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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修改稿)
为加快珠海总部经济发展,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珠海市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珠委办〔2008〕56号)和《中共珠海市委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实施意见》(珠字〔2009〕2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产业导向和发展定位
(一)指导思想。总部经济作为新型经济形态,具有知识含量高、集聚效应强、产业关联大等特点。珠海发展总部经济,必须坚持大力引进与重点培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要鼓励总部经济的区域集聚和产业集聚。
(二)产业导向。珠海目前形成了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家用电器、精密仪器制造、电力能源、石油化工等六大基础产业,以及游艇制造、打印耗材二大特色产业。
近年来珠海凭借资源禀赋,实施"上天入海"战略,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航空产业等新兴产业,并着力发展商务会展、现代物流、休闲旅游、软件与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
按照珠海市打造"3+4"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格局的要求,重点突破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发展新材料产业、航空产业、海洋工程产业、节能环保产业。
引进和培育总部企业要立足基础产业和特色产业,加大力度发展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按照打造珠海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的要求,做好总部经济发展工作。
(三)发展定位。珠海在发展总部经济中要积极寻求与周边地区的错位发展,发挥毗邻港澳优势和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功能,着力引进世界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等知名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重点支持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总部,大力突破拉丁语系(含葡语国家)文化、金融、商贸、制造等现代产业为重点的跨国公司地区性总部,打造珠江口西岸具有实力和魅力的企业总部基地。

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规划
(四)促进总部集聚发展。市国土、规划、发展改革、投资促进部门及有关行政区、经济功能区在现已规划的核心城区、前环总部经济区和横琴新区及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内,集中改造或建设一批写字楼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加快推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核心城区。依托现有写字楼和总部产业基础,主要发展商贸流通、现代物流、信息咨询、金融服务、节能环保、新能源等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企业总部。
--高新区前环总部经济区。以国家高新区为依托,主要发展高新技术、文化创意

、文化旅游、现代商贸和研发中心等企业总部。
--横琴新区及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发挥横琴新区作为探索粤港澳合作新模式示范区的优势,着力建设十字门中央商务区会展商务组团,重点发展商务会展、休闲旅游、科教研发和高新技术等产业。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三类。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是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业法人,且符合珠海市产业发展政策。房地产业、酒店业、餐饮业暂不参与认定。
(五)综合型总部,综合型总部是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强,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5000万及以上;
2、年营业额3亿元及以上;
3、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
4、具有3个或3个以上绝对控股的子公司。
(六)职能型总部,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服务业总部,指从事现代物流、休闲旅游、创意设计、现代金融、软件与服务外包、商务会展等服务业的企业,其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并且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不低于200万元。
2、商贸业总部,指从事批发、零售业等商贸流通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且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不低于300万。
3、制造业总部,指从事生物医药、航空产业、临港装备制造业、新型电子信息、新材料、集成电路、节能环保等制造业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且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不低于500万。
(七)成长型总部。指尚未达到综合型和职能型总部认定标准,但属于市外新引进的下列企业或其投资比例占25%股权以上的企业。
1、当年世界1000强总部或分支机构(指美国《财富》杂志每年评选的"全球最大1000家公司"排行榜,本标准选取最近评出的世界1000强企业)。
2、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连锁100强总部 (中国企业500强是指由当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最近评出的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最近评出的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中国连锁100强是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最近评出的中国连锁100强排名)。
3、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分支机构(指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

、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相关企业)。
(八)认定分类和程序。本意见颁布之日起从市外引进,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新总部企业。
本意见颁布之日前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公司,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同时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比其之前两个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算术平均值新增20%以上的,可认定为现有总部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报到市投资促进部门,经初审后提交市总部企业领导小组审核,详见本意见实施细则。

四、总部企业奖励和补助措施
(九)设立注册资本到位奖。注册资本金外资部分在1000万美元以上,经认定为新总部企业,注册后三月内到位的,给予3‰奖励,一年内到位的,给予2‰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金内资部分在5000万元以上,经认定为新总部企业,注册后三月内到位的,给予1‰奖励,一年内到位的,给予0.5‰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企业享受注册资本到位奖,不影响其引荐者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十)设立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市外新引进并认定为总部企业,引进5年内,按其当年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50%奖励,综合型总部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成长型总部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
经认定的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达500万元以上,且上一年度比其之前两个年度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算术平均值新增20%以上的,按照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可自行支配所享受的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包括分配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十一)办公用房补贴。鼓励和支持总部企业进驻"适宜总部企业集中发展的区域"(以后简称"集中区域")。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或现有总部企业,租用位于"集中区域"的办公用房,按市场租赁指导价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贴。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全部补贴最高可达2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十二)"集中区域"由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具体见本意见实施细则。

五、其他优惠
(十三)个人住房补贴。新引进总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股东、董事会成员及企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度在珠海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市或区经济直接贡献,全额给予个人作为住房补贴,最高可达20万元,奖励期为5年。现有总部

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期间,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对市或区经济直接贡献的全额给予个人作为住房补贴。
(十四)员工其他优惠。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聘用的本科或以上国家认可学历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可优先办理珠海市常住户口和珠海市人才居住证;在其未办理户籍手续时,其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就近享受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有关待遇。
(十五)优化法治和诚信环境。实施以法治市战略,建设法治珠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珠海企业和社会诚信体系,营造诚信、高效的营商环境。

六、优化总部企业发展环境
(十六)加大总部企业融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总部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多种方式融资,培育壮大总部企业。
(十七)建设总部企业服务快速通道。对总部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建设规划审批等事项优先办理、加快进程。总部企业需办理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车辆定编证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和协助。
(十八)提供支援服务。引进和扶持国际知名的会计、信息、管理咨询、法律、培训等中介机构,完善银行、保险、会展、商贸、物流、信息、航运、旅游、法律、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服务体系,为总部企业提供支援服务

七、加强总部经济发展的引导
(十九)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分管投资促进的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局、市科工贸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与城乡规划与建设局、市文体旅游局、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投资促进局等单位领导组成,负责审定本意见实施细则、批准总部企业认定,协调落实相关总部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市区两级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各区财政依据总部企业数量及引进情况按需设置。
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和个人住房补贴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市财政或所在区财政负担(分属市本级和香洲区的总部企业划分以国税入库为依据;如总部企业税收全属地税收入,则认定为市本级总部企业),注册到位奖和办公用房补贴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二十一)统一执行市级制定的总部经济政策。各区、经济功能区不再制定总部经济政策,已经

制定的停止实施。
本《意见》发布前我市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原规定继续执行,但执行期从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
(二十二)表彰和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和现有总部企业,市政府每年公开表彰一次;对总部企业引荐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二十三)畅通信息服务。制定措施,推动各级政府机构为总部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政府资讯服务。市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总部企业发布发展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投资信息和改革措施等各类政务和政策资讯,建立总部企业参与政府重要决策咨询论证和重大工程规划建设机制。
总部企业每半年向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报送生产经营报表,并将生产经营统计纳入我市统计口径。

八、其他
(二十四)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珠海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珠府[2006]81号)自行废止。本《意见》配套实施细则。
(二十五)本意见所涉及的企业注册资金按照注册时的汇率进行折算。
(二十六)本《意见》由珠海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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