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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限差:±(0.04+0.002S)

中误差:±(0.02+0.001S)

第四条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

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房屋所有者共同占有或共同使

用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第七条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第二章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第八条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抹灰、贴面等外墙装饰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墙、大理石、轻质铝扣板等)。

第九条单产权的房屋、独立栋或独立宗地的连体别墅不存在共有建筑面积,其房屋外墙体全部归入房屋建筑面积内。毗连房屋四至墙体归属由相邻各方指认确定。

第十条墙体归属分为自(有)墙、共(有)墙和借(他)墙三类。

第十一条房屋的外墙(包括山墙),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归属不同功能区的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均为共有墙。共有墙的权属线绘于共有墙结构中线处,其墙体面积以权属线为界各自归入相关建筑面积中,其中房屋的外墙按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房屋的架空楼层、局部架空等无墙体的外围,包

括底层楼梯入口处、店面或车库的卷闸门或铁栅门等,其墙体厚度可参照本层外墙或承重墙的实体厚度确定,本层无可参照的可套用上层外墙实体厚度确定,作为绿化、休憩、观光的架空楼层除外。

地下室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可按规划审定的设计图纸中墙体厚度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以结构楼板外沿至玻璃幕墙等外墙面的间距确定为外墙体厚度。同一位置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则确定主墙为房屋外墙,主墙厚度为外墙厚度。

金属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房屋建筑面积测算

第十四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对于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二)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专用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占用自然层的楼梯间、电梯间通往夹层、插层、技术层的不视为其专用楼梯间、电梯间。

(三)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

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按其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跃层式住宅大厅上空对应的外围墙体,无论其层高,仅按一层计算。跃层式住宅内的楼梯(包括“用户自理”楼梯)应按自然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四)楼梯间、电梯井(观光梯)、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若层高不足2.20米,但楼梯间高度在

2.20米以上(含2.20米),该楼梯间应计算建筑面积。

(五)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六)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封闭与不封闭按以下方法确定:

1、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图纸,阳台是不封闭的,但实际上房屋现状的阳台是封闭的,应该按照设计图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补办规划变更手续后则可按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2、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图纸,阳台是封闭的,但实际上房屋现状的阳台是不封闭的,应按不封闭阳台计算建筑面积。

(七)属永久性结构有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八)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若既有柱又有围护(如栏杆)时,当围护在柱外边以内的,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当

围护结构在柱外边以外的,则柱外边以外部份按挑廊处理。

(九)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架空通廊的外围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按其外墙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门斗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门廊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玻璃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同一位置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属永久性建筑有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有柱车棚、货棚应具有两排或两排以上承重的结构柱。

(十四)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包括伸缩缝、沉降缝)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建在室内的机械车库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不论其停放层数,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有顶盖的通风井、排气道、采光井,仅按一层计算建筑

面积。

第十五条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与房屋相连有上盖及永久性牢固围护结构但无柱的外走廊、檐廊(仅两端的墙体不视为其围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与房屋相连的上盖,可以是挑楼或挑廊的底板,也可以是专用的上盖(宽度应不小于0.90米),当围护结构超出顶盖范围且不大于两倍顶盖宽度时,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走廊、檐廊、挑廊的长度都必须超过两个开间以上(含两个开间),并且起到通道的作用。

(二)属永久性建筑的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三)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且有牢固围护结构及上盖的未封闭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阳台、挑廊围护结构的外围尺寸按下图(1)(2)(3)(4)取值:

阳台、挑廊都必须具有上盖,并且与室内相通。其中上盖可以是上层阳台或上层挑廊,或上层挑楼,或房屋的底板,也可以是屋檐的延伸或专用的上盖。

若该阳台的围护结构超出上盖水平投影的,按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隔层不封闭的阳台、挑廊、檐廊、通廊,其上盖高度不大于二个自然层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四)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五)有上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第十六条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层高小于2.20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2.20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若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但局部(如楼梯间等)不足2.20米,该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烟囱、通风道、管道,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蓬等。

(三)无上盖、无围护结构或围护结构宽度大于两倍顶盖的走廊、檐廊、挑廊及房屋之间的架空通廊。

(四)无顶盖的通风井、排气道、天井,以及大于0.3平方米的孔洞。

(五)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水池。

(六)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

箱、罐的平台。

(七)骑楼、过街楼、临街楼房、挑廊的底层用作市政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八)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下建造房屋超过两层以上的,最上面的一层是利用引桥、高架路、高架桥、路面作为顶盖,该层不计建筑面积,但其他各层应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九)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十)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十一)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变形缝。

(十二)简易楼梯和走廊外的台阶踏步、室外爬梯、底层室内楼梯延伸出室外的部分。

(十三)建筑主体结构以外的雨蓬或挑楼等在露台、天面上的投影部分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

(十五)类似“平改坡”屋面等为建筑造型而建造,无实用功能的装饰性建筑部位。

(十六)楼梯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楼梯已计算过面积的不再重复计算。地下室入口处坡道下方空间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若坡道已计算建筑面积则不再重复计算。

第四章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测算

第十七条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处理原则:

(一)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1、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再行分割的,若影响相关权利人利益,须由所有相关房屋权利人达成分割协议。

2、分割的部位和分割方式应明确写入该部位所有相关权利人的买卖合同,隐含的或不明确的协议均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3、相关房屋权利人所达成的分割协议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否则,不视为有效的分割协议。

4、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便不得随意变更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由共有建筑相关的房屋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

本条中“共有建筑相关”指该共有建筑为满足各套(分户)的出入、安全等其他使用功能提供保障或服务。

第十八条共有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的计算公式如下:

δSi=K×Si —— (1)式

K=∑δSi/ ∑ Si ——(2)式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第十九条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类:

(一)栋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栋服务(包括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的面积,该面积在整栋范围内进行分摊;

(二)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指仅为一栋建筑的某几个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相关的功能区范围内进行分摊;

(三)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一栋建筑的某一个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该功能区范围内进行分摊;

(四)层间共有建筑面积,指仅为某一功能区内的两层或两层以上楼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相关楼层范围内进行分摊;

(五)层共有建筑面积,指仅为本层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该面积在本层范围内进行分摊;

(六)其它共有建筑面积。

第二十条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栋内为本栋建筑服务的管理房、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消防通道、值班警卫室、电梯井、候梯厅、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等的建筑面积;

2、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既不参加分摊也不应被分摊的共有建筑

面积:

1、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2、人防地下室、人防工程设施(如滤毒室、扩散室、集气室、洗消间、战时干厕、战时水箱等)的建筑面积;

3、避难层(室)及结构(设备)转换层的建筑面积;

4、用作公共休憩、绿化等功能的部位的建筑面积;

5、穿过房屋为多栋(或小区)服务的公共通道的建筑面积;

6、建在栋内或栋外为多栋服务的设备间,以及栋外独立的配套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但应分摊所在栋相关的共有建筑面积:

1、建在栋内为其它栋或多栋服务的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托儿所、居委会、活动中心、物管人员用房(如宿舍、食堂等)、会所等小区配套服务用房或经营性用房以及市政设施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

3、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如地下车位,车库,仓库,自行车或摩托车集中停放部位等)、车棚、停车场(库)的建筑面积;

4、转换层中可独立使用部位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房屋共有建筑根据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确认,若规划部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中电梯井、设备间等现场勘测时未安装设备的,应由开发公司作出限期安装承诺,测绘单位可按规划审定的建筑施工图进行计算并分摊至相关部位。若开发公司声明取

消设备安装,则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并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审定。若取消的设备间仅为某一层服务或改变设备间、管理用房等面积大小的,可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及相应说明。

第二十二条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一)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计算以栋为单位进行,非本栋的共有建筑面积或与本栋房屋不相连的公用建筑(如独立的变电房、水泵房、门卫室等)不得分摊到本栋房屋内,本栋的共有建筑面积也不能分摊到其它栋。

(二)根据共有建筑的规划审定功能和服务对象,确定其所属分摊级别及其分摊范围。

(三)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级别进行逐级分摊,低级的共有建筑面积须参与分摊高一级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共有建筑面积按相关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方法见第十八条的(1)式(2)式。

(五)一栋房屋或其局部,在进行变更测绘时,除非原测绘中存在明显的分摊原则错误,否则应遵循相同的分摊原则。

第二十三条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根据其楼房类型分别按照住宅楼、商住楼、多功能综合楼,采用相应的计算方法。

(一)住宅楼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确认栋共有、单元共有、层共有等各级共有建筑面积;

2、依照第二十二条分摊原则进行逐级分摊;

3、依照第十八条(1)式(2)式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各套的

共有建筑面积。

若住宅楼底层为附属层(如架空层、杂物房层等),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上部为住宅单元构成,应将该楼划分为住宅和附属层两个功能区。

(二)商住楼(底部为商业层,上部为住宅楼)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1、根据住宅和商业等的不同使用功能以及各共有建筑面积的服务范围准确划分功能区, 功能区一般分为地下部分,商业部分,住宅部分,附属部分等;

2、确定各共有建筑面积所属分摊级别,根据已划分的功能区,将各共有建筑面积由高到低逐级分摊至各权属单元。

(三)多功能综合楼(其构成主要有地下层,商业层,写字楼层,住宅楼层及配套楼层等)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按照各自的功能,参照商住楼的分摊计算方法进行分摊。

第二十四条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的若干具体规定

1、凡列为不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一律不参与分摊其它的共有建筑面积;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不划分各产权单位分摊所得面积的具体部位。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并确权后,若无合法手续,不得改变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3、商住楼中贯穿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的垂直交通通道按以下原则处理:

a) 除贯穿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的垂直交通通道外,商业部分无其他专用垂直交通通道时,贯穿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的垂直交通通道的建筑面积应全楼分摊(如下图1所示);

b)除贯穿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的垂直交通通道外,商业部分还有其他专用垂直交通通道的,则将贯穿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的垂直交通通道的建筑面积分割为A、B两部分,B由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共同分摊,A由住宅部分独自分摊(如下图2所示)。

4、商住楼中贯穿全楼的电梯井、楼梯间等垂直交通公用部位,若在商场部分封闭,则其建筑面积由住宅部分独立分摊。

5、核心筒或楼梯间等垂直交通通道,划分成地上和地下两部分,其建筑面积分别由地上、地下两部分相关权属单元各自分摊。

6、商住楼、多功能综合楼,仅在底层主体围护以外设置的有柱走廊,若该走廊在建筑红线范围内,且不与道路红线重叠,该走廊的建筑面积应作为相关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若通往上部的垂直交通通道直接与有柱走廊相连,则该走廊的建筑面积应扣除通往上部的通

道建筑面积后分摊至相关功能区。

7、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划分成若干铺位和通道,通道的建筑面积按服务范围由各相关铺位按其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8、在同一栋楼的同一种使用功能内,垂直交通通道不宜分割。若各单元(座)经房屋内走道相互连通,不论各单元(座)层数是否相同,则垂直交通通道的建筑面积应作为该使用功能的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9、单元式住宅中的门厅、电梯井、楼梯间、前室等建筑面积应作为单元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层内走道的建筑面积应作为层共有建筑面积;若住宅底层房屋的入户门直接向栋外开门的,则该底层房屋不参与本单元门厅、电梯井、楼梯间、前室等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10、底层附属层(如杂物房层等)中部分权属单元在楼梯间内开门时,则应将底层楼梯间的建筑面积作为向楼梯间开门的权属单元及二层以上权属单元的共有建筑面积。二层以上楼梯间的建筑面积作为二层以上权属单元共有建筑面积。

11、人防区域(以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人防区域位置示意图”为准)内的设备间及非人防区域内的平战结合设备间的建筑面积,应作为人防设施建筑面积单列,既不参加分摊也不应被分摊。如平战结合配电间、平战结合水泵房等。

12、小高层或高层住宅楼中的消防连廊(架空层除外)的建筑面积须作为相连通各住宅单元功能区分摊,而不能作为层共有建筑面积;仅连通个别权属单元的消防阳台(通道)的建筑面积应作为该权

属单元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时可做套内使用的(如阳台)消防连廊的建筑面积,须计入套内建筑面积。

13、电梯机房的分摊应与电梯在地坪上的服务范围一致,地下室专用电梯除外。

14、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加建或改建的建筑,则加建或改建部分建筑内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得分摊,也不应参与其它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但该部分建筑内的套内建筑面积应参与相关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

第五章房屋产权面积测算

第二十五条房屋产权面积测算到户,以产权登记户为单位,按房屋所在的座落、栋号、层次、分户丈量、作图和计算。

第二十六条房产分割析产时不得损害原房屋使用价值和功能,应依据明确的位置和权属界限(一般以房间隔墙)进行分割,分别划定各自独立的房产权属界线。共用门厅、过道等列为共有建筑面积按协议或相关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测算到各户。分割后各户产权面积之和应与原产权面积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房屋应以栋为单位一次完整测绘。

第六章变更测绘

第二十八条已竣工并完成测绘的房屋,其变更都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测绘单位根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及相符的建筑施工图,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变更测绘。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加建、改建时,不涉及原建筑共有建筑面

积分摊计算的,测绘单位仅对加建或改建部分建筑进行测算,否则应对加建或改建后的整栋建筑重新进行测算,并由相关产权人出具书面意见,认可新的测算结果。

第三十条在变更测绘出具的测绘报告中,必须在测绘说明中详细说明变更测绘的时间、原因、依据、过程及方法等。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至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对商品房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及其它类型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项目均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若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维持原房产面积测算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原计算方法有误除外。

第三十二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房屋产权面积的确认以批准文件或图纸为依据,若房屋整体与批准文件或图纸不相符(如超层、超建、擅自改变设计等)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自然人自建私有住宅的,按房屋自然状况完整测绘。

(二)商品房(含别墅)、经济适用房、安置房、单位自建房等,应反映房屋自然状况,按规划审定图纸以栋为整体制定共有建筑面积分摊方案。

第三十三条房产测绘委托人在委托测绘时须提交经规划部

门审定的建筑施工图纸,图纸上各建筑部位的名称及定义应符合相关规范,不得自创名称术语。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南宁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录:术语解释

1、栋──是指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和不同层次的房屋。

(1)独立建筑的房屋为一栋;

(2)由多个塔楼和裙楼组成建筑,在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之间有两边不相通的伸缩缝或隔墙为明显界线,且各部分之间无共有面积的,则各塔楼及其相应裙楼可按多栋建筑物处理,否则应视为一栋建筑;

(3)本身为独立的楼房,为了利用楼房间的间隙地,底层(或多层)以不相通裙楼的形式连成一片的房屋,其独立的楼房和裙楼分别分栋;若相通则应视为一栋。

(4)地面有多座独立的建筑,仅由一个地下室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地面房屋应视为多栋;

(5)以通廊(架空通廊)相连的房屋,各为一栋。

2、夹层──位于两自然层之间的楼层,指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如一栋房屋从外部看是两层楼房,从内部看局部是三层,这三层中间的一层就叫夹层。

3、技术层──指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层次(含局部)。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建在自然层之间的技术层,其层高2.20米以上(含2.20米)的计算层数。

4、结构转换层──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5、跃层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及以上的住宅。

6、阁楼──利用房屋内的上部空间加建的楼层或顶层坡屋面形成的空间。

7、地下室及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二分之一的建筑物称为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三分之一且不超过二分之一者,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物称为半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地下室计入地下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

9、地上层数──即房屋的自然层数,指室内地坪±0.00以上的按楼板结构分层的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楼层数。依坡地建造的房屋,在该栋房屋的室外地坪最高处和最低处之间的楼层计入地上层数。地上层数用自然数表示,楼层号不能避讳任何数字。层高2.20 m以上(含2.20 m)的楼层算作一层(包括架空层),均应计算层数。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房屋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入层数。分户图中填写实际层数。

10、地下层数──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局核发)

南宁市房产面积测算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产测绘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所有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行政裁决、拆迁等的房产面积测算。 第三条本细则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以两倍中误差作为限差。房产面积的精度等级启用二级。 限差:±(0.04S +0.002S) 中误差:±(0.02S +0.001S) 第四条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图示详见《房产测量规范》。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的测算系指房屋水平投影面积的测量计算,它包括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权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等。 (一)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二)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三)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房屋所有者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四)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1、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使用空间的面积,以内墙面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a、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b、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c、内墙面建筑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2、套内墙体面积系指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围护或承重墙体或其他承重支撑体所占的面积,其中各套之间的分隔墙和套与公共建筑空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等共有墙,均按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自有墙体按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套内阳台建筑面积均按阳台外围与房屋外墙之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五)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房屋所有者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第六条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最终面积取至0.01平方米。 第七条量距应使用经检定合格的钢卷尺、玻璃纤维尺、掌上型测距仪等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边长取位至0.01米。 第二章房屋墙体定位及归属确认 第八条房屋勒脚以上的外墙体包括阳台与房屋的分隔墙体,其墙体面积应包括粉刷、抹灰、贴面等外墙装饰层,不包括凸出外墙面的结构柱、装饰柱或装饰性的挂墙体(如玻璃幕墙、大理石、轻质铝扣板等)。

2018最新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8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 筑面积计算。 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 包括墙体) 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 的房间。 2.0.9 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1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3 ,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0.10 架空层stilt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 走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2 架空走廊elevated 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0.13 结构层structure 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 落地橱窗french window 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 凸窗( 飘窗) bay 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0.16 檐廊eaves 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7 挑廊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18 门斗air lock 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 雨篷canopy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0.20 门廊porch 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 楼梯stairs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 或栏板) 、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0.22 阳台balcony 2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桂林市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准,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组织编制组广泛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反复请求了有关地方及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先后召开多次讨论会,并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规定的主要内容为:1、总则;2、城市用地规划管理;3、建筑管理;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5、城市景观环境;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本规定由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总结工程经验,累积资料,交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标准化办公室(地址:桂林市临桂路12号,邮编:541002,),以便今后订时参考。 本规定编委会 主任:黄家城 副主任:董林寿张克俭肖永泰谷海洪王代连杨守庚陈克东易贤立 编委:韦伟谭波覃建民刘高齐刘小光唐文彬邱日安陆永锦刘永平盛铁桥李小平胡季珍戴增琼方晓辉雷青松白先敏 蒋慕云覃联英王义鸣王常青叶昆黄琳吴毅王海斌 于小明庾爱华秦振富黄炜游宇乔丹玲赵春陈向涛 马良华韦刚黄初长黄剑尧伟申勇刘江帆郑斌 魏涛王郁岚粟林德陈历铁黄宇陆卫坚李萍李志雄 唐琳庬宗生廖铭做刘艳英白崇意魏骋阳建青黄江 谭圣 编写单位:桂林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写组:毛义力钟艳晖王颖郑华张永红唐华克汤建平周彦

目录 1 总则……………………………………………………………………………… 2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城市用地分类……………………………………………………………………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建筑容量控制…………………………………………………………………… 3 建筑管理…………………………………………………………………………建筑间距…………………………………………………………………… 建筑退让…………………………………………………………………… 建筑物高度控制………………………………………………………………… 建筑基地绿地控制……………………………………………………………… 建筑基地出入口与配建停车位指标控制……………………………………… 公共设施配建要求……………………………………………………………… 4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城市道路与公共交通……………………………………………………………给水与排水…………………………………………………………………… 电力、电讯、邮政…………………………………………………………… 环卫设施…………………………………………………………………… 综合管线…………………………………………………………………… 5 城市景观环境……………………………………………………………… 城市建筑景观……………………………………………………………………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6、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要求………………………………………… 桂林市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规划要求…………………………………………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古树名木的保护……………………………………………………………… 7 附则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新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全文 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10502077.html, 2014-07-17 09:07:47 来源:聊城日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

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 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立徐成高 吴宏伟 王玉波胡建明程万里杜浐阳白洁如刘大同赵彬泽仁江措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房产测量规范与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对比

房产测量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范(05国标) 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 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 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 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筑。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 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 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l .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夹层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 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层高小于2.20m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 高小于2.20m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不计算建筑 面积。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 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大厅门厅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 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 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 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 高在2.20rn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 者应计算1/2面积。 架空通廊、 走廊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 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不计算面积。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 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 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 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l/2 计 算。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不计面积。 走廊: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 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 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楼梯间、管 道井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 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 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 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楼顶间房屋在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 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 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 影面只计算。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 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阳台未封闭的阳台、挑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 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室外楼梯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 影面积计算 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 算。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 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 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不计算面积。

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临桂县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临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科学合理地配置城乡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有效地实现城乡规划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 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按照《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 (2008-2025)》、《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中确定的临桂县城乡规划区范围执行,并与规划的调整同步调整。 第三条在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执行本规定。规划区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可参照执行。 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的,应当按照公布的上一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2)、《桂林市临桂新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桂林市临桂县临桂镇总体规划(2008-2025)》和《广西临桂县域镇村体系规划》(2011-2030)、各乡镇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并结合临桂县城乡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新颁布实施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和桂林市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政策的调整内容,结合临桂县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第二章建筑间距规划控制 第五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保、管线埋设、文物保护的技术规定,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朝向、绿化、节能、视觉卫生、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要求,同时按本规定执行。 (一)凡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建筑本身及周边建筑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并对所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全部责任。因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廊、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 的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校验,建设单位必须无条件提供校验所需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或妨碍校验工作的开展。 (二)临桂城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GB50180-93),桂林市为位于Ⅲ类气候区划的大城市,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大寒日2小时日照时数。临桂县城及乡镇的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2.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三)相邻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2.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相邻时,其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同时还应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般规定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 2.20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1]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4.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1.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最新标准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其中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之和称为“有效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

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的看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回廊是走廊的一种,门厅大厅是按一层计算。)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0.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

房屋面积如何计算

房屋面积如何计算 一、面积计算执行标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2-22发布,2000-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二、房屋丈量方法 1. 丈量整幢房屋的四周边长。 2. 逐户逐间丈量房屋室内边长(以内墙面为准)、墙体厚度,读数取至0.01米。 三、共有共用部位的认定丈量 1. 丈量整幢房屋的楼梯、过道等公共部位的边长。 2. 确认整幢房屋中可计入房屋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 四、房屋面积计算(附算例)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房屋面积以幢为单位计算。 (注:图上标注尺寸为轴线尺寸,阳台为外墙面尺寸,长度单位:米,面积单位:平方米。)

1. 建筑面积的计算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走廊、楼梯、地下室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的建筑面积。 例:本幢总建筑面积 (13.90×6.40+7.10×17.90+1.30×7.10-3.40×2.30)×6+0.9×2.90+10×(1.15×3.70)/2+10×(0.75×3.55)/2+2×(1.15×3.55)/2+2×(1.15×3.70)/2=1351.78 2.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通俗地说就是分户门内建筑中轴线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与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例:本幢各套内建筑面积 6×(13.60×6.40+17.60×6.80+1.30×6.80-8.10×2.60-2×1.20×2.10)+10×(1.15×3.70)/2+10×(0.75×3.55)/2+2×(1.15×3.55)/2+2×(1.15×3.70)/2=1181.17 3.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 A. 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B.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般多层住宅,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以及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例:本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为楼梯和四周外墙的一半。 1351.78-1181.17=170.61 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河南省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2014年最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现批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自2014年7 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止根据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 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 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面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规定,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的面积计算规定; 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 面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面积计算规定; 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面积计算要求; 7.修订了阳台的面积计算规定; 8. 修订了外保温层的面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面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 的面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面积计算规定。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1.0.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筑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0.2 自然层 floor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结构层高 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 建筑空间 space 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 结构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 直距离。 2.0.7 围护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1/2的房间。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简介: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关键字: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房屋面积的计算方法 一、房屋丈量方法 1. 丈量整幢房屋的四周边长。 2. 逐户逐间丈量房屋室内边长(以内墙面为准)、墙体厚度,读数取至 0.01米。 二、共有共用部位的认定丈量 1. 丈量整幢房屋的楼梯、过道等公共部位的边长。 2. 确认整幢房屋中可计入房屋面积分摊的共有共用部位。 三、房屋面积计算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房屋面积以幢为单位计算。 (注:图上标注尺寸为轴线尺寸,阳台为外墙面尺寸,长度单位:米,面积单位:平方米。) 1. 建筑面积的计算 整幢房屋建筑面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阳台、走廊、楼梯、地下室等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在2.20米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的建筑面积。 例:本幢总建筑面积 (13.90×6.40+7.10×17.90+1.30×7.10-3.40×2.30)×6+0.9×2.90+10×(1.15×3.70)/2+10×(0.75×3.55)/2+2×(1.15×3.55)/2+2×(1.15×3.70)/2=1351.78 2. 套内建筑面积计算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套内建筑面积通俗地说就是分户门内建筑中轴线范围内的建筑面积与阳台建筑面积之和。 例:本幢各套内建筑面积 6×(13.60×6.40+17.60×6.80+1.30×6.80-8.10×2.60-2×1.20× 2.10)+10×(1.15× 3.70)/2+10×(0.75×3.55)/2+2×(1.15×3.55)/2+2×(1.15×3.70)/2=1181.17 3. 共有共用建筑面积的计算 A. 共有建筑面积的组成: (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2)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 B.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 一般多层住宅,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扣除整幢房屋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以及作为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 例:本幢房屋的共有建筑面积为楼梯和四周外墙的一半。 1351.78-1181.17=170.61 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之和/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例:本幢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K=170.61/1181.17=0.144442 5.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算 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例:102室套内建筑面积 6.80×6.40+2.10×3.40+0.65×2.40+(1.15×3.55)/2=54.26 102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54.26×0.144442=7.84 6.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102室建筑面积 54.26+7.84=62.10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最新版】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全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大全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面积是所占平面图形的大小,建筑面积主要是墙体围合的楼地面面积。 建筑面积还包括附属于建筑物的室外阳台、雨篷、檐廊、室外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部件的面积。建筑面积可以分为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一)应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及规则 1.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时不考虑勒脚)

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3.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6.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计算面积。 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房地产管理)房地产常识问

房地产常识40问 1、房地产包含什么内容? 包括房产和地产,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房产可归私人所有,但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业主只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因此,业主购房后,所拥有的房产的所有权及该房产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权。 2、什么叫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将申请人的房地产权利登记于政府特定的簿册上,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是加强房地产管理、保障房地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基本制度。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力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等级、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3、什么叫宗地?宗地号代表什么意思? 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限组成的封闭地块。桂林的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又称地号,其有四层含义,称为:区、带、片、宗,从大范围逐级体现其所在的地理位置。如:B107-24这个地号表示福田区第1带07片区第24宗地。 4、什么叫宗地图?什么叫证书附图? 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权属界限、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物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 证书附图即房地产证后面的附图,是房地产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情况及房地产所在宗地情况。 5、房地产登记以什么单位进行登记? 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如果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各权利人应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和共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登记。 6、什么叫确权?权属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权属调查包括:审查土地来源是否合法、占地是否超过规定的范围;审查建筑物有没有加层、超面积、改结构、改用途等情况。确认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权利状况、变化情况和用途、价值、等级、座落等。 7、土地使用年限是如何确定的? 凡与长春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8、同栋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的,土地使用年限如何确定? 同栋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的,有土地合同的,以合同规定的年限为准。其他情况的土地使用权一律按其中使用期最长的进行登记。 9、《房地产证》主要记载什么内容? 现在所发的《房地产证》,主要记载业主所购房地产的房产与土地的有关内容。如权利人名称、身份证号;土地的权属来源、宗地号、土地等级、用途、使用年限;房地产的名称、栋号、建筑面积、建购价款等。 10、《房地产证》有什么作用?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房产面积计算规则国家法规 第一部分房产面积测算 一、房产面积测算的一般规定 1.房产面积测算的内容 房产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2.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筑。 3.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 4.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系指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产权面积由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确权认定。 5.面积测算要求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采用《房产测量规范》 二、三级房产面积测量精度,如下表: 房产面积精度等级二三限差0.04√s+0.002S 0.08√s+0.006S 中误差0.02√s+0.001S 0.04√s+0.003S 测量面积范围≥20000m2 <20000m2 测量工具手持式测距仪经检定的纤维皮尺、钢尺测量方法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测量取中数两次丈量较差±2√(ma+mb×D×106)2+mz ±(0.0015+D/600) 上式中:S——所测量的房产面积, D——测量长度ma、mb——测距仪的固定误差、比例误差 mz ——测量距仪和反射面的对准误差 6.测量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测绘软件应按规定检定或鉴定。 二、计算建筑面积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计算建筑面积有关规定和规则,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a )应具有上盖; b )应有围护物;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最新) 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 1、单层建筑物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 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层高界限计算法”。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地面至楼面)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其中,最上一层的层高是其楼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3、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 单(多)层建筑物的坡屋顶内空间,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 至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应计算面积。这里我将这种算法简称为“净高界限计算法”。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屋面板)底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如图2:第(1)部分净高<1.2m,不计算面积;第(2)、(4)部分1.2m≤净高≤2.1m,计算1/2面积;第(3)部分净高>2.1m,应全部计算面积。 4、地下建筑、架空层 地下室、半地下室(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永久性顶盖是指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桂林房地产现状研究及思考

桂林房地产思考 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是提高居民住房水平,改善居住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基本要求,是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拉动投资增长,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扩大社会就业的有效途径。 桂林市对发展房地产业十分重视,市政府在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要“积极发展房地产业。贯彻中央、自治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坚持政策扶持、规范市场、有序供应土地等多措并举,调整和优化住房供应结构,鼓励普通商品房住房消费,抓好廉租房建设,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发展二手房市场和住房租赁市场。利用我市优势,适度开发高中端商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向临桂新区、县城和重点镇延伸”的工作要求。 但在12月1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要求按照稳定完善政策、增加有效供给、加强市场监管、完善相关制度的原则,继续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重点是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那么,桂林市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如何?在国家相关宏观调整政策下,桂林市房地产业发展趋势如何?影响桂林市房地产业发展因素是什么?桂林市房地产业发展的基本方向是什么?以下就是笔者作为旁观者的基本判断,仅供大家参考,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桂林市房地产业现状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从近年的桂林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来看,桂林房地产产业和房地产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1、近年来桂林商品房价格呈现平稳、逐年增长的趋势,房价已经处于中等水平。2006年-2008年,桂林市房地产市场住房需求多为本地刚性需求,居民在购房行为上相对理性,其结果表现为桂林市商品房价格呈现平稳上涨的态势。以下就是2006-2008年桂林市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价格的基本情况: 表3:2008年全国、广西和桂林市住房相关数据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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