016.html

著作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一、著作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1、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著作权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二、著作权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 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三、著作权的归属是如何规定的 (1)由公民个人创作完成的作品,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该公民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2)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作品享有著作权。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内容提要: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关键词: 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淡化商标使用显著性 引言 尽管已有的学术文献在界定一般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既包括侵害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与日本法上的不法行为概念大致相当。(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24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1.))的要件时存有不同认识,但都把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素之一。这里受到侵害的权利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另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7.)按此,商标权本身受到侵害(之虞)应当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由于显著性/识别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可进一步理解为是商标的显著性受到损害或者受到损害之虞”(简称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然而,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参见TRIpS协定第16条第1款。)、地区性商标立法(参见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b项。)、外国的商标立法,(参见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德国商标法第14条(2);英国商标法第19条;等等。)还是当代的学术成果,(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7-305;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8(5);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7);杜颖.商标法混淆概念之流变[M]//李扬.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195;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96。外文资料参见:W.Cornish&D.Llewelyn,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Trademark and Allied Rights(Sixth Edition),Sweet&MaxwellLimited,London,2007,pp747-752;Rose D.petty,Initial InterestConfusion versus Consumer Sovereignty,TMp,Vol.98(2008),pp.762-766.)多把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一般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下称混淆标准”)。在此基础上,

公务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 89分

公务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89分 ? 1.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向上级的上级提出复议 o B.不能提出改正意见 o C.要求上级立即改正 o D.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 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构成不包括()。(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津贴 o B.提成 o C.补贴 o D.奖金 ? 3.()公务员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选任制 o B.聘任制 o C.委任制 o D.合同制 ? 4.公务员的义务是以()确立的公务员行为准则。(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文件约定

o B.法律形式 o C.合同方式 o D.行政手段 ? 5.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等级与工龄 o B.职务与等级 o C.职务与待遇 o D.工龄与待遇 ? 6.《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单选题3分)得分:0分 o A.要求权限 o B.权利义务 o C.权限程序 o D.法律规定 ?7.公务员满足下列哪种情形时可以发放奖金?()。(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职务等级比较高 o B.家庭贫困 o C.所在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o D.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8.法律格言“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意在说明()。(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公务员必须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 o B.公务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要求人民 o C.应当加紧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 o D.应当给予公务员立法的权利 ?9.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申诉的制度为()。(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四级申诉制度 o B.一级申诉制度 o C.二级申诉制度 o D.三级申诉制度 ?10.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结果 o B.国家税收的多少 o C.社会进步情况 o D.领导的讨论结果 ?11.公务员申诉范围包括()。(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 A.定期考核不称职 o B.申请辞职未予批准 o C.辞退或取消录用 o D.受到处分

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

关于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的一点法律思考 王依龙律师2011.12.12 薛华克诉燕娅娅著作权纠纷案涉及8部作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就其中一部诉争作品《奶奶》以“薛华克的摄影作品《老人》和燕娅娅的油画《奶奶》是以相同人物为特定创作对象的写实作品。通过比对,二者存在的相同之处主要属于本身固有的形象、姿态和神态,既非燕娅娅臆想产生,也非薛华克在拍摄过程中创造产生。”((2011)朝民初字第7231号)(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public/paperview.php?id=731458)为主要认定事实驳回了薛华克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薛华克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北京晚报)中国法院直播网于2011年3月21日对该案庭审以庭审记录的方式进行了网络文字直播(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zhibo/member/index.php?member_id=1230&zhibo_id=4204&domai n=https://www.wendangku.net/doc/c81232456.html,),给旁听者以外的关注者一个近距离审视的空间。对比判决书和庭审记录,可以注意到一审并没有就这次庭审中涉及的8部作品一并作出评判,而是选择分拆为数案(不排除分拆成8个案件),并首先就其中的一部作品(《奶奶》)不构成侵权的判决。 法院分拆成数案评判是否恰当?对于其他7部涉案作品,法院又会作出何种评判?还会和《奶奶》一案作出同样的判决吗? 一、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涉案的8部作品与薛华克的8部摄影作品的对比,已经可以在网络上随意查阅,因为足够近似,甚至不需刻意对比,很多人看到的第一个直觉就是“剽窃”。然而,直觉不是逻辑,更不是法律事实认定,无法使多数人信服。至于客观真实,已经是过去时,时光无法倒流,任何人更没有窥见的机会,因此客观真实称为法律真实追求和迫近的完美目标。这样,除了当事人清楚客观真实以外,应该别无二人。既然把问题交给法官,那么法官只能在法律的框架之内顾盼往返,经举证质证,认定法律事实(法律真实),依法作出判决。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3、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4、财产性,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人开始对商标加强了保护,有不少的人甚至还将自己的商标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商标。而从商标到商标权,固然有一定的法律特征。那么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垄断性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专用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

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著作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脸谱”引发著作权纠纷 中国艺术研究院赔偿4万 案情介绍: 《中国戏曲脸谱》一书使用了京剧脸谱绘画大师汪鑫福所绘的177幅京剧脸谱,汪鑫福的外孙季成将中国艺术研究院、九州出版社、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诉至法院。 汪鑫福自上世纪20年代起至90年代去世时陆 续创作了大量京剧脸谱,相当部分都收藏在艺术研究院陈列室中。上世纪50年代时,汪鑫福曾在艺术研究院前身戏曲改进局工作。2000年1月,经北京森淼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组织联系,由艺术研究院提供图片及文字,九州出版社提供书号出版了中国戏曲脸谱》一书,该书中使用了汪鑫福绘制并收藏在陈列室中的177幅京剧脸谱,但没有为汪鑫福署名。 季成作为汪鑫福的外孙,自其母亲去世后即为“脸谱”的继承人。季成于2010年初发现《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并于2010年8月从北京世纪高教书店购买到该书,故起诉要求 三被告停止侵权、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3.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余元等。 法院审理 诉讼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脸谱的性质上,季成表示涉案脸谱为汪鑫福个人作品,而艺术研究院坚持认为涉案脸谱完成于上世纪50年代,为著作权归属于该研究院的职务作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认可汪鑫福一生绘制了大量京剧脸谱,而涉案脸谱没有专门标识或特征体现出绘制时间,故无证据证明涉案脸谱的时间完成时间。不排除部分涉案脸谱完成时我国尚未颁布实施著作权法,但汪鑫福去世以及《中国戏曲脸谱》一书出版时,我国已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权法,那么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除非有合法理由排除或限制著作权人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两类职务作品,一类是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另一类是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艺术研究院既表示涉案脸谱属于第二类职务作品,又表示著作权应当全部归属于艺术研究院。法院根据本案证据体现出的情况,认为汪鑫福所绘制的京剧脸谱不属于艺术研究院主张的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第二类职务作品。况且,艺术研究院曾书面承认其享有涉案脸谱的所有权,汪鑫福的家属享有著作权。涉案脸谱属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艺术研究院的矛盾解释混淆了作品原件所有权人与著 作权人所享有权利的区别,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人在享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同时,享有该作品著作权中的展览权,但不享有该作品的其他著作权,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其他著作权。 法院判决 艺术研究院未经季成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将涉案脸谱收录入《中国戏曲脸谱》中,九州出版社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中国戏曲脸谱》一书的行为侵犯了季成因继承而取得的涉案脸谱的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北京世纪书店销售的《中国戏曲脸谱》一书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最后,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中国艺术研究院和九州出版社赔偿季成经济损失35400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

结合实际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结合实际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权要求公务员履行其法定的应尽职责,同时也有义务保障公务员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利;公务员有忠实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同时也有权依法要求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权益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一定的权利,就无法执行公务;没有一定的义务,就不能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只有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必须履行九项义务:一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六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是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是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未能履行应尽义务的,即视为违纪行为,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给与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有八项:一是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

的工作条件;二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是参加培训;五是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是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是申请辞职;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3.联系我国实际论述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也是公务员管理的出发点。 现代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主要由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制。前者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后者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中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同时兼顾和吸收品级分类的合理因素。 职位是职位分类的基础,是特定职务、职权、职责的集合体,由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担任。职位分类,即对机关的各种常任职位进行分类划等。也就是说,依据规范化标准,将机关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浅析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商标的作用日益予以重视。而某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故意造成商标与他人姓名的混淆,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对于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应认真辨析具体法律关系,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 一、基本概念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如“乔丹”、“李宁”等都是一种商标。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也即通过注册获得权利;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 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姓名权在本质上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权相分离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其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被发现和挖掘。特别是名人的肖像、姓名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具有商品化的现实性。当名人的姓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人恶意注册为商标,且导致了该名人利益受损的,就出现了商标侵犯姓名权问题,也即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及认定标准 ㈠权利冲突的原因 1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自己产品广告效应,往往会将一些名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并使用在其产品上。

著作权纠纷的行政与司法解决

我国的著作权实行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结合的“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国家及地方各级版权局负责版权行政管理及执法。 一、行政处理程序 有些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同时,还欺骗了广大公众,损害了社会利益,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对这种行为,除了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以外,《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该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著作权侵权的行政处理的规定很简单,200年4月21日国家版权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了的新的《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规定了版权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该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这个实施办法从形式到内容对版权行政执法做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障著作权行政执法秩序、规范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版权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执法主体

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 1.著作权法第47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3.《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19条、第25条列举的侵权行为; 4.《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41条、第44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5.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责任形式 《著作权法》第47条明文列举的行政责任是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

《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知识普及:《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闻快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例 2014年4月初,当事人购进一批衬衫对外销售。该批衬衫外包装标有“法国梦特娇远大发展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和某图形注册商标,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都标注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4月28日,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部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衬衫的外包装及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的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的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与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注册的MONTAGUT及梦特娇花图形商标相似。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8608元,工商机关在对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新《商标法》施行。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4)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5)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

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违约能否构成犯罪?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企业A系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随后,企业A发现了企业B与C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企业B与C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并销售FH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该违约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应当作广义解释,只要是违反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尽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违反该合同的情况,均应当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故企业B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企业B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随后违反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本质的区别,其使用(制造并销售)该FH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违反是否视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而定,如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违反了有关产品品质的约定还是关于生产数量、销售方式的约定?违约涉及金额在整个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该合同条文对此类违约行为如何定性?等等。同样,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来判断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谈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谈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公务员,作为一个掌握着公共权力的特殊团体,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当今社会日益受到关注。所谓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所谓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止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目的是为了使公务员更有效地行使职权,更好地执行国家公务。本文主要通过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辩证地分析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与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基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又有自己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作为国家公民,公务员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公务员,因其职业需要又有自己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1.确定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国情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确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时,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人人平等。所有公务员都平等地享受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任何国家公务员不得因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家庭出身、社会关系、党派、民族、年龄、所服务的行政机关等因素,享受特权或遭到歧视。在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中,用法律的同一尺度、同一标准去处理,决不能因人而异。每个公务员都有权利对任何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国家对所有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和利益都要予以保护;对所有公务员的违法或违纪行为,都要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责任,并依法予以同样的处理。 第二,保持义务、权利一致。公务员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关系,公务员可以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同时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公务员具有执行公务的职权,但必须依法行使。享受私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公务员不得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义务受纪律的约束,公务员的权利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权利的内容较为广泛。这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的。从我国政权性质出发,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政治权利等方面,没有西方国家“不参与政治活动”等要求,我国公务员不仅可以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能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而且还可以参加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务员的权利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公务员的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必须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害或剥夺公务员的法定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或剥夺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和控告。 2.义务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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