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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河北省商务厅

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年12月4日)

各设区市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批准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报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草案

上报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草案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说明。文字说明本设区市辖区内各县(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数量及设置理由。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地理分布图。标明拟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具体位置。

(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情况汇总表及分县(市、区)设置情况表(附件1、2)。

二、关于申请人须提交的技术资料及有关证明文件

(一)基本材料

1、《生猪定点屠宰申请表》(附件3);

2、符合《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说明;

3、所处的地理位置、周边情况草图及说明;

4、所使用的水源说明;

5、与屠宰相关联的设施布局设计图纸(或草图);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防鼠、防蚊蝇等昆虫的方法及设施设备说明。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拟新建或改、迁建的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2、待宰间、急宰间、屠宰间、副产品处理间、无害化处理间、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计图纸(或草图)及建筑面积说明;

3、屠宰、急宰、肉品品质检验、副产品处理、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备设施清单及工艺说明;

4、化验设备设施清单、化验人员资质及化验能力说明;

5、冷藏冷冻设施及生猪产品运输车辆符合规定情况说明。

现有的和新建、改、迁建完毕后的申请人,除一次性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文件:

6、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合格证;

7、水质检验报告(使用自备井的提供);

8、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健康证明;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证明。

(三)生猪定点屠宰点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拟新建或改、迁建的申请人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基本材料;

2、屠宰、急宰、肉品品质检验、副产品处理、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主要工具、建筑设施、工艺说明;

现有的和改、迁建完毕的申请人,除一次性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文件:

3、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合格证;

4、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证书、健康证明。

三、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查要点及处理

(一)书面审查要点及处理

1、提交的证件是否齐全;

2、申请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3、是否符合《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

4、是否具备生猪定点屠宰厂或点条件。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出受理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未建厂、点的申请人,在征求畜牧、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后,做出准予建厂、点的决定。

对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充齐全的;

2、申请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不符合《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规划》的;

4、建筑设施布局、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

5、建筑设施、设备与其设计屠宰能力不适应的;

6、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设施设备和工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

7、无害化处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8、合格的屠宰技术和肉品检验人员数量与生产能力不适应的;

9、化验能力不符合要求的;

10、申请材料系伪造、变造的。

(二)现场考察要点及处理

现场考察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情况登记表》(附件7、8)的要求进行,着重考察屠宰厂、点地理位置、厂区设施布局和设备等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设计图纸及说明一致;屠宰、肉检、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处理等生产工艺是否与申请人提交的说明一致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动物防疫、卫生条件和污染物处理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

对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情况登记表》所列项目要求的和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有条件或生产过程不符合规定的,按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点条件处理。

四、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审批需要制作的文书

(一)《生猪定点屠宰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附件4)。在接收申请材料时当场填写,一式两联,一联留存,一联交申请人。

(二)向省商务厅的合乎规划审查的请示。说明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设计规模和厂、点种类,符合设置规划的理由。

(三)《生猪定点屠宰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附件5)。记录参与受理的人员、受理过程和结论、主管领导意见。

(四)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准予受理通知书。说明受理的时间及对申请人的要求。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情况表》(附件6)。记录现场验收的人员及验收结论,在现场验收结束后填写。

(六)现场验收报告。说明现场验收的人员、现场验收情况、现场验收意见。

(七)向设区市政府的请示。说明申请人情况、受理情况、现场考察情况,附《生猪定点屠宰申请表》及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生猪定点屠宰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生猪定点屠宰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情况表》、《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情况登记表》。

(八)向省商务厅的编号请示(备案报告)。说明申请人情况、受理情况、现场考察情况,附设区市政府批文、《生猪定点屠宰申请表》、《生猪定点屠宰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生猪定点屠宰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情况表》、《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五、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分级管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法》的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分级管理。之前已取得《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分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一级和二级资格并被批准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分别认定为三星和二星资质;已取得三级生猪定点屠宰厂资格被批准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按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星级资质认定。在资质等级认定中,对达不到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求的,建议所在地设区市政府撤销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六、关于生猪产品流通的监督管理

生猪定点屠宰点只能在允许的区域内销售生猪产品。具体区域范围,由设区市商务局指导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确定,不得出现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覆盖不到的空白区域。

要按照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的规定,加强对肉类批发市场、超市、集贸市场等批发、零售生猪产品行为的监管,切实落实《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协商准入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购销台账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进行跨区域流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考察,对不符合跨区域销售产品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关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罚程序

在国家未发布新的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前,仍按照《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国内贸易局令1998年第1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

在进行处罚时,原则上不得突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有关处罚条款规定的处罚下限。在管理相对人存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减、免处罚,但相对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据。

查封和扣押权的范围仅限于私屠滥宰场所、对生猪注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场所及违法工具。在查封有关场所有可能影响相对人其他合法活动时,尽量不予查封。在案件处理结束时,立即解除扣押或查封。

生猪定点屠宰厂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白条肉应当密闭和吊挂;运输时间超出一小时(按运输里程除以运输车法定最高限速的三分之二时速计算),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达到生猪产品运输温度要求的专用车辆。

八、其他

(一)对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管理。对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职业技术等级和持证上岗管理制度。经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应达到初级水平。高等级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还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中高级屠宰和肉检人员。具体培训考核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实行统一的肉检合格印章和肉检合格证明。自2009年12月1日起,全省统一使用由省商务厅组织制作的肉检合格标识。

在商务部制定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样式后,生猪定点屠宰厂使用商务部规定、由省商务厅组织制作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生猪定点屠宰点使用省商务厅规定和组织制作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

(三)依照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程序审批牛羊鸡及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厂。牛羊鸡及其他畜禽定点屠宰厂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技术资料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商务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程序,按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的审批程序执行。

(四)边远和交通不便的界定。原则上,在平原地区,距离城管边界十公里以上为边远;距离省道或国道二公里以上为交通不便。山区和坝上地区,由设区市商务局按道路和公共交通情况自定。

(五)有关表格的下载和复制。生猪定点屠宰审批中涉及的表格,由申请人和设区市商务局自行登陆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网(h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c110746791.html,)下载复制。

附件:

1、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情况总表

2、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情况表(样本)

3、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表

4、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

5、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

6、生猪定点屠宰厂(点)现场验收情况

7、生猪定点屠宰厂现场考察情况登记表

8、生猪定点屠宰点现场考察情况登记表

附件1:生猪定点屠宰厂、点设置情况汇总表

填表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分县(市、区)

注:“地区”指市区和县(市、区);“序号”可根据厂、点实际数量增加栏数;“厂或点”栏填“厂”或“点”,

先填厂、后填点,不填单位名称;“设计能力”指设计班(7小时)屠宰量;“距最近城市”、“距最近厂点”栏填城市、厂点及相距公里数。

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申请表

注:申请人受有关规定限制尚未刻公章的,可暂不加盖公章。

附件4:

生猪定点屠宰申请材料接收登记表

接收人:(签名)

申请材料递交人:(签名)

年月日

(此件一式两份,一份由接收机关留存,一份交申请人。)

附件5:

生猪定点屠宰申请受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6:

生猪定点屠宰厂、点验收情况表

附件7:

生猪定点屠宰厂现场情况登记表

┌───┬──────┬──────────┬──────┬─────────┬───┐ │ 序号│审查内容│主要设备│名称│使用情况│ 备注│

├───┼──────┼──────────┼──────┼─────────┼───┤ │15 │生产设备│麻电致昏机││□正常□不正常││ ││

├──────────┼──────┼─────────┤│ │││猪屠体清洗机││□正常□不正常││ ││

├──────────┼──────┼─────────┤│ │││浸烫(运河烫或摇烫)││□正常□不正常││ │││机│

│││ ││

├──────────┼──────┼─────────┤│

│││脱毛机││□正常□不正常││ ││

├──────────┼──────┼─────────┤│ │││剥皮机││□正常□不正常││ ││

├──────────┼──────┼─────────┤│ │││猪胴体清洗机││□正常□不正常││

├───┼──────┼──────────┼──────┼─────────┼───┤ │16 │常规检验│切片机(或手术剪、镊││□正常□不正常││ │││子)

││││ ││

├──────────┼──────┼─────────┤│ │││显微镜││□正常□不正常││ ││

├──────────┼──────┼─────────┤│ │││加热设备││□正常□不正常││ ││

├──────────┼──────┼─────────┤│ │││托盘天平││□正常□不正常││

├───┼──────┼──────────┼──────┼─────────┼───┤ │17 │ 新鲜度测定│分析试剂││□正常□不正常││ ││

├──────────┼──────┼─────────┤│ │││水蒸汽蒸馏装置││□正常□不正常││

├───┼──────┼──────────┼──────┼─────────┼───┤ │18 │水分测定│分析试剂││□正常□不正常││ ││

├──────────┼──────┼─────────┤│ │││绞肉机││□正常□不正常││ ││

├──────────┼──────┼─────────┤│ │││离心机││□正常□不正常││ ││

├──────────┼──────┼─────────┤│ │││玻璃或金属称量瓶││□正常□不正常││ ││

├──────────┼──────┼─────────┤│ │││细玻璃棒││□正常□不正常││ ││

├──────────┼──────┼─────────┤│ │││干燥箱││□正常□不正常││

├───┼──────┼──────────┼──────┼─────────┼───┤ │19 │汞测定│试剂││□正常□不正常││ ││

├──────────┼──────┼─────────┤│ │││双光束测汞仪││□正常□不正常││ ││

├──────────┼──────┼─────────┤│ │││恒温干燥箱││□正常□不正常││ ││

├──────────┼──────┼─────────┤│ │││压力消解装置││□正常□不正常││

├───┼──────┼──────────┼──────┼─────────┼───┤ │20 │ 瘦肉精测定│试剂或其它设备││□正常□不正常││

├───┼──────┼──────────┼──────┼─────────┼───┤ │21 │主要污染物防│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根││□正常□不正常││ ││治设施│据实际情况填写) ││││ ││

设备│││││

├───┼──────┼──────────┼──────┼─────────┼───┤ │22 │运输工具│厂外运输车辆││□正常□不正常││ ││

├──────────┼──────┼─────────┤│ │││耐腐蚀易清洗容器和车││□正常□不正常││ │││辆│

│││ ││

├──────────┼──────┼─────────┤│ │││运送病害猪(产品)的││□正常□不正常││ │││全封闭运送车│

│││

├───┼──────┼──────────┼──────┼─────────┼───┤ │23 │无害化处理设│焚烧炉││□正常□不正常││ ││施情况

├──────────┼──────┼─────────┤│ │││干化机或湿化机││□正常□不正常││ ││

├──────────┼──────┼─────────┤│ │││高温高压容器││□正常□不正常││ ││

├──────────┼──────┼─────────┤│ │││消毒设施││□正常□不正常││

└───┴──────┴──────────┴──────┴─────────┴───┘

附件8:

生猪定点屠宰点现场情况登记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国内贸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第五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 【章名】第二章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 (二)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猪屠宰管理规章、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屠宰操作规程、屠宰检验规程和生猪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示意图 1.刨毛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毛猪屠体的清洗→烫毛→刨毛→修刮→胴体提升→燎毛→刷白清洗拍打→修耳道→封直肠(刁圈)→切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 →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预摘头→劈半→胴体和内脏的同步检验→去尾→去头→去前蹄 ↓ 不合格的胴体、红白内脏拉出屠宰车间高温处理 →去后蹄→去板油→白条修割→白条称重→冲淋→排酸(0-4℃) ↓↓ 鲜肉销售冷却肉销售 →分三段→分割部位肉→称重包装装盘→速冻或保鲜→脱盘装箱→冷藏→分割肉销售 2.剥皮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

毛猪屠体的清洗→ 去头→卸猪入预剥工位→去前后蹄和尾→预剥皮→机械剥皮→ ↓↓↓头蹄尾进头蹄尾加工间加工处理皮张入猪皮暂存间 →胴体提升→胴体修割→封直肠(刁圈)→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 →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 →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劈半→胴体、红白内脏同步检验→去板油→白条修割→白条称重

生猪屠宰规范标准化规章

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为加强我厂生猪屠宰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一、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 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气管) 9.5 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 11、浸烫。 11.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 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 11.5 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 12、打毛(脱毛)。 12.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 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4月19日,农业部拟组织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曾提出的废除生猪定点屠、实施许可制或将实现。 我国是生猪大国,每年人均猪肉消费42公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小屠宰厂15000家以上,而美国仅有约70家屠宰企业,因此导致监管困难,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病害肉、注水肉等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不能解决。 此前,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万隆建议,过去老百姓有句俗话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应废除生猪定点屠宰,参照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与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一样,实行许可制度。 此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生猪屠宰管理多方面进行修订,包括生猪屠宰的流程、技术和管理,以及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监管等。其中,生猪屠宰厂(场)设立的章程中指出: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生猪屠宰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修订条例指出,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列出了需要具备的多个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1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2010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今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各部门的支持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以打击私屠滥宰和清理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工作为抓手,积极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持规范管理、严格督查,基本完成了全年的目标任务,较好的维护了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市场秩序的稳定,有效保障了全市人民的肉品消费安全。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0年,按照常州市“蓝皮书”目标任务,共清理压减定点屠宰场点8家,目前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总计12家。全年生猪定点屠宰头数188000头。较去年同期增长10%。全年共计出动执法487人次,接“110”处警3起,检查经营场所153家,查获私宰和病害猪肉140公斤,无害化处理检出病害猪646头。 二、注重政策宣传提高全民意识 为了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减少管理工作中的矛盾,我们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提高群众肉品消费安全意识。一是大力宣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提高大众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二是围绕生猪肉品质量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主题,专门印制相关宣传资料,从病害肉品对人体的危害和如何识别劣质肉等方面进行全面宣传。利用“110”宣传周、“3·15”活动日、志愿者服务日等活动,以设立专摊、接受现场咨询、市场张贴等形式引导广大消费者正确认识,科学消费。三是充分利用电视媒体,抓住热点焦点问题,以电视专题、新闻采访等形式剖析屠宰管理政策,以提高全民肉品质量安全消费意识。 三、全面清理整顿强化场点管理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2694-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猪屠体pig body,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猪胴体pig carcass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3片猪肉half carcass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两分体。 3.4内脏offals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3. 5挑胸breast splitting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3.6雕圈cutting Of around anus沿肛门外围,将刀刺入雕成圆形。 3.7描脊cutting the middle line Of back fat沿脊背正中线,用刀切开皮层、皮下脂肪。 4宰前要求 4.1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4.2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充分喂水。 4.3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 4.4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宰前合格证》。送宰前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5屠宰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 5.1麻电致昏 5.1.1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 5.1.2麻电设备应配备安装电压表、电流表、调压器;按生猪品种和屠宰季节,适当调整电压和麻电时间。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麻电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应不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5.1.3使用人工麻电器应在其两端分别蘸盐水(防止电源短路),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俗称太阳穴)额骨与枕骨附近(猪眼与耳根交界处)进行麻电:将电极的一端揿在颞颥区,另一端揿在肩胛骨附近。 5.1.4猪被麻电后应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5.1.5麻电后用链钩套住猪左后脚跗骨节,将其提升上轨道(套脚提升)。 5.2刺杀放血 5.2.1从麻电致昏至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修订),2008年05月2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修订),2011年01月0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年02月0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

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完整word版)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六、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七、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八、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肉品出场时应盖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示意图 1.刨毛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毛猪屠体的清洗→烫毛→刨毛→修刮→胴体提升→燎毛→刷白清洗拍打→修耳道→封直肠(刁圈)→切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 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预摘头→劈半→胴体和内脏的同步检验→去尾→去头→去前蹄 ↓ 不合格的胴体、红白内脏拉出屠宰车间高温处理 →去后蹄→去板油→白条修割→白条称重→冲淋→排酸(0-4℃)

↓↓ 鲜肉销售冷却肉销售 →分三段→分割部位肉→称重包装装盘→速冻或保鲜→脱盘装箱→冷藏→分割肉销售 2.剥皮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毛猪屠体的清洗→ 去头→卸猪入预剥工位→去前后蹄和尾→预剥皮→机械剥皮→ ↓↓↓ 头蹄尾进头蹄尾加工间加工处理皮张入猪皮暂存间 →胴体提升→胴体修割→封直肠(刁圈)→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 →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淮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37 食品塑料周转箱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0457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9479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59)农牧委字第113号、(59)卫防字第556号、(59)检一联字第231号和(59)商卫联字第399号文]。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屠体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猪胴体pig carcass 猪屠宰放血后,去头蹄尾,毛及内脏的躯体。 3.3 分割肉cut meat 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3.4 内脏viscera 脏器 猪胸、腹腔内的器官,包括心肝、肺、脾、胃肠、肾胰脏,膀胱等。 注1:内脏是生猪屠宰行业常用的概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核、现场核查、公示、认定和公告。 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申请。

生猪屠宰加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

重庆市云阳县建立年屠宰加工150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 江苏雨润食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ΟΟ七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5) 一、概述 二、研究结论 第二章市场预测 (9) 一、国际市场 二、国内肉食品市场需求情况分析 第三章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 (11) 第四章工艺技术方案 (12) 一、工艺技术路线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二、工程设计 三、设计方案 四、工艺流程 五、设备的选择 第五章原料、辅助材料、包装物及燃料动力供应 (13) 一、原、辅材料供应 二、燃料供应 三、电力供应 四、水的供应 五、汽的供应 六、包装物的供应 第六章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14) 一、建厂条件

二、厂址方案 第七章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方案 (15) 一、总平面布置 二、运输总量、运输方式及走向 三、给排水 四、供电 五、供汽 六、制冷 七、化验室 八、维修 第八章环境保护 (17) 一、绿化 二、“三废”排放与环境保护 三、环保投资估算 四、预期效果 第九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21) 一、劳动保护 二、安全保护 三、食品卫生 第十章生产组织和劳动定员 (23) 一、企业组织 二、劳动定员 三、职工培训 第十一章基础上实施规划和进度要求 (25)

一、建设周期 二、工程进度 第十二章投资估算及资金筹 (26) 一、总投资估算 二、资金筹措 第十三章财务评价及效益评 (28) 一、产品成本及费用估计的依据 二、财务评价 三、社会效益评价 四、评价结论 附表及附图32 附表1 年屠宰150万头生猪投资规划与资金筹措表 附表2 年屠宰150万头生猪成本费用表 附表3 年屠宰150万头生猪产品销售收入和销售税金附加预算表附表4 年屠宰150万头生猪利润及分配表 附表5 年屠宰150万头生猪现金流量表 附表6 年屠宰150万头生猪还本付息表 附表7 年屠宰150万头生猪资金运用表

屠宰场管理规定

屠宰场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 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常州市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目录 01、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3) 02、屠宰工岗位职责 (4) 03、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5) 04、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6) 05、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7) 06、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 (8) 07、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9) 08、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10) 09、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11) 10、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12) 11、定点屠宰场检疫程序图解 (13) 12、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14)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和设备汇总

第一章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一、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示意图 1、刨毛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毛猪屠体的清洗→烫毛→刨毛→修刮→胴体提升→燎毛→刷白清洗拍打→修耳道→封直肠(刁圈)→切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 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预摘头→劈半→胴体和内脏的同步检验→去尾→去头→去前蹄 ↓ 不合格的胴体、红白内脏拉出屠宰车间高温处理 →去后蹄→去板油→白条修割→白条称重→冲淋→排酸(0-4℃) ↓↓ 鲜肉销售冷却肉销售→分三段→分割部位肉→称重包装装盘→速冻或保鲜→脱盘装箱→冷藏→分割肉销售

2、剥皮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毛猪屠体的清洗→去头→卸猪入预剥工位→去前后蹄和尾→预剥皮→机械剥皮→ ↓↓↓ 头蹄尾进头蹄尾加工间加工处理皮张入猪皮暂存间 →胴体提升→胴体修割→封直肠(刁圈)→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 →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 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劈半→胴体、红白内脏同步检验→去板油→白条修割→白条称重 ↓ 不合格的胴体、红白内脏拉出屠宰车间高温处理 →白条冲淋→排酸(0-4℃)→分三段→分割部位肉→称重包装装盘↓↓ 鲜肉销售冷却肉销售 →脱盘装箱→冷藏→分割肉销售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 编辑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规定了生猪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中文名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 外文名 The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pig-slaughtering 标准 GB/T 17236-1998 适用范围 生猪屠宰 目录 11引用标准 22相关定义 33宰前要求 44操作要求 55附录A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引用标准 编辑 下列标准包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694-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相关定义 编辑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猪屠体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猪胴体pig carcass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3 片猪肉half carcass 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两分体。 3.4 内脏offals 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3.5 挑胸breast splitting 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3.6 雕圈cutting of around anus 沿肛门外围,将刀刺入雕成圆形。 3.7 描脊cutting the middle line of back fat 沿脊背正中线,用刀切开皮层、皮下脂肪。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宰前要求

编辑 4.1 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4.2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充分喂水。 4.3 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 4.4 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宰前合格证》。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操作要求 编辑 5.1 麻电致晕 5.1.1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 5.1.2 麻电设备应配备安装电压表、电流表、调压器;按生猪品种和屠宰季节,适当调整电压和麻电时间。 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时间1~3s,盐水浓度5%。 自动麻电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应不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5.1.3 使用人工麻电器应在其两端分别蘸盐水(防止电源短路),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俗称太阳穴)额骨与枕骨附近(猪眼与耳根交界处)进行麻电:将电极的一端揿在颞颥区,另一端揿在肩胛骨附近。 5.1.4 猪被麻电后应心脏跳动,呈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5.1.5 麻电后用链钩套住猪左后脚跗骨节,将其提升上轨道(套脚提升)。 5.2 刺杀放血 5.2.1 从麻电致氏至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添置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5.2.2 刺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

生猪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汇编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徇私情,规范检疫。 二、认真做好宰前检疫检验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收取产地检疫证明的同时,做到逐头检疫、检查耳标和健康状况,检查无误、无异常情况后方可入场待宰,并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疫检验台帐》,检疫证明逐日收齐,按月装订。做好耳标的收集、保管工作。宰前严格把好复检关,对健康合格的生猪签发准宰证。 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宰后检疫检验工作,对合格的肉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胴体上加盖验讫印章,对检疫结果及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监督屠宰场和货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出场。对肉类产品检疫情况逐日登记入册。 四、在检疫中发现有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应及时向上级兽医管理部门及屠宰场报告,坚决制止屠宰、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屠宰场(畜[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认真做好消毒灭源的宣传工作,负责对屠宰场地、工具、畜禽及其产品的运输工具的卫生消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积极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开展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做好检疫登记和填表的上报工作。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总10页) -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 -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

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示意图 1.刨毛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毛猪屠体的清洗→烫毛→刨毛→修刮→胴体提升→燎毛→刷白清洗拍打→修耳道→封直肠(刁圈)→切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 →旋毛虫检验→预摘红内脏→取红内脏(红内脏挂在红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挂钩上待检验)↓ 合格的红内脏进入红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预摘头→劈半→胴体和内脏的同步检验→去尾→去头→去前蹄 ↓ 不合格的胴体、红白内脏拉出屠宰车间高温处理 →去后蹄→去板油→白条修割→白条称重→冲淋→排酸(0-4℃) ↓↓

鲜肉销售冷却肉销售 →分三段→分割部位肉→称重包装装盘→速冻或保鲜→脱盘装箱→冷藏→分割肉销售 2.剥皮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 健康猪进待宰圈→停食饮水静养12-24小时→宰前淋浴→瞬间击晕→拴腿提升→刺杀→沥血(沥血时间:5min)→毛猪屠体的清洗→ 去头→卸猪入预剥工位→去前后蹄和尾→预剥皮→机械剥皮→ ↓↓↓ 头蹄尾进头蹄尾加工间加工处理皮张入猪皮暂存间 →胴体提升→胴体修割→封直肠(刁圈)→去生殖器→剖腹折胸骨 →取白内脏(白内脏放在白内脏检疫输送机的托盘内待检验) ↓ 合格的白内脏进入白内脏加工间内处理 ↓ 胃容物通过风送系统输送到车间外约50米处的废弃物暂存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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