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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工费用如何界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人工费用如何界定?

1、哪些人工费用可以扣除?

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哪些人员属于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中规定,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但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研发人员与是否任职于本企业并无直接关系,即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的劳务人员,更可以是委托从事研发的个人。

3、外聘人员的费用支出如何界定?

首先,外聘研发人员为与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临时聘用的人员,这就包含了劳务派遣的人员。其次,外聘研发人员发生的劳务费用,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取得劳务派遣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4、可以扣除工薪及保险金具体是哪些?

(1)工资薪金是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保险金是指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但不包含即使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和商业保险金部分。

(3)每月随工资固定发放福利性补贴,如交通补助、午餐补助等,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计入研发费用人员人工工资后,享受加计扣除。

5、委托个人研发的费用如何要求的?

(1)企业委托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2)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境外个人则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3)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6、兼职从事研发人员的费用如何扣除?

直接不代表“专门”,因此,对于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也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的“兼职”人员,也可归为研究开发人员,但由于属于同时兼顾行为,其费用应该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为有效划分这类情形,97号公告对这点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活动进行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因此,有些企业因对政策了解不到位,仍然按照“专门用于”研发中心发生的支出申请加计扣除,而对生产共用部分则不进行区分,要么不申请而失去了对这一部分研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的机会,要么

全部申请产生了涉税风险隐患,上述做法都不可取,做好明细账、合理区分费用则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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