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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名称登记规则

内资企业名称登记规则
内资企业名称登记规则

内资企业名称登记规则

(供参考)

为了指导我省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正确行使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称(以下简称“名称”)登记审核自由裁量权,规范名称预先核准行为,加强名称知识产权保护,预防和减少名称争议纠纷,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则。

一、名称登记管辖权限

1、省工商局负责本省范围内行政区划以“湖北省”或“湖北”表示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工作。

授权局按相关规定办理。

2、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冠以或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的预先核准工作。

湖北省与县(市、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各县(市、区)工商局负责核准。

住所在湖北省区域外的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其名称中的从属部分行政区划以“湖北省”或“湖北”表示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工商局核准。

各县(市、区)工商局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二、名称预先核准的适用范围

1、以下情形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1)设立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决定设立企业必须报

经审批或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3)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注册机关不相同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决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2、其它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名称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名称预先核准的申报程序

1、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注册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登记注册机关根据名称申请的情况及其管辖权限依法核准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上报有名称核准权限的登记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分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适用设立)、《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以及《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四类,分别适用于设立前名称申请、名称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申请以及企业集团名称申请。

2、企业申请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或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由其核准的其它名称的,新设的,由企业从总局门户网站直接向总局申报;变更的,由企业向登记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登记审核后出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书上报省局,由省局从网上直报总局;也可由企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

前款所述名称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后,企业登记注册机

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或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备案。

3、依照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本规则规定无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登记注册机关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时直接对名称进行审核并予以登记。

四、名称的核准原则:

(一)符合法律规范的原则。即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申请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企业名称及其他特殊名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本规则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在先、受理在先的原则。即两个以上的企业向同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定,同一天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裁决;两个以上的企业向不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的原则核定,同一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裁决。

(三)规定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的原则。即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名称相同或相似的认定参考标准详见附件1。

(四)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1、名称中含有下列内容或文字的:

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使用带有封建色彩、不良文化,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有损于党和政府形象,不尊重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的文字;

例如:“皇帝”、“二奶”、“强盗”、“法轮”、“古兰经”、“释迦牟尼”。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前款“误解”包括易使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商品或服务来源等产生误解的;易与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的;以及其他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A、国内外著名景点、外国国家(地区)著名城市名称等作字号,容易引起公众误解的情形;

例如:“黄山”、“巴黎”、“东京”

B、使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的商号或者简称作为字号,容易引起社会公众误认的(所有权人投资或同意的除外);

例如:“日产”、“美孚”、“中石油”

C、使用社会公众所熟知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简称或者通称作为字号,容易导致社会公众对投资者产生误认的(所有权人投资或同意的除外);

例如:“北大”、“厦大”、“复旦”、“中科院”

D、使用其他法人、组织或者群体的特定称谓作为字号,容易导致社会公众误认的;

例如:“商会”、“民盟”、“工商联”。

E、使用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或者湖北省知名字号,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所有权人投资或同意的除外);

例如:“海尔”、“九牧”、“武钢”

4)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

5)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

A、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各总部、海军、空军、二炮、各军区、武警部队及其他军队单位的全称和简称,以及“解放军”、“军队”、“部队”、“陆军”等名称;

B、部队番号或者代号,包括军队和武警部队实有番号、代号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虚假的部队番号、代号;

C、“国防”、“八一”、“军用”、“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

6)汉语拼音(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阿拉伯数字(个体工商户名称除外)、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7)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的文字作为字号的;

例如:“三个代表”、“执政为民”、“十七大”

8)使用有特定政治影响或者社会影响人物姓名作为字号,容易引起社会公众误认或者有损其声誉的;

例如:党和国家领导人、著名的文学家、艺术家。

9)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文学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栏目名称作为字号的;

例如:“焦点访谈”、“同一首歌”、“拍案说法”。

10)使用具有夸大、自我标榜等不正当竞争或排斥其他同类生产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文字作为字号;

例如:“最佳”、“顶级”、“第一”。

11)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带有意识形态性质字样或含有“三峡”、“油田”、“联邦”、“邦联”、“中南海”、“中银”、“华银”、“人银”、“保钓”、“宝钓”等字样;

12)与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无投资关系,以“华润”作为字号;

13)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如繁体字等;

14)法律、法规、国家总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2、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作为字号的,但行政区划名称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含有我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的;

4、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含有我省以外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该字号组合无特殊含义或可能欺骗公众,对公众造成误解的;

5、以申请人或拟设主体住所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镇、街道、村、社区名称作字号且申请人非国有投资主体或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

6、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前款“有投资关系”指在先权利人为拟设(或已设,适用名称变更)企业的出资人。

7、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的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

事的行业的企业名称(以下简称“在先权利人”)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或在先权利人同意的除外;

前款“有投资关系”指在先权利人为拟设(或已设,适用名称变更)企业的出资人。

8、与注销登记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其中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9、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10、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工商总局规章的。

五、特别规定

(一)特殊企业名称的登记条件

1、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1)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2)国务院批准的企业法人;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4、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应为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企业名称应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5、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的,应报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以上“行业的限定语”应为规范的行业限定语,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6、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

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在先权利人同意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解的除外。

7、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以“工贸”表示的,其经营范围必须跨制造业及批发零售业两大门类,且“工贸”前必须标明具体行业,如“电子工贸”,未标明具体行业的,应符合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企业名称登记条件。

8、冠以企业集团名称的子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及字号与企业集团名称一致的,可以省略行政区划及字号。

如:湖北明天集团鞋业有限公司

9、申请某品牌商品或服务专卖店、专营店、专修店的,以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名称中的构成部分的,应提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文件。

10、申请设立“连锁店”的,连锁店的名称及设立条件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执行。

例如:总部名称:湖北明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加盟店名称:明天医药连锁黄石药店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特别规定

1、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2、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3、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使用具有特殊含义的数字组合、客服电话、电话区号、邮政编码、他人的电话号码等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误认的数字。

如:“110”、“119”、“12315”

(三)名称的延续使用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原出资人、行业、登记机关不变及法律法规对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组织形式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改变主体类型,注销后办理新设立登记的,允许保留原名称。行业、登记机关改变及法律法规对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组织形式等有特别规定的,应按规定变更,其中,由个人独资企业改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新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使用“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称中的组织形式。

2、允许改制企业在名称中保留原有的厂、院、所等组织形式,后缀以“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四)名称的延期及变更

1、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

人仍未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因办理许可文件或改制等特殊理由需要再次延期的,经申请人书面申请,登记机关可批准延长保留期。

2、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以下情形可视为特殊原因:

1)因企业主要经营项目发生变动导致企业名称应一并变更;

2)因名称不规范或名称争议等原因登记机关或司法机关要求企业变更名称的;

3)因所在行政区划变化,需要调整名称中行政区划的。

六、注意事项:

1、在国际、国内知名企业(如: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企业名单)、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及其他受保护的名称详细名单未正式印发前,在名称登记工作中对于上述名称及商标的保护按原有的名称登记规则处理,由注册人员据其认知程度及业务水平进行判断。

2、对于不予核准的名称中提及的“容易引起公众误解”,应考虑在先权利人的住所地、从事的行业、字号或商标的显著性、独特性以及知名的领域等因素,必要时应启动集体讨论程序。

3、各单位上报冠省名的名称,经核准后需要删除的,必须是出于变更或修改字号(与原已核准的名称字号相似导致无法上报或登记机关录入错误)、变更名称错录为新设名称或新设名称错录为变更名称等业务平台无法实现调整的

原因。属于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删除的,申请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出资人签署(新设)或企业出具(变更)书面申请报告,由登记机关签署“同意上报省局删除”意见加盖县市局公章后附原已发放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报送省局注册分局删除;属于登记机关录入错误的或其他原因需要删除的,由登记机关传真加盖县市局公章或注册分局公章的说明文件到省局注册分局申请删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由登记机关自行收缴。

4、已核准但尚未办理设立登记的冠省名名称需要调整登记机关的,可按照删除程序办理(但不保证原名称能保留),也可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出资人签署的书面申请报告,由登记机关签署“同意上报省局调整登记机关”意见加盖县市局公章后附原已发放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报送省局注册分局予以调整。

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2002-01-22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有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现任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而企业法人的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是企业法人享有其它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的名称包含其他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则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认,引发经济纠纷或在经济纠纷中混淆权利、义务主体,使问题复杂化。特别是企业名称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由政府设立,企业的方方面面亦被标注了浓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业的名称也冠以了种行政机关的名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个分开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党政分开、政个分开的要求,特别是1993年10月,明确提出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磁、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公安等十一个部门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其他部门组建经济实体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各级党政机关的名称,企业现使用名称中冠以了党政机关名称的,应予纠正。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名作字号,如"中日友好饭店"。

企业字号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企业名称登记工作规则 一、名称核准的基本原则 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的住所地的行政区划、经营范围所属行业或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相适应,不同的字号(或商号,下同)是同行业企业之间区别的重要标志。 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和已预先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 不重。 同一登记机关体现了名称地域管辖关系,当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时,应避免除行政区划不同、其余相同或近似的 企业名称被核准。 二、名称登记的程序 (一)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由申请人向名称登记机关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书的要求填写企业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理审查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经检索本地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企业名称库,如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予以核准; (二)变更企业名称不属于登记机关管辖的,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

(三)当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受理审查人员应当从联网数据库中检索该区域(市或县)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没有,予以核准。 同一城市内有多个名称登记机关的,在核准同一区域登记或管理的企业名称时应当相互检索。避免出现除行政区划不同,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被核准,特别是对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名称可以在牌匾中使用简化方 式的尤其要审慎。 三、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时的各自审 查职责 (一)名称登记机关的受理审查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仅对其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进行审查,在检索本级名称库的同时检索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在业企业名称库,符合条件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持通知书和其他设立登记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二)企业变更名称,由该企业的登记机关按照变更登记受理,审查合格的,填写《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报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名称登记机关仅对申请变更的名称是否重名或近似进行书式审查,不对企业其他变更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据此办 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公司名称预登记材料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区划+字号+行业注2+组织形式。 1、公司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有明确的投资主体; (2 )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注3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 )全体投资人签 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 人的证明》注5件注6 ;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注8 3、公司名称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时注9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应当由母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母公司的全称,缀以“分公司”等字词,并标明该分公司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母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 1、分公司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1 )有合法有效的母公司营业执照; (2 )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注3。 2、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 )《企业名称审核表》注5;(2 )由母公司盖章的《指定代 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的证明》注5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其他需提交的材料注8 3、分公司名称办理时限:自收到母公司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时注9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附注: 1、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有以下规定: (1)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公司名称,如杭州市江干区大众油脂有限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有消极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如“支那”“黑太阳”“大地主”等。 (二)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如“九一一”“东突”“占中”等。 (三)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的。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萨”等。 (四)带有种族、民族、性别等歧视倾向的。如“黑鬼”等。 (五)含有封建文化糟粕、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如“鬼都”“妻妾成群”等。 (六)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如“海洛因”“推牌九”等。 第六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工商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 备选 企业字号 企业住所地 注册资本(金)万元企业类型 经营范围 名称或姓名证照号码投资人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 已核准名称通知书文号 拟调整项目原申请内容拟调整内容 □已核准名称延期 已核准名称通知书文号 原有效期有效期延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具体经办人 姓名身份证件 号码 联系电话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等规定条件。 5.“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6.“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7.“投资总额”、“币种”、“国别(地区)”、“出资额”、“出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内资企业可以不填。 8.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内资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非自然人投资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 9.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的除外。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交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11.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者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2.“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栏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2010-03-24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申报企业年度检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注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 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条件 (一)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之 前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拟设企业经营范围 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 先核准;

(四)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事项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可载明备选名称)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是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企业名称登记服务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7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就《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通知内容 正文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等工作要求,总局研究制定了《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现予印发,请结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需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工商总局 2017年7月31日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doc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doc

附件一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0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分支机构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登记机关,对社会提供企业名称申报服务,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依法登记企业名称,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处理企业名称争议,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秩序。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代理行为规范等具体规范,制定企业名称申报系统的统一技术规范,建立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技术规范 建立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并与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对接。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建立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 数据库: (一 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字) 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 ) 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名 称数据库,具体情形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六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的,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第七条市辖区、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应当与企业住所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区划或者省级行政区划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加注括号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九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可 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等具有 地名、经营范围之外的其他含义,且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 不认为与地名、经营范围有特定联系的,可以作为字号或者字号的组成部分。 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可以作为字号。 第十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与企业主营 经营范围一致。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 者经营特点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doc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3)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由企业组建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企业名称核准后_想撤销企业名称的办理方法

企业名称核准后,想撤销企业名称的办理方法 一、申请一般纳税人所需要的材料: (1)公司申请报告; (2)发票专用章(提前2天联系、安排刻章事宜); (3)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财务人员的身份证及上岗复印件; (5)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经营场所的公司需提供预付三个月以上租金的合法凭证;且贴有印花税); (7)公司的基本户、纳税户复印件; (8)货物购销合同(销售合同预计能达到180万元以上;合同上必须贴有印花税)。 (9)生产型企业另提供:机器设备租赁合同或者发票复印件,同时企业要建立账本。 注:申请流程 ①专管员实地察看; ②审批一般纳税人; ③防伪税控; 企业名称预先(或变更)核准超过有效期怎么办? 答:企业预先(或变更)核准的名称超过6个月有效期即自动作废;如该名称未被他人申请核准,可带上名称预先(或变更)核准通知书原

件,到工商局窗口重新申请办理,在有效期内可申请延期六个月,但只能延期一次。 企业名称核准后,想撤销企业名称怎么办理? 答:由股东之一的经办人带上核名通知书原件,全体股东签署的撤销申请书、委托书,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工商局核名窗口办理。 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遗失,如何补办? 答:提交补办申请书、委托书,拟申请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名称未注册登记的证明,全体股东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股东之一的经办人员到工商局核名窗口办理。 申请企业名称在哪种情况下不能预先(或变更)核准? 答:①与已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其它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原名称相同不予核准;②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不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①填写申请表;②计算机进行查重;③名称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核准须提交哪些手续? 答:①申请表②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③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核准后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多久? 答: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六个月,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能否用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不能。

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辽宁省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辽工商发〔2006〕80号 2006年11月17日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管理,切实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企业集团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注册管理,按名称中行政区划确定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名称中包含“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词,名称冠以“国际”字词,以及名称中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含有省、市、县行政区划的,由名称中最高行政区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分支机构名称的登记管辖,由分支机构名称中表述的

所在地行政区划确定,或名称中地名所属的行政区划来确定,与隶属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无关。 第四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要素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简体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恐怖、崇洋媚外、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良文化倾向的; (三)引发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等误解的;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文字,易与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的; (五)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包括阿拉伯数字及汉字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行政区划后可使用“省、市、县”行政区划字词,也可以省略。

企业名称预先审核流程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适用于所有企业类型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新设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 件,申请名称 预先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同时领取相关的设 立(开业)登记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特殊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外资企业名称登记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已设立企业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备齐有关文 件,申请名称 变更预先核准 → 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 书》,同时领取相关的变更 登记申请书 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章)及指定代理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特殊的申请名称,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名称申请延期 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应提交的文件: (1)延长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有效期的申请,内容包括延长的理由;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原名称核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其他名称核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文件、材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

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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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 整(投资人除外)、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 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 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 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变更投资人项目的除外。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 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9、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10、“投资人”项及“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投资人除外)”项可加 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1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 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 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预核内字[ ]第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同意预先核准下列个投资人出资,注册资本(金)万元(人民币),住所设在的企业名称为: 投资人、投资额和投资比例: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至年月日。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企业登记机关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核准日期:年月日 注:1.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完成设立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 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登记。 3.企业登记机关应在企业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务必将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得不到有效保护。 4.企业设立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原件存入企业档案。

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名变核内字[ ]第号 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送审的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核准该企业名称变更(组建企业集团)为: 以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有效期至年月日。在有效期内,经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核准日期:年月日 注:1.变更核准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未到企业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的,通知书规定的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变更核准企业(企业集团)名称有效期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有效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 名称变更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企业(企业集团)变更条件,投资人资格、企业(企业集团)变更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申请人不得以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已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企业(企业集团)变更条件的审查。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企业集团)变更登记。 3.企业登记机关应在企业(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务必将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集团登记证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得不到有效保护。 4.企业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应将本通知书原件存入企业档案。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步骤及说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1、申请条件(SK只需参考灰色标识的第一条)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且申请人直接向名称核准机关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5、根据上述文件,核准机关无法确定拟设企业的登记管辖机关的,可以要求提交股东身份证明。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注: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的注册资金、登记机关进行调整。调整登记机关的,还需提交拟设立登记机关的初审意见,并在初审意见中载明此名称系从原登记机关调整而来。 【4】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的机关与拟设企业集团登记机关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拟设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名称初审意见表》。 2、办理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提交材料清单 3、办理流程图

企业名称登记申请

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原企业 (企业集团)名称企业名称 集团名称集团简称 拟变更名称 企业名称 集团名称集团简称备选名称 企业名称 集团名称集团简称住所 注册资本(金)万元企业类型经营范围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证照号码 国别(地 区)(外资) 币种 (外资) 出资额(万 元)(外资) 出资比例 (外资)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 移动电话 理人/经办人姓名 授权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授权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的不含行政区划名称变更申请、不含行政区划新设集团名称及简称申请、不含行政区划集团名称及简称变更申请。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申请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类型填写。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拟变更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投资人姓名或名称”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币种”、“国别(地区)”、“出资额”、“出资比例”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内资企业可以不填。。 7、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人为原企业。“申请人签字/盖章”由申请变更企业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8、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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