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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

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
新环境保护法下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

〔1〕《民事诉讼法》将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仅限于“污染环境”这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公益诉讼的范围不仅包括对污染环境行为,而且还包括了“破坏生态”这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金煜:“300余家社会组织可提环保公益诉讼”,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gongyi/2014-04/25/c_126433775.htm ,2014年6月5日访问。〔3〕笔者虽未对这类组织进行过正式调查,但在长期接触中了解到他们绝大多数无提起公益诉讼的意愿。一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人才,二是无进行公益诉讼的经费,三是怕惹麻烦。

〔4〕辽宁省盘锦市黑嘴鸥保护协会,成立于1991年,是国内第一家民间环保组织。协会的宗旨是保护以世界珍稀、濒危物种黑嘴鸥为旗舰的各种鸟类及其栖息地(湿地),使黑嘴鸥种群扩大,脱离濒危警戒线,为全球树立一个NGO 保护濒危物种的成功案例,从而坚定人们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信心。详见其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index.php?c=about&id=2。

〔5〕绿色汉江是“襄阳市环境保护协会”的别称,成立于2002年8月,经襄阳市(原襄樊市)民政局登记注册成立,湖北省首家民间环保组织。其宗旨是:团结和联系社会各界热爱环境保护业的人士,积极推进民间环境保护活动;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宣传绿色生活,倡导低碳消费;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动社会各阶层民众踊跃参与,促进社会经济永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目前拥有团体会员66个,个体会员160人(不包括团体会员单位人员数),志愿者30000多人。详见其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do/alonepage.php?id=1。

摘要新《环境保护法》虽然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但在司法实践具体实施法律规定时还会遇到符合条件并有能

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能很少、本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类别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无法开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缺乏、司法体制改革滞后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和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缺乏必要衔接的困难和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转变观念和消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种担心和惧怕心理、制定诉讼程序规则、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政府支持增强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能力、通过加速司法改革来建立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审判体制。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环保社会组织

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公益诉讼程序规则

新《环境保护法》下

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及其破解

王灿发

程多威

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58条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是继《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后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一大新发展,它比《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范围更广泛,〔1〕其诉讼主体资格的条件规定也更加具体,而且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这一规定的实施,将使环境公益诉讼更容易被提起,也更容易被受理。然而,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即使有这一立法的进步,在具体实施中仍然会面临着一些困难问题,甚至可能是困境,如果不及早采取解决对策,有可能会出现像《民事诉讼法》生效后环境公益诉讼实际被受理和审理的案件不增反减的现象。

一、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实施面临的困境分析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和考察现有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状况,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会面临下列困难问题。

(一)符合条件、有意愿、有能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能很少

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规定了3个基本条件: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3.无违法记录。完全符合这3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有人统计,在全国总共不过300家。〔2〕也就是说,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不到10家。而在这300家社会组织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官办的社会组织,比如各省的环境科学学会、环保产业协会、环保基金会,还有一些省的环保联合会、生态文明研究会、林业协会等。在这些组织中,除了中华环保联合会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历和意愿外,其它机构尚未见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报道。根据经验分析,〔3〕这类社会组织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意愿者,不会超过10%。再一类就是草根民间环保组织,比如辽宁省盘锦市黑嘴鸥保护协会、〔4〕绿色汉江、〔5〕阿拉善SEE 生态协

会〔6〕等。在这类组织中,有的可能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意愿,比如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其成员多是知名企业,如果提起公益诉讼,可能会有利益冲突;有的可能缺乏法务人员或提起公益诉讼的所需费用,〔7〕比如辽宁省盘锦市黑嘴鸥保护协会。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调查报告,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观意愿普遍不高。只有30%的环保组织表示环境公益诉讼将是本组织的首要维权手段;57%的环保组织则比较谨慎,表示不会轻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更有11%的环保组织明确表达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否定态度。与较低的诉讼意愿相匹配,也仅有14%的环保组织有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经历。〔8〕这样看来,在实际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时,能够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可能非常之少。

(二)本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类别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可能无法开展

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别来讲,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前者已通过《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至少从形式上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而后者的上位概念行政公益诉讼不仅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而且在2014年1月公布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也没有提及。〔9〕然而,从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作用是监督环境执法和守法的本意以及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应当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这种诉讼来监督负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环境行政决策、环境行政许可,并促使其严格执法。但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关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规定,是否包括行政机关违法审批、怠于履职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仍然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会很快建立;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将使环境公益诉讼丧失最关键的一个组成部分。从以往的公益诉讼实践来看,许多法院在受理公益诉讼案时往往对法律规定做狭义的理解,而不是从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角度对有关立法做扩大解释。那么,新《环境保护法》虽然有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但能否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仍是一个未知数。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一些地方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种担心,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在实际上会很难开展。

(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范围仍未明确

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1款虽然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条件,从而也大致确定了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但该法却对《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没有进一步明确,仍然停留在颇有争议的原有规定上。如果像有些权威解释那样,把“法律规定的机关”仅限于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的“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这一类主体,其他所有环境和资源保护机关都无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将极大地限制和影响公权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积极性,也会使环境公益诉讼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其后果是不利于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保护。如果说放开社会组织和公民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还可以担心诉权滥用的话,但不知让国家公权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什么可担心的。

(四)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具体规则将给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和判决造成很大困难

由于环境公益诉讼从一定层面突破了起诉主体与起诉事由之间应当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传统诉讼法原理,因而必须适当修正传统私益诉讼的有关规则以适应公益诉讼的需要。然而,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对环境公益诉讼都没有做出任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实际上,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管辖、起诉资格认定、起诉主体顺位、诉讼请求范围、举证责任分配、证明规则、禁止令适用、诉讼费用负担、被告反诉、

〔6〕阿拉善SEE生态协会(SEE),成立于2004年6月5日,是由中国近百名知名企业家出资成立的环境保护组织。致力于阿拉善地区的荒漠化治理和生态保护,并推动中国企业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协会实行会员制,遵循民主决策、权力制衡的原则,治理层通过竞选产生,重大决策表决决定。详见其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see/aboutus.aspx。

〔7〕据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我国76.1%的民间环保组织没有固定经费来源,有22.5%的民间环保组织基本没有筹到经费,81.5%筹集的经费在5万元以下。由于经费不足,超过60%的民间环保组织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96%的全职人员薪酬在当地属中等以下水平,其中43.9%的全职人员基本没有薪酬;有72.5%的民间环保组织没有能力为其职员提供失业、养老、医疗等福利保障。参见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zhuantilanmu/2013hjwqtbh/huiyi-narong/2014/0303/12495.html,2014年6月15日访问。

〔8〕参见“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和作用调研报告摘要”,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zhuantilanmu/2013hjwqtbh/huiyinarong/2014/ 0303/12495.html,2014年6月20日访问。

〔9〕参见全国人大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npc/xinwen/lfgz/flca/2013-12/31/content_1822050.htm,2014年6月10日访问。

〔10〕王灿发:“环境公益诉讼难在哪儿”,载《人民日报》2013年5月18日第10版。

〔11〕该文指出:鉴于司法实践经验不足,有关社会组织的技术力量、诉讼能力等情况参差不齐,为保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下有序、有效开展公益诉讼,建议人民法院目前原则上先探索受理具备以下条件的有关组织所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1.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环境保护组织或者消费者协会;2.按照其章程长期实际专门从事环境保护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事业;3.有专职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10人以上;4.提起的诉讼符合其章程规定的设立宗旨、服务区域、业务范围。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后,作出了相关规定,再依照特别的规定受理。参见《人民法院报》2012年12月7日第4版。

〔12〕参见《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48条。

当事人和解、法院调解、赔偿金归属、裁判效力范围等方面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则。缺少这些具体规则,一方面有可能为一些法院拒绝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借口,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无所遵循,导致在诉讼管辖、适用举证责任、证明规则等方面的混乱。

(五)司法体制改革滞后可能会使人民法院不能积极立案

司法体制改革虽然列入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但现在的司法改革尚未显现出具体的效果,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在立案、审理、判决方面诸多制度内生性障碍还没有被消除。一个鲜明的例子是,从新民诉法施行以来的情况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被告多为地方上的纳税大户,甚至是振兴地方经济的龙头企业,或多或少会受到当地政府的袒护。而在现有司法体制的制约下,各级人民法院的人事、财政大权往往掌握在同级政府手中。

〔10〕

“吃人嘴短,

拿人手软。”环境公益诉讼立案之难就可想而知了。即使按照现有的改革思路,法院的财政、人事权由省级统管,也只是地方制约的范围稍微上提的问题,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由此可见,在司法体制改革尚未全面进行和现有法院人事、财政都对地方政府严重依赖的情况下,仅靠新《环境保护法》的一纸规定,是很难扭转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的问题的,人民法院能否会积极地去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还是一个问号。

(六)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制度缺乏必要的衔接事物是普遍联系的,环境公益诉讼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之间也不是彼此孤立存在的,而存在着相互支持,彼此配合、共同作用的关系。比如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与环保社会组织登记规范化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等等,无一不影响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正常运行。如果不能准确界定何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明确社会组织的“无违法记录”证明或者证据由谁提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否包括同级别的直辖市区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是否包括通过诉讼让被告支付原

告为公益诉讼所付出的人力和经济成本或者费用等问题,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形成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巨大障碍。

因此可以说,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仅仅是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进行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要真正将其开展起来,无论立法上还是具体实施中,都还要付出极大努力加以推动。

二、环境公益诉讼困境源于对公益诉讼的片面认识环境公益诉讼从上世纪末叶被提出,21世纪初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和环保公益组织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再到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和发布新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乃至2014年4月通过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公益诉讼问题就一直争议不断。特别是新的民诉法第55条明确规定公益诉讼后,围绕着谁是“有关组织”,各自做出了不同理解。先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机构于2012年12月7日以“高民智”的名义在《人民法院报》发表了具有指导性质的文章———《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将有关组织的范围限定在同时符合4个条件的组织,〔11〕同时还明确单纯以诉讼为业的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和有关组织针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国家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征求意见稿公布,该征求意见稿对社会广泛期待的公益诉讼制度只字未提,因而遭到了各界的普遍质疑和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虽然较一次审议稿有了很大改善,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但却把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定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

〔12〕

同样遭到了民间环保组织和专家学者的质疑和

反对。这就不禁使人们发问:为什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那么难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为什么那么难确定?为什么非得要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限制得那么窄?

通过笔者多年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研究、参与相

〔13〕如云南昆明市出台《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zhxx/gzdt/201011/t20101123_197796.htm ,

2014年1月10日访问。

〔14〕廖万军:“环保法庭‘门可罗雀’在诉说什么?”,载《环境保护》2011年第9期。

〔15〕“保卫厦门发起者讲述厦门PX 事件始末”,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c/2007-12-28/101314622140.shtml ,2014年1月2日访问。〔16〕“四川什邡发生群体事件民众反对钼铜项目”,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a/20120703/000332.htm#p=1,2014年1月3日访问。

〔17〕“江苏启东群体性事件:政府机关受冲击多部车辆被掀翻”,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sy/2012-07/29/content_839838.htm ,2014年1月5日访问。

〔18〕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环保民间组织现状调查报告”,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action-viewnews-itemid-1714,2008年8月24日访问。

关的研讨会、讨论有关的立法,明显地感觉到,相当一部分在立法方面有话语权的部门和人士对环境公益诉讼存有片面认识,甚对对环境公益诉讼存有担心和戒心。他们的担心可以概括为4点:一是担心一旦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放开,会导致滥诉,使人民法院应接不暇;二是担心环境公益诉讼过多会导致行政机构和企业疲于应付,影响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影响社会安定;三是中国法治不够发达,有关社会组织诉讼能力参差不齐,许多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不足,给他们起诉权也没用;四是公益诉讼是西方国家的产物,一旦放开会产生难以预料的政治后果。这些担心真的有必要吗?环境公益诉讼真的那么可怕吗?我们不妨对其一一分析。

(一)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会导致滥诉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种担心完全是空穴来风,杞人忧天。稍微有点法律和诉讼常识的人都知道,一起诉讼的提起,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如果缺乏基本的起诉条件,在立案阶段将难以立案,根本进入不了诉讼程序,也就不可能发生滥诉和人民法院应接不暇的问题。从世界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情况看,还没有发现任何一个国家有环境公益诉讼滥诉发生的情况。即使像美国公益诉讼(公民诉讼)主体资格放得那么宽泛的国家,也没有听说因滥诉导致法院应接不暇的情况。从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看,由于缺乏法律传统,大多数人视诉讼为畏途,甚至为了自己本身的利益都害怕到法院打官司,更不用说要为社会和公共的利益甚至为了子孙后代的利益去打官司了。即使一些民间环保组织愿意为了公众和社会的利益去提起诉讼,但限于人力缺乏、财源不足、能力有限,也不会出现大规模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云南昆明、贵州贵阳、江苏无锡和海南省已经通过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放得很宽,而且有的地方还设立了公益诉讼基金,〔13〕最后公益诉讼还是门可罗雀,〔14〕这就是环境公益诉讼不可能导致滥诉情况发生的最好例证。

(二)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会导致政府部门和企业穷于

应付,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

众所周知,设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公众参与,让公众去监督不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构和违法排污或者破坏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以弥补公权力监督不充分、不到位的问题。如果行政机关、部门都能够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企业都能够严格遵守环境法律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也就不会发生被诉的问题。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企业不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导致了环境污染和破坏,让民间环保组织甚至公众对其提起诉讼,降低一下他们违法的效率,又有什么不好呢!至于环境公益诉讼会影响社会安定的担心更是无稽之谈。现实情况正好相反,由于没有公益诉讼的法定诉求渠道,我国各地相继发生了反对厦门

PX 项目建设的群体性事件、〔15〕四川什邡反对钼铜项目建设的群体性事件、〔16〕江苏启东阻止排污入海的群体性事件〔17〕等。这些事件都导致了经济的巨大损失,项目不得不迁址或者下马,也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安定。如果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让公众有序表达诉求,通过法院来决定行政机关、建设单位是否遵守了法律的规定,当然也就不会出现这种群体性事件了。因此可以说,公益诉讼制度不仅不会影响政府和企业效率、社会安定,而且是让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和执法监督、畅通诉求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制度和措施。

(三)关于社会组织能力不足,无力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

毋庸讳言,我国目前能够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主要还是有政府背景的单位,大量的草根环保组织都是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一项调查显示,由政府部门发起组建的环保民间组织占49.9%,学生环保社团及其联合体占40.3%,而真正由民间自发组成的环保民间组织只占7.2%,〔18〕而且这些由民间自发组成的环保民间组织由于财力资源缺乏,很难吸引到特别有专业能力的人才。然而,如果我们以此理由来否定环保民间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权利,这无疑是阻塞了环保民间组织进一步发展的空

〔19〕李长春、罗丽华:“制度溯源及其意义———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法系考察”,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20〕“邓小平南巡讲话(全文)”,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c51524509.html,/articles/zgyj/ggzhc/article_2012010251325.html ,2014年1月5日访问。

间,让其无法得到锻炼和提高。只有给民间环保组织发挥作用的机会,他们才能提高能力,产生影响,吸引人才,发展壮大。如果我们一味埋怨其没有诉讼能力,同时又不给其发展提高的机会,这无异于是强环保组织之难,反映的是根本不想发挥环保民间组织作用的心理。有的人一方面担心让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会导致滥诉,一方面又认为环保民间组织根本没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反映的是一种矛盾心理,但实质上反映的是对公众参与环保的惧怕心理。

(四)关于公益诉讼发端于西方国家能否学习借鉴和其政治后果问题

公益诉讼,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确实是发端于西方,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在罗马程式诉讼中就存在着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别。后来,在美国的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对违法排污行为或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联邦环保局提起诉讼,〔19〕这一制度被称为“公民诉讼”。然而。我们能因为其发源于西方而就对其排斥吗?邓小平

1992年视察南方时曾对当地官员说过:“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20〕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作为工业发达国家应对环境污染和公害的一种制度和措施,是在其传统的资本主义管控制度对污染和公害的防治都不太有效的情况下应社会公众(也可以说是被统治阶级)的强烈要求和不断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更多地是反映了广大劳动人民的要求和愿望,也可以说是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我们连股票、证劵、无罪推定等这些明显发源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法律制度都可以引进和吸收了,对于有助于发挥广大群众保护环境积极性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需要担心什么政治问题吗?从另一方面说,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就是,当人民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按法律办事、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企业和个人有违法行为时,可以通过法定的途径纠正它,而不管这种不法行为发生在哪里,是否与自己的利益有直接关系。公益诉讼就是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重要形式之一。它也可以说是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形成的相信和依靠群众的群众路线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具体贯彻。那些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源于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运用不好会导致不良政治后果的担心和议论,不是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无知,就是根本不相信群众、不愿意让公众在环境保护中发挥应有作用,以便可以使他们肆无忌惮地去乱批项目、盲目开发、肆意排污。

因此,公益诉讼能否顺利地开展起来,不在于有无环境法庭的存在,也不在于有无很多的民间组织及其能力大小,而在于掌握立法和案件受理决策权的人员对公益诉讼作用的认识是否正确。尽管有了《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如果对公益诉讼还总是抱着怀疑和担心的态度来对待,环境公益诉讼就肯定难以得到应有的发展。

三、环境公益诉讼困境的破解

针对上述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种种困难和问题,并不是无法破解。只要我们正视困难,诚心要发展环境公益诉讼,有步骤地去解决问题,环境公益诉讼这一公众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的形式也就会逐步发展起来。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转变观念,消除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种怀疑、担心和惧怕心理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环境公益诉讼只是环境诉讼的一种类型,也只是对传统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变为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公共环境利益无人负责的问题,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地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敢诉、不能诉、不善诉的问题,把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纳入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这种有序的公众参与,既不会产生滥诉、也不会影响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依法工作和生产的效率,更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当然也不会有被境外敌对势力利用的政治风险。对此,我们应当有充分的制度自信,坚信我们的环保法律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我们的司法机构是我们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捍卫者,只要当事人是应照法律规定的权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受理、审理和判决,那就从根本上维护了我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在这一认识下,我们应当逐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让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中真正发挥作用。

(二)制定规则,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虽然已经有了多年的实践,但

作为一种诉讼类型,其立法和制度建设还十分薄弱,国家仅有的两部法律总共只有不足200字的规定,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通过专门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有关问题作出界定。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由中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环境健康风险评价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状况及其造成的公众健康损害或损害风险进行准确界定;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审批、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受到损害,也应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无违法记录”的证明可以由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社团登记的部门负责提供,且其不得无理拒绝提供;环保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谋取经济利益”,但并不能排除环保社会组织通过诉讼取得一定收入,比如胜诉后从赔偿金中得到为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所付出的人力资源成本,等等。同时还应建立一整套诉讼程序规则,包括:1.环境公益诉讼可以由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发生地、造成公众环境权益损害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2.环保社会组织和公民起诉应不受危害行为或侵害结果发生的地域限制,环保行政机关和其他具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定职责的机关起诉可以基于职责范围应主要限于所辖地域范围内;3.针对各主体不应硬性规定起诉顺位,具有相同或同类诉讼请求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4.诉讼请求应包括禁令之诉、给付之诉、损害赔偿之诉、回复原状之诉、履职之诉、撤销之诉、修复环境之诉等不同类型;5.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证明上,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规则;6.原告胜诉的应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败诉时应免收诉讼费或由政府设立的环保公益基金支付诉讼费用;7.为防止恶意诉讼行为二次侵害环境公众利益,应对被告反诉、当事人和解、法院调解等做出严格限制;8.赔偿金可以根据诉讼的具体情况,或者补偿一定范围的受害人,或者缴入财政账户,或者全部或部分纳入环保公益基金;9.胜诉判决可以拘束其他未起诉主体,败诉判决则不得妨碍其他主体就同一公益诉讼请求起诉。〔21〕

(三)提供政府支持,增强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力

中国当下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战略期,不同样态的环境问题集中爆发。价值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性决定了环境问题的破解必须建立在公众参与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在此背景下,环保社会组织通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客观上可以发挥调和多元价值与横平利益冲突的重要功能。为了解决当下中国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政府应当对环保社会组织提供支持,增强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的诉讼能力。首先,应正确树立公益诉讼的舆论导向,引导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其次,大力宣传有关法律精神,提升环保社会组织的诉讼意愿与信念;再次,加强环境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法律机构对环保社会组织进行环境法律实务和诉讼技能的培训;最后,加大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尽可能缓解环保社会组织的后顾之忧。要想让环保社会组织少用国外资金,避免政治风险,政府应当设立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也可以以项目或者活动的方式供环保社会组织申请。这样可以鼓励社会组织进行公平竞争,以优良的业绩取得活动经费,提高其专业能力。

(四)加速司法改革,建立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环境审判体制

为了解决现有司法体制对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的制约,需要按以下步骤推进司法改革:首先,建立多元化环境案件立案监督机制,将法院内部监督、检察监督、人大监督与社会监督等形式有机结合;其次,全面推进环境司法的专门化、专业化,科学设立环境资源审判组织,比如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各类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件;其三,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司法审判组织,比如区域性法院、流域性法院等,以排除地方利益、地方保护对环境司法的干扰。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面临困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以上各个方面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使环境公益诉讼流于纸面的条文,而难以真正实施。可以相信,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下,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和司法实践的持续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定会愈发健全和完善,并成为促进我国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重要诉讼制度。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21〕肖建国、黄忠顺:“环境公益诉讼基本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4期。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其规范标准答案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本法自起施行。每年6月5日为。(C ) A、2014年10月1日;联合国环境日 B、2014年11月1日;世界环境日 C、2015年1月1日;环境日 D、2015年1月1日;世界环境日、 2.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ABC) A、技术; B、设备; C、材料和产品; D、工艺; 3.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ACD)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 C、综合治理; D、公众参与; 4.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CD ) A、社会教育机构; B、职业技术学校等; C、教育行政部门; D、学校;

5.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 的和负责。(BC ) A、科学性; B、真实性; C、准确性; D、及时性; 6.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 据和,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AB )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B、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C、国际环境质量标准; D、环境质量标准协会标准; 7.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ABC) A、环境保护技术装备; B、资源综合利用; C、环境服务; D、环境保护研发; 8.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AC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独家】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 (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记者郭小燕) 新《环境保护法》已实施近一个月的时间,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自公布前就备受关注的4个配套办法,是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有效工具,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之一。套用文中的一句话,可以很形象地描述新《环境保护法》与4个配套办法的关系———如果把新《环境保护法》比作利剑,那么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4大措施就是最锋利的刃。《中国冶金报》本期《纵深》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的情况,并结合钢铁行业的环保现状,剖析这4个配套办法的提出背景、内容、特点,以及相关政策对钢铁行业的影响,以期为钢铁企业提高自身环保水平、规避法律风险提供有益的参考。 事件2015年1月1日,新《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同时,为了将新法赋予环保部门的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实处,对违法排污“零容忍”,打“组合拳”严惩不法企业,同步实施的还有4个配套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9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

部令第30号)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深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明确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规范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明确了责令改正的内容和形式,确定了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评判标准,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方式,明确了按日连续处罚制度与其他相关环保制度的并用关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主要解决一线环境执法人员“不会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问题,在规范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降低乱用、滥用查封、扣押措施带来的执法风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明确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报请政府关闭的适用情形,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实施程序,加大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监管力度。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坚持既要满足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顾企业的信息公开能力,坚持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重点解决了谁公开、公开什么、如何公开、如何监督,即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4个问题。 背景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的迫切需要。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曹立平表示,新《环境保护法》赋予了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和手段,如按日计罚、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法试题 含答案

环境保护试题一、填空题(将答案填入“答卷”纸上相应题号的空格中。每题1分,共15分)1.1973年,联合国成立了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机构,即联合国___________署。2.所谓___________发展,简单地说就是指在不危及后代人需要的前提下,寻求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发展途径。 3.由于城市化、工业化、交通现代化以及人口暴增和矿物能源的大量消耗等原因,使得地球温度明显上升,出现“___________效应”。 4.环境保护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_______。 5.___________原则的核心是要解决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以及治理污染所支付的费用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6.凡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基建和技改)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编制(或填报)___________书(表)。 7.排污单位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___________,经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8.环境管理概念是在本世纪___________年代初提出的。 9.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和___________标准四类。

10.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___________。 11.生态农业是在吸取我国传统农业优点的基础上,克服___________农业的弊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农业。 12.___________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防治海洋污染的综合性法律。 13.目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排污许可证,一种是___________。 14.各级人民政府的___________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引起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5.环境法律责任主要由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___________法律责任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小题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字母标 号填入“答卷”纸上相应题号的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10分) 1.环境标准作为一种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属于一种()A.强制性标准 B.指导性标准 C.参照标准 D.普遍适用标准 2.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在环境民事责任方面适用()

新环保法试题及答案

新环保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 1、我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法是 B 年制定的。 A、1984 B、1989 C、1990 2、新修订的《环保法》自 C 起施行。 A、2014年6月1日 B、2014年12月31日 C、2015年1月1日 3、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 A 。 A、基本国策 B、政策 C、方法 4、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每年的 C 为环境日。 A、4月22日 B、5月31日 C、6月5日 5、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 。 A、环境影响评价 B、环境监察 C、环境监测 6、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 A 连续处罚。 A、日 B、月 C、周 7、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 A 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低碳、节俭 B、自给自足 C、奢华、浪费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C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A、经济发展 B、节约资源 C、环境保护 9、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A 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一切单位和个人 C、各级环保部门 10、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C 。 A、环境保护税 B、经费 C、排污费 11、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 C 和有关部门备案。 A、国务院 B、地方政府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和试题答案资料

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单位: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每个小题1分,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1.新环保法明确规定,本法自起施行。每年6月5日为。( C ) A、2014年10月1日;联合国环境日 B、2014年11月1日;世界环境日 C、2015年1月1日;环境日 D、2015年1月1日;世界环境日、 2.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ABC) A、技术; B、设备; C、材料和产品; D、工艺; 3.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ACD) A、预防为主; B、防治结合; C、综合治理; D、公众参与; 4.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CD ) A、社会教育机构; B、职业技术学校等; C、教育行政部门; D、学校; 5.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和负责。(BC ) A、科学性; B、真实性; C、准确性; D、及时性; 6.新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中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和,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AB ) A、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B、国家经济、技术条件; C、国际环境质量标准; D、环境质量标准协会标准; 7.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

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ABC) A、环境保护技术装备; B、资源综合利用; C、环境服务; D、环境保护研发; 8. 新环境保护法规定,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AC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B、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C、军队环境保护部门; D、国家环保部;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BD ) A、不允许制定; B、可以制定; C、低于; D、严于; 10.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BCD ) A、补贴; B、财政; C、税收; D、价格; 11.国家实行和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CD ) A、环境保护监督制度; B、环保公开制度; C、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D、考核评价制度; 12.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保障,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AD ) A、生物多样性; B、自然资源; C、和谐可持续发展; D、生态安全; 13.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和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

2016年新环保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2016年新环保法培训试题及答案 发布时间:2016-11-19 编辑:ksf 手机版 1、2014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被确立为我国的一项( )。(A)第4条 A、基本国策 B、基本政策 C、基本方针 D、基本策略 2、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损害担责的原则。(B)第5条 A、政府为主 B、公众参与 C、部门配合 D、社区配合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 )等信息。(ABC)第54条 A、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 B、行政处罚 C、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D、企业排污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应当予以。 (A)第23条 A、人民政府;支持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帮助 D、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 5、在下列的表述中,有哪几项是正确的?(ABC)第41、44、45、52条 A、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B、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C、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D、国家激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6、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将于起施行。(B)新环保法首页 A、七;2014年9月1日 B、八;2015年1月1日 C、九;2016年1月1日 D、十;2014年10月1日 7、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哪些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

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精选3篇)

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精选3篇) 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一:学习新环保法心得体会几经反复的新环保法,终于表决通过。这是近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最为严实的一道防火墙。它以立法的形式,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要求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在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对拒不改正的违法企业,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这意味着,新环保法的处罚标准,将上不封顶。由此,社会上诟病已久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问题,有望得以从源头上解决。一直以来,作为污染排放的可能主体,不少企业缺乏自律意识,偷排偷放只罚款数万元与清洁处置需耗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的悬殊,“理性的经济人”当然会趋利而从之。环保执法面临的这种尴尬,在处罚无上限的新法之下,必将无限放大执法处罚的威慑,以经济杠杆矫正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 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当下,新环保法体现出的立法精神,实际包括了“奖”与“惩”两个维度。守法企业的自觉环保,本身也是对社会共同利益的增进,需要适当的激励措施。比如,在细化的立法、司法解释中,给予必要税收优惠,或者公共清洁设备的补贴。只有张弛有度,才能让违法者无指望,守法者有盼头,从而形成对青山绿水的共同守护。 更深层次看,这次处罚标准的调整,凸显了在法治框架内解决冲突的思路。曾经的一些环保事件,无论无良企业的肆意排放,还是地方政府的包庇纵容,或者少数群众的情绪过激,一个重要的诱因就是没用法律来算环保账、经济账。而今,依法律来厘清奖励与处罚的标准,从而引导各方回归法院与谈判桌上。可以设想,有法律来勾勒各方权益,用法治来平衡各方得失,这不正是用良法促进社会的理性与公正吗? 但是,有法律并不自然等于有法治。如此良法,如何执行,将成为社会舆论共同关注的焦点。法治的效果,等于立法的科学性与执法的严肃性的乘积,任何一方的缺失或松驰,都可能造成整体效果的大幅折扣。这就要求,一方面,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另一方面,赋予公权力如此大的执法能力,就必须提防执法者对守法企业可能的“挑刺”,甚至是吃拿卡要、勒索敲诈等隐形腐败。这些都是环保法治的底线所在,犹需关注。 明年1月1日,新环保法将要正式施行。我们期待第一张罚单的依法出炉,以儆效尤。当然,最好是所有的企业都能严守法律,让环保罚单不必开出。 新环境保护法学习心得二:学习《新环境保护法》心得(825字)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解读 1、为什么将保护环境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具有全局性、长期性、决定性影响的基本准则。《环境保护法》将保护环境确立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律层面,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首先,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缺少大气、水等任何一个环境要素,人类都难以生存,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其次,保护环境具有长期性。改善环境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无论是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改变公众的生活方式,还是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都是十分艰巨的任务。最后,环境保护是一项战略任务。我国将保护环境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加强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也是现代化建设中的一项战略任务,对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 2、为什么称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史上最严的环保法? 答:环境保护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重点解决了这一问题,提出多种强有力的措施。一是赋予了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二是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三是规定了责令停业、关闭。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四是规定了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有以上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为什么将6月5日环境日在《环境保护法》中予以规定? 答: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世界环境日最早是在1972年确立的。1972年6月5日,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宣言》,会议同时建议将本次会议开幕日这一天,即6月5日定为“世界环境日”。1972年10月,第二十七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接受了该建议。 我国从1985年6月5日开始举办纪念世界环境日的活动。自此之后,我国每年的6月5日都要举办纪念活动,并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的世界环境日主题,确定中国的环境日主题。《环

新《环境保护法》考试试题和答案

新《环境保护法》考试试题 部门::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以环境的构成要素为标准进行分类,环境可分为:() A.农业环境、工业环境、生活环境等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C.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等 D.人工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等 2.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A.排污收费制度 B.限期治理制度 C.“三同时”制度 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3.根据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 ()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保护方案 D.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危险责任原则 5.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针对的是:() A.大气污染 B.水污染 C.自然界中的灾害性事故 D.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损害 6.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制度。

A.征收水资源费 B.取水许可证 C.节约用水 D.合理开发利用7.排污费的()部分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等业务支出。 A.20% B.80% C.50% D.40%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连续处罚。 A.季度 B.月 C.日 D.年 9.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环境监察 B.环境影响评价 C.环境检查 D.安全验收评价 10.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自给自足 B.节约低碳 C.奢华 D.铺 1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和有关部门报告。 A.地方政府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1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法》知识题库

环境保护法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 新环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 2.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错) 3. 新环保法规定:一切部门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错) 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 5. 新环保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保护宣传日。(错) 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对) 7.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错) 8.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 9. 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对) 10.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对) 1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对) 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对) 13.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对)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一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一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环保法的直接目的;保障公众健康是环保法的根本任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我国新时期的发展观和基本理念,是对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的重大修改。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境定义的规定。本法对环境作广义理解,环境是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的其他海域。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行使国家主权的空间,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也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域,如驻外使馆;还包括在境外的飞行器、停泊在境外的飞行器、船舶。根据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根据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任何外国人、外国组织在中国从事各 种活动,也要遵守本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环境、破坏生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保执法主体和现场检查制度的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的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有必要强调的是,环保部门委托环保监察机构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权时,不论环境监察机构的性质如何,它依据委托行使职权的性质属于行政执法性质。

2018年新《环境保护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新《环境保护法》考试试题 部门:姓名: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2分,共40分) 1.以环境的构成要素为标准进行分类,环境可分为:() A.农业环境、工业环境、生活环境等 B.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 C.城市环境、区域环境、流域环境等 D.人工环境、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等 2.直接体现预防为主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是:() A.排污收费制度 B.限期治理制度 C.“三同时”制度 D.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3.根据环境质量影响评价制度,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制: () A.环境影响报告书 B.环境影响报告表 C.环境保护方案 D.环境污染防治方案 4.破坏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危险责任原则 5.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主要针对的是:() A.大气污染 B.水污染 C.自然界中的灾害性事故 D.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与损害 6.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制度。

A.征收水资源费 B.取水许可证 C.节约用水 D.合理开发利用7.排污费的()部分可适当用于补助环境保护部门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环境保护部门自身建设等业务支出。 A.20% B.80% C.50% D.40%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连续处罚。 A.季度 B.月 C.日 D.年 9.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 A.环境监察 B.环境影响评价 C.环境检查 D.安全验收评价 10.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自给自足 B.节约低碳 C.奢华 D.铺张 11.《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规定,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和有关部门报告。 A.地方政府 B.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D.公安机关 12.新修订的《环保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法律基础知识测试题(卷)

环境保护法律基础知识测试题 一、单选题 1、新修订的《环保法》自(C)起施行。 A、2014年6月1日 B、2014年12月31日 C、2015年1月1日 2、中国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项(A)。 A、基本国策 B、政策 C、方法 3、新环保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A),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A.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B.防治污染 C.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A),不得开工建设。 A.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B.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C.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5、甲企业因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当地环保局依法对甲企业进行处罚,应按照原处罚数额按(A)连续处罚。 A、日 B、月 C、周 6、公民某认为,保护环境的义务主体是政府、企业,公民只是在道德层面应当关注环保,起监督作用。某认为某的认

识有偏差,其认为公民在法律上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A)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A、低碳、节俭 B、自给自足 C、奢华、浪费 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A )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A.统筹 B.协调 C.规划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C )。 A.应当公示 B.应当向媒体公开 C.应当向公众公开 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C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A.法律法规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 B.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排放污染物 C.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

新环境保护法考试试题(精)

南堡油田作业区新环保法宣贯培训考试题 姓名:单位:岗位:分数: 一、填空题 4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3、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4、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5、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6、(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7、每年(6月5 日为环境日。 8、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0、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1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12、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 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二、多选题(错选、漏选、多选均不得分 30分 1、下面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说法正确的是( (A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B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C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D石油勘探开发等特殊行业可以在建设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下面关于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说法正确的是( (A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B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C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

新《环境保护法》相关修改解读八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受到环境损害提起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也就是要求污染者或生态破坏者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而这些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则受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限制,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但如果受害人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环境保护工作中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督的规定。本条对克服环保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有重要意义。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修改提示: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提示:

最新版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版新《环境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单位:姓名:得分: 一、选择题(30个小题,共30分,每个小题1分,每题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少选或多选均不得分) 1.国家实行和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CD ) A、环境保护监督制度; B、环保公开制度; C、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D、考核评价制度; 2.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保障,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AD ) A、生物多样性; B、自然资源; C、和谐可持续发展; D、生态安全; 3. 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和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AC )

A、国家机关; B、企业单位; C、使用财政资金; D、环保志愿者; 4. 国家在、和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BCD ) A、自然保护区; B、重点生态功能区; C、生态环境敏感区; D、生态环境脆弱区; 5.新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中规定,引进外来物种以及、和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ABC ) A、研究; B、利用; C、开发; D、使用; 6.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ABD ) A、同时设计; B、同时施工; C、同时监督;

D、同时投产使用; 7.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ABCD ) A、统一规划; B、统一标准; C、统一监测; D、统一的防治措施; 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ABC) A、转产; B、搬迁; C、关闭; D、停产; 9.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AD) A、停止建设; B、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C、关闭; D、恢复原状; 10.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

新环境保护法亮点解读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新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首次修订。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案》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1、保护环境上升为国家的基本国策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总则中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的战略地位,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环境保护第一次被提到与政治、经济同等的高度上来,意味着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和迫在眉睫。 2、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

新法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制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新法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 3、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的环境保护法增加环境日的规定,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本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新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环境保护意识。

4、专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三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5、政府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 新的环境保护法在发挥人大监督作用方面作出新规定。 新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重大环境事件的,还应当专项报告。

《环境保护法》题库

环境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 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 )、损害担责的原则。 A、政府为主 B、公众参与 C、部门配合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A)。 A、举报 B、检举 C、报告 3、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B)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A、停止审批 B、暂停审批 C、减缓审批 4、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的( C)为环境日。 A、4月22日 B、5月31日 C、6月5日 5、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A)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A、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B、一切单位和个人 C、各级环保部门 6、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C)和有关部门备案。 A、国务院 B、地方政府 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7、我国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A)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A、建设单位 B、审批单位 C、监督单位 8、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C)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A、一 B、二 C、三 9、向已制定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B)的有关规定。 A、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B、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C、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0、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 B) A、按份连带责任 B、连带责任 C、损害赔偿责任 11、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 C)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A、生态补偿 B、优化环境 C、污染防治 12、我国新《环境保护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C)知识纳入 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A、生态保护 B、新能源 C、环境保护 13、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

新环境保护类专业考试试题及答案

新环境保护类专业考试 试题及答案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新环境保护类专业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由()制订。 A、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B、省级环境保护专门机构 C、国家环保局 D、省级人民政府 2、为了弥补国家或有关单位为保护、管理自然资源所支出的费用是() A、保护管理费 B、惩罚性收费 C、补偿费 D、开发使用费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 A、中国 B、美国 C、日本 D、瑞典 4、(),扩大了“三同时”的适用范围。 A、 1973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B、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 C、 1981年国务院《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 D、 1984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5、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为世界各国的环境政策和发展战略提出了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 A协调发展B、可持续发展 C、预防为主 D、综合利用

6、我国当前的环境污染破坏,主要来自() A、居民生活活动 B、商业活动 C、交通运输活动 D、经济生产活动 7、狭义的环境与资源污染破坏,主要来自() A、污染防治 B、污染控制 C、自然保护 D、水土保持 8、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经历的第二个阶段,是()时期。 A、综合防治 B、早期限制 C、保护大自然,全面调整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D、治理 9、1974年5月,国务院建立了由20多个有关部、委组成的(),下设办公室。 A、环保局 B、国家环保局 C、环境保护领导小组 D、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 10、环境科学主要研究()。 A、第一环境问题 B、科学技术问题 C、环境与资源问题 D、第二环境问题 11、人类环境的中心事物是()。 A、人类 B、人类和其他生物 C、人类、其他生物和无生命物质 D、其他生物、无生命物质和外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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