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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涉港澳商贸

【发文字号】粤高法[2002]19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2.12.1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广州市等

五个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

管辖范围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高法[2002]19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02]22号《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和法[2002]104号《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现将广州市等五个中级

人民法院对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及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划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其第二审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分别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其第二审分别由其所在地的湛江、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东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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