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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本法于1994年8月4日柬埔寨王国第一届国会特别会议通过,1997年、1999年两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二条: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本法制约。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第三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有资格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王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

(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逐渐及运作办法由内阁会议决定。

第三章投资程序

第六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七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投资保障

第八条:促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王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

以上清算包括:

(一)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

(二)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

(三)转移盈利;

(四)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投资鼓励

第十二条: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

(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

(二)增加就业机会

(三)提高出口

(四)旅游工业

(五)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

(六)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

(七)发展各省及农村

(八)环境保护

(九)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第十三条: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

第十四条:鼓励措施共有一下几点

(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词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二)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应利税。

(三)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四)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属符合下列投资项目者,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

1、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工业。

4、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上述第四点1类所述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出口的投资第四点2类所述特别开发区的投资所获得的100%的免征进口税优惠的实行期限,必须是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

除了上述第四点1和2类中所述投资外,对其他投资免征100%进口税期间,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五)产品出口,免征100出口税

(六)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

1、企业职员和钻业管理人员。

2、技术人员。

4、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九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八章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

第二十条: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

(一)纠纷各方通过协商,协调解决

(二)与在两个月内,通过协调纠纷未能得以解决,该纠纷则可: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解决办法;

通过柬埔寨王国法律程序由法庭裁决;

由纠纷各方协议,根据国际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如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则必须以挂号信或亲自转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以确保收讫无误。上述信件须有投资者本人或本公司全权代表的亲笔签名,且须阐明期结束活动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而要求解散其公司或企业,投资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主、起诉人和经济财政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切问题均已全部解决,投资者才能被允许依据商业法的规定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

第二十三条:无论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在被官方允许正式解散其公司和企

业时,投资者均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使用。而其被准许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物资,如其使用时间未满五年,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所有原柬埔寨国依照其投资法批准的投资项目及关于外国投资的决议,均享有本法规定待遇和义务,但本法不具备对过去进行追究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如投资者违反或不遵守本法之各项规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本法应尽快颁布。

附件

A部分:获鼓励的投资项目表

1、农业生产

1.11000公顷以上的稻米产品

1.2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

1.350公顷以上的蔬菜

2、畜牧业

2.11000头以上的家畜

2.2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的农场

2.3饲养家禽和禽但在10000只以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二条: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本法制约。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第三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有资格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王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

(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逐渐及运作办法由内阁会议决定。

第三章投资程序

第六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七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投资保障

第八条:促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王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

以上清算包括:

(一)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

(二)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

(三)转移盈利;

(四)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投资鼓励

第十二条: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

(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

(二)增加就业机会

(三)提高出口

(四)旅游工业

(五)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

(六)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

(七)发展各省及农村

(八)环境保护

(九)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第十三条: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

第十四条:鼓励措施共有一下几点

(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词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二)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应利税。

(三)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四)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属符合下列投资项目者,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

1、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工业。

4、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述第四点1类所述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出口的投资第四点2类所述特别开发区的投资所获得的100%的免征进口税优惠的实行期限,必须是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

除了上述第四点1和2类中所述投资外,对其他投资免征100%进口税期间,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五)产品出口,免征100出口税

(六)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

1、企业职员和钻业管理人员。

2、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工人。

4、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九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八章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

第二十条: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

(一)纠纷各方通过协商,协调解

(二)与在两个月内,通过协调纠纷未能得以解决,该纠纷则可:

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解决办法;

通过柬埔寨王国法律程序由法庭裁决;

由纠纷各方协议,根据国际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如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则必须以挂号信或亲自转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以确保收讫无误。上述信件须有投资者本人或本公司全权代表的亲笔签名,且须阐明期结束活动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而要求解散其公司或企业,投资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主、起诉人和经济财政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切问题均已全部解决,投资者才能被允许依据商业法的规定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

第二十三条:无论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在被官方允许正式解散其公司和企业时,投资者均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使用。而其被准许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物资,如其使用时间未满五年,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所有原柬埔寨国依照其投资法批准的投资项目及关于外国投资的决议,均享有本法规定待遇和义务,但本法不具备对过去进行追究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如投资者违反或不遵守本法之各项规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本法应尽快颁布。

附件

A部分:获鼓励的投资项目表

1、农业生产

1.11000公顷以上的稻米产品

1.2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

1.350公顷以上的蔬菜

2、畜牧业

2.11000头以上的家畜

2.2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的农场

2.3饲养家禽和禽但在10000只以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二条:所有投资者不论是自然人(公民)还是法人均受本法制约。

第二章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第三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是唯一有资格负责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的部门,是王国政府再生审议和决定各项重建、发展和投资工作中的参谋。

第四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

(一)柬埔寨重建和发展委员会。

(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

第五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逐渐及运作办法由内阁会议决定。

第三章投资程序

第六条:投资者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交投资申请,以供审议和决定。

第七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自收到正确完备的投资申请之日起,最迟必须在四十五天之内对投资者的申请做出答复。

在无正常理由的情况下,任何王国官员如拒不接收投资申请或超过上诉规定期限才与答复,则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投资保障

第八条:促柬埔寨王国宪法中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外,所有的投资者,部分国籍和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九条:王国政府部实行损害投资者财产的的国有化政策。

第十条:以获批准的投资项目,王国政府部队其产品价格进行管制。

第十一条: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下设两个委员会,以协助工作:

以上清算包括:

(一)支付产品进口即将贷款连本代理一起转回国外;

(二)支付各项开支、税务及管理服务费用;

(三)转移盈利;

(四)如第八章所述将投资资本转回国外。

第五章投资鼓励

第十二条:柬埔寨王国政府鼓励在如下重要领域进行投资

(一)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

(二)增加就业机会

(三)提高出口

(四)旅游工业

(五)起带头作用的产业或高科技工业

(六)农用工业产品的生产及加工工业

(七)发展各省及农村

(八)环境保护

(九)在依法建立的特别开发区投资

第十三条:对投资的鼓励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及其他税务

第十四条:鼓励措施共有一下几点

(一)纯盈利税的税率为9%,但不包括国家自然资源、森林、石油、金矿和宝石等的勘探和开采盈利税的税率,词类税率将由其它法律另行规定。

(二)依据每项投资的条件及王国政府内阁法令规定的优惠条件,从第一次获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税的时间最长为八年。如连续亏损五年,其亏损额则被准许用来冲减盈利。如果投资者将其盈利用于再投资,则可免征其应利税。

(三)分配投资盈利,不管是转移到国外,还是在柬国内分配,均不征税。

(四)进口建筑材料、生产资料、各种物资、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属符合下列投资项目者,均100%免征其关税及其他税务。

1、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用作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公布的优先发展的特别开发区内投资。

3、旅游工业。

4、劳动密集型工业、加工工业及农用工业。

5、基础设施建设及能源生产。

上述第四点1类所述占总产量最少80%的产品出口的投资第四点2类所述特别开发区的投资所获得的100%的免征进口税优惠的实行期限,必须是终与投资合同及投资责任书中所规定的期限相符。

除了上述第四点1和2类中所述投资外,对其他投资免征100%进口税期间,只限于建厂阶段和开始生产后的第一年。

(五)产品出口,免征100出口税

(六)允许以下身份的外国人来柬埔寨王国居留

1、企业职员和钻业管理人员。

2、技术人员。

3、专业技术工人。

4、经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按移民法和劳工法有关规定批准的上述人员的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

第十九条:本法适用于所有柬埔寨人和外国人在柬埔寨境内从事的投资活动动。

第八章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

第二十条:与投资者在柬埔寨王国投资有关的纠纷,如涉及到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时,可按如下原则加以解决:

(一)纠纷各方通过协商,协调解决

(二)与在两个月内,通过协调纠纷未能得以解决,该纠纷则可:

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解决办法;

通过柬埔寨王国法律程序由法庭裁决;

由纠纷各方协议,根据国际法加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如投资者希望结束其在柬埔寨王国境内的投资活动,则必须以挂号信或亲自转交信件的方式通知柬埔寨发展理事会,以确保收讫无误。上述信件须有投资者本人或本公司全权代表的亲笔签名,且须阐明期结束活动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如不通过法律程序而要求解散其公司或企业,投资者须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提供其债主、起诉人和经济财政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一切问题均已全部解决,投资者才能被允许依据商业法的规定正式解散公司或企业。

第二十三条:无论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在被官方允许正式解散其公司和企业时,投资者均可将其剩余财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王国境内使用。而其被准许免税进口的机器设备及物资,如其使用时间未满五年,投资者必须按现行法律纳税。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所有原柬埔寨国依照其投资法批准的投资项目及关于外国投资的决议,均享有本法规定待遇和义务,但本法不具备对过去进行追究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如投资者违反或不遵守本法之各项规定,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权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提供给投资者的各种权利和待遇。

第二十六条:本法应尽快颁布。

附件

A部分:获鼓励的投资项目表

1、农业生产

1.11000公顷以上的稻米产品

1.2500公顷以上的经济作物

1.350公顷以上的蔬菜

2、畜牧业

2.11000头以上的家畜

2.2饲养100头以上的乳牛的农场

2.3饲养家禽和禽但在10000只以上

3、水产业

3.1占地2公顷以上的孵化鱼苗场

3.2占地10公顷以上的养虾场和其他各种水产的养殖场

4、食品加工业及其有关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4.1饮料

4.2食用油

4.3甜点

4.4肉制品

4.5乳制品

4.6水果和蔬菜罐头

4.7面粉类产品

4.8烘烤食品

4.9饲料

5、纺织厂产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5.1纺纱厂和棉纺厂

5.2针织厂

5.3地毯纺织厂

5.4其他各种纺织品

6、成衣产品和其他各种纺织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7、家具和房屋内固定的装饰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7.1家庭用家具

7.2办公室用家具

7.3楼房用帘布合固定装饰品

8、纸类产品及有关产品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8.1种植造纸用树木种植园和造纸厂

8.2纸类

8.3胶合纸板厂

8.4纸板箱

9、化学产品及有关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 NO.53ANKR-BK法令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9.1各种化学原料,其中包括农用化学原料

9.2塑胶产品

9.3药品

9.4化妆品

9.5油漆及有关产品

10、橡胶产品和其他塑料制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11、皮制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12、各种金属类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修改为100万美元以上)

13、电器与电子类产品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

14、运输工具

14.1交通工具和替换零件

14.2飞机和替换零件

14.3水上建筑物和水上交通工具

14.4铁路运输工具和设备

14.5自行车和摩托车

15、修建桥梁与道路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 ANKR-BK法令修改为:修建桥梁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包括能源与纯净水等)

16、开采矿物、金属、煤炭、石油和天然气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取消本项目)

17、生产机器和工业设备,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

18、生产用具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取消本项目)

19、建酒店建三星级以上酒店

20、国际标准医院、国际标准教学大楼和职业培训中心

21、建为文化和艺术服务的基础设施

22、为环保工作服务的生产和营业活动

B部分:不鼓励性投资项目

1、各种商业活动

2、各种运输服务

3、免税商店

4、在国际标准酒店范围外的餐厅、卡拉OK厅、夜总会和各种按摩室

5、贸易中心

6、与新闻和宣传有关的活动(广播、电视、报刊)

7、批发零售

8、专业性服务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增加下列两项)

9、电话服务

10、开发自然资源(勘探石油和天然气除外)

附件Ⅱ免交关税和赋税的项目

A和面较关税和赋税的投资项目如下:

1、总产量最少有80%用于出口的投资项目

2、在特别开发区进行投资的项目

3、对旅游业的投资项目

4、使用密集劳动力的投资项目与农产品加工工业的投资项目

5、建设基础设施与能源生产的投资项目

(根据1999年6月11日NO.53ANKR-BK法令从第一到第五项中不包括开发自然资源在内,而勘探石油和天然气除外)

但上述第3、4和第5项,只在筹建企业、工厂、楼房时和开始进行营业活动、生产活动的第一年可或获免关税。

B免交关税和赋税的进口货种类:

1、投资企业需用的建筑材料

2、直接用于生产的机械

3、除了行政运输物资和不直接用于生产线的物资外,其他直接用于投资企业的各种设备和物资

4、机械所需替换零件与第2、3项所述物资与设备

5、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料和半成品

(根据1999年6月11日柬埔寨王国政府洪森总理签署的第53ANKR-BK法令修改为:直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和半成品。而各种燃料、润滑剂和其他石油产品除外)

6、包装用物资

C100%免交关税的出口货物种类:

成品

附件Ⅲ:特许税(Tax Concessions)计算方法

关于与价值比例相符的标准:价值可以是金钱数目、数字或百分比数。

关于与系数相符的价值:总系数用来规定免税期限的比例,以便得到与此系数相符的免税年限。

但是,用于计算的价值,总是与比例中所有价值不是真正的相符。在此情况下,应按修正方法计算,即拿与用来计算的价值最接近的数字计算。如果总系数在横方格中与最高数字接近,而且比最高数字小2%,应使用表格中下一个横方格(的数字)来计算免税年限。

经济标准的利益

位置:为了鼓励和推动条件较差的地区,柬埔寨王国分出以下四各地区:

第一区:金边市干拉省暹粒省西哈努克市

第二区:磅湛省磅清扬省宾居省贡不省菠萝勉省柴桢省茶胶省

第三区:马德望省磅通省菩萨省

第四区:卜迭棉芷省桔井省国公省蒙多基里省柏威夏省拉达那基里省

丁省所有位于序号最大地区的省份,被认为是比所有位于序号较小地区条件较差的省份。

投资价值:资金额显示投资价值(以美元为单位),以动产和不动产作为使用的资金,例如:改良土地、建筑物、动产、机械设备、家具和办公用具。关于雇用职员人数:即全部从生产中所雇用的柬埔寨公民数。输出:标准是输出产品数量除以总产量的百分比(数量或体积)。

附加价值:用总产量价值减去半成品价值级等于附加价值。半成品包括从国外购买又用于生产活动的产品:原料、半成品、成品、供应物资、水电、电话、传真与租赁(土地、楼房与其他物资设备等)、运输工具、商业、广告、劳务服务、各种租金和其他各种从国外购进的服务项目等。

关于使用当地资源:即用购买当地资源的价值除以投资总额的百分比。

社会标准:

雇用妇女:劳动力的百分比。雇用残疾人:劳动力的百分比。

“中石油”投资哈萨克斯坦:模式、效益与风险

“中石油”投资哈萨克斯坦:模式、效益与风 险 郜志雄、王颖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的哈萨克斯坦项目实现了中国石油工业的4个突破:首次通过收购公司股权进入海外油气市场,建成了中国第一个跨境石油运输管道,第一次收购外国上市石油公司,第一次实现了天然气的跨境管道运输;建成了中国第二个集生产、炼油、运输和销售于一体的海外石油生产基地。该项目增进了中哈经贸关系,实现了共赢,推动了中国石油项目在中亚地区的发展,是继“中石油”苏丹项目之后,又一例企业实现资本、商品及服务、品牌3个层次“走出去”的成功典范。因此,在中国石油产量下滑、对外依存度超过50%的今天,研究“中石油”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模式及其效应,对石油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哈萨克斯坦的石油资源和石油外资政策 (一)石油资源概况 哈萨克斯坦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石油资源丰富。2009年,探明石油储量为53亿吨,占世界总量的3%;天然气储量1.82万亿立方米[1]。目前,哈萨克斯坦有191个油田和49个凝析油田,其中80多个正在开[2],主要分布在阿特劳州、曼格斯套州、克孜勒奥尔达州、西哈萨克斯坦州、阿克纠宾斯克州和卡拉干达州等地。2003—2008年,这6个州的石油年平均产量分别占全国总产量的28.69%、26.87%、 17.15%、 15.63%、 11.64%和仁03%[3]。目前,正在运作的油田有田吉兹、卡拉恰干纳克、乌津、热特巴伊、让纳若尔、库姆科尔和北布扎奇等;卡沙甘、卡拉姆卡斯等油田近一两年有望投产。此外,

阿拜(Abai)、达尔汗(Darkhan)、“Istatai”和“Zhambyl”等油田也处于协商开发阶段。 (二)石油外资政策 自1991年独立以来,哈萨克斯坦积极引进外资,发展经济,先后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时的优惠政策》、《外资法》和《国家支持直接投资法》等法律法规。其开发油田的外资政策经历了由松到紧的变化。最初,利用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利用与外国公司签署保密的产量分成协议[4]的方式吸引外国石油公司的投资([5];2004年后,通过修订《地矿和地下资源利用法》(2004年、2005年和2007年)、《海上石油项目产量分成协议法》及新通过的《关于保障经济领域国家利益问题的民法补充和修正案》,加强国家对战略资源的管理与控制,赋予国家在油气资产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和单方修改合同的权力。 表1 哈萨克斯坦部分油田的勘探开发合同类型及储量 资料来源:1997—2004年数据来源同表1,其余数据来自2006年哈萨克斯坦油气工业综述(hup: //www.kaza-khstantb.eom/html/200706/24/20070624111407。htm)。

国际法期末论文

论我国农村水污染问题 【摘要】:农村水污染是指构成农村水生态系统的水环境遭到人类活动尤其是日常生活、农业生产和乡镇工业污染的总称。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乡镇企业的迅速崛起,农村已经成为人类最后的圣地。然而农村水环境也日益成为威胁的对象,并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农村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农村地区的河流、湖泊、水库、池塘、沟渠等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的水生态系统总称。本文主要是通过对我国农村水污染的现状进行讨论分析,从中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水资源现状;农村水污染;防治措施; 一、我国农村水污染现状 我国的农村水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对我国也造成很大的影响。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农业生产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往昔的农家肥等有机肥料被农药、化肥的广泛使用所取代。近20年来,我国化肥的亩使用量已经超过世界平均亩使用量的一倍多。目前,我国农业每年的化肥使用量已经超过4000万吨,而利用率却只有30%—40%。农药的年使用量达120万吨以上,其中10%—20%附在植物体上,其余都散落在土壤和水中。并且,农药化肥和地膜的使用量有逐年大幅提高的趋势。这不仅带来了土壤的板结、酸化、土质和肥力的恶化,更重要的是化肥、农药等污染物通过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等方式进入地表水体,引起地表水体的富营养化。与此同时,又渗入到地下水中,严重影响了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 同时,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生活方式并没有随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还是按照传统的生活方式生活,以井水(地下水)作为直接的生活和牲畜饮用水,生活污水直接排放、随处泼洒。由于农村地区的居民居住分散,不可能对生活污水进行统一处理,所以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对水资源的污染呈上升趋势。 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并且以小型工矿和乡镇企业为主的经济区域会越来越多。首先,这些企业中相当一部分属于效益较差、能耗较大、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使其环境呈现出脏、乱、差的局面,流经乡镇企业区域的河流水质往往较差。并且,由于乡镇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多采用土法生产,直接污染严重。往往是一家小造纸厂、小印染厂污染一条河,一个小冶炼厂、小采选厂毁掉一座山。再者,基层政府由于看重短期的经济效益,故而环保意识淡薄,在环境保护措施上比较落后,更有甚者任其发展。二:国内外农村对污水的处理 国外已经对农村污水处理有了很好的应用,技术相当成熟,而我国的污水处理比较落后,可以借鉴国外技术处理我国农村污水。 (一):国外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农村污水处理方面,各国都有自己的处理工艺。德国很重视污水处理,到1992 年,全德国的污水接管率就达到92. 2 %[4]。在相对集中的农村采用集中处理,对于分散的农村采用分散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其主要以腐化池为主,外加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池、稳定塘等[5]。韩国农村居民多分散居住,采用小型、简易的污水处理系统,工艺为湿地污水处理系统,其缺点是占地大,受充分供氧、气温和植物生长季节的影响等[3]。欧洲、北美、新西兰等农村也采用该工艺[3]。 (二)国内农村污水处理现状 我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比较晚,“十一五”规划推动农村污水处理建设,要求农村无 公害排放,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才刚起步。

国际经济法学作业题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学》作业题参考答案 一、不定项选择题 1.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B) A.FAS B.FOB C.CIF D.CFR 2.《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属于(D) A.近现代国际习惯法 B.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C.多边国际专项商品协定 D.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3.卖方违反合同但尚未根本违约时,买方可采用的补救方法有(BDE) A.宣告合同无效 B.请求损害赔偿 C.要求交付替代物 D.减低价格 E.要求对货物进行修理 4.国际商会编纂的国际商务惯例有(ABCD) 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B.《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 C.《华沙——牛津规则》 D.《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5.就吸收或接纳外国资本而言,大多数发达国家一般适用(C) A.非歧视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国民待遇 D.平等待遇 6.在消除国际重复征税诸多措施中,对跨国纳税人最有利的是(A) A.免税制 B.抵免制 C.扣除制 D.减税制 7.仲裁解决方式与诉讼解决方式比较,主要特点在于(ABCD) A.裁决一般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B.裁决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 C.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的案件。 D.在争端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普遍适用各种国际经济争端。 E.仲裁的范围仅限于经济,商贸等领域。 8.多数国际经济组织都在其基本文件中规定,该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并具 有(ACDE)。

A.签约的能力 B.主权 C.取得财产的能力 D.处置财产的能力 E.进行诉讼的能力 9.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承诺的生效,原则上采取(A)。 A.到达生效 B.投邮生效 C.了解生效 D.都不对 10.我国对外国投资者规定的最低出资比例为(C) A.15% B.30% C.25% D.49% 11.作为国际商业惯例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B)制定的。 A.国际私法统一协会 B.国际商会 C.世界银行 D.世界贸易组织 12.WTO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 A.部长会议 B.总理事会 C.秘书处 D.总干事长 1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以下(ABCD)没有规定,对这些问题的解决依照国际私法的冲突规则。 A.合同的效力 B.货物所有权 C.因合同项下的货物引起的产品责任 D.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E.货物风险的转移 14.一种商品构成倾销的必备要件有(ABCD) A.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销售 B.对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某类工业造成实质损害 C.对进口国生产相同产品的某类工业造成重大损害威胁 D.损害结果是由倾销行为所引起的 E.应该征收反倾销税 15.TRIMs协议禁止的主要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有(ABCE)A.数量限制 B.当地成分 C.贸易平衡 D.国内销售要求

中国哈萨克斯坦贸易

2009年1-10月份哈萨克斯坦与中国双边贸易 内容提要 ●按照哈方海关统计,2009年1-10月份哈萨克斯坦与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76.3 亿美元,比2008年同期减少25.2%。哈方顺差15.23亿美元。 ●根据哈海关统计,2008年中国为哈第三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 国。2009年1-10月,中国在哈萨克斯坦外贸国别排位有所上升。按金额计算,中国为哈萨克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占哈贸易总额13.5%)、第二大出口国(占哈出口额13.6%)和第二大进口国(占哈进口额的13.3%)。在哈萨克斯坦对外贸总额、进口、出口三项占比中,中国均居第二位 ●2009年1-10月份哈萨克斯坦与香港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63万美元,其中出口70.2 万美元,进口192.3万美元;与澳门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6万美元,全部为进口额。 一、总体情况 按照哈方海关统计,2009年1-10月份哈萨克斯坦与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76.3亿美元,比2008年同期减少25.2%。哈方顺差15.23亿美元。 根据哈海关统计,2008年中国为哈第三大贸易伙伴,第三大出口国和第二大进口国。2009年1-10月,中国在哈萨克斯坦外贸国别排位有所上升。按金额计算,中国为哈萨克的第二大贸易伙伴(占哈贸易总额13.5%)、第二大出口国(占哈出口额13.6%)和第二大进口国(占哈进口额的13.3%)。在哈萨克斯坦对外贸总额、进口、出口三项占比中,中国均居第二位,详见表一。 另外,2009年1-10月份哈萨克斯坦与香港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63万美元,其中出口70.2万美元,进口192.3万美元;与澳门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6万美元,全部为进口额。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中国企业在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制度性壁垒与应对策略

哈萨克斯坦(以下简称“哈国”)是中亚综合实力最强的国家,也是中亚地区与中国经贸关系最密切的国家.自从2013年习近平主席访问哈国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战略构想之后,两国不仅签署了高达140亿美元的合作大单,还就开展产能合作达成共识;2015年3月,中哈又进一步签署了涉及236亿美元的加强产能与投资合作备忘录及30多份合作文件,将中哈关系提升至历史的新高度.5月7日至8日,习近平对哈又进行了第二次友好访问,此行中一项重大的议题是讨论中国在哈国的投资项目,尤其是与大规模基建开发计划相关的项目,此行将促进中哈两国发展战略的全面对接,为双边投资合作进一步深化注入强大的推动力①.这也意味着中国将会有更多的企业进入哈国投资,许多重要投资项目将在哈国展开,因而不能忽视哈国存在的各种投资壁垒,以保护中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文尝试分析哈国投资中存在的各种制度性壁垒,并提出了具体应对措施,以推动中国更多的企业走向中亚,为实现“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创造条件. 一、中国企业对哈萨克斯坦的投资发展现状 (一)对哈投资规模 从1993年起,中国就已开始在哈国投资,只是起初规模较小,仅有500万美元.2003年以后投资开始快速增长,至2012年底中国对哈萨克斯坦直接投资累计值77. 93亿美元,占到同期哈国累计引进外国直接投资总额的3. 5Yo(见表1). 此外,根据欧亚开发银行一体化研究中心的统计,2009年至2013年期间,中国累计向哈直接投资225.7亿美元.根据上表推算,2013年中国向哈国直接投资超过了147亿美元,是2012年投资的7倍之多.据哈国国家银行的数据,2013年底,中国对哈国直接投资存量的排名为第4名,而2012年排名中国仅处于第7名的位置,又根据2014年第二季度的数据,中国的排名已经一跃上升为第3名.这一系列数字表明,中国对哈国的投资迅猛发展,也体现了中国企业进入哈国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二)中资在哈投资主体 根据哈萨克斯坦国家经济部统计委员会数据,截至2015年3月1日,中国在哈外国企业总数中排第三,共有企业2933家,其中大型企业37家,中型企

国际投资论文

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理论研究文献综述 摘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跨国公司的空前发展引起了国际经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深入分析、探讨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将对发展跨国经营起到顺水推舟的作用。本文仅对学术界公认的和比较有影响的传统理论以及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前沿进行引述。但为了深入地了解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理论的发展进程,文献涉及又较为广泛,主要是国内外学者对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核心理论以及发展的研究成果,主要参考了《国际贸易》、《经济评论》等核心刊物,还查阅了大量的国外关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理论方面划时代的著作。 关键字:要素禀赋、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垄断优势、内部化 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尚未从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理论中独立出来,往往以要素禀赋理论为基础来解释国际直接投资。60年代初,美国学者海默(Stephen Hymer)率先向传统理论发出挑战,提出了“垄断优势理论”。不久,这一理论在经济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刺激了对跨国公司的种种理论探讨。从此,跨国公司的学术研究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 其中,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为研究对象的跨国公司理论主要包括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和国际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等。 一、垄断优势理论(Monopolistic Advantage Theory) 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先驱、美国学者海默(Hymer,1960)在其

博士学位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次对传统理论提出挑战。并由其导师金德尔伯格(Charles P. Kindleberger)等学者加以完善,发展成为研究国际直接投资最早的、最有影响的理论,即垄断优势理论。垄断优势理论是一种以不完全竞争为前提,依据企业特定垄断优势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是基于产业组织理论的一种分析。该理论认为,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外国公司能够凭借其拥有的来自生产秘密、技术、管理以及规模经济等方面垄断优势同当地企业进行有效地竞争。 随后,金德尔伯格将市场不完全作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正如金德尔伯格所说:“直接投资的兴旺必定是因为存在着产品和要素市场的不完全性,或是存在着造成市场分割的政府或企业对竞争的某些干预”。他列出市场不完全的几种形式:产品市场不完全、资本和技术等要素市场不完全、规模经济和政府的关税等贸易限制措施造成的市场扭曲。 垄断优势理论突破了国际间资本流动导致对外直接投资的传统贸易理论框架,突出了知识资产和技术优势在形成跨国公司中的重要作用。邓宁和拉格曼(Dunning & Rugman, 1960)在《在国外直接投资理论中海默论文的影响》一文中也曾指出,海默的博士论文最大的贡献在于脱离了新古典贸易和金融理论,开创了以产业组织结构理论为基础的跨国公司分析。但沿用静态分析方法的垄断优势理论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它无法解释为什么拥有独占性技术优势的企业一定要对外直接投资,对于企业为什么不采取商品直接出口,或转让特许权的

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2010-03-13 22:33:39| 分类:默认分类|字号大中小订阅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一 一、X、X X、X X、X、V 二、1、C, 2、A, 3、C, 4、B, 5、B , 6、D, 7、C, 8、B , 9、A, 10、B11、C, 12、C 三、ABD、ABCD、AB、BCD、ABCD、ABCD、QBCD、ABCD、AB、AC、AC 四、1、p41 页2、p41 — 42页 五、案例一:合同未成立。理由:芬兰的公司对包装条件做了实质修改,构成反要约。 案例二:合同成立。理由:该要约系不可撤销要约,在接到要约的当天,即以电话将告 知绿色公司表示完全接受要约。合同日期就为10月11日,理由是在要约未规定承诺的方式下,以电话告知比邮寄的方式快,符合《公约》第二十三条规定。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二 一、V V X、V X、X X X、X、X X X 二、CCACA ACABB DDDBB BABAB B0 三、ACD、BC、BCD、ABD、ACD、BCD、ABCD、BCD、ABD、ABC、ABD、BCD、 ABD、AB、ACD、AC、ABD、AC 四、1、p71 2、p97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三 一、判断:X、X X、V V V X、X、X 二、单选 D.C.C.D.C.B.B.A.C.B.A

三、多项选择: ACD. BC. BD. ABD. ABC. ABC. ABCD. ABC.ABCD. ABD. AC 四、1、 p324 页 2、 p314 页 《国际经济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四 四、p429 — 430 页 五、案例一, 1、不构成要约,此来电系对对方要约的承诺。 2、不构成承诺。因其对包装条款提出了模糊的要求,有了实质性的改变。 3、双方未订立合同。理由是信息技术公司对A&AT公司的反要约未做承诺。 4、如果合同成立,基于 CIF方式,应当由信息技术公司投保 5、没有权利。此权利的前提是有订立合同。 6、驳回起诉。因双方约定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解决 7、因双方都《纽约公约》会员国,且事先皆未约定适用哪一国法律,所以本案应当适 用仲裁地国即:英国法律。 六、专题讨论(只可参考并从中来谈个人的看法,不能照抄) (一)企业可以从 WTO中获得的利益 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体制,其目标就是保持市场开放,为企业营造一个自 由、非歧视、可预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 WTO的一切活动,无论是主持贸易谈判还是进行贸易政策审议,都是围绕这个目标展开的。各国政府经过谈判,改善了市场准入的环境,使企业可以把这些贸易减让转化为贸易机会。 1、给货物和服务的出口商带来的利益 第一、进入市场的安全性 对于货物贸易,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大量的发展中国家和转型经济国家的关税都受 到了约束,不再提高。因此,由于关税削减而改善的市场准入环境就有了保障,进口国不会

2017年哈萨克斯坦对外贸易情况

据哈国家统计委员会发布的数据,2017年哈对外贸易总额为776.4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5%;其中出口483.42亿美元,同比增长31%;进口293.05亿美元,同比增长15.5%。对外贸易指标在连续四年下跌后首次实现正增长。当年哈对外贸易顺差达190.37亿美元,同比增长64%。 一、贸易结构 1.出口 按照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海关编码统计,哈主要出口商品为能源及矿产品(68.6%)、金属及其制品(18.1%)、化工产品(5.1%)、农产品及食品(4.9%)。能矿产品中,以石油为主的能源产品占绝对比例,其中石油占出口总额的55%,化工产品(含橡胶和塑料)仅占出口总额的5.1%。与2016年相比,能矿产品占出口总额的份额基本持平,金属及其制品略有增长,化工产品、农产品及食品份额均出现小幅下降。

2.进口 哈主要进口商品为机械设备(37.7%)、化工产品(16.7%)、农产品及食品(11.7%)、金属及其制品(11.7%)、能源及矿产品(9.3%)。与2016年相比,机械设备占进口总额的比重明显下降(2016年为45.3%),能源及矿产品所占比重明显增长(2016年为4.3%),原木、木材及纸浆等商品进口增长较快。

二、地区和国别 1.进出口 从地区分布来看,哈前三大贸易伙伴依次为欧盟(38.7%)、亚洲(25.2%)和联盟(22.4%)。与2016年相比,上述地区在哈对外贸易中占比变化不大,其中欧盟略有减少(2016年为39%),亚洲和联盟则小幅增长(2016年分别为23.4%和21.9%)。 从国别构成来看,俄罗斯仍为哈第一大贸易伙伴,占比20.6%;中国排名第二,占比13.5%;意大利位列第三,占比12.4%。中国在哈对外贸易中占比稳步上升,由2016年的12.7%增至今年的13.5%;俄罗斯占比增长1.5%,意大利则出现7.4%的下降。 除俄、中、意三国外,哈前十大贸易伙伴国还包括荷兰、法国、瑞士、乌兹别克斯坦、德国、土耳其和西班牙。与2016年相比,主要伙伴贸易额均出现较大增长,荷兰(42%)、法国(38%)、中国(34%)、乌兹别克斯坦(31%)等国增长较快。其中乌兹别克斯排位从2016年的第9位升至第7位;美国则从2016年的第7位降至第12位。

哈萨克斯坦光伏市场投资环境

哈萨克斯坦光伏哈萨克斯坦光伏市场投资市场投资市场投资环境 环境哈萨克斯坦概况 哈萨克斯坦位于亚洲中部。北邻俄罗斯,南与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接壤,西濒里海,东接中国。属典型大陆性气候,1月平均气温零下29至零下15摄氏度,7月平均气温零上25至35摄氏度。 金融危机前10年是哈萨克斯坦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GDP 年均增长10%左右,经济总量扩充5倍,外贸额增长6倍,经济实力占中亚五国总量的三分之 二。金融危机爆发后,哈萨克斯坦经济增长速度骤减。 哈萨克斯坦的矿产资源中铀矿、铜矿、铅矿、锌矿、钨矿储量丰富。哈萨克斯坦主要出口对象国分别是:俄罗斯、中国、意大利、荷兰、法国。 从商品结构上看,哈萨克斯坦主要出口商品:矿产品(包括石油及石油产品),非贵金属及其制成品,化学制品塑料和橡胶占,食品和食品原料,机械、设备、交通工具、仪器和仪表。 哈萨克斯坦光伏市场概况 哈萨克斯坦拥有良好的太阳能发电的气候条件,哈萨克斯坦的日照时间为2200-3000小时/年,日照所产生的能量为每立方米1300-1800kW/㎡/年。最适合建造太阳能发电站的地区为南哈州、克孜奥尔达州和咸海沿岸地区。

——《中国企业投资哈萨克斯坦光伏发电市场前景研究报告》 第一章哈萨克斯坦光伏发电市场发展状况及前景预测 第一节哈萨克斯坦光照资源状况 一、哈萨克斯坦地理位置和气候特征 二、哈萨克斯坦光照资源地区分布 三、哈萨克斯坦主要城市平均日照时数 第二节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发展状况 一、哈萨克斯坦电力装机容量和发电量 二、哈萨克斯坦电力消费量 三、哈萨克斯坦电力电源结构 四、哈萨克斯坦光伏发电发展现状和光伏项目汇总 第三节哈萨克斯坦重点光伏发电企业经营状况 第四节哈萨克斯坦光伏发电市场相关政策 一、哈萨克斯坦光伏电池及组件市场准入相关认证检测标准规定 二、哈萨克斯坦光伏补贴政策 三、哈萨克斯坦能源电力相关法律法规 四、哈萨克斯坦关于工程承包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节哈萨克斯坦光伏发电市场发展态势展望和指标预测 一、哈萨克斯坦光伏发电市场前景预测思路 二、未来五年哈萨克斯坦电力市场供需缺口预测 三、未来五年哈萨克斯坦光伏发电市场规模预测 第二章哈萨克斯坦光伏发电市场投资机会判断 第一节哈萨克斯坦光伏发电细分市场的发展机会判断 一、哈萨克斯坦独立光伏发电市场的投资机会展望 二、哈萨克斯坦并网光伏发电市场的投资机会展望 三、哈萨克斯坦工业园区光伏发电市场投资机会展望 第二节哈萨克斯坦周边地区光伏发电市场的机会判断

国际经济法论文

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以美国立法为视角 2008年12月,中国太阳能巨头皇明机关获得了高盛集团和鼎辉国际投资公司近1亿美元的注资,1此投资不禁让人联想到三年前凯雷并购徐工。过去几年,一些行业领头的企业先后被外资入股或控股。其中包括世界排名第一的国际纸业公司入股山东太阳纸业;2法国SEB集团入股苏泊尔;3英国RichKeen公司与统一控股完达山;4高盛和摩根斯坦利投资湖南太子奶集团等。5面对本国企业的"沦陷",让我们不得不深思这样一个问题:立法政策上在促进外资并购的同时,是否应就涉及国家安全之特定产业采行适度之管制措施?答案是肯定的,这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概述 (一)外资并购内涵 外资并购实际上是企业并购按照主体进行划分的一种类型,要准确理解外资并购,首先应明确并购的含义。一般认为,并购这一概念来源于对英文Merger& Acquisitions(通常缩写为"M&A")的翻译。目前在我国,并购是企业兼并和收购的统称。兼并则是指公司的人格被另一公司所吸收,存续公司承受被兼并公司的财产、责任、特权与权力,被兼并公司不再作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存在。6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支付现金、股票或者其它有价证券为代价,收购目标公司部分或者全部的资产或股权,以取得该企业控制权的一种行为。其次,要理解外资的含义。外资的认定实际上是外国投资者国籍的识别问题,外国投资者一般包括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外国公民。对于外国私人投资者的国籍识别,比较简单,我国实行严格的国籍标准,只要是非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公民,均视为外国投资者。但是对于外国企业国籍的认定,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则没有形成统一的理解和看法,而是交叉使用"资本控制主义标准"和"设立地标准"。7因此所谓外资并购购是指外国企业为了某种经济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手段或支付方式,兼并或收购东道国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或资产,对东道国企业参股、相对控股或控股,最终取得东道国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或实际控制权的企业经济行为。8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内涵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于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均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来看,可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做如下概括: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是指一国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并采用限制性的措施来规制该危害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行为的做法。由此可见,要正确把握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首先必须对"国家安全"予以明确的界定。国家安全是一个历史的,不断演变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在不同时期对这一概念都有不同的诊释。例如佛农·戴科指出:"安全不仅是国家最终生存的欲望,而且是国家生存在重要利益和价值观不受威胁的环境中的欲望。"9阿诺德·沃尔弗斯认为:"国家安全在客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对既定价值观构成威胁的状况,在主观意义上是指不存在既定价值观可能受到攻击的恐惧。"10......当代世界的安全己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安全,而是军事安全和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环境或生态安全等的有机结合,因此,有人将其称为"综合安全"。11笔者认为,面对日益复杂的并购交易和国际形势,国家安全的宽泛理解应该是切实可行的,我国由此可以拥有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情况享有必要的灵活度,以最终满足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另外我国还可以借鉴美国对国家安全的考虑,不再局限于直接影响军事和国防产业的并购交易,还要充分考虑到任何可能对国家安全产生负面作用的行业、设施、技术等。 (三)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确立的意义

国际经济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3 2.提单: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P93 3.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P18 4.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P115 5.要约: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P70 6.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分支。P224 7.CFR: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百度百科) 8.特许协议: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P229 9.倒签提单: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百度百科) 10.FOB:也称“离岸价”,指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百度百科) 11.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百度百科) 12.国有化或征收:指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剥夺,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为。P289 13.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百度百科) 14.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

2019年哈萨克斯坦进出口贸易(货物)及中哈双边贸易和投资概况

2019年哈萨克斯坦货物贸易 及 中哈双边贸易和投资概况 2020年4月

目录 一、2019年哈萨克斯坦货物贸易概况 (3) 二、2019年中哈双边贸易概况 (4) 三、2010-2018年中哈双边投资存量与流量统计 (5) 四、哈萨克斯坦对外贸易年度和月度表(2005-2019) (5) 五、哈萨克斯坦对主要贸易伙伴出口额(2019) (6) 六、哈萨克斯坦自主要贸易伙伴进口额(2019) (7) 七、哈萨克斯坦对主要区域组织出口额(2019) (7) 八、哈萨克斯坦自主要区域组织进口额(2019) (8) 九、哈萨克斯坦贸易差额主要来源(2019) (8) 十、哈萨克斯坦主要出口商品构成(章)(2019) (9) 十一、哈萨克斯坦主要进口商品构成(章)(2019) (10) 十二、哈萨克斯坦主要出口商品构成(类)(2019) (11) 十三、哈萨克斯坦主要进口商品构成(类)(2019) (11) 十四、哈萨克斯坦五大类出口商品的国别/地区构成(2019) (12) 十五、哈萨克斯坦五大类进口商品的国别/地区构成(2019) (13) 十六、哈萨克斯坦对中国出口主要商品构成(章)(2019) (14) 十七、哈萨克斯坦自中国进口主要商品构成(章)(2019) (15) 十八、哈萨克斯坦对中国出口主要商品构成(类)(2019) (16) 十九、哈萨克斯坦自中国进口主要商品构成(类)(2019) (17) 二十、哈萨克斯坦自中国进口的十大类商品及其国别/地区构成(2019) (17)

一、2019年哈萨克斯坦货物贸易概况 据哥伦比亚统计局统计,2019年,哥伦比亚货物进出口额为922.0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下降0.9 %。其中,出口395.0亿美元,下降5.6%;进口527.0亿美元,增加2.9%。贸易逆差132.0亿美元,增加40.5%。 在出口方面,意大利、中国、荷兰和法国为哈萨克斯坦前四大出口目标国,2019年对上述四国的出口额分别为83.7亿美元、78.2亿美元、43.9亿美元和36.5亿美元,对中国出口增长24.7 %,对意大利、荷兰和法国出口分别下降28.7%、29.0%和4.9%,对上述四国的出口额合计占哈萨克斯坦出口总额的47.2%。在进口方面,中国、韩国、意大利和德国是哈萨克斯坦的前四大进口来源国,2019年自上述四国的进口额分别为65.2亿美元、34.2亿美元、15.8亿美元和14.9亿美元,中国、韩国、意大利分别增加21.1%、271.0%和5.5%,德国下降9.3%,上述四国合计占哈萨克斯坦进口总额的55.8%。哈萨克斯坦主要贸易顺差来源地依次是意大利、荷兰和法国,2019年顺差额分别为67.9亿美元、41.6亿美元和29.6亿美元。贸易逆差主要来自德国、美国和韩国,2019年逆差额分别为11.9亿美元、4.5亿美元和3.4亿美元。 分商品看,矿产品、贱金属及制品、植物产品是哈萨克斯坦的主要出口商品,2019年出口额为395.5亿美元、61.2亿美元和21.2亿美元,植物产品增长1.9%,矿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分别下,8.7%和5.7%,三类商品合计占哈萨克斯坦出口总额的93.0%。进口方面,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化工产品和运输设备是哈萨克斯坦的主要进口商品,2019年进口额分别为101.8亿美元、22.4亿美元、22.1亿美元和19.2亿美元,机电产品、贱金属及制品和运输设备分别增加45.3%、10.2 %

国际投资课程论文

成都理工大学商学院 课程论文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课程名称国际投资学 学生姓名吴云 学号200808010206 任课老师雷佑新(老师) 提交时间2011年5月19日 考核成绩

三元收购三鹿案例 一案例背景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使中国乳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首当其冲的三鹿集团直接宣布破产,而其他被检测出三聚氰胺的伊利、蒙牛、光明等乳业大头的销售量也出现巨幅下降,整个奶品行业进入了一个冰冷异常的寒冬。但是这段时期却成了三元历史上最辉煌的时期之一。 因为三元乳品在32批次的检测中百分之百合格,不含三聚氰胺,在市场上出现了其他奶品无人问津,而三元的产品出现脱销的局面。蒙牛、伊利、光明在2008年出现了大额亏损的情况下,三元实现盈利4076万元。2009年三元又在政府的支持下,以6.165亿元的收购了三鹿,完成了一个蛇吞大象的收购,得到一个的跻身乳业一线阵营的机会,也得到了一个发展全国市场的绝好机遇。可以说三元是2009年奶品行业大洗礼中的最大赢家。 二案例说明 三元并购三鹿是一次成功的并购,这是业内与舆论一致认可的,并在2010年初被评为08/09年度中国最佳商业案例。但我细细研究发现,三元收购三鹿并没有十分的成功,可以说因为三元的种种因素使三元并没有抓好这次绝好的机遇。

首先从数据上,从2009年初收购三鹿以后,三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出现持续亏损,当年净利润为-1.28亿元。2010年上半年虽然有所好转,但营业利润仍为-4742万元,与此同时,其他的乳品公司却都已经转亏为赢。而整个2011年虽然总公司的业绩靠三元股份旗下的其他项目实现转亏为营,但是河北三元公司仍然亏损-1.55亿元。可以说这是一组很难看的财务数字。 在从战略目标上面看,当时三元收购三鹿是虽然有一定的政治因素影响,但三元收购三鹿是为了迈出进军全国市场的步伐,争取进入中国乳业第一阵营。但是由于战略方案以及其他的一些因素,使三元赶超光明的目标没得以实现,2010年光明的营业额为68.1455亿元,而三元乳业的营业额仅为19.6552亿元。在全国市场并没有预想的作为,甚至没有抓住三鹿原有的市场。同时,也没能实现品牌的大提升的目标。三元没得在这次机遇中得到最大的回报,反而有使自己陷入泥潭的趋势。 从资源上来看,三元收购三鹿,得到了三鹿的7个重要工厂,但是君乐宝等原来三鹿的优质资源并没有得到。三元没能在三鹿原来的优势奶粉行业做出成绩,而三鹿出事前在国内奶粉市场占据第一的份额。所以说三元并没有利用好三鹿的资源。 下面我将从各个方面分析三元收购三鹿并没有实现目标的原因。 三案例分析 一战略方面

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的特征201410 5’201604 5’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201504 15”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公平互利原则: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互利是指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的发展。 6.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具有一般的法律能力;具有能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或资格 (2)法人:取决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确定法人的国籍标准:成立地说;住所地说;控制说;符合标准说。各国承认外国法人的方式:一般许可制(英、美);特别许可制(奥地利、中国、原苏联);相互承认制。我国采取特别许可说制。 (3)跨国公司:特征: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法律地位:国内法人;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国际投资法论文国际直接投资论文概要

国际投资法双语教学的实践与探索* 孙秀娟 (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9 [摘要]由于双语教学是教育领域的一个新生事物,对学校、师资、课程、教材和学生都有着极高的要求,因此,教育部积极开展和推进的双语教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以国际投资法课程为例,对目前高校专业课程双语教学面临的教材匮乏、师资力量缺乏、学生语言水平较差等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双语教学;国际投资法;实践效果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 5823(201004 0112 04 Analysis on t he Practice of Bili ngual Teac hing of I nter nati onal Investm ent Law SU N X iu-juan (School of La w,N an ji ng Aud itUn i versity,Nan jing210029,Ch i na Abstrac t:Because the b ili ngual teach i ng is new and co lleges,teachers,courses,tex t books and students are str ictl y re qu ired i n it,this ne w teach i ng m ode of wh i ch t he M i n i stry of Educati on pro m o tes the i m ple m entation i n recent years faces m any proble m s.By taki ng In ternati onal Invest m ent L a w as ex a m ple,th i s a rtic l e ana l y zes t he proble m s o f b ilingual teach i ng i n co lleges and universiti es,such as deficiency o f text book,sho rtage of high-qua lity teachers and poo r f o re i gn language leve l of students,and presents so m e applicable suggestions to reso l v e the prob l em s ab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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